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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予我的感觉无法用爱来衡量
因为爱这个词在我看来太渺小了
亲爱的傻木头 我该用什么华丽的文字来表达对你的爱
相识与相知 相遇与相爱
一切都犹如童话般简单
与你的承诺似乎还是我的梦境
拉着手幸福的死去
这是很简单的一句话
而我却为了它愿意付出一切
因为我爱你
我的傻木头 答应我
以后不许悲伤 不许流泪 不许哭泣
因为你的眼泪掉下时我比你更痛
当你发出简单的“55”时我比你更难受
相遇似一种魔咒
简单的把我看透
傻木头 你说我让你流了太多的眼泪
那么就让我用一生的爱来弥补
让我用一世的友谊来补偿
好吗?
牵着手一起长大
我的傻木头
这是我们的承诺
我们的誓言
我们的约定
我们要让死神胆怯
让忧郁怯步
好吗?
傻木头.相信我.我是爱你的.也许这份友谊太微妙
但我会用我的全部去爱你
我会用我的一切去爱你
新学期来临了,旧学期过去了,上个学期我拿过奖,有时候没拿到奖,总觉得有些不足,新学期里我要好好改正之前的不足。
我的计划是7点起床,穿好衣服,戴好红领巾和校牌,吃好早餐,穿好鞋,就往学校走去。到了学校,我要翻开书,准备开始早读......。铃响了,我要好好做早操。要是这一天是我们值日,我就要拿起扫把,往我们的包干区打扫去了。
我的目标是:早上准时到校,早上作操作得好一些,上课时要认真听老师讲课,认真学习,不要开小差,长大后作一个有用的人,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广东惠州惠城区李瑞麟小学四年级:冯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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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 会计目标 受托责任观 决策有用观
一、融合观下的会计目标
受托责任观的产生源于现代企业产权模式,它强调为资源委托者提供反映受托者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因此,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以客观反映为主。但是,经济在持续的发展,使得社会资源逐渐分散,这种分散的结果之一就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企业的所有权也变得越来越分散。投资者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也不再是公司的具体管理,而是能够帮助其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而受托责任观下的会计目标并不能提供这些信息。于是,决策有用观便应运而生了,也是从那时起人们关于会计目标定位问题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其实,二者是有内在联系的。两种观点的差异实质在于社会经济环境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范围、需求发生了变化,经济环境是决定会计目标定位的主要因素。两种观点在形式与功能上都有着诸多内在的联系,并呈现出融合的趋势。比如,在受托责任观下,委托者会根据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判断其经营经济资源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对其继续聘任就是一项决策;而在决策有用观下,通过在股票市场持有或抛售特定公司的股票本身也可以视为一种受托责任决策,是一种间接行使委托权利的体现。只不过在决策有用观下,因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委托方的范围扩大了,由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扩大到资本市场的单个投资者。因此,如果从一种更为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决策有用观是受托责任观的继承与发展。总的来说“受托责任”是“决策有用观”的基础,“决策有用观”是“受托责任观”的延伸与发展。
二、当前会计目标定位的合理性
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第一次明确:“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新准则会计目标体现了“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融合的理念,而这种融合的会计目标对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很合理的。
1.国际惯例
由于会计目标引导和指引着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那么我们也应该在会计目标的选择上尽量与国际上的主流趋同。IASB框架将财务报表的目标分为两个方面:(1)财务报表的目标是为使用者制定经济决策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方面的信息;(2)财务报表还用来反映管理当局履行对交付给他的资源的经管责任或受托责任的结果。IASB框架关于会计目标定位包含了二者,并且在侧重点了也有主次,但是我们看到了融合观下会计目标的科学合理性,即要重视决策有用又要反映受托责任。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财务报告原则公告》(1999)中对会计目标的表述为:会计报表的目标就是提供报告主体的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信息,用于广泛的各类使用者评估主体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和做出经济决策。即“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同时并重。韩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将财务报告的目标定位在提供“投资和信用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也要求企业提供受托责任的信息。国际不少国家采用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相结合的观点,只是各个国家在运用融合会计目标的时候会根据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对会计信息的呈现出不同的偏重。这种融合观下的会计目标定位在他们国家会计信息的提供上体现出了其优越性,这表明融合观下的会计目标是比较科学的。
2.国内客观经济情况
我国会计目标之所以先受托责任后决策有用是由我国会计环境决定的,我国现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从宏观上看,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依然处于主导地位,为了定期了解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获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信息,国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必然要满足政府这个委托人的需求。国有经济的这种主体地位还体现在了资本市场当中,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占据了大半个江山。由社会主义的经济性质所决定,国家必须保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行使控制权,不允许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的资本过于分散。因此,在一段时期内,我国资本市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并不能真正体现出其应有的效率优势。会计信息的需求者,除了政府职能部门以外还有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债权人(如银行),一些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也会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只不过,不同的信息需求者有着不同的目的:国家始终需要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企业偿还债能力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最为关心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则更关心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报的信息。但是,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来;加上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个人投资者的自身素质低等因素,这些都向我们传递一个信息:我国的会计信息还是要首先满足国家这个出资人的需要,而后才是满足其他需求者的决策有用需要。
三、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基于融合观下的会计目标定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也符合国际惯例的,具有现实性。随着经济改革力度的加大,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投资者的多样化、各种经济比重的变化以及国有股权的改革将会上市公司的数量和结构都会发生变化。今后,为了满足信息使用者投资决策的需求,会计信息的提供会向决策有用方向发展。因此,今后我国的会计目标定位还会变化、发展,只不过会计目标的这种变化依然是基于融合观下的转变,即今后可能不会是“受托责任+决策有用”,而是“决策有用+受托责任”。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 要约 非公开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提出要约,通过“私下”即非公开的形式所募集的基金。它是一种私下募集的证券发行方式的一种,其不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或者备案,也不需要像公募基金那样采取媒体广告、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相较于公募基金,程序相对简便,这就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第一、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式主要是定向募集,其募集的对象是少数有实力和有经验的“富人”,而 广大“普通公众投资者”才是公墓的对象。
第二、私募股权的投资是一种循环投资,即“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其每一个环节都是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控制的,充分突出其专业性。
第三、私募股权投资极少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的投资相当于股权融资,不需要基金该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即取得在该企业的股权。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盈利模式
私募股权基金由基金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投资标的企业或项目三部分组成。下面分为两个板块,分别论述“基金”本身的盈利和“基金管理人”盈利:
“基金”本身盈利模式:任何产业的投资都是由“项目、产品、企业”三者组成的五种组合,即:买项目、卖项目;买项目、卖产品;买企业、卖产品;买项目、卖企业;买企业、卖企业。买项目、卖企业是对项目或企业进行投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盈利模式:基金的“管理费”和基金运作的“收益奖励”是基金管理人的两大收入来源。管理费通常为基金数额的1%~2.5%,而收益奖励没有固定的标准,通常的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约定一定数额后,按20%和80%g进行分配,这样更能鼓励基金管理人尽职尽责。
二、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比较及存在的问题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为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保障,它有很多优势,如:在治理结构上,在有限合伙企业里,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完全摆脱投资方对基金管理的干扰,而公司制往往要受到资金方的限制,因此,在公司制上就不利于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很好的管理基金;在分工上,有限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制度,而合伙企业中的“二八定律”又能很好的解决激励问题,促使基金管理人的尽职尽责。相反的,公司制是大股东说了算,管理和投资不分离,所以公司制的问题在于一个经济实力十分强大的投资者并不一定是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这就很可能造成决策的盲目性或者决策权受到阻碍。虽然,有限合伙制体现了比公司制更强的优越性,但目前在我国,公司制仍然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主流,这可能主要取决于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制规定的许多空白所致。
(二)私募股权基金不同组织形式的注册程序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的注册程序很大的不同在于是否需要验资,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的投资者需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相关的注册资金证明,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也就是说,公司制需要资金到位并经过验资才能注册公司。而对于有限合伙制的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是承诺制及分期缴付制,其不要立即支付。这主要取决于主体的不同所致,公司制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在名义、财产、责任上都需要独立,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公司如同空壳,在将来公司破产时要其偿还债务更是无从谈起;而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同,除有限合伙人承担与公司股东相同的有限责任外,还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就导致了不同组织形式下注册程序的不同。
三、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问题
(一)完善《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规定,也只是在《合伙企业法》中的部分章节描述,但描述的并没有涵盖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涉及的问题,有法律意味着有保护,因此,我国应该制定一系列与有限合伙企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程序
有限合伙制企业相较于公司制而言,其注册程序较为简便。公司制企业需要验资,资金到位才予以注册,《公司法》中关于首次出资和货币出资比例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合伙制企业却刚好相反,其不需要验资也未规定首次出资和货币出资比例,再加上有限合伙人可以以除劳务以外的其他出资方式出资,还可以自由转让财产等。两者截然不同的注册程序,有限合伙制企业虽然简便,但也同时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应完善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注册程序。
本文为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1]投中集团.中国私募股权投资(PE年度报告.2012)[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9).
[2]隋平,董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细节与核心范本[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1).
[3]吉门,马玉美.罪与非民间借贷、股权私募、知识盘点、热门案例、法律引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