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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式支出;税收优惠;支出效益
一、对税式支出的简单认识
税式支出系英文“taxexpenditure”一词的意译,也有人将其直译为“税收支出”。它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优惠安排,税式支出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资源配置状况、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税式支出在国际上受到普遍的重视和采用。通过税式支出来促进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
众所周知,从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对经济实施大规模干预。表现在税收上,就是利用种种税收优惠项目的安排,通过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的财政援助,来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这些税收优惠项目虽然同样要在税收制度中加以规定,通过税收制度的设计做出安排,但它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税制条文。即它的目标并不在于向纳税人取得收入,而是要主动放弃一部分收入,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财政援助,以此作为一种政策手段,调节和诱导社会经济的运行。
随着政府越来越全面地卷入社会经济活动,在西方国家,此类税收安排的规模越来越大,以致于非常有必要在预算文件中反映并加以控制,否则很难全面准确地度量政府经济活动,同时也加大政府财政负担,甚至把财政拖入困难境地。于是人们很自然地提出了把税收优惠项目所形成的税收损失情况列入预算,并同政府直接财政支出统一加以管理的要求。税收优惠问题既已被从支出的角度加以认识,与直接的财政支出关肩而立,为把这种以税收优惠形式表现出来的、通过税收制度安排实现的财政支出,与一般的、直接的财政支出相区别,“税式支出”的概念也就生成并流行开来。
我国引进“税式支出”概念,并将其作为税制改革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情。目前,尽管对它的讨论仍在进行中,但是,中国的税制建设以及包括税制建设在内的财政税收实践,应当也必须应用税式支出这一有效的分析工具和制度创新,是大家公认的结论。
二、税式支出优劣评价
(一)优点
1.税式支出相对于直接财政支出而言具有时效性。税式支出是在纳税行为履行时的直接扣除,没有资金流动的过程,避免了直接财政支出存在的因时间差异而形成的政策滞后现象,容易起到及时、稳定地发展经济的效果。
2.税式支出比等额的直接财政支出能提供更多的优惠。很多的直接财政支出也要纳税,属于税前减免;而税式支出是税收本身减免,属于税后减免。
3.税式支出在由税收所支持的经营活动的下级群体内部,资源的配置将取决于市场价格而不是政府的决策。政府的工作是保证对研究与开发的充足投资,而不是对应该投资哪个项目作出选择,不会干扰到投资项目的选择,而直接的资金投入将会干涉项目投资选择。
4.税式支出因没有资金的流动,也使政府在实施中压力不象直接财政支出那么大,受财政收支干扰比较小,稳定性强,一般固定下来就不需像直接财政支出那样每年都接受审查和调整。
5.税式支出的管理和遵从成本要比直接支出低。不需要象直接财政支出那样对资金需要专门收支、保管,也避免了在拨款中资金的流失。
(二)缺点
1.税式支出相对于直接财政支出而言具有间接性。税式支出是在形成政府收入之前就已发生的支出,是政府资金的一种“坐支”,是政府资金的间接支出;直接财政支出则是按照预算,通过国库账户的直接划拨。从这方面考虑,税式支出的间接性使得它在没有编制税式支出预算之前无须经过立法机关的同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容易导致政府对它的偏爱,形成税式支出过多的现象。
2.税式支出的各种形式,如扣除、税收抵免、纳税期延迟、税率优惠等,往往只使那些有足够所得或税收负担的纳税人得到优惠,边际税率越高的纳税人受益越大,低收入者或绝对贫困者,根本达不到税收的起征点,更谈不上享受税收优惠。这个问题运用直接财政支出就可以解决。
3.税式支出的使用为避税提供了机会,纳税人会不断加强对税收优惠的追逐,甚至大量的补助会分散到那些不应该享受税收优惠的人身上,即所谓的不该搭便车者成了搭车者,导致了税收流失。而政府为了满足财政支出必然加重税收,增加的税收将有部分是合法纳税人来承担,有碍社会公平,也减弱了税收政策实施效果。
4.税式支出的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策一般由立法部门制定,税法部门只负责执行,地方政府基本没有税式支出的管理权。而在分级财政支出大多由各级财政分级管理,自主安排,政策灵活性强。税式支出管理目前不论是横向管理还是纵向管理都很集权。
三、我国税式支出的现状
税式支出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形式表现出来的。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总体成效是明显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税收优惠规模过大,范围过宽
税收优惠几乎涉及所有税种和经济、社会以及政法、军事、外交的各个领域。税收优惠的规模已经达到并超过了由基准税收制度带来的税收收入的规模,其中,商品税的税收优惠与商品税的收入大体相等,所有税的税收优惠则大大超过了所得税的收入规模。这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增加了税收的成本,而且对财政预算的安排形成制约,为财政经济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方式不合理
在实施税式支出政策的过程中,大多数国家采用了灵活多样的税式支出形式。其中,既有税率型税式支出,如按优惠税率征税或实行零税率;又有税额型税式支出,如税收豁免、优惠退税、全部免税、减半征收、税收抵免等等;还有税基型税式支出,如纳税扣除、盈亏互抵、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等;时间型税式支出如加速折旧也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重要方式。多元化政策手段的相互配合,避免了政策目标的模糊性和调节对象的单一性,可以更好地实现税式支出的政策意图。而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按支出项目计算,95%以上的项目属于直接优惠(包括税额减免、盈亏相抵、优惠税率、优惠退税等方式),间接优惠项目所占比重不足5%(包括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以及延期纳税等方式),直接优惠往往会对一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过分减免,从而加深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公。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及制度间缺乏协调配合
由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是按照不同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逐步形成,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有些甚至重叠和冲突,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有效发挥。如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西部地区应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但由于东部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作调整,将直接影响西部投资的吸引力。
(四)税收优惠存在较大的差别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差别、行业差别、所有制差别、企业规模差别、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减免税以及优惠税率等方面的差异较大,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
(五)税收优惠缺乏成本分析观念
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支出的一种特殊形式,需要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实行预算管理,把支出和效益挂起钩来,用好用活资金,而我国现阶段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预算管理。因而许多优惠项目未能收到预期效果,优惠成本与收益不相符,甚至得不偿失。对此,国家应建立一套统一的宏观控制方法。
四、深化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思考
(一)明确税式支出的方向
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我国税式支出方向的确定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激励和照顾,而应以国家的政策导向为目标,致力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具体地说,一要强化国家产业税式支出政策。当前,我国应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对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对技术含量高、污染小,以及其他需要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更多的税式支出。二要贯彻区域政策。三要对区域性税式支出加以限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给予东部沿海地区较多的税式支出政策,东部经济已得到“政策效益”之利。今后,为促进西部大开发进程,应有计划地调整以东部为重心的区域税式支出模式,使税式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支持。
(二)构建税式支出预算制度
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已采取名种形式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和控制。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式支出预算制度过程中,这些国家的诸如非制度化的监督与控制模式、准预算管理模式、全面预算管理模式等作法和经验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涉及的面比较广,想要一下子把目前我国税式支出纳入政府预算进行管理,难度很大,而且也不现实,只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模式。具体实施步骤是:第一步,根据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涉及的重点行业、项目、产品、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仿制比较简单的税式支出报表。第二步,根据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系统、规范的税式支出报告。第三步,根据所有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全面、规范和税式支出预算。
(三)对税式支出实际效果进行量化考核
为了有效地管理税式支出,提高税式支出的政策效应,许多国家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控制。具体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对各种税式支出项目,国家严格规定统一的报表,按年度定期编报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二是制定主要税式支出项目定期报表制度,即国家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式支出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二是非制度化的临时监控,即当政府决定以税式支出的形式对某一部门或行业提供财政支持时,对放弃的收入加以估计。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控制的同时,一些国家也对税式支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以期提高税式支出的效率。对税式支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的基础工作是税式支出的统计和估算,其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收入放弃法,即计算政府由于实施税收优惠而减少的税收收入;三是等额支出法,即计算政府以一项财政(预算拨款)支出取代一项税式支出,需要多少税前支出才能达到相同的税后受益。
借鉴这些国际先进经验,我国在各式支出的实践中,也应当对税式支出的实际效果加以量化的考核,以便检验有关税收政策、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适时加以必要的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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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调查可视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未来预算改革的七项任务之一,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7月初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转移利润,制造税收“洼地”。
这些问题,成为本轮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重点。
“国字头”清单
据楼继伟表示,目前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已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约50项,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省区市。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楼继伟所言“约50项”区域性税收优惠,应该都是在以往各类文件中明文规定、被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批准过的“国字头”优惠。
“国字号”区域税收优惠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出现。1984年《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对中国首批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此后30年时间里,各类国家级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是配套或比照的税收优惠。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过去多年在国税总局法规库中有章可循的国字头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集中了一批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部分沿边、沿江和内陆省会城市也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因此同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是伴随着各地产业园区的涌现,一些上升为国家级的开发区等,成为新的税收优惠集中地。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各省之间的招商引资竞赛开始加剧,尤其以各省之间的税收竞争为主要体现。
那些没能取得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好处的地区,多以申报各类产业园区作为争取发展先机、获得优惠政策的手段,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物流产业园等等都在其列。与此同时,各部委也积极推出国家级园区,例如农业部的现代农业示范区、文化部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
“就是从那时起,各种名目和层级的园区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上述人士表示。
与主要为吸引外资不同,国内企业也开始成为这些开发区的主要扶持对象。例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财政部针对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收征管质量的专项检查在近两年时有进行。2013年的检查范围覆盖12个省市区,62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盘点包括开发区财政收入真实性、地方擅自越权减免税、是否采取“先征后返”等手段变相减免税、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缴税或投资额一定比例等方式补贴企业,以及违规开设税收“过渡户”等问题。
三是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引致的一轮税收优惠潮,例如对符合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交通电力等产业内的新办企业、民族自治地区企业等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等方面的减免措施。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中部崛起战略陆续启动。“各地攀比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区域发展演变成了获得政策洼地的竞争。你申请一个国家级战略,获批后就要有相应的配套,或者税收优惠标准比照之前获批的同类区域。”张斌说。
例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等措施,中部崛起战略中,中部多地比照西部大开发或东北地区的税收优惠执行。
四是国家级新区。作为区域发展中一种高规格的制度支持,国家级新区的相关特殊优惠政策和权限由国务院直接批复。在上海浦东新区与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后,2010年至2014年间,国家级新区进入了快速设立的阶段,目前全国共有10个国家级新区。
这些区域的税收优惠情况分两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教授林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早几年设立的国家级新区都直接配套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成为政策洼地。
然而,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财税主管部门开始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新批的国家级新区可能将不再配置明确的税收优惠条款。”林江说。
以南沙新区为例,2014年6月《广州南沙市新区条例》在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即被删除。
五是部分上升为国家级战略的一些区域板块,例如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区内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是一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如成渝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表示,中央政府一般不会给予这些区域明确的优惠政策,但是赋予了他们在探索更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先行先试”的优先权,很多地方政府便将原先已有的税收优惠灵活运用,用来招商引资,“实际上是一种更为深度的税收竞争”。
除以上各类区域外,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还有老少边贫、三峡库区等地也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土政策”凶猛
地方政府争相获得“国字头”优惠的同时,也没有忘记“桌面下”的功夫,遍布各地的税收优惠“土政策”成为区域税收竞争的利器。
这些土政策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甚至在国务院文件中明令禁止,但在各地大行其道,成为导致税收优惠乱象的一大顽症。
“可以考虑武清、宝坻或附近的一些园区。”当记者向一位税务公司会计人员咨询北京或周边地区哪里可以注册公司少缴税时,对方如是回答。
武清是天津税收留成最高的区域。记者查阅天津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发现,营业税方面,武清区政府的留成比例为75%,企业所得税留成比例35%,个人所得税留成比例为30%,增值税留成比例为21.875%。武清区政府不拿税收分成,这意味着武清区政府的留成税金,将全部以“税收返还”,或称作“税收奖励”的形式,返给企业,并按月兑现。
除返税外,在包括武清开发区在内的天津经济园区注册,并不需要企业在园区实地经营,园区能为来注册的企业提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园区管委会还可以帮助企业协调税务关系,对于质量高的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可指定该企业为重点企业,三年不进行税务检查。
这样丰厚的税收优惠“礼包”,武清绝非个例。“可以说全国不分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也不分这个地区是否已有国家允许的税收优惠条款,各地都会实行各种土政策来吸引投资。”张斌表示。
昆明理工大学教授秦成逊则认为,人为放松税收征管力度,也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企业避税甚至逃税“开绿灯”,从而达到招商引资目标的一个手段。
例如,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可以使已过减免税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外资企业可以借此规避境外税收,地方政府可以将外商投资稳定在本地,但却损害了中国的税基。
通过税收返还等“土政策”带来的税收损失究竟有多少?截至目前,最近的官方大范围调查是2009年国家审计署对17个省区市2008年度和2009年1月至6月的财政管理情况进行的摸底。
这次摸底发现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有7个省级和59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为吸引投资,自行出台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政策,或以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等名义将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等收入返还给企业,涉及金额125.73亿元;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以购房补贴、购车补贴和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
此外,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减免,以及对外来企业提供价格低廉的水电天然气、政府再补贴资源供应单位等办法,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费”上做文章的“土政策”。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收费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账目不清,且裁量权掌握在地方本级手里,因此这一部分的不合理减免带来的财政损失很难计量,并容易造成负担摊派的现象。
地方政府在享受税收优惠“土政策”带来招商引资之便时,往往也面临纠结。如果一味优惠,会让财政收入吃亏,还会因为“挖墙脚”太猛而不利于邻省、临市关系。为了平衡多个目标,一些地方在推行税收优惠的同时,衍生出了一系列不合理的“怪现象”。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教授林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地方政府在多个目标之间平衡的结果往往是“亲大疏小”。比如深圳作为特区,地方税收优惠有更宽松的空间,对企业的吸引力很大。它既可以去争取大央企总部入驻,也可以去吸引民营企业。
小微企业更容易在地方政府各种利益权衡中“被权衡下去”,造成一方面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应该得到扶持的却没有得到。
2012年5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集团联合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说,“中西部地区仅29.21%的小微企业感受到了政府的政策扶持”,不足三成。
产业的转移有其自身的规律,一个行业在发达市场成熟到一定阶段的时候,规模经济与生命周期规律导致这个行业由发达市场逐渐向次发达市场转移,这是一个国际产业转移的规律,它并不因为优惠政策而改变。产业转移也许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跨国企业在全球生产布局也是一个因素,对于大的跨国企业来说,它可以把生产线拆成很多环节,在全球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与地区中去组织生产。中国熟练的劳动力成本低廉,市场需求前景广阔,所以国际上知名的汽车企业多把组装环节放在中国,而汽车在发达市场已经产能过剩。
在后工业化的市场里,尤其是工业生产已经进入标准化的阶段,发达市场已经难抵后起工业化国家的竞争。当中国制造的产品向潮水一样涌向世界市场的时候,尽管我们目前面临各种各样的反倾销制裁,但是对于发达市场的企业来说,这一切都显得那么的无奈与无济于事。发达市场的工业早已经开始衰退了,就像中国的摩托车一样,它只能向次发达一点的国家转移,税收优惠其实并不重要。外企更看重的,是中国潜在有前景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稳定的政局、高速增长的经济、资源禀赋和在中国参与竞争的比较优势。
过去国内为了吸引外资,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这些外资优惠政策的确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今天,这些政策已经成为制约国内企业平等竞争的障碍。目前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是15%,而内资企业则为33%;如果再加上我国在所得税的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三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办法,使外资企业所承担的实际负担仅占企业所得额的8%-9%,而国内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达到22%,大中国有企业的税负高达30%;加上各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出台的各种土政策,外资企业的运营成本则更低。税负的差距使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它阻碍了国内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
[关键词] 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战略研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2. 016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2- 0027- 02
1 引 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作为税收优惠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国家的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因此我们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战略目标定位为:实现国家中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我国“十一五”时期经济发展预测,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标具体为:①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②促进产业、行业发展,尤其是促进高科技、教育等对全要素生产率影响较大的产业、行业发展;③实现社会公平;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战略原则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首先应遵循效率原则。它一方面包括税收优惠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税收优惠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产生的正负效应来判断优惠是否有效益,包括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两方面;另一方面税收优惠的工作效率,即一定时期围绕税收优惠所发生的成本与实际优惠数量的对比;其次应遵循公平原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遵循机会公平标准原则,应淡化企业成分、地区、规模的差异。
(2)总量适度,结构优化原则。总量适度原则是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数量上要考虑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税收优惠的数量过多,一方面会减少国家税收收入;另一方面也会使企业滋生依赖心理,不利于企业锐意进取;税收优惠的数量过少则达不到优惠的目的。结构优化原则是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紧紧围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以产业和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与其他财政手段相互配合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过程中,不同区域和行业的既得利益者会丧失已取得的利益,这就需要其他财政手段的配合。如对老、少、边、穷地区可适当增加转移支付的力度,对税收优惠的新得利益者可适度减少财政优惠政策,如财政贴息等。
(4)保证国家税收利益原则。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推出减税计划,但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我国的减免税优惠就转化为投资国母国税收的增加,外商并未真正从中受益,而我国却因为税收优惠大大降低了税收收入,因此我们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签署国际税收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国内形势。
(5)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国家应明确各级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使之不与税法相冲突,要完善税收优惠的统计制度,加强对税收优惠单位的档案管理,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6)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改革应遵循序渐进、逐步规范原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是一场利益再分配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时间上可采取分步骤的办法,如规定过渡期,在优惠力度上,对支持鼓励的行业、产业可提高优惠力度,对其他非鼓励的行业、产业的税收优惠应逐步降低,直至取消。
3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现状
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针对内资企业。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根据2010年3月29日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遭遇自然灾害等地区企业共142项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2010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具体通知。2010年、2011年、2012年又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3.2 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税收优惠繁多,普惠性倾向突出。②区域性优惠和照顾困难企业过多,冲淡了产业性目标。③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采取直接优惠方式,基本上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④税收优惠重制定轻管理,降低了税收优惠的政策效率。⑤夸大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忽视对其他配套措施的,运用。⑥部分优惠政策有失公平。
近年来,各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自行其是,一些政策完全超越了地方的应有权限和尺度范畴。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各地在招商中争夺胜利的暗器。为了吸引外资,在优惠政策的制订上,各地是花招百出。许多地方早已突破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底线,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已经在一些地方暗地里执行。一些地方甚至承诺给予十免十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先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征收到后,根据原先的协议,以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名义返还给企业。这是各地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一种普遍的做法。而另一种更为隐蔽的做法是,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有的地区越权擅自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的地区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标准掌握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后续管理不到位,客观上导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和执行尺度不统一,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作用。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三令五申,不断清查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种竞争行为并没有因此而收敛。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隐患是很多的。不仅让招商行为陷入恶性竞争的循环中,而且也给国家税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即使是在长三角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税收优惠造成的财政负担也是比较沉重。外表企业林立,但地方财政拮据,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的流失是其重要的原因。另外,也在某种程度上给引进外资制造了不少障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在一些特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商企业实施了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主要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的是15%,有的是24%,这是中央政府允许的优惠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自行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出台所谓的“土政策”,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自己确定的一些土政策,是违法的,从国家政策讲历来是反对的,是不允许的,也很难兑现。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外商需要的是一个透明的、规范的、统一的税收政策。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缺乏稳定性、透明度的问题,比如,政策条文零散、割裂;立法层次不高,部分优惠政策呈现行政化的趋势等,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清理已经势在必行。
但是,事实上,要想堵住各地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口难度极大。早在1993年我国酝酿税制改革前,中央便已经出台了严禁各地擅自减免税收的措施,把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政府手里。但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滥减免税收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止,一些地方政府从扶持本地企业和吸引外资的角度出发,仍在出台减免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这些操作手法比较难以查处。而利用税法的不严密性钻空子,出台一些事实性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更加难以查处。政府已经认识到在减免税中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地方越层减免,中央地方衔接不平衡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对税收体制的变革来从根本上根除这一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