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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指的是单位为员工办理的保险费用里,除去个人账户后,剩下的金额。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等。社会统筹基金面向全体员工,管理者是社会保险机构,在经办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实现统一调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专款,独立储存,并做到专款专用,用人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擅自使用。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下而存在的,被称为老百姓的“养命钱”,是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和稳定的重要保障。下面介绍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一、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现状
作为第一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正在建设世界上覆盖人口数目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我国财力的增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数额空前增加。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权威公报指出,今年以来社会保险工作开展顺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年五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数额达到39828亿元,和去年相比,增加了四千五百亿元,超过百分之13的增长率。支出达到33003亿元,同比增加了五千多亿元,增长率为18.2%。随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多重利好效应的助推之下,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断进入资本市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面临各类问题。
(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现时问题
1.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投资制度和方向不够明确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由我国政府部门决定,这是由我国政治制度决定的,不能像专业的投资公司对资金投资进行统筹的规划,在资金的流通和管理上,效率不高,各个环节在管理的协调性上与专业的策划公司有很大的差距,个人的保险投资可以通过投资公司进行运营,但是社会保险与个人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虽然政府相关部门提高了重视,但是没有专业的科学的管理技能和管理思想,增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投资管理的风险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效率低下,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效果。
2.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社会治理的方针是依法治国,随着依法治国机制的深入,法律的适应能力越来越强,法律管理体制并不完善,保护和监督的区域更加广阔,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由政府直接管辖,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机制,责任落实不够明确,在出现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失误时,责任落实困难,一般情况下,社保制度应该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将实施和监督的权利分开,由信托公司实施监督权利,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尽量做到权力分散,可以防止不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是利用职权上的便利而挪用这部分资金,从而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3.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由于政府是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对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都缺乏必要的监督,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向的确立进行流程规范化规定,从而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影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
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及定位
(一)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
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有:公共基金说、财政资金说、半财政资金说、法律待定说等几种观点。
(二)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定位
1.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权属的两种类型。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是预备性基金,并且属于国家的专款专用,其所有者应该是所有参保人员。但是以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是所有参保人员都是这种基金的所有者,必须具有代表性,有两种模式可供参考和借鉴,即国家所有制和社会自治体制。西欧的德国实行的是后者,即社会保险机构是一种法律实体,享有自治管理权。而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实行的是前者,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在政府。2.我国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源于国家的税收收入,其所有者应该属于国家。首先,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上来看,国家属于保险者,那么国家就应该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享有所有权,而且这部分资金属于强制性缴纳,而负责管理和运营的是国家指任的社会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其次,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有很多,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国家应该享有支配权和使用权。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属于财政收入的形式;最后,《社会保险法》明确指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是经过国家预算的,不存在过多的财政赤字和盈余。这也意味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国家所有,不足支付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足。
三、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及其完善
(一)学界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的主要观点
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的主要观点有:政府机构管理模式,分权式管理模式,他益信托模式。
1.政府机构管理模式。
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分离,分离出来的社会统筹部分留在省里,实行省级统筹,省级政府负责投资管理。中央负责制定一个统一的投资政策和方案,并为其专门设计一个投资方案计划。以地方性投资工具和部门性的投资工具为主,中央政府债券为辅;以“准债券市场”和“金融债市场”的投资为主,以银行协议存款为辅。
2.分权式管理模式。
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交给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保基金管理局,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监督权交给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由社保基金管理局依法行使统筹账户基金的资产经营权,根据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和国家重点开发项目。
3.他益信托模式。
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问题上,应当依法建立由参保企业作为委托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参保劳动者作为受益人所构成的他益信托法律关系。(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我国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运营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就有《社会保险法》,最高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政策性条例也作了详细的说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制度具体如下:首先,企业职工和单位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分成两部分;第二,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调配,并有义务使这部分资金增值,减少财政负担;第三,银行的储蓄是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主要来源。并且购买国家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途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投资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第四,政府将收入作为统筹基金,禁止任何人和组织擅自挪用。
四、结语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建设属于民生方面的建设,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但是物质保障的前提必须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制建设来促进民生建设;同时要完善资金的信托制度,提高统筹资金的增值率,减少国家这一部分的财政支出。除此之外,要完善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划。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资金的管理模式,提高自资金的增值效果,根本途径在于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相关职能的发挥,为统筹基金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制度的完善上来加强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
[参考文献]
[1]杜晓艳.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3:1-62.
关键词: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随着病种范围的拓展,医保门诊大病支出逐年增加,成为影响医保基金平衡的重要方面,但管理中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下面笔者从江苏省兴化市门诊大病结报政策入手,对门诊大病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结报政策
1.门诊慢性病
目前我市门诊慢性病病种有33种,根据病情轻重和费用高低,病种分为三类,支付限额标准分别为:一类2000元/年、二类4000元/年、三类10000元/年。限额标准按高类别慢性病种结算,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种提高500元,最高增加1000元。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相关费用,起付线(在职800元、退休500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医保统筹基金结报60%,限额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下浮10%。
2. 门诊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非单纯型)、情感性精神病,其相关的符合医保范围的门诊费用按实结报,年最高限额9600元(800元/月),限额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下浮10%。
3. 门诊特殊病
恶性肿瘤化放疗、需透析的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其相关的符合医保范围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400元以上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内,在本市就医报销比例95%,转市外报销比例85%;统筹基金以上部分,按大病救助结报标准结报。需透析的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实行最高限额,限额标准为7万元/年,限额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下浮10%。
二、管理现状
随着医保参保面的扩大和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门诊大病人数逐年增多,基金支出逐年增加,并呈加速增长势头。2009~2013年间,门诊大病发病人数由2821人增至6106人,年均增长21.29%。门诊大病年人均统筹支出由5832元增至7687元,年均增长7.15%。
在人数和费用双重增长因素作用下,门诊大病年统筹支出由1645万元增至4693万元,年均增长29.96%。门诊大病占用统筹基金比重由15.15%增至22.08%,年均提高1.73%。(见附表)
2009~2013年门诊大病人数及统筹基金支出情况表
三、对基金影响
从2012年起,门诊大病占用统筹基金比重突破20%,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压力逐渐显现,2013统筹基金当期出现赤字,门诊大病开始挤占住院统筹。
四、影响因素
门诊大病对基金支出产生影响,可由内部因素引起,也可由外部因素引起。
(一)内部因素:
1.制度风险因素。为体现社保福利性,灵活就业人员带病参加职工医保无门槛。门诊大病患者往往选择参加职工医保而非城乡居民医保。
2.病种范围扩大。门诊慢性病种由最初9种扩增到目前33种,病种数是原来的3.67倍。这是门诊大病统筹支出增加的重要原因。
3.社会老龄化影响。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老龄人口数量逐年增多,参保人员结构中退休人员在逐年增加。由于年龄的增长,参保人员患门诊大病风险增加,许多跟年龄有关的疾病相继出现,医疗需求增加。
4.生活条件因素。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公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 “三高”疾病人群逐年增多,医疗消费增加。
(二)外部因素:
1.不规范的就医行为。随着医保待遇的提高,医疗需求明显释放,参保人员多选择高价、特效和进口药品及创伤小、效果好但价格高的项目,以高消费谋求高疗效。
2.不规范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过分注重经济效益,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将医务人员福利与科室或病区业务量挂钩。医务人员通过增加参保人员医疗消费来满足自身利益要求,迫使参保人员医疗消费水平被动提高。
3.投机行为。为方便门诊大病人员就医,各地都开通了网络实时就医结算功能,个别参保人员利用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的漏洞,同时在多家定点医疗单位购药,通过重复开药和重复报销,将超量药品截留和出售,谋取私利。
五、管理对策
加强门诊大病管理,主要是要控制内部影响因素:
1.严格管理制度。在定点医院设立专门诊、专科室,由专医生开方,并要求核实参保人员身份。严格控制药量,原则上15日内量,最长不超过1个月量;超出正常用量,需说明情况,并报批备案。严格控制处方金额,避免大处方、人情方和重复开药。加强医保门诊专用病历使用管理,通过规范医保门诊专用病历使用,对参保人员累计开药量进行管理。制定门诊大病治疗方案,将符合治疗方案的费用纳入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2.加强门诊大病审批管理。制定门诊大病鉴定审批标准,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门诊大病从严鉴定和复审。
3.建立门诊定点管理制度。为防止在多家医疗单位重复开药,严堵网络管理漏洞,应让门诊大病人员自由选择一家医疗单位进行定点管理。定点单位半年或一年后可申请调整。
4.实行门诊大病费用限额结算。为提高定点单位主动控制门诊大病费用意识,在不降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情况下,门诊大病费用月结实行按人头限额付费。
建立实名结报制度。门诊大病费用代报时签署代报人姓名,要求代报人提供身份证明,明确代报人责任。同时,加强门诊大病代报数据统计,为查处弄虚作假和不法行为收集证据。
5.加强医保监控管理。研发医保监控软件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网络实时监控。通过对单次就诊费用、就诊频次、累计就诊费用等信息的监控,促进医务人员诊疗和参保人员就医行为的规范。
六、结语
随着医疗保险的发展,门诊大病在医保管理中地位将更加突出,对医保基金影响也会越明显。管理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医保基金失衡,需要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加强规范引导,实现医保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国现在的大部分地区的保障模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社会保险统筹资金收支不抵,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明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优化管理运营方案尤为重要。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没有劳动力的人们的正常生活,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统筹,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和发放,现在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详细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的建议。
1.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现状
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历史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迅速增长的时期,社会保险事业迅速发展,根据我国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超过万亿。然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不够完善,社保案件、保值增值等问题时有发生。
2.法律保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社会资金投资制度和方向不够明确
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由我国政府部门决定,这是由我国政治制度决定的,不能像专业的投资公司对资金投资进行统筹的规划,在资金的流通和管理上,效率不高,各个环节在管理的协调性上与专业的策划公司有很大的差距,社会保险不像私人保险投资运行可以通过专业的投资公司进行策划和运营,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重视力度不够,没有专业的管理技能和管理思想,导致在投资方向上与市场需求往往有一定的偏差,增加社会资金投资管理的风险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权利过于集中,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效率低下,严重的制约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效果。
2.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社会治理的方针是依法治国,随着依法治国机制的深入,法律的适应能力越来越强,法律管理体制并不完善,保护和监督的区域更加广阔,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直接管辖,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机制,责任落实不够明确,在出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失误时,责任落实困难,一般情况下,社保制度应该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将实施和监督的权利分开,由信托公司实施监督权利,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避免权利过于集中,投机者利用法律漏洞和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3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由于政府是社会保险统筹的直接管理者,对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都缺乏必要的监督,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向的确立进行流程规范化规定,从而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3.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
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有:公共资金说、财政政资金说、法律待定说、半财政资金说等几种观点。
3.1公共资金说
公共资金说定义厂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人民共同享有,使用权和分配权不受政府的管辖,它是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定位,持有社会保险统筹资金与国有财产无关的观点。
3.2财政资金说
财政资金说与公共资金说呈现对立的观点,人为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法律定义就是国家财政基金,是我国全部有主权公民共享的共同财产,社会保障支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部分,应该由政府统一管辖,形式管理和分配的权利。
3.3法律待定说
法律待定说认为,社会保险统筹资金法律性质的归属性复杂,集合社会各部分的财产,包括公共资产、私人资产、集体财产等,是一个复杂资产的共同体,法律性质并不能明确的确立。
4.提高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效果的建议
4.1完善信托运行机制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要借鉴和学习私人保险资金管理运营模式,由信托公司进行资金的投资和运营的管理和监督,能有效的降低社会保险统筹资金运营中出现的失误,导致社会经济出现严重的问题。
4.2完善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范围
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基金一律参加社会统筹。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区、县统筹,驻本市的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参加我市统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暂不参加统筹,待全市统筹工作正常后,采取编造预算办法,由财政统一拨专款加入统筹。
现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待遇的退休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管理,以后经过劳动、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再逐步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管理。
全民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职工,暂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统筹。
第二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退休金(含退职职工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粮差补贴;
四、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
五、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六、生活补贴费(未测算定之前,仍由原单位支付)。
医疗费、困难补助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暂不列入统筹范围,由原工作单位按原有规定支付。
第三条 退休基金的征集
按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由各单位以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构成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即含计件工资、计时工资、附加工资、加班费、各项奖金、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差补贴等),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按月计提百分之十四作为退休基金。
上述计提退休基金比率,暂定在一九八五年内实行,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确定。
开始统筹时,各单位要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预交一个月的退休基金,先提后发,以便周转。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退休基金。退休基金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收取。逾期不交的,按日增交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发现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及滞纳金外,另增缴退休基金补交金额的百分之五的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金转入退休基金。
企业单位退休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退休基金在事业费中列支。
统筹退休基金不征税。
第四条 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账户存入银行,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根据上级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基金.
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提发手续及其管理费、积累金的提取和留成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和各项登记制度,按月核实各单位应提发的费用,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银行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每月在征集的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作管理费和百分之五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基金。各区、县按百分之五提取的积累金,百分之九十留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百分之十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调剂。
第六条 退休基金会计统计制度
为了做好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应建立专门的会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各单位对当月退休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在次月十日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报表。在报送十二月统计数字时,应同时报送全年的累计数。退休基金统计报表制度,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统计局制订。
第七条 严格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需要前退休的,要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批。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关、停、并、分时,对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建立管理和监督机构
市、区、县劳动部门要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
统筹基金的统计报表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由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财会部门和工会负责。
退休基金要接受财政、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社会统筹办法,开展对退休职工以社会化为主的管理服务,有助于解除中方职工退休养老的后顾之忧,减轻企业负担,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办法,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性公司、乡镇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中城镇户口的中方职工均列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范围,并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9号)以及《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筹发字〔1989〕15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参加退休养老基金统筹。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要按《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以及《关于缴拨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1号)文件的规定,由个人及用工单位缴纳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属于中方投资(经营)者全部职工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合资(合作)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不得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对象。他们仍按原企业所有制继续参加我市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统筹退休费用之外的费用,如原企业保留法人地位的,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已不保留法人地位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企业主管部门在审定所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方案时,应将原企业退休职工安置管理办法报市劳动局审批。
本通知下发前,已将合资(合作)前退休的职工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对象的,应将其划出。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计提退休养老统筹基金。
四、外商投资企业留存的工资总额4%的养老基金,除目前已明确可支付退休、退职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外,现增加以下支出项目:
1.经市劳动局批准,试行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的企业,按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退休费;
2.企业离休职工的离休费用。
以上各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并应单独建帐,年终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报送决算。除此之外,工资总额4%的养老基金也可用于建立企业中方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节余部分仍应在企业专项存储,不得挪用。
五、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提前解散时,在资产清算过程中,不得动用留存企业的工资总额4%的养老基金。届时,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收缴后,上缴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统一管理。
六、凡已参加我市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劳动局批准,中方职工可以实行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做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