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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疗伤?一剂妙方:依靠科技,走高效生态农业之路。从1980年代开始,开县便着手建设锦橙良种母本园和与之相配套的品种园、采穗园,让锦橙新品种试验示范一批,推广一批,储备一批,不断调优全县锦橙品种结构。
“千淘万沥虽辛苦,吹尽黄沙始见金。”经多年艰辛的科研攻关、试验示范,全县先后建立起了以长沙镇为中心的生产基地乡(镇)20余个,引进、推广锦橙、脐橙、夏橙等名优特新品种品系50多个。开县锦橙多次被评为“优质农产品”、“名牌农产品”。
为大面积推广最优品种、最新技术,开县健全了县、乡(镇)、村三级技术服务和培训体系,以精品锦橙园作为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分层次、多形式地培训果农,让数万户果农系统地掌握了锦橙标准化种植、无公害化生产的全套技术,锦橙的最优品种和“猪―沼气―果”生态种植模式得到大面积推广。
科技锦橙让开县农民尝到了增收致富的甜头。长沙镇长沙村二组村民桂大金,是全县有名的“锦橙状元”,近年来,他着力打好“科技牌”,通过高接换种、伐旧植新和果园新建,优质锦橙、脐橙超过20余亩,去年销售收入达5万元。提起种植锦橙,桂大金深有感触地说:“依靠农业增收很有窍门,既要选准项目,又要注重品质,关键是要走科技致富的道路。”
关键词:杭州市 科技创新 国际合作
一、导论
自改革开放以来,杭州市就积极地开展对外尤其是国际间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前,杭州市在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方面的项目涉及世界上绝大部分地区,领域包括农业、生物、航空、航天、机械制造、能源、计算机应用、新材料、冶金、能源动力、高能物理、环保、电子信息技术、海洋、天文、遥感、水利、石油、化工、地质、矿业、地震、医药、生态等。
杭州市已经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构建了友好的合作关系,市政府竭力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合作方式推进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合作方式主要有科技会展、高层访问与交流、科技考察、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会、园区引进等方式。通过高层次、高质量、全方位的技术交流和沟通促进合作双方的相互了解,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形成较好的合作氛围,从而为国际科技贸易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基础。为了促进国际间的产学研合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杭州市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推动以产业园区形式存在的产业集群区域(如大学科技园、软件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区等)的开发和建设。另外,在推动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对国际人才的培养和吸收工作。随着与高层次的对外合作及交流的不断深入,以企业为主导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工作在对外投资和科技贸易合作方面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在进行科技合作时,较为重视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移方式、资金的引进、高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合作研发、合作开拓市场等方式进行科技创新合作。以团队的方式引进、通过资金带动、技术贸易和进行实地考察的方式推进杭州市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发展。
杭州市在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导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主要是充分运用科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作用,加快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学术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沟通、交流和合作。而且,杭州市正逐渐转变和更新国际科技合作形式,从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逐渐转变和发展为专家互访、人才引进、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共建研究机构等方式。
二、合作模式探究
国际科技合作模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合作的效果乃至成败,但选择怎样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并不是合作主体(政府、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哪一方一厢情愿的事情,它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模式的选择不仅受技术、经济因素的影响,同时会受到非技术经济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科技合作双方的政策变化。本文在科技合作模式选择中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二次开发的合作模式
我国在国际科技合作中采用引进国际成熟的生产工艺技术及先进的生产技术或产品型的合作模式,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二次开发型是指中国企业、科研机构结合自己的生产需要从外方引进相关生产工艺、技术并进行改进,产生实用性更强的新生产工艺、制造技术的合作模式。采用这种合作模式可以巩固、发展企业的技术积淀,增强技术开发的深度,提高技术档次。
(二)联合研发的合作模式
专家是技术的载体,专家互访是实现技术交流的最有效形式,专家引进是引进技术的最高级形式。由于联合开发型是通过中外双方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的共同开发,使双方的技术储备同时得到提升的合作模式,所以,杭州市在国际科技合作单位中采用这种科技合作模式的企业较多。
(三)产品产业化的合作模式
引进核心部件型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是在合作过程中引进外方生产设备的核心部件,用于生产设备或产品改进,可在引进后对其经过分析、提炼,形成自己的专有技术。产品产业化型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是指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使企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实现产业化的合作模式。如从事船舶推进器研究与制造的大型科研、生产联合企业镇江船舶螺旋桨厂,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先进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提高了螺旋桨的先进性,并使该厂成为中国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船用螺旋桨制造企业之一。
(四)培育输出型合作模式
输出核心技术或产品型是指企业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向企业外输出相关的核心技术或产品,使相关企业的技术或产品档次得到提升的合作模式。由于采用技术辐射型合作模式的企业,其自身的技术基础较强,企业的规模、销售、创税能力等总体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同时,由于其产品可成为其他企业的半成品,可以带动一批下游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提升。因此,这一合作模式在合作效益、合作潜力、合作创新力等方面都有优势,其合作投入力度也较大,合作效果好。
三、政策建议
(一)组织协调政策
1.加强顶层战略设计和宏观管理,建立跨部门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对外科技合作;2.建立相应的行业或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统筹协调机制。通过整合资源,协调一致开展国际科技合作;3.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业务沟通机制。
(二)计划管理政策
1.加强与中央部委、中国科协、中科院、中国工程院等国家级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落实各类双边、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和重点国际合作项目。2.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与省内其他科技计划的衔接和配合,促进有关经费整合。3.设立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国际科技人才引进专项、国际科技援助专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专项。4.完善目录管理。建立技术引进、高技术出口、对外科技援助、技术输出、人才引进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目录管理制度,实行差别管理。
(三)人才引进政策
1.实施海外留学人员来杭创业服务计划。“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以及各类留学创业园,拓宽引才引智渠道。2.实施创新和科研团队引进计划。对产业急需的科研团队给予专项工作经费。3.实施现代生产业人才集聚计划。在杭州地区打造国际高端生产业中心,吸引国外高层次人才来杭创业。4.实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创业精英引进计划。拿出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面向海外公开招标,依托项目引进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高层次人才。5.完善引才引智机制。探索设立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建立海外来杭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海外需求信息。创建人才交流平台,充分利用科技人才。鼓励国外高层次人才来杭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6.创新海外高层次人才分配机制,探索智力资本激励办法。7.加强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服务保障。简化出入境手续,努力解决家属就业和子女读书问题,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建立特殊人才特殊保障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提供畅通的投融资渠道。
(四)平台建设政策
1.大力扶持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机构。选择一批有较强综合实力和丰富业务经验的信息咨询、技术转移、风险投资、人才经纪、法律、会计、金融、管理咨询、外事服务等中介机构进行国际科技合作知识培训、业务指导和业务,并授予相应的业务资格,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体系。2.筹建杭州国际科技合作信息平台。提供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会议、人才交流、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权威信息、交易平台和数据库支持,将信息平台建设列入杭州国际科技合作的优先项目。
四、结论
目前,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国家层面的意义分析、推进障碍、实现模式等方面,系统性的研究,结合地域特色的针对性研究较少,尤其是有关杭州市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方面的研究成果极为鲜见,因此,本项目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迫切性。
本研究将以当前杭州建设国家级创新型试点城市为背景,以扎实的调研、访谈研究方法,结合系统全面的理论分析,就杭州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模式、路径、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综合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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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板;资本市场;人民币国际化;A股估值;资金分流
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船运中心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要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票。2011年,上海陆家嘴论坛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宣称:“我们离推出国际板越来越近了。”这是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国际板推出最为明确的表态。与此呼应,汇丰、可口可乐等跨国公司也纷纷表示有意在A股国际板市场登陆。
然而市场对于国际板概念的提出却相当谨慎。5月23日,即在尚福林对国际板推出表态后首个交易日,上证指数大跌2.93%。投资者担心国际板拉低A股估值、分流股市资金是最基本的原因。
决策层和国内投资者的分歧缘何而起?笔者认为,决策层从资本市场的长远布局来思考问题,而投资者更关心的是当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归结起来,决策层与市场的冲突,本质上是短期和长期视角的矛盾。
相应地,笔者从长期和短期这两种不同视角分析国际板的推出:长期来看,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发展,国际板是否必要;若必要,那么短期来看,现阶段推出是否适宜。
一、出台国际板的必要性
1.国际板的推出可以促进中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全球主要交易所都拥有外国上市公司。根据世界交易所联合会数据,在其注册的52家交易所中,只有13家没有国际板,其它75%的会员交易所都建立了规模大小各异的国际股票市场。
全球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和纽约吸引了最多的外国上市公司。以伦敦为例,截止2010年底,伦敦证交所拥有上市公司2966家,其中国外公司604家,占比20.36%。2010年全年伦敦证交所的交易量是2.08万亿英镑,其中外国公司贡献0.20万亿英镑,占比10%。由此可见,外国公司在伦敦证交所具有重要地位。不仅如此,这些外国公司对于伦敦金融中心的构建、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对其他金融市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英国成功地吸引了美国和欧洲的金融机构全面参与英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此外,新加坡开设国际板的思路也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新加坡利用其语言文化与中国的共通性,推出了一个特殊的国际板,主要吸引中国企业到新加坡上市。截止2010年年底,在新加坡上市的778家企业中,有317家外国企业,大部分是中国公司。并且外国公司的比例近几年呈爆发式增长,2003年这一比例低于5%,2010年已经达到了40.75%。这一定程度上也帮助了新加坡成为亚太地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区域之一。
表1 世界主要交易所外国上市公司总数
交易所 上市公司总数 国内上市公司总数 国外上市公司总数 外国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比例
伦敦证券交易所 2966 2362 604 20.36%
纽约泛欧交易所 2238 1787 451 20.15%
纳斯达克-OMX集团 2778 2480 298 10.73%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集团 3741 3654 87 2.32%
新加坡交易所 778 461 317 40.75%
东京证券交易所集团 2293 2281 12 0.52%
德意志交易所 765 690 75 9.80%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1999 1913 86 4.30%
数据来源: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从上表中可以发现东京证券交易集团外国上市公司的比例只有0.52%。为什么比例会这么小?1973年日本金融自由化刚起步时,东京就开始有了自己的国际板,但发展缓慢。1985年后,随着日本经济发展以及日本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推进,日本股市呈现繁荣景象。欧美企业开始将东交所作为第二上市市场,到该所上市的外国公司迅速增加。至1991年,日本的国际板发展达到巅峰,在东交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共有127家之多,占总市值的比重达7%。但随着90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破灭,日本经济便一蹶不振,日本股市也长期低迷,外国企业感觉不能在东交所以合理价格融得资金。同时,日本的监管十分严苛,市场准入过高,审核手续繁杂,维持交易成本过高,最终导致在日上市外国企业数目锐减,截止2010年末,仅有12家外国上市公司在东交所交易。随着东交所国际板的不断萎缩,东京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以及日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地位颇受其影响。日本的历史对于我们推出国际板是一个很好的素材,值得我们引以为鉴。
基于各国国际板情况的比较,我们认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不能没有国际板,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更离不开国际板。
2.国际板的推出可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第一,对于投资者而言,国际板的推出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满足了投资者全球化配置资产的需求。
一、更名组建国际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1.根据《江西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绘就的旅游蓝图,未来20年,江西省的旅游业将取得长足发展。到2020年,江西接待国内游客将由XX年的0.25亿人次提高到1.5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将由129.6亿元提高到1500亿元左右,旅游创汇将由0.62亿美元提高到11.7亿美元。
2.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今后江西旅游业将着力推广最
具代表的三条金牌线路,它们分别是名山名水名城瓷都文化游:南昌(滕王阁)——九江(庐山)——景德镇——婺源;名山名城道教文化寻踪游:南昌(滕王阁)——龙虎山——龟峰——三清山;中华红色文化研习游:南昌(滕王阁)——井冈山——赣州——瑞金,以上三条金牌旅游线路设计合理,能够形成江西旅游的积聚效应。尤其对海外游客具有比较强的吸引力,上述线路推广以后,将极大地促进江西旅游业的发展,必将为全省旅行社行业的发展带难得的机遇,尤其对国际旅行社的运行注入了新的内涵。
3.XX年江西接待国内游客3269.52万人次,旅游收入185.14亿元人民币,接待海外游客24.09万人次,创汇7161.77万美元。南昌市近两年旅游接待人次、旅游收入分别为XX年接待国内游客447万人次,旅游收入27.16亿元人民币,接待海外游客4.2万人次,创汇2912.55万美元;XX年接待国内游客507.68万人次,旅游收入32.76亿元人民币,接待海外游客44840人次,创汇1642.96美元。随着南昌花园英雄城市的架构初步形成,南昌的旅游业正在不段升温,南昌旅游业的龙头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未来20年境外旅游人次和旅游创汇必将取得快速的增长。因此,更名组建江西南昌旅游集团五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势在必行。
二、 组建国际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人民币,由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绝对控股,出资142.5万元人民币,占总出资额的95%。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5810万元人民币,下辖滕王阁管理处、南昌宾馆、江西南昌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南昌五彩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正在筹建中的上规模的旅游车队等,国际旅行社的成立一定能给集团公司带来较好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
三、组建国际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更名组建的江西南昌旅游集团五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设
办公室、计调部、海外部、国内部、外联部、财务部等5部一室。员工13名,全部为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包括总经理在内的4名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公司的两名专职财务人员持有中级会计师职称,在旅游行业有近十年的从业经历,并具备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及企业策划、营销运作的能力。
四、其它条件
公司选址于南昌市福州路165号,位于南昌市区商贸中心,交通便利,毗邻八一广场、省体育馆、省政府大院、人民公园和联通广场,周边遍布省级机关、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客源市场潜力巨大。公司营业面积90平方米,拥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可与省、市旅游局联网)、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以及1辆业务用车。
五、可行性研究结论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版权所有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