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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源自美国的法学教学方法,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教学方法的引入,对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方式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并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但时至今日,在理论上对案例教学法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甚至将判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混为一谈,影响了案例教学法的进一步运用和推广。
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定位
案例教学法虽然源于判例教学法,但与判例教学法却有着很大差别。判例教学法是一种归纳式的法学教学体系,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认知规律,要求学生通过对特定判例的研究来掌握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则。判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首创,并于1871年全面引入该学院的法律课程,目前已成为美国法学教育中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美国的判例教学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法院判例作为教材,即采用主要由上诉法院的判例汇编而成的案例教材;二是采用苏格拉底讨论法组织教学,即要求学生在预习案例教材的基础上,不断回答教师的提问和进行充分讨论;三是采用判例分析式的考试检验方法,即要求学生对给出的假设性判例进行事实分析、推理及得出判决结果。
案例教学法则是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实践教学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中、外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同,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也不同。美国法学教育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是其主要目标,而判例教学法则是培养法律综合能力和从业技能的最佳方法;而我国的法学教育虽然在培养目标上始终不够明晰,但至少法律职业教育不是唯一目标,因此,法学教育中不可能全面采取英美式的判例教学法。
2.案例教学法是演绎式的法学教学体系。我国法律属于成文法体系,成文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采纳演绎式的推理方式,即认识符合由一般到个别的规律。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必然采取演绎式的逻辑思维方式,当然与归纳式的判例教学法存在根本区别。
3.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形式更加多样。判例教学法是在课堂教学中对法律规则的分析归纳方法,比较单一;而案例教学法不仅包括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还包括案例专题讨论,课后研讨以及案例实践教学等,形式更为丰富多样。
4.案例教学法是我国法学教学方式之一。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则主要隐含在判例中,判例教学法在这些国家的法学教育中自然居于统治地位。我国作为一个制定法国家,案例教学法作为必要的法学教学方法之一,必须与讲授教学法相结合才能完成法学教学任务。
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应当把案例教学法作为讲授式教学法的辅助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培养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法学教育目标。在教学过程中,要分清主次,以讲授式教学法为主来系统传授基础理论,而案例教学法主要用来解决教学重点和难点。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必须注意合理安排讲授和案例教学环节。
二、我国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适用原则
1.知行合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教师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还要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既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扎实全面的法学专业知识,又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恰好能够使学生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中学习知识、认识社会,提高利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民主与互动原则。案例教学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生之间互相交流,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并且能够增强学生学习的独立性、自主性。
3.启发与引导原则。与传统的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法学教学实行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中由教师唱主角,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使学生始终都能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形式
1.案例列举法。这是举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它是指教师在授课中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对法学理论、原则和规则进行说明、解释的教学方法。案例列举法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
2.案例讲评法。这是点评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它是指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而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挖掘较为深刻的内容,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更加深入地掌握教学内容。
3.案例讨论法。这是讨论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案例讨论法是对法学课程的某一部分内容进行全面讲授后,为了加强学习印象,巩固学习效果,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这一方法要求教师必须精心准备好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和结论的综合性案例。
4.案例观摩法。这是观摩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旁听真实的法庭审判活动;或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的视频资料,使学生能够直观地了解审判程序和司法实践,并及时进行总结与讨论。
5.案例实践法。这是实践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它是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的模拟审判等模拟教学方式,具备条件的院校如能引进“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对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提高学生专业综合能力更是大有裨益。
以上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必须结合法学学科不同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灵活运用,经过精心设计和准备并经过一定周期的运行,方能取得满意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曾,唐仙丽,张燕.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重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1).
[2]杨军.法学教育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误区及完善.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3]郭文才.法学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集美大学学报,2002,(4).
关键词:案例教学改革;案例研讨;技能训练;模拟法庭训练;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7-0103-02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紧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
一、“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基本构想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强调学生对各类案件纠纷解决过程的亲身体验,是一种体验式教学。为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设计了以下三种施教方案。
1.案例研讨旨在使学生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点,通过对争议点的分析,增强学生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指导下的课堂讨论为主。在课后,一般要求学生选取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就双方各自的观点、证据、理由进行阐述与分析,并给出自己的结论。教师根据学生所提交的作业质量进行考核。
2.技能训练旨在使学生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锻炼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案件综合分析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指导下的文书训练为主,同时,在规范文书写作的过程中,帮助学生寻找案件的焦点。在训练结束时,应要求学生从“状”、“答辩状”、“词”、“判决书”,或者“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仲裁裁决书”中选择一种文书进行撰写,并以此对学生进行考核。
3.模拟法庭训练旨在使学生能够对各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一个全面把握和感性认知。在实体方面,能够快速提炼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在程序方面,能熟练掌握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并合理运用相关规则。此外,通过模拟法庭训练的角色扮演,使学生了解法官(或仲裁员)、原告(或申请人)及其律师、被告(或被申请人)及其律师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以及这三种“角色”在探求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问题、陈述法律意见时的不同特点,从而掌握实践中不同“角色”的“扮演”方法。
二、“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的具体要求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要从纸面构想走向教学实践,必须具备一定的运作条件。其中,对授课教师和学生的素质要求、对案件选取和整理的要求、对硬件配套设施的要求,以及对具体施教方案的要求,都是该教学法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
(一)对授课教师和学生的要求
授课教师应熟悉案情,谙知各类案件的实务操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学生则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依照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案例教学的对象主要应是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课时安排最好是在大学三年级下学期或者大学四年级上学期,以保证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的。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特别强调授课教师和学生的动态参与性。可以说,授课教师的指导对该教学方案的顺利实施起到关键作用。在笔者设计的案例研讨、技能训练和模拟法庭训练三类方案中,均力图使学生逐层深入到教学过程,结合课前阅卷、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分组讨论、课后总结等方式,稳步实现教学效果。其中,课前准备是基础,课堂讨论是重点。
(二)对案件选取、整理的要求
第一,案例选择必须具有真实性与代表性。目前,“法学案例实训实验室”所选取的案例都是具有一定代表性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真实案件。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兴趣,笔者有意识地选取了不同类型的法学案例作为教学标本。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选取的案件来源于仲裁,那么,基于仲裁的保密性原则,无论是授课教师还是学生都应对所选取的案例严守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案卷材料整理要充分。“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能够顺利开展,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授课教师对案卷材料的充分整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建立完整的卷宗管理系统。这是笔者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主要亮点之一。该系统主要包括五大栏目,分别为原告(或申请人)材料、被告(或被申请人)材料、原告人(或申请人人)意见、被告人(或被申请人人)意见、法庭判决及其他文件(或仲裁庭裁决及其他文件)。其二,制作细致的教学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用于教学的类别(案例研讨、技能训练或模拟法庭训练)、教学目的和要求、案情报告、教学课件等。其中,教学课件的制作极为重要,其又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案件进行归纳整理,以利于学生准确掌握案情;二是列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以引导学生分析案件;三是对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提炼和分析,以增强学生对证据的判断能力;四是对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以供学生讨论及法律适用时参考。
(三)对硬件设施的要求
为使教学能够顺利进行,阅卷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能够提供电脑阅卷。第二,配备电子法律法规库和网络,便于学生在阅览案卷时查阅相关资料。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通过投影仪介绍基本案情,学生可以在需要时通过投影仪演示其搜集到的材料、持有的观点,以及完成的相关训练,以使整个教学过程更加直观、高效、深入。
(四)对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
1.案例研讨。一个完整的案例研讨方案通常在2课时内完成,学生人数大约40人。在课前,老师可将相关的案情报告发至班级公共邮箱,并要求学生预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做出思考,撰写争议焦点的初步提纲。在课堂,授课教师可借助多媒体设施,将已发至公共邮箱的案情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再次投影给学生观看。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结合手中的材料,对案情中认为模糊的部分提出疑问,由授课教师解答。案情介绍后,即进入讨论阶段,讨论阶段将采取“抗辩式”训练法。在此过程中,授课教师还可结合所讨论案例,归纳出在实践中寻找案件焦点的基本方法,进行具有普适性的指导。在课后,授课教师可要求学生每人选择一个焦点问题,以书面形式对该问题的观点、证据、理由从一个或多个角度展开详细论述。
2.技能训练。一个技能训练方案的完成一般需3课时,学生总数为30人左右。在该类训练中,可将所有学生分成三组(A、B、C组),每组10人。其中,A、B组同学应就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焦点以及自己的主张进行有理、有力、有据的论述;C组同学应围绕案情概况、当事人的请求、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庭审认定的事实及理由等撰写判决书(或裁决书)。
3.模拟法庭训练。在笔者所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是重要的施教方案之一。该方案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充当各种角色,根据所提供的背景资料,进行模拟性实践。需说明的是,由于准确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对模拟法庭训练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授课教师在正式模拟前,应引导学生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学生如果出现程序错误,除非较为严重,授课教师一般不进行现场纠正,而是在最后点评时指出。在庭审结束前,应当公布判决书(或裁决书),由于课时限制,判决书(或裁决书)无需全部宣读,仅选重点即可。
三、“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的效果及创新经验
笔者所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已进行了三年的教学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施教效果。该课程所表现出的“真实性、互动性、主动性、职业性、技能性”的特点使其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深受学生喜爱。
1.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激发。三年来,“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运用充分证明了实践性教学的优良效果。通过案例进行的学习活动实际上是学生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方式的过程,或者说是有意义的问题求解过程。为了做好案例分析,学生会主动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寻求相应的制度原理,这些都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2.学生的专业知识理解能力得以提升,创新能力得以开发和培养。通过实践技能的训练,学生可以巩固理论知识,提高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学生的表达能力得以明显提高。各类案件的审理需要参与各方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在笔者设计的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研讨方案培养了学生准确寻找案件争议焦点的能力,技能训练方案使学生熟悉了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特点。通过课堂讨论,尤其是模拟法庭训练方案的实施,学生的现场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也得以明显提升。
经过三年的教学与创新,“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日渐成熟和完善,这三年教学与创新的经验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实训的前提须有真实的案件素材,假造以及虚构的案件无法实现教学的效果。注重实训案件的全貌再现,还原一个真实的世界。通过案情介绍,将涉案证据全面、完整地展示给学生,使学生认识到实践中各类案件的复杂多样,是本案例教学法的一个重要特色。这样的实训方式可以训练学生寻找案件主要矛盾、辨别案件关键证据的能力。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探索
一、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和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利用案例去形象地说明理论知识,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理解与掌握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正式应用是在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和法学院。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1.它是一种启发式教学。与传统的“满堂灌”、“注入式”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引导式教学。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法学教学仍囿于“灌输式”的讲授。讲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致使学生四年的学习走入了“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都很差。而实行案例教学法,改变了教学过程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获得答案。
2.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教学法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与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相比较,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
3.它是一种民主式教学。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式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二、案例教学法的模式
1.列举案例模式。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列举案例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列举的案例可以是现实发生的真人真事,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后的案例;可以是十分严肃的案例,也可以是轻松自由的案例。这要根据讲课的具体内容由教师自主灵活地使用。
2.课堂讨论模式。就是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选择一个或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是通过对案例的讨论,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对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和了解。
3.观摩庭审模式。主要是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三、四年级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疑难的案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综合能力。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只是重实体法,而且程序法也极为重要,实现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每次观摩结束,可适当要求学生谈谈观感体会,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认识、分析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
4.模拟审判模式。从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尤为重要。但我国高等教育普遍表现为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太差。法科大学生也不例外。模拟审判的案例教学,正是培养大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好课堂。“模拟审判”要求尽可能地按审判的实际程序和要求进行,在模拟审判当中,要求要有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书,而这些规范的法律文书都要求学生们亲自制作,教师在当中给予指导。“模拟审判”是一种互动的过程,当事人和法官要根据相对人的活动变化进行,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因此整个模拟活动具有随机性,而不是一个僵死的过程。学生们正是通过亲自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在法庭上陈述、反驳,来锻炼自己的实务操作能力,不仅提高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还锻炼了法律的辩才。
三、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原则
1.联系实际原则。该原则是指高等教育应紧密结合生产、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加强各种教学与实际的联系,注重学以致用,并提高他们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教育的联系实际有一定的困难,法律专业的学生不能像学电脑的学生一样上机操作,也不能像理工专业的学生到工厂实际动手。加之法学专业的实习也都是放在临近毕业时专门进行。因此,如何在日常授课中贯彻联系实际原则就成为一个问题。我们认为最好的答案就是案例教学法。因为这一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既能学到理论知识,又能接触到社会实际。
2.知能并重原则。该原则要求大学教师在对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重点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操作能力,并使他们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代教育学认为:知识是个人后天获得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能力是其完成某项活动所表现的个性心理特征。知识和能力是两个不同概念,但又有密切联系。能力的发展必定以知识的积累为前提,在掌握和运用知识过程中来加以实现、并影响知识的掌握速度和运用效率。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多种能力。通过列举案例,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通过讨论案例,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通过观摩庭审,培养学生的认识、分析能力;通过模拟审判,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3.启发引导原则。该原则是指教学活动应以启发为指导,并引导学生从事积极的智力活动,从质疑问题、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学内容,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并训练学生良好的思维和积极主动精神。学习是极为艰辛的脑力劳动,需要一系列复杂的智力活动。法学学生的学习对象是比较深奥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更需要通过积极的智力活动才能理解。这就要求教师应循循善诱,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开动脑筋,通过反复的比较、分析、概括和抽象,理解有关理论知识。案例教学法是教师采用启发式教学的良好载体。尤其是讨论案例法,要求教师在组织学生讨论案件时,不断启发,诱发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勇于发言。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要认真分析,指出其有误的地方,发现其可取之处。达到理解知识、掌握理论、增强能力的教学目的。
4.小班授课原则。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合并后少则100人,多则200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授课制。
四、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1.转变观念。实施案例教学法,首先教师应转变教育观念。其关键是要转变千百年来形成的继承性的教育思想,树立创造性教育观念。要从传授已有知识为中心的传统教育转变为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现代教育。然而,我国高等院校却向来只重视学生对已有知识的继承,而忽视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法学教育中,只重视对现有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吸收和消化,而忽视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方面的创新。这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极大缺陷。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活力、缺乏创造力,也缺乏解决现实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以传授已有的知识为起点,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及创造能力。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当首先给学生讲清楚利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的预期目标,使学生明确学习方向,并自觉地向这一目标迈进。
2.精选案例。采取案例教学法,不管是列举案例,还是讨论案例,亦或观摩庭审、模拟审判,都应该精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说明问题的案例。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于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与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选得好,教学就成功了一半。选编案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二是典型性。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三是综合性。即所选案例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涉及到多个法学原理的法律问题以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多样性。既选择正面守法的范例,也选择违法犯罪悔恨终身的典型;既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3.合理配置课堂时间。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决定了它比其他教学更耗费时间与精力。因为“实践性”更强调理论运用的过程性和主体参与的亲历性。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要进行比较充分的交流。因此,如何分配一般教学和案例教学的时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现在的一个实际问题是学生的课程门类很多,而每门课的课时又并不太多,因此就造成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时间上的紧张关系。这就要求教师要妥当地配置课堂教学的时间资源,案例教学一些准备工作可由学生在课下进行。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不必讲得面面俱到,更应当讲解重点、难点、疑点问题,在案例教学中适当把握控制学生的讨论时间。
4.提高教师实务能力。实施案例教学法,教师应具有很高的实务操作能力。但由于一些教师是从原来的教学模式中培养出来的,也没有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较擅长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因此,如果要很好地实施案例教学法,就要求教师转变观念,采用多种方式,努力提高实务操作能力。我们建议,法学教师应当轮换在司法实际部门当中工作,通过自身的实践提高实务操作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的联系。
5.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实施案例教学法,还可以与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相结合,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五、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一是补充了教材内容,丰富了课本知识。法学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教师如果也是用理论讲理论,学生会觉得难以理解并产生厌倦情绪。因此,加入相关的具体、生动、形象的案例,学生也易于具体地、感性地牢固掌握有关知识。
二是能把过去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变成以“师生共同探索”的实践模式。传统的法学教学是在“老师讲学生听”的理念支配下进行的。在这种环境下,学生养成了对老师的依赖,习惯于被动接受,学生不敢也不想向老师提出问题。这样,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一些技能,如归纳概括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分析推理能力等,在课堂教学中均得不到必要的训练,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也被抹杀了。而案例教学法则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使学生四年的学习成为在老师的参与、指导和建议下,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和应用知识,形成必要的职业技能和正确的职业观念,发展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过程。
三是能提高学生的素质。案例教学法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模拟实践机会。案例学习的最后结果往往是要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或一套方案。学生为了得到这样的答案,就会认真分析案情,找到法律上的争议点,搜索出相关的法规,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做出终结性的判断,并概括提炼出自己的基本意见。课堂讨论时,学生如同律师在法庭上那样,陈述自己的观点,使学生在获得知识的同时,得到了充分法律化的思维训练,锻炼了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素质。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霖华.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理念探讨[J].教育评论,2004,5:85-87.
关键词:案例教学 学科特质 自身优势 理论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教学最早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夫・兰德尔所创立。问世以来,案例教学业已成为在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就我国而言,实践中几乎没有不采用该方法的教师,理论上也呈现方兴未艾的学术探究。但这并不能表明案例教学已至善而止,在教学实践中常常面临模式、素材以及手段等的困惑,在理论上关于目标、价值与前景等的莫衷一是。这些概括实践与理论的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理论基础研究的不深入甚至缺位。故拟对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展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二、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一)案例教学自身的优势特点是其成为法学教学方法的内在因素。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方式,它借助案例来重现或者模拟现实情景,启发学习者围绕有关专业问题进行思索,能够获取问题所涉及的基础知识,并掌握基本操作程序以及技能。它具有以下特点:
1 激发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法学教育效果的取得无法跳出此一规则导引。我国法律渊源是高度抽象的制定法,面对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学生很难直接获得学习的动力,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如果将冰冷、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实践结合起来,解决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无疑会极大激发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并且“重现或者模拟现实情景”,就是将理论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学习兴趣。就笔者经验,行政法学中存在大量与实践联系密切的实例,笔者将其引入课堂,通过提问学生、安排讨论以及深入讲解,学生往往能对身边不经意的事情有了新的认识,于是产生浓厚学习兴趣。
2 减轻鼓与学的难度。
法学理论由于源远流长、众说纷纭等原因显得晦涩诘奥,学生囿于知识结构无法迅速感受到理论带来的愉悦;法律条文就其制定过程而言显然具有高度抽象概括的本质,与现实相去较远。学生的学习以及教师讲授都存在问题信息传输与接收的难题。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形成这样的后果:老师讲得很辛苦,学生听得很费劲,效果却不好。
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通过精心设计的案例把晦涩的理论与冰冷的法条融入生动的情景模拟之中,学生饶有兴趣地积极思考,可以达致教与学均收到良好效益。例如,在介绍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分类时,笔者将几种情形设置成案例供学生思考,学生基本掌握了该分类方法。
3 启发式互动参与。
首先,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性教学。传统法学教学采取“灌输”式讲授,基本上是老师在课堂上不厌其烦地讲含义、特征以及法律规范等内容,学生埋头做笔记,理解和运用能力得不到培养和锻炼。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认真予以思考,自己寻找并获得答案,这就能够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其次,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互动性教学。案例教学中教师以学生为主体进行引导。在对案例讨论过程中,同学与同学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均进行交流。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探讨、辩论,以此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以及优势互补。在充分互动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再次,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参与性教学。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参与意识强,其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极大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采取案例教学是法学学科特质的必然要求。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尔姆斯振聋发聩地告诉我们:“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仅以行政法为例足以说明问题:
余凌云教授在认真梳理和分析作为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英国、法国法院发展行政法实践的基础上,得出一个行政法学界简直是耳熟能详而基本认同的结论,即“行政法基本上是发轫于法院的判例”。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自1990年以来采取“电话答复”、“复函”、“答复”、“批复”、“通知”、“解释”、“规定”、“意见”等方式解决行政诉讼中的实务问题,该文件总计近180个。这些文件对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采取公布典型案例方式推广其理念,这也极大的丰富了行政法学的发展动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就在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以及行政行为程序规则等方面有所突破。
因此,行政法的发展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实践判例,其它部门法亦如此。故能得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的结论。
只要我们承认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法学教育者就不应当忽视案例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从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找出法官所发现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方才满足学科本质要求。如果忽视这一规律,法学教育就与法学的学科特质背道而驰。
所以,法学的学科特质决定了通过案例教学教育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三)采取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方法的核心选择。
众所周知,教学方法一般被理解为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所采取的途径和手段。它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学教学方法的好坏直接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甚至直接决定建设法治国家的成败。
我国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高度概括、抽象和晦涩,尤其对于初学者来说更加难以理解。传统的课堂教学过分强调讲授法的重要性,教学设计采取教师讲、学生听的主要形式,其优点是有利于教师指导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按照教学目标的要求来组织教学。不足之处是在这种教学系统中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难以充分体现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
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的确具有一定的优势。案例教学是把案例作为认识、反思和剖析现行法律制度和理论中介,训练学生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经过反复训练。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就会提高,可以较低的成本弥补学生实践能力的相对不足。而且,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批判怀疑精神,使得学生逐渐形成较强的自学能力。
结合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任务是: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与基本实务技能的基础上,分析、判断和解决社会实践中引起法律纠纷的种种问题与现象,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分析并解决法律纠纷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并且能够开展基本的实务操作。相应的,法学教育理应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为此,在法学教育中采取案例教学方法就成为核心选择。
三、结语
[关键词]案例 教学法 素质 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2-0096-02
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提出,最初是一种用来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探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求新的意见,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创立。1871年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①。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案例将所描述的法律事件的相关情景引入课堂,通过学生对法律事件的阅读和分析,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经过老师的问题设问,同学的集体讨论,最终得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案例教学法启迪学生的多种思维方式,培养学生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归纳或演绎的方法掌握分析推导案例中的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第一,是一种启发式教学。相对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的教导式学习,案例教学法使学生的学习走出了“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传统法学教育出来的学生,对于法理的深入理解力缺乏,更谈不上对法律的综合运用能力。案例式教学法,使老师成为知识的导入者、思维的启发者,学生则成为问题的解决者,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引导学生对事件的分析、对问题的探讨和深入理解,这些方式既启发了学生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又使学生真实全面地了解当前社会的法律状况,使学生走进真实的法律世界。
第二,是一种参与式教学。法学专业既有很深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者要理论与实践不断地紧密结合,才能学有所成。而案例式教学法则很好地贯彻理论与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运用具体案例,使学生置身于真实的事件情景中,通过学生的参与感受到社会事件发生过程中法律的作用。这些都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这种方法既可以对学生阐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又能提高学生在实践中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是一种民主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法有别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它既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又使学生成为教学的真正主体,教师与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相互启发促进。在案例教学中讨论这一环节,生生之间、师生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彼此都可以自由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通过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表述,使同学对事件的法律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强化对法律原则和法律的理解。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和提升教学质量
案例式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比传统讲授法更高的要求,要求老师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优秀的教学能力、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教学责任心;还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要求教师时时地关注社会现实,对社会中的法学问题保持高度的敏感,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教案,不断地从教学中寻找适合的教学案例。案例式教学法既可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引导、启发作用,又使学生的头脑处于活跃进取的状态,不断接受新知识。
(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式教学法把接受知识和运用知识有机结合起来,使学生运用掌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分析方法,对真实情景案例主动进行分析、思考和探究。通过此过程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有深入的理解认识,同时创新性思维活动也得到锻炼。因此,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培养应用型、开放型人才的好方法。
(三)有利于师生之间在教学中的互动和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辩论
案例式教学法,可以增进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情感互动,从而达到“师生互补,教学相辅,师生促进”的效果。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分析出具体案例中包含的各种法律问题,最终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学生通过对于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对于法律疑难问题展开争辩,以此更加深刻理解法学理论知识。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还在于是否能恰当地运用案例,掌握运用的步骤和方法技巧。为使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取得良好效果,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一,选择高质量适合教学的案例;其二,还应掌握运用案例教学的步骤、方法和技巧。
(一)选择案例的原则
1.目的性原则。应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要求有目的性地选择案例。遴选出一个高质量的法学教学案例,可以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法学知识重点难点的理解,并能应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相关教学内容在生活中没有典型的案例,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自行设计案例。
2.典型性原则。教师在遴选案例时既可选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也可以以法制新闻事件如《今日说法》等类似的节目中选择相关案例。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作为教学工具。此外,我们还可以从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出版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精选部分与教学相关的案例。
(二)案例教学法的课堂应用
第一阶段,课前的准备。包括课前教师的准备和学生的准备。教师要依据课程设置的内容选择与教学有密切联系并能反映同类案件一般特征的案例。而且选择的案例还应具备一定的难度。同时还要涉及课堂讨论的问题,设计案例中具体条件的假设,确定学生讨论和思考的方向等。学生课前准备包括课前预习和课堂发言的准备。课前预习是学生分析后发言的基础,如果学生缺乏充足准备,就很难在课上跟随老师的启发思路分析问题,也很难掌握案例涉及专业理论,同样也不可能运用理论分析案例。最终很难实现教学要求,也无法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法学素养。
第二阶段,课堂的讨论与分析。课堂讨论是案例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教师要不断营造自由讨论的氛围和环境。在讨论中教师的作用就是依据教学思路逐步引导学生围绕案例陈述自己的观点,抓住问题的焦点进行辩论,培养学生学会分析案例。在讨论过程中,教师也不宜直接阐述自己的观点,更不宜对学生的观点过早地评价。教师引导学生进行探讨式分析,可采用设问、反问、情景问等多种手段,使学生自觉感应问题解决方式的合理性,从而引发理性的思考,进而得出应有的结论。通过课堂的讨论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通过学生间的互辩也启发了学生的思辨能力。总之,教师做好引导同时逐步渗透理论内涵,使学生在明事的过程中达到认理。
第三阶段,课堂讨论后的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对学生的讨论进行总结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总结讨论中的得失,进行补充性和提高性讲授。总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总结案例的知识点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另一方面总结整个教学过程,包括分析问题的恰当与否、观点归纳的逻辑性与全面性、课堂讨论主旨问题的把握及表达效果。通过总结,使学生对自己的学习效果进行客观地评价,从中吸取经验,培养知识的应用能力。
总之,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还要肩负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案例式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所以这种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式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高水平法律工作者的重要途径。
注释:
①韩大元,叶秋华.走向世界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25.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叶秋华.走向世界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