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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高校心理教育;现状;问题;发展趋势
随着现代社会各种教育问题和心理问题事例的增多,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当代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状况的重要性,也逐渐把眼光放到高校学生的心理教育理论和心理教育方式上来,希望能够加强现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建设,进一步增强高校学生的心理素质,使得高校学生能够在竞争日益激烈、压力空前高涨的社会大环境下茁壮成长,并为我国经济的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力。目前,我国高校学生心理教育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但是其心理教育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文章就简要介绍我国高校学生心理教育现状,分析其理论教育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阐述了我国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我国高等教育学校心理教育发展现状
高校心理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也就是高校心理学理论和实践教育。文章中关于我国高校心理教育发展现状也会就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我国高校心理学理论教育发展现状
对于我国高校心理学理论教育发展情况来说,每个人对心理学理论的理解都不相同,下面文章简要介绍我国高校心理学理论的特点和其发展现状。
很多教育学家认为,我国高校心理学教育就是为了预防和减少高校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防范并维护学生的心理,进而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能力和水平。这种观点和看法太多狭隘和片面。目前有关心理学教育的心理学概念,我国心理学教育专家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和看法。高校心理学教育老师可以从高校心理学教育目标和效果的层次上来裂解,也就是说维护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是高校心理学教育课程最基本的目标,进而培养高校学生的心理机能、激发学生的心理潜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维护是高校心理学教育课程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高校的心理学教育课程在维护学生心理健康的基础上上升到另外一个层次。此外,对于素质教育问题,很多教育者也没有弄清楚素质教育与心理教育的关联,只是简单的误认为心理教育就是素质教育。实际上应该说,素质教育和心理学教育只有教育人才这一目标一致而心理学教育要比素质教育研究范围广,包含的理论知识也较深。
(二)我国高校心理学实践教育发展现状
对于我国目前高校心理学教育实践发展来看,我国当前众多高校的心理学教育实践都表现出一种医学化、德育化以及个别化的趋势。部分高校没有弄清楚高校心理学教育实践本质,就简单的将心理学教育化为心理健康咨询和治疗,营造出一种心理教育医学化的氛围和发展状况。也有部分高校把心理学教育简单的认为是道德思想的教育,觉得没有必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进行单独开课,把心理学教育跟道德思想教育混为一谈,不仅不能达到心理学的教学效果,还严重误导了学生对于心理学教育的看法和观念。最后,也有部分高校把心理学教育的主要教育对象和目标放在个别有心理问题和疾病的学生身上,对于其他大部分学生的心理教育漠不关心,这种做法并没有起到预防学生发生心理问题的作用,没有从根本上理解高校心理学教育的本质思想,也没有解决高校学生的心理问题层出不穷的现象,是一种被动的、本末倒置的教学行为,没有提高并发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二、我国高等教育学校心理教育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上面对我国高等学校的心理学教育现状的分析和阐述,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学生的心理教育还有改进和发展的空间。因此,高校心理教育老师和专家们也要不断对其心理教育方法和教育理念进行改革和创新,拓宽学生的心理教育范围,积极探索出我国高校心理学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首先,高校心理学教育者和老师们要弄清楚高校学生心理学教育的本质思想和其教育目标。要想加强并改进我国高校心理教育水平,就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对高校心理学教育的价值思想、教育效益和发展方向要清楚了解,才能更高的为高校学生服务,进而走出该校的心理学教育发展之路。
其次,高校心理学教育要跟随时代的潮流,从我国高校心理学教育实际情况和高校学生心理思想的综合水平出发,准确的分析并处理心理学教育与德育教育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动高校心理学教育现代化、科学化、合理化建设,促进我国高校学生心理学教育现代化和现实化的和谐与统一。
最后,高校心理学教育者要建立一个全面的、系统的有机教育整体,对高校学生的心理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要步步衔接得当、内容紧密承接,使得学生对心理学教育课程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理解和了解,进而促进学生全方位的心理讲课教育发展,建立一个清晰的、立体的高校心理学教育理念和体系。此外,也要吸收和引进国外一些先进的高校心理学教育思想和内容,然后根据学校的心理教育实际情况,加以实践和改进,最终形成符合学校心理学教育发展的心理教育机制。
结束语
跟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高校学生的心理教育发展起步较晚,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与认可,使得学生心理教育没有发挥其作用。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大众和相关教育机构逐渐认识到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对高校学生教育和发展的重要性,也逐渐加大了高校学生心理教育的建设与改进。相信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我国未来的高校心理学教育发展情况一定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周秀艳.积极心理学视角下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模式探析[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1).
[2]周海明,张爱群,时勘.大学生的自尊、应对方式与心理韧性的关系研究[J].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06).
关键词:微笑曲线 物流产业链 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8(b)-0226-01
1 微笑曲线
1992年台湾宏基集团创始人为“再造宏基”提出了著名的“微笑曲线”,为宏基指明了未来发展的策略方向。受到“微笑曲线”理论在IT业运用成功的启发,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其理论同样也能够为物流业整个的产业链条带来一定的积极作用。
“微笑曲线”是一条微笑嘴型的曲线,两端朝上,在产业链中,附加值更多体现在两端,设计和销售,处于中间环节的制造附加值最低。因此,产业未来应朝微笑曲线的两端发展,也就是在左边加强研发创造智慧财产权,在右边加强客户导向的营销与服务。
2 物流业中的微笑曲线
在物流活动运作过程中,要实现物质资料从供方到需方的有效转移,就要以信息为导向,并加以物流信息、物料供应、产品生产、仓储、运输、包装、流通加工、装配、销售和后期服务等功能的协调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物流产业链。而在这条产业链条中,处于中间环节的仓储与运输功能附加值最低,而处于两端的物流信息服务与销售和后期服务的附加值最高。可以看出,这样的一个状态和IT业的“微笑曲线”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两端的附加值最高,而中间环节的附加值低。所以,物流企业的成功关键就是要充分实现整个链条中两端的价值,利用现代物流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有利于战略发展的供应链系统。
3 使物流业“笑”的更加灿烂
从我国物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大多数都还处于以微笑曲线中间环节作为主要功能的状态,这使得整个的物流产业赢利水平不高,发展缓慢,这当然和我国的发展状况也是有密切联系的。所以,物流企业应该在建立有利于战略发展的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系统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在那些科技含量低、附加价值少的环节上花费时间,即将产业链条中低附加值的环节外包出去。具体的发展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作为整个物流产业链条中的导向,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从物流业的微笑曲线中可以看出,物流信息服务的附加值较高,可以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空间。而且,随着信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技术已经融入到物流运作过程中,使得物流企业转向到网络化的道路,扩大了企业的规模。这样的方式,使得信息技术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等环节想融合,实现了现代化物流服务的目标。实现物流信息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顾客的服务质量。物流信息化的实现,有利于物品从供应商更快地运输到需求方,实现顾客的快速响应,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与利润。
3.2 优化物流服务
同样作为物流微笑曲线中高附加值的功能环节,物流服务已成为企业竞争策略的重要手段之一。从物流企业的角度来看,物流服务就是企业的产品,而产品的内容就是物流服务的内容。物流企业的服务就是要满足向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的需要,无论是在服务能力上,还是在服务质量上都要以“让客户满意”为最终。在能力上满足客户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多批性、网店广等方面;在质量上满足客户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安全、快速、准确、经济等方面。通过在物流企业发展过程中不断的优化物流服务,积极与用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形成战略联盟,建立客户对其的忠诚度,并逐步形成品牌效应,使得物流业真正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为企业本身创造新的发展机遇。
3.3 发展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系统
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理念是企业一直追逐与努力的目标,而随着物流需求的增加,许多企业依据各自的优势,正在积极地寻求物流伙伴。许多外资物流企业为了扩大其竞争优势,积极实行物流本地化的战略,自己本企业并不建立单独的物流部门,而是挑选若干专业的物流提供商来获得其需要的物流服务,这足以说明第三方综合物流的方向发展是物流业的必由之路。就我国目前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发展来看,大部分是由传统运输、仓储企业转型过去的,而它们所提供的服务也往往局限于过去的业务领域,并没有完全把现代化物流服务的理念发挥出来,还具有一定的差距。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如果想要在同行业中站稳脚,必须要实行综合性的服务体系,不能只强调单一的功能,而应该为顾客提供个性化全方面的服务。
3.4 适当地将低附加价值区外包出去
在整个的物流产业链中,有一些附加值较低而且利润空间较小的功能环节,对于这些价值区,需要耗费管理成本,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它们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成本的主要组成之一,但却不构成生产经营的主要内容和核心业务,这就使其成为一个额外的负担。所以,可以考虑适当地将这些环节外包出去,拥有专业化的物流服务,而本公司来全心发展自己的核心业务,倒也不失为一种缓解成本上升、节约经营资金的良方。适当地将低附加值的功能环节外包出去,可以使得企业集中精力于主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核心业务,增强实力参与市场竞争;再者,外包还可以加快产品流通速度,减低风险,并且它的专业和规模能够压缩物流管理费用,最大限度地盘活库存,改善企业现金流;最后,有效的外包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因为优质高效的服务可以使客户的满意度大大提升,同时也加强了客户对本企业的忠诚度,这对于企业来讲是一种无形财富,在一定意思上提升了企业形象。
这些发展策略无非都是向着微笑曲线两端延伸,想让企业获得较高的利益,但是我们还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清自己的实力,以微笑曲线为指导,根据自身国情,科学的发展我国物流企业。我们不能为了克服低附加价值的压力,使得企业在短时间内摒弃低附加价值区,一心往高附加价值区挤,如果这样,将会带来更严重的问题。毕竟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是从运输、仓储业转型过来的,虽然这是低附加价值区,但是这也是由我国目前国情和综合实力决定的。
综上所述,我国物流企业要想健康迅速成长,必须结合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总结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微笑曲线,让其更好地指导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启蕾.物流学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 叶汉迟.关于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思考[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2(5):11-14.
[3] 吕乃基,兰霞.微笑曲线的知识论释义[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8-22.
关键词:单位犯罪 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漏洞 刑法完善
从司法实践来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是一个不容回避并且已经日益紧迫地需要加以回答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寻找解决的方案。
一、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无法适用于犯罪的单位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对不同的犯罪,按照法定最高刑的轻重分别规定了4个档次(外加一项特别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那么,在这几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中,哪一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适用于犯罪的单位呢?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上是采取“双罚制”,只有一小部分犯罪是实行“单罚制”。采取“单罚制”时,只处罚有关的责任人员(自然人),不处罚犯罪的单位。而在采取“双罚制”时,则是既处罚犯罪的单位,又处罚有关的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对于有关的责任人员,是可以按照其法定刑的轻重来决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但是对犯罪的单位来说,由于其法定刑只有惟一的一种刑罚———罚金刑,而罚金刑虽然有数额多少的区别,却不可能有刑期长短之分,它缺少据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这一条件,因此,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无法确定出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
(二)不能将罚金刑解释为是“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由于《刑法》第87条规定的第一档追诉时效期限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因而,笔者曾经“大胆”地假想: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含义,是否可以将其解释为:“凡是法定最高刑为低于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管制,以及各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都属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可以作这样的理解,那么,就可以将这些刑罚的追诉时效期限都确定为5年。相应地,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也可以按照这一档来确定,则一律是5年。
但是,这样的理解,显然过于牵强。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的法定最高刑,实际上仅限于主刑,只能是指有一定期限的主刑,而并不包括附加刑。另外,把所有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都限定为五年,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不符合根据法定刑的轻重分别确定不同期限的追诉时效的做法。如果这种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超过五年之后仍然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判例岂不都成错案了吗。因此,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对此问题的结论是:虽然应当规定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但是,现行刑法并没有对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作出规定。因为,如果要认为刑法规定了犯罪单位的追诉的期限,那么就将会被“追问”到它的追诉时效期限到底是多长的问题,而如果无法确定它的具体追诉时效期限,那就只能理解为刑法并没有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刑法》仅仅是依据主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而对犯罪的单位并没有规定主刑。因此& 无论如何都无法计算出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实际上,这是刑法中的一个漏洞,应该在对刑法进行再次修订时予以补充和完善。
二、刑法应补充规定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
(一)单位犯罪中的犯罪单位也应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从《刑法》总则第4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8节(时效)第87-89条关于追诉时效的3个条文的规定来看,规定的都是针对所有“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并没有特别地限定为是单指“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时效,更没有把“单位犯罪”排除在外。因此应该理解为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对所有的犯罪(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均适用的规定。既然所有的犯罪都要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那么,单位犯罪也不能例外,也理应要受这一限制。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的期限,这是不合适的。即使是自然人犯罪中的最严重的犯罪(例如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尚且要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特殊情况下可不受此限制,即:“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那么,对于通常是以实施经济犯罪为内容,并且其法定刑也相对较轻的单位犯罪来说,应当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难道法定刑仅仅是罚金的单位犯罪可以永远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吗?极端而言,难道一百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还要继续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吗?到那时,连犯罪单位中的有关责任人员都已经死亡了,还要再回头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这岂不太不合理了。因此,认为单位犯罪中的犯罪单位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的观点,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不合适的。所有的犯罪,都要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二)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应该根据犯罪轻重来确定
如何确定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呢?这的确是有一定难度的问题。如果对单位犯罪中的犯罪单位统一规定一个固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例如,统一规定为5年,或者统一规定为10年),则有所不妥,因为单位犯罪的范围涉及面广,其中既有一些严重的单位犯罪,也有一些情节较轻的单位犯罪。一概将其规定为一个固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将会导致这样的结果:不管单位犯罪多么严重,其追诉时效期限都是相同的。这不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一致,也不符合确立追诉时效期限的目的。并且,如果其追诉时效期限的时间较长,则对较轻的单位犯罪来说,其处罚过于严厉;而追诉时效期限的时间较短(例如统一规定为5年),则可能使犯罪的单位轻易地逃避刑罚处罚。当然,将来在刑法修订时,根据对犯罪单位的罚金数额的多少具体确定数档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这也未尝不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但是,这有赖于将来在刑法中对罚金刑数额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
(三)建议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来确定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
相比较而言,笔者倾向于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来确定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因为:结合《刑法》第87条(对犯罪的自然人分别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确定单位犯罪中的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也应当根据其犯罪的轻重,分别予以规定。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的犯罪单位的处罚,基本上是采取以下规定方式:“单位犯本条(前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前款)的规定处罚。”虽然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有些只规定了一定的比例或幅度),但是单位犯罪的犯罪情节也是会有所不同的。因而,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可以参照刑法对单位犯罪中有关的责任人员(自然人)的法定刑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具体的标准,按照《刑法》第87条的规定来确定。例如,《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该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可以按照该条文第1款的规定来确定,具体是指:单位犯本罪的,一般按照法定最高刑3年有期徒刑来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如果单位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法定最高刑10年有期徒刑来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
虽然单位犯罪中有两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其一是单位;其二是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这都是基于单位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而产生和引起。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是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则,援引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来确定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应该讲也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方案。
当然,为了解决确定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依据问题,还应当考虑在《刑法》第87条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该条的第2款:“对犯罪的单位,按照刑法规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有了这样的规定,相信将会有
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对犯罪单位可以无期限追诉的不合理局面,并且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顺便提及的是,在我国刑法对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问题修改之前,不宜通过刑法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因为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刑法问题,是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来添加其含义的,它只能通过修改法律的方法来弥补。
摘 要 在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高校体育教学改革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从目前国内高校体育教学现状来看,仍旧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针对新时期高校大学生心理和生理特点采取新的教学模式,实施教学管理,同时不断加强高校体育教学资金的投入,重视大学生体育素质的提高。文章对高校体育教学方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研究,希望能够为高校体育教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高校 体育教学
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教育改革不断深入。许多高校已经越来越认识到体育教学对大学生身心素质培养的重要性。虽然目前国内高校体育教学现状仍旧无法满足全面素质教育的要求,但随着教育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教学手段的不断发展,高校体育教学的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一、高校体育教学方法现状
高校体育教学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新的教学模式已经逐渐成熟和完善。终身体育理念已经逐渐走入体育教学课堂,在学生当中反响良好,为高校体育教学带来了良好影响[1]。尤其是对于素质教育的要求,体育教学已经开始由以往应试教育中不重要的课程转变成为大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重要内容。体育老师教学地位也有了很大提升,开始重视体育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改变。高校体育教学方法的创新为体育课程注入了新鲜的活力,激发了学生学习体育,强健体魄的兴趣。虽然在实际调查过程中也暴露出高校体育教学的一些不足,但高校体育教学发展的形势和改革的方向是良好和正确的。
传统的体育教学方式比较单一,缺乏针对性,内容也十分枯燥,体育教学的评价机制也不科学,难以形成有效的教学机制促进学生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在提高学生身体素质方面效果不佳[2]。实施高效体育教学方法的改革不能仅将实现终身体育的目标停留在宣传口号上,必须要在实践中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锻炼习惯。
二、高校体育教学发展的必要性
高校体育教学发展是社会时展的需要,随着人们意识形态的变化,高校体育教学开始转向提高学生体质健康为教学原则,注重体育教学的科学化和实效性。高校体育教学帮助学生提高身体和心理的健康,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高校体育教学发展是社会人才的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解节奏也越来越快,缺乏综合素质的大学生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无法从事高危需求较高的社会劳动。因此,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竞争力,高校体育教学至关重要[3]。
高校体育教学发展也是培养学生树立终身体育目标与思想的需求。随着科技的进步,体力劳动者所占比例开始逐渐下降,脑力劳动者所占比例逐渐升高。大部分脑力劳动者忽视了体育锻炼的重要性,这是不科学的[4]。高校体育教学能够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体育锻炼观念,养成锻炼习惯,提高自身身体素质。
三、高校体育教学的发展趋势
面对当今教育改革不断摄入,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环境,高校体育教学必将面向多元化和信息化发展[5]。高校体育教学的模式将会进一步创新,更加适应当前体育教学的需求,实现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高校体育教学方式将会不断完善。高校体育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老师为指导的教学活动。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好的接受体育知识,掌握体育运动的技巧,需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高校体育教学的多样性。通过向学生讲述专业体育知识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实现高校体育教学的实效性。通过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发挥学生的特长开展个性化教育。这都将成为高校体育教学的主流内容。
当然,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逐渐普及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渗透到高校学生的学习生活中。高校体育教学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网络体育教学,一方面利用网络技术对高校体育老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高校体育老师的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实现高校体育的远程教学,尤其是针对一些心理存在问题的学生,网络教学更能够为其提供自由的学习空间,老师也能够通过网络与学生进行沟通,疏导学生的心理问题。
四、结束语
高校体育教学的目的就是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是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环节。要发挥高校体育教学在大学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需要高校加大力度支持体育教学的改革,聘请或培养高质量的优秀体育人才任教,建立完善的体育教学机制,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建立完善的体育教学改革模式,实现高校体育教学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庄艳华.体育课程改革背景下普通高校公共体育课选用教学方法的现状研究[D].苏州大学.2007.
[2] 唐晶.对湖南高校《体育与健康》课程实施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3] 王保奎,邹利民,钟浩.体育教学模式在高校体育教学中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J].搏击(体育论坛).2011.03(11):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