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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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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范文第1篇

    1. 章春芳诉章建华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

    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

    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得行为已完车。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原告表示无此必要。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现原告称,取回录像机当天即发现商标纸脱落,经试放发现有马达声响,图象有规则的抖动等,她认为是自己不懂录像机性能而未调试好;第二天,又发现录像机外壳光洁度不好,也不在意,并请来同事帮助调试,情况依旧;第三天,她将录像机送往修理部,修理部的人告知该机已启封过。她要求将机盖打开,发现机内磁鼓等零件以锈,修理部的人遂告知该机已无使用价值。10月15日,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去出售商店调换。被告主张原告方同行,愿负相关的车旅费,未被原告接受。被告称,他根据原告要求去出售商店要求调换,遭拒绝。故只得将录像机重新交给原告。以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修理该录像机需修理费人民币1000多元。被告方考虑到邻居关系,同意补偿200元,原告未能接受。

    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是委托关系。被告在原告的授权范围内,为原告代购录像机,在此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不履行职责或与他人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且被告已将该机交付原告,原告也已付清了价款,至此,被告的事务已完成,双方的委托关系即告终止。原告提出录像机外观质量问题,因其发现后未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对此可视为接受。至于原告提出录像机内部零件质量问题,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故应由原告向出售商店交涉。再则,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给她的录像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故其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15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章春芳要求被告章建华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由章春芳负担。

    「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而产生的纠纷案,主要涉及了关于的一些基本知识。《民法通则》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包括三方当事人:一是被人,也就是本人;二是人,即运用自己的能力帮助被人的人;三是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包括三种:委托,法定和指定。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委托。委托有如下特点:(1)人以作出意思表示为职能;(2)人得以被人得名义进行活动;(3)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人。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在广州为原告购买录像机一台,因而具有了权。被告又是在原告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原告购买了松下J20录像机一台,也符合原告的要求,没有滥用权和超越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是有权,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就直接归属于被人即原告。

    2. 李凌与李小明法定关系纠纷案

    「案情摘要

    李凌与林红于1994年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李小明,1998年李凌与林红协议离婚,李小明由李凌抚养。2000年李小明在与邻居小孩玩耍过程中将一男孩张明新打伤,张明新共花去治疗费3000余元。张的父母多次找李凌商议解决,但李凌称:“这孩子我管不了,有什么事你们找他妈妈去吧,我不为他惹的事操那个心。”张明新的父母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赔偿,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通知李凌到庭,但李凌拒不到庭。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一些问题必须李凌到庭才能查清,遂延期审理,又向李凌送达两次传票,要求其到庭,李凌仍予以拒绝。县人民法院遂对其拘传。开庭以后,李凌到县人大常委会控告法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理由是张明新受伤并非他所致,他没有法律责任,法院的拘传是错误的,要求予以道歉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分析

    本案涉及到中关于法定的问题。所谓法定,是指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为人的。法律设置法定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李凌与林红离婚,李小明与李凌共同生活,李凌自然就成为李小明的法定人。李小明参加诉讼即是他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本案中李凌声称不上他打伤的人他管不了李小明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也是推卸不了责任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李凌不但要李小明参加诉讼,而且还要就李小明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正是鉴于李凌和李小明之间的法定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拘传是合法的。

    3.刘力、刘巍刘虹诉讼纠纷案

    「案情摘要

    张军与刘虹于1980年结婚。婚后因一直未能生育子女

    造成刘虹与其公婆之间的关系紧张。由于长期心情郁闷,精神抑郁,刘虹于1988年患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1990年张军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虹离婚。因刘虹母亲早逝,市人民法院遂通知刘虹的父亲刘力刘虹参加诉讼。而刘力声称,他现在已另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刘虹的人,但他可以让刘虹的哥哥刘巍作为刘虹的人,刘力告知刘巍后,刘巍表示拒绝,二人遂申请刘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解决。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指定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人。”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有权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三是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也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呃逆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本案中刘力、刘巍都上刘虹的监护范围内的近亲属,二人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刘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有权予以指定,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如果对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即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王立生行为无效案

    「案情摘要

    王立生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1995年9月,其亲戚

    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王立生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王立生追回牛肉款。王立生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立生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行为无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3款规定:“人和被人串通,损害被人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构成无效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人和第三人有主观上损害被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人和第三人客观上都实施了损害被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也给被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被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王立生作为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明知买下这16头病牛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仍然与其亲戚通谋,具备了主观上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故意。在客观上,牛肉被本单位的职工食用后不仅造成了食物中毒,而且给本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损害实际发生。在因果关系上,该单位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王立生及其亲戚的恶意串通将病牛卖给该单位食堂而直接造成的。因此,王立生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该单位的行为,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行为,因而王立生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5.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某案

    「案情摘要

    1992 年11月18日,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武汉市某拆迁还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的合同。据此合同,房地产公司以6000万元取得徐东路小区6万平方米商品房的所有权及销售权。为尽快销售此商品房,1993年2月10日,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一房地产公司经营部的名义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最低售价为每平方米1160 元,期限6个月;房地产公司按实际销售总金额的6‰付给陈某作销售费用;房地产公司付给陈某的报酬分两档:一档从每平方米1160元至1210元,陈某获 30%;二档为每平方米1210元以上,陈某获60%;整个销售工作由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全盘控制;销售出的房屋尾款若不能按期到位,由陈某负责催收,房地产公司协助。同日,房地产公司向陈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称:本公司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全权委托陈某承销,销售以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加盖受托人私章为有效,授权期为9个月。房地产公司同时向陈某提供了合同专用章。

    陈某接受委托后,即组织人员展开销售活动,并与1993年3月8 日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农垦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单价为每平方米1255元。合同由陈某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签定。 1993年3月15日,陈某又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签订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合同单价为1306元,总价款 8010万余元。此合同亦加盖房地产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陈某私章。1993年3月22日,陈某将此合同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并按总经理的要求销毁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全部原件。3月24日,总经理通知陈某前往房屋公司,告诉其房地产公司、房屋公司和拆迁公司已于3月20日另行签定合同,陈某房地产公司与房屋公司于3月15日签订的合同原件被销毁,陈某得到房地产公司的承诺后,将合同专用章交还房地产公司。此后,房地产公司拒付陈某的费及报酬,双方发生纠纷,房地产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房地产公司起诉称:被告利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赋予的身份,分别与实业公司、房屋公司订立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企图私吞两份合同的差额,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原告为此与被告及相对人销毁了两份合同,并解除被告的委托权。原告与饿房屋公司重新订立的联合建设合同,与原告无关,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在被告履行之前已经解除。请求确认双方签定的委托合同已经解除,确认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费及奖励提成。

    被告陈某答辩并反诉称:与被告签订有委托合同,所有行为均系依约履行。现原告违约拒付费和报酬,故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费及报酬共计496万元。

    「审理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陈某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的主体、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且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故合同有效。被告在原告与实业公司订立合同后,又以更高的价格原告与房屋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得知被告又以其名义与房屋公司签定合同后,不仅未作任何表示,反而要求被告终止与实业公司的合同,应视为对被告其与房屋公司订约行为的默认。原告诉称被告利用两份合同私吞差价款及被告与实业公司恶意串通侵犯其利益,查无实据,不能成立。被告依据委托合同以原告名义与房屋公司签订的有效合同,已完成部分事务。原告在期间届满,被告完成全部事务之前撤回所授予的权,致使被告未能完成全部事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由此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被告完成的部分事务,原告应当按委托合同的约定,以被告原告与房屋公司所订合同的价格为标准,向被告支付适当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中华人民内共和国合同法》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当时判案的所依据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原告房地产公司向被告陈某支付费用及报酬 1973402.99元,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16679.6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和对陈某出具放弃酬金的字据不予采用,是错误的。请求确认委托合同无效,陈某无权追索酬金,应追究陈某企图侵害我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陈某上诉称:原判认定我仅完成部分事务不当,请求认定已完成全部事项,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费用、报酬及违约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委托合同未违背法律、政策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属有效合同。房地产公司在委托合同期间届满前撤销授予的权,致使陈某未完成全部事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陈某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陈某依合同完成部分事项后,因房地产公司取消委托而丧失权,对应按合同取得的报酬,根据公平原则,需由房地产公司给予适当补偿。据此,经法院主持调解,房地产公司与陈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付给陈某费及报酬人民币197万元,按约定期限分期支付。

    「分析

典型案例范文第2篇

在结束解剖台上的检验程序后,被劫持者说他们有时会被带去另一个房间,然后被要求直接触碰一些看起来不寻常的婴儿。根据被劫持者的说法,那些婴儿看起来是外星人和人类混血而成的,被称为“混血儿”。有些被劫持者还曾经看见过幼儿期、少儿期、青春期和成年的“混血儿”。

有时被劫持者报告说他们被强迫执行一些任务,在某种程度上那是一种测试。他们说一些器械会被放到检验室。被劫持者有时会被要求与其他人类发生,有时是与未成年或成年的“混血儿”。他们最后都会回到他们的生活环境里,而且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忘记刚刚发生过的事。

除去衣物

除去被劫持者的衣物一般有三种原因:①对外星人将要做的实验有积极的促进作用;②避免病菌散播和“混血儿”被感染;③避免人类偷窃仪器和物品。

检验

多年以来,研究者认为外星人对人类的检验是劫持事件发生的原因。这种检验被认为是外星人对人类的一种“研究”或“实验”。事实上,这类在大多数劫持事件中出现的检验并不是劫持的目的,而是劫持事件主要目的实施之前需要完成的准备工作。

检验是异乎寻常的,通常外星人会用手指游走于人类的全身。这种检验的真实目的没有人知道,但最新的证据显示,这是一种对人类神经的初级检测,因为外星人对人的神经系统表现出特别的兴趣。同样,外星人还对人类大脑、脊椎和其他特殊的神经部位进行很细致的检查。

大脑扫描

大脑扫描是一个外星人在非常近的距离注视被劫持者的眼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被劫持者无法闭上眼睛或是集中目光。当问起被劫持者在这个过程中大脑发生了什么时,他们会说经历了一些情绪上的变化,并看到一些映像。证据显示,外星人在这个过程中通过视神经进入了人类的大脑和其他神经网络,并和人类发生了神经上的接触。外星人可以制造出它希望被劫持者感觉到或是看到的任何情绪或是映像。

大脑扫描经常与对人类卵子的采集联系在一起。外星人制造出非常强烈的与性有关的画面,以利于在某一特殊时刻在人类身体内部进行采集卵子的程序。

由于被劫持者当时高强度的思维活动,他们通常会错误地报告他们当时和外星人“合为一体”,或是外星人想“感受人类的感觉”。他们也会将大脑扫描过程误以为是与外星人发生了性接触。

卵子和的采集

采集人类的卵子和是一个不幸的、但在劫持事件中常见的例行程序。对于女性被劫持者,外星人会使用器械取出成熟的卵子,或是侵入卵巢取出卵泡。有些证据显示,外星人可以通过大脑扫描使卵子快速成熟并脱离卵巢以便采集,这种采集可以用在任何年龄段。

对于男性被劫持者,是由安放在生殖器上的器械采集的。这种器械有些是便携式的,有些是安装在小推车或是墙上的。

有时女性被劫持者会与男性发生,这对于外星人来说只是一个与本身完全无关的采集程序。

胎儿的植入和取出

在很多时候,女性被劫持者会经历更多在身体内部进行的程序,她们说有东西被放在她们身体里面。有时外星人会告诉她们:“你现在怀孕了。”第二天她们会感到怀孕了,通常的早孕检查或试纸都可以检测到。大约怀孕9周~11周以后,她们会被再一次劫持,胎儿会被取走。

育囊

有时女性或是男性被劫持者,甚至是他们的孩子,会被带进一间特殊的房间,里面靠墙处有许多成排的装有液体的容器,每个容器里面都悬浮着一个胎儿。外星人会告诉被劫持者,其中一个或多个胎儿是他们的。但我们还不知道外星人这么做的真正目的。混血儿童

女性被劫持者经常会被带进一间有许多婴儿的房间,婴儿们都被放置在一种特殊的支架上。被劫持者会被要求用皮肤接触这些婴儿,在某些特殊程序中,她们会被要求照顾这些婴儿。被劫持者说那些婴儿像是人类和外星人混合而成的,是“混血儿”。这些“混血儿”的表情很冷漠,反应不像普通人类的婴儿。经常有被劫持者认为那些婴儿“生病”了,但证据显示这是正常的表现。男性被劫持者和小孩通常只被要求进行皮肤接触。

幼儿和少年

人类会被带进一个房间并接触一些年龄在2岁~10岁的“混血儿”。在“混血儿”的成长过程在外星人的监视下,人类小孩与“混血儿”一起玩耍中,它们与人类的接触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作为幼儿,它们从人类儿童那里学会玩游戏。人类的儿童在游戏中与“混血儿”的关系是平等的,并要教会它们游戏。

青少年

当“混血儿”进入青少年时期,它们在劫持事件中的角色被扩展了。它们会成为劫持过程中的助手,帮助外星人和成年“混血儿”。它们中的一些会使用更精密的装置,其他的会与人类发生更多的接触,有时也包括。

成年

成年“混血儿”在劫持事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通常与外星人一起出现在劫持事件中。近几年,劫持事件中常有“混血儿”单独出现并完成任务,而不再有外星人的监督。被劫持者也会与“混血儿”发生,而不再进行采集卵子和胎儿植入。

“混血儿”的独立任务

被劫持者报告说一些“混血儿”从儿童时代开始一直与他们保持一种经常性的、错综复杂的接触。很长时间中他们都会多次看见同一位“混血儿”,那些“混血儿”一般都与被劫持者处于同样的年龄阶段。他们的关系通常是以繁衍为主导的。有时被劫持者感觉与“混血儿”的个人接触是很积极的,也有被劫持者认为这种接触是很负面的,他们认为“混血儿”带有欺凌性。一些“混血儿”对人类的生活和相互关系特别感兴趣,但没有任何任务是与人类的政治和社会结构相关的。

神经检验程序

大多数的检验程序都是与人类的神经系统相关的。目前还不能完全理解这些程序的意义,但可以证实外星人“有控制人类的能力”,从而进行神经系统的检验。这样的神经方面的控制可以不通过注视(大脑扫描)人类而完成。

想象

外星人有时将映像植入被劫持者的大脑,于是他们可以“看见”,就像现实中真实的场景。这些映像经常有以下几类:战争、核爆炸、陨石撞击造成的破坏和地震等。其他一些时候他们会看见一些日常生活的场景:野餐和在公园里散步等。尽管无法完全知道这么做的目的,但根据目前的证据显示,观看这些场景对被劫持者将来要做的一些事会产生神经系统上的重要作用。

图像

在一些时候,典型的毁坏或是寻常的生活图像会显示在屏幕上。通常在被劫持者观看屏幕的时候,外星人都会密切注视他们。

表演

被劫持者会被要求在一些“神秘事件”中表演。他们被安排在一些预先设计好的事件场景之中,并相信这些事件正在发生。他们必须在这些场景中与外星人或是其他被劫持者产生互动。这有可能是为将来的一些活动所做的神经系统方面的准备。

测验(训练)

被劫持者被要求坐在一个操控器前面,并有目的地操作类似电子仪器的装置。他们有时被要求保持屏幕上的一个点在许多线条中间,有时会在听到某种声音时按下“正确”按钮。这些可以认为是为将来的行动所做的神经系统训练。

典型案例范文第3篇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主观上不具有故意的心理态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定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采取逃跑和用货车车头冲撞民警汽车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对被告人的心理态度的认定。我国《刑法》第18条所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从法学标准,从防卫社会不受侵犯的层面作出的规定,而不是从医学层面作出的规定。从医学层面考虑,严重醉酒的人,可能陷入意识模糊甚至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只规定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但未认定在醉酒情况下的故意或过失。这一规定表明醉酒不能成为酒后犯罪的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理由,但对酒后犯罪的罪名如何认定未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来认定被告人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过程中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后果是明知的,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即为故意,否则,应推定为过失。本案当事人,在违章停车后不服交警管理,驾车逃跑,在众人拥挤的道路上驾车急驰,尚能避让行人,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表明被告人还没有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应当认定为具有犯罪的故意。

典型案例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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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博智能家居功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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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智能电器控制系统,通俗的讲就是对电器进行智能控制与管理的系统,传统的电器都是以个体形式存在,没有系统的管理与控制,而智能电器控制系统,就像一张无形的网络,把所有能控制的电器以一定的结构有机的组合起来,形成了一个整体,通过这个管理系统,用户可以实现对家电的集中无线遥控、定时开关控制及远程控制, 以及实现电器的场景控制与管理,从而达到智能电器系统的节能、环保、舒适、方便的功能。

索博智能家居系统主要可以实现以下九大功能:

1、远程控制――一个电话,家电听话!

您有没有想过,在上班途中,突然想起忘了关家里的灯或电器,打个电话就可以把家里想要关的灯和电器全部关掉;下班途中,打个电话先把家里的电饭煲和热水器启动,让电饭煲先煮饭,热水器先预热:等您回到家,马上就可以洗个热水澡啦,并可立即享用香喷喷的饭菜啦;若是在炎热的夏天,您可以打电话把家里的空调先开启,回家后就能享受丝丝凉意啦!在家里,您可直接拿起分机电话就可以控制家里所有的灯和电器啦.

2、定时控制一一免费保姆,体贴入微!

早晨,当您还在熟睡,卧室的窗帘准时自动拉开,温暖的阳光轻洒入室,轻柔的音乐慢慢响起,呼唤您开始全新生活每一天;当您起床洗漱时,微波炉(电饭煲)已开始为您烹饪早餐,您就可以马上享受营养早餐啦;餐毕不久,音响自动关机,提醒您赶快上班;轻按门厅口的 “全关”键,所有的灯和电器全部熄灭,安防系统自动布防,这样您就可以安心上班去啦!当您和家人外出旅游时, 可设置主人在家的虚拟场景,这样小偷就不敢随意轻举妄动啦。

3、智能照明一一梦幻灯光,随心创造1

轻松替换: 无论新装修户,还是已装修户,只要在普通面板中随意暗接超小模块,就能轻松实现智能照明,让生活增添更多亮丽色彩.

软启功能:灯光的渐亮渐暗功能,能让眼睛免受灯光骤亮骤暗的刺激,同时还可以延长灯具的使用寿命。

调光功能:灯光的调亮调暗功能,能让您和家人分享温馨与浪漫的同时,还能达到节能和环保的功能。

亮度记忆:灯光亮度记忆艺的功能,使灯光更富人情味,让的灯光充满变幻魔力。

全开全关: 轻松实现灯和电器的一键全关和所有灯的一键紧急全开功能。

4、无线遥控――随时随地,全屋遥控!

您有没有想过像遥控电视机一样遥控家里所有灯和电器呢?现在只要一个遥控器,就可以在家里任何地方遥控家里所有楼上楼下、隔房的灯和电器;而且无需频繁更换各种遥控器,就能实现对多种红外家电的遥控功能;轻按场景按钮,就能轻松实现“会客”、“就餐”、“影院”等您想要的灯光和电器的组合场景。

5、场景控制――梦幻场景,一触而就!

回家时,只要轻按门厅口的 “回家”键,您想要开启的灯和电器就自动开启,马上可以准备晚餐啦;备好晚餐后,轻按“就餐”键,就餐的灯光和电器组合场景即刻出现;晚餐后,轻按“影院”键,欣赏影视大片的灯光和电器组合场景随之出现;若晚上起夜,只要轻按床头的“起夜”键,通向卫生间的灯带群就逐一启动,不要再摸黑啦,回卧室后,再把灯全关;您是不是觉得生活比以前更神奇而富有意思呢。

6、集中控制――一键在手,尽在掌握!

就像宾馆床头柜的集中控制器一样,轻松集中控制家里的所有灯和电器;即插即用,外观更小巧,使用更方便;夜晚,如有突发事件,只要按一下全开紧急按键,所有灯就全部同时亮起;睡觉前,只要按一下全关按键,所有灯和电器就全部关掉.无需再担心忘了关某些电器啦。

7、电脑控制――轻松点击,智能实现!

鼠标轻松点击,就可实现所有灯和电器的智能控制,功能更强大,控制更方便,介面更美观!

8、家电控制――普通家电,智能升级!

通过用电器随意插、红外伴侣、定时控制器、语音电话远程控制器等智能产品的随意组合,无需对现有普通家用电器进行改造,就能轻松实现对家用电器的定时控制、无线遥控、集中控制、电话远程控制、场景控制、电脑控制等多种智能控制。

9、电动窗帘――随时开关,随意遥控!

无需再为每天开关窗帘而心烦,结合定时控制器,电动窗帘每天自动定时开关;遥控器轻松一按,窗帘自在掌控中。

三、索博智能家居典型设计方案:

当遇到客户需求时,我们就需要给客户做一个满意而且合适的方案,做一个成功的方案要注意两点。首先是满足客户的功能需求,其次是预期客户心理价位的满足。一个成功的方案,不只是做最强大的功能方案,最主要达到合适度,要分析与推断客户的心理价格、生活习惯、家庭成员组成、性格及职业等。我们今天按常规需求来设计一个别墅智能照明和智能电器控制方案。我们按以下流程来设计方案:

1、了解客户需求:

首先得了解客户的功能需求,其次要了解客户的房源信息,最主要包括是房型图,灯光开关插座图。每路负载功率,三相或单相电等信息。以下是一个典型的三 层别墅的成功方案案例,我们以它的第一层为例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配置方案。

方案配置清单及功能简介

此方案可以实现以下五大功能:

1)智能照明系统:住户可以分别在客厅、娱乐室、父母房等处实现用一个遥控器一对一遥控一层的23路灯光,其中了路灯光可以实现随意调光及亮度记忆场景功能。住户可以实现对灯光的分区域管理与控制。

2)无线遥控系统:住户无需要手动开灯关灯,只要一个遥控器在手,就可以随处实现灯光的控制,就像控制电视机一样方便,想开想关尽在遥控中,非常方便。

3)场景控制系统:住户走到家门口,用随意携带的四位超薄遥控器,就可以一键实现回家灯光、电器场景,不需要摸黑进家门并一一开灯或电器。在“就餐、看片、休息、会客”时,分别只用一键就可以实现这种不同灯光亮度和电器开关状态的生活场景,非常舒适与智慧。

4)家电控制系统:住户遥控器――卫生间的热水器和客厅及卧室的两台空调,若再配套相应的电话远程控制器设备,则还可以实现远程开关热水器及空调,则无需等待,回家后就可以享受丝丝凉意与沐浴的快乐;若配套相应的定时控制器设备,则还可以实现定时开关这些设备的功能。

5)电动窗帘控制系统:每天开关窗帘是不是很麻烦?如果安装了电动窗帘,再配置相应的定时控制器,则每天早上窗帘自动打开,晚上自己关闭;平时也可以在家里任何位置用遥控器随意遥控客厅的窗帘的开关,甚至一键创造灯光及窗帘开或关的生活场景。若配置相应的电话远程及定时控制设备,则还可以实现远程控制开窗帘与关窗帘,每天早上窗帘自动打开,晚上自动关上,您不觉得生活很现代与智能吗?

3、弱电布线要求:

PLc―BLs系统对弱电布线的唯一要求就是每个开关盒里都必须有零线和火线。若要实现墙上开关式的场景功能及双控制功能, 同样需要零火线预留在开关盒内。若要实现电动窗帘控制,则必须在接近窗帘的墙上预留零线和火线开关盒, 同时从该开关盒预埋四根电机控制线到窗帘电机的安装位置。其它按传统照明开关布线即可。

索博智能家居系统的智能开关目前只提供86盒式标准外型,若用户需采用1 20式等非86盒式的开关外型,则用户需自己选购普通机械开关,并搭配索博的微型控制器来实现家居智能化。

四、索博智能家居安装调试:

在接收了客户的订单,我们需要帮助客户实现智能家居的功能,这就需要我们把产品实实在在的安装到客户现场去,这就是智能家居安装调试的课题啦。索博智能家居的安装调试分为三个步骤,即接线、安装、调试。

1、接线:

索博智能家居产品按是否需要接线分为接线式的产品和随意插式的产品,接线式的产品主要包括:开关外型的产品和模块外型的产品,随意插式的产品又分为两孔式和三孔式的,他们无需接线,即插即用。下面我们主要来讲接线式的产品如何接线。

接线式的产品一般都有四个接线柱:X接零线,L接火线,1、2分别接负载即可,如果是发射类产品一般只有两个接线柱, 即N和L,例如:场景控制器;如果是单路的接收器设备,一般只有一个负载接线柱l,例如:单路白炽灯控制器。

2、设置:

索博智能家居产品的设置分为两大部分,首先是每一个接收器都必须设置主地址码,其次是每一个产品本身需要进行一些设置,例如:副地址的设置、红外转发器的红外,遥控器上场景控制等。关于每一个产品的具体设置我们今天不一一展开,我们主要讲接收器的地址码如何设置。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为什么要设置地址码?地址码的构成是怎么样的?

在智能家居系统中不只有一路电灯或电器,那么它们是如何彼此辨别的呢?我们通过给每个接收器分配一个唯一的编码,这样,一个编码代表一路接收器,则每一路接收器控制的电灯或电器就能相应得被单独控制啦。我们根据客户的需要给每一个接收器产品分配一个唯一的地址码。地址码结构如下:

地址码二房间码(HOUSE CODE)牛单元码(UNIT CODE)

房间码用字母:A、B、C、D……0、P来表示。

单元码用数字:1、2、3、4……15、1 6来表示。

地址6马举例:Al、A5、C8、G14、F16等。

设置地址码的步骤:

A)首先让接收器产品进入设置状态

对于开关外型类的接收器进入地址码设置状态方法统一如下:

上键按一下,下键连按三下,第三下按住不放5秒左右,直至相接的相应灯或电器启动后,松手。

对于学习键外观类接收器进入地址码设置状态方法统一如下:

直接按住学习键不放5秒左右,当指示灯闪烁时松手。

B)当接收器进入设置状态后30秒钟之内,用遥控器或集中控制器等发射器向接收器发射想要分配的地址码的控制命令,接收器所控设备熄灭即表示设备成功;例如:当接收器进入设置状态后,想把接收器地址码分配成A3,则用遥控器或集中控制器发射、3 ON或oFF,接收器所控设备关掉,就表示地址码设置成功;再用遥控器或集中控制器发射A3 ON或OFF指令,若能正常控制,则表示地址码真正学习成功。

3、调试:

典型案例范文第5篇

    1.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2.卜新光申请安徽省公安厅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4.程显民、程宇、曹世艳、杨桂兰申请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辽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5.许秀琴申请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6)吉高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6.马云平申请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陕赔他字第0000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7.叶寿美申请江苏省南通监狱虐待致伤国家赔偿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苏法委赔字第000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8.张留军申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豫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