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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关系到国家和职工个人两方面的利益,务求准确。在手工计算情况下,工作量大且容易出错,运用Excel辅助计算则能收到事半功倍效果,本文阐述了应用Excel辅助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详细步骤,以期对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中有所帮助。
关键词 :Excel;个人所得税;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均有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由于个人所得税上头连着国家,下端连着个人,因此,单位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务求准确,既不能因算多了影响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又不能因算少了影响国家税收及其调控作用。在当前会计信息化较为普及的情况下,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般都可以通过会计信息系统的薪资管理子系统进行处理,准确性自然不会有问题,但对于会计信息化运用不够完善甚至没有实施会计信息化的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往往还是手工计算,因此,准确性有时难以保证,且财务人员计算工作量较大,计算效率不高。对于此类单位,如果应用Excel 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下面以实例进行阐述。
一、本文所用到的案例资料
为便于阐述,本文设计了一个案例资料如图1:
说明:(1 )表中工资合计为每位职工扣除“五险一金”后的月工资额,可由职工基本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及“五险一金”等各工资项目汇总而来;(2)本案例仅为阐述Excel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应用而虚拟的简化数据,与任何实体单位无关。
二、Excel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方法步骤
1.在Excel中输入2011 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此表既可单独放在一个工作表中,也可以和个人所得税表在同一个工作表中,此处为方便计算,将它和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放在同一个工作表中,输入后效果如图2: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月工资合计数减去扣税基数后的所得额,如果月工资合计数小于扣税基数,则应纳税所得额为0。
在E3单元格中输入以下公式:=IF(D3>$N$9,D3-$N$9,0),按回车键后完成输入,随即返回计算结果,然后将此单元格中的公式向下填充到本列中的其他单元格,即可计算出每位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图3所示:
此处用到的IF 函数是Excel 中用途非常广泛的一个逻辑运算符函数,其功能是执行真假值判断,根据逻辑计算的真假值,返回不同结果。函数语法是:IF(logical_test,value_if_true,value_if_false),Logical_test 表示计算结果为TRUE 或FALSE 的任意值或表达式;
Value_if_true 表示logical_test 为TRUE 时返回的值;Value_if_false表示logical_test 为FALSE 时返回的值。
3.计算适用税率
在F3 单元格中输入以下公式:=IF(E3=0,0,LOOKUP(E3,$K$9:$K$15,$L$9:$L$15)),按回车键后完成输入,随即返回计算结果,然后将此单元格中的公式向下填充到本列中的其他单元格,即可计算出每位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如图4所示:
此处用到的LOOKUP 函数有两种语法形式:向量和数组,此处用到的是向量形式,其功能是在单行区域或单列区域(向量)中查找数值,然后返回第2 个单行区域或单列区域中相同位置的数值,语法是:LOOKUP(lookup_value,lookup_vector,result_vector)。Lookup_value为函数LOOKUP 在第一个向量中所要查找的数值,可以为数字、文本、逻辑值或包含数值的名称或引用;Lookup_vector为只包含一行或一列的区域,区域中的数值可以为文本、数字或逻辑值;Result_vector为只包含一行或一列的区域,其大小必须与lookup_vector 相同。如果函数LOOKUP 找不到lookup_value, 则查找lookup_vector 中小于或等于lookup_value 的最大数值;如果lookup_value 小于lookup_vector 中的最小值,函数LOOKUP 返回错误值#N/A。
4.计算速算扣除数
G3 单元格中输入以下公式:=IF(E3=0,0,LOOKUP(E3,$K$9:$K$15,$M$9:$M$15)),按回车键后完成输入,随即返回计算结果,然后将此单元格中的公式向下填充到本列中的其他单元格,即可计算出每位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如图5所示:
5.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H3中输入以下公式:=E3*F3-G3,按回车键完成输入,随即返回计算结果,然后将此单元格中的公式向下填充到本列中的其他单元格,即可计算出每位职工的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计算的结果如图6所示:
三、结束语
尽管本文主要是阐述了利用excel进行企业常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但实际上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及偶然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果利用Excel 辅助计算,同样能取得非常好的效果。另外,上述利用Excel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工作表一旦保存后就是一个完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模型,以后各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只须将工资合计调整为当月数据后,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也将自动重新计算为当月数据,计算工作量大为减轻。
参考文献:
[1]神龙工作室.Excel在会计与财务管理日常工作中的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
一、适用税目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如前所述,股权激励是公司为调动激励对象工作积极性而对其授予的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一项权利,激励对象因此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属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所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形式。所谓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授予的股票,既可以按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也可以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后授予激励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零。
可以看出,无论哪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在授权日、授予日取得的都只是一种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一项权利,而无其他经济利益,况且未来股权激励能否带来经济利益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只有在激励对象符合一定条件后,凭借授予的权利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取得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增值额,以及可以解锁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时,激励对象才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经济利益,因此应在行权日、兑现股票增值额日以及解锁日对激励对象征税。
二、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对股权激励所得征税,就是对激励对象在符合一定条件后而兑现的经济利益征税。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股权激励形式不同而不同,但其计算原理是相同的。
有关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在行权日,激励对象获得的经济利益是一定数量的股票行权价格与施权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在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面,股票增值权是一种特殊的股票期权。二者的区别在于,对于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日并不真正购买股票,而要求上市直接按授予的股票数量,将行权日与授权日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向其兑现现金。因此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一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解锁目应对激励对象解锁的股票征税。那么,如何确定解锁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呢?国税函[2009]46l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三、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股票期权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A集团(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09年授予激励对象6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授权价格购买l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00万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张某获得公司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5元/股。假定1年后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将于2010年2月5日行权,即按15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殷收盘价格21元/股。依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一(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15)xt00000=600000(元);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规定月份数一般情况下应为12。依上述规定,应纳税额=(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
(二)股票增值权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B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以该上市公司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本期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等待期为两年,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止,等待期满后的3年为行权期。其中,第一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40%,第二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第三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
2008年2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1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总量40%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元/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24-15)×lOOOOO×40%=360000(元),应纳税额=(360000÷12×25%-1375)×12=73500(元)。
(三)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关键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含税(税前)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不含税(税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逻辑关系:前者为原始规定,后者为其推导结论。原始规定不存在和其推导结论产生逻辑冲突的错误,但推导结论却可能会犯和其原始规定相冲突的逻辑错误。然而,我国《税法》教材中出现的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似乎就犯了这种逻辑错误,本文试图对此进行论证。
一、目前我国《税法》教材中对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的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的阐释
我国《税法》教材中对个人取得的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阐释是非常详细明确的(P321)
表2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0,500]
5
2
(500,2000]
10
25
3
(2000,5000]
15
125
4
(5000,20000]
20
375
5
(20000,40000]
25
1375
6
(40000,60000]
30
3375
7
(60000,80000]
35
6375
8
(80000,100000]
40
10375
9
(100000,+∞)
45
15375
二、举例说明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对个人取得的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的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
1、我国境内某一企业的一名在我国有住所的中国雇员在2008年2月取得上一年度的税前年终奖金25300元,其2月份的工资为2300元。请问其年终奖金应纳所得税和税后年终奖金分别为多少?
答:已知条件是含税(税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以应根据上面的(一)对个人取得的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进行计算。
取得年终奖金的当月工资为2300元>2000元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计算方法;缺陷及更正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根据税务机关最新要求,企事业单位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由原先的年终汇算清缴和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采用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的二选一,改为只可选择后者,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政策变更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的纳税影响,并做好相应的纳税筹划。对于后者的计算方法,国税总局专门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来规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行为。
一、国税总局出台《通知》的背景
为改变原有一次性奖金的不合理和实际操作的困难,杜绝部分企事业单位利用制度的不健全,通过税收政策的漏洞,不缴或少缴税款。为此,国税总局颁布了《通知》,以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
《通知》出台后,国税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这一政策作了解释说明。他认为原有政策对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收入,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会出现两个问题。1.没有考虑奖金所属期,加重纳税人税收负担。2.只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征税,未限定适用次数,导致部分单位多次发放奖金,产生税收漏洞。从《通知》中的主要内容看,确实考虑了这方面的问题:1.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以解决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收入导致适用高税率,纳税人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2.将适用该政策的次数限定为一年只适用一次,以解决部分企事业单位利用税收漏洞,偷逃税款的问题。但从征税实际情况来看,该政策未能有效把握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质,导致执行中出现更大的不符合常理的问题。
二、《通知》中计税方法的缺陷
《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简便说明,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情形)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此公式,根据现行的七级超额累进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算,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事业单位都遇到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临界点附近税负不公平的情形。现举一例予以说明。
某单位纳税人A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B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1元。根据《通知》中的计税方法,A适用第一级3%的税率,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所得为18000―540=17460元。B适用第二级10%的税率及105元的速算扣除数,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0元,税后所得为18001―1695.10=16305.90元,多发1元钱反而少拿1154.10元。同样的方法,按目前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工资、薪金税率表计算,当A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960000元,B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960001元时,两者的差距为多发了1元钱,多交88000.45元的税款,可见这种显而易见的错误政策在实际生活中很不公平、很不合理,严重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国税总局出台这样一份与人民切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文件实在不应该。国税总局有关方面的负责人这样解读《通知》:“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简而言之,就是为降低税赋,计算简便而已。”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关键点在于超额累进、级差调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是建立在此条件下为方便计算而存在的。而《通知》中规定的计算公式正是忽视了超额累进这个前提,生搬硬套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简单而简单,出现错误就不可避免了。
三、建议实行的计税方法
1.方法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虽然在最后一个月份发放,其实质是依照雇员在一年内履职表现,经考核后,视企事业单位的财力而给予的一种奖励。毫无疑问,获得该奖金是全年每月恪尽职守的奖励,比照会计处理上配比原则,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到各月处理,相应地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如下: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当年实际工作的月数,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将商数与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的数值与当年实际工作月数的积确定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雇员当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年实际工作月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实际工作月数
此方法一方面能解决国税发[1996]206号文中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税税负偏高的不合理,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也较为简便合理。(《通知》中不分实际工作月数全部除以12显然不够合理。)
事实上,这种处理方式是对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微调,现行计税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以“年度”还原成“月份”。换一种思路,也可以将“月份”还原成“年度”,我们只需将目前的“按月”计算的七级超额累进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换算成“按年”计算即可,换算后的税率表如下:
按换算后的税率表计算的结果与上述方法一计算的结果一致。
2.方法二:采用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比照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1至11月根据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预缴个人所得税,12月份根据全年应税所得额计算当年实际应交个人所得税,根据预缴个人所得税确定应补或应退税额。年终汇算清缴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月均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税率-速算扣除数)×12;
(4)计算12月份应补或应退所得税=全年应纳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
两种方法的比较:相对而言,方法一计算简单,税负比较公平合理,但综合考虑全年应纳税收入后存在人为调节税款的操作空间;而方法二,计算相对繁琐,但不存在人为调节税款的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存在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况,就公平合理性而言,第二种方法较为可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征管模式 创新 路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对象,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主要建立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即:赋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纳入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但是,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个人所得税量小面广,征管工作环节多工作量大,加之税务部门稽查监督力度不够,因而,这种征收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合理、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如税基计算不合理、管理效果不明显、税务稽查不到位、征收对象不对称、条线征管被忽视、个人收入难确定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革新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念、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创新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方法等方面着手,努力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创新。
一、革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念
一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宣传教育。税务职能部门要对纳税人进行广泛的税务宣传与教育,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自觉性,让广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要加大税法知识的宣传,让纳税人清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既是对纳税人的尊重,也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氛围,使全社会呈现出依法纳税光荣的风尚。除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外,还要给予纳税人真正的光荣感,即对于长期依法纳税的个人,可授予各种荣誉,只有纳税人得到真正的尊重,才会大量涌现真正的依法纳税的合格纳税人。
二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素质培训。税务机关为了使在岗人员能充分胜任其工作,可采取在岗培训、单项技能培训、高级人员培训等形式进行培训。在目前代扣代缴的模式下,扣缴义务人政策掌握水平,和依法纳税觉悟,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工作的公平性,因此,对他们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税收政策理论水平和文明执法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
一是加强基层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建设,加大稽查力度和行政监督。加强基层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效率,以效率的提高达到增员的目的。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稽查队伍,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稽查力度,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建立考核稽查人员的量化标准。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对于目前存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重企业轻行政事业单位、重地方企事业轻条线管理单位”的现象,从源头上找出解决方法,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解决“官本位”现象,建议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全民监督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管理办法,杜绝人情社会的负面影响。建立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日常工作的监督制度,严惩各种使税款流失的行为。
二是建立纳税人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应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它的主要任务,是为纳税人服务,处处为纳税人着想,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不是一个权力机关,更不是一个依靠政府赋予的权力,为本部门、本单位或税务干部个人谋取私利的中介。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也应该如此,税务机关应该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接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咨询,并为纳税人提供相关无偿服务;要根据纳税人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资料,用通俗易懂的小册子、电视、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介,进行各种个人所得税征管税法宣传;应免费给每个家庭,不定期地寄送有关税收的材料。必须充分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中介机构的建设。要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改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的做法,使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真正成为社会性的独立的服务机构,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第一,完善个人收入支付机制和代扣代缴机制。实现个人收入支付信用化和规范化,个人任何来源的收入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在目前存款实名制和居民身份证代码制的基础上,建立银税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银行与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以利于税务部门对个人真实全部收人监控和征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加以奖励,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严格处理,尤其对阻止财务人员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领导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应在相应法律中,规定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包括代扣代缴的义务、范围、程序、扣缴凭证、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和纳税资料的传递、奖惩措施等。
第二,完善全员申报纳税机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在部分城市已处于推行阶段。即年满18岁的中国居民,必须就当年的所有收入项目进行如实申报。统一规定,纳税人年终都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结算申报纳税手续,税务机关根据申报书审核,并计算税款,然后通知纳税人应纳税款额。纳税人可用现金或支票,向税务机关、银行或邮局交纳税款。对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全年应税额中抵扣;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号码体系,并同居民身份证联系;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及现代化征管手段,为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构建一套覆盖社会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誉档案信息系统,通过公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信息,推进诚信纳税,促进全员申报纳税机制的完善。
第三,完善个人所得监控机制。第一,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编码。年满16或18岁的公民,都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个人所得税编码卡;或者与居民身份证配合,居民身份证就是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编码卡。凡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必须用到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编码卡。税务编码卡可由税务机关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每个纳税人只有一个唯一的编码,他从事各种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都必须填写该代码。这些信息最终将从各个部门和银行、邮局、企业雇主等处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就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方便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便利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如果税务编码卡丢失或损坏可以申报补发,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补办,补办手续应尽量简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员编码的建立,为计算机集中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四、创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首先,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涉税知识的普及宣传。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旨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无论是投资公用设施、保障社会稳定,还是用于脱贫致富,却没有让纳税人看到明显的效果,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因此,大力进行个人所得税涉税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使人们正确认识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是迫在眉捷,任务相当艰巨。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最好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前后,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公益广告,同时还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大案要案,名人偷税进行公开曝光,对“最佳纳税户”进行反复宣传,使个人所得税税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程序。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包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完税凭证打印、重点纳税人监控等项内容。可以参考北京、青岛等城市,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软件,设计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申报软件,并与企业会计电算化软件对接,自动计算每个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自动编制申报表。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各地的开发成本,也为今后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程序的统一升级,和软件接口做好准备。扣缴义务人可采取磁盘、磁卡、视读电子系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申报。这样就可以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以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
(作者: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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