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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的商标意识还很淡薄,缺乏在市场竞争中商标对于企业成败关系的认识
许多企业是在商品进入市场被消费者所认识后才申请注册商标的,结果不是被他人抢注就是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更有人认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只花钱,不见效益,得不偿失,忽略商标权益所产生的影响。目前随着体制改革的发展,企业改制后出现商标超时使用,不参加续展登记,失去商标权;合并企业放弃了一部分商标的使用与管理,甚至有的企业在合并、兼并中,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了对商标价值的评估,没有从长远的角度把商标纳入企业的全面管理机制中。
二、对商标的宣传滞后,知名度不高
一件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带商标的商品只有消费者对其产生信任之后,才能有可能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从而提高商品在市场中的地位。然而企业只注重形象的宣传,注重对企业负责人的宣传,结果是本末倒置,事倍功半。在广告媒体的选择中都纷争于当地的报纸、电台,缺乏大市场的营销观念。
三、不注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致使假冒商标泛滥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鉴别商品质量的,充分使用好商标,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效益。现在有的企业在使用商标时,没有把商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轻重点把握好。商标是一种产品的标志和企业的形象,个别企业还存在随意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及其组合的行为,致使消费者难以辨认真假商标,一度使伪劣商品冲击市场,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商标管理是一个企业的综合性工作,它包括商标的设计、注册、印制、使用、保管、仓储、销毁等几大项。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管理人员,造成商标管理的脱节。
要改变当前企业商标工作滞后、保护不利的局面,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著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不限额、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
第六条在*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著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认定著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二)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三)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五)“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六)近三年获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七)高新技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八)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五)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九)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十)市工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市工商局自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工商局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征询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工商局对初审予以认定的商标在《*日报》公示。
第十四条经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在《*日报》上认定公告,并核发证书。不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告知不认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据,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刊登著名商标公告及制作证书、牌匾的费用由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申请人负责。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有效期满需保留“*市著名商标”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获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获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自然为*市著名商标。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与著名商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以上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市工商局依托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监督网络,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控,进行信用累计,实行诚信公示,促进和规范著名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和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提高商品质量,自觉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市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转让其著名商标的,应当报市工商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其商标注册及企业注册登记事项或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核准变更或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使用著名商标超出该商标认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转让著名商标不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注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撤销著名商标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著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著名商标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受下列保护: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随时投诉,随时受理,随时发现,随时查处。
(二)著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保护。
(三)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内,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著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向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抄告全国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帮助,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供帮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
【关键词】平行进口灰色市场进口商标法知识产权法
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又称灰色市场(GreyMarket)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进口地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使用权人,下同)同意,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本文要讨论的商标平行进口情形限于相关的国内、国外商标属同源的情形。
一、“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之间的抉择
商标权平行进口合法与否,在理论上主要是体现为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或称“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赞成者认为根据“权利穷竭原则”,附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其控制,其权利即告穷竭。反对者则认为商标权本身就具有地域性,所以商标权利穷竭也应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国的商标权人的商品投放入市场的行为,同时使他国商标权人在他国的权利也用尽。
各国实践的巨大差别及国际组织试图统一规定努力的失败说明了简单地谈“权利穷竭”或“地域性”显然已无济于事,挖掘两原则背后隐藏的立法本意是非常必要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提出是基于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有很大差异,保护的期限、范围、方式均有所不同,因而依不同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而“权利穷竭原则”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i]。两者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所以在国内市场它们一般是不会产生冲突的。在发生冲突的平行进口情形时也应考虑这两个因素,然后再判断两者是可以像在国内市场一样和平地相处,还是需要重新考虑它们的价值取向。
一般认为在平行进口问题上商标权的情况与专利权及版权完全不同。[ii]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除了哥伦比亚和墨西哥外,一般均规定了专利权人享有“进口权”[iii],Trips第6条也强制性要求各国授予专利权人“进口权”,可见在专利领域承认权利穷竭有地域性已几近达成共识,与商标平行进口各国相差甚大的现实有天渊之别。究其原因就在于:(1)两类知识产权的性质不一样,专利、版权是一种知识产品,它们的发明创作需要较高的成本,而传播的边际成本却通常是零,所以它们需要更强的垄断权保护知识产权人能收回成本,以鼓励它们的创作。WIPO前总干事鲍格胥在分析这种差别的原因时指出,给予专利“进口权”将为从国外引进技术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能保护本国境内实施发明专利工作的投资;[iv](2)与商标相比,各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保护的条件、范围、专利权人的权利等规定相差甚大,所以专利地域性是必须的。
至于商标,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区别商品、服务的提供者,促进消费者信息,所以就其无形而言明显属于知识产权,但实际是却不是真正的知识产品。[v]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即AIPPI)将专利权归入“创作性成果权利”,商标权归入“识别性标记权利”。[vi]作为一种标识权,商标法无需给予商标权人过大垄断权,因为它不存在很大的投资成本的回收[vii],商标权人的权利在于“行”与“禁”,就“禁”部分主要是禁止他人假冒,对于使用相同商标的真品已无能为力。相同商标合法地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的真品平行进口就属这种情形,如果要规范之,至少需要一种特殊的法律,因为仅靠商标法无济于事。[viii]另外,商标国际化步伐比专利要快,各国法律规定比较接近,而且特别是对于一些著名商标在世界各地的商标权人往往是相同或相关联的,允许商标的平行进口有利于商品的自由流通。
二、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抉择
赞成平行进口者与反对平行进口者经常会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还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上争论不休。赞成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平行进口就在于这种商品与当地已存在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其中前者比后者一般要便宜40%左右,因此平行进口将使消费者拥有更大、更廉价的消费选择,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场的垄断与割据,使国内商标权人(包括商,下同)为应付这种暂时不利的局面将变得更有效率,商标权的原始所有人因此也将获得好处;反对者认为同一商标授权各国不同使用人使用后开发出的商品总是因考虑当地的国情、风俗、口味等而不同,因而在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担保不一样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混淆消费者,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ix]
从以上观点来看,由于反对者多从假设(即假设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担保不一样)的角度担心平行进口带来的负面影响,与赞成者从一般立场相比明显属于其中的特殊情况,因而在考量决定平行进口制度时其不具决定性意义。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其商标一般来源于同一原始商标权人,商标权人总是通过合同控制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而且平行进口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出口商品的返销(resale),更不存在什么质量差异等。制度的涉及总是从一般的利益出发,对于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照顾,因此平行进口问题也是一样的,其有利于消费者、市场甚至商标权人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允许应是一般规定,至于可能存在的损害消费者、市场、商标权人的某些特殊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规范,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暂时撇开这些观点,撩开面纱看看到底谁在主张这些观点对于深刻理解这一问题是有益的。一国国内反对平行进口的声音总是来自产业界,而支持平行进口的声音却是来自广大的消费者。比如欧盟委员会草拟的1989年《缩小成员国商标差异的理事会一号指令》、1994年的《共同体商标条例》的初稿文本明确规定欧盟对内、对外商标权均实行“权利穷竭”原则,然而遭到了工业界的强烈反对,在强大“游说集团”的游说下,最终文本放弃规定欧盟之外的商标权的权利用尽。[x]因此,可以说上述两种规定的背后隐藏的实质上是一种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
现代的法制发展使得这一冲突并不难解决。从利益衡量角度来看,在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双重本位和社会、个人双重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下,“正义要求,赋予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xi]。衡量平行进口所带来的总得与总失,不难发现共同福利的取向更偏向于允许。
三、贸易自由主义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抉择
平行进口发生在国际贸易当中,因此站在这一角度来看,也许能把问题看得更清楚。美国立法和美国学者明确展示了平行进口与贸易政策关系。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规范,美国总将其纳入国际贸易法规中,主要是国会颁布的《关税法》第526条或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26条(又称为《正宗商品排外法》)。[xii]美国学者也认为“关于平行进口的争议并不属于商标法的范围,而属于国际贸易法的范围,有时有点近似于贸易保护”。[xiii]此外在日本,1970年的Parker商标案中法院认为平行进口问题与地域性无关,1972年日本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日本关税法的通告规定了平行进口问题。[xiv]
商标及商标权出现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根本不存在有关平行进口的争论,而且目前平行进口争论多发生在发达国家,这些绝不是偶然的。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主要在于世界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各国在国际贸易中资源比较优势的不同:从20世纪40年代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定及其后数轮谈判到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已降至4%,而发展中国家在新的国际经济格局中充分利用了其资源、劳动力的优势,使得生产同样的商品的成本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低价产品在贸易自由化框架下长驱直入发达国家,损害其国内产业界利益。发达国家面对这种损失不会无动于衷,他们为此相应设置了一些非关税壁垒,这其中包括禁止平行进口。
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平行进口的态度是另一例证:根据美国的《关税法》第526条及判例的发展,平行进口在美国是违法的但也有例外(即经美国商标权人书面同意或进口商与商标权人有关联关系);[xv]根据欧洲法院1998年对Silhouette诉Hartlauer案的裁决,在欧盟18个成员国内允许欧盟外平行进口将触犯《欧盟条约》;[xvi]根据经日本最高法院确认的1970年Parker案和1972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的规定,日本有条件地允许平行进口;韩国则是在其《商标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平行进口是商标侵权行为。总的来说,这些法律都是有利于其本国工业界利益而不利于平行进口。
然而,再以欧盟对内部各成员国间平行进口的态度为例,情况又是另一个样。欧洲法院20世纪60年代就遇到平行进口案件,发现有关各成员国间是否允许平行进口的问题涉及到《罗马条约》第36条知识产权的规定与第30、85、222条商品自由流通的规定之间的冲突。在一系列的案子中,欧洲法院通过创造“存在与使用权相区别”、“权利用尽”、“同源”等原则,解释了在成员国间的平行进口是合法的[xvii],在商标权保护与共同体内自由贸易间选择了后者。这种处理方式在1989年89/104《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异的理事会一号指令》第7条第1款及1994年《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3条中以成文法的形式被确定下来。与1998年欧洲法院在Silhouette案中的结论相比,其贸易保护之嫌疑昭然若揭。
可见,隐含在平行进口背后的还有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冲突。1944年的GATT第九条曾就标识性权利之一的原产地标记做了规定,即不得被用来限制贸易,然而当时尚未出现平行进口问题,所以没有点明商标。等到要作规定的乌拉圭回合,则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过大而无法成行。不过站在自由贸易的潮流,对于这一问题不难作出取舍,即放弃壁垒、扩大自由度将是国际贸易的方向,平行进口的明天应是光明的。
四、平行进口的法律规范
在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之间、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贸易自由主义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权衡,使得从原则上说赞成平行进口成为本文的主要观点。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某些可能有损于商标权人、独家商(经销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平行进口的行为就听之任之。规制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应是个“系统工程”,现有相关法律间的相互配合可以克服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
(1)当平行进口商品较当地相同商标商品的质量、服务或担保要次,或与当地商品相比因后者已根据当地市场的环境、兴趣、偏好做了必要的改动而口味、成份等不同,这时平行进口商如果没有明确标识提醒时,消费者因对灰色市场一无所知,可能会因混淆而受损。市场混淆行为是一种古老的、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方式,从《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到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二条,从大陆法系成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到英美法系的Passing-off制度,无不对这种行为予以制止。因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可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混淆。进口商欲摆脱“混淆”的指控也很简单,只需在进口商品上醒目标明商品的来源、生产厂家及与当地商品存在的不同等。
(2)平行进口商对进口地商标权人(包括独家经销商)的损害可能源自进口商“搭便车”行为及市场混淆行为对其“商标独立信誉”的伤害。具体地说,当地商标权人为开发、建立、维持该商标商品的当地市场而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和担保,或者如前所述,当地商标权人可能对商品进行了更适合于本地的改变,进口可能因混淆伤害当地商标权人。对于以上两种性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仍可管辖。比如我国台湾省公平交易委员会首先原则上认定平行进口与假冒的构成要件不符,进而指出,如果未明白标识其进口的商品以使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来源,或者如果进口商从国外输入已由原厂商授权进口或授权制造商生产的商品,而因国内商已花费大量行销成本或费用致使商品为消费者所共知,故倘若贸易商对商品的内容、来源、进口厂商名称及地址事项以积极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商所进口销售之商品,则构成所谓“搭便车行为”,都会触犯《公平交易法》中“欺罔”和“显失公平”之规定[xviii]。
(3)商标法上的“权利用尽”并不是绝对的,第一次销售的商标权人可能因平行进口商对商品不适当的改变、再包装或广告宣传等而损害其商标的商誉,此时其可援用商标法有关规定禁止这种行为。比如欧盟的《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异的理事会一号指令》第7条在第1款规定了商标权共同体内部实行权利用尽后在第2款即规定:“商标权人有正当理由对抗商品的进一步商业流通,特别是商品状况在投放至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害时,不适用第1款的规定。”1998年欧洲法院在Parfums案中确认如果再次销售商在再次销售时用商标对该商标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而这种广告宣传会严重损害该商标的声誉,那么商标权人可以控制这种广告宣传的方式。[xix]
除了法律规定外,相关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在许可协议中限制有关商品的出口地区,从而避免因发生平行进口而可能引起的不愉快的问题。这种限制一般是不会被认为违反各国竞争法的。[xx](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联系地址:上海市200042华东政法学院98级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陈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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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孙颖:“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冲突及其调控”,载于《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第62页。
[ii]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页。
[iii]孙颖:前注1引文,第64页。
[iv]WIPO总干事鲍格胥:《专利法讲座汇编》,中国专利局教育处1980年编,第11页。
[v]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142页。
[vi]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vii]当然广告宣传费用是事后辅助,专利、版权中也会发生,不应包括在商标创作成本中。至于利用他人广告宣传“搭便车”的行为,在随后的章节将会讨论到。
[viii][美]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知识产权法概要》,周林、孙建红、张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对于真品的宽容,商标法允许在一国内因产业差异而使用相同商标,也是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
[ix]有关不同观点的总结参考了王传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析商标权与灰色市场进口”,《政法论丛》1995年第1期,第72页;欧万雄:“一个应当引起关注的话题”,《中华商标》1999年第2期,第9页;FrederickM.AbbottandD.W.FeerVerkade:“TheSilhoutteofaTrojanHorse:ReflectionsonAdvocateGeneralJacobs’OpinioninSilhouttev.Hartlauer”,JournalBusinessLaw,1998SeptemberIssue,page419。
[x]WillyAlexander:ExhaustionofTradeMarkRightsintheEuropeanEconomicArea,(1999)24E.L.Rev.Feb,page62;
[xi][美]埃德拉·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96页。
[xii][美]查尔斯-R-麦克马尼斯:《不公平贸易行为概论》,陈宗胜、王利华、侯利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xiii][美]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前注8引书,第180页
[xiv]孙颖:前注1引文,第65页。
[xv][美]查尔斯-R-麦克马尼斯:前注12引书,第101页。
[xvi]CaseC-355/96SilhouetteV.Hartlauer。
[xvii]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2-290页。
[xviii]缪剑文等:“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法学》1999年第6期,第44页。
二、学习《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严格按商标法要求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保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三、商标标识印有专人负责,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所注册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做到注册商标与印制商标标识完全一致,不擅自改变其组合与图案。
五、商标的使用必须按公司下达的计划生产,按规定程序领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
六、商标标识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对废次商标的销毁要有记录,有分管副总签字。
七、仓库商标专管员对商标标识的入库、出库等实行严格管理,帐目整洁,数字准确。
一、商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事业的发展水平,反映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体现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可以这样说,拥有市场比拥有工厂更重要,拥有市场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拥有具备竞争优势的品牌。实施商标战略,对于增强微观经济竞争力,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都有着重要作用。
_.我市拥有商标的数量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总量及平均占有量相对偏少,发展不平衡,比例偏低,特别是驰名商标发展滞后。一是企业创建品牌、经营品牌、保护品牌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有些企业缺乏创牌意识;有些企业只注重产品包装和广告推广,而忽视了品牌的内在建设;二是品牌数量、结构、竞争力有待于进一步增加、优化和提高。品牌企业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例甚少,叫得响、打得出的强势品牌不多,特别是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品牌几乎没有。同时,品牌经济总量不够大,品牌对全市经济的带动作用不强,名优产品所产生的增加值占全市区域生产总值的比重还不高。
_.企业品牌意识不强,发展重心仍停留在资金、技术、原材料等有形资产上,满足于现状。缺乏申报认定驰名商标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们要充分发挥职能的优势,利用登记、年检、企业回访,帮助企业自主创新找准发展的方向,提高企业运用商标,发展壮大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方式的转移。
_.商标品牌结构单一,不注重品种的连续延伸发展,形成企业注册商标含金量低。首先对已注册的商标的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帮助他们了解商标的知识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引导企业注重产业链商标的注册,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可持续性发展。三是发展联合体,积极培育商会、协会、合作社群众团体组织,改变“单打独斗”的现象。
_.商标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侵权行为认识不足,只注意诚信经营,不注重保护商品的商标,侵权、抢注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商标与发展经济的重要性。二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三是互通信息,认真解决商标与专利的注册矛盾。四是发挥监管职能,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为品牌战略的实施工作除障碍。
二、我市商标工作整改计划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着力于提升商标意识。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是商标所有人重要的无形资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标管理、商标保护的职能部门,各级工商干部要率先学习《商标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商标业务知识。同时要结合“_·__消费者权益保护日”、“_·__世界是知识产权日”及其他大型活动,积极开展商标法律知识宣传咨询活动,增强社会各界的商标品牌意识。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引导企业强化商标法律意识和品牌意识,积极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引导广大企业自觉运用商标策略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各有关行业协会、商标中介组织在商标品牌培育、宣传、保护、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推进商标战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大力宣传和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的商标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商标、爱护商标、发展商标”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业务指导,着眼于商标注册服务工作。凡是有市场前景可以注册而未注册的商标,要积极引导、督促和帮助企业做好商标注册工作;对有一定知名度老字号的产品与服务,要支持其尽快申报商标注册,将老字号的保护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宣传和服务工作,把商标注册的重点逐步引向科技产品和农业产品,对那些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产品与服务,要积极扶持、指导办理商标注册。
(三)加快培育发展,着重于打造品牌形象。商标的注册和培育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已注册商标培育发展的后续跟进,引导商标所有权人提升品牌形象。要积极落实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以开展市知名商标认定为契机,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奖励政策,支持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努力形成具有*特色、市场占有率高的品牌产品群,带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承担我市商标发展战略第一领路人的角色,科学地运用商标战略已成为现代企业营销的重要内容和开拓市场的主要手段。要进一步树立为企业、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观念,严格执行《商标法》,加强对企业商标工作的指导,为企业培训商标工作人员,帮助企业解决商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厉打击假冒商标,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做到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
(五)重点培育和保护驰著、名商标。商标战略的最高目标就是驰名商标。工商部门应对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的重点企业的商标管理进行重点培育扶持,选好培育梯次,帮助制定培育规划,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培训商标管理人员,指导企业准备和制作驰、著名商标申报资料,做到为企业铺路搭桥,提供一条龙服务。企业在争创驰、著名商标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巨大的投入,如果不加以保护,就会成为不法分子竞相假冒的重点,企业来之不易的成果就会付之东流。因此,重点保护驰、著名商标和重点培育驰、著名商标同样重要,缺一不可。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必须定期地、主动地对驰、著名商标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收集案源,重拳出击,确保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要倾听它们的意见,对于本级工商部门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努力为它们服务。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一面旗帜,能极大地推动着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们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难以估量的,其中的社会效益还包含着巨大的示范效应和鼓舞效应。
(六)我市出台相应政策,包括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重奖的政策,强化对企业的激励机制。对引进以国际、国内知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的,按外来折资入股无形资产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并对引荐人给予奖励;以博览会或示范街等形式对我市驰、著名商标及其商品和企业形象集中展示,进一步提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形象和美誉度,反映我市近年来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并通过典型引路,鼓励更多的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借品牌优势参与全国乃至国际竞争,拉动我市经济的快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