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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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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管理制度

收缴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凡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代收。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渡假村、别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写字楼、星级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按预算(或概算)投资额的1‰计收。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方式。用地规划时,按总建筑面积的40%收取,建设工程方案规划确定时,再收取剩余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综合费一次性收取。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后,工程因故停止建设、转让、变更等,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育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民政部门办的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三峡移民、防震、抗洪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免收规划综合费。

大专院校(中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以及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拆除按面积减半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工业用房,即厂房、库房按1元/平方米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市、县政府决定减免收费的工程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前,应按规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是政府的非税收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专项用于规划工作经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开发、应用等其他必要开支。

收缴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条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第八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

(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第十条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第十三条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第十六条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供应商有权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零售商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一)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二)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三)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四)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

(五)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第十八条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第十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第二十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收缴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财务管理 预算

国库集中收付体制改革,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基础上,将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并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再承担财政经费的拨付功能,各个学校及部门的收支活动都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事前监督,这就对各区县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考验。

一、各区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

1.对基层单位的预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之前,各区县教育系统的年度预算是建立在部门预算基础上,将本区县教育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收入,并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支出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教育行政部门的功能局限于对各预算单位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核及监督,不再具备预算资金的拨付功能,这就要求基层单位在年初编制预算时,需要准确预计预算年度人员、公用及项目经费,以便当年预算经费的正常下拨。由于教育经费拨款不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由财政部门下拨给基层单位或供应商,到年末未使用完毕的教育经费拨款,将被注销授权支付额度,并冲回基层单位的年度拨款。在这种情况下,各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将结存在财政部门。为满足各区县教育经费投入有三个增长的考核指标,整个教育经费投入的总量、不同类型学校经费支出的总量、教师工资性支出的总量就必须在事前进行控制,这就对教育系统尤其是基层单位的预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统筹教育经费的核算问题。根据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并且按单位的性质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及财政授权支付,这两种支付方式,都是资金从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购货部门不发生银行存款的增加及减少,只相应产生收支。用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时,所附的依据就是各个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支付合同。为降低交易费用、节约采购成本、便于统一管理,各区县教育系统对各校的设备采购、基建项目通常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由专业部门统一办理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相关程序。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资金的支付申请,要求涉及政府采购资金的项目从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这就要求各基层单位分别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的支付。

3.对基层单位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较高的要求。由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主要通过预算管理系统软件实现,预算编制精细化要求会计人员掌握学校的基础资料再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也要求会计人员对学校特色、学校发展规划有较深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编制学校的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在用款计划申报、额度的使用中,打破了基层单位出纳原有的简单的报账功能,还要求出纳对下期经费有较为清晰的使用计划,同时要了解预算资金的来源及明细分类。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基层单位的预算由会计记账中心会计人员编制,用款计划则由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基层单位工作人员既要对本单位预算非常了解,也要对预算的使用有较好的规划,这就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4.关于资金垫付问题。产生资金垫付的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主要出现在项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上。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项目资金使用需要经历资金申请、用款计划申请、授权额度下达、预算的资金支付等过程,涉及基层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银行等多个环节,完成一笔项目款项的支付,历时较长,往往容易超过基层单位与供应商约定的付款时限,为避免违约责任,基层单位多选择用其他资金代为垫付该款项,从而引起资金垫付现象。第二种情况主要是人员工资采用国库直拨方式拨付到职工个人账户,国库直拨时,按工资应付数额扣除“四金”、个人所得税等,按实发金额拨付。职工个人的“四金”及个人应交所得税额,由用人单位代为上缴。每个月在申请用款计划时,因人员工资已列入国库直拨项目,各个部门的用款额度中不包括该款项,实际上由各预算单位用其他预算资金垫付了该款。

二、对区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细化程度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1.提供量化的预算计算依据。为减少预算编制的盲目性,可将各基层单位的预算资金根据资金用途,按学生人数、教师人数、校园房屋及操场面积、现有资产数量、质量及使用状况,提供预算标准,据以计算当年人员及公用经费预算总额。同时,根据学校特色以及学校的发展方向,确定各种课题、科研、培训等项目经费。这就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内的各个科室之间相互配合,提供基础数据,并据此审核学校上报的预算。

2.理顺教育行政部门、基层单位、会计记账中心的相关责任。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行,使各种预算资金的支出更加透明。在预算的编制、预算的申请、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学校的经办人、会计结算中心的会计人员,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应做好沟通,明确各自责任。

3.定期跟踪预算执行情况。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三个增长的要求,定期汇总基层单位报表后,对全区教育经费投入、生均经费及生均公用经费、教师平均收入等指标进行统计,并对下一期应达到的目标,向基层单位提出要求,并依此审核用款计划的编制。

(二)完善会计核算及监督体系,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1.对于教育行政部门不同类型的资金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为统计教育数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每月需编制合并报表。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因此,由于教育资金的特殊性,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采取分开预算、分开支出、分开核算的管理方式。对于教育行政部门本身的日常经费,与学校统筹支付的资金分两个账套独立核算。

2.在保证监督的前提下,优化预算申报及使用程序,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预算申报及使用的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基层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多个部门。同一个预算项目可能要由同一个审批部门重复往返三四次。为减少不必要的流程,建立各个部门综合运用预算管理系统,对项目资金的申报实行无纸化申报程序,将项目资金的申请及计划申报有效地结合起来,避免重复工作,提高资金的申请效率。同时,根据国拨工资的特殊性,对于由于工资国库直拨所引发的资金垫付,应由财政部门每月按工资的应发数额与实发数额的差额下拨额度给各预算单位,从而减少基层单位资金的垫付现象。

(三)加强认识,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

1.加强财务人员理论知识的学习。根据时代的要求,财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更新和变化,要求财务人员不断地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深入了解会计法、预算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工作的需要。除了参加每年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之外,也应该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讨论。

2.加强对预算管理系统软件的学习。预算管理系统软件涉及预算基础信息管理、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审、指标管理、计划管理、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多个子系统。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对预算管理系统有多方位的了解,熟悉各个子系统的操作,才能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进。

收缴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是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用于履行政府职能的财政收入,它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收入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近年来,随着财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全面实施改革。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前存在的问题

2005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曾进行过改革,在改革初期有效提高了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积极性,确保了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征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此时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机制下,不利于财政管理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目前,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管理技术,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提高收缴管理水平,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具体表现在:

(一)收缴信息系统不统一,不利于有效监管

根本问题在于很多部门的收入信息没有统一的收缴模式,缺乏统一的信息架构,这是长期以来,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收入系统统一的机制,从而使财政部门无法做到对非税收入的有效监管。

(二)项目库管理不统一 ,不利于源头监管和防止乱收费

由于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的项目各不相同,财政部门无法对其来源实行有效的监控,从而造成执收单位截留、坐支、挪用应缴财政收入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没有形成工作链条,不利于“收支两条线”的彻底实施

在原有收缴方式下,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与上缴过程均由主管部门和单位自行完成,弊端较多。收入能否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全靠执收单位的自觉性,收入在单位过渡性存款账户上滞留几个月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还容易出现许多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问题,严重败坏了党风。财政又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无法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管,只能依靠财政专员办进行事后的抽查或专项检查,收效不太显著。

(四)非税收入数据不统一,不利于提高分析管理工作水平

由于非税收入的数据不统一,对非税收入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困难,很难提取口径统一的收入数据,加大分析难度及工作量。

(五)多头设立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利于收缴的及时管理

传统的收缴方式主要还是采取通过征收机关层层设立收入过渡性账户来实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证财政收入的收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一直无法得到解决。其根本问题就是没有建立起一套严格有效的执行机制,致使很多良好的政策无法得到切实地落实。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运行管理机制,从而实现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真正有效的规范管理。

二、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情况

(一)改革工作简要回顾

1.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主要做法

近期,根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为基础,可以通过直接缴库方式和集中汇缴方式,应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撑,对非税收入收缴进行了规范。

首先,制定实施方案,采集部门基础信息。为了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规范执收单位执收行为,方便缴款人缴款,使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智能化,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严格采集各部门基础信息,做好前期筹备工作。

其次,选择银行,设立新的收缴银行账户。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取消了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性账户,重新开设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收缴的资金及时上缴到国库。

再次,组织执收单位及相关人员培训,规范收缴程序。收入收缴改革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规范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行为。通过聘请市局及软件开发系统的工程师,对执收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收入收缴的整个流程,方便实际操作执行。

最后,搭建收缴系统环境,应用新的执收票据统一征收。建立现代化的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领用统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把编号录入系统当中,制定了严格规范的使用程序,根据收缴改革的推进及时开通启用,适应了现代信息管理需要。

2.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进展情况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地方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地方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具有多种模式,有的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改革,有的自行进行探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并予以实施,改革工作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2012年底,我区将本级的预算部门一并纳入改革范围,至此,具有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全部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

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成效

改革后,逐步建立了新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机制,充分运用了信息技术,财政部门加强了对非税收入收缴的事前事中控制,规范了单位的执收行为,加快了资金入库速度,提高了财政监管水平。

(一)建立了新的收缴管理机制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改变了过去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自行收缴入库、自行管理的做法,实施了系统化的收入项目管理、规范化的银行账户管理、科学化的收缴流程管理、电子化的执收票据管理,促进了缴款人依法缴款、执收单位依法执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管。随着改革的开展,新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机制已逐步确立,成为了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二)保证了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改革后,取消了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保证了开票所收款项100%上缴财政,无论直接缴库还是集中汇缴,资金均能及时到达国库专户,改变了过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长期滞留在部门自有账户、资金入库速度慢、坐支挪用等问题,显著提高了资金入库速度和入库频率,大大提高了财政的资金调度能力。形成统一规范的模式,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对于挖掘财政收入潜力,做大财政蛋糕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多种收缴方式并存必然造成管理脱节,统一规范的管理方式,有利于保证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实现财政收入。

(三)提高了财政监管水平

改革后,在收缴管理方式上取得了一个重大改变,就是在充分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将以事后监督为主改变为以事前事中控制为主。强化财政国库管理职能。收缴改革前,财政部门基本上是被动接受资金缴库的结果,通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有利于发挥财政国库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管作用,健全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职能。

一是财政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对单位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控制,防止了乱设收费项目、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问题,有效杜绝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随意性。

二是通过信息系统,财政部门采集每一张《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原始缴款信息,根据缴款书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进行核查与纠正。

三是通过信息系统,财政部门全面、及时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来源、结构、规模及变动等情况,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分析水平,为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和宏观决策提供详实准确的参考依据,提高了财政管理水平。财政收支信息的明细程度是一个国家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之一,收入收缴改革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及时、全面、准确、详细的收入信息,有利于不断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收缴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目的

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在保持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资金使用权限、财务管理职责不变的前提下,克服现行财政性资金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级分散进行缴款以及支付方式存在的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收入入库不及时,退库不规范,支出拨款环节多,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低,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易于流失,收支信息反馈迟缓等弊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市局的做法和先行经验,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发生,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透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管理监督之下。

(二)资金高效运转原则。减少资金流转环节,逐步使财政收入直接缴库,支出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加快资金运行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预算执行主体不变原则。年初部门预算确定的事项仍由各预算单位执行和组织实施,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发生变化,同时资金使用权、支出审批权、财务管理职责权限不变。

(四)积极稳妥原则。改革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系统工程,改革方案要体现系统性和前瞻性,实际运作采取“全面推开、分批实施”的办法,以确保逐步得到实现。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成立“盐城市*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账户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按预算收支科目和单位设置明细账。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及专项基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拨付设置分类账。

(3)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按单位和资金性质的拨付设置分类账。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5)按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开设特殊性过渡性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和预算外账户。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2)预算外(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及各类专项基(资)金的收入缴款、拨付情况,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3)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4)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包括提取小额现金)和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特殊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资金的记录要与财政国库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并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3、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存储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三)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财政收入按政府预算收入进行分类。

2、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收缴程序根据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程序和集中汇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上述程序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收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建立规范的支出支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性资金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可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转移支出等。

(1)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2)公用支出,即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扣除工资支出和专项支出以后的经费支出。

(3)专项支出,即预算单位年度预算中有确定项目用途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以及其它专项等支出。

(4)转移支出,主要指上下级财政之间结算事项的支出。

2、支付方式。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可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即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公用支出中的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转移支出等。

(2)财政授权支付,即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和批准的资金使用额度,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暂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专项支出和公用支出中的零星支出及小额现金的提取。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

3、支付依据

财政支付控制与监督的依据为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月度用款计划,分直接支付项目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额度两部分。直接支付项目用款计划又分为正常支出用款计划和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正常支出即工资性支出,由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直接支付计划,下达给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执行;专项支出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编制,经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审核,报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核定后,下达给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执行。授权支付额度,由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情况,核定下达给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银行和人民银行执行。

4、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正常支出,由财政部门每月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直接编制用款计划,并向银行发出支付令;专项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在经批准项目等实施时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相关科室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部门核定用款计划,并向银行发出支付令,银行据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将当日实际支付资金按性质和预算科目汇总,当日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及预算外专户进行资金清算。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授权,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交由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银行在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内,根据支付情况,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在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健全之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银行,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在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盐城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盐城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二)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根据上下一致、有利工作的原则,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国库现金管理系统、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和现代银行支付系统等,使各类财政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

(三)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编制、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控,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收支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

五、实施的范围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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