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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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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德国 《就业促进法》 结构性失业 就业保障

德国于1969年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几十年来,以《就业促进法》为主体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在保障德国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应对失业问题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其经验足资借鉴。

德国《就业促进法》出台的社会背景

德国社会失业现象的新变化。经过战后初期的恢复,自1948年以后,德国经济开始进入一个较长的快速发展时期。50年代,原联邦德国(西德)年均经济增长超过8%,其中1955年高达近12%。60年代除个别年份,经济增长均在5%以上,在《就业促进法》出台的1969年接近8%。在此形势下,德国失业人数从1950年的158万下降到1960年的大约20万,并在其后出现了明显的劳工短缺现象。

由此,德国失业现象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第一,失业人数少于空缺岗位。虽然经济增长使得德国当时的失业率较低,但失业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出现了一方面有人失业,另一方面却有更多的工作岗位因找不到合适的人或无人愿意做而空缺的现象。这是造成当时大批外国劳工涌入的重要原因。

第二,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在有工作意愿的失业者中,有许多是因为产业结构变化以致自身劳动技能、素质不合要求而失业的。这部分人如果不能重新学习、提高素质,往往会长期找不到工作。

原有的就业保障模式难以解决新问题。面对新问题,德国原有的、强调向失业者提供救济的保障模式显出了弊端。在劳动力需求旺盛、经济迅速增长的形势下,消极地提供救济会影响人们的工作积极性,造成许多人宁可不工作,或宁愿拿着失业保险金等“美差”。同时消极的保障模式往往不能有效地向有工作意愿的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参加培训学习的机会,无法有效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

因此,德国自60年代开始对就业保障模式进行重大调整,将消极保障变为积极保障,即主要通过向失业者提供工作和培训机会、促进充分就业来解决失业问题。

德国有以重视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为特点的教育体制。德国素有重视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传统。约有2/3的德国青年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要在企业内部或职业技术学校接受职业培训,培训的时间一般为3年到3.5年。企业内部技术培训所需费用由各州政府承担,约占全部培训费用的15%。德国还为在职者和转行就业者提供职业进修和改行培训,职业进修所需费用由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承担,改行培训所需费用通过政府向接受培训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贷款的途径解决。成熟的培训教育体制为实行以培训为中心的就业促进政策提供了基础。

德国有着活跃的、处于有效监管之下的劳动力市场。德国劳动力市场相当活跃。在德国,1/5~1/4的人口处在频繁的职业变动中。但劳动力市场绝非放任自流,而是处于有关机构的监管调节下。联邦劳动局可以通过向求职者提供职介服务等方式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每年经劳动局介绍就业的就有350到360万人次。劳动局和其他有关机构还可以通过执法活动有效地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确保其在法律范围内稳定运行。

活跃的劳动力市场是实现积极就业保障的基本条件,而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又能保证其在依法规范运作的基础上为劳动者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德国《就业促进法》的特点

将实现充分就业作为立法目的。该法第1条将就业促进的任务规定为:在整个经济、社会政策的范围内争取达到、保持较高的就业水平,不断改善就业结构。这表明,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把解决失业问题的方向转移到积极促进充分就业上,而不再对失业者消极地提供救济。

对失业保障待遇进行了调整。德国《就业促进法》提供两类失业保障待遇,即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无论要领取失业保险金还是失业救济金,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必须以准备接受劳动部门安排的工作为条件。这些都显示,在新形势下,德国将就业保障的工作重点实质性地转向了促进就业。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对就业保障体系的调整并不是对失业保险的简单否定,所以,失业保险体系下所形成的一整套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得到了很好的继承,成为新体系建立和运行的依托。如联邦劳动局在其功能、职责调整之后,仍然有效地承担起了促进就业的责任。失业保险制度在改革进程中依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证了就业保障制度调整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明确规定了法律的实施主体及其职责目标。德国《就业促进法》将德国联邦劳动局(BA)及其下属的设在各州、各地区的州劳动局、地方劳动局规定为承担就业促进的主体。各级劳动局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既要避免失业、低劣性就业又要防止劳动力短缺;保障、改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流动;防止、减轻或消除因技术发展或经济结构变化给从业人员带来的不良影响;促进身体、精神或心理残疾人员的职业安置等。

此外,2000年后经修改的《就业促进法》又将劳动市场研究、职业咨询和职业介绍也列入了各级劳动局的工作目标。

高度重视职业培训。职业培训促进是《就业促进法》中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中心内容。该法规定,联邦劳动局保障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生活待遇,并承担培训的必要费用(如听课费、交通及住宿费等)。为使职业培训真正收到实效,该法还要求审查参加培训者的工作经历,并按照劳动力市场的实际供求状况举办培训项目,不搞无必要的培训。

以具体措施开发和保持工作岗位。按照《就业促进法》,德国的雇主如雇佣失业人员,可获得安置补助。安置补助最多为工资的50%,最长为期两年。愿意自谋职业的失业者,如能提供有相关资信的专家出具的意见书,还可获得自谋职业补助。此外,开工不足的企业如果能为技能熟练的雇员保留岗位,可向其发放开工不足补助金,以补偿其工资损失。

制定多部法律与《就业促进法》衔接配套。同在1969年,德国颁布了《联邦教育法》和《职业培训法》,1970年颁布《联邦教育促进法》,1981年又颁布实施《职业培训促进法》,保证了《就业促进法》将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中心内容真正得到落实。

德国在1969年还颁布了《解雇保护法》。该法规定,在一家企业工作满6个月的雇员,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解雇理由有异议的雇员,可在解雇后1至3周内通过职工委员会与雇主协商,或向法院提讼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这些措施确保了《就业促进法》中保持和开发工作岗位的措施得到真正落实。

在西方国家中,德国是较早实现就业保障由“消极型”向“积极型”转变的,在这个过程中,《就业促进法》功不可没。这部法律制定后不久,70年代“石油危机”突然爆发,西方各国经济从此长期低迷,失业问题日益严重,许多国家以失业保险为主的保障制度无法有效应对。由于德国在促进积极就业方面先行一步,因此更有效地缓解了失业危机,使得社会保持了稳定,经济保持了活力。两德统一初期,东部地区1992年官方失业率为16%,实际失业率为30%以上,全国失业率增加到11%。面对严峻局面,德国政府大力加强就业促进,为失业者和面临失业威胁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1991~1994年,德国政府为缓解东部地区失业问题共投入1540亿马克,东部地区失业率没有进一步恶化,全国失业率也在1997年降为9.8%。

德国《就业促进法》可资借鉴的经验

必须认识到现代社会失业问题的复杂性。德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即使在劳动力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甚至总体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失业现象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会表现为更为复杂的结构性失业。要应对结构性失业问题,就有必要将就业保障模式由依靠救济的“消极型”转变为以保障工作岗位和提供就业机会为主的“积极型”。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往往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力量,进行长期的努力。

随着“廉价劳动力时代”行将结束,我国近年来也出现了日益突出的结构性失业现象。所以,德国当年通过制定实施《就业促进法》实现就业保障模式转变的经验,很值得研究借鉴。

就业保障要未雨绸缪。德国的经验表明,越是在经济高速发展、失业率低的时期,越是应当对相关政策、法律进行调整,为应对新的失业问题和危机做好准备,以免事到临头措手不及,造成社会动荡。

就业促进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就业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1

一、发展中小企业对增加就业的作用

(一)中小企业创业比较容易,周期短、见效快,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一方面,中小企业创业相对比较容易,一个人或几个人合伙就可以办一个企业,再通过积累不断壮大。这不仅能解决本人的就业问题,而且能为家庭和社会创造一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一般投资小商品生产和服务业,转变观念后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进入到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行列,形成新的就业群体。

(二)中小企业等量规模和等量投资的就业能力高于大企业,能够在等量固定资产投资下提供最多的就业岗位。无论是固定资产的投资还是可变资本的投资,中小企业的就业能力都明显高于全部企业和大企业。在等量固定资产投资下,中小企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远多于大企业。

(三)中小企业具有劳动力密集型特征,能够吸纳不同地域和层次的求职者。中小企业一般是投资少、见效快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它能够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成本相对较低,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虽然从单个企业来看,中小企业创造的就业岗位比较有限,但从整体上看,在中小企业就业的人员要远远多于大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和服务业在内的传统行业,如采掘业、建筑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社会服务业等。

(四)中小企业资金就业率高,能够以尽可能少的投资创造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单位投资容纳劳动力和单位投资新增劳动力要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在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很大。等量的资金投入,中小企业可以比大型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促进就业的对策

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问题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才刚刚起步,差距还很大,发达国家每千人拥有中小企业数量40-55个,而在我国每千人拥有中小企业数量7.7个,这差距说明我国发展中小企业、扩大就业的空间还很大,还有潜力可挖。尽管中小企业仍有潜力可挖,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显而易见:一是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发展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二是融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三是自主调整能力不足,产品和产业调整优化升级难度大;四是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完善;五是政府公共服务不足,相关制度还不健全、企业社会负担较重等问题。因此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引导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平台,切实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和完善技术服务平台,牵头组织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攻克技术难关和联合开发,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培训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人才的教育、培训,帮助企业引进各类专业人才,以解决中小企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现行的中小企业会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快速、准确、及时的人才、技术、市场、融资等信息和政策导向,积极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帮助中小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的经济合作牵线搭桥,为中小企业拓展新市场服务。

(二)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资金短缺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最大障碍,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强化中小企业信贷部的工作,并在资金需求、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其次应该适当发展股份制、合作制等形式的小型金融机构,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也可创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向有发展潜能但风险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本投资。

(三)加快企业之间的联合,促使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避免企业间的过度竞争,中小企业必须联合起来走“同业集群”之路,在同一地域或空间接近,经济活动高度密集,企业间从事相同、相近、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形成一种松散的中小企业联盟联合体,在联盟内进行专业化分工,企业间既竞争又合作,企业联合起来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中小企业产业群和产业带,形成一个强大的联合体,发挥整体优势,提升我国各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保障就业。2008年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原则规定。比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较多的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已经明确在法律实施时能够落实。今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将根据实际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中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的规定,制定更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同时,还要加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为劳动者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构成大的保护网,为推动我国的劳动保障工作会发挥更加重大的作用。

就业促进法范文第3篇

一、我国就业现状

(一)实际就业率较低,产业结构不合理影响就业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人口数量对就业的压力显而易见,特别受关注的大学生就业一直处于就业热点领域,尽管每年相关部门公布的大学生就业比例较高,但实际就业率与统计数据往往会存在差异,这也与失业率的统计口径有关。与此同时,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三产业比重过低,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关注点。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在17世纪就提出经济结构对经济增长以及对就业的重要影响,在其著作《政治算术》中提出不同产业对收入的影响不同,按照收入排序依次为商业、制造业、农业,也就是说第三产业比第二产业更能带来收入,且产业间差距直接导致劳动力从第一产业流向第二、第三产业。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较慢,在产业结构中处于较低水平,导致第三产业对整体就业状况的改善效果有限。综合上述两方面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就业矛盾包含两方面,既有总量性矛盾,又有结构性矛盾,既有大量大学毕业生、下岗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待业群体亟待安置,又有大量中小企业、服务业、一线技能岗位出现用工紧缺的现象。

(二)现行就业政策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目标

发展第三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等现有的促进就业政策,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没能完全实现其预期目标。事实上,中小企业等民营经济对就业增长有着较高的促进作用,但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尚未完成,民营经济发展受限,区域发展不平衡,东南沿海民营经济相对较强,但中西部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很弱,并且民营经济在整体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过低。一方面,民营企业在内部管理上,有效提高职工工时利用率,单位劳动力成本能够带来相对更高的产值,这是高效率的体现,有利于民营企业增加劳动力需求扩大就业。另一方面,民营经济多数处于市场经济的前沿,以中小企业居多,其本身具有劳动密集特点,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明显,在等量投资的情况下,能吸收更多的就业,但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民营经济发展受限;还有就是掌握实践技能的人才不足,很多有就业需求人群没有掌握一技之长,难以适应技能性工作岗位要求。

(三)经济增长率较高,但对就业的带动作用不明显

从就业的角度看,经济增长是促进就业增长的根本因素,较高的经济增长会带动就业的相应高增长。但近年来,我国整体经济增速基本保持在两位数的增长速度,特别是第二产业增长达到14.8%和第三产业增长达到11.4%,增长较高,但相比之下对就业增长的带动有限,我国就业增长率近年来尚未超过2%。事实上,我国实际就业增长还有待商榷,因为我国对城镇失业登记存在现实问题,只有具备相应条件且在政府部门登记过的才能统计为失业人员,超出相应年龄段要求,以及实际失业但未到政府部门登记的人员,都脱离我国失业率所包含的数量,而这是一个相当大的群体。这种统计方法,导致失业率低于实际水平,进而间接影响真实的就业率增长数据。即便不考虑这些不利因素,我国经济社会仍呈现出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的非一致性变动关系,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事实上,严重的就业压力反过来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高增长,这个问题必须正视。如果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不能大力促进就业增长,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长久以来存在的就业问题,社会和谐的理想格局无法真正实现。

(四)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城镇下岗职工成为三大就业困难群体

我国就业问题集中在三个难点,即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城镇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就高校毕业生来说,1999年大学扩招,每年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平均每年增长60多万大学毕业生,扩招在普及高等教育、给更多年轻人上大学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沉重的就业压力。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我国沿海也出现因就业困难导致农民工不得不选择返乡的状况。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这五个人口大省返乡农民工达到7000多万,而同期务工人员的总数也不过1.3亿,返乡农民工几乎占到一半比例,而这些返乡农民工又对地方就业带来压力。县镇等地区对就业的吸纳作用有限,接收返乡农民工的岗位紧张,很多返乡农民工又回到农村。相比之下,国企下岗职工失业属于体制性失业,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过程,同时也伴随着隐性失业显性化,这从根本上影响到国企改革进展,影响到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健康发展。总体来看,我国人口众多,大学毕业生新增就业压力大、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压力大、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压力大,是我国现阶段就业的主要矛盾。

二、就业问题成因分析

(一)我国人口众多,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受限

尽管就业弹性下降,但经济增长仍是拉动就业的第一要素,2009年,我国第三产业贡献率已经达到42.9%,尽管如此,仍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70%以上的标准,与此同时,我国第一产业贡献率仅有4.5%,这和我国农业大国地位不相称。事实上,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利用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应该是促进我国就业增长的重要选择。分析影响第三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市场化程度较低,我国很多第三产业实际上还是国有企业垄断状态,比如通信、铁路等行业,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影响这些行业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也导致垄断企业缺乏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并利用垄断手段获取超额利润,不能及时适应居民消费需求,服务质量有待商榷,且影响整个第三产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城镇化水平还较低,对第三产业的发展推动力有限,不过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密集度增加,第三产业的发展会越来越好,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二)传统观念与职业技能匮乏给就业带来压力

传统就业观念中,只有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才算就业,一些人不肯到基层、小企业就业,这就造成就业结构性矛盾,出现“有业不就”的现象。另一方面,求职者职业技能的匮乏严重影响了就业,尽管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但我国传统就业观念深厚,“学而优则仕”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职业教育招生困难,往往是那些实在无法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学生才被动地选择职业教育。另外,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也有待提升,一些高职学校往往就是普通本科学校的压缩版,这是职业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职业院校培养的毕业生难以让用人单位真正满意。一些毕业生就业心态过高也影响了就业,很多毕业生不愿意从基层做起,过高的就业期望导致其在就业问题上产生强烈挫败感,甚至在很多大城市出现“啃老族”现象。

(三)我国经济增长过于追求GDP,对推动就业增长效果有限

长期以来,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以促进GDP增长为主,并取得较大成绩,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41千亿,而2000年仅为99千亿,不到十年时间几乎增长4倍。相比之下,就业增长有限,2009年我国就业人口达到7.8亿,而2005年为7.6亿,且就业人口中第三产业比例只有三分之一,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同时,我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贫富差距拉大、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安置、城市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问题。这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出现的问题,过于追求GDP增长,必然导致就业弹性下降,进而对就业增长无法起到有效的推动。事实上,我国所有制结构缺陷,民营经济发展不足,第三产业发展滞后,产业结构有待调整,这些因素都是导致我国出现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四)我国市场竞争环境不够完善,影响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一个良好公平的市场环境,有计划有步骤地打破行业壁垒,逐渐形成完善开放的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带动就业增长。目前我国市场环境尚不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就业政策往往也落实不到位,这些都会影响到就业的增长。现有法律法规对民营经济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对民营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使得民营经济处于不利地位。另外,在对民营经济征税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多数部门只收费不管理,增加了民营企业负担,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同时,社会保障体制对灵活就业者缺乏支持,影响到人才流动,如果劳动者从所谓的正规就业转入灵活就业,就要失去之前拥有的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这等于加大了劳动力流动的机会成本,给人才流动造成阻碍。

三、促进我国就业增长的主要策略

(一)充分发挥农业大国特点,变劣势为优势

尽管我国是农业大国,但近年来农业对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却在逐年下降,2009年我国农业的产业贡献率仅为4.5%,这一方面说明第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农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加快建设新农村,吸引青壮年留在农村,政府应鼓励广大青年和返乡农民工扎根农村,并加大高校毕业生支农、支医、支教力度,充分发挥农业大国的特点,通过建设新农村缓解就业矛盾,尤其要重视增加农民收入,协调城乡发展。我国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提高农民收入是解决贫富差距的主要举措。在政策上,要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加强农业科技发展,积极落实科教兴农战略,把解决“三农”问题落到实处。

(二)转变经济增长模式,以就业为主

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要么是以经济增长为主,要么是以就业增长为主,我国在经历了长期以经济增长为主的发展之后,要逐渐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要确立以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战略,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将扩大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作为最重要的目标,其他目标均服从和服务于就业增长目标。要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健全税收制度,进一步发挥税收的重要调节功能,并完善税收细则,减少操作弹性,杜绝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健全各项法规,取缔非法收入和不合理收入。

(三)完善市场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进一步落实中央制定的清理限制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扩大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保障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相同的市场主体地位,把各项针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夯实灵活就业的市场基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指导性理念应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前提,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再就业工作,从有利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角度出发,逐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稳定。要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严格制定相应的政策,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工人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针对灵活就业群体的特点,应设计针对性的社保政策,要实现低门槛、广覆盖,适当降低缴费门槛和个人账户缴费费率,调整政策,鼓励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

(四)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为社会培养更多技能型人才

就业促进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高新区内的用人单位和户籍在本区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第三条成都高新区的就业工作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

第四条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坚持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和条件,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再就业扶持对象的创业活动,给予扶持。

鼓励劳务型、就业型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

第六条加大投入,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素质与能力。

鼓励属于成都高新区重点发展行业、规模在100人以上,能提供见

习职业(工种)相应培训条件并有服务社会意愿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成都高新区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基地”,开展3-6个月的见习培训,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培训难度和岗位技术含量发放培训补助;凡本辖区从大中专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拥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16-25周岁未就业的居民,均可提出申请参加见习培训,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学员提供相当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活补助和见习保险。

高新区内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参加成都高新区再就业定点机构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者,根据课时安排按每人每天6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参加高新区再就业定点机构承担专业(工种)以外的培训,取得职业等级证书者可按不超过每人800元的标准核报70%的培训费用。

第七条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为区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中介成功1人补贴1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发放就业补贴,鼓励高新区内用人单位更多地招用本区域内的劳动者。

将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中的岗位补贴延伸至所有用人单位,凡招用本辖区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人员给予用人单位500元的就业奖励。

第九条承担高新区财政投资项目的企业,有义务做好本区域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招用本区域居民的比例不得低于30%。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对政府项目进行投资、营运的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条进一步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通过社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

社会公益性岗位主要指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收发、门卫、打字、保洁、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岗位)和由各级财政出资形成的就业岗位(公共物业管理、社区治安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环卫清扫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等社会化服务岗位)。

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掌握和调控,重点用于安置高新区内持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的“4050”(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列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符合国家、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出;其余补助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支出。

就业促进法范文第5篇

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大事

“十一五”期间,我国新增城镇就业人口为4500万人,农村转移劳动力每年达800万到1000万人,城镇下岗职工还有400万人需要再就业。其中,青年就业总量将维持较大规模,结构矛盾将继续存在,青年就业压力加大,就业形势严峻。我省青年人口规模大,18―35岁的人口近1850万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青年就业创业的环境、条件、愿望和选择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需要客观、深入、全面地加以分析。

第一,就业是青年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青年就业不足、青年不能实现体面的和有尊严的就业、青年失业,使得他们无法充分参与社会生活,难以健康成长,容易因发展的挫折而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表明,亚太地区青年失业人数比成年失业人数高出四倍,青年人较成年人更难进入劳动力市场,其就业问题更加突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把相关经历作为招聘的一个必要条件,青年人感到找工作越来越困难。此外,许多青年人由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临时(短期)工作或生产率不足的工作而处于就业不足状态。很多青年劳动者工作条件差,工资低、劳动时间长。对于每个青年个体而言,就业是其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二,青年就业事关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农业大省,我省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持续增加,外出人员以文化程度较高的青壮年为主,但2008年出现了农民工回流的现象,回流人员规模虽然不大,但其影响不容忽视。作为教育大省,2009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将达到36.76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下降,结构性矛盾突出。城市失业人员中,新成长失业青年的比重就一直在缓慢上升。当前登记求职的青年占到登记求职者总数的70%,有人称为“20―30岁新失业现象”。“青年问题社会化、社会问题青年化”可能引起社会人群的不安,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青年就业问题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跨越的一道门槛。

第三,促进青年就业创业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数量庞大的青年人口既带来了就业的压力,也蕴藏着促进发展的潜力和动力。要发挥出我省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加速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青年劳动者和各类青年专业人才,都必须从促进青年就业开始做起,这也是调整经济结构、提升生产力水平的需要。创业是经济保持活力的重要要素,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青年是创业的主体,很多企业家和创业者都是在青年时期起步,逐渐走向成功的。在青年中鼓励自主创业、倡导艰苦创业,将成为湖北振兴崛起的重要原动力。

二、采取积极的政策和行动促进青年就业创业

分析、思考青年劳动就业问题,应该面对整体的青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的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

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主要围绕四条渠道:一是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二是由企业吸纳就业;三是由政府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四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联合国促进青年就业的政策与行动,把就业能力、创业精神、青年男女机会平等、创造就业机会四个方面列为高度优先事项,向各国提出了相关建议。一些国家的政府就青年就业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如日本的“再挑战支援综合计划”、韩国的《青年失业特别法》、加拿大的“青年就业战略项目”等;一些国家和组织在青年创业方面形成了相应的模式,如芬兰的“学徒制培训”、国际劳工组织的KAB创业教育、德国的校企合作“双元制”职业培训等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促进青年充分就业和以创业带动就业,需要坚持舆论导向与政策扶持结合,下大力气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提升青年职业技能和职业适应能力。要推行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新模式,贴近市场需求,实现学术和职业教育的紧密结合。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培训机构在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中的作用,让更多的青年、特别是农村青年有机会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业见习是提高青年素质的又一重要措施,要着力规范就业见习的实施环节,实现见习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双赢。

二是鼓励青年到基层就业,促进青年有序流动。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打破身份、户籍、用人指标等限制,帮助他们在市场中竞争就业和流动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是为青年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信息服务。青年是最善于学习、最善于吸收新鲜事物的群体。要真正从青年的需求出发,建立包括就业、培训等各种信息在内的、青年能够分享的公共信息系统。

四是加强对青年自主创业的指导和扶持。青年创业的意义和重要性不言而喻。要创造有利于青年创业的社会氛围,改善青年的创业环境,为创业青年提供经常性的信息、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三、发挥共青团在促进青年就业创业中的积极作用

促进青年就业创业是共青团工作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载体,是增强团组织吸引力、凝聚力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共青团湖北省委把促进青年就业、以青年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共青团服务青年的核心内容,以大学生、农村青年和初次创业青年为重点,着力推进服务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目前,已形成以“青年创业支援计划(YESP)”和“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为支撑的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体系,形成了一批有影响、有实效的工作品牌。

一是深入实施“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服务。认真抓好入学教育、素质拓展、就业见习、就业辅导、提供岗位等环节,把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贯穿于大学教育全过程。共举办形势教育、职业指导、就业论坛等活动500余场;每年组织1000余支实践服务队、10万余名大中专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推进“百企万岗计划”,组织大型公益招聘会、就业见习对接会,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和勤工俭学岗位。

二是大力推进“田园小康项目”和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促进农村青年创业发展增收成才。部署开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青春富康行动”,各级团组织每年举办新春招聘会近百场,打造“青春保安”、“青春电脑”等劳务品牌,共培训转移农村青年就业6万余人。围绕农村青年创业致富成才的需求,团省委和省农信联社出台优惠政策,每年向农村青年授信20亿元,支持农村青年创业。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田园小康项目”,采取“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爱心传递”的模式,直接帮扶有志创业农村青年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或其他相关产业,并通过科技、信息、培训、发展规划等帮扶措施,促进其创业成功,成长为农村致富带头人。

三是以“青年创业支援计划(YESP)”为统揽,构建“五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在总结促进青年创业工作经验、大力整合社会资源的基础上,以培育市场主体、服务青年成才发展为目标,按照“全面推进、全力支持、全程服务”的思路,启动实施了“青年创业支援计划(YESP)”,立足于培育创业文化、提供政策支持、开展技能培训、落实资金扶持、搭建创业平台等五个方面,积极构建“五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全面深化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投资近1000万元建设“湖北青年企业孵化器”,可吸引、容纳40家小企业进驻孵化,提供免费支持。团省委联合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为青年创业孵化提供法律、政策、融资、培训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四是实施大学生“村官”创业计划,扶持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创实业、干事业。2008年,省委组织部、团省委共同组织开展计划,首批826名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设立基金7000万元,采取多项措施予以扶持,探索长效机制,确保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呆得住、干得好、流得动,同时吸引和激励更多大学生到农村去、到基层去。

四、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具体措施

一是坚持突出工作的示范性和引导性。把促进青年创业与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一以贯之地坚持公益原则、提供有形服务、实行项目和资金直达,体现了共青团的特色和优势,在共青团能为、善为的领域发挥了作用、形成了品牌,带动和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个方面重视青年就业、支持青年创业。

二是坚持需求引导、项目驱动。根据各类青年创业群体的不同需求,从观念、技能、资金、平台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设计工作内容和服务项目,有效吸纳社会资源,获得政策、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对青年欢迎的工作项目,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在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凸显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