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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个人所得税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个人所得税范文第1篇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个人所得税调整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北京市政协建议,应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广东将向中央申请建立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浮动机制,提高广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在15日的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上,多位财税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专家同时也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极为有限,需从税制上加以完善。

【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日趋明显。税收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筹集收入,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但尴尬的是,对于个税征收来说,两个功能基本上都没有表现出来。

第一,个人所得税收入不高,2014年个税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为7.13%,此后一直徘徊不前,而2014年则下降至6.26%。

第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很少,在全国7.8亿从业人口中,只有60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占从业人口的7.7%,在我国全部人口中有12.7亿左右的中低收入群体不纳个税。从这个角度说,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合时宜。从世界各国个税征收情况看,还应降低个税免征额。因此,如果说降低个税免征额不现实的话,同样提高个税免征额也不现实。

第三,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合情不合理,应改为向家庭征收。目前设定的个税起征点为2014元,在物价较高的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有损害中低收入人群利益的现象。比如,在这些地方的一个三口之家,如果只有2014元收入,而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对一家的生活影响很大,即使是家庭收入达到4000元,在物价和房供的压力下,生活也很艰难。因此,应及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避免个税征收伤及低收入家庭。这是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

第四,与个人所得税收入相比,高收入群体大量避税逃税,更让税务部门和税法税制“无地自容”。如,一些有钱的老板和高收入的演艺人员,都有避税逃税的行为。这种现象,不仅影响国家税收,还影响分配的公平公正,甚至影响社会和谐。

【对策】

1.我们应改革现行税制,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对于勤劳所得应该采取低税率,对于资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应采取高税率。即:一是个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挂钩,实行浮动制度;二是对勤劳所得之外的收入实行高税率;三是对逃税行为实行高额罚款,强制提高税法遵从度。

2.切实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由于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是各级地税机关将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进一步调查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确定管理的重点。

二是地税机关要将调查摸底情况与日常管理情况对比,找到薄弱环节,采取措施不断强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税源管理和监控。

三是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地税机关将根据不同所得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是地税机关将坚持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并收集典型案例,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促进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五是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方便高收入者依法纳税,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所得税范文第2篇

个人所得税怎么补缴:

过了申报期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去税务大厅柜面补缴,带上申报表填上数据、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卡由大厅工作人员操作就好了。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文章屋网 )

个人所得税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意义 必要性 主要涉税项目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3-189-02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同时有人不解:“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纳税筹划可取吗?”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1.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单位在经营中通常只涉及到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表面上看与单位的经营无关,与单位的效益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单位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原因如下: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职工的角度来看,职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单位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职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人员的稳定性,减少人力资源的培训成本,对单位的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作用。

2.有利于减少单位的纳税支出。由于职工个人所得税是从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

3.有利于减少个人自身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纳税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单位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随着税收筹划理念的引入,人们开始接受这种新的理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二)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得来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选择。

2.客观原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实现,要使纳税筹划变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

(1)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的诱惑性。

(2)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一国税法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总渗透着体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政府目标意图。

(3)税收国际化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税法。各国经济水平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1.筹划思路。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并且能充分利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均衡收入法。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假如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例如:某公司职员每月工资1500元,该公司采取平时发放工资,年终根据业绩实行嘉奖的薪酬管理办法。假设该职工年终当年(12月份)取得奖金6000元,则该职工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6000)-2000]×20%-375=725元。如果该公司将年终奖按每月500元随工资一起发放,该职工每月的工资为2000元,则全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利用职工福利筹划。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案例一:某公司财务经理朱先生,2007年月工资为10000元,应工作需要,须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25。如果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8000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825。即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400元(1225-825)。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利用费用扣除标准差异。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劳务所得单次收入超过4000元为20%的费用扣除。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例,李先生2006年2月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10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李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取得收入5000元。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则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000-2000)×15%-125=475(元)。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工资、薪金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因此,李先生应该在与B公司签订固定的雇佣合同,将此项收入由B公司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给李先生。

利用公积金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用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储备。例如,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万元,每月要缴纳(10000-2000)×20%-375=122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损失”。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1万元交纳补充公积金3000元,则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000-2000)×20%-375=625元,节省了600元。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无利息税的存款利息。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部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以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这种方法计算年终奖个人税后所得额可以降低税率,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刘某月工资收入3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单位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发放3000元绩效奖金。此处可以做一下比较。

A.若2000元为年终奖,3000元为绩效奖

12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所得税为(3500+3000-2000)*15%-125=550(元);

年终奖2000/12=166元,适用5%税率,年终奖应纳税=2000*5%=100

12月应纳税额=550+100=650(元)

B.若将年终奖与绩效奖统一按年终奖发放,则12月应纳税为(3500-2000)*10%-25+5000*5%=375(元)

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75元。

(2)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月,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说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例如:某专家为一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按合同约定,该上市公司每年付给该专家咨询费6万元。

如果按一人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一次性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6×20%=4.8(万元)

应纳税额=4.8×20%×(1+50%)=1.44(万元)

如果是按每月分3次,每次2万元申报纳税,则其应纳税额如下:

按月申报应纳税额=2-2*20%=1.6(万元)

应纳税额=1.6×20%=0.32(万元)

全月应纳税额=0.32*3=0.94(万元)

两者相比节约税收=1.44-0.94=0.5(万元)

费用抵减法。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工资薪金所得转换法。即通过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更有利于减少税收支出。

例:宋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2008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收入63700元。如果宋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700-2000)×35%-6375=15220元。如果宋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这笔收入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700×(1-20%)×40%-7000=13384元。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836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这是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志耕,帅晓建.纳税筹划谈何轻易[J].财务与会计,2005(2)

2.陈俊元.个人理财税收成本[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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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要略[J].涉外税务,2004(9)

6.漆婷娟.税收筹划的三个理论问题探讨[J].江西财税与会计,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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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佩.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稿酬所得纳税筹划[J].西华大学学报,2004(11)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范文第4篇

    (1)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我国 境内习惯性居住者),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 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外 的所得,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支付的部分纳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 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2)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 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又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 该雇主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说的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握国境内居住 365天。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临时 离境,不扣减日数。

    上述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人取得的以下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内,均为来源于我国境 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我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3)转让我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我国境内转让其他 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 改革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是当今社会普遍接受的税收的首要原则,人们对税收的公平原则做出了多种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

(一)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每个纳税者根据他从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水平来相应纳税量,就是说税收负担应与他从政府服务中获得的受益水平对等。这种税收原则是很理想的方法,但这一方法有很大的缺陷。从理论上来说,可以用每个纳税者的偏好程度来说明其受益水平,而客观上受益多少只能是由他自己来呈报。在每个人都知道他们所承担的纳税份额取决于自己呈报的受益时,就会出现隐瞒或者歪曲自己获得真实收益的现象。

(二)纳税能力原则

纳税能力原则是要求根据纳税人的能力来确定他们的税收负担的原则。目前对于纳税能力的衡量也没有定论,客观说认为应以能从客观角度观察的某种数量指标为衡量纳税的依据,如收入、消费或者财产等作为衡量标准,但是对于这些 指标的统计口径不一,争议很多;主观说认为纳税人应以因纳税而感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同样的,纳税能力也是不能简单测定的。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公平问题分析

依据税收公平的原则,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如下问题,不利于公平原则的体现。

(一)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把征税对象分成了11类,分项制定征收标准,优点是规定明确,能从所得的源泉上进行扣缴税费,缺点则是不能全面、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容易造成收入来源丰富且不在法定范围内的综合收入高的群体可以缴较少的税甚至不交税,而综合收入少、来源常规的群体反而多缴税的现象。这样就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二)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效率低下,不能很好的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由于制度不够健全、手段太落后,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信息传递不准确,信息不能共享,时效性差等造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容易出现征管漏洞,从而产生偷税漏税,不利于税收的公平体现。

(三)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基比较狭窄,无法体现公平性

税收减免有的并不合理,比如我国的附加福利在个人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不同行业附加福利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那些垄断行业或者利润很高的企业的附加福利占很大的比重。因此,个人收入福利化侵蚀了税基,同时加大了居民之间的税收差距。

(四)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也有失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标准非常简单,没有区分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除此之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也没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引起的不同水平的开支,全都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定额或定率扣税,这样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五)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行的方式,还设计了两种超额累进的税率制度,从征税的实际情况来看,工资薪金所得大多采用5%―25%的税率档,因此第五级到第九级的累进税率基本用不到,而且45%的最高税率从国际上来说是非常少的,而且税率越高越容易使高收入者产生逃税的动机,进而影响收入者的工作和投资积极性,这是非常不利的,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三、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不公平性的对策建议

(一)相关部门应选用适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综合的所得税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其中综合所得税制对各种所得在减除法定的优惠后进行累进加征,因此被认为是比较理想的模式。但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和配套条件均不能达到要求,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应与我国国情结合,在个税的修改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乃并最终实现完全的综合制,这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之后既能包含个人所有收入,扩大税基,避免分类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又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也能与征管水平和征管力量相适应。采用混合制的税制模式,可以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二类: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劳动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采取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采用分类的方法征收个税。

(二)相关部门应规范税收优惠项目

现在我国的税收支持方向已改为照顾低收入者、鼓励就业、技术创新等方面,现行税法中关于津贴、补贴、奖金、个人取得的国债及金融债券利息等方面的免税优惠应予取消,全部计入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来中国寻求发展的外国人会越来越多,可以取消他们费用扣除方面的优厚待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些减免项目可保留,如失业救济金及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以及遵循国际惯例必需免税所得的部分。

(三)相关部门应减少税率级距,降低边际税率

调整个税起征点中低收入者得不到更多实惠,实行个税综合征收条件又不成熟,个税调整应该落脚在税率累进制度上,可以通过改进现行所得税税率来减轻中等收入阶段的税负。在高收入那个层面应该继续高税收,低收入继续低税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块税收要让出来,降下来,有利于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税率档次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建议作如下修改: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综合所得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同时扩大低税率的级距,实行3%―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利息、股息、股票转让所得、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仍然为20%。在税制设计上,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边际税率并不能真正地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反而有可能抑制有能力者的工作积极性而减少收入及财富的创造,从而对一国整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导致偷逃税的现象越发严重,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的低下,税收公平缺失。

(四)相关部门应调整费用扣除的项目

世界上很多国家税法一般都把生计费用扣除分为基本扣除、配偶扣除和抚养(赡养)扣除三部分,并对残疾、孤寡、老人予以附加宽免。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应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并综合我国国情,坚持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为前提,同时兼顾家庭生计费用。

参考文献:

[1]殷慧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8;4

[2]孙同行.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0

[3]殷慧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 ;4

[4]刘红.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公平与完善的探讨[J].当代经济,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