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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长安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不见长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不见长安范文第1篇

    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调换的产权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常用名词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根据2001年12月27日沪价商(2001)051号文件规定: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

    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

不见长安范文第2篇

一是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学风。双鸭山市档案局始终坚持用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运用政治理论学习、专题辅导、党员活动等时机,进一步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同时,组织局馆干部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业务培训、专题培训和岗位培训,并及时组织好受训人员学习心得的交流汇报,努力营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浓厚氛围,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实效性。

二是弘扬先进典型,引领清风正气。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工作中,双鸭山市档案局注重将先进人物、事迹纳入干部教育范围。学习、宣传朱志伟、于海河等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并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用他们的精神和事迹教育人、感染人,引导党员干部转变作风,使学先进、比作风、抓落实在全局蔚然成风。同时,进一步强化忠诚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发干部推动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进取心和荣誉感,自觉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在抓落实上、把功夫下在求实效上。

三是构建学习平台,加快学习型机关建设。双鸭山市档案局创新学习形式,坚持学用结合,不断提升局馆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每年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采取领导授课、专家辅导、案例分析、研讨交流等方式、创新个人自学、座谈调研、体会交流三大平台,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的学习,并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不断提高学习的实效性,自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双鸭山市档案局已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学习活动40多次,累计撰写学习笔记90余万字,学习心得80多篇。

二、建制度,重措施,常保干部好作风

作风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坚持抓、长期抓。双鸭山市档案局在工作中注重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使作风建设有章可循。

一是健全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双鸭山市档案局把机制体制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出台了《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失职追究制》、《入企服务制度》、《服务承诺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局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要求,按照“权责明晰、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原则,组织局领导与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业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总体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负责人直接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坚持把改进作风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实,严格执行《双鸭山市档案局督查制度》,将督查督办作为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把督查内容、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限纳入督查范畴,利用局务会等对督查事项完成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形成分管领导具体督查、牵头科室负责组织、职能科室分工落实,党员干部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促进了办事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

三是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完善了《工作实绩考核制度》、《机关干部奖惩制度》,全面实行绩效考核、过程监管和问题分析,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近年来,双鸭山市档案局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科室评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努力在全局营造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推动局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说真话,干实事,在实践中树形象

在作风建设工作中,双鸭山市档案局以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精神,以实实在在的举措和行动,强化服务,取信于民。

一是扎实开展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把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摆上了突出位置,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示范县创建活动,以集贤县和四方台区太保镇为新农村建设档案示范点,积极搭建起适合农民需要的档案利用服务平台,把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延伸到乡村,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二是加快拓展经济领域档案工作。主动帮助企业免费到档案馆查找、利用档案资料,并多次到建龙集团指导建档工作,帮助其解决业务难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10号令精神,方便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制定了《双鸭山市粮食局所属粮库管理类档案规范与保管期限表》,为粮食企业今后档案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不断完善社会事业领域档案工作。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动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业领域档案工作。市档案局与尖山区医保办联系,将该单位民生档案纳入二级指导范围,并多次进行指导,规范医保档案。

不见长安范文第3篇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区(镇)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_________,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_________

(四)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_________

(五)营业性用房系沿[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

(六)被拆除房屋[有][无]承租使用情况。被拆除房屋由_________承租使用。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_________

(七)被拆除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被拆除房屋已被抵押给_________。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_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 协议双方自愿选择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一)双方自愿参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交易行情或货币补偿指导价,经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如下:

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中:①被拆迁房屋(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元;②被拆迁房屋(非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元。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其中住宅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非住宅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元。

4、其它补偿金额_________元。以上四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元。补偿金额由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丙方】(其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二)协议双方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并遵循委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所出具的_________号《评估报告》(或根据复核后的《评估报告》或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经鉴定后修正的结果),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___元。 被拆迁房屋的装潢补偿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第四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一)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其中住宅安置在_________区(镇)_________(新村、小区、花园)_________座_________单元, 结构_________,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营业性用房安置在_________,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工业仓储类用房安置在_________,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

(二)【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住宅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营业性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办公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工业仓储类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三)丙方作为直管公房承租人,继续承租安置用房,应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分配费,其中住宅分配费_________元,非住宅分配费_________元。

(四)丙方作为公房承租人,经公房所有权人同意,购买安置用房产权,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其中住宅差价_________元,其计算方式为_________,非住宅差价_________元,其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2、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见附件3。

4、新建房屋应经竣工验收报备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确定。

1、【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提供位于_________小区_________幢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符合生活居住条件的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丙方】过渡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逐月支付给【乙方】【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月;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月,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_元。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六条 【乙方】【丙方】经济、住房困难,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甲方应协助【乙方】【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承租廉租房。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乙方】【丙方】承租的廉租房安排在_________小区_________栋_________室,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甲方按_________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乙方】【丙方】搬迁补助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 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计算方式祥见附件一)。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1)。

(三)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乙方】【丙方】。

第八条 【乙方】【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甲方保证于回迁安置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月内协助【乙方】【丙方】办理好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期提供周转房给【乙方】【丙方】过渡使用的,【乙方】【丙方】有权暂缓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

(二)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丙方】,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_________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乙方】【丙方】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甲方的责任逾期安置后,甲方未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安置期间所应支付的逾期安置补助费的,甲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应当自逾期期间停止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之次月的第一日起按每日_________元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全额向【乙方】【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应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丙方】的责任,【乙方】【丙方】未按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币补偿金的时间并取消其所享受的被拆迁地块奖励事项。

(五)【乙方】【丙方】未经甲方同意减交、缓交、免交或无其他原因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因上述原因未腾退周转房的【乙方】【丙方】,甲方有权向其收取周转房租金。

(六)在甲方交付安置用房时,未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的,【乙方】【丙方】有权拒绝接收安置用房,由甲方按逾期安置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约定的标准,否则【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_________元。

(七)甲方交付使用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本协议书所签订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符时,按双方已确定的单位面积价格多退少补或按以下方式解决: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甲、【乙方】【丙方】由于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各方自愿共同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_________份,交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一份,拆迁实施单位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中所有选择条款,协议当事人均应作出明确选择。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4)

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单

原房情况:

建筑_________m2,其中产权_________m2,自搭_________m2,安置基数_________m2

屋式结构_________,占地_________m2,等级_________,成新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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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项目 │单价│数量│金额(元)│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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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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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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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助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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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补偿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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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①│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角__分¥: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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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项目(单位m2)│单价│数量│金额(元)│购产权│购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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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办公用房等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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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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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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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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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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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用房等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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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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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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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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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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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仓储类用房等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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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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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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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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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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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 物 间 │││ │ ││

├───┬───────────┴──┴──┴─────┴───┴────┤

│小计②│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角__分   ¥:__元│

├───┼────────────────────────────────┤

│合计 │乙方应交差价款:│

│ │②×(层次调节系数+1)-①_万_千_百_拾_元_角_分 ¥:__元│

├───┼────────────────────────────────┤

│备注 │临时安置补助费甲方应按月付给乙方。 │

───┴────────────────────────────────

附件2: 安置房屋平面图

附件3: 安置房装饰、设施标准

1、外墙: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

6、厨房: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

10、电梯:_________

11、其他:_________

附件4: 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5: 被拆迁房屋平面图

附件6: 评估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

2、为体现协议房屋拆迁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房屋拆迁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不见长安范文第4篇

补偿:从货币补偿到社保安置

货币补偿总的来看,货币安置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其次,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农转非”人员对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再重新就业尚无把握的前景,“农转非”人员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产生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社会保险安置只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在目前政策条件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虽然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但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长远来看是值得的。我国经济较发达、入地关系较紧张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体现了一种大的趋势。

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重要补充形式。又称开发性安置,是通过开发性项目建设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创新。该方式将农民置换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安置费,开发性项目投资通过转化为生产性的物质资本,使征地“农转非”人员通过与生产性物质资本结合实现再就业。具体操作是按10%的开发性安置土地指标实行。

就业:从招工安置到引导型就业

招工安置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依据征地数量有比例地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这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现在实施起来困难加大。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用工方式逐渐为市场主导的就业形式所替代,国家已经不再包揽“农转非”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渠道也越来越少,采取货币化安置成为各地普遍的选择。

再就业的培训成本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要使其适应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就业岗位,必须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转岗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质。目前,一个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12.2年,一个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7.7年,两者差距为4.5年。也就是说,平均一个失地农民大约需要再接受4.5年左右的教育培训,其劳动就业能力方可以等同于一个城市劳动者。这4.5年的教育培训费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间接的支出。但是,如果这4.5年的成本全部由国家和用地者承担补偿是不可能实现的。

成都市经验

四川省成都市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工作安排上,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成都市近郊各区、乡把通过腾岗、买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洁、厨工等岗位无歧视地向失地失业农民开放,相继为4000多人解决了就业。除了区、乡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还成立了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中心,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岗前培训。中心制定了个性化订单式培训计划,根据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学历状况,聘请师资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证书培训、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等,提高失地农民技能,增强其谋生能力。

住房:从货币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设

住房安置政策虽然政策上鼓励货币安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难度很大。首先是农民自建房或重新购买商品房的成本远远高于拆迁房得到的补偿,在大城市的房地产大盘开发热潮中,失地农民难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农民因无法进入较为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区,而只能找到一些临时性的简易住所的话,他们又面临着二次拆迁的风险,从而无法安定下来;其次,农民的理财能力和经验很可能导致坐吃山空,而无法达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终还是要找政府来解决。基于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住房安置问题时,最终还是倾向于采用集中规划,集中修建农民新居的办法。

农民新居建设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安居问题,将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和农民拆迁户集中在一起,建立一个近郊民居集中点。但是,集中安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不少农房原有的生产消失,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受损。二是大量(有时是两干多户)同质性很强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在一个地方,容易造成就业的困难。事实上,我们调研中发现,农民新居中,不少劳动力处于失业或隐性失业状态,很多农户靠出租房子维持生活。

中心村建设中心村建设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可以妥善安置征地农民,二是通过中心村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就业机会,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中心村既是失地农民的居住区和创业区,又是城乡交融的新社区。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对中心村进行日常管理。结合中心村建设,在政策允许、政府支持、程序合法、手续完全的前提下,将部分集体土地转变为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修建商业铺面与专业市场,吸引本地农民进场从事商业经营,大量吸收本地农民从事第三产业,鼓励农民走自我就业、自立创业之道路。要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要在商业用地的指标上给予支持。

政策建议

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第一,逐步核准,提高用地补偿标准。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将城镇土地划分成若干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第二,商业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应该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也不能侵占农民利益,尤其是应该区分出公益性用地中商业性用地的项目,对商业性项目要区别对待。第三,引入市场机制,从而促进土地价格的合理定价,这是提高土地补偿的科学依据,也是建立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依据,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利益补偿问题的重要前提。

农地征用的法律和政策支持通过法制来解农民征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应是一个基本原则。一是尽快出善的《农地征用法》或相关的法律文以便依法规范征地制度。二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该认真调研,总结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各种模式,开展试点,宣传推广典型经验,逐步使征地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国当前的农地征用制度改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过渡性质的,即在现行法律框架做出适当的调整,严格区分公共目的征用和其他的征用,并据此执行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第二步是着手修订现有法律有关征地的条款,将土地征用权严格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在城市规划控制下,允许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承包权,给农民50年以上稳定的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二是要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房地产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要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为其成员的股份,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特别是地处城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普遍推行这一制度。

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

不见长安范文第5篇

一种观点认为,存疑不属于检察机关错误逮捕,应当赔偿。其主要理由是,存疑不作为一种处理决定,实际上是对以前的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否定,可以理解为是对“错误逮捕”的一种确认,给予国家赔偿,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赔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改善司法机关的工作,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另一种观点认为,存疑不的案件不应予以国家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存疑不的原因是“证据不足”,所谓“证据不足”不同于“没有犯罪事实”,而是介于“证据确实充分”与“无证据”之间。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存疑不案件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因此存疑不不能完全等同于检察机关的逮捕错误,不应赔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存疑不案件是否赔偿应当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赔偿或一概不赔偿。存疑不从本质上说是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它不同于没有证据的“没有犯罪事实”。 “没有犯罪事实”是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犯罪行为。 “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指的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但证据未达到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现行赔偿法的规定不明确,如一律赔偿,则实质上是将逮捕证据要求拔高到了的证据条件,不利于司法机关充分利于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开展侦查工作,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如一律不赔偿,则存疑不可能成为司法机关对“错误逮捕”的一种变通处理手段,成为一种“台阶”办法,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严格执法。因此,对存疑不案件是否赔偿应当具体分析。

我们认为,对存疑不案件是否赔偿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从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做到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充分发挥逮捕的预防和保障功能。不但不能一概而论、机械执法,也不能仅仅满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而是应当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赔与不赔的原则,使存疑不案件的赔偿做到更加公正、合法、客观、合理。

一、存疑不是否赔偿,要看赔偿的法治成本是否属于合理范围。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载入宪法的基本原则,法治的推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从人治到法治是观念的转变、功能的更新和利益的调整,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肯定要迫使人们做出一些牺牲,付出一些代价,有时甚至是重大的牺牲或者代价。这种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做出的牺牲或不得不接受的不利条件,就是法治成本。合理的法治成本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付出,但如果过高的法治成本,超过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超过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可能成为某些人舍弃长远利益而退回人治的口实,不利于法治建设,甚至阻碍法治建设,。

司法工作作为国家控制犯罪的主要手段,必然要有大量的成本耗费。而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在一定时间内总是相对稳定的。并且司法作为国家系统的一部分,其成本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国家对其他社会福利与公共建设的支出,从而产生“排剂效应”。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司法机关的设备和经费不断补充,但仍然与有效防止和打击犯罪有一定差距。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出现错案,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予以赔偿也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国家赔偿与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一样,也是一种法治成本,因此其付出,也需要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实际相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刑事赔偿的范围,其中“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进行赔偿,是与我国现在的法治水平相适应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存疑不赔与不赔,首先要考虑的是法治成本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由于技术条件制约,或者社会影响大等客观原因,在逮捕时对证据把得不严或者放得过宽造成的存疑不,不应该赔偿。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某企业现金21万元失窃,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配钥匙作案的过程,经鉴定锁是新配的钥匙打开,但由于未获取赃款,犯罪嫌疑人后翻供,致证据不足,不能。分析该案,在获取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初步证据后,如果不捕,则此案无法进一步侦查。而侦查是有时机的,客观上由于侦查技术落后,如秘密录音设备陈旧,使该案在逮捕后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交谈不清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错过了侦查的时机,致该案证据不足。像这种案件,如果赔偿,可能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不但没有追回钱,还倒拿钱给犯罪嫌疑人。这就不是建设性、生产性的投入了,综合分析则法治成本就太高。

二、对存疑不是否赔偿,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和对受害人的危害程度。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的力度,但我们不能否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刑事犯罪。由于证据不足做出的存疑不,主要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决定,这个决定不能等同于赔偿法中的“无犯罪事实错误逮捕”。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证据不足中的所谓“不足”,实际上是指证明犯罪事实证据不充足。是与 “证据确实、充分” 相对而言。这种证据不足在于“证据确实充分”与“无证据”之间。证据不足,表现为运用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达到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程度,同时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中有的没有达到确实可靠的程度,或者与犯罪事实无关联也无其它证据相印证。通过以上分析,存疑不并不能证明司法机关存在赔偿法规定的“错捕”。

因此,我们认为,对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重大刑事案件,存疑不不能赔。这种严重刑事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证据不足存疑不,只是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无罪处理。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这种情形赔偿是利在于弊。因案件的存疑不处理,本身对国家、社会和被害人权益未有效和充分保护;如果还给犯罪嫌疑人予以赔偿,则可能引起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不满。

相反,对轻微刑事案件,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的存疑不,可以进行赔偿。如某农户养的鱼被人毒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开始拒不供述,后虽然供述,但随即又翻供,且时过境迁,相关物证收集困难,逮捕后未及时侦查终结,审查时又多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做出存疑不决定,后对其进行了赔偿。司法机关通过此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有利于司法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三、存疑不是否赔偿,必须确认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过错。

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两项,其一主观上“违法”,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二客观上有危害结果,即错误逮捕、错误、错误判决或错误查封、扣押财产。这种归责原则不是单纯的“结果责任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即主观上须有“违法”的司法行为,客观上导致了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的结果,二者兼备,才予以赔偿。

虽然主观故意要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有的案件确实也可以从不的结果来推定行为“违法错捕”,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这样认定。存疑不一律赔偿,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是有害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有罪的要求已经很高,对存疑不一律赔偿的作法,实际上推定了无罪就等于“错误逮捕”,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减少赔偿,从而人为地把逮捕的标准提高,这样就可能造成打击不力,使国家的利益、公民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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