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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多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方案,合理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功能和技术条件严格界定用药范围,原则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各地要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中,增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适宜的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民族药)品种,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省(区、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差异不宜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和筹资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水平应相对统一。
三、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四、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要研究采取适当方式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住院补偿
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的地区,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实行分段补偿,但不宜档次过多。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中西部地区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应从高到低逐级递减。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应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的地区,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六、加强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研究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合理制定补偿方案,明确门诊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要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加强门诊医药费用控制,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农民就医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一是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学风。双鸭山市档案局始终坚持用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运用政治理论学习、专题辅导、党员活动等时机,进一步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同时,组织局馆干部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业务培训、专题培训和岗位培训,并及时组织好受训人员学习心得的交流汇报,努力营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浓厚氛围,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实效性。
二是弘扬先进典型,引领清风正气。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工作中,双鸭山市档案局注重将先进人物、事迹纳入干部教育范围。学习、宣传朱志伟、于海河等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并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用他们的精神和事迹教育人、感染人,引导党员干部转变作风,使学先进、比作风、抓落实在全局蔚然成风。同时,进一步强化忠诚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发干部推动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进取心和荣誉感,自觉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在抓落实上、把功夫下在求实效上。
三是构建学习平台,加快学习型机关建设。双鸭山市档案局创新学习形式,坚持学用结合,不断提升局馆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每年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采取领导授课、专家辅导、案例分析、研讨交流等方式、创新个人自学、座谈调研、体会交流三大平台,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的学习,并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不断提高学习的实效性,自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双鸭山市档案局已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学习活动40多次,累计撰写学习笔记90余万字,学习心得80多篇。
二、建制度,重措施,常保干部好作风
作风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坚持抓、长期抓。双鸭山市档案局在工作中注重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使作风建设有章可循。
一是健全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双鸭山市档案局把机制体制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出台了《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失职追究制》、《入企服务制度》、《服务承诺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局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要求,按照“权责明晰、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原则,组织局领导与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业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总体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负责人直接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坚持把改进作风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实,严格执行《双鸭山市档案局督查制度》,将督查督办作为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把督查内容、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限纳入督查范畴,利用局务会等对督查事项完成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形成分管领导具体督查、牵头科室负责组织、职能科室分工落实,党员干部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促进了办事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
三是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完善了《工作实绩考核制度》、《机关干部奖惩制度》,全面实行绩效考核、过程监管和问题分析,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近年来,双鸭山市档案局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科室评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努力在全局营造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推动局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说真话,干实事,在实践中树形象
在作风建设工作中,双鸭山市档案局以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精神,以实实在在的举措和行动,强化服务,取信于民。
一是扎实开展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把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摆上了突出位置,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示范县创建活动,以集贤县和四方台区太保镇为新农村建设档案示范点,积极搭建起适合农民需要的档案利用服务平台,把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延伸到乡村,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二是加快拓展经济领域档案工作。主动帮助企业免费到档案馆查找、利用档案资料,并多次到建龙集团指导建档工作,帮助其解决业务难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10号令精神,方便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制定了《双鸭山市粮食局所属粮库管理类档案规范与保管期限表》,为粮食企业今后档案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不断完善社会事业领域档案工作。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动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业领域档案工作。市档案局与尖山区医保办联系,将该单位民生档案纳入二级指导范围,并多次进行指导,规范医保档案。
1.接地系统问题
接地系统是吸油烟机最容易出现不合格的项目。具体有这几个方面的原因:1)由于吸油烟机箱体是整体喷涂有防锈漆的,在接地连接的时候就容易造成接地的不可靠(见图1),在连接的时候为了达到接地的可靠性,一般需要对喷涂表面就行处理,处理后的表面容易生锈,不仅对产品的外观造成影响也破坏防锈功能,并且处理后的表面对接地效果也影响。2)对于在外部可以触及的接地端子,工厂装配的时候把电源线的接地端子和内部接线的端子直接连接在一起,导致在更换电源线的时候容易疏忽内部导线的接地端子连接。(见图1)3)接地连续性部件采用铝材质进行连接。有部分产品的接地连续性是通过接线帽对两个不同的接地部件进行连接的。GB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第27.3条规定铝的接地端子是不允许作为外部接地端子使用的。铜铝接触容易造成电化学腐蚀。(见图2)
图1 图2
2.耐压测试
产品的耐压测试不合格也较为普遍,问题也比较集中。主要是吸油烟机的面板开关部位的按钮耐压测试不合格。主要是由于吸油烟机按钮表面喷涂有金属铝粉或者是表面镀有金属层。在进行加强绝缘耐压测试对带电部件和可触及绝缘部件(按钮)之间施加3000V交流电压1min后,由于按钮金属层和基本绝缘的的金属外壳有直接接触或者是电气间隙比较少的情况下,相当于对基本绝缘施加3000V电压,导致绝缘击穿,在击穿后在产品的表面造成放电通道。一般带涂层的按钮开关制造商都需要对开关处增加绝缘结构。
3.发热测试与非正常测试
发热测试与非正常测试中的不合格主要集中在电机绕组温升超过限值。绕组温度过高是吸油烟机比较严重的产品安全和质量问题。按照GB4706.1-2005中19.7条要求,在运行电容器断开,短路和运动部件或转子绕组堵转的情况下进行测试。一般吸油烟机都是堵转转矩小于满转矩的情况,都是堵住运动部件。绕组温度过高容易导致产品的寿命大大减少和绝缘性能下降,可导致火灾和固定线路中的保护电路跳闸。在非正常测试中,一般吸油烟机的电机都会安装有电机热保护器,没有电机热保护器的电机在非正常测试中需要电机绕组阻抗保护。阻抗保护一般在绕组温度很高把电机绕组烧断才能实现,容易引起火灾。
四、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现在吸油烟机的照明电路主要是有下面这几种:白炽灯,低压日光灯,卤素灯,LED灯。吸油烟机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一般集中在LED灯的降压电路上。一般LED灯都是通过灯珠串联后在并联几组灯珠串实现照明的(如图3)。对LED灯供电的主要方式有如下:
1)在控制面板上有安全隔离变压器的产品直接从隔离变压器次级输出12V直流供LED灯,见图3。输出电压稳定,对恒压LED电路有良好的稳定特性,亮度稳定,灯不闪。不过会增加隔离变压器的输出功率,隔离变压器体积增加,成本比较高。上述情况中通过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电路一般都比较少会出现电气间隙和爬电不合格的情况。
图3
2)开关电源电路降压供电。见图4。该电路通过一个开关电源变压器将电压稳定输出在12V直流电压。开关电压降压的特点是能输出稳定的功率,响应时间快,不过由于电压不是一直稳定,LED灯寿命比较短。这种电路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主要问题是在高压端和低压端是相连接,需要注意之间的功能绝缘。整个电路由于不是安全特低电压电路,即使是电压小于36V的低压部件都需要满足220V下的绝缘要求,低压电路不能是可触及,可触及部件需要满足加强绝缘要求,相应的耐压要求和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需要满足加强绝缘的要求。
图3
3)分压后对LED灯降压。下面就单独对LED提供分压电路
的情况进行分析。分压电路主要有电阻分压和电容分压。电阻分压:
见图4。输入电压为220V交流电压,通过电阻分压的方式降压,该电路电源L/N短之间的功能绝缘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就小于标准规定3.2mm功能绝缘的要求。主要是在狭小的空间内直接分压对LED电路供电,电路空间布局不合理。
电容分压:见图5。同样的在图4中也有电气间隙不合格的状况,如图5中红色标注部分。该电路在L/N电源端连接处黄色连接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是能满足要求的,但是整个电路连接需要在等电位的各处都需要测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路板的测量比较复杂,一般从设计上就需要注意电路板上的功能性绝缘。在测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时候必须要对各个等电位点和不同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测量。
图4
图5
运动部件防护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征用土地,系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项目,系指市级以上(含市级)立项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河道(航道)、防洪堤、污水处理、公共绿地和广场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的,其补偿和安置可适用本办法,也可适用另行制订的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地铁)、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并组织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辖区内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办理的具体规定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由市、县国土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条 建设征用土地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等费用。
前款费用标准按地理位置分三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主城范围以内的区域。主城范围系指:长江南岸线、长江二桥南接线、线城公路、小行——马东——长江边所包围的地区;
(二)第二层次为主城范围以外,市区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第三层次为五县范围。
第七条 建设征用土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并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
第八条 建设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手续。
第九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二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一条 非市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该土地被片用前三年年平均产值(下同)的10倍计算;
(二)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产年值的8倍计算;
(三)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乡镇企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征用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60%计算;拆迁房屋统一安置的,原宅基地不给予土地补偿;
(五)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按征用邻近有收益的非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
第十二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征地公告后突出抢栽的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需迁称坟墓的,应当公告坟主。公告费、移坟补偿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市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第一、二层次12万元/公顷。该费用须优先支付属农民个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二)使用国有农用土地(含撤组剩余土地)地,其青苗及地上零星定(附)着物等补偿费标准为:第一、二层次2万元/公顷;
(三)取土用地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由市、县国地管理局组织复垦,建设单位支付复垦补助费。补助费包括:青苗、附着物补偿、耕作土覆盖及恢复农田水利设施补助、减产补助等,补助标准为:第一、二层水田3.6万元/公顷,旱田、山地3万元/公顷;
(四)施工临时用地应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内的,按1.2万元/公顷支付;第二年继续占用的按2.2万元/公顷支付;
(五)因施工需要排水清淤的鱼塘,除已征用面积外,其他水面补偿0.8万元/公顷;
(六)用地范围内涉及的电力、电讯、广播等杆线及地下电缆、管道迁移,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地房屋拆迁及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安置,原则上应统一安置。用地位于第一层次的,必须统一安置;位于第二层次的征地撤组的,必须统一安置;不撤组且没有条件统一安置的,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位于第三层次没有条件统一安置的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
位于第一层次统一安置的,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农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用地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控制标准为:第二层次每户不超过130平方米;第三层次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每户不超过13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每户不超过17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征地经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经核准的征(拨)地范围图、拆迁申请报告及拆迁情况说明向市、县国土管理局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后,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拆迁决定并组织实施。
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日期为4个月,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应地期满前10天内向原批准部门申请续期,续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
建设征用土地需要拆迁的,须在进行用地现奖调查之前办理户口冻结。
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九条 拆迁本办法所规定的居住房屋及附属物,应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拆除个人私有房屋及乡(镇)、村、组集体房屋,按房屋原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自拆自建的房屋,按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20%给予补偿;建设单位还应在此基础上,增加20%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乡(镇)政府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持有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安置;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的房屋,在计算补偿与安置房屋面积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房屋覆盖率不得超过70%;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暂住户口或虽是常住户口但属租用房屋居住的,不计入安置人口。有下列情况之一,计入安置人口:
(一)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援外工作人员和留学生;
(四)按规定户口迁征所在单位,在单位无房并经常回家住宿的;
(五)本人系常住户口,其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六)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服刑期间的。
第二十二条 统一安置的,依据本办法确认的面积和人口,安置标准:(均指建筑面积)为:对原住房人均面积在28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积19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积在28平方米以上(含28平方米)、42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积21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积在42平方米以上(含42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积25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积在56平方米以上(含56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8平方米安置。拆除的房屋旧料原住房不再回收,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集中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安置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得超标准安置。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购买房产权。被拆迁人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须先用于冲抵购房款后再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购买房产权,按下列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
(一)按规定计算的安置面积不超过原房面积的部分,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
(二)实际安置面积在规定安置面积内、但超过原房面积的部分,以建筑成本价计价;
(三)实际安置面积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以该地区规定的商品房价计价;其中超过规定安置面积在一个不可分割的自然间以内且不到10平方米的,以建筑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超过实际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其房屋补偿价标准准予奖励;被拆迁人放弃或减少安置标准的部分,按拆迁当时的房改价基价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统一安置或复建的,由建设单位支付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学生交通费。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按实计算,但复建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复建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超过规定最高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自行过渡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对学校、幼儿园等具有区域功能的单位,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安置;对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拆迁企业房屋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补偿价收购。因搬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企业实有职工总数,以本市上年度社会人均月工资总额的110%为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费用中包括工资、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期限以实际停产停业时间为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在拆迁公告公布前停产停业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被拆迁企业职工系农业人口,且因征地已得到安置的,不计入企业实有职工总数。
(二)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5%补偿;其中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企业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三)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被拆迁人必须提供该房屋的经营用房建筑许可证,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20%补偿,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话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集体房屋的补偿标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70%执行。
第四章 农业人口安置、保养与户口农转非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耕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应当给予户口农转非并安置。安置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安置人数=征用该组耕地面积/该组土人比×70%
土人比=该组在册耕地面积/该组农业人口数前款所称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等四类地;征用鱼塘、藕塘、专业性林地的,减半算计为耕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耕地全部被征用或征地后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1/150公顷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市国土管理局在全市户口农转非年度计划之内,审核签发《南京市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公安、粮食部门审核办理户口及粮食手续。
第三十二条 征用县范围内的土地,征地后平均每人实际占有耕在7/150公顷以上的村民小组,不安置多余农业人口,用地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1/15公顷的,征用每公顷耕地安置补助费以6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1/150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1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或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计算;
(三)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宅基地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地后人均耕地在7/150公顷以下的村民小组,参照本办法安置多余农业人口。
第三十三条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在在5/150公顷(0.5亩)以下的,建设单位除应按本办法安置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外,还应当支付撤组预备费。按实际征用土地面积,撤组预备费以4.5万元/公顷(3000元/亩)标准收取。
撤组预备费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征地撤组人员安置调剂金,由市、县国土管理局代为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和征地撤组的户口农转非人口,必须是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指市、县核发,下同)之日前满三年的本村民小组常住农业户口;不满三年,具备下情况之一的农业人口,也可以户口农转非:
(一)婚入人员、随父随母的新生儿及未成年人;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伍、退学、退职、退休回乡,落实政策回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等确已居当地村组落户的;
(三)人口普查时因外流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漏查、漏登,后经批准又重新返回原地村民小组落户的;
(四)确属孤寡老人、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无生活能力的投靠亲友已落户的。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户口农转非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性别、年龄不同,应分别予以安置或保养,并实行自谋职业、自行保养的原则。以市或县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作为计算年龄时点,实行安置或保养的具体年龄条件为:
(一)男性年龄16-60周岁、女性年龄16-50周岁的人员实行安置(含16周岁以上的初、高中在校生);
(二)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含60周岁、女50周岁)的人员实行保养;
(三)16周岁以下的,不予安置和保养。
第三十六条 撤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办理户口农转非,不予安置、保养: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二)户口迁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满三年,但不满十年,且在该组不具有生产与生活资料,其主要劳动力不从事农业生产、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 撤组的原农业人口现系现役战士或服刑、劳教人员,且符合安置或保养条件的,其安置、保养费用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
户口待退伍或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谋职业、自行保养费用标准按《农业人口安置保养标准》执行。建设单位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户口农转非及有关安置或保养手续。市区非市政建设项目征地的保养人员,由建设单位按2万元/人标准支付,实发个人数额按《农业人口安置保养标准》执行,余额部分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统一管理,并作为以前老保养人员的生活调剂基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不搬迁腾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仍拒不执行的,由具体实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不按拆迁许可证规定擅自拆迁的,由市国土管理局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撤销村民小组后的集体财产由乡(镇)、村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商定处理,不得实行破坏性分配。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到劳动、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劳动力安置、户口农转非、粮油关系、保养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规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偿和安置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土地、物价及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类别、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四十四条 县域范围内的补偿安置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建设项目征用县域范围的土地,统一执行县级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土地、青苗和附着物等的补偿已签订协议的,继续有效;
(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已签订协议的,继续有效;同一征地项目仍有未签订安置保养协议的,应按同一标准补签协议;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安置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现工作单位承担;
(三)房屋拆迁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补偿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本市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各项补偿标准表
表1
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一、技术方面
手术室护士是一个特殊的任务,知识范围,业务能力强,应急反应快。随着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大量的医疗设备新,从而增加技术在手术室,护理安全的影响的风险应用。
二、管理方面
1.系统不是健康的新“条例”医疗事故出台,带来新的挑战,手术室护理,许多旧体制的需要修改或补充,只有系统能保证正常的合理的科学的护理活动,减少或避免护理错误。护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制度不断形成的正面和负面的临床和完善两方面的科学实践。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无章可循,造成潜在危险的护理。
2.反馈不及时手术室工作人员和麻醉师,不同的医生共同合作完成的每个操作,肩负着医治伤员,挽救了垂死的责任。每个操作都有其共性和个性,特殊的习惯,如果没有的运作和协调要求及时总结当医生,并相互沟通,容易造成术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手术时间,影响手术质量。
处于从属地位护理管理者的2.3监管不足,许多医生都不愿意按程序是不接受的意见,如洗手,违反无菌操作,造成监管运作不到位,对威胁护理安全。与此同时,护理管理人员缺乏经验,激励和惩罚措施不尽合理,不够大胆,将导致监管不足,容易出现护理缺陷。
三、环境方面
室内噪声的来源(麻醉呼吸机,吸痰,电凝)操作,不仅提高了患者的恐惧感操作,降低其适应性和医务人员由于不良的心理反应,降低工作效率。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移动电话,小灵通和使用的手术室,对周围的工作人员等现代化通讯手段的迅速发展,病人和医疗设备会造成不良影响,一个潜在的因素是交叉感染。
四、护士方面
1.患者格调低下护理是不严谨的,在进入手术室后绑定,无家属陪护,焦虑和恐惧上升,如果因工作人员繁忙和患者的尊重和理解,或谈笑风生工作场所忽视,导致患者质疑护理的安全性,在未来的护理纠纷将会埋下了导火索。按照精神护理在手术室的一个重要质量应该有,有的在运营中心的护士把侥幸,没有人看到,没关系,不遵守护理和规范的标准,从而容易导致护理差错。最孤独护理手术室护士,是否按照正常运行,是否可以在质量,数量和完成的工作,完全靠护士的个人约束能力。
2.护士职责不明确的护理是一门独立学科,有其工作范畴和具体技术规范。然而,在目前的临床护理工作,但大量的非护理工作,据统计,护士的兴趣,超过4%的护士在非护理工作,如:财务会计,清洁工作,导致护理工作人员不在,影响护理质量,降低安全系数。
3.护士在手术室,不当使用特殊的语言环境,缺乏护理人员工作技能或工作繁忙,在面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回答简单,生硬,可引起患者的反感;的其他医务人员在大约无关紧要的话题,患者可能预后的预后,并且,在严重的情况下的操作流程和操作可能导致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