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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刀河综合治理方案,该段河道位于星沙新城区的规划范围内,河道堤防洪水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因此,拟建拦河构筑物行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相应设计流量4 326.7m3/s。
2蓄水
从对农田排水、河道供水、河道水质等多方面综合分析不同水位的影响,本次设计选取两种蓄水位,即32m及33m分别进行分析论证。农田排水:设计蓄水位抬升至32m及33m时,上游三合垸将增加受涝面积1.18km2,增加排渍面积共6.41km2,通过新建排水箱涵和排涝泵站,可使建成区治涝标准达到2年一遇,使非建成区农村达到10年一遇1d暴雨1d排至地面无积水的排水标准。河道供水:经计算,水渡河~赤石河坝段的水位容积曲线如下表1所示,水渡河坝现状正常蓄水位30.5m,相应库容为338.3万m3。如水位抬高到32m,增加库容220.4万m3;水位抬高到33m,增加库容442.2万m3。另外,星沙水厂的取水口位于捞刀河支流雅河,水位抬高到32m雅河增加调蓄库容48万m3,水位抬高到33m雅河库容增加80万m3。通过抬高水渡河坝,可以达到提高星沙水厂供水保证率的目的。 河道水质:由表2,蓄水水位分别为32m和33m时,雅河对应的交换频率分别为0.31和0.27d/次,即交换一次分别需要7h和6h。抬高水位后,通过控制雅河的进出水闸门,干流上游来水通过自流进入雅河,较大地提高了星沙自来水厂前池(雅河)的交换频率。 通过上述分析比较,确定水渡河河坝蓄水位为33m。
3闸址
比选本工程选址,主要从施工、对环境影响、经济性这几个方面来考虑,共选择了4个闸址进行方案比较。方案一:水渡河橡胶坝原址重建。利用雅河导流,不需要征地;建闸后蓄水位抬高,不利于星沙水厂雅河水体交换;三合垸雨水引排箱涵最长达2 500m,单项工程费用最大;工程造价约11 442万元。方案二:在雅河进出口之间异地新建。河道开阔,主槽右岸为滩地,本水闸施工期导流渠布置在堤防内滩地上,不需要征地;新建水闸蓄水位抬高后,有利于星沙水厂雅河段水体交换;工程造价约9 800万元。方案三:雅河入口与松雅湖取水口之间异地新建。施工导流明渠布置在右岸大堤外空地上,需开挖导流渠,填筑导流堤。需临时征地6.8万m2;不利于星沙雅河水体交换,向星沙水厂输水,另建1 000m输水箱涵,费用较大。工程造价约11 338万元。方案四:改造赤石河坝。该坝址不利于星沙雅河水体交换,向星沙水厂、松雅湖输水,需建10km输水箱涵,自流困难,工程复杂,投资巨大;赤石河坝控制流域面积小,难以同时满足星沙水厂和松雅湖需水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方案二在施工导流、经济性方面占优势,并且能够促进雅河水体交换,提高星沙自来水厂的水质,故选择方案二为推荐方案,既新坝址选在雅河进出口之间。
4闸型
比选本工程水闸底板高程24.5m,闸门挡水高程33m,闸门高8.5m,100年一遇洪水位39.33m,从防洪、景观、运行维护的角度,几种闸型进行了分析比较,综合确定闸型。由表3比选结果,选择升卧式平面钢闸门+固定卷扬机作为本工程的闸型。
5布置方案
比选本工程提出两种方案:方案一:水闸+溢流堰。闸室横向轴线与河道水流方向正交,结合地形,在河道主槽新建闸室,保留右岸滩地且新建溢流堰。方案二:船闸+水闸+溢流堰。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右岸增设一孔船闸,其余布置同方案一。现状捞刀河由于水渡河橡胶坝,不具备航运能力。新水渡河闸竣工后,拆除橡胶坝,若在新的水渡河闸上加设船闸,可使捞刀河河口至赤石河坝20km的航道全线贯通。但新水渡河闸上游为星沙自来水厂取水的水源保护区,船只通航后可能会对水体造成污染。因此,将方案一作为推荐方案。
6结构形式比选
6.1水闸孔数的确定
闸址处河道主槽宽128m,河道主槽右岸有160m宽滩地,结合现状地形,闸室总净宽为96m,与河道主槽宽度的比值为0.75。为优化工程调度方案,较少拦河闸启闭的频率,利用小洪水冲砂,水闸布置采取大小闸结合的方式,即较大宽度的泄洪闸与较小宽度的冲砂闸结合布置。根据水闸地勘成果,闸底板坐落在岩基上,故闸室的单块长度不超过20m,初步拟定泄洪闸单孔净宽为16m,冲砂闸单孔净宽为8m,对称布置。根据《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当闸孔数少于8孔,宜采用单数孔,当闸孔数超过8孔时,也可采用双数孔。泄洪闸设计初拟5孔、7孔、9孔、10孔4种孔数方案进行比选。通过表4的比选结果,方案一投资最省,因此水闸闸孔采用泄洪闸5孔,每孔净宽16m;冲沙闸2孔,每孔净宽8m,布置采用1孔泄洪闸+1孔冲沙闸+3孔泄洪闸+1孔冲沙闸+1孔泄洪闸的形式。
6.2分缝形式的确定
水闸闸型采用开敞式,平底板布置。闸室总净宽96m,共设闸门7孔,其中冲沙闸2孔,单孔净宽8m,泄洪闸5孔,单孔净宽16m。考虑水闸底板坐落在岩基上,故闸室的分缝长度不宜超过20m,为合理选择水闸分缝位置,提出两种方案进行比选。方案一:永久缝设在闸墩上,闸墩与底板固结在一起形成Π型结构,水闸的中墩均为缝墩,每一孔闸作为独立整体,边墩厚2.0m,各缝墩厚度均为1.70m,计入逢宽20mm,拦河闸总长度120.52m。方案二:永久缝设在每孔闸闸底板中间,闸墩与底板形成T或L型结构,边墩厚1.8m,中墩厚为2.2m,拦河闸总长度112.8m。通过表5的比选结果,方案二较方案一节省投资453.3万元。拟建闸基坐落在强风化砾岩上,下部为弱风化砾岩,地基承载力较好,各闸块基底弹性模量相近、地基沉降量相同。因此选择方案二布置水闸顺水流向永久缝,永久缝设在每孔闸闸底板中间,闸墩与底板形成“T”或“L”型结构。
7水闸总体布置
水闸工程顺水流方形总长144.58m,自上而下为上游连接段20m民,上游铺盖段15m,闸室段21m,下游消力池段38.5m,下游铺盖段10m,下游海漫段40m。闸室由5孔泄洪闸和2孔冲砂闸组成,总净宽96m。结合现状地形,闸底板高程26m。闸室右岸溢流堰宽160m。闸门采用下游升卧式钢闸门,下游侧闸墩顶高程主要由闸门开启过洪时闸门不脱槽来确定,闸址处捞刀河100年一遇水位为39.33m,为防止漂浮物撞击,闸门开启后闸门底缘或桥板底缘与洪水位净空高取1.5m,取拟闸门开启后底缘高程为41m,闸墩顶面高程为42.5m。为了减小工程量,上游侧闸墩顶高程用正常蓄水位33m加波浪计算高度0.42m与相应安全超高0.5m确定,计算为33.92m,取上游侧闸墩顶高程为34.0m。
8结语
所谓的发包方,即工程建设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被称为“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这里的“单位”一词,本人认为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即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能是企业,还应当包括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就明确称之为“发包人”,这也是对个人发包的认可。对于承包方,要求就比较高,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也就是说对于承包方来说,其建筑资质非常重要,一定的资质只能在其资质核准范围内承接工程,超资质承接工程就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问题了。是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有资质的承包方来承接呢?笔者认为也不尽然,还是要看具体施工的工程的量以及工程的范围来确定,若如农家自建一个猪棚,显然没有必要非要请有资质的企业来施工。
二、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问题
第一,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管辖权有约定的,则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约定。其中笔者要提的一点是,很多情况下,双方在约定管辖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即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依据《仲裁法》的解释,此管辖约定是无效的,因此建议法律服务者需注意提醒自己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避免出现这样的管辖权无效条款。
第二,没有约定管辖的,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权的时候,如何来利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更有利于己方的管辖地呢?对于合同履行地,《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纠纷解释》)明确规定,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一般来说,建筑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相对固定,没有选择余地。而被告住所地反而是可以为当事人规避选择管辖权所考虑。举例说,发包方所在地在甲城,其开发项目在乙城,总承包人也是在乙城,现在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发生纠纷,作为发包方来说,总是愿意选择自己所在的城市即甲城的法院管辖的,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说,该案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乙地,似乎只能在乙地法院。这个时候,发包方发现,总承包方底下有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且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又正好是在甲城的,《建设纠纷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讼。这个时候,发包方就会在甲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并列总承包人为共同被告,这就起到规避管辖权的效果了。同样情况还可能出现在《建设纠纷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这样可能出现的是有意识地选择被告当事人,然后再追加其他当事人,一并审理,起到了管辖权选择的目的。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问题
(一)关于履行期限
第一种,一般的约定,即工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第二种,特殊的约定,即只约定了自开工之日起几个月内完工,但是没有确定开工的日期。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约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这种合同一般签订较早,签订时尚无法确定开工日期。上述第一种情况,工期固定,比较明确;而第二种情况下,一旦合同双方将来产生纠纷,尤其是对工期有异议,这个时候,如何确认开工日期,争议就会比较大。这个时候,就双方均需要通过其他的途径寻求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于发包方来说,有人认为监理的监理日志是一个比较有利的证据,该日志中应当记明开工日期。但笔者认为以监理日志为证据也可能会出现问题,一方面由于监理是发包方聘请的,虽然其应当中立,但毕竟有利害关系,因此,承包方很可能对此不予认可;另一方面,有时监理日志记录的开工日期,并不一定会对己方有利。若出现上述两种情况的时候,笔者认为,发包方可以把支付首笔工程款之日视同开工之日。对于承包方来说,首先自然是希望得到监理的监理日志,但是可能性比较小,毕竟是对方聘请的,一般是不会为其提供的,这个时候就比较难证明,因此笔者建议,承包方在正式进场开工之日,可自制一份开工证明,并要求监理签字确认,由于刚开始的时候不存在纠纷问题,一般情况下监理是会同意签字的,这样就为将来保留了有效证据。上述阐述的是如何确定开工日期,那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呢?《建设纠纷解释》第十四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那么如何确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呢?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
(二)关于工期变更问题
对于工期缩短的情况,一般经过双方协商,只要施工方同意即可,当然施工方若不同意的,一般不予缩短。对于工期延长的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常见,通常是工程索赔中的一个焦点,笔者来具体分析一下。工期的延长,从承包方的角度来讲,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可原谅的延期,二为不可原谅的延期。“可原谅的延期”,一般情况为发包方的原因,如修改设计、施工条件变化、增加施工量或施工项目等,另外还有客观上的原因,如异常恶劣天气、天灾等不可抗力引起,这个时候一般应当认可承包方工期的延长。若发包方原因引起的延期,承包方还存在一个损失索赔的问题,赔偿的金额应当包括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工人误工费、材料保管费等等。而在客观原因造成延期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索赔问题。笔者认为,在“可原谅的延期”的情况下,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来证明的问题,即承包方如何证明“可原谅的延期”事由的发生?笔者建议,承包方在遇到相关事由发生后,必须要做好自我保护的工作,包括立刻给发包方发函,说明情况,进行现场签证,要求发包方确认等等。“不可原谅的延期”,是指由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了工期的拖延,如工效不高、施工组织不好、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等,这个时候,若有工期延长的,则应当认定为逾期,并应当赔偿法包方的损失。但事实上,在现实工程中,通常造成延期不会仅仅是一方的责任,往往都是双方或多方均有责任,可以认为是“共同延误”,这个时候如何确认延误的可原谅性,值得探讨,笔者认可以下观点:首先去判断造成延期的多种原因中,哪一种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由初始延误者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在初始延误发生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另《建设纠纷解释》第十五条也规定了一种工期顺延的情况,即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四、工程量与工程质量问题
(一)工程量的确定
一般有两种途径确定:1.双方结合报价单、施工中的签证单、监理报告等相关材料,共同协商确定。
2.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量的确定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因为对于工程量的确定,最终目的是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因此,一般来说,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确定是同时进行的,很少有单纯的对工程量的确定的。比如说双方对于工程量协商不成,均同意通过第三方鉴定的方式确定的,那么通常还会提出工程款的审计鉴定,完成了工程量的鉴定,工程款的审计鉴定立刻启动。
(二)工程质量问题
但笔者认为,若仅以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抗辩理由中唯一抗辩理由的,胜诉率不高,因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是简单的说比如有地方漏水,那就是有质量问题。出现诸如漏水现象,可能是施工问题也可能是使用问题,最终要确定是否有质量问题,还是需要双方共同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实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相对来说是比较保护施工单位的。
五、合同的解除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1.承包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完工;
3.承包方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
4.承包方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一方面,任何一方意欲解除合同的时候,总是会照搬硬套上述的条件,主观的意志非常强烈,而事实上是否如其所述,是有差距的。在司法实践中,仍需综合判断,不可偏听偏信;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一定的笼统性,如“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这个条款,就应当考虑一个度的问题,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达到什么程度,若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仅仅只是很少一部分的时候,就不应当至今适用而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至于合同解除后,后期问题如何处理,《建设纠纷解释》是这样规定的,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六、合同无效的问题
(一)无效的分类
1.进行了招投标情况下的无效,即中标无效的情况在有如下几种:第一,招投标当事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该行为的实施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的,可导致中标无效,归纳下来主要有:(1)招标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第二,招投标的当事人,只要实施了某一行为,中标即认定为无效,归纳起来主要有: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4)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
2.没有进行招投标情况下的无效。笔者归纳下来通常有以下几个原因: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去承接工程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去承接工程的;
(3)某建设工程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但实际却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进行了非法转包;
(5)承包人实施了违法分包;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合同一旦被确定为无效,那么必然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笔者在此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应不得再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缔约过失来处理,即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处理。这种情况即所谓的半吊子工程,处理起来最为复杂,一般可考虑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当立即停止履行。第二,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第三,赔偿损失。具体操作起来可能会非常复杂,笔者在此也仅是提供一个处理问题的原则,在原则框架下进行处理。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若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该建设工程随已完工,但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工程款的结算问题
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说起来容易,一旦诉讼到法院,特别是半吊子工程,将演变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建设合同纠纷的焦点本质就一个:施工方要钱,希望拿回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或者从心态上讲是想多要点钱,业主的心态就是少给或不给钱,其抗辩理由是施工方存在工期拖延问题,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本质是想达到抵消或吞并部分工程款的目的。工程款的结算,专业性也是较强的。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存在争议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工程范围的确定。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点在于何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何为合同范围外的工程、是否重复计价、是否遗漏计价等。对此需知晓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及其相互之间的独立性和联系,进而判断是否应当计入工程价款中。第二,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确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价(俗称闭口价),则法官应当按照当事人间的约定认定工程价款;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是按实结算工程款(俗称开口价),那么在案件审理时就会产生按照何种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的问题,如按照市场价结算、按照定额标准结算。
在工程款的结算中,有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黑白合同”问题。在我国尚不十分规范的建筑施工市场,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领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常发生。其中,一份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合同,另一份则是内容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社会上形象地称之为“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从词意上就可以看出合同的性质,即中标合同“白合同”是经得起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的、光明磊落的,而“黑合同”是经不起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的、搞私下交易的,违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样的做法无疑侵害了其他投标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招标投标制度形同虚设。对于“黑白合同”的在工程款结算上的效力问题,如何认定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只能按照白合同来确定工程价款;有的认为黑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及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处理,对于招投标工程,《建设纠纷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由此明确规定了中标合同就工程价款问题上的效力。而对于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也出现备案合同与具体施工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效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也就是说不能直接照搬适用《建设纠纷解释》第21条的规定,因为对于一个民事合同,最重要的还是要看订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哪一份合同是双方最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合同法》52条之规定的,就应当认定其效力,从而判断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八、结语
一、谁“问”,“问”什么?谁“答”,“答”什么?
笔者按“问”者的身分加以梳理,通过表格,呈现这一部分内容。
《论语》120个“问”字,直接发问113次(因另有7个“问”字是在感叹句和叙述句中出现)。梳理整合表中的113次“问”,可以清晰地看出:谁“问”,“问”什么?(表中的“问”什么内容,有些部分是笔者提取的关键词或者概括)谁“答”,“答”什么?(表中的“答”什么内容,有些部分也是笔者提取的关键词或者概括)下面对113次“问答”作类化性地阐释。
1.诸侯君王卿大夫之“问”:概括来说,“问”的是“政”,“答”的是“仁政”。从具体章节来看,除直接“问政”的篇章季康子问仲由、赐、求可从政?(6.8),齐景公问政于孔子(12.11),季康子问政于孔子(12.17、12.19),定公问:一言兴邦,一言丧邦,有诸(13.15)?叶公问政(13.16)以外,还有问孝、仁、拜神、弟子好学、患盗、陈(阵)等,但这些“问”都可以说是问“政”思想行为的关联,或者说是君王卿大夫以问“政”为目的而引发的“问”。
从孔子的回答来看,都是围绕孔子的思想核心“为政以仁,为政以礼”来回答。如“卫灵公问陈于孔子。孔子对曰:‘俎豆之事,则尝闻之矣;军旅之事,未之学也。’明日遂行。(15.1)”孔子的回答与“遂行”就是明确反对卫灵公的“武治”治国思想,表达了“礼治”“仁政”的思想;“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2.11)”,“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12.17)”孔子的回答赋予了“君臣父子”名分的道德内涵,要求各尽其职,各行其道,纠正不符合名分要求的道德思想行为。孔子针对当时存在的弑君、弑父,僭越的行为,仁德、礼仪人伦秩序的悖乱现象,发出了“正名”的呐喊。治国安民就是要君臣“正”,尽其职,行其道,而道就是“合礼”的“仁道”。孔子其他章节的回答也是围绕“仁道”“礼治”的思想来阐发的。
2.孔子弟子之“问”:概括来说,“问”的是“仁”,“答”的是“仁”。先来说“仁”,整部《论语》讲“仁”109次,而113次“问”中,孔子学生直接问“仁”的也有13次。如“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12.1)”,“樊迟问仁。子曰:‘爱人。’(12.22)”,“樊迟问仁。子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13.19)”,“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恭、宽、信、敏、惠)于天下为仁矣。’(17.6)”,还有其他章节问“仁”及孔子答“仁”的内容。孔子对弟子问“仁”有不同的回答,到底“仁”的内涵是什么?笔者认为从孔子对学生曾参说的话可以推知“仁”的真意:“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4.15)”。“吾道”就是孔子的整个思想道德体系,而贯穿这个思想道德体系的核心是“忠恕”。孔子对“忠”的定义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6.30)对“恕”的定义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5.24)而孔子又说:“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6.30)所以概括说“忠恕”就是“仁”。
3.孔子及他人之“问”:概括说“问”的是“礼”,“答”的是“礼仁”。如“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3.4)”,孔子回答的意思是,礼仪只是表达“礼”的一种形式,但“礼”的根本不在形式而在人的内心真正合乎于“礼”的仁德,正如孔子所说,“人而不仁,如礼何?”(3.3);孔子入太庙(周公庙),每事问的懂礼行为及对周礼的恭敬态度(3.15);阙党童子不知礼的行为(14.44);厩焚,孔子问人不问马的“礼”问,“仁”问品德(10.17);曾子回答阳肤“为士师”的“哀矜勿喜”的“仁道”劝告(19.19);子贡回答公孙朝,老师(孔子)的学问是从哪里学来的?子贡说,没有地方没有文王武王之道,我的老师何处不学(19.22)。“文王武王之道”的“道”不就是包含“礼”“仁”为主要内容的“道”吗!而“礼”是什么?《论语》中孔子没有明确回答,我们可以参见《礼记》中孔子及言游谈及的“礼”:“子曰:‘礼者何也?即事之治也。’(礼就是做事的准则)”,“子贡退,言游进曰:‘敢问礼也者,领恶而全好者与?’子曰:‘然。’(子游问所谓礼,恐怕就是指导人们抛弃坏的而保全好的行为吧?孔子说:“是的”)”。所以孔子及他人之“问”,问的是“礼”,答的是“礼仁”。
二、孔子的思想体系
“子曰:‘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9.8)”。“叩其两端”是孔子解决鄙夫之问的方法,在这里我把这种方法拿来,“叩其两端”——谁“问”,“问”什么?谁“答”,“答”什么?用来解决《论语》教学内容的整合优化问题,明晰孔子的思想体系。
由以上对120“问”中113次“问”什么?“答”什么?的整合优化可以得出:孔子的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仁”是孔子道德思想的范畴,包括恭、宽、信、敏、惠、忠、恕、孝、弟、知、勇、中庸等内容。从“仁”的思想体系出发,生发了孔子“仁政”的政治观:为政者应为民表率、礼让为国、诚信教民、举用贤才、具备温良恭俭让等美德;生发了孔子“仁爱”的德行观:忠恕贯之、孝弟仁本、恭敬合礼、谨慎言行、忠信交友、君子修为、中庸之道、博施济众等仁德;生发了孔子“仁教”的教育观:有教无类、因材施教、诲人不倦、不愤不启、学文修行等教育观念;生发了孔子“仁学”的学习观:学诗学礼、持之以恒、三人有师、不耻下问、学思结合等学习观念。
关键词:合成塔,更换第一层催化剂,效果评介
赤天化集团公司30万吨合成氨装置合成塔于1988年大修期间,采用瑞士卡萨利公司的专利技术,对塔内件进行了较大的改造。由轴向塔改为轴径向塔,催化剂采用1.5---3.0mm的小颗粒型,到1998年其上层催化剂有衰老和失活的现象。因此,我们利用99年大修的机会对其进行了更换,通过两年的运行情况来看,达到预期效果。为同类型合成氨装置合成塔触媒的使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 催化剂失活的原因
合成塔催化剂,受热后衰老和毒物中毒是造成失活的主要因素。(1)热衰老:主要是由于活性组份的金属晶粒受热后迁移,聚集长大烧结使其表面结构及物相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活性哀退。在实际生产中,合成塔顶层催化剂床温始终处在最高,而且也较容易超温,因此,顶层催化剂中铁晶粒受热衰老,甚至失活就不可避免了。在99年卸触媒时就发现有结块现象。免费论文参考网。(2)毒物中毒:合成氨催化剂的毒物主要是工艺气中的氧化物(如H2O、CO、CO2等) 、油等等。一般来说氧化物的中毒是暂时性的中毒,它们的主要来源是从补充气(新鲜气)中带来,积聚在合成塔入口,使其催化剂暂时性中毒,经过长久累积,也会变成永久性中毒,再者就是油对触媒的活性的影响,油进入触媒层后,首先造成部分催化剂微孔堵塞,或覆盖其表面而降低触媒活性,还有就是油中的硫也会毒害触媒,使其永久性中毒。免费论文参考网。
2实际使用情况
合成气进入合成塔后,首先在顶层触媒中进行激烈的化学反应,同时放出大量的热。顶层催化剂最先与工艺气接触,而且是温度最高的地方,并且有超温的历史。因此,它是最先受热衰老及中毒失活的敏感区域。免费论文参考网。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触媒的使用时间的推移,各工艺参数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我公司96年6月对合成氨装置进行了节能增产大改造后,合成回路由塔前分氨改为塔后分氨。工艺气经103-J增压后,通过油分离器再进入合成塔。因油分器在设备设计和制作上存在的缺陷(投用时压差达0.3MPa以上),一直无法正常投用,工艺气中的油不可避免的带入合成塔,使其顶层触媒活性逐渐降低。到98年底热点温度下移至第二层。因此,公司决定利用1999年6月大修时,将其第一层触媒更换,触媒型号为南化公司生产的A110-1-H。
88年6月-99年6月合成塔参数 表1
3 效果评价
3.1从这两年情况来看,更换顶层触媒后,各项技术指标较佳见表2。通过只更换顶层催化剂,提高了氨净值,延长了整炉触媒的使用周期,降低了合成氨的综合能耗。
3.2实现了合成塔只更换顶层触媒后,使整炉触媒活性得到恢复。目前热点温度在第一层,并控制在480℃左右.MC0013开度在75%以上.氨净值13.6%。从各项技术指标来看,更换第一层催化剂后,整个合成塔反应良好,系统运行稳定。
3.3顶层触媒更换后,整个合成回路工艺状况,得到了大大的改善,回路的差压由1.05MPa降到了现在的0.85MPa,氨净值达到了13.6%以上,为合成氨装置99年—2001年超负荷(110%)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合成回路工艺参数表2
关键词:消防安装工程 若干问题 技术措施
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要求越来越快,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在此本针对这一现状浅谈某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及对策,希望在施工中引起重视,减少安全隐患。
一、消防给水系统的施工
1.泵房湿度控制。工程泵房集中设置,包括生活泵和消防泵。生活泵采用变频技术,而消防泵采用较先进的软启动技术。上述这些控制柜内的主要元件如变频器、可编程控制器或软启动器等对工作环境要求很高,特别是对湿度的要求,而水泵房又是整个给水系统清洗、试验、调整最集中的地方,必须控制地坪积水,降低湿度。采用的方法:①土建方面按要求设置地坪排水明沟、采用集水井、控制柜底加100mm厚素混凝土基础层,并控制地坪坡度等;②给排水的设置方面考虑如下几点:给水管道系统上的试验和泄压管直接接回消防水池以降低运行成本,减少高压力泄水溅开;消防给水泵组地坪四周及湿式报警阀组下应设置明沟,因为泵体有放空阀,泵吸水处有过滤器,在安装、清洗、调试时有大量水涌出;③通风组织方面:原设计泵房只考虑了排风未考虑送风,而泵房设置在地下室负2层,只有一个出入口,这时如简单设置壁式轴流风机,泵房内或无法及时补气,或无法及时排气,都将导致换气不充分,造成换气效果不好,无形中增加空气的湿度,在施工时泵房改为有组织的送排风系统,即利用风机系统使泵房内空气按规定的换气次数交换或更新。
2.压力指示装置的合理设置。消防系统按规范要求在泵房、屋顶试水栓、每层喷淋末端放水处均应设置压力表,但由于该住宅综合楼台消防管网较为庞大,参建单位多,施工质量不均衡,如发生漏水难以排查而延误整个消防工程的进程,因此在合理的位置增加设置压力表有利于管网排查及调试。
(1)在本综合楼屋顶高位水池的补水管进水箱前的管道上设置。通过在该处设压力表有利于对生活水系统,即生活水泵出水压力进行设定监控,保证消防系统内能及时补水以满足消防早期灭火的需要。
(2)在进户室外总阀,靠近户内管道或立管底部处设置压力表,通过这些压力表将庞大的消防管网切成各自独立的部分,通过总阀可轻松观测到管网上水压传播情况,各子系统的保压情况,判别管网故障,方便消防管网的调试、试水工作。
3.室外消火栓的设置。
(1)如按单栋计算,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数量按《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第7.22条规定共为10个,但相邻高层建筑的室外消火栓在满足用水量的前提下可共用,实际数量为5个,既满足消防要求又避免了重复建设。
(2)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中规定不是很具体,根据消防支队在其他几个工程项目的多次验收意见来看,室外消火栓设置的位置对一线救火消防员相当重要。首先保证其无障碍性,即室外消火栓必须让消防员无障碍使用,包括标志、栓口朝向方便接水带,共用时不允许包在围墙内等;其次是满足了距离的要求,《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只规定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距道路边不宜大于2m。而对消防员来讲室外消火栓既是直接灭火器具,又是高层建筑灭火的水源,当消防车内水用完后,必须利用室外消火栓加压给水进行灭火。鉴于这方面的原因,现场做到离室外消防接合器(包括喷淋、消火栓)最近的一个室外消火栓到接合器的距离均小于40m,这将极大缩短消防员接水带的时间,为灭火工作争取更多时间。
4.双速排烟风机的设置。一般综合楼均有地下车库,而车库内送风及排烟功能大多数采用双速风机,而普通的双速风机原理是平时开低速排风,火灾发生时接消控中心指令转为高速运行排烟,当排烟风管内烟气温度超过280℃时,排烟防火阀会自动关闭,联动排烟风机停机。根据这一基本原理,笔者和设计人员及物管人员研究采用双速风机控制原理,其控制分为现场控制箱控制和消防控制中心多线控制。控制箱上有手动、自动选择开关,当现场有人值守时开手动,此时现场控制箱按钮可就地启、停高、低速排风档,当低速档运行时消控中心如有确认的火灾信号时可通过多线控制使低速档自动跳高速排烟运行;当现场无人值守时控制箱上开自动,现场控制箱上手动按钮失效,消控中心可通过多线控制高速档的启停。
5.非消防电源切除。本综合楼不但考虑到火灾发生时有助火势的非消防电源的切除,如平时常用的送风机、诱导风机等,还考虑到危害消防员实施扑救行动的非消防电源的切除,如地下车库照明等,而后者往往容易被设计人员忽视。
6.直流开关的早期试验。消防系统中水流指示器、信号蝶阀、正压送风口、防火阀等装置的信号反馈、消防联动等均通过直流开关实现,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提前针对这些开关先行单独试验、检查,有故障及时排除,这一点对消防调试、检测及验收有极大帮助。如果要通过整个消防联动试车来判别这些数量多、安装地点分散的装置是否正常工作,其难度较大,耗时较多,甚至会延误整个消防工程的施工和验收进程。
二、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的施工
针对以下几个施工质量通病问题,本工程针对性地在施工管理和施工工艺方面把好关,这样通风量既满足设计需要,又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1.防止风管漏风。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工艺、设备和施工人员素质等方面加强管理,特别针对镀锌风管的咬口处、管段与法兰翻边处和GRC风管的法兰连接处等易产生漏风现象的部位重点控制。
2.防止正压送风及排烟竖井漏风。设计人员对此不够重视,土建施工人员也没有这方面意识,有的工程井道内脚手架搭设孔、施工工艺预留洞、砖砌体的搭缝未按要求处理导致风量不达标,甚至通过孔洞漏掉的风量比通过送风口的风量还大。
3.减小管道井阻力。管道井沿程阻力过大会造成正压送风井的顶部楼层及排烟井的底部楼层的风量减小,本工程要求对风井进行抹灰处理,以减小阻力保证风量。
4.风机压力、总进(排烟)风管尺寸的确定。这是易忽视的地方,通常设计按风量及风速定管道尺寸,再由管道尺寸来选配风口。普通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内风速为3~6m/s,而消防送(排烟)风管内风速≤15m/s。由于风管沿程阻力和部件摩擦阻力均与风速v2成正比,因而,在消防送风(排烟)系统中总的进风口和排烟口的局部阻力比普通系统大6~25倍。本工程总进风(排烟)口选用较为美观的侧壁式外墙风口(带防虫网),造成局部阻力较小。本工程设计人员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定了合理的风机压力参数及总进(排烟)风管尺寸。
三、组织管理
1.本综合楼的消防工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专业多,参建单位多,产品的规格品种多,在实施过程中应认识到消防不仅仅是专业安装单位的事,总包单位要积极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对照消防有关规定做好自身工作并配合总包完成施工任务,施工后期建设单位及时组织联动试车、检测、试水、验收等关键工作,虽然后期协调难度很大,但在参建各方共同努力下,一次性通过验收。
2.注意消防报验资料的积累。各参建单位在加强过程控制的同时还要注重报验资料如有关消防水、电、暖通工程的过程检验资料、隐蔽工程验收、水压报告、产品合格证及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的收集。资料工作较为繁琐,需日积月累而形成。只有平时注意收集积累才能真实反映施工过程,为检测验收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