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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据调查,在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户的70%左右,可见其中存在较多的漏征漏管户。并且个体工商户数量及其庞大,占据了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绝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广,遍布城乡的各个角落,经营灵活、变化性大,这让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雪上加霜。个体工商户账簿建立不完善,难以准确查账征收。有的个体工商缺乏建账能力;有的个体工商户有建账能力且经营比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账;还有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建账了,但是却建的假账。个体工商户不愿建账的原因:首先,建账增加了经营成本,个体户业主一般对税收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准确地建立账簿,需要雇用财会人员为其记账,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其次,建账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会计账簿,可以充分准确地反映出其经营状况、收入水平,这将会导致税负提高。因此个体工商户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从理论上讲核定税额有法可以,并不难,然而操作起来却十分的复杂与困难。首先核定税款需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料,然而个体户业主为了少纳税,往往不会提供正确且充分的一手资料,使得税款核定难以到位。其次征纳双方在生产经营额上难以达成共识,个体户为了多获得税后利润,一般会尽量减少其“生产经营额”。随着计算机征收征管领域的不断应用,极大的推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税务部门的领导因此觉得税务人员过多,然而有些税务人员的素质却没有跟着提高,导致效率低下,又让人觉得税务人员过少。同时,较国家税务机关相比,地方税务机关人员少、事情多。据统计,税务机构分设后,分流到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比国家税务系统的人员少,然而地方税务系统的工作量却比国家税务系统的重。在调查的5个乡镇、10个街道两千多户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人员8人,人均管理200多户。且地方税务系统的征管经费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应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税收征管,从而导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专员专户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员到户,各税统管”计划,建立了“以纳税申报为依据,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专业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许多税务人员旧思想、旧观念根深蒂固,不愿舍弃旧方法,亦不会去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导致征管制度与征管行为分离开来,没能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改革后的征管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亦会出现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如税收任务的落实问题、以及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等问题。
税收政策对个体工商户不公。首先,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是5000元。若一个体户月营业额是5000元(假设其利润率为20%),则其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致税率在8%左右,相当于400元税款,那么其税负是是过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进行了“地方保护”,放松了对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同时个体大户由于资金较充足,往往能利用会计人员为其减小“营业额”避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受传统核定税额方法的影响,在调查核定税额时不注重调查研究,在未准确了解其规模大小,项目利润高低的情况下,错误地、简单地推算出营业额,使得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反而税负更重,形成了税负上的差别。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分布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做到完全进行营业登记。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够严密且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个体户业主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定期定额征收要严格掌握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课征税款的对象主要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只有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才适用新《办法》,达到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就应该建账,实行查账征收。除此之外,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也可以比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因此,有的地方将全部个体工商户全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甚至将小规模企业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是错误的。
二、定期定额征收不等于核定税额征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只有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税收核定。核定税额是针对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帐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或补救措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对于不需要记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如果不能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就不可能知道如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才会在纳税申报之前,对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实行定期定额。二者根本区别在于,定期定额是一种预先的核定,定额确定之后一段时间之内保持不变。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税收核定,只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核定征收方式即便需要纳税申报,也是要求在税收核定之前进行,以便为税收核定提供参考,但定期定额制度的申报是在定额确定之后,是结合定额进行申报。
三、定期定额征收要确保程序规范公开。旧《办法》所规定的定额核定的环节只有四个: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等。新《办法》则将程序拓展为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环节。如果考虑到税务机关在进行定额核定时必须进行典型调查,那么,其环节实际上是七个。由此,可以看出其中新增了定额公示、上级核准、公布定额等三个必经环节,可以说程序更加复杂了。实践中对于定额的核定方法,是基于税务机关的职权,往往要求纳税人单方面承诺,即便纳税人已经签字认可,假如税务机关认为不合适,还可以采用另外方法进行核定,它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一种基于公权力的事实推定,其法律效力本来就有争议。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确保更加规范公开,在核定定额过程中,简化程序、程序颠倒、税收管理员代替纳税人签字等现象应坚决杜绝,否则一旦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必败无疑。
四、定期定额征收要做好征收方式转换。如果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与个体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相差太远,个体工商户为了少缴税就不愿建账,故意不建账,不进行经济核算,或者建账密尔不示,借定期定额方式逃税。因此,要处理好建账户与定额户的关系,要防止实行建账管理后税负差别过大,做到以建账抓定额,以定额保建账,定额户税负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账户,促使其逐步向建账转化,变“要我建”为“我要建”,逐步走向查账征收,进一步减少征税误差。
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证
注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1、注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发票领购簿》和结存发票,发票专用章;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因此,请您携带以上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根据您描述的注册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申请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吗?若是的话: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地税联合办证2份,非联合办证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国地税联合办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八)《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的作用用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主体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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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流程
2.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证流程
3.如何注销个体工商户
经济在发展,但个体工商户却在减少,这不能不令人感到吃惊。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现在个体工商户许多都走上了合作经营、合股经营、公司经营的道路,所以在数目上就出现了减少的现象;另一种则认为是生存环境恶劣,超负荷的收费让许多本可继续发展的个体工商户陷入倒闭关门的境地。
如果说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做大了”而造成数量减少的话,这个结论显然难以说服人。其实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占据着相当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巨大作用,其中的许多就是我们所说的“个体工商户”。譬如2005年初,英国的企业数量达450万家,其中320万家企业没有雇员,占企业总数的72.8%。在英国,个体经营的独资企业数量连续3年增加。
目前,尽管我国设立公司的门槛在逐渐降低,但个体工商户仍具有特定的优势。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规定,而对个体工商户就没有要求。另外,由于个体工商户注册的低门槛,就非常适合低收入阶层解决就业问题,尤其是在服装、食品等传统服务业领域,个体工商户仍然具有相当大的优势。从这一点来说,在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个体工商户仍然是很多国民自主创业的“谋生手段”,但是为什么个体工商户的数量会减少呢?对此我们必须进行深刻的追问和反省。
生存环境无疑是其中的关键。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无利可图钱难赚,个体工商户就只能选择关门歇业。尤其是我国的个体工商户虽然数量较多,但大多规模较小、利润微薄,但是目前个体工商户除了承担正常税收外,还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工商管理费,自然就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其实,个体户登记时已经交纳了各种税费,每年还交各种所得税,为什么再额外重复征收管理费呢?说到底,并非所有管理都可以向公众收费,只有提供了实质服务、付出了必要成本的管理才有向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的理由。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只有税务登记一项开业登记,进入门槛和负担极低廉。相比之下,我国个体工商户的负荷就大多了.甚至还出现了“费大于税”的情况。
很长时间以来,许多学者都在研究我国为什么出现“高增长、低就业”的现象,我们发现不止个体工商户数目逐年下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也相对缓慢。从这一点来说.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都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反而应该受到政策面更多的支持,而目前的这种状况无疑阻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个体户;转型升级;建议
一、当前“个转企”后续管理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税负支持力度仍显不足
据调查,转型后企业税负明显加重。在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企业税率普遍高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一般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且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而企业则需要缴纳25%的所得税,且普遍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每月须向税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这需要聘请专业财务人员规范做账,导致经营成本增加,管理难度加大。一些转型后企业为规避税务监管减少经营成本,有的注销后再重新申办个体工商户,有的则再办一家个体户分摊部分经营业务,以应对税务部门的监管,导致“个转企”登记开业多,注销也逐渐增多。据当地工商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1月20日,该市已有92家已转企业办理了注销登记。
(二)扶持政策尚未落到实处
尽管省市均出台了鼓励“个转企”指导意见,对扶持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部门间步调并不一致,在执行政策上打折扣现象时有发生。“个转企”后,一些部门将转型前后的企业视为两个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原属于个体工商户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等资产变更到升级后的企业名下,需要重复收取交易手续费、契税和交易费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在转企过程中需要新办环保等前置审批问题也比较突出。
(三)企业自身适应能力有待加强
我市“个转企”模式为转型企业提供了无障碍准入、“一注一开”审批等服务举措,解决了个体工商户办理“个转企”登记时名称字号延续、前置审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难题,但一些转型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和管理经验,导致企业发展理念、管理水平难以摆脱原有思维,财务管理能力无法适应企业内在需求。
二、加强“个转企”后续管理服务的建议
(一)实施跟踪帮扶,完善政策体系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转型后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回访,实施跟踪帮扶,收集转后企业遇到的困难、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和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落实,防止为转而转、一转了之。同时,在继续抓好现有“个转企”配套政策落地的基础上,加强对现有政策尤其是税费扶持政策出台后的效果评估,全面了解扶持政策的好坏和绩效的优劣,梳理影响“个转企”成效的政策举措和障碍,合理有据地改进和完善政策体系。
(二)狠抓政策兑现,落实政府关怀
要进一步优化“个转企”服务举措,为转型企业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消除企业后顾之忧,真正做到全程服务。要尽早兑现财政补助政策,不折不扣执行省市政府有关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社保等规定,减轻企业负担。针对部分转型后企业普遍反映税负等经营成本加重的情况,税务部门要在落实好税收减负政策的基础上,对转型后企业设定“税费过渡期”,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税收级别不变,所得税管理权限不变,并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动态调整纳税额度,确保经营者的利润空间。国土、规划、食药监、卫生、文化、交通、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重点做好对转型后企业前置审批等证件的变更登记和涉及的资产平移、建账建证、银行开户、统计衔接、社保缴费、品牌扶持、荣誉赋予、项目申报等事项的服务工作。
(三)加强指导培训,促进意识转变
针对转型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薄弱、专业知识、专业人才相对匮乏问题,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转企”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重点开展财务、金融、品牌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合同、科技、技改等相关法律知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规范发展模式、完善管理制度、增强防范管理风险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让转型企业顺利渡过转型适应期。
(四)注重保量提质,做好示范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