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销售政策

销售政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销售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销售政策

销售政策范文第1篇

主持人:经常听到中小企业的营销老总和经理们说,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一直是中小企业比较头疼的一个问题。今天,我们就此话题做一些讨论。

陈军:谈到中小企业制定销售政策的问题,我觉得有必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案例:这哪里是厂家在制定销售政策?

周星驰是湖南湘西一中小型白酒企业的销售主管,负责浙江市场的开拓。根据公司的一惯做法,开拓新市场的第一步工作就是找经销商。可是周星驰所在企业的产品在外埠市场没有一点知名度,他跑了大半个月,也没找到愿意做他产品的经销商,稍有实力的经销商对他的产品理都不理。

后来,好不容易在一地级市找到一个有点经销意愿的经销商,而且看上去好像还有点实力,周星驰就像找到了一根救命稻草。

周星驰的企业对外埠市场是有一套销售政策的,可从周星驰与经销商“亲密接触”开始,公司的销售政策就如同一张废纸。

厂家的货物铺底政策是:给经销商的铺底金额不超过30万元,铺底货物不是一次性提供给经销商,而是分三个月,每个月铺底10万元。经销商前三个月每月向厂家提货不得少于15万元,超过厂家铺底的部分由经销商支付现款。

而经销商坚决不同意,经销商要求厂家的铺底金额不得少于45万元,前三个月每月铺底15万元,从第四个月开始才现款提货。否则免谈。

厂家的广告促销政策是:厂家根据经销商现款进货金额的15%来投入广告和促销费用,而且是由厂家自己来操作。

而经销商要求厂家提供的广告和促销费用不得少于20%,而且不同意由厂家来操作,而是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厂家的终端投入政策是:厂家根据经销商现款进货金额的15%来提取酒店和卖场的进店费、上柜费、店庆费等,并以产品的形式返还给经销商。

而经销商要求厂家必须按25%的比例来提取终端开发费用,不同意以产品的形式支付,必须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厂家基本上被经销商榨干了,这哪里是厂家在制定销售政策,这分明是经销商在替厂家做主。周星驰欲哭无泪,只能向公司老总请示。为了“拴住”

这好不容易找到的经销商,公司迫不得已,只好答应了经销商的“不平等条约”。

最后结果呢?周星驰不仅一分钱货款没收回来,经销商还把厂家的产品低价甩卖、四处冲货,甚至发给经销商的货又倒流回厂家本地。最后,厂家是钱丢了,经销商丢了,市场丢了,周星驰的“主管”乌纱帽也丢了。

陈军: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销售政策被经销商所控制的情况并不少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销售政策并不是单方面由厂家制定出来的,而是由厂家和经销商所处的相对地位来决定的。厂家和经销商双方的市场力量对比,决定了制定销售政策的主动权掌握在谁手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掌握制定销售政策的主动权,就必须首先掌握市场主动权。

贺军辉:确实是这样。中小企业选择经销商很难,有些营销员总是抱怨公司的销售政策,认为给经销商的让利幅度还不够。其实,你所缺的并不是让利不够,缺的是市场主动权。  如何掌握主动权

主持人:不掌控主动权,中小企业就没有制定销售政策的资本。在双方市场力量的对比上,中小企业往往是处于劣势的。那么,他们如何才能通过创造条件来掌握市场的主动权呢?各位在这方面是否有一些可供大家参考的经验?

杨荣华:我以前在中小企业也做过几年,在如何创造条件来掌握主动权方面有比较深的体会。我把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个故事在这里给大家讲一下吧。

案例:让经销商“赛马”

当时我是一中小食品企业的销售主管,要去开拓一个新的区域市场。根据以前的教训,我知道,一个没有知名度的企业在一个新的区域市场寻找经销商是很被动的,厂家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要掌握主动权,就必须改变以前“我去找经销商”的被动方式,而让“经销商来找我”。

经过一番思考,我决定从启动终端市场入手,先把终端市场做起来,再来解决经销商的问题。于是我说服公司给我支援了一些人手,我在当地也招聘了一些营销员,就这么从终端开始做了起来。

终端市场启动后,产品的销售前景看好,这时就有不少经销商来找我,要求做产品的一级经销商,而且每个经销商都说自己的实力如何如何大,并邀请我到他们公司去考察。我想,到底哪个经销商好,一时也难以判断,只有真正运作起来,才能看出经销商的商誉和实力。

那么如何才能通过真正的市场运作来判断一个经销商的商誉和实力呢?我想了一个策略,要做我的一级经销商,没问题,但你必须先从二级经销商做起。如果做得好,再从中挑选一位“升级”为一级经销商。有些自称比

较大的经销商,马上就不高兴了,哪个企业不是找我做一批?你凭什么要我先做二批呢?我凭什么要听你厂家的?

实际上,我这么做是想投下一块“试金石”,借此先淘汰一些“店大欺客”的经销商。根据以前的教训,我知道,这些所谓大的经销商并不是我企业理想的经销商,恰恰是要被我淘汰的经销商。对于一个中小厂家来说,这些经销商是很难管理的,只会给市场的健康秩序造成隐患。这不,从一开始就表现出来了吗?

淘汰了这些所谓大的经销商后,我挑选了几个不大不小的经销商做二级经销商,制定好销售政策,并划分好各自的经销区域。大家试运作一段时间,平等竞争,“赛马”而不“相马”。一段时间后,谁的销量大,谁最遵守公司的销售政策,谁对零售终端的服务好,经综合考核后,从中挑选一个最好的经销商“升级”为一级经销商。

同时,我也预留了属于一级经销商的差价利润,谁最后“升级”为一级经销商,预留的利润就一分不少地返还给谁。

被选择做二级经销商的也愿意,如果有机会“升级”为一批,那么只需从厂家手中接管现成的网络和市场—这可是一个已做好的“蛋糕”摆在那里。如果不能升级为一批,还有自己的经销区域可以做。大家都平等竞争,谁也没话讲。

为此,我专门制定了一个“经销商综合评分考核表”,有十多项考核内容,用来考核市场运作期间经销商的各项工作,并且整个过程由这些二级经销商进行监督。

最后,通过对经销商三个月的考核,从中挑选了一位综合评分最高的经销商进行了“升级”,大家也心服口服。

同时,我把预留的属于一级经销商的差价利润,一分不少地返还给了这位经销商,经销商也从厂家手中把已建成的网络和市场接管了过去。

尽管我仍是一家中小企业的销售主管,这点并没有变,但我企业已经掌握了制定销售政策的主动权,已不存在受制于人的问题,怎么合理就怎么制定。

陈军:确实,被动与主动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这就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机会,关键就看你是否会为其转化创造条件。

主持人:那么中小企业究竟该如何创造条件来化被动为主动呢?一般有哪些途径和做法呢?

贺军辉:我认为,中小企业要化被动为主动,首先要从选择经销商开始做起。中小企业大都有个通病,喜欢选择实力大的经销商,越是小的企业就越是喜欢选择大的经销商,本想以此来弥补自己实力的不足,结果却使本来就被动的自己变得更加被动。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些实力不强的小企业,以牺牲销售政策为代价,去“傍大款”是很危险的!无数次惨重的教训证明,小企业攀上大经销商,就算是能以最美好的方式开头,最终也是以最糟糕的方式结尾。

当然经销商也并非越小越好,那么中小企业应该选择怎样的经销商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呢?根据我个人的经验,最好是双方的实力和规模相互匹配,说白了就是双方要“门当户对”。两者实力对等,才能相互制衡,才具有忠诚合作的基础。

朱军祥:另外,还可以通过建立“样板市场”的模式。寻找较易突破的一块,趁虚而入,集中营销资源,促使该局部区域市场进入良性循环。利用该区域市场的辐射效应和示范效应来影响其它市场,如此营造有利态势,让其它区域市场的经销商来找你。

万建明:集中兵力、先打弱敌,也是一种方式。当厂家势力较弱时,可以先暂时放弃省会城市和大城市,重点做一个或两个地级城市,并且做深做透,如此就能在全局之劣势中求得局部之优势,在全局之被动中求得局部之主动,然后将局部的优势和主动迅速放大。  经销商的利润怎么给

主持人:前面我们已就中小企业制定销售政策的首要问题—如何掌握市场主动权做了充分的讨论,现在我们该来谈谈销售政策的具体条例该如何制定。

据我所知,一些中小企业为了与竞争对手争夺经销商或为了提高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在制定销售政策时,往往给经销商很大的利润空间,但最终又造成了对市场的负面影响。请各位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经验。

陈军:我想,给经销商的价差利润首先要合理。什么叫做合理呢?也就是给经销商的价差利润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那么过低过高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所谓过低过高,是相对于同类产品的平均利润而言的。

主持人:利润过低经销商没有销售你产品的积极性,这点大家都好理解。但为什么不能过高呢?过高的利润空间是如何造成对市场的负面影响的呢?

陈军:首先要说明一点,这里是指“过高”的价差利润。我认为,过高的利润会激化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从而造成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另外,过高的利润也是难以持久的。

利润空间过大,经销商就会有让一点利没关系的想法,于是就有人想到牺牲一点单位利润来增加整体利润的“巧妙”方法。问题是这么想的经销商不止一个,当大家都这么想时,价格就会直线下跌。

其次,因为经销商只有把产品卖出去才能拿到这个利润,为了高利润,经经销商之间就会展开争夺下线客户的竞争,竞争到一定程度,就会打价格战、就会低价窜货,而且过高的价差利润又正好提供了打价格战和低价窜货的空间。结果是什么呢?经销商出货价越走越低,中间价差越来越小,并形成恶性循环,不仅严重破坏了价格体系,而且导致经销商的利润越来越薄。最终,经销商还是没赚到钱,而且弄得怨声载道。

贺军辉:也有一些中小企业,为了提高经销商开发新市场的积极性,对新开发的区域市场,在价格政策上给予经销商特别的优惠,如此一来就与其它区域市场在价格上形成很大差别,而享受这些特惠价格政策的经销商,就往往利用这区域之间的价差大肆低价窜货。结果呢?经销商开发新市场的积极性没见提高,倒是窜货的积极性提高了不少。利润空间并没有换来市场空间。

万建明:除了这些负面影响外,我认为,给经销商过高的利润还会影响对终端“拉力”的投资。特别是对于一个新产品来说,要真正启动市场必须做到“推力”与“拉力”的平衡。

而一个中小企业的营销资源是有限的,厂家把利润都让给了通路环节,把过多的资源投资在“购买”经销商的“推力”上,那么就无力在启动消费者的“拉力”上进行投资了。如此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一方面,光靠经销商“推”,销量是有限的,尽管你给经销商的单位利润很高,但因终端消费者未启动,经销商的利润总量并不高;另一方面,一旦经销商“推”的积极性减少,厂家的销量就会灾难性地直线下滑。  别滥用优惠政策

主持人:除了价差利润外,我知道中小企业在制定销售政策时,通常还设有各种给经销商的优惠政策。请各位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经验。

陈军:我认为,中小企业在制定销售政策时,不要滥用优惠政策,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这里准备了一个案例。

案例:都是返利惹的祸

方总是一中小化妆品企业的营销老总,去年产品销售还不错,准备今年大干一场。为了实现今年的销售目标,提高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方总出台了新的销售政策,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给经销商的销量返利奖励。

方总为每个经销商制定了三个不同的年销量指标,即必保任务、争取任务和冲刺任务,完成的年销量指标越高,则年底返利的百分比越大,而且返利奖励是与经销商年销量的绝对值挂钩的,如此激励经销商多做销量。

比如,如果经销商分别完成必保任务200万、争取任务250万元和冲刺任务300万元,返利比例分别为1%、3%和5%,相对应的返利金额分别为2万、7.5万和15万元。

从方总的返利政策来看,如果经销商只完成200万的必保任务,则只能拿到2万元的销量返利,但如果完成300万的冲刺任务,就可拿到15万元的销量返利。经销商的年销量只要增加50%,而返利却翻了好几番。

对于经销商来说,自身的利润肯定是第一位的。在如此的返利政策诱导下,经销商就是削尖脑袋也要把销量冲上去,争取把最高的返利奖励拿到手。

于是,经销商为了完成更高的销量任务,不惜采用各种手段来冲击销量。有的经销商大肆向其他区域窜货,有的经销商把价格放下来低价甩卖,牺牲一点差价利润算什么,只要能完成最高销量指标,拿到高额的返利就行。亏多少,赚多少,经销商心里都算得清清楚楚,这就叫舍不得小亏,就赚不到大钱。更何况我不这样做,别的经销商也会这样做。

方总为了制止窜货和低价倾销,对一些违规的经销商三令五申,并以扣除返利相威胁,但根本不管用,为什么?你厂家的铺底货款还扣在我经销商手上哩,还怕你厂家不给返利?

于是,窜货和低价甩卖就愈演愈烈,不断升级,原来一些一直遵守秩序的经销商也被迫卷入,价格越卖越低,经销商的差价利润也就越来越薄,不到一年时间,价格就接近“卖穿”。

方总被弄得焦头烂额,经销商之间互相指责,投诉不断,方总手下的营销员四处救火,疲于奔命,原来“做市场”的营销员现在却变成了“做消防”的。

没办法,为了尽量减少低价产品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方总对那些低价抛售特别严重的区域市场,厂家出钱把低价甩卖的产品又买回来。但还是不管用,一方面厂家不断地把低价甩卖的产品买回来,另一方面却不断有低价产品流到市场上去,因为源头没有堵住。

怎么办?方总痛下决心,只好采取不是办法的办法,断了好几家低价窜货严重的经销商的货源。而被断货的经销商不服,如果不是别人先挑起窜货大战,我怎么会窜货呢?又不是我一家窜货,凭什么断我的货?于是,被断货的经销商为了报复厂家,将手中剩下的产品以更低的价格捣向市场。

方总原准备大干一场,没想到会弄成这个样子。

陈军:对于这个案例,当然大家可以通过研究后,给出具体的应对之策。比如,在制定销售政策时,返利标准最好不要与销量绝对值挂钩;比如,应依据销售目标的完成情况、市场拓展、价格管理等方面综合评定返利标准;比如,还应注意控制返利率的大小,因为返利率越大,降价销售的操作空间也就越大等等。

但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厂家通过“进货奖励”的促销政策来刺激经销商多进货,最后却导致经销商为了处理大量库存低价甩卖产品等等,如果要逐一讨论这些问题是讨论不完的。但归根结底有一条,经销商的短期行为都可从厂家的销售政策上找到源头,所以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最终还是要从厂家自己的销售政策上进行检讨,特别是要从厂家的优惠政策上进行检讨。

贺军辉:其实,优惠政策的边际效应也是递减的。给予经销商以物质激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销商某方面的积极性。但若超过一定的度,物质激励的边际效应是递减的。不仅企业所付出的成本与所得到的收益相比可能会得不偿失,而且还会造成负面影响。

杨荣华:另外,滥用优惠政策会产生惯性。从经销商的心理来说,过度的优惠政策是有惯性的。给予容易,而收回就很难。一旦厂家要取消额外的优惠政策,经销商就不习惯了,反而认为这是不正常的,是你厂家欠了他的。

朱军祥:滥用优惠政策最易形成恶性竞争,导致相互比拼销售政策。单纯的没有差异化的优惠政策,你能做到的,竞争对手也能做到。如此,就会形成恶性竞争,厂家之间互相攀比,导致经销商的胃口越来越大。

销售政策范文第2篇

根据笔者的经验,应对销售政策应有十字方针:接受、利用、规避、引导、控制,具体分析如下:

一、接受——积极面对 迅速适应

一位伟大的文学家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这是最好的时代,这也是最坏的时代。任何一个销售政策同样如此,可以说我们作为销售人员所面对的任何销售政策都应该是:这是最坏的政策,这也是最好的政策。

所谓到哪个山唱哪个歌,达尔文的进化论同样告诉我们:适应即是进化。任何一个企业的销售政策的制定,都是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考虑制定的。作为一个销售人员在面对销售政策的变动时,我们所要做的是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以积极的心态的迅速适应,以积极的心态迅速改变。

大凡企业销售政策一旦制定,往往就是这个企业某一阶段某一相对时间内不会改变的政策,如果我们不能很好的面对、适应和改变,如果我们对政策埋怨、抵触和误解,那么最终接受惩罚的还是自己。任何一个销售人员都清楚,销售政策对自己的销售工作业绩的最终达成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二、利用——善假与物 事倍功半

销售政策是什么,销售政策是销售人员开展销售工作的动力和源泉,是销售人员打仗用的枪,就像鲁迅先生手中的笔,要像匕首和投枪。

面对销售政策,我们要积极的进行研究,利用销售政策之中对于销售工作开展会有积极作用的方方面面。

要知道,销售政策是支持我们的销售工作的,里面大部分的内容是应该有利于市场开展的。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销售人员要以最快的速度挖掘销售政策,从而更好的利用销售政策。

三、规避——知其不可 绝不为之

作为销售政策,是支持市场发展,也是规范市场发展。哪些是我们必须规避的,哪些是我们所不能触犯的,哪些是违反政策规定的,哪些是作为企业销售管理所独有的企业文化特点,我们在面对销售政策时,必须清晰的进行梳理,这是我们面对销售政策时要树立的红线原则,这些红线是我们必须要规避的。

知其不可而为之,是为不智也。作为销售人员,研究销售政策进行有效的规避方能真正有效的开展工作。

四、引导——服从是本 盲从误己

面对销售政策,销售人员的服从,保证执行是根本的原则。但服从绝对不应该等同于盲从,盲从是销售人员面对销售政策更大的忌讳。任何一个销售政策都是适用于所有市场的战略战术的指导思想,但适用于并不等同于适合于。区域市场具有区域市场的独特个性,区域的差异化很大,盲从销售政策往往是害了市场误了自己。

婴儿的第一声啼哭,即是宣告了一个生命的诞生,更是对母亲母乳的渴望和索取的一种方式。在每一个的人的成长岁月中,都会有这样的经历,饥饿时往往是大声哭闹,在吮吸母乳的一瞬间啼哭往往嘎然而止。

作为销售人员,要学会利用区域市场的独特状况,与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引导销售政策向有利于市场良好发展的方向发展。

五、控制——操纵有度 灵活掌握

销售政策范文第3篇

销旧货增值税政策的三大变化

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相关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税的规定。

第二,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增值税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增值税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增值税转型后,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表一中可见,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后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的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现象。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增值税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实例解析

[实例一]某企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处于半停闭状态,企业决定缩小生产规模度过危机,2009年3月10日拟将闲置在生产车间的一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400万元价格出售。该批设备购入含税价格为526.5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事项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1、若在转型之前,机器设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已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7.69万元(400÷(1+4%)×4%÷2=7.69)优惠。

2、若在转型之后,无论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其原值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会因为购入时点不同,而纳税方式不同: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前,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7.69万元。可见,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入机器设备526.50万元为含税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万元(526.50÷(1+17%)=450),则该批设备的入账价值为450万元。如果企业也按400万元出售(含税价格)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同样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而是必须按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8.12万元(400+(1+17)×17%=58.12)。

[实例二]假设实例一中的其他条件不变,但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己适用的固定资产该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税呢?

如果发生在转型前,其处理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如果在转型后,按财税[2009]9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计算公式,应征收税增值税7.77万元(400+(1+3%)=388.35;388.35×2%=7.77)。

以上案例只是有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问题在增值税税转型前后的变化情况。其他如纳税人销售自己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销售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物品等应征增值税问题也都有不小的变化,如何应征增值税已都总结在表一中。

销售政策范文第4篇

(一)税收政策的界定

税收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通过各种税收手段,达到筹集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策略。税收政策主要由宏观税率、税负分配、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四大内容构成。宏观税率指的是总的税收水平,是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宏观税率一旦确定,税负分配就通过税种和税率设计来实现,税负分配对于收入的变动、个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确定了宏观税率和税负分配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豁免或减少,从而鼓励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以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税收优惠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干预企业经济行为,诱导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发展要求。税收惩罚则是相对于税收优惠而言的,指通过规定对纳税人的某种行为多征税,从而达到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目的的一种经济调节手段。

本文所研究的税收政策主要指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总和。

(二)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并不是为中小企业所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1.乡镇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不再税前提取10%.

2.鼓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政策。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4.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政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政策。

(1)对农村的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运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免征所得税;(3)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福利企业政策。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7.有利于小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现行税制改革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为33%的比例税率。为照顾盈利较少企业税负能力,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3万-10万元企业,减按27%征收所得税。目前国务院决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4%.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分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政策目标起点不高,支持力度不足

现行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社会政策工具、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首要问题,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方面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

(二)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中,而且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优惠内容多,补充规定零散,而且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虽然这种做法较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透明度低,不利于实际操作,影响到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也使得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

(三)税收优惠政策低效

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范围窄,间接优惠政策少,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的低效。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这样,不能真正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对于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性投资。此外,对中小企业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引导人才流向、鼓励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

(四)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没有真正起到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效果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实行的18%和27%的优惠税率,由于采用了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两档税率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税负不合理,抵消了低税率的作用,使中小企业的税后收益降低。同时,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高,使得不少应予扶植的中小企业得不到扶持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规模,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要体现鼓励、允许和限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的资金、资源流向国家巫需发展的产业,而现行优惠政策未能充分体现导向性原则。

(六)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一般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实际仍然偏高江业企业6%,商业企业4%),税负超过一般纳税人,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同时,现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加重了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现行所得税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税负偏重。据测算,现在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比外商投资企业高出约一倍左右,其中内资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税收优惠政策过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异的企业可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大部分中小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

(2)费用列支标准过严。外商投资企业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税前据实列支,而内资企业无权受这一优惠。如工资支出,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尤其对沿海和经济发达省和高科技产业而言,严重脱离实际工资水平,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除些不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大型企业还可享受一些优惠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则无法享受优惠,税负不公。

(3)折旧年限规定过死。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不少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死,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贝、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4)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商投资企业分红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退还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偏重,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取向选择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坚持税制统一,税负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的原则,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以此积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税收环境,引导中小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

2.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能夸大税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不能片面强调税收手段的运用,税收手段也有其局限性。论文格式要科学选择税收手段的作用方式、方法和作用范围;注重发挥加速折旧、税收投资抵免、风险投资扶持、费用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注重系统的观点,与其他政策手段,如财政支出、投资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配合运用。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及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明确为:

(1)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个明确的政策目标,通过培育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产品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2)支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要把特色资源优势的开发、利用与促进工业生产的专业化、加快培育优势特色型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3)鼓励发展服务型中小企业。要把发展信息服务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市政服务和会计、咨询、法律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旅游业、社区服务业,作为中小企业着力发展的重点产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生产生活服务型领域拓宽。

(4)积极推动发展外向型中小企业。要把积极推动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战略举措,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出击,参与国际竞争,使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让中小企业在“走出去”战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在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时,应适应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动,对目前产业结构与产生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加以调整,推动传统产业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产业,发展高新技术,改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就业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当前我国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促进就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我国的这一特殊国情,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6.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结合起来。针对东西部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客观差距,应结合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加大对东北、中西部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东北、中西部地区等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要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采用减免税方式,而此种方式的过度运用导致税收收入大量减少,使财政紧张的状况进一步加剧。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应当注重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式。这些税收优惠方式实质只是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渡给了企业,既不会造成过大的财政压力,又能够“四两拨千斤”,使企业加快固定资产投资,缓解资金短缺,从而可以获得政府与企业“双赢”的效果,非常适合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运用。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覆盖范围上主要局限于企业的初始创建环节,而缺少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对其在产品和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增资、再投资以及改制等企业发展关键环节的政策扶持。建议应针对这些环节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具体设想是:

(1)对中小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而添置或更新的设备,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允许其对所购置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2)对中小企业的股东将在企业获取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再投资退税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退还该利润额己经缴纳的所得税部分。

(3)对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等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3.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涉及税种太少,且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一个税种,限制了税收对中小企业的调控和支持力度。建议应注重发挥不同税种对中小企业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应下放给其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他们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通过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以便促进这些地区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振兴地方经济,尽快改变这些地区的经济落后面貌,促进我国不同区域间平衡发展。

4.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忽略了与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从而难以构建起完整的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鉴于此,今后应注重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的配合,具体建议是:

(1)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与国家产业政策相悖或布局缺乏合理性,且经济效益十分低下的企业,几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限制,绝不能盲目地通过税收优惠手段加以扶持。而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如从事环境保护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和安排城镇下岗职工及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可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因此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应采取“特惠制”,而非“普惠制”.

(2)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对向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以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问题。要与政府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措施相配合,对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上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3)通过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由政府组建或资助民间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据统计,目前全国己有近万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但是这些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金薄弱、担保实力不足问题,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要,其自身的经济效益也不够理想。为促进它们发展壮大,政府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工具给予支持和扶助。

(4)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规定该项基金的来源除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还包括基金收入和捐赠等。为配合这一举措,建议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营收益应予以免税;对企业和个人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的捐赠应允许按照一定标准在其所得税前扣除,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在明确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取向和建立相关税收政策体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

1.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1)扩大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比重。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修理、修配的中小企业,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待遇。中小企业中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自行选抒纳税办法,也可改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免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应进一步调低征收率。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

(3)增值税及早“转型”.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中小企业更为不利。根据我国当前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必须抓住机遇,认真总结东北三省“转型”试点的经验,抓紧在全国范围先选择特足地区、若干基础产业全面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已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逐步实现增值税转型,从而消除重复课税,鼓励固定资产役资,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2.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1)统一所得税,以法人身份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后的所得税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税前列支标准。合理确定所得税税率,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可定为25%,从照顾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样既考虑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国情,又不至引发贸易争端和违反WTO相关规则。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一要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二要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等的限额规定,准予税前列支;三要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规定,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和特定地区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出于政策目的考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宜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采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专项费用扣除、延长税收宽限期、放宽费用列支、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方式,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一要适应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二要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三要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3.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税收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体现在:降低科技开发成本,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的进程;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刺激科技投资的不断增长;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成果,引进新技术,更新生产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支持新兴产业迅速成长,鼓励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出口带动本国技术产业发展。

(1)鉴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密集和直接物耗率低的特点,可考虑率先对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轨,以减轻其增值税负担偏重的问题,降低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化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刺激其投资扩张的欲望。

(2)推行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对中小企业投资于政府鼓励的科技项目,允许按本年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超过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抵扣,缓解资金困难、设备陈旧的问题。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建立准备金制度,允许中小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发展科技的准备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或者选择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5)针对高新技术行业高智力劳动成本高的情况,提高技术研究开发人员的讨税工资标准;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实现的收益(如特许权转让收入、研究成果转让奖励所得等)应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对外国技术人员在本国技术服务的所得,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6)对先进设备的引进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国外技术输出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对单位可按低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或免税,对个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优惠照顾;对本国企业技术输出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按一定比例在应税所得中扣除。

4.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

对中小企业在其利润和规模未达到一定额度之前,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业,给予税收抵免,鼓励中小企业将所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体现政府与中小企业共担投资风险。对个人和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取得的利得,免予征税。

5.缓解就业压力

要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员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中小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中小企业凡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30%以上(含3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人数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6.支持人力资源开发。

(1)鼓励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对中小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其计税标准工资的限额,允许按照实发工资额在税前扣除;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对中小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投入予以税收上的支持。允许中小企业以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为购置用于培训的设备发生的费用,作为专项费用在税前扣除;对社会上的各类培训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和大中专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所收取的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7.提供政策咨询,加强税收服务。

对中小企业可以进行征纳税方式的创新,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事宜的程序,延长纳税期间,对部分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和合并申报的办法。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尽量减少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纳税中的种种失误,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8.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同时鼓励各类商业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对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以给予5-10年的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附:案例

在我国,新办软件企业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企业快速发展的目的,而因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通过A软件开发公司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案例,以说明新办软件企业如何灵活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提供一种模式,以供相类似企业在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时参考借鉴。

A软件开发公司是2008年6月1日开办的企业,主营范围为计算机硬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CAD辅助设计软件,同时获得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该企业于2008年进入获利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预测该公司2009-2013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0万元和1200万元。2011年1月(2010年上报资料的认定),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同年因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经企业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根据以上情况,公司预计2014-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元/年,折现率为10%.我们可以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2008年度,该公司是新办企业,但无税收优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200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10年度企业被同时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销售政策范文第5篇

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依据评判

(一)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

过去十五年来,无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和支持。运用各种优惠的经济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已成为近年来的世界潮流。从国际看,市场化改革及政府管制的放松极大地刺激了转轨国家小微企业部门的发展。在俄罗斯,小微企业数量仅仅在1991~1994年间增长了将近3倍(Engelschalk,2004)。中国也不例外,截止2009年底,中小企业(含小微企业)对我国GDP的贡献超过50%,提供超过70%的就业岗位,为城镇新增就业更是提供了80%以上的岗位。从激励创新的角度看,完成了66%的发明专利,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陆金方,2012)。在新时期,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已成为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构成了我国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减少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

国内外实践表明: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低收入群体的脱贫及缩小收入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为低收入人群的脱贫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尤其是妇女从业者。Berry(2007)指出,实证研究已经证明,小微企业部门的发展与较低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显著相关。世界银行的相关研究认为,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发展中国家乡村地区的就业增长提供了唯一的现实途径。与上述研究结论相似,OECD的研究成果表明:通过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积极调动民众创业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创造就业机会及减轻低收入者的贫困程度(OECD,2005)。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无论是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还是个体收入差距,除了运用财政税收工具在二次分配环节进行直接调节外,还应充分重视落后地区及低收入群体的“自我造血式”发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其创业精神的充分发挥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三)税收公平的强化

由于小微企业一般处于产业链末端,相对于大企业,其从事的活动或生产的产品更接近于终端消费者,从产业链角度考察税收负担归宿,小微企业往往成为最终税收负担的承接者,其所承担的相对税负要高于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1)小企业购进材料或服务一般不能从销售方(大企业)取得抵扣发票,货劳税方面的重复征税在小微企业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2)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征管当局为降低征管成本,小企业应纳税款一般都由向小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大企业代扣代缴,如在一些非洲法语国家和南非,大企业被要求在小企业向其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代扣代缴商品税和所得税(Slemrod,2007);(3)大企业可以利用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轻易将其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小企业,使得纳税人和负税人的身份发生分离。因此,即使名义上大企业缴纳的税款比小企业多,但其真正的税收贡献并没有统计数字表现得那么大。基于上述考虑,对小企业进行税收支持,可以一定程度上纠正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税负从大企业向小企业的流转偏差,强化税收公平。

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一)现行小微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描述

现行税收体系的所有税种基本都适用于小微企业,其中最主要的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此外小微企业还要缴纳各种类型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同时相关税法又对小微企业有一定的特殊税收措施,具体如表4所示。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所得税。对小微企业适用较之基本税率较低的税率是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比利时等发达国家的常见做法。如英国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为30%,对纳税调整后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税率为20%,低于1万英镑的税率为10%。①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而俄罗斯、爱尔兰、波兰、埃及、台湾地区等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都低于或等于20%,我国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明显偏高。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012年到2015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5%~35%的5级累进税,且没有像企业所得税那样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造成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小微企业处于优惠缺乏、实际税率高的不利局面。

2.货物和劳务税。2011年11月我国调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应该注意的是,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日或次销售额300~500的起征点标准,是远低于现行小微型企业划定标准中的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使得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该政策受益,主要受益的是个体工商户。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发展和价格水平,以及现行税收征管状况,提高起征点对小微企业税收减负的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真正价值更多止于税务局和纳税人税收征纳成本的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使适用的小微企业名义上可以按3%的低税率纳税,但由于不可实现进项税抵扣,以销售额全额、而非增加值计税,其实际税负并不必然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购销活动的制约,以及促进小规模企业强化会计核算、不减少税收收入的立法动因和原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还可能增加适用该规定的小微企业的税收和经营成本,而不利于小微企业发展。

3.小微企业宏观税费负担重。所得税和商品税是小微企业税负的主体部分,除此之外小微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而这些众多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基于对中西部1407个小微企业调查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状况调研报告》显示,②虽然近期政府采取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措施,但仅30.27%的小微企业感受到税负负担减少,大批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并未减轻,60.81%的小微企业认为目前企业的税费负担已经影响企业经营,其中14.88%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危及企业生存。在微薄的利润空间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高昂的税费负担使得逃避税费成为小微企业的普遍做法,调查显示90%的小微企业有逃避税费的操作。有33.57%的小微企业认为,当前的税费负担已经占到企业实际经营成本的10%以上,且这一税费负担水平是在小微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躲避税费之后达成的。

4.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方式单一、优惠不充分。在现有税收制度中,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货物劳务税采用的是起征点方式,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由于优惠手段自身的制约,加上优惠方式使用力度的限制,现行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并未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照顾和鼓励导向。众多的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就业、科技创新、消除贫困、市场竞争、稳定社会等方面具有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国非完善的市场经济下,大中型企业在市场中具有特有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优势,大量分散的小微企业规模小、力量弱,同时又面临大中型企业的直接竞争。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必须综合改变现行税收优惠工具单一、优惠不力的局面,综合运用多种有力的优惠手段,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5.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效率低。根据现行税制,基本所有的税种都适用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规定有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免税,但是由于起征点仍旧偏低,使众多销售收入少、利润微薄的小微企业成为纳税人。这不仅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收遵从成本,制约了其发展,而且税务机关要实现对众多小微企业所得税、商品税等相关税收的有效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但征得的税收收入却非常有限,税收征管的成本高、收益低。在税务机关人力物力有限约束下,即使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等降低征管成本的征收方式,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低效率仍无法根本改变。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

(一)拓展优惠政策范围,扩大优惠效果影响力

从所得税角度考察,我国现行的优惠政策仅惠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微利”特征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导致该优惠政策的影响力较弱,达不到调动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经营积极性的目的。建议扩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列入优惠政策支持范围,一方面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的概念界定相一致,避免政出多门造成的混乱;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扩大优惠政策受惠范围,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在社会上形成小微企业竞争发展的良好氛围,为优秀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也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

(二)加大优惠力度,加快“费改税”步伐,切实减轻实际税负

由上文可知,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还是比较小的。较小的优惠力度可能导致相关的优惠规定只流于形式而疏于实践,产生不了相应的激励效果。建议一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适用税率,将目前的20%的优惠税率降为15%或10%,以突显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另一方面,加快小微企业“费改税”步伐,对政府各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按照其征收的法律依据、体现的利益取向及使用渠道,该取消的取消,适于以税收形式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规范向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避免“税负减轻而其他隐性负担加重”的情形出现,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三)优化优惠方式,增强优惠效果

我国目前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形式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直接优惠,即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决定税率大小而给予优惠,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奖励”而非“事前激励”。从国际经验看,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在于其创业期的积累及经营,但创业期的现金流及盈利状况往往不尽如人意,间接式的“事前激励”反而更容易发挥政策激励效果,尤其对于高新技术小微企业更是如此。可以考虑运用间接优惠方式促进高新技术行业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建议一方面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取消侧重于单一研发主体自主创新的激励设计,对小微企业参与的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予以充分支持;另一方面,高新技术行业小微企业进口或购买研发所需的高端设备和仪器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减免相关的货劳税,降低其初创期税收负担,减轻小微企业初创期的资金及经营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