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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少数民族舞蹈 舞蹈服饰 风俗
一、民间少数民族舞蹈服饰
最早的舞蹈服饰并非像现在的民族舞蹈服饰那样复杂,多层次。处于原始时期的民族舞蹈服饰更多的是原始人体的装饰和有实用性的身体保护,原始初民多用油和灰图在身上以御寒,或用牛粪和灰涂在身上防蚊患。当这种实用性得到满足的同时,原始初民会出于审美的需要或图腾崇拜祭祀的需要,来进行一种自己认为美观的装饰。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各种布料和材料的出现,给少数民族舞蹈服饰的变化发展提供了条件,但其变化发展的“宗源”是不变的。
如苗族女子在节日或重大活动中都会戴的银牛角头饰,是由于牛耕改善了苗族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苗族的农业效率,给苗族农业劳动带来更多的财富,于是对牛充满了崇拜和感激之情,于是把牛角形象作为装饰纹样,大量运用在其服装的织绘绣染中,同时根据牛角形状制成银牛角头饰。这种装饰行为,其实是“具有宗教、祭祀和祈求财富的象征意义”的。
“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其文化的诸方面都是为了适应环境而形成的,故而环境对文化的形成起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例如傣族根据其居住的自然环境的不同又分为“水傣”和“旱傣”。“水傣”是傣族的一支,因生活在水边而得名。水傣姑娘大都赤脚,喜欢穿长长的筒裙。这种筒裙多是用一块艳丽的花布对接缝成,有折幅,既美观又不误劳作。傣族的另一大支系是依山而居的旱傣。与水傣服饰的轻巧灵秀相比,旱傣的 服饰更加华丽斑斓。多穿长裤或短筒裙,并在腰间系一绣花围腰。故傣族民间舞蹈服饰也是根据生活的自然环境的不同而不同。
由此可见,由于自然环境、生存方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审美心理乃至民族气质等的不同,各民族的服装款式、色彩搭配、纹样装饰、饰品造型造型等都是多种多样的。其舞蹈服饰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民族对布料的使用会根据各民族所生活的地域和气候不同,宗教图腾崇拜的不同和本民族喜好的不同来设计制作。
二、舞台少数民族舞蹈服饰
随着舞蹈表演空间的转换,舞蹈服饰的设计也随着其艺术需要而变化。就在少数民族的广场舞蹈成为创作舞蹈的同时,其舞蹈服饰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显示出“万变不离其宗”的特点,预示着少数民族舞蹈服饰舞台化、艺术化、舞蹈化的发展方向。如何在少数民族创作的舞蹈艺术中再现各民族传统服饰的特点,而又符合时代感,就必须从艺术审美的舞蹈表演艺术效果出发,进行夸张、变异和丰富。但所有的变化,都必须是在尊重传统服饰的前提下,也就是“万变不离其宗”。需要说明的是,少数民族舞蹈服饰艺术化的改造并不是随心所欲的
随着创作民族民间舞的发展,民族民间舞蹈创作内容呈现出多样化、多层面,反映出民族民间生活的方方面面。此时的舞蹈服饰为了配合视觉效果强烈的民族民间舞蹈新语言,必须将民族民间盛装原生的装饰、佩戴及穿着体系打散、解构,其中最具民族民间服饰风采的元素,诸如款型、饰品、图案纹样等,作为民族民间形象的象征,被有选择地用于或重新组构于民族民间舞蹈服饰的设计中,使民族民间舞蹈服饰变得艺术化。
例如傣族原生态广场孔雀舞,具有繁琐而笨重的形式,到后来的《金孔雀》舞蹈作品,其舞服的设计已完全摆脱了原有的样式,以长裙和头饰象征孔雀形象,上衣保留了傣家传统民族服饰的款式:湖蓝色窄袖、紧身大襟圆领衫,360度的湖蓝色裙摆上饰满孔雀翎毛花纹,舞服从色彩上追求与原型的相似,既有明确的孔雀形象,又具有傣族风格特征。再到后来杨丽萍的《雀之灵》,长裙形似《金孔雀》,裙摆上饰满金色的孔雀翎纹,以白色薄纱为长裙面料,使长裙静止时贴身、修长,旋转时裙摆令人眼花缭乱。同时,为突出手臂动作而裁去其衣袖及肩部衣料,上衣变形为吊带紧身背心,从腰部到臀围仍然保持傣家筒裙的样式,加上头上的羽冠,显现在人们面前的仿佛是一只洁白、飘逸的孔雀精灵。此舞服模拟孔雀形象更简洁,拓展了舞者的形体表现力,舞服设计更显艺术化。
【关键词】舞蹈;音乐;服饰
一、鼓在舞蹈中的运用
苗族节日有“四月八”“六月六”,每当这些节日到来的时候大家都会聚集起来在一个草地上,敲锣打鼓、对山歌,等等。这些节目都带有祭祖和庆祝丰收以及祈祷有好收成的愿望。最典型的是“四月八”也称跳花节,是苗族青年男女大相亲的体现,男女分成两派对面站着开始对山歌,看上谁了就可以去踩他脚或是扯他衣角来表示爱意。互相看上了就送定亲信物,一般都是女生送自己绣的荷包。男方一般都是送手镯之类的。据说上门提亲时还要在女方家门口放两个鸡蛋,女方同意就拿走一个。舞蹈《黛帕》就是表现苗族姑娘爱情的舞蹈作品。作品中姑娘从一开始召唤大家一起去参加“四月八”,在节日中看上了自己的心爱男子,害羞得一下腼腆,一下又高兴得跳起来。最后一部分,舞者就有一个动作是害羞地碰了一下旁边的阿哥,像是说定了要定亲的感觉,欢乐地转起来然后结束舞蹈。整个舞蹈的音乐分为三段,第一段完全是唱苗族歌曲。音乐特别具有苗族特色,简单的几句歌词把意思表达得很清楚,让人一开始就对舞蹈产生了很大的好奇心;第二段唱的是中文歌曲,歌曲非常抒情,一下子把人带入了一种很美的意境中;第三段音乐没有了,完全是鼓点,节奏有快有慢,让人听着特别振奋,也想跟着鼓点一起舞动起来。苗族人民似乎很爱唱苗歌,他们说因为那是他们自己的语言,所以他们只唱苗族爱唱的苗歌。苗歌内容一般就是男欢女爱,对生活的美好期待,还有一些就是简单的哼唱。舞蹈第一部分就是使用纯苗歌来表现自己的情感,使舞蹈很具有新意,也为舞蹈增添了很多色彩。鼓是苗族人民最喜欢的一种乐器,无论什么节日都有鼓声作陪。舞蹈的第三部分基本都是鼓声,鼓点时而急促时而缓慢,舞蹈中有大量的舞蹈动作如原地踩踏带动身体抖动就是配合鼓点的快慢来完成的,使苗族舞蹈的动作更加鲜明,舞蹈动作基本就是原汁原味地被舞者展现出来的。
关键词:少儿舞蹈;辅导;意义
中图分类号:J7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4-0117-01
少儿舞蹈是少儿跳的、反映少儿生活、抒发少儿思想感情的舞蹈。因此,童真性是其本体美学属性。要发展少儿舞蹈,必须牢牢把握这一美学本体属性,并使其发扬光大。
一、活泼性
(一)童心
童心是少儿舞蹈创作的情感出发点和聚焦点。童心者,儿童之心情也,说白了,就是“孩子心”。明朝人李贽在其所著的《焚书・童心说》中云:“夫童心者,绝假纯真,最初一念之本心也。”也就是真心、纯心、真情实感。为此,少儿舞蹈就要体现少儿的心理特点与心理状态,做到心与少儿相连、情与少儿相通、思与少儿相应、动与少儿相近。
(二)童性
童性是指少儿的个性特点。其主要特征是天真、活泼、好奇、稚气、好动、聪慧。因此宜于选择“跳跳步”、“并跳步”、“踏跳步”等简单舞蹈语汇,而不宜选用诸如“翻身”、“大跳”、“探海”等高难的舞蹈动作,绝对化能将少儿变成“小大人”。
(三)童趣
童趣是指儿童趣味,要富有少儿独有的趣味性。这可以从美国电影大片《狮子王》、《指环王》中找到有益的参照。诸如动画、寓言、童话、神话等形式,都是少儿所喜闻乐见的形式,其主要特征便是充满童趣。我们黑龙江省的少儿舞蹈,也编演过许多这样的好节目,例如《小射手》、《担鲜藕》、《小风筝》、《闪闪的红星》、《手绢舞》、《恰恰舞》、《向阳花》、《欢庆》、《娃娃看戏》、《童心》等,都获得广大少年儿童的喜爱。
舞蹈是以动作为表现手段,是一种空间性、时间性、综合性的动态造型艺术,它结合了音乐的感受、审美的眼光、感情的表达,从而有助于孩子形成活泼、开朗、健康的性格。舞蹈的本质是表达人内心的情感。一个小孩子喜欢跟着音乐节奏摇摆身体,做出许多自己认为高兴的动作来,这意味着当孩子不能够用语言来表达自己兴奋的情绪时,他们就会手舞足蹈地来表达自己的情感。对3-6岁的孩子来说,舞蹈是美育的过程,孩子们通过身体动作去感受音乐形象,通过表情、动作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
二、娱乐性
少儿舞蹈不是专业的艺术舞蹈,所以群众性与普及性是其本质特征。要通过少儿舞蹈活动,对广大少年儿童进行美育教育和艺术熏陶,使其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当然,也不排除在舞蹈活动中,对广大少儿进行舞蹈艺术素质的培养与训练,也有可能为培养舞蹈艺术人才贡献力量,但这并不能作为主要目标。
一些幼儿园、一些学校,可以视条件创办少儿舞蹈团或少儿艺术团,请专业的舞蹈演员进行辅导和训练,并可演出,但这不可成为主要的活动方式。即使办起了舞蹈团或艺术团,其目的也要定位在促进群众舞蹈的大发展、大普及上。不可以单纯为办团而办团,那样就会丢掉少儿舞蹈的本体属性,成为舍本求末之举。
一定要牢记少儿舞蹈的群众性特点,万不可只抓“尖子”,忘掉广大少儿群体,更不可揠苗助长,急功近利。
幼儿不能进行专业舞蹈训练,儿童早期也不必采用专业教材来进行教育,儿童舞蹈不能捆在技巧上。通过舞蹈艺术的教育能够让孩子们具有心灵美、体态美,身心得以健康。但熊家泰教授说,许多家长也并不是非要让孩子选择舞蹈做专业,只是希望能让孩子得到从中得到艺术教育,所以早期的舞蹈教育中没必要进行专业训练
三、时代性
一切艺术都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需求,不断变化,不断发展,不断创新。少儿舞蹈也应当如此。
绝不要认为少儿舞蹈是可以永恒不变的、存之万世的。那种以为《拔萝卜》可以演遍所有的世纪的想法是幼稚的,也是错误的。
事实上,随着高科技的21世纪的到来,中国的少年儿童,无论是思想观念上,还是兴趣爱好、知识结构、审美趣味上,都有了质的升华。因此,新时代的少儿舞蹈就要在时代性上下大气力,花大功夫,作大文章。要用现代意识作统领,以新时代、新思想、新文化做内涵,吸收新事物、新知识、新科学、新艺术、新动律,创作出时代感强、高水平、高意境、高层次的新的少儿舞蹈。
近年来,对于频繁爆发的物业费纠纷,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物业管理或物业纠纷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然而由于形势发展很快,不少实践中的问题没有具体涉及。近日,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及特点,公布了一批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并逐案进行点评,引导广大业主增强法律意识,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屋质量有问题 拒交物业费败诉
2007年1月,业主程某购买了海安县金海国际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2013年1月1日,东湖公司与金海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第24条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因甲方(业主)或第三人故意、过失所致的任何损害或因乙方(东湖公司)的非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东湖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3年1月,程某所购房屋外墙渗水导致室内墙面起泡和空鼓、地板变形等。程某与开发商、东湖公司、施工单位三方协商达成处理方案,但经多方多次修理未能修复。同年,程某停在小区消防通道的车辆被他人扎破车胎。程某找东湖公司协助解决事宜,东湖公司经查看监控,基于案涉小区存有死角,程某的车辆被谁所扎无法查明,遂告知程某报警解决。但程某认为东湖公司物业服务不达标,拒不缴纳2013年全年物业服务费1865.16元。东湖公司多次向程某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湖公司与金海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支付相应费用。被告程某辩称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找过原告维修,原告存在修理不善等服务不当行为,但房屋质量问题不是物业服务的内容。被告有关因房屋质量问题所致的维修义务,应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车胎被扎一事,法院认为,车辆被扎非原告所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并未有原告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当的证据,且合同约定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被告的损失,不能苛责原告。被告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用无法律依据。遂判令被告程某给付原告东湖公司物业服务费1865.16元。双方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只需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现实中业主最为普遍的服务不达标的抗辩意见,《审理意见》进一步规定,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进行抗辩并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业主说明不达标的具体情形;物业服务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秩序有序、清洁,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到位,业主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法官介绍说,不少业主因房屋质量、小区偷盗行为等迁怒物业公司,并拒交物业费。依据权责利相对等原则,物业公司只要做到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比如小区摄像头良好,巡逻人员定点巡视),其就算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所有事情负责,对于超出物业公司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业主可以请物业公司协助,找相关部门及人员予以解决。
限制业主使用电梯 物业公司构成侵权
2011年7月,周先生在海安苏建花园小区购得涉案房屋。2013年12月,明德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明德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等;并对物业服务期限、收费标准、违约金及免责事由等作出约定。2014年1月1日,明德公司入住小区并提供物业服务。
后周先生以其进户自来水堵塞,明德公司推脱给自来水公司,小区东边和北边的饭店排放的油烟及噪音影响其生活,2楼商业房楼顶露台长期无人打扫等理由,未缴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明德公司自2015年5月多次书面催缴无果后,对周先生的门禁卡信息进行了处理,限制其使用电梯。为此,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明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为电梯禁用造成其上班迟到扣发的奖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3000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与双方共同就本院关于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审理意见进行解读,首先明确被告明德公司虽为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才采取了限用电梯的措施,但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且与物业服务的宗旨相违背。同时向原告周先生进行了法律释明,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存在的违规经营、噪音污染、私搭乱建、私自更改楼体结构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仅为协调处理义务。在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双方经协商后,就被告明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失及物业费缴纳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以侵权手段实现利益不受法律支持
法官介绍说,合理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是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限制业主使用电梯,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起因系业主拖欠物业费而引起,看似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已而为之,但物业公司索要物业费,可以通过催缴的方式来行使权利,在催缴后业主仍不缴纳的,还可以通过支付令或者直接诉讼的方式解决,所以这种以侵权手段实现自身利益的做法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法官说,为了防止业主滥用权利,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服务秩序,《审理意见》第14条明确,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对业主供应水、电、气等或不恰当的限制业主使用门禁、电梯等制约手段,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审理意见》第12条规定了物业公司有公布房地产、价格、城市管理、规划、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的义务,旨在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督对物业公司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法官说法
酌减收费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随着物业服务日益深入城市居民生活,物业相关法律和政策也渐渐普及,空置房物业费打折这个说法在社会上流传甚广。若是双方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业主原因闲置房屋,按全额计收物业服务费”,应该如何处理呢?
那么经销商在做市场时,如何使服务意识得到行之有效的贯彻呢?经销商做服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看短期获利,而要看长远利益。所以,增强服务意识,真正为相关群体提供便利,并将服务做细,其实最重要的是制定服务方案,并建立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去保证这些服务方案持续地落实。
关于经销商要提供的服务,亿家净水的CEO周速华告诉记者,亿家净水作为一家净水行业的经销商,曾经通过开办“净水课堂”、提供免费上门水质监测服务等一系列战略布局,利用其连锁专卖店的优势资源,派专业技师免费上门为客户提供水质监测服务,针对不同客户需求传授净水知识,并根据客户的楼层和户型给出用水建议。
专卖店有效的整合了销售和服务职能。
目前,在家电行业,销售商和服务商基本上是分离的,销售商通常只负责销售,而服务商则比较复杂,因而使得服务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对厂家来讲,销售商好找,但服务商却很难找。更多商家只想承担销售职能,而并非想将销售和服务一起承担。其实产品销售出去了,后续的服务工作还是比较多的。专卖店相比其它零售终端而言,可以很好的将销售和服务的职能承担起来,因为在专卖店里,销售和服务人员可以共用,不会增加门店的成本,从而实现了利润最大化。同时,由于专卖店服务的客户都是自身销售出去的客户,从对服务的方面讲,会更为重视,服务的质量更高,因此也会使客户的满意度更高。
在专卖店,销售和售后在一起,服务的需求可以更好的反馈到销售那里,给销售人员直接来自客户的建议,告诉销售人员哪个型号好卖,使得门店人员可以更好的了解产品。如果某个产品或者某个型号经常有维修问题,那么内部就会很快的沟通反馈,不再主推,减少这个产品的销售。并把相应信息及时反馈给厂家,让厂家给予调整。
如果是销售和服务分开的话,让服务商做服务,那么还需要派单等工作,也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环节和人员的支持。反馈也不会很及时,以至于对市场,对品牌会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单纯的服务商,也必须要考虑利润,如果上门一次,厂家不给其提供必须的成本,有时服务商是不会很好的去做好服务的。
周总说,目前,亿家净水是净水品类的专营店,是净水的专卖店,而不是某个品牌的专卖店。相比较而言,单一品牌的厂家的专卖店,来自厂家的支持更重要。专卖店是厂家形象宣传窗口,是一个活广告,需要厂家一起投入,所以厂家对专卖店需要一定的补贴。
亿家净水由于是多品牌运作,几乎100%都是直营店,加盟比较少,就是因为利润空间很难支撑双方的利益。所以,如果是单一品牌的专卖店,需要产品线很长才能很好的去支撑利润。否则就需要是多品类运作的专卖店,才能有生存机会。
通过服务带动销售下沉
目前农村水质比城市更差,需要关注三四级市场。三四级市场通常都有维修点,但还形不成服务体系。依家电行业服务现状来讲,大品牌,由于其品类做得比较全,是可以建立独立的服务体系的。但更多的小品牌,如果在三四级市场建立维修网点,生存难以保证,所以如何有效的整合维修服务的资源,是服务下沉的关键。
净水机和净水器等净水设备产品与常规家用电器不同,不仅安装需要专业人员,后期还需要滤芯更换和上门维护。服务作为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售后服务是发展净水行业的必然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与服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周总说,亿家净水在北京开了几家社区店,作为渠道的有力补充,通过对周边小区的售前服务来带动销售,同时也是一个形象宣传的窗口。
一直以来,亿家净水都是通过服务带动销售的方式去开店的。亿家净水推出的无忧服务,定位于国内净水行业专业服务商和服务提供商,目的是打造遍布全国的专业的第三方净水行业外包安装及售后服务体系。亿家无忧服务网络于2007年推出,除了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以外,亿家净水还主动承担起行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