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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Y医院目前经济合同审核及管理的现状
笔者主要从Y医院现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来展开阐述Y医院目前经济合同审核及管理的现状。
(一)医院相关制度
1.在合同审核方面,纪监审室于2012年拟定了Y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试行),制度里规定了审核经济合同内容时的注意事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纠纷的处理,但没有约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及权限。
2.在合同签署、归档管理方面,院办于2012年拟定了Y医院规范办事程序,制度里规定了医院所有协议、合同原件必须交院长办公室统一归档;凡属医院公务范围的各类合同协议必须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医院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副院长签字并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合同。事实上,Y医院的合同散落在各经办部门,从没有进行统一归档处理。同时,有些科研类的合同科室主任未经院长的授权自己就与对方单位签署,其实这类合同是无效合同。
3.在物资采购方面,设备科于2013年拟定Y医院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采购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制度里规定了无预算、无计划原则上不予采购;逐级审批,1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论证,合同签订金额大于10万元的预留质保金。Y医院在物资采购方面,除了有该项制度外,再无其他采购制度,比如自行采购的制度就比较欠缺,这样给合同审核带来一定的难度,因为没有制度可依。
(二)Y医院的采购合同审批流程(以设备采购为例)
Y医院的采购合同审批流程如下页图1所示,科室提出申请后,经过一系列的论证及审批,通过后经办组织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中标方把合同送到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就把合同送到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把合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又把合同送到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把合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又把合同送给分管院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核通过后把合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又把合同送给院长审核,院长审核通过后在合同上签字,最后,经办部门把合同拿到院办去盖章。
二、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日常的合同审核中发现Y医院的合同审核及管理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规章制度较笼统,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及权限,可操作性较差,比如合同管理制度,制度里没有明确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职责及权限,有制度跟没制度一样,实际工作中业务人员很难把控资金的职责及权限,所以推诿扯皮的事件时有发生。
第二,送审环节不严密,审核信息未共享。Y医院所有的合同都是经办人员拿着合同到各个部门签字,其实各个相关部门都不知道最终经办人员送给院长签字的合同是不是曾审核过的合同,这样的审批流程潜在很大的风险。同时,审计部门的审核信息财务不知道,财务部门的审核信息审计部门也不知道,这样就形成了信息孤岛,不利于多方的信息共享,风险控制。
第三,合同未归口管理。Y医院的合同分散在各个经办部门,事实上各经办部门也未对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统计管理,各经办部门也搞不清楚自己一年中到底签了多少分合同,更有甚者还会存在合同遗失的情况,由此可见Y医院的合同管理很混乱。
第四,合同审批环节多、耗时长,管理方式落后。Y医院的合同从开始审批到最终院长签字盖章最快需一个周,平均需两个周,而Y医院的合同都是手工签署,分管院长及院长经常不在医院,他们不在合同就签署不了,所以这种落后的管理方式也造成了Y医院合同审批耗时长。
第五,合同种类繁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审核人员无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Y医院目前的合同涉及到物资、设备、耗材、基建、科研、劳务、租赁、信息等方面的内容,而审计部门加领导就3人,而且都是学会计、审计专业出身,人少且专业单一,遇到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审核人员无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比如基建类的合同,仅仅能把握商务条款,其他的专业条款审计人员确实也不懂,所以审核起来就比较困难。
三、管理合同的规范措施
鉴于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希望对医院日后的合同审核及管理工作有所帮助。因合同管理信息化目前很多医院都没开展,因此笔者将重点介绍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第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医院经济合同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管理部门较多,医院应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与权限,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加强合同签订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医院所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由经办部门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核,重大经济合同要经法律顾问把关,医院应当设定一个范围,比如100万及以上的合同就算重大经济合同,这类合同的话要法律顾问把关,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比如重大的投资决策,就应该医院领导班子共同决定。
第三,审核经济合同的重点内容。制度里应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内容,比如资金保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否合理、平等;经济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方式、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是否明确、恰当;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明确等。
第四,加强经济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检查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合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完善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应当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对所有签订的合同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并进行归档管理。合同执行部门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要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的、应当报送相关部门审核而未报送审核的、未经单位领导批准私自更改或签订经济合同的相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比如科研类的合同,要是科室主任擅自与外单位前协议的话就应该追究科室主任的责任。
为了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做好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6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时,应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1-2家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入《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中,加盖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用章。
二、 业人员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各指定医疗机构可自行刻制直径为2厘米的圆形"失业"专用章,医生应对患者使用加盖"失业"专用章的白色处方。
三、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失业人员持处方底方、医疗费收据及诊疗明细单按有关规定申报。
四、 失业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凭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转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 失业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应妥善保管所有医疗单据,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单据缺损、丢失,影响审核支付的,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 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失业人员诊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
七、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失业人员医疗费用及相关材料后,应严格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核,认真填写《北京市失业人员医疗费用审核表》和《医药费拒付明细表》,并将审核结果及时返回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关键词】 丹参;鱼腥草;输卵管不畅;效果分析
输卵管不通是现阶段妇女常见的不孕症之一, 占女性不孕的30%[1]。尽管临床治疗非常关键, 但是因受到技术等限制, 临床治疗效果不理想。本研究选取2014年6月~2015年6月在本院接受治疗的50例输卵管不通患者作为对象, 使用丹参以及鱼腥草注射液宫内给药同时配合中药以口服的形式实施治疗, 治疗效果满意,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6月~2015年6月在本院接受治疗的50例输卵管不通患者作为研究对象, 其中原发不孕者15例, 继发不孕者35例;<24岁12例, 25~34岁28例, >35岁10例。50例患者排卵期间小腹两侧有不同程度隐痛及腹痛, 对患者的基础体温实施测定发现呈现双相形式, 夫妻同居以及月经周期基本正常, 子宫形状没有异常。将其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 各25例。观察组患者全部实施输卵管碘油造影, 通过子宫输卵管图像充分证实患者均有堵塞现象。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治疗方法 观察组患者给予丹参及鱼腥草注射液宫内给药方法, 同时结合临床的相关症状, 辨证处方口服, 以内外并治的方法进行治疗[2]。宫内给药:鱼腥草注射液30 ml, 丹参注射液10 ml, 在患者月经完全干净之后的3~7 d, 妇科检查患者的生殖器官没有急性炎症, 此时患者才能接受治疗。在注射药物的过程中, 使用常规方法对阴道及外阴实施消毒后, 窥阴器将扩开, 在暴露宫颈的情况下, 使用宫颈钳将宫颈的前唇实施固定, 分析患者宫颈的深度, 将双腔一边插入到宫颈内口, 同时注入2 ml空气, 固定气囊与宫颈内口, 而另外的管腔把药液注入至宫颈流经输卵管中。给药过程中患者有条件反射的感觉, 小腹两边有胀痛或者隐痛时, 说明药物已经作用在该处, 静脉推注药液10 ml后, 待症状完全消失后, 再缓慢的注射药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在给药之后医护人员应该叮嘱患者臀部抬高仰卧30 min。在注射时, 需要执行无菌操作要求, 以防止出现感染。在注射药物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阻力, 通过加压阻力可自动消失, 注射药物顺利, 说明阻力完全解除, 或基本已经恢复通畅。在第1次注射发现阻力之后, 需要坚持做完3个月, 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的患者均能够有效恢复通畅, 患者每次月经期后给药3次。1次/3 d, 月经第12天停止给药。另外应该提醒患者在给药期间杜绝性生活。中药内服:依据输卵管不通辨病为关键点, 拟活血行气、软坚散结法及化瘀通络。在患者月经完全干净之后的7 d开始服用药物, 通过前7 d的停止服用。
1. 3 疗效判定标准[3] 治愈:通过一系列的X线复查证实患者双侧输卵管通畅或患者已妊娠;好转:患者一侧输卵管通畅或阻塞和之前比较有所改善:无效:通过6个月的治疗后患者相关症状没有明显改变。总有效率=(治愈+好转)/总例数×100%。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6.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观察组患者治愈24例, 好转1例, 总有效率高达100%。治愈的患者中其治疗时间最短为2个月, 治疗时间最长为6个月。对照组患者治愈11例, 好转2例, 无效12例, 总有效率为52%, 观察组治疗效果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3 讨论
研究显示[4], 输卵管不通往往是因为产后感染、以及人工流产术等诱发的输卵管发炎, 同时由于瘢痕形成导致输卵管出现僵硬, 输卵管周边粘连, 直接影响输卵管的蠕动而诱发阻塞。而使用丹参及鱼腥草对其实施治疗效果明显, 能够有效改善患者症状, 同时辅以科学的护理方法[5]。护理工作者应熟知此手术的原理及操作过程, 掌握药物的性质及功能, 手术实施过程中要和医生配合默契, 科学引导患者接受治疗的和做好手术之前的心理护理工作, 最大限度地调动患者的主观能动性, 这是手术顺利实施的保障。
3. 1 手术前的护理 不孕患者往往有郁闷、自卑、害羞等思想负担, 此类思想直接影响患者的家庭生活。针对此类患者, 医护人员应该热情接待, 鼓励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治疗的主要方法及治疗的过程。认真讲解中医、中药使用的安全性及优越性;同时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 介绍成功的案例, 可不同程度的消除患者思想顾虑;和患者建立良好的关系, 使患者能够积极有效的配合医生的治疗, 以最好的心理状态接受相关治疗。手术开始之前医护人员应该询问患者的月经史及药物过敏史, 实施碘过敏实验, 实施输卵管碘油造影, 患者子宫输卵管图像能够证实伞部堵塞。常规对患者实施血常规、B超以及心电图等检测, 会备皮, 使用肥皂水对患者的阴道口以及实施擦洗, 用0.5%碘伏溶液消毒外阴, 使用无菌治疗巾实施包裹。
3. 2 术中护理 医护人员可以和患者谈心的同时实施治疗, 分散患者的注意力, 降低手术过程中患者的不适感, 分析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 如果有则需要予以对应的处理, 比如恶性呕吐患者, 则可以针刺合谷或内关穴, 同时告知患者手术实施的状况, 询问患者感受, 对患者的积极配合应该给予鼓励与表扬。
3. 3 手术后的健康指导 患者宫内给药手术后需要即刻回家休息, 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留院观察, 告知患者内服中药的方法, 就诊时间以及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给患者书面卡片, 同时留下患者的联系电话, 另外要叮嘱患者及其家属手术之后如果有不适的症状应该及时复诊。
综上所述, 使用丹参及鱼腥草对输卵管不通患者实施治疗, 同时给予对应的护理方法, 其治疗效果明显。值得临床应用。
参考文献
[1] 徐林宝, 葛珍芳, 张峥程.选择性输卵管造影及再通术的临床探讨.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2013, 12(12):95-96.
[2] 戴海青.中医外治法治疗输卵管梗阻性不孕90例疗效观察.光明中医, 2014, 13(2):167-168.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和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3] 田巧花, 张小玲.未产妇人工流产致输卵管性不孕的临床分析. 河南预防医学杂志, 2013(6):156-157.
为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二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前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三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第七条 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第九条 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前款所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它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 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 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第四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和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和自营业务。
第十七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要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而为本单位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 申请、审查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向财政部提出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承购包销合同的,按每期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手段,超售国债为本单位筹资的,没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10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者,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裁定,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联的权利,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后,有关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等的一切管理事项,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国内金融机构。外资或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动态管理和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现将2021年度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动态管理和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动态管理
(一) 动态管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已获认定的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秀团队,及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综合服务基地。
(二) 动态管理考核内容
1.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秀团队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募资进展情况、投资进展情况、退出情况、效益情况、管理情况,以及围绕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供应链(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50条重点产业链目录见附件5)提升等开展投资的典型案例等。
2.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综合服务基地主要考核内容包括集聚创投机构情况、创业投资发挥作用情况、创业投资扶持举措落实情况,以及区域内创业投资服务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供应链提升的典型案例等。
(三)动态管理考核组织安排
1.总结自评。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组织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所有获认定单位根据动态管理考核内容开展自评,全面总结梳理2020年度运行情况,填写总结自评表(见附件2-4)并加盖公章,收全后于6月23日前报我委。请市属单位将总结自评表于6月23日前直接报我委。
2.现场考察。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工作总体安排,会同我委对已获认定单位运行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或“双随机”抽查。
3.综合评议。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总结自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动态管理考核结果。由于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被追究法律责任或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部分考核指标未能达到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认定标准的,给予一年观察期,连续两年未能达到认定标准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4.公示。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公示考核不合格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取消相应称号。
二、2021年度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申报认定
(一)申报要求
1.认定范围和条件、认定程序和要求均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各区拟申报的创投企业、团队和载体按照《暂行办法》准备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提交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市属单位申报材料报送我委。申报载止日期为6月18日,以送达日期或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3.发起募集或管理创投资本规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可同时申报省级创业投资示范企业或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载体可同时申报省级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或集聚发展示范区。
已获认定的省级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可申报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已获认定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可申报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
4.发起募集或管理的创投资本规模未达到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或示范企业申报条件,但细分领域投资成效突出的创投企业,可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
创业投资企业中细分领域投资成效突出,且相对独立运作、具有明确团队负责人的各管理团队,可分别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
(二)申报认定工作组织安排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对辖内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符合《暂行办法》及本通知有关申报要求的,请于6月23日前将正式行文出具的推荐意见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报我委,我委将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按《暂行办法》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1.《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9〕1号)
2.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跟踪考核总结自评表
3.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跟踪考核总结自评表
4.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综合服务基地跟踪考核总结自评表
5.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50条重点产业链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