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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多校区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一)固定资产管理主体的缺位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办学模式的影响,高校对国家投资办学的依赖性强,习惯了“伸手要”,形成了高校对固定资产重投入、轻管理的惯性思维,只注重预算安排,不重视实物管理,基本上不关注固定资产使用的长期性和综合效益。高校的上层管理者大部分是学者出身,只片面强调非经营性资产服务于教学、科研的重要性,忽视了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同时,高校固定资产的购建(除房屋外)基本是以二级单位为主,特别是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形成了“谁购置、谁拥有、谁使用”的局面。从而,高校的固定资产名义上是学校所有,实际上管理权分散在各二级单位,使用权归固定资产的占用单位或个人所有。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由于资产管理与资产使用部门间的责任不明确,导致管理主体缺位,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管理效率低下,甚至有些仪器设备成为小集体或个人创收的工具。“一校多区”型的办学模式使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主体多元化,加剧了固定资产管理主体的缺位程度。由于多区管理,各校区之间缺乏密切配合,固定资产在使用管理上职责不明确,从而发生职能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降低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未能有效整合固定资产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是对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整合、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合并后的多校区高校虽然在行政上实现了合一,但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并未进行有效整合和统一管理,形成了行政活动和固定资产管理的“两张皮”。同时,多校区高校一般未成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许多分校区都还沿用原校区的管理制度,形成管理主体多元化的体制。由于分块管理、各自为“政”,各校区之间缺乏密切配合,致使多校区高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在交叉口处形成真空。由于学校对各分校区固定资产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监督和控制,结果造成资源配置不当、重复投资、浪费严重的现象。例如,在扩展校区时,未及时对分校区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合并,账务上也没有做及时的处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账物不符”和“账账不符”,使分校区相当数量的资产游离于账外。
(三)缺乏有效的资源共享机制
据笔者调查,目前我国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基本都实现了微机化管理,但大多只停留在登记造册、价值数量增减的水平上。特别是合并后的多校区高校,各分校区大多都还沿用原来的管理模式,管理手段依旧停留在账面登记和增减入出的流水账的监管资产上,固定资产的数据具有陈旧和静止的特征,不能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和动态变化。由于多校区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个别分校区受经济利益驱动,利用高校合并后监管乏力、管理滞后的空间和时间差,盲目投资,争相申请购买高档仪器设备,造成相同设备重复购置,设备闲置,缺乏有效的资源共享机制,造成极大浪费。由于没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各个分校区对闲置资产的使用方向监管不到位,部分教学、科研设备形同职能部门的私有财产,甚至局限于个人专用,造成高投资、低效益,还有可能滋生腐败现象。
高校多校区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原因
(一)管理方式滞后
高校扩张合并后,固定资产的数量急剧增加,固定资产经费来源、占用形式以及固定资产结构均发生了变化,但是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并未随之改变、更新和统一管理,各分校区仍沿用合并前的管理模式,致使管理方式滞后。目前,我国公办高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即由国家投资拨款和有计划有指标的收费制,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执行的是报批预算制,而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使用不计任何成本也无需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只要打个报告就行,审批也很容易。因而人们头脑中很难形成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这是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长期不被重视,人们头脑中至今还被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思想困扰的根本原因。
(二)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并缺乏成本效益观念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学校购建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记入事业支出,全部从当年事业收入中抵扣。因此学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每年的成本核算中也不包含固定资产折旧项目,造成成本费用核算严重失真。一方面,这种会计核算方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和真实性原则,虚增了报表上的资产总量,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背离实际价值。由于学校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是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实现的,而“修购基金”是按学校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计提时直接列支出,同时增加专用基金,并未引起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数额的变化,这使得净资产中既包括购建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又包括固定资产更新维护基金——修购基金,这种重复计算会计方法造成净资产会计信息失真。另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折旧不作为教育成本核算项目,使得高校在管理政策理念中成本效益原则未被摆在应有的地位予以重视。如果高校分为几个校区,各个校区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均存在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成本效益不匹配的缺陷就会被放大。
(三)创收政策不到位并缺乏有效监管
高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并存性及相互的密切关系,决定了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由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界限不清,而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往往夹带有行政权力的因素,常常是尚未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产权界定,就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划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致使产权模糊、管理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高校的创收意识不断增强,各校区各部门争相利用学校资源来发挥产业作用,咨询服务、电脑应用、房屋对外租赁等都在不断地被用来提高本部门的经济利益。更由于高校创收政策底线模糊,使得二级单位的院系及个人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拿出去用于本单位或个人创收,而学校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和应有的租金及折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高校多校区固定资产管理创新模式思考
(一)体制创新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变革和创新,制度是保障和关键。没有适应学校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务设备管理创新就得不到制度的保障,就会失去生命力。因此首先要建立多校区制的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其首要任务是明确校区定位,理顺学校与院、系之间的固定资产关系,建立符合实际的工作运行机制。为此,学校应大胆改革,创新管理体制,科学规划,实行两级管理模式(参见图1),即:学校(财务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为第一级,各校区和系部(设备使用单位)为第二级;责任与义务的分配应由学校固定资产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使用,实现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分块管理改为统一管理,从而保障学校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由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的转变。对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由于其具有使用的有偿性和运动的循环周转性,应归口后勤集团和校办产业经营管理,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由财务设备管理部门监管并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其管理目标是实现高校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多校区制下的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模式应建立一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理结合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对口管理,并按照本金基金分流理论将高校的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分开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多头管理和责任主体缺位问题,从而实现校内资源有效整合。
(二)创新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是保障高校固定资产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必要保证。多校区高校在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内部控制的需要。根据高校特殊的人事环境和事业规范,其内控制度应主要考虑以下要求:
要考虑取得与验收控制的要求。要求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在账户的设置上必须保持一致。财务部门设置总账和二级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除了设置与财务对应的总账和明细账外,还应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分户明细账。实际操作时,要及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四份,两份留存财务处,作为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的依据;一份留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作为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的依据;一份留给使用单位,作为登记固定资产条码的依据,为对账工作打好基础。
要考虑日常保管控制的要求。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应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是对账工作,这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许多多校区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就出在这里。考虑到固定资产数量大、种类多的特点,可采用循环对账的方法,每月核对几个部门,但必须保证每个部门每年至少有一次对账的机率,以确保账账相符。第二是要保持对账的成果。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未达账项,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对账成果。在具体处理时可采用编制固定资产余额调节表的方式进行(如表1所示)。
要考虑报废、毁损与处置控制的要求。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处置是各类高校固定资产完成其使命的最后终结,也是高校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因此高校有必要组建固定资产处置小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处置把关。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的处置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再予以处置。
(三)管理手段创新
财务设备处既是多校区物流把关和循环过程的关键点,又是固定资产管理的支撑点。为了加强对学校的固定资产的控制和管理,大幅度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可以建立比较完善的校园网络系统,来实现固定资产的等级网络化的管理。
根据多校区制的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本文建立了网络办公一体化校园网系统。该系统实行二级管理模式,财务设备处为第一级,该处负责人具有超级用户权限,能够查看、修改、统计所有二级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购置与使用信息;各校区和系部(各个使用单位)为第二级,负责人具有局部权限,仅能够查看、修改、统计本级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信息。各级之间可采用即时消息通讯技术,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数据报表的存储采用关系数据库存储模式,数据具有通用性和安全保密性。
论文摘要: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在电力生产中更是重中之重。而我们对安全的重视可以说已达到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程度,但是,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甚至频繁发生或重复发生,而这些事故发生多是由忽视安全生产和“三违”所致。如果把这些事故作为教材,不断地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寻求减少一般事故和杜绝重大事故的客观规律,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在电力系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伤亡人数是触目惊心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折射到家庭和个人安危等情况也是严重的。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在电力生产中更是重中之重。而我们对安全的重视可以说已达到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程度,但是,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甚至频繁发生或重复发生,而这些事故发生多是由忽视安全生产和“三违”所致。如果把这些事故作为教材,不断地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寻求减少一般事故和杜绝重大事故的客观规律,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在电力系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伤亡人数是触目惊心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折射到家庭和个人安危等情况也是严重的。如何预防事故发生,杜绝事故发生,应当从不同层次和角度来分析,确保安全生产。
一、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查找问题根源
1、忽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原则,基础管理薄弱。
人是安全生产中最活跃和最关健的因素,是企业管理者实施安全调控最重要的对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是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安全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关键在人,在于人的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感、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能力。如果不能够重视这些基础管理,所有的安全都是空谈,更谈不上文明生产,创效增收,此外,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时,应避免淡薄第一,放松了预防,在生产与安全的砝码上,自觉不自觉地向生产倾斜的情况发生,要有居安思危,切实将安全生产落实到人的思想,加强基础管理。
2、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成为一块顽疾
“十次事故九违章”。在生产实践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存在着三种习惯。一种是《安规》不熟。有些参加工作不久的职工,对《安规》知之不多,以似懂非懂的状态投入工作;第二种是有些职工为了图省事,怕麻烦,对该检查、试验、维护、核对、监护程序要求等走捷径,就是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去做;第三种是凭经验做事。有的职工在某工作岗位上时间长了,思想麻痹,在工作中凭经验,想当然这些习惯都是安全生产中最大潜在危险。
3、责任心不强、没有爱岗敬业的精神
任何单位和个人出事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责任心不强。有的对安全生产粗心大意,满不在乎;有的班组,工作岗位和岗位之间缺乏联系,各行其事遗留一些间接隐患;有的是懒惰,不履行规程的程序,随意简化手续;有的不把安全规程记在心上,不按科学规律办事,错误判断,自作主张;有的好人主义严重,在一起工作发现问题缺乏提醒、批评、纠正和制止的勇气等,这些都是责任心不强的体现,对安全生产起到了极大的危害作用。
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生
1、抓群防,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
安全生产的基础是群众,是个人。如果能将群防这个主体抓住,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的主要环节。因此各级组织只要加强群众学习教育,使每个职工认识到个人在班组以及家庭中的作用地位和肩负的重大责任,督促每个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熟记安全规程,并把《安规》作为自己工作岗位上的行动指南和防范生产事故的法宝,以此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教育每个职工要彻底克服和消除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侥幸心理等,把过去的事当成现在的事,把他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把小事当大事来吸取经验教训,警钟常鸣,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让群抓群防形成安全意识、安全整体、安全防线。
2、制度管理,是落实安全生产的根本。
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是多年工作的总结,是以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纲领法则。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管理:一是在思想上维护安全规定的严肃性。要严格要求广大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必须把“两票三制”等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法规来规范各自的行为;二是在组织上保证安全规定的强制性。《安规》是法定性规程,是非照办不可的,如违规造成损失,不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来严肃处理,若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在个人行动上强化执行《安规》的自觉性。每个职工必须遵章办事,只有自觉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3、态度严谨,尽职尽责,是杜绝事故、落实安全的重点。
总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识问答50条
1、火警电话是多少?
火警电话是“119”。
2、报火警电话收费吗?
报火警电话不收费,而且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火警。
3、如何正确报火警?
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必须讲清以下内容:一、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势情况;四、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号码。
4、消防队救火要收费吗?
《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5、比如忘记带钥匙开不了门,能叫消防队帮忙吗?
能,消防队除了救火外,还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6、消防车能闯红灯吗?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不要乱扔烟头;二、不要让家用电器“带病工作”;三、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时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乱烧垃圾;六、不要让小孩玩火;七、要备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购物、进公共娱乐场所,应注意哪些防火安全问题?
选择安全性高的旅馆、商场、娱乐场所,熟悉交通路线,记住疏散楼梯位置,并考虑非正常逃生路线的可能性。
9、家中装设电气线路时应如何施工?
应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施工。
10、灭火器有哪些种类?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11、灭火器有使用年限吗?
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12年。
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12、干粉灭火器上注明的ABC类或BC类字样表示什么意思?
干粉灭火器使用说明书上都注明ABC类或BC类字样,标明其分类的适用范围。A表示固体,B表示液体,C表示气体,ABC类干粉灭火器表示能够扑救固体、液体、气体火灾,而BC类干粉灭火器只适合扑救液体、气体物质火灾,一般不适用扑救固体火灾。为此,在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场、歌舞厅、网吧等存在可燃固体物质较多的场所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是最适用的。
13、怎样使用干粉灭火器?
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操作者应一手把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
14、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5、单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义务?
单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义务有:一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二是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三是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6、城市消防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
1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应设置在哪里?
生产、储存和装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8、哪些建筑工程需要到消防部门进行审核?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或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19、建筑审核的期限怎样规定的?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以及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特殊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0、哪些工程内部装修应报消防部门审核?
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当在动工前办理防火审核手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21、室内装修审核的期限是多少天?
从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装修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22、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的验收期限是多少天?
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只有验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应对消防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23、哪些单位应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4、申办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时限是多少天?
一般业务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国家重点工程及有消防设施系统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5、对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有哪些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26、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27、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注意什么?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首先应向消防队报警,并迅速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28、发生火灾的单位有哪些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29、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行政处罚?
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权利。
30、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应给予什么处罚?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公安消防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31、营业性场所有什么要求?
营业性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2、对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查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未经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33、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处警告、罚款右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34、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违反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5、对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6、对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拢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罚款。
37、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8、对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消防部门有权处警告或者罚款,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9、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
灭火的基本方法有4种:隔离法、窒息法、冷却法、抑制法。
40、炒菜遇到油锅起火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惊慌,立即用锅盖或能遮住锅的大块湿布、湿麻袋,从人体处朝前倾斜着遮盖到起火的油锅上。
41、液化气漏气着火怎么办?
迅速拧紧钢瓶角阀上的手轮,断绝气源。
42、发生电气火灾怎么办?
用灭火器灭火时,应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如用水枪灭火时,宜用喷雾水枪,不宜采用直流水枪。
43、汽车着火怎么办?
应迅速停车,切断电源,用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的火焰正面猛喷,并向消防队及时报警。当火一时灭不了,应劝周围群众远离现场,以免发生爆炸事故。
44、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如何逃生?
在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若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堵截,又一时找不到辅助救生设施时,被困人员只有暂时逃向火避难层,向窗外发出求援信号,等待消防人员营救。
45、火场逃生应注意什么?
在火场逃生时,应尽量避免大声呼喊,防止烟雾进入口腔,应采取用水打湿衣物捂住口腔和鼻孔,并采用低姿或匍匐爬行,以减少烟气对人体的伤害。
46、身上着火怎么办?
千万不要奔跑,尽量先把衣服脱掉,也可以在地上打滚,切忌用灭火器直接向着火人身上喷射。因为灭火剂会引起烧伤的创口产生感染。
47、怎样利用阳台逃生?
发生火灾时,又充分想到利用阳台逃生,找到结实的绳索时,将绳索系牢在阳台上,还可顺绳而下,即使自己无力逃生,躲避到阳台上的人,也可赢得一些时间来等待消防人员的救援。
48、电脑着火怎么办?
电脑开始冒烟或起火时,马上拔掉插头或关掉开关,然后用湿棉被或衣物盖住电脑,切勿向失火电脑灭火,只能从侧面或后面接近电脑。
49、电脑起火用什么灭火器灭火?
最优选用CO2气体灭火器灭火,对电脑损害达到最小程度。
关键词:独立学院;固定资产;资产管理
独立学院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也表现出很多的不同之处。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归纳和总结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现状,找到存在的缺陷,以便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行改善调整,从而使得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质量得以全面提高。
一、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独立学院数量不断增加,教育生源比重越来越大的背景下,独立学院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产生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从本质上来讲,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关系到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是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效率也是独立学院办学规模和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反映独立学院运行效率的基本因素之一。另外,现阶段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益一直得不到提高,甚至影响到独立学院正常教学活动开展,急需进行改善和调整。从上述三个角度来讲,开展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二、现阶段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缺陷
通过对于多所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调查发现,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堪忧,存在很多不理想的地方,造成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的局面。具体来讲,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意识不强。在独立学院办学规模不断扩张的背景下,独立学院每年都会设置专门经费去增大固定资产投资。但是,很多独立学院往往将工作重心放在固定设备的购买上,忽视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使得很多固定资产都没有能够发挥其最大化的作用,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的同时,也表现出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意识不强的缺陷。
(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不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以附属方式来进行的,也就是说没有独立的部门,以分派任务的形式交给其他部门管理人员来处理。一般情况下,财务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的通力合作,是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模式。但是实际上由于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缺失,固定资产的投资,管理,维护工作权责不明确,常常出现内部控制失控的状态,从而难以发挥固定资产的真实效益。
(3)固定资产管理方式过于落后。目前,分类归档管理模式,依然是很多独立学院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说各个部门负责各个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这样的管理方式存在很大的纰漏,主要反映在:其一,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难以实现对接,不利于统筹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其二,资源不能够实现共享,一旦出现信息变更,各个部门都可能会从各自部门利益出发,进行账目操作,从而使得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失真。
(4)固定资产管理人才素质不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专业性较强,涉及面比较广泛,往往需要具备专业素养的人才去开展,才能够保证其有效性。但是,现阶段固定资产管理人才素质不高,已经成为制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讲:其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难以认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思想意识上跟不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节奏。其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经验缺乏,管理技能不强,难以将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实下去。其三,独立院校难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培训活动,使得其难以适应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求。
三、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策略
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还存在很多急需改善的地方。对此我们应该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去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使得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朝着高效化、信息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和进步。实际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探析:
(1)树立责任意识,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针对现阶段独立学院固定资产责任意识淡薄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积极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到学院管理的日常议程上去,形成比较浓厚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氛围,为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其二,积极开展固定资产管理教育和培训活动,使得教职工深刻意识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且以积极的心态参与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去。其三,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发挥作用,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章程,树立良好的榜样,以此去带动整个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2)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是现阶段独立学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是强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对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依据自身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购建审批,交付,调拨条理规范,保证一切固定资产的处置都在严格的流程下进行,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其二,制定完善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去衡量近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一旦发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出现账面与实际不符合的地方,以岗位责任制度进行问责,其三,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维护制度,对于已经失去价值的固定资产,应该依照程序进行更新和置换,使得固定资产利用效率得以全面提高。
(3)调整管理方式,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效率。由于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内容繁多,并且处于分散状态,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尤其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积极利用现代化技术,实现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实现固定资产管理效率提高的关键所在。对此,我们应该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积极增加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投入,健全硬件软件管理体系,构建固定资产管理专业系统平台,为促进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打下基础。其二,做好系统平台的应用能力培训,使得参与到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人员都能够熟练地使用信息平台,以保证切实发挥系统的管理效益。其三,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为基础,促进数据公开,形成资源共享渠道,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处于高效地运转状态。
(4)关注人才发展,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素质。首先,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独立部门,积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人才,形成比较稳定的固定资产管理组织体系;其次,注重开展系列的固定资产管理知识培训工作,积极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意识,固定资产管理方法,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原理纳入其中,使得参与人员的固定资产管理观念得以树立,固定资产管理素质得以提高。再者,积极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到员工的绩效考核中去,以此去激发员工参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结束语
现阶段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缺陷,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要想改变这样的局面,我们也需要树立全局意识,统筹规划,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部门通力合作,积极参与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去。我相信,随着在此方面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质量将得以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 胡明友.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以及对策[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9(08):30-31.
摘 要: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管理效果。因此,做好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工作非常重要。然而,在当前的许多生产企业中,财务人员在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环节上仍存在许多不足,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多困扰。鉴于此,本文主要对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旨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水平。
关键词 :生产企业 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现状 对策
引言
在企业的经济资源中,固定资产占很大比例,是一个企业进行简单再生产及持续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在生产型企业中,固定资产的地位更是不言而喻。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是企业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及保证财产安全的条件,也是企业获取经济效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要求。针对现阶段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存在的不足,如判断标准不清、核算与管理脱节等,企业必须从思想上予以重视,并及时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进行及时处理。
1、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存在的不足
1.1 固定资产判断标准不清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只给出了两个判断标准:①为生产商品、出租、劳务及经营管理特有;②使用寿命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1]。它更强调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及市场进行固定资产的确认,但会计人员很难判断准确,经常混淆固定资产与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许多部分,如日常修理费、房屋装修费、大修理费用等。对于固定资产产生的房屋装修费、更新改造支出等,若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被当作固定资产成本,并要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如果不满足确认要求,则要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但会计人员经常无法正确判断,使得利润不实。
1.2 财务固定资产核算和设备实务管理不一致
该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因为设备采购合同或是发票开具的明细,使得财务账目和设备管理实务之间不一致。在许多企业中,如果工程项目规模较大,涉及大量设备时,合同与发票中会笼统标注设备名称及数量,但实际上每个系统中还包括许多明细设备,而财务人员基本是在办公室工作,很少到生产现场,对工艺、工程的建设及设备了解甚少,结果极易将多项设备价值算入一项固定资产中,导致两者不一致。②财务账面资产使用情况和实物实际状态存在不一致。账实相符是保证会计信息准确、真实的前提。账面上对固定资产设备基本是按月计提折旧,但在实际中,经常是因为财务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不了解设备使用状况,许多设备使用次数较少,仍基本完好,但因年限到期则做了报废处理。此外,当机构变更或是人员变动时,如果没有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或是未进行权责变更记录,资产调拨时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而财务部门缺乏对实物真实情况的了解,则会导致账实不一致的情况。
1.3 在公允价值的确定与运用方面认识不一致
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概念被引入固定资产的计量,但在公允价值的运用及确定方面,则需要会计人员作出判断。实际上,特别是在公允值确定中,许多人对公允价值确定及运用缺乏有效的认识。
1.4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及计量难度高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重点是对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一旦资产可回收金额比账面价值低,就确认减值[2]。但是,新准则仅对可回收金额进行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定义资产的销售价格与处置费用,这就意味着可回收金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结果容易出现偏差。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也会对可回收金额的确认产生重要影响—贴现率。这是一个稳定性较差的因素,它可使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弹性增大,让计提缺乏衡量标准及制约手段。加上企业外部人员缺乏对资产性态、使用价值的了解,这些因素都会给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确认增加操作难度。
2、改进措施
2.1 规范账目,保证账、物、卡的准确及一致
企业财务部门应紧密结合会计新准则与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然后按照相关核算标准开展计量工作。比如,在建立固定资产账簿时,可根据其功能、用途、性能等进行分类。固定资产卡片是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也决定了管理的细节程度。除此之外,对于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入账,并加强与设备部门、采购部门及生产部门的交流,应从合同签订阶段就参与,从合同提供的设备明细单抓起,重视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与此同时,对于企业变卖或新进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尽快和生产部门及设备部门沟通,及时在账目上销账,确保账账一致,账实一致。
2.2 加大对在建工程核算力度,对在建工程成本进行准确核算
在生产型企业中,其大部分固定资产形成主要从在建工程转入。每一项在建工程在竣工验收而转为固定资产时,一般需要历经三个阶段,分别是基建期、试生产期与验收期。在基建完工时,可认为是在建工程的交付使用,但不代表已进入正式生产期,若存在产品生产环节,也只是试生产及负荷试车而已。在试生产阶段,产品质量及数量的稳定达标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产品生产不稳定、组织生产人员方面的因素、生产工艺等[3]。因此,试生产阶段发生的试车损益不确定性较显著。针对这些情况,企业会计人员必须加强基建期与试生产期的核算,对工程成本以及试车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正确核算,以利于工程能够全面通过检验。
2.3 注重公允值的合理运用
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将公允值当作一种辅助手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合理运用,这样才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才能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企业应积极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专业技能水平,从而有利于会计人员对公允值作出合理的职业判断。此外,还要加强规范公允值的确定,使相关人员对其有统一的认识。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市场的导向作用,活跃资产交易市场;加大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力度,利用控制公允值对各项资产入账价值进行调节,确保资源能够得到最合理的利用。
2.4 注重资产减值准则可操作性的提高
若想提高资产减值的可操作性,具体来说应从两方面入手:①注重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增强其职业判断能力;②建立健全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制度[4]。企业应以现有资产减值会计规范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可操纵性指导标准,对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中涉及的各个概念作出全面、完整的定义。然后,还要对折现率的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等方面也作出尽可能详尽的描述,最大限度地减小会计人员的估计与判断难度。会计人员在参考指导性标准的情况下,在判断减值准备时,能够有效提高判断的准确性。
2.5 加强清查固定资产
企业应定期盘点固定资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确保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尽管固定资产的遗失可能性较低,但因为它们是长期存在,故也很容易出现物质实体和账证记录不相符、被遗忘等情况。对固定资产的盘点,不是简单核对账实,而是要逐项检查固定资产,通过详细的盘点,掌握固定资产的状况,故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一项重要依据则是盘点结果。所以,企业必须定期盘查固定资产,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财产的安全。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固定资产是一个企业存活及开展简单再生产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企业应充分了解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从而有利于企业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姜中.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现状及改进措施[J].中国商贸.2013(36):48-49.
[2]常小双.浅析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以及改进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1(05):10.
[3]毛昭均.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1):13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