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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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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管理

用车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用车管理,依法推进行政改革,确保用车安全,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防治腐败,根据岳楼府阅〔2012〕5号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原则,确定“三定”(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服务单位。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内容包括编制审批、定点服务单位确定、经费核定及日常事务管理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范围包括全区所有列编的公务用车。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当年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区纪委廉政室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区“四大家”机关、区委各部办委、区直各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公务用车,准确掌握车辆的使用、保养、报废等情况,及时向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合理建议。

第八条区采购办负责全区公务用车“三定”日常管理。做好公务用车“三定”服务单位公开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建好三本台帐:一是车辆加油情况台帐,二是车辆维修情况台帐,三是车辆保险及赔偿情况台帐。加强对定点维修单位的监督、受理司机投诉,确保维修质量。

第九条区公务用车司机管理办公室(设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对司机的管理,每季度组织司机参加一次业务技能或职业道德学习,受理维修单位对司机的举报投诉等。

第三章事务管理

第十条由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程序审定公务用车编制,严禁未列编或超编车辆纳入“三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确定公务用车定点服务单位,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维修具体流程为:

(一)维修前向区采购办出具报告,说明维修原因。

(二)区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向定点维修单位出具维修单。

(三)定点维修单位安排技术员完成维修后,须经厂方质检部门、司机、区采购办三方验收,再由司机在维修卡上对服务态度及质量进行评分。司机在提车时将评分情况反馈至区采购办。

(四)维修款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末,区采购办根据司机对维修评分情况确定付款比率。

(五)维修过程中出现司机投诉的,区采购办应及时与定点维修单位协调,查明原因,督促定点维修单位改进管理。出现维修单位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形,由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与定点维修单位解除合约。

第十三条加强对公务用车司机的管理,将司机安全奖与全年行车安全记录挂钩,对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安全事故超过三次以上的司机扣发安全奖金,对全年行车零事故的司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三定”经费预算,由区采购办根据车辆数、预计油价水平、维修费和保险费进行测算,报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由区人大常委会审定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按程序审批后追加预算。

用车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根据《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党委、政府,工行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行属各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各种型号的车辆统称公务车辆(含各类工程车辆)。

第三条行委财政局是全区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公务车辆的编制、配置、更新、调配等管理工作。行委主管领导对公务车辆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制定驾驶人员管理办法,组织驾驶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钻研和提高驾驶技能。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

第六条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实行定编管理。车辆编制按“三定方案”规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数以及工作需要,由行委财政局会同纪工委、行委办公室核定后报行委批准下达。

第七条工委、行委、人大联络处县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州公务车辆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配备。更新或新配备车辆由工行委研究确定。

第八条捐赠车、上级配备的业务用车纳入编制管理。

第九条重点工程车辆配备实行一次性核编,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行委财政局申请,报工行委研究并经行委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工行委各部门以及下属单位公务车辆纳入编制统一管理,若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车辆,由本单位请示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购车单位向行委财政局提出申请,行委财政局会同纪工委、行委办公室初审后,报工行委研究并经行委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各镇、部门和单位配车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需特殊配备的公务车辆,按州公务车辆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检、法及其下属执法单位警务用车,配备的标准和数量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审查核定。

第十三条两镇、部门和单位配置公务用车,须将购车理由、车辆编制、购车资金来源、拟购车型及排量、价格等情况报行委财政局初审后,报工行委研究并经行委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新配置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新配置公务车辆(含捐赠车、上级配置的车辆)在上户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上户后车辆完整资料复印件报行委财政局、纪工委备案。

第十五条因单位撤并、迁建等原因需将公务车调出机关外的,应报行委财政局初审后报工行委研究并经行委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重点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车辆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行委财政局报告,并由行委办公室提出收回、调配、公开转让等处置意见报工行委研究决定。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只能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作为领导干部个人专车。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在非公务活动中因特殊事由需要使用公车的,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车辆管理,除有工作任务的车辆外,其余车辆必须入库,不得启用。

第二十条严禁非单位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车。

第二十一条严禁用公车进行节假日休闲旅游、探访亲友、办私事。

第二十二条严禁公车借给私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严禁用公车供个人学习、训练驾驶技术、接送子女家属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执法车辆只能用于执法工作,非执法部门不得使用执法车。

第二十五条严禁“私车公养”。不准以“私车公用”为名乱发补贴;不准为私车报销各种费用;不准以各种名义乱发交通补贴;不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报销私车的各种费用。

第四章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管理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公务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车辆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七条必须持证驾车、投保用车。

第二十八条无证驾驶、酒后开车,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对车辆保养维护、安全行驶负全部责任。驾驶员驾驶已入保险的车辆,出现车辆和人员安全事故的,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由个人全部承担,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承担70%,负同等责任的个人承担50%,负次要责任的个人承担30%。

第三十条驾驶员未经单位领导同意办私事或公车私借而出现车辆和人员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归单位所有,造成车辆报废的,该年度保险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出现违章行为被罚款的,由驾驶员个人负责,单位不得核销。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认定,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的认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更新公务车,原则上须达到最低使用7年或行驶里程达到25万公里。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报废规定的公务车辆需报废更新的,须出示公安车管部门的审验报告方可报废更新。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转让、报废程序。公务车辆转让,经行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须按资产评估作价交由产权交易机构予以公开处置;报废车辆经行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照规定统一处置。严禁擅自转让、低价转让和报废。

第三十五条不得将公务车辆擅自上私人户头。

第五章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对节假日、双休日期间,车辆入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省、州、工行委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有权向上级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有关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资金购买公务用车;严禁以“借用”之名无偿占有企事业单位、下属部门的车辆;严禁违反规定挂靠、使用军警牌号。

第三十九条严格公务用车档案管理,各单位每年必须将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包括保险、维修、燃料等费用开支情况,报行委财政局存档,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四十条凡未按程序批准,擅自购买、更换或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予以查封没收,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处分。

第四十一条凡挪、借专项资金,违规购买公务用车的必须予以拍卖,归还购车资金,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有关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处分。

第四十二条凡未经批准擅自长期包租车辆变相用车的,包车费用由包车人承担,不得用公款列支。

第四十三条凡违反公务用车牌照管理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凡在本办法实施前购置的公务用车由行委公务车辆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进行清理。清理后,建立所有公务车辆档案,今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用车管理范文第3篇

一、车辆管理范围:公务用车辆。

二、车辆使用规定

1、为了更好地保障沈阳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二井煤矿工作业务顺利开展,公务用车由矿办统一管理,统一安排,通知汽车队派车。

2、各部门人员不得借办公事原由私事用车,司机不允许提供私人用车,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3、各部门科长去公司开会用车必须由部门领导提前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凭派车单出车,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每用一次车由财务科长向矿课件下载[*]办申请,其他公务一律不予派车。

4、凡驶出市区、长途用车必须由矿级领导批准。

三、驾驶员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分配,听从车辆管理负责人对车辆的调配和指挥,凭派车单正点出车。工作积极主动,不得无故缺勤,不得疲劳、酒后驾驶车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2、为确保行车安全,保证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3、驾驶员对驾驶证、行车恩平婚介网[*" class="ubbwordlink">报告(检查行驶公里车辆状况、机件整体的老损程度)超出预算经领导批准后,根据情况安排修车时间。

5、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修理,应与车管负责人联系请求批示。无迫切需要维修的,不予在外地修理。

6、外购车辆配件时,必须经车管负责人认定批准后,保证质量比价采购。

7、车辆在交通事故以恩平婚介网[]外的损坏修复时(包括:外观的磕碰、刮伤等),除保险赔付外,责任人按经济损失比例经研究后进行 赔付。

8、因责任心不强或违章操作发生机械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经分析查明原因后,责任人按经济损失金额比例处罚。

六、车辆违章、事故的处理规定

1、持无效证件、擅自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违章、事故、由肇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及一切处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停职。

2、司机驾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规被罚款不予报销(包括:电子侦测记录)。非因本人造成的特殊情况罚款,须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后,给予适当处理。

3、擅自脱离公出路线,发生的交通违章

、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用车管理范文第4篇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由驾驶员负责,单位不予报销。

    3、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保养。禁止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或其它人驾驶;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禁止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使用。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4、驾驶员双休日及因事、因病请假的,车辆钥匙必须交办公室保管。

    5、日常车辆由驾驶员负责维护管理,车辆要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正常工作用车和行车安全。

    6、小车的油费管理,实行定点记账。外出因公用车,原则上先请示领导,实行实报实销,无特殊原因不得挂账;车辆需要保养和维修时需报办公室,开具维修单后方可进行维修。

    7、严格控制公车私用。一般情况下职工(含驾驶员)私人用车不准派车,职工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乡主要领导同意。

用车管理范文第5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学生用车整治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学生用车整治与管理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需要,也是遏制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的根本之一,因此逐步推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学生用车管理机制。乡政府成立学生用车安全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分管教育的党委蒋汉武、分管政法的党委杨宏、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乡长何玉任副组长,成员有:杨金兰、洪家军、肖学奎、胡志新、张兴波、肖峰、修梅交管所和修梅交警中队各一名分管杨板的工作人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乡教办,杨金兰任办公室主任,肖学奎任办公室副主任,全乡各站办所、各村委会、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为成员单位。

二、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生用车审批管理制度。

当前主要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自主租用合格营运车辆接送学生,各村各单位属地管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模式,严禁学生选用报废车、拼装车、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三轮车等接送学生,各村、各单位要认真履责,切实抓好管理。

1、严把审批关。学生用车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依法登记注册的7座以上,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设施齐备齐全有效;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齐全;③驾驶人必须持有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且在近3年内无责任事故、无超额(12分)扣分记录、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身心健康的本地居民;④驾驶人经县交警大队审查领取《准驾证》;⑤车辆经县交通运输局每年检测一次合格,并领取《准运证》和“学生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和标识卡;⑥车辆和驾驶人经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乡政府审查报批合格的,以上6条必须全部合格方可进行营运。

2、严把责任关。明确各村、各单位、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如下:①中小学校、幼儿园:一方面对本校学生用车道路交通安全履行主体监管职责,并将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班级、教师、教育工作者,保证责任到岗并签订责任状;另一方面对本校学生用车建立台帐,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全面落实定车辆、定线路、定人数、定时间、定学生监督员、定安全包保干部教师的“六定”制度,特别是做好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再一方面加强对学生、幼儿园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带进课堂,从娃娃抓起,使其做到坚决不座非法车、不座超载车、不座不安全的车辆,养成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并与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安全用车责任状,和车辆所有者、驾驶人等采取联动机制,确保学生行路、用车安全;②各村要对本村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名单和去向、车辆所有人(包括农用车、三轮车)及车辆驾驶人等要建立台帐,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监控非法载运情况,发现一例报乡政府,由乡政府再报上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③农业站负责对全乡范围内农用车、三轮车进行监控,发现一例接送学生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④综治办负责起草文件,与各村、各单位、中学、各车主签订责任状;并在每学期开学前对各车辆进行目测,发现有疑问车辆要送交通局进行检测;收集整理各村、各单位、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车主等报送的各类相关资料;协助中学处理好学生安全用车管理办公室事务;⑤派出所负责处理和协调工作中的矛盾和应急处置;⑥中学负责具体承办全乡范围内的学生用车安全整治与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制定文件,与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车主签订学生用车责任状;⑦修梅交警中队负责对未经县交警大队审查合格的驾驶人进行打击,坚决遏制驾驶人非法接送学生。并于每周一上午8:00前,星期五下午4:00后或在节假日上学放学之前派一名交警与修梅交管站工作人员交替轮流对境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进行执勤、巡查;⑧修梅交管站负责对未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合格的车辆进行打击,坚决遏制非法车辆接送学生,并派出一名工作人员与交警一道在学生上学放学之前交替轮流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车辆进行执勤、巡查。

3、严把保障关。由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本学校门前的交通安保工作进行清查,并列表报送到乡公路养护办公室,由乡公路养护办公室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主要是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前的减速带、学生安全通道和学校标志等。

三、重拳专项整治,确保学生用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1、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使学生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广大师生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非法接送学生用车得到有效整治,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减少学生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杜绝涉及学生用车的事故发生。

2、整治任务

对全县所有学生用车全面实施办理《准运证》、《准驾证》、购买相关保险、统一标识制度,严禁非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严厉打击超速、严重超载、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后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等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搭载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力整治非法办学单位违规自备或租用社会车辆接送学生的违规行为。全面完善和更新学校、幼儿园门前及乡村重点路段交通标志和减速带等设施。要加大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力度,确保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秩序良好;杜绝校门前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私拉乱建、违规停靠等违法行为影响学生上、放学的交通安全。在学生上学(早上7:00-8:00)放学(下午4:00-5:30)等关键时段、关键地段派出交通干警上岗执勤、指挥交通。

3、工作安排

(一)摸底审查阶段(年9月6日-9月25日前)

1、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对学生上学放学交通方式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学生上学放学交通方式台帐。

2、以乡镇为单位对学生用车及驾驶员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3、学校幼儿园、乡镇政府、交通、交警严把车辆及驾驶员审核审查关,强制学生用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办理《准运证》、《准驾证》、张贴统一标识等。

4、做好定车辆、定人员、定线路、定学生监督员、定安全包保干部教师工作,建好台帐。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9月26日-年12月30日前)

采用专项整治和分片综合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项整治:即规范用车整治、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学校周边秩序整治,分管领导杨宏、蒋汉武负责牵头,综治办、派出所、农业站、修梅交警中队、修梅交管站等参加。时间为年9月26日-10月20日。

分片综合整治:主要是配合县三个小组的工作综治办、派出所、农业站等参加。时间为年10月21至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