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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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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本

权益资本范文第1篇

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企业所在地区的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高的地区,企业融资机会越多,融资渠道越多,融资也更便利,这样企业在面对较好的投资机会的时候不至于因为资金短缺而丧失盈利的机会,增长企业价值。同时,好的投资越多,企业的管理层也会更有动力和压力去提升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效率和效果,给外部投资者传达好消息。因此任何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都愿意对企业进行投资,也更愿意接受较低的投资回报率,对于企业来说,其权益资本成本就越低。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环境也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从企业角度来说,在法律制度较完善的地区,其方方面面的权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来自同行的恶性竞争能够得到遏制,企业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中发展自己,企业增长更快;从股东方面讲,管理层与股东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管理层做出利己倾向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企业获得的盈利将更多的归属股东;与法律制度环境较好地区相比,在法律保护较弱的地方,大股东会尽可能的控制公司从而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影响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即便是公司破产了,投资者也能在更为合理合规的破产程序中得到应有的补偿。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地方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更大。

在法治健全的地区,对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提高有利于缓解管理层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降低企业权益资本成本。所以说,法律制度环境大大影响了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法律制度环境越好,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率相对较低,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与政府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有政府关系的企业更易获得融资便利、税收优惠、政府救助及更多的银行贷款,同时在企业发生财务困境时更易得到政府扶持而不至于破产、也更易进入政府管制行业进行多元化经营,当会计盈余质量出现问题时,这类企业也能在政府的庇护下“朽而不倒”等等。政府“扶持之手”的存在,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同时对于这类企业自身来讲,清楚自己因拥有政府关系而享受着额外好处,与非政府关系的企业相比,可能其市场的竞争意识不太强、管理层对企业的经营会有所懈怠、对投资的效率效果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也可能不太关注。但是,如果企业在享受这些得天独厚的优势时,又能有所作为,投资者能不趋之若鹜?其他影响因素当然除了以上三种影响因素之外,还有其他的外部因素影响到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比如审计规模、审计质量。由“四大”审计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更高,其财务报告的可信度高,更有利于投资者作出利己的投资判断,其成本也会降低。

在信息披露有效性不高的企业,一方面信息披露透明度不高,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给理智的投资者传递了坏消息,导致投资者不愿给予投资或者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偏高;而那些旨在降低风险的公司治理,由于问题的存在,股东不得不拿出更多的监督成本来监督管理层的行为,因此他们要求更高的报酬率。在公司治理较差的企业,大股东借控制公司的机会搜刮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使得企业筹资困难。从长期看,增加了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内部控制质量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内部控制三目标,在一个内部控制好的企业,全体员工各司其职、职责明确,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毋庸置疑,无形中公司的价值得到了较大的提升;理性投资者能够认识到公司财务报告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可以缓解因为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好地遵行了现行的法律法规,管理层不易做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以侵占股东的利益,一定程度上抑制问题。所以说,一个企业要想降低权益资本成本,加强其内部控制建设是其必经之路。公司股票海外交叉上市公司海外交叉上市又称跨境上市,是指既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又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先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又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后又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同一时间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上市的企业。交叉上市对企业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海外交叉上市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解除了企业单一上市时面对的较多的融资约束问题。而且交叉上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消除资本市场间的障碍,从而降低公司的股权成本。第二,流动性假说认为股票的流动性可以降低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而海外交叉上市,大大增加了公司股票的流动性。第三,实现海外交叉上市,增加了投资者数量,分担在每个人身上的投资风险也就降低了,股东要求的回报率也降低了。第四,交叉上市后,公司会受到各大金融机构的监管,从而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最重要的是,在双重法律约束和监控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公司治理水平势必会得到了提高,还吸引大量的投资者,从而使公司可以较低的资本成本筹集到更多的股权资本,以提升企业价值。同时,企业实现海外交叉上市,起到一定的金融广告的效应,会在投资者心中树立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融资,降低权益资本成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也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

随之投资者也开始给及十分的关注。如今,企业的环境表现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特别是环境敏感型且受政府严厉监控的企业,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环境表现就是它们的生命线。财务报表上好的环境信息披露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降低了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以往对企业权益资本成本的研究,大都以财务指标为基础,如企业规模、负债比率、账面市值比等等,而本文采用政府关系、内部控制等非财务指标阐述其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存活,势必要降低其资本成本。在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高、法制完善地区的企业,在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及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增强与政府的关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海外交叉上市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发展策略。而那些外部环境不太理想的企业,更应该加强其自身的建设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为大环境的转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作者:曾艳 李星 单位: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中建五局安装公司上海分公司

权益资本范文第2篇

关键词:权益资本成本 计量方法 述评

每一个企业必须做的最重要的决策之一就是决定将资金投向何处,并定期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再评估(Damodaran,2001),而资本成本是评价这些决策的重要基准。此外,资本成本也是企业决定其资本结构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资本成本一般分为债务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两种,由于使用债务资本有比较容易计量的成本开支,因而可以比较容易的度量其大小;而权益资本的使用除了发行费用等开支外,没有明确可以用来计量对资金所有者支付的数据,因此,如何合理准确地计量资本成本就成为现代金融学和财务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实证研究中,国内外学者对权益资本成本的估算方法可以分为三大类:基于市场风险的收益率模型法、历史收益率法和折现模型法等。本文拟对这些方法进行简要述评,以利于后续的资本成本相关研究。

基于市场风险的收益率模型法

基于市场风险的收益率模型法主要包括两种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和套利定价模型法。

(一)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

以马科维茨的投资理论为基础,夏普、林特拉、莫森等分别独自提出了将风险和必要报酬率联系起来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在一系列假设的基础上,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将资本市场的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其中系统风险是指处于同一市场中的所有股票共同面临的、不能通过投资组合分散的风险,具体包括:宏观经济走势、汇率利率调控政策、政治军事局势和管理层对股市干预等;非系统风险是指存在于个别股票的由某一企业自身或行业因素所带来的、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分散的风险,具体包括:公司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股票本身波动规律、行业地区发展动态和投资者心态与方法等。

由于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分散消除,而系统分析无法通过投资组合分散消除,因此,风险定价就是只是对投资组合中的系统风险进行定价。因此,风险资产的期望收益率可以用如下公司计算:

(1)

其中,Ri为公司i的权益资本成本;Rm为市场回报率;Rf为无风险利率;βi为公司的系统风险系数,用于衡量企业风险相对于整个市场风险的程度。

由于CAPM模型非常简洁、明了,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认可,并在实际操作中,被广泛应用于市场投资过程。CAPM己经成为证券投资者,市场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应用参考模型。

(二)套利定价模型法

由于CAPM模型的假设条件较为苛刻,罗斯等人在“完善市场中不在套利机会”的假设前提下提出了套利定价模型,简称APT(Arbitrage Pricing Theory)。

套利定价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市场不允许套利机会的存在,即市场价格的调整将使得投机者无法在交易市场上通过套利活动获得超额收益。套利定价定理认为资产收益会受系统风险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但系统风险又受到相互独立的多个因素的影响,他们的共同作用决定了风险资产的收益。套利定价模型为:

(2)

其中:Ei是资产i的期望收益率;λ0是没有系统风险时的期望收益率;λk是k因素的风险溢价;bk是对于k因素的敏感系数。

套利定价模型的假设比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要简单,并且可以考虑多个风险因素的影响。但尚不存在相应的理论来说明哪些风险影响因素应该进入该模型,为此该方法对估算步骤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在使用上不如CAPM简单,对该方法使用者的能力有较高的限制和要求。因此,该方法多为熟悉企业经营状况的经营者所应用。

历史收益率法

历史收益率法是指用过去一段时间投资者对某公司或行业投资所获得的平均收益率来估计股权资本成本。尽管在短期内,股票投资的收益率波动较大,甚至可能出现负值,但从长期来看,其平均收益将会比较稳定。因此,可以将长期平均股权投资收益率作为股权投资者的期望收益率的替代。这种方法由于数据容易获得,运用起来较为简单,在实际研究中也得到了较多的应用。但由于企业的运行具有不可复制性,用历史数据来估算未来收益率的方法不能满足企业面向未来决策的需要。因此,运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权益资本成本可能与真实权益资本成本存在较大的差距。

折现模型法

折现法是指利用市场价格和公司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求出内在贴现率来作为权益资本成本的一种方法,更贴近于资本成本的定义。在这种方法下,权益资本成本就是设定投资者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当前价格的贴现率。根据Botosan和Plumlee(2005)的总结,其具体应用方法主要有四种:Gebhardt、Lee和Swaminathan(2001)的产业方法(GLS)、Botosan和Plumlee(2002)的目标价格法(DIV)、Ohlson和Juettner-Nauroth(2005)的经济增长法和Easton(2004)的PEG比率法。

这四种方法实际上都是在不同的假设基础上对经典股利折现模型进行演化而得到的。经典股利折现模型为:

(3)

其中,P0是当前股价,dpsi是第i年预期每股现金股利,r是权益资本成本,E为期望算子。

(一)GLS模型

GLS模型实际上是在Ohlson的“剩余收益观念”的基础上,将异常收益折现划分为预测期、退化期和延续期三个阶段而对经典股利折现模型演化而得到的。其中预测期为3年,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预测相应的盈余,退化期为9年,即从第4年到第12年,假设权益回报率从第三年的值线性退化到该产业内部全部公司过去十年的平均权益回报率(这也是GLS模型之所以称为产业模型的原因),也就是第12年的权益回报率;永续期是其后一直保持第12年的异常盈余不变。由此得到如下方程:

(4)

其中,r为权益资本成本,b0为当前每股账面价值,epsi为第i年预期每股收益,roei为第i年的权益回报率。

(二)目标价格法

目标价格法由Botosan和Plumlee(2002)提出,是假设股利只支付到第五期,其后不再支付的股利折现模型。其本质是一种有限期股利折现模型。其计算通过如下方程求出:

(5)

字符表示与前述基本相同。

(三)预期收益增长模型(KGMM模型)

本模型由Ohlson和Juettner-Nauroth(2003)提出, Cheng、Collins和Huang(2006)将其称为KGMM模型,这种方法假设上市公司的短期盈余增长率将会渐进退化到长期盈余增长率,一般为宏观经济增长率。

其计算方法如下:

(6)

(7)

其中,y为1+企业固定增长率,epst+1为t+1期每股收益,Pt为t期的股票价格。

(四)PEG比率法

PEG比率法由Easton(2004)提出,其假设短期异常盈余增长率可以永远保持下去。计算方法如下:

(8)

权益资本成本计量方法在国内的应用及其展望

上述股权资本成本的估算方法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特别是折现模型法在近几年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沈艺峰、肖珉、黄娟娟,2005;曾颖、陆正飞,2006;蒋琰,2009a、2009b)。然而,由于折现模型法要求对未来股利等数据进行长期估计,国外有比较完善、成熟的相互竞争的预测机构可以提供相对可靠的相关数据,而国内缺乏公认、权威的预测机构,因此,其应用具有较大的困难性。从国内学者的前期实证研究结果来看,绝大多数学者估计的权益资本成本偏低,比如曾颖和陆正飞(2006)估计的权益资本成本的均值和中位数为3.61%和3.35%、沈艺峰等(2005)分别为5.39%和5.15%、蒋琰(2009b)的分别为6.1168%和5.9051%。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截止到目前人们认为最具有理性的对风险- 收益进行权衡的工具。洛温斯坦(L. Lowenstein)明确指出,依据CAPM计算出来的所有者权益成本,代表了调险之后的所有者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虽然也存在对CAPM模型的种种质疑,但大多数研究结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风险因子β对于股票收益的解释能力(叶康涛、陆正飞,2004),因此,国内外学者和金融从业者在研究股权资本成本时,大多采用CAPM模型(闫甜,2008;范海峰和胡玉明,2010;姜付秀等,2006;姜付秀等,2008;汪平、李光贵,2009)。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的John R.Graham 和Campbell R.Harvey(2001) 就资本成本、资本预算、资本结构对美国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调查显示,估计股权资本成本的方法使用率最高的就是CAPM(73.49%)。因此,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估计权益资本成本仍是国内学者进行权益资本成本研究的首要选择。

参考文献:

1.Botosan,C., and M. Plumlee, 2002, A Reexamination of Disclosure Level and the Expected Cost of Equity Capit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40

2.Botosan, C. A. and Plumlee, M. A., 2005, Assessing alternative proxies for the expected risk premium, The Accounting Review, 80(1)

3.Gebhardt, W., C. Lee, and B. Swaminathan, 2003, Toward an Implied Cost of Capit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39(1)

4.Ohlson, J., and B. Juettner-Nauroth, 2005, Expected EPS and EPS growth as determinants of value, Journal of Accounting Studies, 10

5.Easton, P., 2004, PE ratios, PEG ratios, and estimating the implied expected rate of return on equity capital, The Accounting Review, 79

6.Cheng, C. S. A., Denton Collins, Henry He Huang, 2006, Shareholder Rights, Financial Disclosure and the Cost of Equity Capital, Review of Quantitative Finance and Accounting, l27(2)

7.沈艺峰,肖珉,黄娟娟.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权益资本成本[J].经济研究,2005(6)

8.曾颖,陆正飞.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J].经济研究,2006(2)

9.叶康涛,陆正飞.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影响因素分析[J].管理世界,2004(5)

10.汪平,李光贵.资本成本、可持续增长与国有企业分红比例估算—模型构建及检验[J].会计研究,2009(9)

11.姜付秀,陆正飞.多元化与资本成本的关系:来自中国股票市场的证据[J].会计研究,2006(6)

12.姜付秀,支晓强,张敏.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股权融资成本—以中国上市公司为例的研究[J].管理世界,2008(2)

权益资本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私人权益资本;发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2-0069-03

积极发展我国私人权益资本市场从法律的角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确立“三公”原则,对各种形式的私人权益资本在法律层面给予权威的界定

私人权益资本按照其投向,可以分为证券投资、产业投资、重组并购和风险投资,其存在的法律形式可以是契约形式、信托形式、合伙形式或者公司形式。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公募基金,并不适用于以私人权益资本形式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而就产业投资基金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法》搁置至今还未出台。因此,到目前为止产业投资基金还没有明确的法规指引。现阶段我国已经成立并试点的中比基金以及正在筹备的渤海产业基金、海峡两岸产业基金,基本上属于官民合办形式,属于“先试点、后立法”的情况。而对于各种私人权益资本形式存在的产业投资基金,更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2005年11月15日,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于以公司制形式存在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规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对于以实际经济生活中以基金形式存在的风险投资类私人权益资本并未涉及。而就并购重组基金而言,目前更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进行规制。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对于以各类形式存在的私人权益资本其法律地位的界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并没有一个清晰、统一、明确的法律界定。作为社会法、民法的特别法、强制法、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私人权益资本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确立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针对我国规制私人权益资本投资法律体系的现状,笔者建议应当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革除法规竞合矛盾的现象。适当超前立法,对于以基金形式出现的各类私人权益资本,通过统一的《投资基金法》来进行权威的定义,而不仅仅针对证券投资基金,还可以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基金等相应内容;如果按照目前我国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不适宜进行统一的立法,可以考虑以《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风险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购重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过渡方式,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权威定义,从而避免有关部门和人士对“基金”理解存在歧义。而对于目前已经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各类私人权益资本而言,即使以公司的形式运作,除了要受《公司法》约束之外,鉴于其私人权益资本私募导致的准“金融”机构的性质,指定上述专门针对各类投资基金的法规进行规范仍然十分必要,以达到有效监管、做大规模、同时保障整个金融系统运行安全的目的。

二、完善私人权益资本的组织制度

我国目前阶段的私人权益资本能够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公司型、信托型和契约型。《合伙企业法》最新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由于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操作方式。

我国目前私人权益资本的组织制度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无论是公司型、有限合伙还是信托型,都受制于最高人数的限制。按照《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受限于2-50人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信托份额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上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私人权益资本的资金规模。而通过合同约定形式的契约型,若转移资金占有,则涉嫌非法集资,若不转移资金占有,则对基金经理的收益难以保障,从而为潜在的法律争端埋下了隐患。而公司类的私人权益资本,增减资和繁琐的决策手续,以及资金进出较大的税费负担,给该类权益资本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就杜绝了绝大多数的公司企业,包括很有经验的证券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有限合伙类型的私人权益资本。对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则使得基金经理作为个人以劳务出资具有了很大的顾虑,使得有限合伙在私人权益资本方面显得没有操作性。

因此,针对上述的种种弊端,可以按照以下的思路进行相关组织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放宽对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人作为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限制,上述措施需要对于《公司法》按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台相应的文件进行处理。二是对于投资类公司(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按照其主要的发起人(投资者)的专业素质和背景,应当适当放宽相应的发起人、合伙人和股东人数等方面的限制。比如上述规定可以针对创新类券商,从而鼓励私人权益资本规模的适度扩张。第三,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使得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有法可依。

三、放松金融管制,拓宽私人权益资本的融资渠道,促进私人权益资本做大做强

我国私人权益资本的投资者和管理者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结构性的差距。首先,从投资人角度来看,受制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养老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社保基金和保险公司均不能进行私人权益资本的投资。而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私人权益资本的融资渠道较多,比如公司、个人、养老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相比之下,国内私人权益资本则来源非常单一,只有机构融资一个渠道,这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国家管理金融风险的需要。其次,从管理者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私人权益资本,更多的以契约型的“游击队”形式出现,基于信任或者合同由特定投资公司或者个人进行管理的居多。上述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结构不利于我国私人权益资本的做大做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建议:第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法律法规和监管的完善以及私人权益资本投资水平和风险管理的提高,应当逐步修改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养老基金管理条例》中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商业银行、保险以及养老基金用于私人权益资本的投资,拓宽私人权益资本的资本来源;第二,应当从政策层面,积极鼓励具备专业能力的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来促进更多的私人权益管理人的出现。经过2002―2005年的熊市考验,我国的证券公司已经经过了一个凤凰涅粲的过程,创新类券商作为证券公司中的佼佼者,其经过了严格的考验,具备较为专业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可以考虑我国一些大型私人权益投资基金的发起人由创新类券商出任,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创新类券商作为私人权益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并给以相应的政策优惠,以此开启我国私人权益资本的“机构化”和“阳光化”的进程。

四、建立完善的私人权益资本的治理和监管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私人权益资本的监管体系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如图1所示),第一层是权益资本内部的监管,这主要是权益资本经营机构各个主体间相互制约形成的监管机制,可以称之为内部的治理结构。第二层是基金行业监督,即由权益资本的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监管,规范日常运作,保护投资者和权益资本的健康发展。第三层是权益资本的法律监管,即通过政府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设立界定,监管相关的法律关系人、行业协会和整个私人权益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私人权益资本的三层监管体制在形式上已经基本存在,但是都不够健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逐步加强,对于私人权益资本管理主体、组织形式、设立契约和投资者主体资格合理限制,设定合理的禁止性规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建立有效的基金治理制度。应当首先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于产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进行规范,终极目标是建立《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信托法》、《民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配合的完整统一的私人权益资本的监督管理体系;确认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方式和治理结构,建立强制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

五、优化投资环境,建立私人权益资本的退出渠道

我国产权市场是一个不完善、流动性较弱的市场,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衍生品极度匮乏和几乎完全封闭的证券市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资私人权益资本在华投资企业的股份转让受到外汇管制、人民币不可自由转换、公司税务法规以及我国本土不成熟的IPO市场等因素重重捆绑,从而导致国际私人权益资本没有合理的退出渠道。这样的资本市场对于国内私人权益资本的风险管理同样不利,同时也不利于国内私人权益资本向国际知名基金进行学习交流,提高运作的效率和水平。

针对上述状况,我国应当进一步优化私人权益资本的发展环境,建立符合私人权益资本发展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笔者认为:首先,要尽快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深圳中小企业板的地位,为风险投资型的私人权益资本创造退出机制;其次,要把各个省区已经存在的产权交易所统一起来,建立有助于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联合产权交易市场;第三,从法律上对外商投资的退出渠道进行合理规范,使得外国私人权益资本能够实现通过直接上市或上市后转让股份实现退出。

六、建立卓有成效的跨国并购审查机制和反洗钱,保障我国金融安全

新桥投资收购深发展、凯雷投资收购徐工、高盛基金收购美的,标志着国际私人权益资本尤其是并购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一直受到严格管制,因此国际私人权益资本在中国国内企业的投资一般只能以离岸操作的形式在境外上市并最终退出。这就造成了国际私人权益资本对我国的投资和退出,都将发生在管制宽松的离岸而无须遵守我国法律。中国企业在国际私人权益资本的安排下在境外上市可募集到大量资金,但设立于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的离岸公司,通过收购、注资、换股等方式获得国内企业股权,不仅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而享受优惠,更有可能通过貌似合法的经营活动,将境内资产产生的利润倒入境外控股公司,达到逃税避税目的,国资流失和税收损失的可能性极高。因此,如果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不能及时对其进行规制和提供必要的权益,将给洗钱者以可乘之机,也会给我国的金融和产业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

因此,应当通过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犯罪打击机制来严格地加以遏制、打击以洗钱等为目的的所谓“私人权益资本”投资。对威胁我国的金融安全、产业安全的外国私人权益资本,在现有的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完善《反洗钱法》中的相关措施,确保我国私人权益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何丹.对我国投资基金立法的几点建议[J].统计与决策,2001,(8)

[2]高良.投资基金法之理论浅析[J].山东法学,1998,(1)

[3]张志明.私募基金的规范和立法[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1,(12)

权益资本范文第4篇

一、 两种不同的人力资本概念

近年来,经济甚至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使用"人力资本"这一概念,但仔细考察不难发现,人们对它的理解并不相同,这直接了以此作为逻辑期待内的人力资源会计的可行性。,主要有两种人力资本概念

1.投入观人力资本

投入观人力资本的创始人当属美国的经济学家舒尔茨,他在其名著《论人力资本资》一书中,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谈论国家和社会对人的投资,包括医疗保健、、个人和家庭适应于变换就业机会的迁移等。这些投资会提高一个国家和社会人力资源的质量,形成能提高生产能力意义上的"人力资本"。这种经济认为,用于人身上的支出就会形成人力资本。"事实证明,人力资本是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的产物,其质量高低完全取决于投资多少。"②可见,这种"人力资本"概念,实质指的就是将对人力资源上垫付的资金资本化处理,因为这种人力资产投资会在较长时间内发挥作用,因此在会计上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先拟物化确认为一项资产,然后,再按配比原则将资产化的金额在人力资源的效益期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我们认为,这是从主体投入价值要补偿保全的角度建立的企业法人产权意义上的"人力资本",准确地应称之为"人力资产投资",它不是从人力资源所有者主体投入价值(也将产出价值)要保值增值的角度建立的个人产权意义上的人力资本,只是企业对人力资源支出的单独计量并资本化的结果,通常包括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替代成本和日常人事管理成本等。这些项目是企业资产内部的转化形式,不涉及权益方的变化。这部分属于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范畴。

2.产出观人力资本

我们认为,企业进行了人力资产投资并不意味着有了人力资源的终生使用权,更谈不上对其拥有所有权。从而,人力资产投资的数额也就代表不了人力资源本身的价值。从人力资源所有者主体投入价值(也将产出价值)保值增值的角度,有必要重新建立个人产权意义上的人力资本概念。为此,首先要明确界定"人力资产"的概念。

我们认为,人力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可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人力资源本身,它包含直接和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潜力。人力资产与其他学者将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作为人力资产的概念不同,而是以成为企业的劳动者为标志,以未来收益中视为人力资源产生的部分的现值作为计价的尺度(人力资产的计价可用经济价值法等),在性质上类似无形资产,但其价值不因使用而摊销,性质上又接近土地资源。人力资产的计价应结合每个人的智能以及其在组织中的作用,采用的原因而影响其产出能力,但可通过劳动力市场得出其公允价值,实现物力资产的优化配置。

3.产出观人力资本

我们认为,企业进行了人力资产投资并不意味着有了人力资源的终生使用权,更谈不上对其拥有所有权。从而,人力资产投资的数额也就代表不了人力资源本身的价值。从人力资源所有者主体投入价值(也将产出价值)保值增值的角度,有必要重新建立个人产权意义上的人力资本概念。为此,首先要明确界定"人力资产"的概念。

我们认为,我力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可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人力资源本身,它包含直接和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潜力。人力资产与其他学者将对人力资源的投资计作人力资产的概念不同,而是以成为企业的劳动者为标志,以未来收益中视为人力资源产生的部分的现值作为计价的尺度(人力资产的计价方法可用经济价值法等),在性质上类似无形资产,但其价值不因使用而摊销,性质上又接近土地资源。人力计价应结合每个人的智能以及其在组织中的作用,采用科学的方法统一由权威的人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一个人可能因组织的原因而影响其产出能力,但通过劳动力市场得出其公允价值,实现与物力资产的优化配置。

人力资本是对应人力资产的概念,它代表劳动力的所有权投入企业形成的"资金来源",性质上近似实收资本。这一概念的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也就是说,当一个人被录为某一企业组织的成员,意味着企业代表物力资本的出资者与职工个人双方都认可人对组织的加入,与原来意义的法定企业所有者投入企业的是物力资本相适应,职工劳动者在这里投入的是有技能、有产出价值的"人力资本"。"劳动者变成资本家并非传说中因为公司所有权扩散所致,而是由于他们获得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的结果。"③

二、 人力资本保值增值的实质

从生产经营的立场来看,企业作为法人主体独立于生产资料的的所有者之外,经营者具有自由运用生产资料使用权的权利,但前提是应做到生产资料资本的保全,否则就会造成物力资本亏蚀。与此道理一样,从生产要素来看人力资源,企业同样作为法人主体独立于人力资源所有者之外,经营者也具有自由运用劳动力使用权的权利(如此才能解释劳动者要服从统一指挥的现象),前提也是应做到人力资本的保全,否则就会使劳动力受到损失。如同生产资料经过生产消耗,其价值要从产生的收入中补偿。有人会说人的体力、脑力即使不劳动也会消耗,也不能得到正常的补偿。在这里讲的是两者作为生产要素面消耗,然后从生产经营所得中补偿。在的商品贷币经济条件下,有仅每个人的劳动权益已努力在用的形式进行保障(当然实际保障的程度要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而且在保持人力资源所有权基础上的劳动力运用权的让渡(给企业而不是给生产资料所有者),必须采取有偿形式。正如在保持生产资料所有权基础上原材料、设备等的使用权的让渡,必须采取有偿形式一样。因为道理很简单,不如此就没有人(如有则不是经济行为)会让渡。当然,人力资源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其他生产要素,而具有人性、社会性等特殊属性。

劳动者将劳动力让渡给企业,因劳动消耗得到用于补偿劳动力消耗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其性质为不考虑生理衰老因素的人力资本保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收入,正如收回本钱不是真正收入一样。在人力资本保全的观念下,只有当企业期末人力资源的生产经营能力超过期初时,利润才能确认为赚取。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人力资本的保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劳动力的保全。劳动力本身不是资本,只有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并转化为执行价值增值职能的"生命体"时,劳动力才当作一种经济资源嬗变为资本。因为是资本,就必然具有在运动中实现价值增值的天性,而价值增值的前提是投入价值的保值--人力资本保全。工资、奖金、福利等形式是人力资本保全的手段。而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的所得,就可以视为人力资本的增值。

长期以来人们将个人收入分配理解成工资分配,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等同于工资理论的观念是错误的,是将马克思批判的纯资本主义的按劳分配误用到社会主义制度中的结果。工资性所得根本就不是收益的分配,而仅是与生产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需要扣除、补偿一样,是消耗掉的人力的补偿价值。正因为如此,才将工资性分配作为一种费用来处理。如果只给工资性补偿而不进行剩余产品的分配,就无法实现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这显然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

我们认为,为了使人力资本保值增值得以实现,就要按生产要素进行劳动者收入的分配,即按人力资本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和物力资本在价值创造和实现中的条件作用来分配。由于人力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决定作用,即劳动的资本力和劳动的自然力决定作用,所以按劳分配才成为主体,包括对消耗掉的劳动自然力给予应有的收益性分配。同时,因为物力资本的条件性作用,也要给予补偿基础上必要的收益分配。

劳动者之所以能参与收益分配,是因为他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承认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隐含着劳动力的使用权、自主流动权、补偿保全权和收益权等,因此怕有权是收益权的前提和基础。人力资本的收益权是指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补偿了其劳动消耗,即得到了工资性收入的前提下,对于人力资源的盈余价值--税后纯收益,有参与分配的第一位的、天然的特权、并应通过法律形式予以保障。

三、 劳动者权益作为新要素的确立

承认为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人力资产和人力资本的概念以后,接下来的是讨论劳动者的相应权益,这是实现人力资本保值增值的必须的会计手段。

劳动者权益是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源的所有者而享有的相应权益,它包括两个基本部分:一是人力资本,一是新产出价值中属于劳动者的部分。从动态看,它一般因录用职工以及劳动新创造价值的分配而增加,因职工离开和支付给职工而减少;从静态看,是留存于企业内的劳动者所拥有用资产的对应权益要素,是介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一种特殊权益,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劳动者权益不是以企业创立时法定物力资产的出资为标志和起点的,而是以加入企业成为生产经营者从而投入人力资本以及以对企业的劳动贡献为标志和起点的。

2.劳动者权益也与债权人权益不同。前者的存在,是因为企业劳动者劳动的投入,既包括劳动力使用权的投入,也包括劳动力所有权的投入,因此要认可劳动力补偿权和收益权;后者是因为债权人让渡资本使用权而享有相应权利,是借贷资本的补偿和收益权。

3.劳动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上是劳动者存留于企业的利益,因劳动者是企业劳动力的所有者,因此应像企业资本的所有者一样,以存留权益负起有限责任。在企业破产时,应次于债权人与资本所有者一起分享剩余的资产。

4.劳动者权益观念要求重视增加值概念,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仅局限于股东和债权人等,还包括企业劳动者。

5.新产出的劳动者权益从基本上来源上主要有以下几项:a.法定的劳动者权益,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个人或集体利益而以法规形式明确从成本、费用中计提的补偿劳动者权益,它应按劳动力市场机制和当时的生活资料的价格来确定,如工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经费、劳动保险费等。 B.少付的工资、捐赠等形成的的劳动者权益。如国家政府规定有最低工资标准,但有些企业因经营状况欠佳低于标准支付工资,这部分差额理就转化为劳动者者权益挂账。C.实现的价值增值部分,按存留的劳动者权益额以及劳动者的实际贡献,进行资产性收益分配和劳动力所有权的收益分配后,划归劳动者权益的部分。

确立劳动者权益的观念,是基于以下理由:

1.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因而理应享有相应的权益。在一般意义上,任何社会的生产经营过程都需要三个基本要素,即劳务力、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但我们以往的经济中,似乎只重视劳动对象、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将劳动对象、劳动资料或其价值形态的货币资金的投入者作为企业的所有者,而不把劳动力所有者作为企业所有者,好象只要有些便可建立一个企业并自动带来收益,这显然是与事实相悖的。我们认为,企业的所有者应有两种:一种是物力资本的所有者,他们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另一种则是劳动力所有者,他们完成劳动过程。

2.工资、福利费等部分仅是劳动者补偿劳动消耗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人力资产的补偿价值),是让渡劳动力运用权的价格,只是劳动者权益的一个部分。问题是提供物力资本的所有者可得到"增大了的价值",为什么劳动力的所有者却不能?按马克思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之所有以不能得到"增大了的价值",是因为剩余价值被无偿榨取,是被剥削,但这只能说明劳动者权益被强迫、无理地转化成了"所有者权益",而不是不存在"劳动者权益"。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存在生产资料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劳动力作为一种"人力资源",必须采取商品贷币形式,通过市场优化配置来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从经济增长的与事实看,我们不仅要看到物质资本的作用,更应看到人力资本的价值。按照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以及大丹尼森对经济因素的结果,表明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效用远大于物质资本。

4.承认劳动者权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资本主义是以"(物力)资本"来决定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力的,它指承认物质资本的收益权,而不承认劳动力的收益权。在社会主义的制度下运作市场经济,就应该既顾及财产所有者的权益,又要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将其收益权落实。这是实现社会主义的目的的需要,也体现了劳动者为自己和他人劳动相结合的客观实现。

5. 从承认劳动者权益的积极作用看,它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就的现实而言,劳动者个人对企业兴衰的关心度并不很高,企业经营管理者不节约管理费用职工携技术"跳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其重要原因是劳动者在企业中除了工薪等外,再没有牵扯他自身利益的东西存于企业,企业搞垮了也只是物质资本的亏蚀,经营者并未承担起责任。企业既然仅属于物质资本的投入者所有,别人关心的""必然是有限的。而一旦建立劳动者权益的概念,便使企业多了一种所有者关心,劳动者才能与企业共兴亡。

6.从近年来侵犯职工权益的现状看,建立劳动者权益观念并严格量化是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资关系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由于劳动方面的法制尚不健全,一些地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一种足以危及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害。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显然与企业中劳动者权益被忽略、抹杀有关。

7.从社会实际需要看,无论是应付福利费超支以及产权的自由交易,还是人才的自由流动等,都会因劳动者权益的确立而迎刃而解。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看,已有一些属于劳动者权益的项目,如公益金等,单独划出来作为一类也是简便易行的。

目前,人们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主要是从社会或是企业投入价值的角度展开,现已形成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和人力资源价值会计两种公认的模式。我们则主要从人力资源产出价值并承认其所有权的角度,将劳动者权益作为会计要素确认并设计相应的核算模式④,这就遇到了一个如何实施操作的问题。劳动者权益会计作为人力资源会计的一个创新模式纳入财务会计领域广泛推广,需要解决诸如人力资源的计量、新会计等式与国际惯例的协调、人力资源会计被社会的广泛认同并准则化或制度化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认为,都会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转变和政府的重视,以及人力资源会计(劳动者权益会计)本身的完善,逐步加以解决。我们坚信,人力资源会计(劳动者权益会计)必将给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对会计理论与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美]西奥多.舒尔芡:《论人力资本投资》,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p3。

②胡世明:"论人力资本保全",《会计研究》,1995.8, p14.

权益资本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稳健性;权益资本成本;必要报酬率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124-03

引言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近些年来对其中的会计稳健性的发展尤为关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大多集中于讨论会计稳健性本身及其对公司治理等的影响,而鲜有讨论会计稳健性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但权益资本成本的高低是决定企业资金流向以及投融资决策的重要标准之一,财务报告的会计信息质量也影响分析师对权益资本成本的预测,所以,会计稳健性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至关重要。本文就针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讨论,以进一步深入对会计稳健性的研究,期望获得可参考的结果。

一、文献回顾

(一)会计稳健性的存在性

会计稳健性能够降低盈余操纵的动机和机会,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公司价值(LaFond & Watts,2008)。Watts(1993)第一次明确提出会计稳健性的概念,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Basu(1997)对会计稳健性的定义是,财务报告对“坏消息”的确认要比“好消息”更及时。也就是说,对“好消息”要在事项基本确定发生的基础上才能确认,而对“坏消息”则应提早确认。会计稳健性的研究正是在Basu(1997)解决了计量方法上的问题之后,渐渐成为管理学术界研究热点的。

自李增泉和卢文彬(2003)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进行的分析研究首次确认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盈余具有稳健性的特征后,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稳健性的相关研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质疑者。如李远鹏和李若山(2005)运用4个稳健性指标进行检验后发现当没有控制亏损公司时,会计盈余显示了一些稳健性的特征,但当控制了亏损公司后,会计盈余并没有表现出稳健性,而亏损公司却显示出了稳健性的特征,因此,他们认为,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稳健性特征实际上是盈余管理的结果。曲晓辉、邱月华(2007)也支持“洗大澡”的结论。但也有学者,如毛新述(2009)的研究结论认为,在扣除代表盈余管理程度的操控性应计利润后,上市公司的盈余稳健性依然存在。

(二)会计稳健性与权益资本成本

权益资本成本是资本市场和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概念之一,常常被广泛应用于资本市场的效率评估和上市公司的投融资方向以及绩效和公司价值评估等方面,所以,对广大股东和管理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沈艺峰、肖珉、黄娟娟,2005)。

我国资本市场中股权融资偏好较强(阎达五,等,2001),所以,无论股东还是外部信息使用者基本上都是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获得第一手资料的。而会计信息质量之一的稳健性,特别是盈余的稳健性,是投资者评价一个企业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方面,所以备受关注(Graham,Harvey & Rajgopal,2005)。在国外文献中,Francis等(2004)研究了权益资本成本和七个盈余属性(权责发生制、持久性、预测性、平稳性、价值相关性、及时性和稳健性)的关系,通过假设发现,在通常情况下,控制了已知的信息风险和先天的盈余属性的决定因素后,唯独就稳健性与权益资本成本没有关系。而Lara,Osma和Penalva(2006)认为,Francis等(2004)的发现,受到其稳健性计量方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从而降低了权益资本成本和稳健性之间的相关性。李刚、张伟和王艳艳(2008)也利用中国上市公司数据探讨了七种盈余属性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结果显示除盈余的持久性与预测符号不一致外,其他各质量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均呈负相关关系,但持久性、价值相关性与稳健性的影响不显著。Lara,Osma和Penalva(2006,2011)使用组合的方式来检验稳健性和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在控制了已知的风险因素和盈余属性固有的决定因素后,与Francis等(2004)的结果完全相反,他们发现会计稳健性与权益资本成本具有强烈的负相关关系。纯粹研究会计稳健性与权益资本成本关系的文献很少,沈宇(2008)每年按稳健性的大小分组分别计算各组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未考虑其他影响权益资本成本的因素,结论可能并不可靠。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关于李远鹏、李若山(2005)和曲晓辉、邱月华(2007)对会计稳健性实质的质疑,笔者认为,随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实施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实施,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利润操纵的难度加大,会使得会计稳健性更为纯粹。为了保证结果的可靠性,本文将亏损作为控制变量加入模型中检验会计稳健性是否在我国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