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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职业学院苟雪)
对于幸福的定义有很多种,有人说,幸福是人在创造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中,理想和事业的实现而得到人格上的满足。还有人说,幸福是指人感知自己的需要、条件和活动趋向和谐的生活状态。在我的心中,幸福是一种感觉,这种感觉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停地更改着定义。
孩提时,幸福是妈妈的怀抱和毛茸茸的玩具;幼儿园里,幸福变成了兜里满满的零食和身上漂亮的衣服;几年的校园生活,幸福是老师的夸奖和红红的100分;如今,28岁的自己,对幸福又有了新的定义,幸福就是理解了以前不理解的情感,并且在这种理解中得到温暖和满足,比如父爱。
记得父亲总是很强势,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一直支配着我的生活,不允许我说不,更把这种强势自称为爱和保护,我生气但屈服于他的王国,曾经年少的自己,最大的愿望就是能有力量与他抗衡。时间一点一滴的过去,不知从何时起,我开始变成了王国里的王,在曾经他的领土上肆意指挥,而他,对于我越来越有力量的强势,似乎有点怕了,我对于自己的胜利一直沾沾自喜。直到去年冬天的一个下午,我开车从他的单位经过,正好看到他站在大门口等人,从后面看去,爸爸本就并不高大的身躯因过膝的风衣被大风吹起而显得更加消瘦,看得出他很冷,我的心突的疼了一下,在他身边停下,落窗,甜甜的叫了一声:“爸,天这么冷,在干嘛呢?别冻着啊。”爸爸对于我的突然出现和关心表现出了特别明显的欣喜,嘴角高高的扬起,眼睛笑成一道线,说:“等个同事,不冷不冷。”他嘴里哈出的白雾把他的脸映的更加黑瘦,我看到了他眼角的皱纹和鬓角隐隐的白发,这一幕多像歌词中唱到的“不知不觉你鬓角露了白发,不声不响你眼角上添了皱纹”,50岁的年纪,在这个场合,在自己女儿面前,反而有些苍老了。我开车离开,心里酸酸的,回想这几年来,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爱我的学生,爱我的妈妈,爱我的老公,却报复似的在爸爸的世界里攻城掠地,以此来证明自己真正的长大,却忽略了自己的爸爸已经慢慢变老,我这才惊慌的意识到自己错过了和爸爸太多的回忆。
我开始努力捡起和爸爸的点点滴滴,翻开影集,看到有一张照片,年幼的自己搂着爸爸的脖子,依偎在爸爸怀里,爸爸高兴的笑着,那个时候爸爸是那么的年轻英俊,而我也是那么的羞涩可爱;还有一张照片,是爸爸抱着我,后面是以前阳信老一中给老师们的平房宿舍和那个年代的幼儿车,那个时候我俩笑的那么开心;照片一张张的翻过去,我慢慢的长大,上大学、工作、结婚,看到我婚礼当天和爸爸的合影,我想起了爸爸用颤抖的手把我的手放到老公手中的场景,想起了在婚礼现场爸爸说从我出生开始,他就期待我有个好的身体、优秀的学习成绩、满意的工作、如意的郎君,在今天,他的愿望都实现了。想到这,我眼里噙满了泪水。合上影集,闭上双眼,时光回旋,当年一个小女孩因为爬上高高的窗台被爸爸拽下来打屁股的场景真的很幸福;一个少女因为沉溺于追星而导致学习成绩下降,爸爸把所有的CD和海报都撕碎的场景真的很幸福;一个女大学生因为爱美减肥减到营养不良而被爸爸大声训斥时的场景真的很幸福;一个抱着小婴儿呵斥爸爸没及时做饭,爸爸慌忙跑到厨房的场景真的很幸福。这一点一滴,不都是爸爸用他深沉的父爱给我铸就的最真切的幸福感吗?在我年幼无知时,爸爸那种近似“霸道”的爱,在我成家立业时,爸爸那种近似“屈服”的爱,不都是一个个对幸福不同的定义吗?
时光从指缝间流逝,带走了人们的青春年华,但经过亲情的过滤,却洋溢着浓浓的幸福感。幸福其实很简单,它是一种让人满足的感觉,给人温暖、催人奋进。幸福的感觉可以让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变得更简单、更真诚,可以让家庭让社会变得更温暖、更和谐。让我们都珍惜身边每个给我们幸福的人和事,让幸福的花朵洒满人间!
(作者简介:苟雪,女,28岁,滨州职业学院,滨州市黄河12路滨州职业学院工商管理学院,邮编256600,联系电话15066995602)
词典的解释为,生活境遇称心如意;
诗人的答案很浪漫,幸福像花儿一样;
社会学家的答案很现实,幸福就是吃穿住行无忧,身心健康;
哲学家的答案很抽象:幸福就是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产物。
请你告诉我,你对幸福的定义是什么?
泰戈尔说,追求得不到的,而得到不追求的。过分执着的追求,或许恰是我们不幸福的根源。也有人说幸福在比较中,就像电影《求求你,表扬我》中范伟所说的,“幸福就是我饿了,你手里攥着大饼。”物质的享受、权的力量、名的荣誉只能使人产生一定的满足感,即使这就叫做“幸福”,那也只是一种短暂的感受,因为贪欲是无法满足的。没钱的时候期待有钱,得到之后或有一阵喜悦,接着便是不满足,又期待更多的钱,没权的时候期待有权,升职之后或有一个阶段的满足,渐渐地又产生对更大权力的期待;没名的时候想成名,有了一点小名,又期待着增加更大的知名度。所以说金钱、权力、荣耀都无法衡量幸福,幸福是心的感受!
还是讲一讲这个不新鲜的,似乎是骗小孩子的故事:
小猪问妈妈:“妈妈,幸福在哪里啊?”
妈妈说:“幸福就在你的尾巴上!”
于是,小猪试着咬自己的尾巴。
过了几天,小猪又问:“妈妈,为什么我抓不住幸福呢?”
妈妈笑着说““孩子,只要你往前走,幸福就会一直跟着你的……”
幸福,就是你从珍惜现在开始。
“汝非鱼,安知鱼知乐?”
幸福是一个谜,让一千个人来回答,就会有一千种答案。同样的人在不同时候,给的答案也不是一样的。
所以,幸福是什么?这个问题不是用来回答的,是用来警醒的。
你性情刚烈、固执,对于自己认定的事物很少有动摇的决心,即使它是错的。你待人温厚善良,虽爱占点小便宜,但是那颗赤诚的心却从来没有被抹灭过。
你对朋友有使不完的义气,使我们之间有断不了的联系。你知道么?一个人回家的路上有太多的寂寞,夜晚的风总携着一丝寒气沁心入骨,这时的我总会想起你。抬头望月,压抑总会向我聚拢,此时此刻多么想身边有个你。那年、那月、那次,我们徒步行走,从家的这端绕到家的那头。“沙沙”流走的时间亦是我们彼此最好的见证。那时,天热。你像快乐的浣熊伴我走过大街小巷,那段往事至今充斥着我的血液。总让我在孤单时回忆起一幕幕的场景,幸福的咀嚼着逝去的这段流光溢彩。
年少的我们,眉宇间多了份苍凉。但我们毕竟还年少,聊的话题总有着看不透的稚气。我们说笑着晃过那一个个不知名的店、走过那一条条无人知晓的街巷,与一个个道貌岸然的陌生人擦肩而过,那刻,你满足了我的幸福。
你高过我半个头,但总喜欢挽着我的手,像个长不大的孩子。你说:挽着有幸福的愉悦,有足够的安全感。而我也总想把你放在手心狠狠的疼。记得有次是冬天,古巷里就我们俩啃着冰棒撑着伞缓缓而行。脚踩在倾盆大雨中,棉絮的鞋透进冰凉的雨,钻心刺骨的寒使我们常生了莫名的兴奋。你激动的对我说:“现在就我们这么傻气了,嘿嘿!谁也不许忘了谁哦!”一股友谊色温馨在心田慢慢融开,我珍重的点点头。小小年纪的我们总有着大人不知道的小秘密,所以总会在彼此都幸福的时刻阐述自己的快乐与不快乐。古巷里的秘密没有新奇与否,有的只是年少的不成熟,所以古巷里不仅有我们的回忆还有那点点滴滴诉说着时光的秘密。
我们的足迹没有漫山遍野,只是轻轻将身影在古巷里穿过,播撒着只属于友谊的芳香。对于彼时的我们,满足了就是幸福。
我是谁?幸福是什么?午后的街道,阳光明媚,尖利的爪子,划开少女的肌肤。我是谁?这里是哪儿?爸爸呢?妈妈呢?鲜血四溅……大家在哪里呢?说话的人是谁呢?
少女舔舔嘴唇边的血,眼眸中发出金黄的光辉。“大哥哥,你是谁?”穿和服的小女孩问。少女扑向那双爪子,嘴唇碰触到他的喉咙,温热的血液在下面流动。少女的眼眸闪着疑惑的光芒,闪烁着红光的树木沙沙作响,回答少女的疑问。我……是谁?你是吸血姬。吸血姬?是监视者。监视者?是守护迷失神魔的监视者。不。我不是监视者。不是。我们等待许久的监视者啊,你觉醒了吗?我不是监视者!!那是你的宿命,不可逃避的命运。回归吧,监视者。监视者?拉法?妈妈……那时的短剑,是要刺进我的胸口的吗?为什么不刺呢?好痛苦,好痛苦啊。有谁可以结束这种宿命吗?永远的生命,只能带来永远的痛苦罢了。希望,可以抓住幸福。不是吸血姬的话,不做监视者的话,会不会幸福一点呢?幸福,又是什么呢?会否好象一本厚重的书一样?可以紧紧的抓在手中。可以感觉到它的质感。对我而言,大概没有幸福吧?只能,安于宿命的安排。永远……心里发出的痛楚,是什么呢?为谁而发?我……不知道。
依稀间,黑暗中出现的白色面具。撒满阳光的院子,穿着和服的小女孩。捧着小鸟抽泣着。已死的小鸟……“大哥哥,你是谁啊?”“小鸟为什么不会动了呢?美夕的小鸟为什么不会动了呢?”“每个人都有最美的时候,小鸟是在它生命中最美的时候死的……”为什么你的眼中充满悲哀?“所以,美夕,不要再哭了。”你的悲哀为谁而发?“你应该为它高兴才是啊。”为了我吗?不会做梦的吸血姬,不会流泪的吸血姬,不会回忆的吸血姬……真的不会做梦了吗?真的不会回忆了吗?那痛苦的回忆,还是会在梦中出现吧?想忘记,却必须铭记于心的回忆……真是悲哀的回忆啊。于你,于我而言。
我的第一个猎物。也是我唯一的仆人。拉法,不要离开我……失去我爱的人,失去爱我的人,我只有你了。心里的期盼,你明白吗?大概会吧。黑色的披风,由黑夜中飘下,轻轻的落在少女的肩上。“美夕,你在想什么?”“哦?拉法?”少女抬起头,看着隐藏在披风下的面容:“没有啊,嘻嘻。”“那么,我们要走了,还有迷失的神魔……”“好。”少女轻盈的跳起,脚上的红缎带闪闪发光:“走吧。”红色的缎带连同黑色的披风消失在黑暗中,闪烁着红光的树木喋喋不休的发出“沙沙”的声音,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永不停止,就象少女的宿命……拉法,你会成为我的幸福吗?大概会吧……我想……
委托人:占双庆,安徽省桐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梁桂生,原告之兄。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谭守疆,局长。
委托人:张正国、查振庆,安庆市公安局干部。
第三人:汪春生,男,26岁,安徽省桐城县双铺乡长春村农民。
委托人:孙伯鸣,安徽省桐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宝富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1990)第050号治安处罚复议决定,向安徽省桐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第三人汪春生殴打原告,给原告造成轻微伤害,桐城县公安局依法裁决,给予汪春生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汪春生不服裁决,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后,被告竟违背事实和法律,撤销了桐城县公安局对汪春生的处罚裁决。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复议决定。
被告辩称:第三人汪春生虽然殴打原告,给原告造成轻微伤害,但事后能积极主动地承认错误,并愿意承担医疗费用。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桐城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是合法的,法院应当维持。
桐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0年10月9日,原告的侄女与第三人的堂弟汪某结婚。次日,原告与其兄到汪某家做客。饭后闲谈中,原告之兄讲到第三人之弟昨天为抬嫁妆,将原告亲戚的自行车胎划破。第三人之弟听到后,与坐在身边的原告争辩,因话不投机,双方拉扯起来。第三人汪春生见后,不分青红皂白,即用手中的碗向原告梁宝富头上砸去,致梁宝富血流满面。原告之兄等人将原告抬到卫生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头顶部局部软组织肿胀,有7处不规则撕裂伤口,被缝合5针。10月12日,原告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处理。第三人于10月13日向公安部门投书,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桐城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第八条关于“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的规定,于11月30日对第三人汪春生分别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裁决和赔偿梁宝富医疗费等损失共601.47元的处理决定。第三人汪春生不服桐城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和处理决定,于12月5日向安庆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被告安庆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民间纠纷应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和汪春生已有认错悔改表现为由,于12月18日作出撤销桐城县公安局对汪春生治安拘留7天的复议决定。原告梁宝富于1991年2月4日收到被告的复议决定书后,于2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
桐城县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汪春生在其弟与原告梁宝富发生口角、拉扯时,不但不予劝阻,反而用碗砸原告的头部,给原告造成轻微伤害。对汪春生的违法行为,桐城县公安局处理是正确的。但是,被告在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仅以民间纠纷以调解为主和汪春生有认错悔改表现为由,撤销了桐城县公安局对汪春生的处罚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据此,桐城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3月25日判决:撤销安庆市公安局(1990)第050号治安处罚复议决定,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30元,由安庆市公安局负担。
第一审判决后,被告安庆市公安局和第三人汪春生均不服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的上诉理由是:一、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只应就公安机关的后一次裁决(即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一审法院对桐城县公安局的裁决都进行了审查,是超越职权,适用法律不当。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考虑第三人汪春生事后认错悔改的表现,上诉人撤销桐城县公安局对汪春生的处罚裁决是合法的。请求撤销第一审判决。第三人汪春生的上诉理由是:第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有误,请予查明并作出公正判决。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安庆市公安局是1990年12月18日作出复议决定的,而梁宝富是1991年2月7日才向桐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查明梁宝富的起诉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经调查,据桐城县公安局法制科证明,安庆市公安局1990年12月18日作出复议决定后,正值梁宝富有事外出。1991年2月4日,梁宝富回到桐城县才收到复议决定书,2月7日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规定。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上诉人汪春生殴打被上诉人梁宝富的事情发生后,经公安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多次调解,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未达成协议。桐城县公安局于1990年11月30日对汪春生作出治安处罚裁决和赔偿梁宝富损失的处理决定;汪春生向安庆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时,要求撤销桐城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和处理决定,而安庆市公安局在复议决定书中,只撤销了处罚裁决,对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的请求未予答复。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应就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只能是维持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对原裁决不能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处理。但这并不意味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决定时,对原裁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能进行审查。因为,行政机关的原裁决是复议决定的前提,人民法院只有查明原裁决的全部情况,才能判断复议决定是否正确。如果审判涉及原裁决即属超越职权和适用法律错误,则难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该案第一审判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撤销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这种作法既没有超越职权,也不违背法律。二、汪春生用碗砸破梁宝富头部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汪春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行政案件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桐城县公安局在处理汪春生殴打梁宝富一案时,并非没有调解,而是在经多方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作出裁决和处理决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有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汪春生在纠纷发生后,虽能主动承认错误,但未及时改正;即使及时改正了错误,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也只能“从轻或免予处罚”,不能不处罚。上诉人安庆市公安局援引上述规定,对桐城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予以撤销,再未作出其他任何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上诉人安庆市公安局在复议决定中,只答复了汪春生要求撤销处罚裁决的请求,而对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的请求未置可否。这种无视公民申诉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第一审判决限令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安庆市公安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汪春生对其殴打致伤梁宝富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却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本案基本事实有误,并以此要求重新判决,其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