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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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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证明表

就业证明表范文第1篇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证明标准即与当事人行使诉权相关,又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相关。从当事人角度,证明标准是指“在法律争议中提交的证据所应达到的说服程度。”①从法院的角度,它是指裁判者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明力所必须达到的程度。它一方面对当事人具有指引作用,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地进行诉讼活动;另一方面它在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时对法官具有约束作用,有利于法官准确把握诉讼进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英美法系国家的“盖然性占优势”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高度盖然性”两大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经历了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进而到高度盖然性的演化。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的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对证明标准明确确认,由于司法解释的特殊地位,一般认为我国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二、现阶段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标准及虚假诉讼对其的冲击

(一)民间借贷案件特殊性

1、案件事实真伪难辨。民间借贷案件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据为借据,法院是否以此就可做出裁判值得商榷。2.审判实践中存在调解率高的现实。按照现行考核,调解率是衡量法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基础之上,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为了达到双方的“诉讼合意”,并未严格审查就通过调解书形式确认了相关事实及权利义务。3.民间借贷案件除证据、收条外,留下其他客观证据较少,对当事人的陈述、自认等证据较为重视,但同时存在虚假陈述及自认等风险。

(二)现阶段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标准

从民间借贷以上特殊性,导致这类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标准并未完全达到“高度盖然性”之证明要求。

(三)虚假诉讼对传统民间借贷案件证明标准带来的冲击

从出现虚假诉讼情况看,民间借贷案件是最易进行虚假诉讼操作的案件,加之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降低,这就导致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虚假诉讼进一步增多,这与规制虚假诉讼的要求严重冲突。

三、困惑之出路

假借民间借贷进行虚假诉讼,致使以查明争议事实的传统证明标准功能发生了位移或者缺失,在虚假诉讼的背景下,更要考虑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和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这造成了民事诉讼功能缺失。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标必须必须予以丰富,以达到既能查清双方之争议,又能维护社会之有序。

(一)界定严格多层次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标准

民间借贷案件和其他案件一样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官还需着重谨慎审查,防范虚假诉讼。

1.调解、判决均应在查清事实基础之上。对于原告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等行为,一定要综合全案,严格审查借贷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尽可能的查明案件事实。

2.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委托人参加诉讼,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但当事人是最了解事实情况的人,故必要时应要求当事人参加庭审,并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或关键证据进行质证。这样能够从双方的诉辩中呈现出更真实的案件事实,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

3.法官应依法行使职权,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有虚假诉讼可能的案件,法官可以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由,依职权主动调查相关证据,查明相关事实,减少虚假诉讼发生的机率。

(二)完善虚假诉讼的处理机制

民间借贷实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该标准并非是客观真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仍存在着错误的可能,也存在虚假诉讼发生的可能性。出现虚假诉讼情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即可,并建立与证明标准能够紧密衔接,相互配合的保护及处罚机制,降低虚假诉讼发生的机率及危害。

1.建立受害人权益保护机制。民诉法并未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民事法修订之机,赋予案外人该权利,建立受害人权益保护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另外以民事实体法的形式,确立恶意诉讼侵权赔偿,更能达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之目的。②

2.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打击力度,根据恶意当事人具体情节,在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中予以严厉打击。

以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的虚假诉讼危害严重,但治理较为困难,在社会转型之期,在民间借贷案件虚假诉讼多发之际,通过较严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及法官对可疑案件及特定环节进行审慎审查,即符合司法认知之规律,又能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概率。综合对虚假诉讼防范、监督机制建立,与证明标准机制相互配合,这样方能多层次的降低虚假诉讼之危害。

注释:

就业证明表范文第2篇

一、2020年高考报名

江苏省2020年高考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4日,报名信息确认的截止时间为11月7日。不符合2020年高考报考科类所规定的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要求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还必须参加相关必修科目测试的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以申请报名。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地点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遵循“高考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在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在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往届生、社会考生以及在外省借读的我省户籍考生,在其户籍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考生,均须办理借考手续,填写《江苏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借考申请表》,经报名点及报名所在县(市、区)招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借考考生的高考电子档案、体检以及志愿填报等工作一律由报名地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

随迁子女考生须由考生本人向现就读中学提交《2020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由现就读中学汇总后报就读中学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招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报名手续。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护照和省公安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我省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须准备的材料

报名时,考生须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往届生还须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

随迁子女考生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稳定住所证明。考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考生和其监护人在我省的暂住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监护人就业证明。监护人在我省的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

二、2020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考试报名

报名参加2020年高考的考生,如需报考2020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考试,其学测报名流程和注意事项按照高考报名的有关要求执行,报名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4日,报名信息确认的截止时间为11月7日。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以60分为合格线。未参加相关科目考试的,没有成绩。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的成绩从应届高考之年起算,三年有效。

从外省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含会考)成绩,可以按规定转为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有我省户籍在外省就读的高考考生,须在2020年4月30日前出具外省省级考试部门开具的成绩证明至我省教育考试院(其学业水平测试在高考中的成绩要求与我省考生一致),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开具成绩证明至该生所在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待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将该生的考籍号报至省教育考试院后,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办理考生的成绩转换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特别提醒广大考生:

1.考生须如实、准确、详细填写个人信息、报名信息、奖惩情况、户籍信息等,其中户籍信息必须与户口簿一致,因填报不准确引起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2.请未持有二代身份证的考生,在报名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二代身份证;

3.涉及区划调整导致户籍发生变更的考生,须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的更改手续;

就业证明表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就业 就业指导 调查 对策

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大学生如何就业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学学科的专业性很强,其仅限于医院及相关医药产业,就业面相对狭窄,加之毕业生人数的膨胀,就业体制与就业工作未能及时适应这些矛盾,随之而来,就业压力逐年上升。招生――教学――就业是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的三大体现,这三个环节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共同决定了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本文通过对海南医学院近3年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我校就业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为我校的招生与教学环节的进一步调整提供支撑;为学生家长报读我校提供参考;为兄弟院校、相关用人单位了解我校提供帮助。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2011-2013届各专业毕业生。研究材料:2011-2013年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证明。研究内容:2011-2013届海南医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就业流向:①就业率情况;②就业去向。

二、近三年毕业生就业整体情况

(一)就业率情况分析

我校毕业生总人数、本专科就业率、男女就业率比例、就业前三名的专业、后两名的专业;如表1、表2、表3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校整体就业率比较好,保持在80%以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0%左右),本科生就业率高于专科生,并且就业率差距呈拉大趋势,我校男女生就业率没有明显差异,说明社会对医学生的用人要求基本无性别差异。近年来,各层次医学毕业生由供不应求变为“研究生供不应求,本科生供求基本平衡,专科生供过于求”的状态。

由表2看出我校护理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就业率连续3年就业率排名第一,说明护理学本科专业的近几年社会需求量稳定。应用心理学连续2年排名倒数第一,一方面是由于此专业是我校新办专业,另一方面说明社会对此专业的认可和需求与学校培养存在差距。

由表3可以看出,我校专科专业药学专业近几年就业情况较好,新增专业医药营销、眼视光技术和医学营养专业头1年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说明新开的几个专业社会需求不高,就业比较困难。

(二)就业去向分析

以2013年为例,我校2013届毕业生的初次就业去向状况见表4、表5。

从表4可以看出,我校毕业生专业对口率较高,达83%,体现我校绝大多数毕业生都能学以致用。从侧面反应了就业供求的大致平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自身兴趣基本一致;毕业生对自身职业规划比较清晰。从表5可以看出,大多数毕业生都选择在省市级区域就业。具体分析如下:

①医疗卫生单位,人数1022人,占毕业生就业人数比例57.38%。

从上述数据来看,到各级医院就业为主,是毕业生就业首选方向,也一定程度反映了我校培养的毕业生受到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欢迎。

②科研教育单位,人数15人,占本科就业人数比例1.2%。

从就业从去向看,到科研教育单位人数比较少,反映了我校毕业生科研及教学能力的不足。

③考研升学,人数100人,占毕业生就业人数的5.61%,占本科毕业生人数的8.24%。

从数据来看,考研升学是我校本科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培育医学高端人才的重要方式。对学校而言,考研工作还大有可为,学校今后要着重抓好学生考研工作,着力鼓励学生参加考研,为考研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做好考研学生帮助工作,确保有更多的学生参加考研和获得好成绩,既能解决学生出口,又能提升我院学生的能力素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④基层单位,人数120人,占毕业生就业人数比例6.74%。

到基层单位就业指的是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和事业单位、部队、三支一扶、中小企业、自主创业方面的就业岗位。从上述数据来看,到基层就业人数占就业人数6.74%,我校进行的就业观念教育取得一定成效,但基层就业待遇等问题依然突出,需要对基层就业进行政策倾斜。

从学生就业去向上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校学生的科研能力不足及科研兴趣不够,自主创业教育未能跟上,参与支持西部开发建设等的宣传不足,未完善为学生提供留学咨询的服务等,造成了这几方面的就业人数较少,需要今后给予重视和加强。

三、我校就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我校就业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新增部分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仍然有待改进,需要根据就业情况对招生规模给以调整。

2. 就业观念仍需引导。比如毕业生基层就业的热情仍然不高,基层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比例很低;海南生源的毕业生(占毕业生52%)不愿意去外地就业。据统计,今年我校1100人在海南省内就业,占就业总人数的62%。

3. 学生科研能力及学习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科研教育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少,考研率底,表明我校学生科研能力及学习能力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4. 就业统计工作需持续进行。目前还有部分毕业生已经落实工作,但因多种原因未能获得其就业证明材料,就业统计工作需要加强。另外,就业统计工作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

(二)建议

1. 提高就业指导与服务水平。对毕业生普遍存在的就业期望过高的观念进行引导,提倡先就业再择业、先生存后发展,号召毕业生到中西部、基层就业,到需要的地方就业。通过相应的职业教育提高学生求职能力,通过创业教育引导学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另外,时刻牢记学生就业推荐,加大对外推荐力度,尤其是新增专业。详细把握毕业生的个人信息,进行合适的单位和岗位的推荐。

2. 更好搭建就业信息平台。建立更广泛地就业市场网络;实时收集、传递就业需求信息,积极组织专场招聘会。此外,做好跟用人单位的沟通,做好供需信息的双向传递。

3. 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统计、跟踪服务。将精细化理念用于就业指导与服务,更详尽地把握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就业质量,逐渐实现就业工作从追求数量到追求质量的转变。比如在今后的统计中,就学生就业医院的级别进行统计,以了解毕业生的就业质量。通过对就业状况的细致深入统计,深入了解毕业生就业质量,为我校进一步提高就业指导及就业―培养―招生反馈链提供依据。

4. 加强考研保障工作,提高考研率。我校学生的考研率近五年都在10%左右,与全国很多同类医学院校相比,相差悬殊,我校应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在教学和实习过程中,以考研为导向,有针对性的给予指导,提高我校考研率,以考研率带动就业率,提高我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

5. 进一步提高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的教学效果,目前我校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采用的全国通用教材,对医学生或医学相关专业学生的就业指导缺乏个性化与针对性,建议学校教务部与就业指导教研室共同研究采用医学生专用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材,并对教学内容进行一定调整,提高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的实效性。

6. 加强就业进展动态化管理,出台就业进展动态管理制度,加强毕业生毕业一年内的就业服务工作,真正将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赖三策.中国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对策[J] .理论与改革,2004 (4).

就业证明表范文第4篇

育证或生育登记凭证(以下简称生育证)和相关手续。

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单独管理,提供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服务时应执行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的有关规定。

职工生育医疗费按照规定在协议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由本人现金结算,应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但因生育证信息不匹配等原因不能即时结算的,先由本人全额现金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异地生育先备案再报销

《办法》还规定,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常驻外地女职工生育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驻地选择一所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统筹区生育的,应凭生育证、夫妻双方户口本,于生育前通过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女职工因急诊在非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可就近就医,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向经办机构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异地生育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全额垫付的每月10日前申报

《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职工全额垫付的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及申报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凭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收据、出院记录、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及时申报。

男职工配偶报销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障制度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继续缴费满十二个月后申请津贴时还应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资料,否则不予支付。

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及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将准予支付的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截留和占用。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拨付至本人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记者李春炜)

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生育保险具体细则

(一)符合《条例》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意外怀孕、母婴生理原因所致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费用;

(二)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三)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四)用人单位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

(一)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

(二)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三)自然分娩的15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

(四)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八)单独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九)单独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一)自然分娩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四)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

(六)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一)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二)皮下埋植(取出)术,每例100元;

(三)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四)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五)输精(卵)管复通术,每例3500元;

(六)宫腔内节育器嵌顿行宫腔镜取出,每例300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

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二)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

(三)属于新生婴儿的;

(四)因医疗事故所致的;

(五)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

(六)违反国家或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

(八)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九)治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

(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

(十一)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就业证明表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要求,科学构建公平、有序、群众满意的招生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市教育局招生政策意见和《关于做好20*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仑教〔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年我区高中段及以下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幼儿园招生

一、招生计划:(见附件一)

二、招生对象:年满3周岁(2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在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体检合格的健康幼儿。

三、报名时间:20*年5月8—10日

四、报名办法: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小孩到就近幼儿园或其他幼儿园报名,报名时须随带户口簿、房产证、出生证、免疫接种卡等证件,流动人口子女还须带居住证或暂住证。

五、工作要求:

1.各街道、镇(乡)要确保3-5周岁幼儿毛入园率达到98%(城区100%)以上,学前一年教育入学率达到100%。街道、镇(乡)集体幼儿园、三星级以上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新建幼儿园,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提高饱和度,让更多的幼儿享受优质的幼儿教育。

2.公立幼儿园应优先满足幼儿园所在地附近居住小区的儿童入园就读。各幼儿园在优先满足本地幼儿入园且不突破教育局核定事业额度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接纳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就读,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必须完成。

3.各街道、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加强对本辅导片内个体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要根据个体幼儿园的实际接纳能力,适度控制招生规模,努力劝阻个别家长到无证幼儿园报名就读。

4.各幼儿园要积极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对可能发生的诸如排队等现象要制订必要的应对政策,并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知识性测试。

(二)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

一、小学招生

1.招生计划:(见附件二)

2.招生对象:年满6周岁(2002年8月31日前出生)未接受过义务教育的儿童。要求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须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各街道、乡镇文卫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报户籍、居住地所在的服务区小学备案。

3.报名时间:20*年5月8—10日。

4.报名办法:报名时须随带户口簿、房产证、学前教育登记卡、免疫接种卡等证件,到户籍、居住地所在的服务区小学报名。其中户籍、房产证明有效期截止20*年6月30日。属流动儿童少年的须随带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办发〔20*〕24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5.宁波东海实验学校小学招生方案自行制定,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二、初中招生

1.招生计划:(见附件三)

2.招生对象:小学应届毕业生(含非本区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属流动儿童少年的须随带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办发〔20*〕24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3.招生原则:初中招生坚持就近划片与校校对口相结合的原则,免试入学。

4.小学毕业、初中招生交接等有关工作要求:

(1)6月20日前,各小学负责收齐本校所有毕业生的户籍证明、房产证等材料。

(2)7月2日各小学向对口初中学校移交本校小学毕业生中地段生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义务教育登记卡》、户籍证明、房产证等证明材料。其中户籍、房产证明有效期截止20*年6月30日。借读生、择校生的毕业信息资料在其确定初中就读学校后由所在小学另行转交。

(3)7月3日各小学(完小由所属中心小学负责)带本校小学毕业生中的地段生统一到对口初中学校集中报到。

(4)各小学毕业生中的借读生、择校生由学生家长自行确定初中借读、择校与否或回原籍地初中学校就读,如仍需借读、择校的,可自行到意向的初中学校登记报名,由初中学校确认入学资格。各初中学校对已经在本区公办小学借读的流动人口子女学生原则上也应予以安排入学。

(5)原在区外小学借读现要求回本区就读初中的适龄儿童或户籍中途变更至本区的适龄儿童(户籍、房产证明有效期截止20*年6月30日),可在本学期结束前一星期或下学期开学前一星期到户籍、居住地所在的服务区初中学校报名。

5.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初中招生方案见《20*年*区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初中招生方案》(仑教〔20*〕101号)。

三、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要求

1.严肃执行招生计划。各中小学必须严肃执行下达的招生计划(包括已在读年级),在优先满足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且不超过规定班额的前提下,应积极接纳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不得随意设置门槛。同一年级新招收的流动儿童少年应混合编班。

2.均衡编班、规范办学。各中小学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减负”意见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均衡编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快慢班、尖子班、实验班等特殊班级。已经区教育局批准实行小班化教育实验的9所学校可继续实行小班化教育,其他学校均不得再开办任何形式的小班。严禁各中小学在招收地段生中以分班录取为由另行组织各种类型的测试。

3.分层有序招生。各中小学应优先满足本校服务区内的地段生及居住在本校服务区内持有《*区居住证》(包括长期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其次应在不超过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接纳户籍不在本区的借读生入学,尤其是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服务区内地段生较多的学校接纳借读生的比率应至少达到空余学额的62%以上;第三是在接纳的借读生人数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招收少量择校生。因区招商引资、大工程建设需要,部分外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子女入学由区教育局统一协调安排。

4.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各中小学在确保服务区内地段生入学后,尽可能多地接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应至少达到空余学额的62%以上,然后方可招收少量择校生。各校招收择校生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下旬。从20*学年起,各初中学校招收的初一年级择校生将失去今后省级重点高中定向保送资格,初一年级择校生名单须于20*年9月20日前报送区教育局教育业务科备案。除起始年级外,其他年级中途转校插班原则上不再接纳择校生就读。

5.为严肃各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工作的有序开展,从20*年起,对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中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房产等证件的有效期作适当调整,有效期从原来的每年8月31日调整为每年的6月30日,即6月30日之后户口迁入、购置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视作当年度的地段生,均作借读生或择校生处理。

6.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和初中新生班额原则上应分别控制在40名和45名左右,最高班额不得突破45名和50名,特殊情况需突破班额的须报教育业务科审批。实行小班化教育实验的小学和初中班额应分别控制在30~35名和35~40名之间。

7.统筹协调。各中小学应协同做好义务教育中的小学升初中交接工作。各小学毕业生除户籍在本区的地段生根据初中学校招生地段升入相应初中学校之外,各初中学校对已经在本区公办小学借读的流动人口子女学生原则上也应予以安排入学。对小学毕业后未到对口初中报到的学生,各小学要协助初中及时摸清去向情况,确保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

8.重视特殊教育。各校要特别关心残疾儿童的入学,或本地随班就读,或帮助他们联系到市内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特困家庭子女必须落实各类减免政策,保证其入学。丧失学习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缓或免予入学手续。各校必须保证本服务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

四、外来工子女学校(民办性质)招生入学

1.各外来工子女学校(民办性质)的招生计划(见附件四)

2.招生对象及入学资格条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241号)文件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到就近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依法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2)父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提供单位就业证明;(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有法定监护人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3.报名时间:报名时间原则上安排在20*年8月15~31日。

4.报名办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时须带户口簿、学前教育登记卡或义务教育卡、转学证明、免疫接种卡、计划生育证明、暂住证、单位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等相关有效证明到就近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报名登记。如所在学校无学额,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5.各校的招生简章必须于20*年7月20日前报区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批。各校必须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划片招生,仅限招小学生(除新碶街道东城学校外),不得超范围、跨区域招生,不得超计划设班,班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人,面积未达到45平方米的教室不能开班;公办学校无法接纳的流动人口初中生,小港区域原则上到江南中学承办的枫林学校就读,新碶、大碶区域原则上到高塘中学就读,其他区域均到当地公办初中就读。

(三)高中段学校招生

一、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约1824人。共38班,48人/班,最多不超过50人/班。其中,*中学10班,柴桥中学10班,明港中学12班,泰河中学6班。

职业高中:约1550人。其中区内职高29班,约1450人;区外职高约100人。区外职高专业计划由区教育局职成教科另行公布。

普通中专:约350人。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招生办另行公布。

技工学校:约100人。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招生办另行公布。

二、报名

1.报名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含在外地借读要求回本区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户籍初中毕业生);

(2)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且未被高中段学校录取过的往届初中毕(结)业生;

(3)在我区初中学校借读的非本区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报名时间:20*年4月16~18日

3.报名地点:在本区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含要求在本市高中借读的非*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向所在初中学校报名;往届生向原毕业初中学校报名;在外地借读要求回本区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户籍初中毕业生向区教育局教育业务科报名。

4.报名办法及有关要求:

(1)考生报名时应填写《20*年*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同时还须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并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缴纳考务费65元/人。在外地借读要求回本区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户籍初中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义务教育登记卡》、借读学校学籍证明、体检表(或健康卡)、体育升学考试成绩单等材料。

(2)允许在本区初中学校就读的非本区户籍初中毕业生报考本区的各类高中段学校,此类考生须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20*年*区高中段学校招生借读申请表》。对涉及其他宁波大市范围内的高中段学校招生按宁波市教育局相关招生文件执行。

(3)在外地借读并要求回*升学的考生必须参加*区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4)考生报名序号由各初中学校负责编排。报名序号采用8位数,自左向右第一、第二位数是*区代码17,第三、第四位数为学校代码,第五、第六位数是班级代码,第七、第八位数是考生顺序号,按从小到大顺序连续编排。报名序号编妥后,各初中学校按报名序号顺序编制《20*年*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名册》,于20*年4月28~30日上报区教育局中招办。

(5)考生准考证号由区教育局中招办负责编排。准考证号采用9位数,自左向右第一至第三位数为市、区代码217,第四、第五位数是毕业年份*,第六至第九位数是考生顺序号。

三、考试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时间、形式:

20*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时间及分科考试时间安排将根据市教育局有关的招生文件另行公布。

2.考点、试场设置:

全区分4个考区,设10个考点,各考区设负责人,各考点设主考、主考务各1人。各考区、考点的负责人、主考、主考务负责做好本考区、考点的考试工作。《20*年*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秩序册》由区教育局另行印制。

四、志愿填报

1.报考志愿根据招生学校类别分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等四类。其中普通高中志愿可按招生录取批次顺序、收费标准高低(正取生与三限生收费标准不一样,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收费不一样)等情况填报。我区在普通高中录取中,对同一批次的普通高中志愿填报不实行限报政策。

2.考生填报高中学校报考志愿时,区内职高、区外职高志愿之间不得兼报;普通中专、技校志愿之间不得兼报;其它志愿之间均可兼报或单报。

3.填报志愿必须规范、慎重。《考生登记表》志愿栏要表明报考志愿情况,填报时应符合各类高中段学校对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水平的要求,报考志愿一旦确定,一律不得更改,涂改作废。各校根据《考生登记表》中的考生志愿信息如实输入计算机,做到表库完全一致,如有不符,则以《考生登记表》中的志愿信息为准。

4.各校必须认真负责地指导学生填报志愿,但不得强迫、命令或代替包办,志愿应由学生和家长自主决定。《考生登记表》必须由考生家长签名。不报考高中段学校的考生和家长也应在《考生登记表》中的相应意见栏中签名。

五、招生录取

1.坚持各项招生录取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遵循考生志愿的原则;(3)综合素质评定作为前置条件,按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4)城乡统筹、全区统招与公办普高部分招生计划指标直接分配到校相结合的原则;(5)部分提前保送与统一学业考试招生相结合的原则。

2.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中学保送制度。*中学保送生招生方案见《关于*中学要求安排20*年保送生资格认定工作的批复》(仑教〔20*〕29号)。保送生录取后不再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体育升学考试。

3.继续实行公办重高、普高部分招生指标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政策。原则上先将公办重高、普高招生计划(不包括“三限生”计划)的65%指标按各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含保送生)在全区初中毕业生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学校,余下的35%招生计划指标实行全区统招,同时兼顾城区学校与非城区学校的均衡。

4.部分省一级重点中学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招生按宁波市教育局有关招生政策文件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5.对于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体育、艺术、科技(包括信息技术)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考生(以下简称“特长生”),允许适当降低分数录取。特长生降分幅度由区教育局根据今年学业考试的试卷难易度及考生整体考试成绩水平确定,其中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的体育特长生经区教育局中招办批准可以由高中学校直接录取,不考虑学业考试成绩;其他特长生均须结合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特长生招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人/班。采取特长生与高中学校双向选择的办法,各高中学校应在5月25日前完成特长生的专业测试,5月30日将特长生招生方案(包括备取考生名单)报区教育局中招办备案。每位特长生限报1所高中学校,填写《20*年*区高中学校特长生招生报名登记表》,且必须有家长签名。

6.考生录取采取计算机划线定位的方式。当出现划线定位分数档相同考分的考生较多时,视该招生学校的总招生计划、相同考分的考生人数等情况将录取分数线略作上浮或下降。

7.加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实行考生优惠加分政策,具体办法、要求按《20*年*区高中段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录取的实施办法》(仑教〔20*〕102号)执行。要求加分的考生须及时向报名学校提供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原件等材料,并填写《20*年*区高中段学校招生考生加分申报表》,加分办理截止20*年5月15日止,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认定加分。各初中学校汇总后,于20*年5月21~23日到区中招办统一办理。

8.普通高中各批次招收的学生名单必须由各校定期及时公布,有关补招的学生必须报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