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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同时工业化进程加快,必须有充足可靠的能源供应作后盾。山西省“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禀赋结构,决定了煤炭在山西省能源结构中独一无二的地位。一次能源以煤炭为主的基本格局在山西省很长时期内不会改变,因此也决定了发电以燃煤为主的基本格局,这也是山西省以至于我国一次能源利用主流不同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显著特征。尽管水电、太阳能、风电等可再生资源及核能发展迅速且拥有先进的技术支持,但其总量较少,要满足经济快速可持续增长的需要,在当今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要依靠山西省蕴藏较丰富的一次能源——煤炭。介于此,本文将就燃煤供电的相关环节产生的废气进行探讨。
一 山西省燃煤供电废气排放的现状
众所周知,燃煤供电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最有保障、最可靠的电力来源,同时这种模式对生态环境也造成重大影响。燃煤供电环节主要排放的污染物有CO2、SO2、NOx以及大量的灰尘,引起局部地区以致于全球的环境效应,造成臭氧层破坏、酸雨、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对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据环保局的统计,目前,全国来自煤炭燃烧释放的污染物中,总悬浮颗粒物(SP)占到70%以上,SO2占到90%以上,NOx占到67%以上,COx占到85%以上。2009年,山西省用于发电的煤炭占总煤炭的32.93%,而燃煤供电在所有煤炭对环境污染中名列前茅。目前,我国空气污染超过二级标准的城市已占到被监测城市的34%,全国的酸雨面积已占到我国国土面积的30%。而山西省有5个城市包括在全国十大空气污染严重城市中。《2006年山西省环境公报》显示,山西省城镇空气污染相当严重,为此全省开展了环境空气监测项目,对全省15个城镇的监测数据中显示,没有一个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的年均综合污染指数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达到三级标准的也仅有侯马市,其余的14个城镇均劣于国家三级标准。全国的113个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城市中,山西省的太原、阳泉、大同、长治、临汾几个城市均为劣三级标准城市。
二 燃煤供电环节的环境污染
1.燃煤供电环节清单分析
煤炭的燃烧是燃煤供电的主要环节,经过调研搜集到山西省沁水发电厂的相关数据如下:该厂始建于1966年,当时为“三线”战备电厂,隶属原晋东南地区行署。1984年8月下放沁水县政府管辖。经过两次扩建后,1999年装机容量为4×6000kW,配置四台35t/h锅炉,年发电能力1.4亿kwh。
2.燃煤发电环节的大气污染和大气污染物
在燃煤供电的环节,燃烧了大量含有高硫、高灰的劣质煤,甚至是煤矸石,它是我国最大的空气污染源。而山西作为最大的燃煤供电省份之一,空气污染程度显而易见。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有SO2、CO2、CO、NOx和悬浮颗粒物等。其直接后果是:山西省的灰尘、SO2等排放量均位居全国燃煤发电行业排放量的首位。在山西省,燃煤发电中SO2的排放量居全省前5位的城市依次是朔州、大同、运城、长治、阳泉,它们的排放量占全省SO2排放量的53.73%。
第一,SO2物的排放。煤炭燃料时与空气中氧气反应生成CO和CO2。CO2虽属于无毒气体,但它会给环境带来温室效应,CO是一种无色有毒气体,主要是由燃料的不完全燃烧生成的。
第二,二氧化硫的排放。由于煤炭中大约80%的硫是可燃的,故煤炭在燃烧过程中将其大部分硫分以SO2的形式排放到大气中。据国家环保局的统计,1995年中国SO2的排放量达2370万吨,超过美国,一度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其中大约90%的SO2是在燃煤过程中排放的,而燃煤供电的SO2排放又在全国排放SO2行业中居首位,以至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酸雨大区,酸雨区域覆盖面积已达全国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2011年5月31日,山西省环保厅对外正式了2010年全省的环境状况公报:SO2排放量是124.92万吨,与2009年相比净消减1.92万吨,其消减率达到1.51%。
第三,氮氧化物的排放。燃煤供电产生的NOx主要以N2O和NO2两种形式存在,其中N2O占到总量的90%以上,属于氮氧化物的不完全燃烧生成的。就NOx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情况而言,它是形成光化学烟雾的罪魁祸首;此外,它也是形成酸雨的重要物质之一。
第四,可吸入颗粒物的排放。燃煤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主要包括微量金属、灰粒子、烟尘和HC等。随着燃煤发电规模的日益加大,煤的燃烧量也呈上升趋势,燃煤发电可吸入颗粒物的排放量呈现日益高升的趋势。在2003年,燃煤发电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居全国各行业之首;而山西省作为燃煤供电主要要省份,毋庸置疑,其燃煤过程中可吸入颗粒的排放量更大,受该因素的影响,山西省患有肺病、呼吸道感染等疾病的人逐年上升。对人们的寿命构成严重威胁。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山西省沁水发电厂在发电过程中每燃烧1kg煤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g),则煤炭燃烧环节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如表2所示。
3.燃煤供电环节清单分析结果的解释
表2显示了燃煤供电环节的污染气体排放情况,具体分析结果如下。
第一,在所有的污染气体排放中,CO2排放所占比例最大,占到所排放气体的87.27%,而CO2是主要的温室效应气体,大量CO2碳气体的排放,造成全球气候变暖,大量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使得在高温下容易生长的病毒繁衍,造成许多地区的病毒性疾病及灾害。
第二,SO2是燃煤过程中污染气体排放位居第二的气体,占到所排放气体的5.95%,而SO2是造成酸雨的主要元凶,大量SO2的排放加深了土地酸化,酸雨还有加速土壤矿物营养元素的流失的效应,改变了土壤结构,试图让贫瘠化程度加深,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酸雨还可能诱发病虫害,使农作物不能正常生长而减产,蔬菜、大豆受酸雨影响后蛋白质含量降低,使营养成分受损。
4.排放的污染气体对环境影响的分类
污染气体的排放对环境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根据气体对环境影响的不同分类,再对环境影响对环境产生的效应进行阐述,以便于因污染气体的排放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以及动植物的正常生长造成的后果做客观分析与评价。污染物的因果关系分析见图1。
图1反映了在燃煤供电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气体对环境带来的影响,经过归纳后,包括富营养化、全球变暖,土壤酸化、光化学烟雾和臭氧消耗五种影响因素会在不同程度上对人类健康、生态系统的破坏、物种繁殖与消亡、农作物的产量、草木植被的破坏、海洋生物等方面产生不同程度严重的影响。
三 降低燃煤供电过程中废气排放对环境影响的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电力的需求有增无减,而且增幅有加大的趋势,而我国是一个煤炭资源大国,燃煤发电在电力生产上占有较大比重,因此,想要通过降低火力发电量的方式来降低燃煤发电过程中的废气排放量是不现实的。只有提高燃煤发电系统的效率,才是在燃煤发电过程中减少废气排放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齐建国、刘满强.21世纪技术经济学[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
1 配气机构与进排气系统
气门关闭不严,气门开启高度小,气门开启时间短。配气相位混乱,空气滤清器不清洁,增压器后管路漏气,增压器失效等导致进气不足和排气不净。进气不足时导致与柴油混合的空气减少,使可燃混合气浓度增加。排气不净,使已燃烧过的部分废气排不出而重新参与油气雾化混合,这些都是影响柴油混合浓度和过量充气系数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可燃混合气充分燃烧的主要因素,这样就必须正确调整进、排气门间隙,调准配气相位和定期清理空气滤清器,对有增压器的柴油机还要重点检查增压器的工作质量和各个连接管路的密封性,部分机件严重磨损老化要及时更换。
2 供油系统
供油量过大、供油提前角不准确、多缸柴油机的供油量均匀度失准也可导致柴油燃烧不充分。供油提前角小则供油过迟,供油提前角大则供油过早。供油过早或过迟都不利于柴油在整个燃烧空间得到均匀分布,使可燃混合混合不均匀。在气缸内相对温度较低的情况下,空气温度低从而导致燃油雾化条件差,在没得到良好雾化的情况下进行燃烧的可燃气体得不到充分燃烧时,通过排气管排到大气中,从而产生废气排放超标。
3 系的影响,众所周知,油有四大作用、、冷却、清洁、密封
当油使用一定时期后,其清洁度降低,粘度、运动特性等相关技术指标相对产生变化。势必增加机械的运动阻力,使柴油机功率下降。当油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其各项指标产生变化后,在柴油机达到合适的运行温度后,油的粘度下降,必然会使其应有的密封性下降。从而导致压缩比的降低,使柴油机的可燃混合气得不到充分燃烧。亦造成柴油机功率下降,废气排放超标。
4 油泵与喷油器
油泵与喷油器是可燃混合气形成燃烧的关键部位,喷油规律和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柴油能否得到燃烧。在柴油机的工作过程中,对燃烧质量起到主要控制因素就是压缩比的高低、喷油时刻的正确度和可燃混合气的雾化质量,而影响雾化质量的关键又取决于喷油器的工作质量和进气涡流的运行速度及运行状态。因此,喷油器的工作质量也是雾化质量的基础,所以要求喷油器要有良好的雾化质量,不能有滴油、非雾状喷射状态。又要开启迅速、关闭及时。同时又要正确调校供油提前角,还要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工作性能,对有冒烟限制器的高压油泵要经常检查其工作的可靠性,按时校对其真空度的准确性,不能带病作业。对于磨损到规定使用极限的零件应及时更换。要尽可能做到进入气缸的新鲜空气充足。除上述的气门开启高度、关闭密封度及空气滤清器的清洁度都会引起供气不足外,气缸盖的密封、活塞、缸套及活塞环的尺寸、配合间隙等对供气量都有很大影响。柴油机工作一段时间后要及时进行测试,配合间隙不符的要进行及时修理或更换新件。
5 随科技的进步,现在的车用柴油机为适应环保要求,大多采用了车用尿素转化排除废气技术
车用尿素是指尿素浓度为32.5%且溶剂为超纯水的尿素水溶液,原料为尿素晶体和超纯水。国内车用尿素主要是从工业尿素提纯得来。车用尿素必须使用电子行业一级超纯水。车用尿素的由于SCR催化剂载体极易发生金属离子中毒从而失去催化效果,因此车用尿素溶液必须使用电子行业一级超纯水(电阻率≥18MΩ・cm)。车用尿素溶液会在-11℃下开始结冰,实际使用中在-20℃时会完全上冻。目前技术是通过加入改性剂降低溶液凝固点、外加加热装置等手段防止溶液凝固。
车用尿素溶液(AdBlue)是用不含其他任何添加物的高纯尿素和纯水一起配制的溶液,该溶液中尿素含量为32.5%(质量分数)。国内外重型柴油机厂家大多数采用了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来满足欧IV、欧Ⅴ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改装加注机和液箱后,选择SCR技术的的车辆必须添加尿素溶液作为催化还原剂,使车辆达标排放。
6 电喷高压共轨技术
关键词:废气排放量 经济增长 财政分权 甘肃省
改革开放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开始下放一些财政权力,财政分权开始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有学者认为财政分权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的制度变迁。关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Qian和Roland(1998)、张晏和龚六堂(2006)分别指出财政分权改革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市场化激励,因此,对经济增长产生正面影响。姚洋(2008)认为财政的分权改革转变了传统的机制,使得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好处。同样的,周黎安(2004),徐现祥、李郇、王美今(2007)等人的研究也认为政治晋升竞标赛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产生积极影响。相反,Blanchard和Shleifer(2001)通过比较中国与俄罗斯经济改革,发现财政分权不能够完全解释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
然而,这种激励模式也可能导致诸多负面效应。地方政府的职能应该是多元化的,而“唯GDP指挥棒”有可能造成市场分割、重复建设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为了财政收入更快的增长,以便获得更好的政治晋升机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就会竞相降低环境保护门槛。在这种激励机制下,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可能形成较大的污染问题。同时,进一步分析中国的经济增长的方式,我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更多是粗放型的增长模式,很多地方和行业存在着无效率的重复建设。经济增长的途径主要是扩大劳动(L)和资本(K)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数量,而很少关注它与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这可能进一步导致更大的环境污染。
通过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笔者发现,研究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财政分权和中国环境污染的学者较多,但具体到某一个省份的研究则较少。甘肃省地处西北,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尤其是空气质量和其他地方相比较差,但和西北其他省份比,甘肃省人口密度较大,研究影响甘肃省环境污染的因素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两个假说:一是财政分权的程度越高,甘肃省废气排放量越多;二是经济增长速度越快,甘肃省废气排放量越多。文章将通过甘肃省的相关数据对这些假说进行检验。
变量选择与实证检验
(一)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我们选取甘肃省历年人均工业废气排放量(Gas)来反映环境污染程度。选取工业废气排放量作为被解释变量,是因为在甘肃省工业废气排放量相对于废水和废物的排放量更为严重。选取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作为解释变量,具体内容如下:财政分权(Decentral):Zhou和Zhang(2008)使用财政支出率来表示,即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率;考虑数据的可得性,本文沿用Zhou和Zhang(2008)的方法,采用甘肃省人均财政支出除以人均中央财政支出来反映地方的财政分权程度。人均GDP:关于经济增长的指标,目前大部分学者都是采用GDP,所以,为了不失一般性,文章选用人均GDP作为经济增长的指标。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1997-2011年甘肃省的数据,其中,废水排放量指标主要源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年鉴》;经济增长指标来自于历年《甘肃统计年鉴》。变量描述性统计具体见表1。
(二)模型构建与检验结果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和变量阐述,我们得出以下计量模型:
(1)
如上文所示,模型(1)中gas表示人均废气的排放量,Decentral表示财政分权程度,gdpp表示人均GDP,εt是随机扰动项。
1.单整、协整检验。传统的回归方法一般假定所使用的时间序列是平稳的,然而许多和经济现象有关的时间序列都可能是非平稳的,倘若采取传统的方法直接做OLS回归,就会出现“伪”回归现象。因此,需要对模型中各个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只有具有相同单整阶数的变量才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对上述各个变量之间进行单位根检验。
一是单位根检验。我们采用扩展的迪基-富勒(ADF) 方法进行序列单位根检验。ADF单位根检验是基于以下的回归方程:
(2)
原假设H0:ρ=1,备选假设H1:ρ
二是协整检验。单位根检验的结果表明,该模型中的所有变量序列都是I(1),即它们具备构造协整方程的必要条件。为此,我们对上述各个变量序列之间做长期的协整分析。就协整检验的方法而言,恩格尔和格兰杰提出用两步法估计协整向量,虽然由这种两步法得到的协整参数估计量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但是在样本容量有限的条件下(本文的样本容量不大),这种估计量就会有偏差,而且样本容量越小,偏差越大。为了克服两步法参数估计的不足,本文采用多变量Johnsen协整检验。从表3中的结果可以看出,检验结果在5%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原假设,且不能拒绝最多存在1个协整关系的原假设,因此我们可以认为ln(decen)、ln(gdpp)和ln(gas)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
表4的检验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水平上,甘肃省的废水排放量、财政分权程度和人均GDP之间有一个惟一的协整方程,将其标准化后,即可变为:
(3)
该协整方程表明甘肃省的废气排放量、财政分权程度和人均GDP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具体地说,从长期来看,财政分权程度ln(gdpp)每提高1%,会引起甘肃省的废气排放量上升8.89%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P)每增长1%,会引起甘肃省的废气排放量增加6.10%。因此,从上述协整分析的结果来看,在长期里,甘肃省财政分权程度和人均GDP的变化对废水排放量都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
三是误差修正模型(ECM)。误差修正模型(Error Correction Model)作为协整分析的一个延伸,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的计量经济模型。它的基本原理是:若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表明这些变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而这种稳定的关系是在短期动态过程的不断调整下得以维持的。如果由于某种外部原因导致短期模型出现了偏离均衡的现象,必然能通过对误差的修正使变量重返均衡状态,这样误差修正模型就将短期的波动和长期均衡过程结合在了一起。由于ln(decen)、ln(gas)和ln(gdpp)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通过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来揭示变量之间的短期的关系。根据相应准则,其模型如下:
(4)
模型中非均衡误差ecmt-1的系数为-0.958,意味着上一年度的非均衡误差以0.958的比率对本年度的Δln(gas)作出反向修正。误差修正项系数为负,这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在模型中,被解释变量的波动可以分为短期波动和长期均衡两部分。根据ECM模型(4)显示的结果,甘肃省废气排放量与财政分权程度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两个因素的短期变动将引起财政支出同方向的变动。
结论
本文采用协整分析和误差修正模型分析了甘肃省废气排放量与财政分权程度、经济增长的关系。通过分析发现,不管是财政分权程度,还是经济增长的速度都与甘肃省废气排放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具体来说,财政分权程度越高,废水排放量越严重;经济增长和废水排放量也存在着较强的正关系,这就证实了我们前面的两个假说。
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分权程度逐步提高,这进一步导致了中国环境污染的加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模式过于单一,因此,我们应该改变地方官员“唯GDP指挥棒”的单一的晋升标准,把环境保护程度纳入到判断地方政府绩效高低的准则中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目前排污量较多的现状。同时,我们应该积极的改变目前的经济增长模式,近年来,我们虽然很重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各种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但对环境污染的重视却不够,只有把经济增长的速度和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度结合起来,注重生态环境,才能促进人和自然、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张晏, 龚六堂.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J].经济学(季刊),2006(1)
2.姚洋.作为制度创新过程的经济改革[M].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长期存在的原因[J].经济研究,2004(6)
4.徐现祥,李郇,王美今.区域一体化、经济增长与政治晋升[J].经济学(季刊),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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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坏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除铁路机车和拖拉机以外的其他产生排气污染的机动车。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价格、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五条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擅自更改或者非正常使用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本市在用机动车,按照下列标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环保检验。环保检验包括检测排气污染、查验排放控制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
新购置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轻型汽油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免于排气污染检测。
第八条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新车注册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第九条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对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测一次;复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外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异地检验委托书或者注册登记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在本市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外地机动车在本市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在驶入限制区域的主要路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制行驶标志,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标志自动识别系统。
第十二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前方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涂改、伪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鼓励提前报废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机动车。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优先选用电力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物低排放、零排放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车用燃料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匹配;销售车用燃料油的,应当明示质量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成品油经营单位批发、销售车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油库、加油站、车用汽油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
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遥感检测等技术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对行驶中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车辆,应当及时进行抽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者在机动车拥有单位内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检测或者抽测,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新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符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
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排放标准、检测方法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得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二)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三)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四)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业务;
(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计量认证证书、委托证明文件,公示检测方法、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
(六)建立在线监控和数据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实时传送在线监控和数据等信息;
(七)未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考核制度,通过现场监管、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和网络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采用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二类(含二类)以上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技术人员和排气污染治理的测试设备;
(二)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四)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企业名单。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和有关数据,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维修企业治理排气污染或者使用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设备。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可以对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涉及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闲置、擅自更改或者非正常使用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涂改、伪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机动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用机动车经抽测,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逾期未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行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十九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擅自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止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排气污染 的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汽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指导、协调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地区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在用 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汽车排气污染 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军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军用车辆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汽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采取措施控制汽车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计划,采取技术措施,将汽车及其发动机排放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将排放指标纳入汽车维修质量标准,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的维修质量稳定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对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对出厂汽车及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九条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汽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所必需的排气污染检测手段,其质量检验单位应按标准要求对出厂产品严格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条 汽车及其发动机新产品(不包括采用已定型的汽车底盘改装的新车)的定型,必须包括排气污染指标,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本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放情况,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抽测,抽测频率每季度不得多于一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达不到或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限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的汽车排气限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和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的汽车排气限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在用汽车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初次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发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对抽检的车辆,其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抽检内容,初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发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七条 凡年检排气合格的汽车跨省、市行驶时,所到地区不再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定型投产前,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认定,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
各级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强制推销汽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四章 汽车维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对所维修的汽车排气污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维修质量考核内容。经维修的汽车其排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防治汽车排气污染维修规范和维修质量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汽车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的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规范的汽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车辆维修后的排气状况必须经过自检合格方可出厂。
第二十三条 凡承担汽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安装、更换和调整等业务的维修企业,必须经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专修许可证,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修竣工、发动机总成大修及车辆排气专修出厂的汽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五章 进口汽车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检部门对进口汽车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法定检验。进口汽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商检法规,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将其纳入订货合同,排气污染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口。
第二十六条 对未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纳入订货合同的进口汽车的单位或个人,由商检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汽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汽车排气检测设备能力不能满足汽车排气年检需要的地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承担汽车排气年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有汽车的单位进行汽车排气污染的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九条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汽车排气检测仪器设备的抽检和业务指导。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测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其检测工作,直到合格。
第三十条 承担汽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检测的统计数据。
第三十一条 汽车排气污染的初检、年检和对汽车生产企业的抽检,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检测工本费。对汽车排气污染的路检,对汽车保有单位的抽检以及对维修厂维修后汽车的抽检,凡不超标者不收检测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排气污染物,包括发动机排气管废气、曲轴箱泄漏、油箱及燃料系统的燃料蒸发的排放物。
发动机排气管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1983年颁布,按标准规定的日期进行检测。
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标准已于1989年颁布,按标准规定的日期进行检测。
油箱及燃油系统燃料蒸发污染物待排放标准颁分后,按标准规定日期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摩托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页岩气压裂;返排废水;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X703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页岩气压裂返排废水处理方法是随着科技水平不断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技术。经过几十年的迅速发展,目前页岩气压裂返排废水处理方法已广泛应用于的比较广泛,成为一门实用的技术。
二、压裂的技术特点
1、快速可钻式桥塞
复合式快速可钻式桥塞是一种用于暂时隔离多层垂直或水平井段的桥塞具有多种芯轴配置:投球式,盲堵式,单向阀式,单向阀+降解球式,该桥塞使用复合材料制作,可以快速容易的磨铣并返排至井口。实心桥塞能完全分隔井筒,完成坐封后不用投球即可进行压裂;空心桥塞是在桥塞中间具有流通通道,完成坐封后,桥塞上下连通,压裂时需要投球以分隔上下层段。空心压裂桥塞的优势是在满足压裂施工的同时可以在桥塞钻磨或是冲砂作业时利用部分地层能量将井内杂物带出井筒,增强上返能力。
2、大型滑溜水压裂技术
该技术的特点是大排量、大液量、大砂量、小粒径、低砂比。主要施工参数为:排量10m3/min以上,每段压裂液量1000一1500m3,每段支撑剂量100一200t,支撑剂以40/70目为主,平均砂比3%一5%。施工步骤为:第一段采用油管或连续油管传输射孔,提出射孔枪;从环空进行第一段压裂;凝胶冲洗井筒;用液体泵送电缆+射孔枪+桥塞工具入井;电引爆座封桥塞,射孔枪与桥塞分离,试压(约过射孔段25m);拖动电缆带射孔枪至射孔段,射孔,拖出电缆;压裂第二层,重复步骤4~7,实现多层分段压裂。
三、页岩气压裂液体系
页岩气与常规天然气的储层特点不同,其使用的压裂液也有很大差异。目前所采用的页岩气压裂液有滑溜水、线性胶、交联液和泡沫等,而滑溜水和复合压裂液是目前主要应用的压裂液体系。
1、滑溜水压裂液
主要是针对页岩气藏改造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适用于无水敏、储层天然裂缝较发育、脆性较高的地层。其主要特点为: 适用于天然裂缝性地层; 能提高形成剪切缝和网状缝的概率;降阻稠化剂使用量少、对地层伤害小、支撑剂用量少和成本低( 在相同作业规模下,滑溜水压裂比常规冻胶压裂的成本低。
2、复合压裂液
又称混合压裂液,主要是针对黏土含量高、塑性较强的页岩气储层。复合压裂液的注入既可保证形成一定的缝宽,又保证具有一定的携砂能力。注入复合压裂液的顺序通常为: 前置液滑溜水与冻胶交替注入,支撑剂先为小粒径,后为中粒径,低黏度活性水携砂在冻胶液中发生黏滞指进现象,从而减缓支撑剂沉降,确保裂缝的导流能力。
页岩气压裂液的组成一般包括99.5%的水、少量小颗粒砂子支撑剂和一些化学添加剂( 包括酸、降阻剂、表面活性剂、交联剂、防垢剂、TD 值调节剂、除氧剂、破乳剂、胶凝剂、铁控制剂、防腐剂、黏土稳定剂和抗菌剂等)。压裂液的成分和比例及其与地层的配伍性对压裂效果都很重要。北美地区的经验表明,脆性页岩如 B?LKN77 页岩选用滑溜水作压裂液,相应支撑剂浓度要低; 而塑性页岩宜选择凝胶型压裂液,相应支撑剂浓度要高。随着页岩塑性的增加和地层渗透率的提高,压裂液的选择次序依次为滑溜水、混合压裂液、线性凝胶、泡沫、交联泡沫、交联凝胶等。
四、页岩气压裂返排废水处理方法
1、IM、R蒸馏技术
MVR(Mechan1ca1VaPorRecompression)是指机械式蒸汽再压缩,该技术是重新利用自己产生的二次蒸汽能量,从而减少对外界能源需求的一项节能技术。MVR蒸馏由蒸发器、换热器、压缩机及离心机等部件构成,主要去除压裂返排液中的重金属离子,从而降低总矿化度。具体工作原理是利用从蒸发器蒸发出来的二次蒸汽,经过压缩机压缩,压力和温度得到升高,同时热焙增加。然后送到蒸发器的加热室作为加热蒸汽的热源使用,使液体维持沸腾状态,而压缩后的蒸汽将被冷凝成蒸馏水。这样原先要被废弃的蒸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回收了潜热,提高了热利用效率。
MVR蒸馏技术相比传统蒸馏技术,在能源节约上的优势体现在:蒸汽被加热室利用一次后,产生的二次蒸汽中蕴含大部分的低品质能量,经过压缩机收集起来,并在花费很小电能的基础上,将这部分二次蒸汽提高为高品质能量,送回蒸发器作为热源使用,因此可以达到能量循环利用的目的。该公司通过撬装设备首先回收蒸发或浓缩过程中损失的热量,然后再将回收的热量用来为另外的蒸发过程提供燃料,这样可以提高能源效率。压裂返排液经过处理后,就能得到纯净的蒸馏水,而留下的是少量浓缩的盐溶液,其中包含压裂过程中的所有污染物和残留物。
2、电絮凝技术
电絮凝技术是利用电能的作用,在反应过程中同时具有电凝聚、电气浮和电化学的协同作用,由电源、电絮凝反应器、过滤器等部件构成,主要去除压裂返排液中的悬浮物和重金属离子。
具体工作原理是首先在电源的作用下,利用铁板或铝板作为电絮凝反应器的阳极,经过电解后阳极失去电子,发生氧化反应而产生铁、铝等离子。然后经过一系列水解、聚合及亚铁的氧化反应生成各种絮凝剂,如轻基络合物、多核轻基络合物以及氢氧化物,使污水中的胶体污染物、悬浮物在絮凝剂的作用下失去稳定性。最后脱稳后污染物与絮凝剂之间发生互相碰撞,生成肉眼可见的大絮体,从而达到分离。
3、臭氧催化氧化技术
臭氧催化氧化技术是利用臭氧与活性炭联用的处理技术,由催化反应器、空气气源处理系统、冷却水系统、臭氧发生器等部件组成,主要用来去除压裂返排液中的难降解有机物和细菌。传统的臭氧氧化技术是利用臭氧超强的氧化能力,打断各种难降解有机物的碳链结合键,使其快速氧化,合成为新的化合物。但是传统的臭氧氧化技术在应用范围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处理过程中,臭氧对污染物的去除表现出选择性,将优先与反应速率快的污染物进行反应而将其去除,从而使反应速率低的污染物不能被去除。但是轻基却可以避免此问题,因此臭氧要与其他氧化技术组成催化氧化体系,其中臭氧与活性炭就是典型的联用技术。该技术采用活性炭表面附载纳米MnOZ金属氧化物作为催化剂,以提高其催化活性。
4、化学处理
化学处理主要采用添加化学药剂来降低压裂返排液的处理难度,属于工艺流程中的预处理。其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絮凝剂、助凝剂及氧化剂。
(一)、絮凝剂
选择不同的无机絮凝剂聚合氯化铝、聚合硫酸铁、和ALCI进行对比试验,以悬浮物去除率和COD去除率作为衡量标准,分析常温下不同絮凝剂处理压裂返排液的投加量,同时结合絮凝反应时间、絮体体积和沉降性能等因素综合评价 3 种絮凝剂的处理效果,从而选择最佳的絮凝剂。
(二)、助凝剂
在确定PAC絮凝剂投加浓度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助凝剂活化硅酸的投加浓度,分析压裂返排液COD的去除率。
(三)、氧化剂
压裂返排液通常具有异味及色度,感官效果较差,通过加入氧化剂可以提高处理效果,同时降低COD。常用氧化剂包括次氯酸钠、双氧水、二氧化氯及高锰酸钾,综合考虑氧化剂的氧化性能和药剂成本,本次工艺流程试验选取次氯酸钠为氧化剂。
五、结束语
页岩气压裂返排废水处理方法在各个领域中有广泛应用,随着科学的进步,页岩气压裂返排废水处理方法会越来越先进,其所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1]卫秀芬 压裂酸化措施返排液处理技术方法探讨田油田化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