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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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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1篇

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项目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共设施配套,包括小学校、托幼园所、居委会、医疗点、邮政公用电话亭(所)五项;第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包括道路、排水、给水、公共交通、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七项。

第三条 配套费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的市政公用主干线的改造和建设(插建工程到道路红线)以及绿化、路灯和环卫设施(包括小区内部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建房动迁补偿费,商业网点费以及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等配套项目未包括在内,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条 建房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其中翻建和扩建按增加面积)计费,费用从建筑工程投资中列支。其收费标准如下:

(1)建住宅,两类费用全部征收,每平方米建筑收费二十七元五角。

(2)建公共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七元。

(3)建厂房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五元。

第六条 建房配套费委托建行负责统一收取,单列帐号,分项记帐,由市纳入城建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凡应交纳建房配套费的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到指定的银行,并凭银行收款单据办理施工执照和开工手续。隐瞒不报私自开工的,处以应缴额的一至三倍罚款。

第八条 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和改造设施,保证与房屋建筑同步完成,以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对于一九八五年以前开工的未完工程,要补征配套设施费。

附: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

|收费额(元/|

| 平方米) |

---------|------|------------------

一、公用建筑设施 | 10.5

 |

1.小学校

 |

5

 |

2.托幼园所  |

4

 |

3.居委会

 |

0.5

4.医疗点

 |

0.5

5.邮政公用电 |

0.5

话亭(所)|

二、市政公用设施 |  17

 |

1.道路

 |

5

 |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市政主干线。插建

2.排水

 |

3

 |房屋配套到道路红线以外。

3.给水

 |

3

 |根据需要设置线路

4.公共交通  |

2

 |包括小区内绿化,厂区只收50%。

5.绿化

 |

1.5

|包括小区路灯,厂区只收50%。

6.路灯

 |

0.7

|包括小区内环卫设施,厂区只收50%。

7.环卫

 |

1.8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2篇

(一)征收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按地段分为二类:Ⅰ类地段范围为南起*经济开发区江电路、景星西路,北至迎宾大道,东至老46省道,西至西山山脊线;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除Ⅰ类地

段外其他部分均为Ⅱ类地段(具体地段示意图见附件)。

(二)征收对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建筑项目。

二、征收标准、执收单位和征收程序

(一)征收标准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Ⅰ类地段:住宅每平方米55元;营业用房(商业、旅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75元;生产设施的业务用房(办公楼、业务楼、仓储库等)每平方米65元。

Ⅱ类地段:住宅每平方米40元;营业用房(商业、旅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60元;生产设施的业务用房(办公楼、业务楼、仓储库等)每平方米50元。

(二)执收单位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三)征收程序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确定征收标准、面积和金额,并负责征收。

2.新建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及拆迁改造项目按施工图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少报多建的,经依法处理后,在房屋面积确权时补缴。

三、免征对象和程序

(一)免征对象

1.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或民营资本投资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非营利性医院医疗用房、残疾人非经营利用房、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2.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

(二)免征程序

属于免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资金收支管理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补充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严格按

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办法执行,征收的资金全额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总额核拨。其中,手续费按征收总额的3%计提,纳入执收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五、监督检查

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市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

减免、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意见由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3篇

正定县综合工业园总面积约4.62平方公里,产业定位为重点发展化工、医药等综合性轻工业。为尽快启动综合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正定县综合工业园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特制定启动综合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1、南牛乡成立综合工业园管委会和开发公司,负责园区招商建设与管理。

给予工业区管委会一定的审批管理权限,投资规模限额内的项目由管委会审核,到发改部门备案即可。

2、支持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合作协议书由管委会签署,县政府予以确认。

3、在执行《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给予如下政策:

①执行项目准入预审制度。对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管委会自行确定并签署入园协议。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则对项目投资强度、市场前景、技术水平、税金缴纳、投资者实力等进行县级联合评审,确定项目方案后,签署入园协议。

②履约保证金制度。投资方按照0.5~2万元/亩比例依投资额高、低缴纳履约保证金,确保项目建设规模及效益达到协议中项目方案要求。

③作为率先启动试点:政府给予一定的引导支持资金。

④工业项目取得园区内土地使用权后,园区东区县级土地净收益部分2011年前100%返给园区管委会,2013年前按50%返还;园区西区2013年前100%返还,用于完成园区“四通一平”(电、路、通讯、排水、土地平整,无妨碍性附着物)基础设施建设。

⑤工业项目入驻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2011年前100%返给综合工业区管委会,2013年前返50%,用于园区建设。基础设施类项目免缴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5、根据园区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局牵头组织评审、审批工作。

6、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园区规划环评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评审、审批工作。

7、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县国土局争取土地调规和土地指标,满足工业项目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的需求。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涉税风险

企业能否依法纳税申报,是企业诚信纳税与税局依法征税博弈的结果。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项目而言,明确涉税风险与防范方法非常重要,与之相对应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收入项目涉税风险与防范》亦然,企业办税会计不能等闲视之。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特别事项

按规定区分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开发成本与销售成本的界限,是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合理确认扣除成本费用范围的关键。因为,只有销售成本和符合税法规定期间的费用才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对开发产品(如土地、房屋、配套设施、代建工程)开发过程竣工结算前所实际发生的六项成本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各项支出)之和;期间费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销售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按当期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确认的成本,是已实现对外销售的土地、房屋等相应的开发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涉税风险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用地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为取得国家某一地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涉税风险点是: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和所支付的款项是否合理和获取了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与取得同期同类土地使用权价格相匹配;是否将同一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多个开发项目间明确分配比例和正确计算具体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有无预提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等。

(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除了发生土地买价外,还要向当地市政交纳红线外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等的建造费和管线铺设费等的大市政配套费,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费、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拆迁补偿、安置及动迁支出等各项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涉税风险点是:企业是否据实列支大市政配套费,包括红线外“三通一平”等的建造费和管线铺设费;企业是否多报拆迁户数、虚增补偿标准,以虚列拆迁补偿费支出;征用土地、拆迁安置等实际支出是否存在明显的超计划现象;支付给自然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或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是否与相关账目一致;是否按规定扣除了发生的由政府或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土地上的扣除项目。

(三)前期工程费

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发权之后,开发项目在正式开发前期发生的图书资料费、招募工人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书立公证费、工程咨询费,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费,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三通一平”、临时设施费费,以及预算编审费和其他等都属于前期工程费用。前期工程费的涉税风险点在于: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或计划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且有正当理由;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或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未按税收规定扣除;该期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由于受扣除比例制约,企业是否依法纳税调整。

(四)基础设施费

开发产品在开发过程中,为建造与之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和照明等设施),以及道路和园林环境工程(包括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等,必然发生一定数额的设备及安装费用。这些实际发生的费用,房地产企业都应该在开发成本――房屋(基础设施费)项目中归集。基础设施费的涉税风险点在于:各项基础设施费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有开具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各类凭证或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或预提该费用;是否属于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之外、小区红线以内的社区管网工程费和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配套设施费

在开发项目中,与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场(库)、配电房(室)及设备、锅炉房(室)及设备、假山假水、水泵房(室、井)及设备、健身娱乐设施、公厕、消防用房及设备、公告牌、门卫室、会所、学校、商场、饭店等各种公共建筑所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都在开发成本――房屋(配套设施费)项目中归集。这里的配套设施是指企业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没有产权及其收益权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如会所、文化站、学校、商场、饭店、医院、银行等,属于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配套设施费的涉税风险点在于:各项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有多个开发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与基础设施费分项目、分明细核算;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或预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且有正当理由;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是否单独核算成本;是否混淆核算或不正确划分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与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

(六)建筑安装工程费

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包括甲供材料)支出,企业应该在开发成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中核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涉税的风险点如下。若为自营方式,签订虚假单项合同,非法取得发票,虚增建安费用;出包工程完工后,决算工程成本与概预算工程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若存在,应当进一步审查相关账目与施工合同是否相符且理由正当、凭据合法;是否利用关联方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安成本造价;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是否依合同约定支付;甲供材料是否供应到施工现场并向施工单位结算甲供材料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若为自营方式: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七)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是指房地产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管理和组织开发项目而实际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基金、质检费和其他等各项费用。对开发间接费的审核重点在于:各项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若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分项目核算或是否将完工前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或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或列支了期间费用;是否存在开具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各类凭证;是否预提开发间接费用。

(八)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涉税风险点在于:未按配比原则结转各项期间费用,混淆了成本核算对象;各项期间费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扩大了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利息是多个开发项目应该承担的,但完工后未配比计入相关成本对象,而全额计入了当前收益;借款合同条款不符合有关规定;从非金融机构(包括向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不能提供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预售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多列管理费用。另外,广告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等未按规定纳税调整。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风险防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风险防范就是除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并扣除工资薪酬、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外,对房地产企业特有的各种税前扣除项目或内容,需要特别注意纳税调整的个别事项的涉税风险的预防与规范。

一是对截至目前已经建造完工的开发产品(房屋或土地)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照自用开发产品(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库存开发产品和已销售开发产品进行分配。其中,应在当期纳税申报时扣除的,只是已销售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而自用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规定通过折旧或摊销扣除;未出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应在企业实现对外销售的纳税期间依法申报扣除。

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应该与相同地段、同一期间、类似档次开发项目存在明显差异,否则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三是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应直接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前期工程费)”账户;应由两个及以上成本对象负担的该费用,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对象的“前期工程费”项目。

四是园林绿化费用不是公共配套设施费,年终不可以预提;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类似支出不得作为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负担的各项开发成本应按规定分摊和扣除。

五是对开发产品附属的地下室、车位等配套设施,是否摊入该开发产品成本项目,应当参照开发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法规对产权、收入归属情况的具体规定。如果企业打算将开发产品附属的地下室、车位等配套设施作为经营性项目,除对其独立核算外,还应按规定补充缴纳一定数额的地价差价款和人防工程费用。

六是根据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及其应付工程款,扣除预付工程款、甲供材料款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结算,预留工程保修金后,再支付工程尾款给施工单位。

七是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应剔除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八是超规定标准列支的利息,超比例支付的广告业务宣传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如实纳税调整。

九是对各项期间费用一定要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利息必须配比计入相关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是适时计入当前收益;各项借款合同条款一定符合有关规定;从非金融机构(包括向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要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对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要依法纳税调整。另外,还要审核广告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等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Z].2009.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5篇

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房屋的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开发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加以确定:

1.一般房屋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团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于开发完成算得实际开发成本后,再按各个单项工程概预算数的比例,计算各幢房屋的开发成本。

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房屋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房屋开发项目的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企业对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应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以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是指房屋开发前期发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等支出。基础设施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房屋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内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用)。配套设施费是指按规定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能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如锅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支出。开发管理费是指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

二、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自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将其支出先通过“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占用的土地,如属企业综合开发的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其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先在“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经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二)前期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各项前期工程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三)基础设施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支出,一般应直接或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基础设施费(按归类集中结转的还应包括应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和开发间接费)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方式,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采用发包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企业承付的已完工程价款确定,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对建筑安装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将几个工程一并招标发包,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各项工程的预算造价的比例,计算它们的标价即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如某开发企业将两幢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标价为1080000元,这两幢商品房的预算造价为;

101商品房630000元

102商品房504000元

合计1134000元

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如下方法计算各幢商品房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某项工程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标价×该项工程预算造价÷各项工程预算造价合计

设例中:

101商品房1080000元×630000元÷1134000元=600000元

102商品房1080000元×504000元÷1134000元=480000元

采用自营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一般可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材料”、“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自行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按照本章第二节所述设置“工程施工”、“施工间接费用”等账户,用来核算和归集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月末将其实际成本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企业用于房屋开发的各项设备,即附属于房屋工程主体的各项设备,应在出库交付安装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设备”账户的贷方。

(五)配套设施费

房屋开发成本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小区内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具体核算时,应根据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采用不同的费用归集和核算方法。

1.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开发,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发生的配套设施支出,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先行汇集,

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按一定标准(如有关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2.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即根据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和采用的分配标准,计算完工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

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六)开发间接费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各种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每月终了,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有关开发产品成本。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自“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成本项目。

三、房屋开发成本核算举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年度内,共发生了下列有关房屋开发支出(单位:元):

101102152182

商品房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

支付征地拆迁费10000080000

结转自用土地征地拆迁费7500075000

应付承包设计单位前期

工程费30000300003000030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基础

设施工程款90000750007000070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建筑

安装工程款600000480000450000450000

分配配套设施费(水塔)80000650006000060000

预提配套设施费(幼托)80000720006400064000

分配开发间接费用82000660006200062000

则在用银行存款支付征地拆迁费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180000

贷:银行存款180000

结转出租房、周转房使用土地应负担的自用土地齐发成本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150000

贷: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150000

将应付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120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120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305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305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1980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1980000

分配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水塔配套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265000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水塔265000

预提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幼托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280000

贷:预提费用——预提配套设施费280000

分配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272000

贷:开发间接费用272000

同时应将各项房屋开发支出分别记入各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

四、已完房屋开发成本的结转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完成开发过程的商品房、代建房、出租房、周转房,应在竣工验收以后将其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账户。会计人员应根据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记录的完工房屋实际成本,记入“开发产品”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开发产品”账户应按房屋类别分别设置商品房、代建房、出租房、周转房等二级账户,并按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设例中,应将完工验收的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的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账户的情方,作如下分录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