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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8-0198-01
前言
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相关产业和经济也随之发展起来,近几年来,房产经济发展速度较为突出,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人们在居住和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困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完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健全房屋维修管理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1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不足
我国房屋实行商品化是在最近几年开始实施的,正是由于实施的时间还不够长,所以在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中存在这一系列的问题。
1.1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力度比较弱
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显现的房屋维修管理模式下机构不健全,相应的管理手段也不够先进,导致矛盾、纠纷的出现。房屋维修基金在没有业主大会之前主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该部门通常情况下会选择当地银行来对房屋维修基金进行专项管理,同时在该银行设立一个专户。自从有了业主大会,房屋基金也被存放在当地银行,但是进行基金账目管理的部门则要由业主会选取,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有三个管理者参与了维修基金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基金管理的力度,甚至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侵吞、挪用现象,加之有些基金管理账目本就混乱,管理不严,损害了业主利益,从而导致矛盾发生。
1.2 资金运用不到位
业主缴纳维修基金的最根本目的是让基金真正用到维修工作上,包括维修小区公用部位和设备。此外,房屋维修基金在、投资工作中的运行也是基于维修目的的。维修基金如果没拿来进行房屋维护与建设,那么它的收缴也就没有了意义。但是,尽管绝大多数人知道这一道理,但是实际使用维修基金的过程中还存在维修不足的问题,即资金在维修工作中没有落实到位。
1.3 资金管理成本耗费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曾指出,如果在银行开设一个专户进行基金管理,那么需要做好设帐工作,首先要先以小区为单位,在此基础之上根据房屋设置分户账。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则设帐的时候按楼来进行。这样做增大了基金管理信息量,使管理程序变得复杂,各环节工作量很多导致管理工作既耗时又费力,增加了资金管理成本。
2 完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
2.1 完善法规建设
针对现阶段房屋基金管理力度弱,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情况,可以采用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这主要是因为资金管理力度差是缺乏上层指导。关于房屋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是相互存有冲突,或是在某一领域内涉及不全面。这也称为了完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的一个阻碍。因此,为了优化管理模式,国务院或其它权利部门应该就房屋维修基金相关问题进行完善,比如对维修基金的收取数量及收取范围做好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归集、监管等环节进行立法管理,保证房屋维修管理工作在何时何地都能有法可依。另外,在执行期间,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据此制定关于基金管理的具体细则,保证上方制度和下方执行的统一,以完善和规范基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2.2 加强基金监管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它所涉及到的基金收缴、归集或投资等方面联系性较强且比较复杂,此外基金管理工作有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在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一定要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出现错误。特别是要确保收缴上来的资金安全,因此要做好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应用到位,防止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违法乱纪情况出现。
2.3 规范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归集和使用是进行基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想要保证基金管理工作的的落实,首先要先做好基金的归集工作,这一点上可以先从地方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入手,由它们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对于已经收缴到的维修基金,应尽快交到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已经被挪用的基金一定要进行追缴和补足。其次,还应该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管理,保证基金真的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创新
为解决上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确保房屋维修资金的最优化利用,对于现阶段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创新变得十分必要。为了让基金避免投入风险,提高基金利用率,可以采用一种政府主导模式来加强对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
3.1 创新原则
这种新型管理模式下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来支配维修基金运作,同时也有政府进行日常基金的管理。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政府在物业公司等涉及到房屋维修工作的组织部门面前是具有公信力的,而且政府本身就具有统筹资金的能力,相比较其它部门而言也有着更高的抗风险力。在这一模式中,业主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和资金运作下的经济收益是维修基金的主要来源,由政府统一进行支配和操纵可以将房屋资金运作规划到国家融资计之中,这样既有利于资金安全,同时也能达到其增值性要求。
3.2 理论设计
首先,政府主导下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实行基金的统一运作和管理。应尽量选择高等级的行政单位来进行统筹基金运作,如省政府。可以选择在政府的支持之下开设一个国有制公司,该公司为独资性质,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基金信托,它应用于其它公司一样正常管理,但是其性质却为非营利性。在这个公司中,设有专职人员进行基金理财工作、审计或风险管理等。而基金归集、账户管理等工作则由公司交付房地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在公司进行理财的过程中,所得到的收益有一些会转进业主账户,其它的一些则留下支持机构日常运转。
其次,在基金归集方面,政府则是使用强制性的方式来进行确保的。例如:在给业主办理产权证的时候,会提出以缴纳维修基金为办理的前提条件。这种方式可以促使业主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如个人基金余额过低,相关部门需要负责同时缴纳维修费,业主如不配合,则可以选择让水利部门代收的方式来收缴。
最后。基层房管所具有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对维修基金的统计管理,在这一模式之下,政府应负责强化房管所这一职能,当其管理职能大到一定范围之后,如果业主在物业方面存在问题便可以直接同房管所交涉,这样业主不需要在多个行政主管方之间处理问题。
4 总结
综上所述,房屋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切实关系到每一位业主的利益,因此做好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还存在不足,因此,对于已经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一定要由足够的重视并及时制定出相关政策去改进和完善,同时可以尝试去创造新型管理模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最终目的都在于保证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缴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参考文献
[1] 庞喜录.加强维修基金归集与管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新体制[J].中国房地信息.2012(04).
按政策规定,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交纳维修基金
去年年底,北京市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要求颁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具体内容如下: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北京居民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
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已经开展了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代收工作。
一、谁应交纳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交纳人为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
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售房单位也应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不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二、何时交纳维修基金
凡2000年1月30日以后办理商品住宅买卖立契过户手续的,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区县小区办或市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
凡在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30日之间签订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的,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到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三、维修基金的数额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数额是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标明购房款的2%,补交的按房地产卖契标明的购房款计算。
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交纳维修基金的地点
市小区办负责办理补交维修基金手续及收取在市房屋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者交纳的维修基金。区县小区办负责收取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者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
五、交纳维修基金时应带哪些材料
除用于交纳维修基金的支票或现金外,应带 1.商品住宅房屋预售契约或买卖合同,已办完立契过户手续的,还应带上房地产卖契。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购房的,居民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带军人证,境外人士带护照;购房人为单位的,企业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带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六、交纳维修基金的程序
1.交纳人如实填写维修基金分户卡,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分户卡和相关材料,并核定维修基金数额;2.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3.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
交纳人持收据第四联(交易部门或权属部门)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在我国,物业维修基金在缴纳使用管理方面都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却也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只有在充分了解住房维修基金现状下,才能够有效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目前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现状从几个方面看:
(一)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
1.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2.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纳,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3.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比较来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为科学,但鉴于建安造价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采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应适当提高交纳比例。此外,还可以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减轻今后续筹资金的压力。
(二)维修基金的管理现状问题。在收取维修基金时候,通常都是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公司强制代收房屋维修基金,办理产权和缴纳维修基金捆绑式办法,这种往往容易造成房屋维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样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放在开发商的手里,安全性让人担心是可以想象的。开发商可以利用职权容易侵占房屋维修基金。而在管理维修基金时,虽然法规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从客观条件上,造成某些业主委员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挪用甚至贪污数额巨大的房屋维修基金。更有甚者,一些开发商往往成立项目开发公司,一旦项目开发销售完后,项目公司也就不存在,业主所交的维修基金也就无法追缴。个别管理公司将维修基金据为已有;有的管理公司滥用维修基金,把本属于管理费支出的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养护费用在维修基金里开支;要么盲目企求设备的更新,加大业主负担。
有的地方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必经过业主大会批准,但由于业主大会召开难或业主大会不批准,导致该修的房屋或设备问题无法解决,影响业主的居住和物业安全使用。
也有地方规定,当物业公共地方或公用设备设施发生维修、更新时,使用的能是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由于银行利息很低,维修基金增值太少,一方面大量维修基金闲置浪费,另方面业主又不愿再交维修基金。自维修基金上缴之后,单个业主就失去了维修基金的处分权,有些业主于是抱着“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对维修小区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的事不大关心,不愿参与。这就导致了有的业主不交物业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使用方案无法通过,许多小区的维修基金自缴交之后多年闲置不用等情况。
(三)乱用维修基金问题。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往往把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不分,把理应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费用承担的开支转嫁给维修基金支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也不区分保修期内和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一概统统由业主用维修基金负担。另外,有的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交自己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的物业管理
费和物业维修基金,损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二、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
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确保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履行品房保修义务。应制定商品房建设质量管理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落实开发商在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比如,由其为所建物业小区内的商品房建立维修基金或根据不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投保不同期限的物业财产保险。
第二,为了防止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合谋侵吞挪用、不正确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切实维护业主的维修基金处分权,应在立法中要求,每一笔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都要在小区内公示,得到多数相关业主书面签名同意后方能实施,对于额度较大或较为频繁的维修计划,还要经相当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鉴定结论。
第三,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方式、违约责任,可以说是目前物业维修管理中的一个极大的问题。先负担保修义务,后规定维修基金。立法应明确规定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在管理使用维修基金上的连带保证责任,以防开发商解散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推诿塞责。
第四、当维修基金数额巨大时,要争取产生最大的增值效益,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渠道,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争取最大限度的使维修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防止闲置。普通管理机构很难达到,那么可以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现阶段我国的投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股票、债券、投资房地产、直接贷款、进行国际投资。进行资本运作时要符合下面要求:安全性高,风险性为零;流动性强,可随时变现,方便资金的灵活使用;收益率较高等。
通过对维修基金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尽量最大限度发挥维修基金最初的目的,让人们更加了解维修基金存在的好处和价值,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自律的和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使物业管理这个朝阳产业被多数人认知,不断成熟和壮大。
参考文献
[3]雷华.物业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监管策略[J].现代物业,2003.10:78
[4]陈建国,张利鹏.维修基金的现实与未来[J].现代物业,2004.11:89
[5]蒋维,吴迅.维修基金保值增值—中间还有几个坎[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1.5:4243
关键词:房地产;维修基金;管理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城市居住用房所有权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何建立与房地产产权多元化相适应的房地产维修管理体制。理顺房地产维修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售房单位及购房人的关系,保障房地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工作的顺利实施,成为社会各界和居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为解除居民购房后的后顾之忧,减少房地产维修工作的纠纷,维护好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如何建立房地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完善产权多元化房地产维修关系作一探索。
一、房地产维修基金的现状
在我国,房地产维修基金在缴纳使用管理方面都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却也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只有在充分了解住房维修基金现状下,才能够有效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目前我国房地产维修基金现状从几个方面看:
1、 相当业主对收取房地产维修基金存在认识误区
(1)部分业主对房地产维修基金是什么。用来做什么等基本情况毫不了解。除房地产价格以外.房地产维修基金是最大一笔费用支出,数额巨大的房地产维修基金容易对业主造成心理暗示作用。业主从心理上也易形成抵触情绪,不愿意交纳这笔大额资金。
(2)部分业主容易把房地产维修基金等同于房地产管理费用当中的一部分。认为交纳的房地产管理费中已经包含房地产维修基金,业主不大情愿交纳这部分“多余”的资金。
2、房地产维修基金保值增值、续筹体制不健全
房地产维修基金在保值、增值和续筹方面措施不到位。房地产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会抵触这一做法:政府出面进行过多的管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说,房地产维修基金在收集上难度较大,就算是用于金融投资.基金的安全性也难以得到保障。在房地产维修基金续筹方面,各方主体的责任及关系不清晰.这样很容易引起纠纷。
3、乱用维修基金问题
开发商在前期房地产管理合同中往往把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不分,把理应由房地产管理企业管理费用承担的开支转嫁给维修基金支出:前期房地产管理合同也不区分保修期内和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一概统统由业主用维修基金负担。另外,有的开发商在前期房地产管理期间,不交自己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的房地产管理费和房地产维修基金,损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二、加强房地产维修基金管理的对策
1、确保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履行品房保修义务,应制定商品房建设质量管理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落实开发商在房地产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比如,由其为所建房地产小区内的商品房建立维修基金或根据不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投保不同期限的房地产财产保险。
2、为了防止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企业在前期房地产管理中合谋侵吞挪用、不正确使用房地产维修基金,切实维护业主的维修基金处分权,应在立法中要求,每一笔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都要在小区内公示,得到多数相关业主书面签名同意后方能实施,对于额度较大或较为频繁的维修计划,还要经相当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鉴定结论
3、广泛宣传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政策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如何归集、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能够了然于胸且说得头头是道,可是对广大业主和房地产管理企业而言却不免茫然。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政策,使广大业主和房地产管理企业真正了解维修基金的用途、管理状况及使用方法。并号召和鼓励J。大业主参与监督和管理,有条件的城区应建立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信息平台,通过上网或房地产市场的触摸屏等信息渠道,使广大业主及时了解、掌握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的政策法规和归集使用情况。同时还可由政府主管部门开办学习班或讲座,对业主委员会及房地产管理企业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和指导,使之熟悉维修基金相关业务流程,进而促进维修基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
4、统一制定维修基金筹集办法
应明确大修与中、小修的范围界限,使基金的动用有严格界定,避免房地产公司将由自身负担的中、小费用转嫁给业主负捐。另外,在测算基金筹集比例时应注意涵盖需更新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费用,其中高层建筑费用更高。更新费用总额相对而言比较大.在设计维修基金筹集比例及筹集时间时应充分考虑并涵盖这些费用,在开发商和购房者间按合理比例分摊,避免在更新当时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给业主造成沉重负担。
5、加强维修基金的独立核算
从当前各地反馈的情况看,有的把房地产维修基金与房地产款混同核算,有的把房地产维修业务基金业务与管理者的自身经营业务会通核算,有的作简单挂账处理等。房地产维基金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都需依政策规定进行。这种混账核算不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不利于房地产维修基金业务的进一步开展。所以房地产维修基金应有规范的会 计科目。维修基金运营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需要设立科目,应清晰明确地反映维修基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同时应有统一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房地产维修基金的信息只是部分的体现在一些统计报表里。远不能满足对房地产维修基金规范管理的需要,这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6、促进基金有效合理的使用
维修基金在使用和管理中要专款专用,明确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管理企业提出计划和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委托房地产管理企业实际操作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可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营;维修基金由专户存入银行,接受银行监督检查,不能挪作它用。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维修基金不能由房地产管理企业直接掌管,企业是短期行为,基金是长期使用。如果房地产管理企业聘任到期或遭到解聘,不交回基金,会引起纠纷,直接影响维修基金的安全性。另外,当维修基金数额巨大时,要争取产生最大的增值效益,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渠道,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7、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维修资金的使用核准:已售公房维修基金利息由房地产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业主确认后,到房地产所在区房管局办理资金支用手续。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由房地产管理企业提出维修计划,经业丰大会审议后,由业主委员会到房地产所在区房管局办理支用手续;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维修资金支用申请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确认。购房人转让房地产时,缴存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由买卖双方持产权证书办理维修基金交接过户手续。因房地产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地产灭失的,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余额返还所有人。
三、结语
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目前仍处于发展探索阶段,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总之,房地产维修基金政策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居民购房后房地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对完善住房市场机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段莉萍.《加强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核算》,经济师,2006.5.
[2]陈鸿莉.《房地产投资三条路》,证券日报,2004.2.
[3]曲建华.《健全房屋维修基金制度完善房屋维修管理体制》,科技资讯,2007.7.
[4]雷华.《物业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监管策略》,现代物业,2003.1.
在现实中,通常成为“看得见,摸不着”的一笔钱。一方面,公共维修基金启用的手续异常繁杂;另一方面,这笔资金大量压在账上,利用率极低。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北京缴存公共维修基金348.1亿元,使用5.38亿元,使用率为1.55%;截至2012年10月,广州市缴存约81亿元、使用8000万元,使用率为0.99%;截至2012年1月,天津市缴存145.4亿元,使用仅7753.5万元,使用率为0.53%。更为严重的是,以上资金被个别代管部门当作“生财工具”在私用,私吞、截留、挪用、创收,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
有钱,就是不能用
因为自家房顶和墙面严重渗水,造成墙面大面积脱落,北京锦绣花园7栋的张守成多次向物业和业委会反映,希望启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得到的答复是:小区的部分业主还未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所以无法启用。该小区物业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小区房龄超过15年,房屋已经进入了维修期,但根据规定,只要有一户业主没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全部业主就不能启用这笔钱。张守成感慨地说,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荒诞的事情,“我自己的钱,非得让别人管着,管着就管着吧,还不能用。急着要用,还得看街坊配合不配合,然后看代管部门给不给好脸子。如果遇上一户死活不交的,难不成大家都要坐等塌房不成?”
该小区业委会主任说,他曾到现场勘查,房损的情况不容乐观,初步估计维修费需要10万元以上。业主、物业公司、业委会都知道不能再拖下去了,但都没辙,钱攥在政府的手里就是拿不出来,怪不得大家都说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笔“看得见,摸不着”的钱。其实,张守成还不明白,即使小区里面的所有业主都交了公共维修基金也不等于就可以启用这笔钱。2007年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若要支出维修基金,需遵循“双三分之二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实践中,在空置率较高或没有建立业委会的小区,该规定成了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张守成需要走的路确实还很长。
两个“三分之二”都同意才能启用
张守成住的是联排别墅,一排8家,家家顶层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漏水。他最初找到物业公司还是5年前的事情,那时候的张守成还很天真,他以为在购房时就缴纳了几万块钱的公共维修基金,如今动用维修基金来整修自己家的房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他想错了。
物业公司接到张守成的报修,马上拿出一张单子让他签字。张守成刚要签,却被另一个细心的业主拦下了。原来,这只是一张《施工委托书》,上面的条款大致是:业主某某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维修自家的房屋,业主承诺预先垫付全部的维修费用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支付给施工单位。待本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具备启用条件的时候,由住建部委托的房屋主管部门派员来对已经实际发生的维修量进行评估, 评估多少报多少,以前发生的实际费用不作数,业主不得要求按实际发生额向其索要公共维修基金。不看则已,一看,张守成就急了:“好嘛,让我花两份钱干一件事不说,最后结账的时候还得你们说了算,哪有那么不讲理的!你们不给钱,让业主自己掏也就算了,可但凡负责任一点,也应该事先来评估啊,这样业主委托施工单位也有个谱儿,签合同的时候也心明眼亮,省得一遍遍花冤枉钱。你们也太官僚,太欺负人了,这不是拿我们的钱‘绑架’我们自己吗?”物业公司的业务员经得多了,一摊手说:“我也没招儿,公共维修基金不在我们的手里,要用,得业委会去跑启用手续,听说老难办的!可咱们小区到现在还没成立业委会,谁也没有资格去要这笔钱。”张守成问:“我们业主自己找代管部门去要这笔钱成不?”业务员说:“你以为你是谁?一来,人家根本不会接待个人;二来,人家那么大一个机关怎么能管你这一家一户的维修?最少也得是一栋楼以上的维修量啊。”张守成说:“难道说,我一家漏水不算漏,大家都漏才算漏吗?”业务员说:“正是这个意思。您也别再说了,说了我也解释不了,更解决不了。反正都知道眼下的事的确有点扯,谁都没有办法,愿意您就签,不愿意签您就自己想办法解决去。丑话说在前面,不是我们不修,是您不让我们修,出了事我们可概不负责。”鉴于张守成所在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他有苦也没处诉,只得咬牙忍着,自己到街上找了几个临时补漏的农民工去对付了一下,可这一对付就是5年多。5年间,张守成好几次找农民工堵漏,用于自费修房顶的钱累计花去两万多。
终于,张守成所在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过去消极怠工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更换了。趁着新来的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正在“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当口,张守成联合本楼另外7家业主集体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和业委会都很积极,他们到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奔走了好几天,最后告诉张守成一个令人失望的坏消息:公共维修基金还是批不下来,虽然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但要启动维修基金需要两个“三分之二”――一个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另一个是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启动公共维修基金这件事才可以进入审批程序(注意,是进入审批程序,不是批准)。另外,即使做到了双三分之二也启动不了,因为本小区有一部分业主还没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要等那些人都交了以后才具备争取“双三分之二”的条件。张守成很疑惑,公共维修基金是强制缴纳的,当初买房子的时候,不交就不给办购房手续,怎么还可能有至今没有交的?业委会的人跟他透了一个底,说业主中有个别人的房子是开发商内部分配过来的,当时就没交公共维修基金。现在一倒后账,自然影响到了其他业主。张守成说,既然这样就让他们赶紧交吧。业委会说,这是人家的事情,人家不交,我们没有这个强制权。反正人家一天不交,主管部门就一天不批,看谁耗得过谁。可怜你们这帮人就得跟着吃瓜落了。不行您试试找找住建部、房管局,或者打打市长电话,找找新闻媒体什么的。反正这件事的难度太大,没有点奇葩的思路和超长发挥,估计钱是很难拿到的。
张守成急了,赶紧动员其他业主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启动程序进行细致的了解和排摸,不摸不知道,一摸吓一跳。敢情要想启动那笔公共维修基金,除了需要满足两个“三分之二”同意和全部缴纳的基本条件外,还有一套十分繁琐的审批流程。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最终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业主要想得到这笔资金,须先后到相关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多个单位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正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等九大事项。张守成头都大了,此前的一次次打击早就让他锐气大衰,没有再找下去的勇气了。饱经世事的他明白,这种多角纠缠耗他个一年两年跟玩儿一样,与其做这种伤神且无效的劳动,还不如认头花自己的冤枉钱算了,就只当当年交的公共维修基金打了水漂了吧。张守成开始游说街坊自费维修,反复衡量利害关系后,其他七家终于答应自费维修。张守成长出一口气,他哪里知道,真正的麻烦才刚刚开始。
跳河一闭眼
业主们原以为自己出钱,全权委托给物业公司就可以了。没想到物业公司根本不管,说他们没有为业主维修建筑主体结构的义务和资质,如果业主授权给他们,他们可以代业主物色专业的房屋维修公司来施工。但要由业主、物业公司、房屋维修公司共同签署一个三方合同,至于施工费用、施工质量监督等由业主直接和房屋维修公司协商,物业公司不承担以上监管责任。好嘛,一纸合同签下来,物业公司把责任择了个干干净净,剩下的就是业主们和房屋维修公司的直接对垒了。谈吧,业主们对防水工程的价格、工艺、质量、工期一窍不通,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有心再找几家竞标吧,无奈不懂技术和行情,找了也是白找,再说又不好驳物业公司的面子。得,跳河一闭眼,就这么着吧。
合同一签,首付款一到位就开始进料了,水泥、砂子、瓷砖堆了一大堆。问题来了,水泥的标号、砂子的质量都不懂,于是张守成们开始到处咨询。听人说,不能用海沙,海沙便宜,但是一到夏天雨季就反碱,质量不能保证;辨别河沙和海沙的办法是用舌头舔。于是,一帮人开始试着伸出自己的舌头舔,你说咸,他说淡,大家莫衷一是。众人哈哈大笑,得,跳河一闭眼,就这么着吧。
瓷砖的质量呢?听人说,敲敲,有金石之声的就是好砖。于是,大家就敲,你敲我敲,敲了半天,有人说,声音忒好了,就像南阳出土的编钟、石磬,听了以后三天不知肉味。有人说,声音喑哑,一听就是劣货,扔到河里都没有响儿。众人哈哈大笑,得,跳河一闭眼,就这么着吧。
做防水关键是油毡的质量,众人听说世纪雨虹牌的油毡是好油毡,施工单位一口答应就用世纪雨虹。等有人发现是“世纪虹雨”不是“世纪雨虹”一切都来不及了,全铺上了。施工单位说,你们外行,好牌子是世纪虹雨,世纪雨虹是仿冒的。众人也弄不出个子丑寅卯,得,跳河一闭眼,就这么着吧。
四次“跳河”后,张守成们越发后悔自己不懂防水专业技术。有明白人说,你们应该找一家专业的监理公司来监理,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质量。张守成们大梦初醒,赶忙通过朋友找到一个监理公司。人家来了一看说,一来,你们这活儿太小,我们根本不接;二来怎么都干到这份上了才想起找监理,晚了!张守成问,您是内行,您对施工质量大概齐的印象如何?那人说,糟糕透了,要按规矩都应该返工。业主们问:有没有补救办法?“有,查查合同里面的工艺标准和材料质量标准,按合同办。”张守成赶忙找来合同看,一看就傻眼了,合同里根本就没有这些东西。得,咬牙忍肚子痛吧。
雨季一到,突然就停工了,工人也找不着了,房子漏得不行。张守成急忙给维修公司的头头儿打电话,人家说,价钱定得太低,赔了。手里的活儿多,只能先紧着不赔钱的项目做。张守成们心急如焚,但合同上又没定个明确的工期标准,只好百般央求。人家答应来,但坚持要追加10%工程款才行,张守成们一番抗争不成还是同意了。结果干了没几天又停了,说发现墙体出现裂缝,问修还是不修?不修也行,直接铺上油毡也看不见,但过不了一夏就会崩开,还是漏。要修,再追加10%。当然要修,没办法,又追加了10%。过几天又停了,说建筑材料涨价,要用便宜货就不能保修三年。当然要用好材料了,于是又加了10%。后来又多出好多活儿,山墙修不修,要修单算钱;窗户修不修,要修单算钱……一次次追加,一次次要挟,张守成们学会了一个行业术语,感情这叫“洽商”。就这么“洽”着、“商”着,亲爷祖奶奶地伺候着,终于对付着完工了。一算费用,比原计划多出了两倍多,有明白人告诉他们,你们让他们糊弄了,“洽商”卷走的钱也就算了,施工单位通常还会在施工面积上捣鬼,你们赶紧自己上房顶上量一量吧。这个难不倒张守成们,人家毕竟是一帮知识分子,大家拉着皮尺,拿着三角仪就上了房顶。不量不知道,一量吓一跳,敢情每家都多算出了2000多元。维修公司的人开始还不承认,没想到张守成一帮人平方面积、立方体积算得精熟,就差用上微积分了。最后只得认,说了一句实话:“得,我认栽了,我这回算是‘兵遇见秀才’,你们这些知识分子真是够‘轴’的。”(潜台词是,人都掉井里了,还非想用耳朵挂住,你们傻不傻啊!)张守成们可不那么认为,他们觉得自己打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足以证明,知识就是力量啊!
整个雨季,张守成们着的这个急,生的这个气,费的这个心思,学的这个本事可就大了去了。张守成讲话:“早知如此,我就考清华土建工程系去了。”窝囊之余又感庆幸,他想,这是一楼8家,家家房顶漏水,一联合,受点罪、花点冤枉钱就凑合着补上了。要是单元楼可就惨了,一楼几个单元,一个单元几十户,上哪儿凑那“双三分之二”去啊。
第二年的雨季马上就到了,又有点漏,好在前一年都看见过了“猪跑”,各家都买了油毡铺上去对付着,全然忘记了还有一笔“看得见、摸不着”的公共维修基金从理论上还是属于他们的。
实际上,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国际上早有成功的做法:在国际上,业委会管理维修基金早已成为通行方式。在美国,各州物业产权法一般都规定,业委会全权负责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管理。在日本,《标准公寓管理规约》第25条规定,所有人必须向管理组合(业主委员会)上交用于社区内共用部分以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改良方面的费用。
在美国,“维修基金”的收取数额,由业主委员会做预算,经业主们通过,业委会再收取维修费,并将其存入银行。考虑小区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新的费用支出,如电梯需要维修或更换、小区道路的翻修等。对这部分费用的核算,往往是请有经验的工程师或建筑师来进行研究分析,并出具研究报告,而不似内地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性要求业主缴纳。
在美国,召开业主大会时,相对于中国需要“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只需要20%以上的业主参与投票即合法有效,这样让方案的执行更具可操作性。难不成这也要重搞一套中国特色不成?
某专家作过这样的估计:我国目前有660个城市,即便按照每个城市10亿元的平均房屋维修资金沉淀计算,总额超过6600亿元,而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房屋维修资金数量巨大。由此推断,我国公共维修基金达到上万亿元。然而,这部分资金几乎都停留在当地银行的“活期账户”中。某银监局监管部门一位姓欧的处长表示,银行将此类资金停放在活期对公账户的核心原因在于:支付利息低,但可调动的额度很高,也就是高利用度的“睡眠资金”。也就是说,购房者被强制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主要用来为银行生财牟利。
好在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做出积极的表态。北京市住建委曾公开表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取使用维修资金的手续可以再简化。北京市也曾出台新规――居民房屋如果因为暴雨造成漏雨,可以紧急启用公共维修基金,无须再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鲜见成功使用的范例。倒是外地近年来出台了许多具有实际效果的新办法。譬如青岛市规定,市民已购买的具有产权的房屋,在动用房屋维修基金时不需要所有邻居签字,可以在预算后进行公示,如果没有居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则可使用。这样就绕过了“需再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要求。
你的钱我花,花了也白花,不花白不花
张守成始终想不通,国际上有那么多现成的经验和办法可以借鉴,为什么偏要自己跛足而行,难道这也必须坚持“中国特色”吗?以上疑问很快就有了答案――代管环节中出现的腐败现象越来越多了。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安全,代管部门处理维修资金只有两种方式:存银行或买国债。而且需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但实际中,房屋维修资金大量沉淀,常被代管部门用来“借鸡生蛋”,这样的实例在社会上比比皆是。它们成了代管部门的“生财工具”,没有机构监督这笔钱如何使用,却有机构无偿拿走这笔钱的增值部分。
2005年5月,北京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韩启才伙同老总王民杰,采取收款不入账等手段,截留该公司代收的“置业家苑项目”业主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费等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王民杰个人控制的公司。2012年12月,韩启才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案成为北京最大一起涉及业主公共维修基金被挪用的案件。
南京市江宁区恒安嘉园始建于2005年,共交维修资金1097万元。早从2006年开始,江宁区住建局就已将这笔钱转为一年期定期存款,至少产生了329万元的利息,其中包括293.5万元“一年定期”利息。但是住建局支付到业主个人账户的却是“活期”利息35.7万元,大约有293.5万元利息被截留。
炒股也是“借鸡生蛋“的一种方法。2007年5月17日,上海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自2004年起持股三家上市公司。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是不能投资高风险性股票的。但上海房地局和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与上述代管部门的近水楼台先得月相比,有些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也看重了这块不吃白不吃的“唐僧肉”,他们开始变着法儿地巧用这笔本来属于业主的钱。北京某小区就出现了这样的事情,高层建筑,采用蓄水池供水,相关部门要求改成高压泵供水,要小区自己花20多万元。那个小区的物业很狡猾,他们在公共维修基金上动了心思。他们告诉居民,不用他们出钱,直接用公共维修基金,小区的居民傻傻地就签字了。结果,物业公司一毛不拔就解决了设备的升级换代,等业主明白过来的时候就一切都晚了。正规的使用途径提不出钱来,明显违规的却可以拿来为我所用,看来这笔钱的监管也出了问题。
“煤改气”近年来呼声强烈,风传政府下了死命令,某某年之前必须强制实施,于是废掉锅炉房,由业主出钱“改气”,正在许多小区上演。针对大多数业主的不买账,有人开始游说业主动用公共维修基金,这其实就是给业主设下了一个套儿。钱是你的,别糊里糊涂地就交给别人花。这可需要善良的业主们懂一点政策、维权和经营之道了。
很多办法可借鉴
按照规定,公共维修基金用掉了70%以后就需重新集资。鉴于目前这笔资金的使用状况,届时,根本享受不到服务的业主谁还能心甘情愿地再掏一份不明不白的钱呢?事实上,北京许多小区随着房屋大修期的临近,已经出现了公共维修基金入不敷出的现象。公共维修基金从设计到管理、使用的层层怪圈何时能得到破解?
新加坡国际大学客座教授郑伟军,用“跑不赢通胀率,抵不了维修费”来描述中国多个城市公共维修基金的尴尬。“对于普通业主而言,上万亿的资金都是停留在活期账户中,只能为银行提供‘存贷比’服务,无法给出资方带来相应的收益,无论如何都是不公平的。”看来还不完全了解中国国情的郑教授还没有把公共维修基金增值额旁落的问题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