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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树立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电子屏幕。
2、场内环境宽敞明亮、通风。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通道应设有标识,保持畅通,不堆放与经营商品无关物品。空气应清新。商品按大类设置经营区域,应明确标识,并配备适宜的展陈销售设施。
3、生鲜蔬菜、水果储藏应配备保鲜冷库;肉类、水产品储藏应配备低温冷库或冷藏设施;冷冻食品交易应使用陈列冷柜。
4、设有具有快速检测农药残留能力的检测室;配备能快速检测农药残留、微生物等检测仪器,保证设备校检合格。检验记录归档完整美观。
5、建立商品进货索证记录,向经销商索取入市农副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质量检测部门验发的证明等。
6、统一建立和悬挂经销商食品卫生和业务培训制度、经销商违规处罚和违规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的食品卫生和业务培训制度、服务监督制度、投诉制度。
二、水产品养殖企业和批发市场
1、水产品养殖企业
(1)种苗场须有《种苗生产许可证》、养殖场须有《养殖证》,以上证件须在有效期内,并用镜框装好挂在显眼处。
(2)生产企业生产日志健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并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令)要求。
(3)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须有省海洋与渔业局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竖立基地(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等及塘号或池号标志。无公害产品认证须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以上证件须在有效期内,并用镜框装好挂在显眼处。
(4)生产企业要求在显眼处张挂《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令)、《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使用准则》、《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生产品种相应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及企业制定的用药、投料、水质监测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
(5)环境整洁卫生,原则上要求饲料房和药房分开,摆设整齐,有饲料、药品进出台账。
(6)管理人员熟悉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法规及禁用渔药名称。
2、水产品批发市场
(1)统一树立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电子屏幕。
(2)应当设立或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定期对进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3)建立水产品进货索证记录,向经销商索取入市水产品的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
(4)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销商违规处罚和违规退出制度、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制度,服务监督制度、投诉制度。
(5)建立不合格水产品报告制度。发现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要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农牧产品生产基地
l、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产地环境(包括土、水、气等)经过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机构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部门认可的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和评价报告,取得有效的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地认定证书。
2、建立使用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投入品使用台账;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和可追溯制度。
3、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食品生产企业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齐全并公开悬挂。
2、检验室、检验记录完整,归档美观。
3、建立生产。销售和检验台账记录。
4、车间、仓库布局合理,美观舒适,制度齐全上墙,合理张贴警示标志。
5、人员卫生、车间卫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符合省质监局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的规定。
6、生产人员着工作服,并按省质监局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进行过培训。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1、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公开悬挂。
2、生产加工间入口处统一设置洗手、消毒、清洗设施。
3、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房顶无灰尘;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厕所;生产加工场地应清洁卫生;有纱窗、灭蝇灯、防鼠板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生产设备、设施卫生整洁。
4。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地离墙、码放整齐,保证库内安全、整洁卫生。
5、统一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所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6、盛装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料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7、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明,从事生产的工作人员穿着工作服。所有人员按省质监局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进行过培训。
六、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
1、统一树立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电子屏幕,或者有规范的公示栏。
2、统一设立市场商品索证查询系统。
3、场内环境宽敞明亮、通风、不拥挤,不应有蚊蝇等虫害。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通道应设有标识,保持畅通,不堆放与经营商品无关物品。空气应清新、无异味。商品按大类设置经营区域,应明确标识,并配备适宜的展陈销售设施。
4、统一设立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公示、退出、购销挂钩等7项制度并公布。
5、食品经营主体证照齐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范围与证照一致。
6、统一建立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索证索票记录本。
七、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齐全并公开悬挂。
2、统一建立食品进货台账。
3、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八、餐饮单位
1、营业执照(食堂除外)、卫生许可证、《餐饮业消费安全承诺书》齐全并公开悬挂。
2、已推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有量化标志(标牌或标识)。
3、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员工持有效健康证上岗,统一着装,个人卫生良好。
4、内、外环境整洁,三防设施完善。
5、布局合理,标识明确。
6、餐具洗消落实,保洁良好。
7、主要原料索证规范,来源合法,有台账可查,有票据可验。
8、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成食品出售。
9、肉类采购必须选择定点屠宰单位。
九、生猪屠宰企业
(1)屠宰企业证照齐全并公开悬挂《定点屠宰标志牌》、《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2)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3)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疫、检验制度。
(4)健立健全和完善进货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张贴、公布《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6)张贴、公布生猪屠宰税费项目和计征标准。
(7)屠宰技术人员统一着装。
十、10类产品生产单位
1、营业证照、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证照齐全并公开悬挂。
2、统一建立质量档案。
3、按生产许可、3C认证有关规定建立原料进厂检验、验收记录、产品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
十一、药品研发机构
1、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研究机构的人员熟悉药品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基本内容,定期进行体检,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2、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实验设施。各种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转正常;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
3、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十二、药品生产企业
1、《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企业所生产药品的批准文件齐全。
2、厂区环境整洁,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合理,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对药品生产不造成污染。
3、生产现场干净整洁,物料摆放有序,生产过程记录完整。
4、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5、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管理规范。
6、仓库分区管理,贮存温湿度符合要求并有记录,物料购进、使用、成品入库、出库等均有完整记录。
十三、派疗器械生产企业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企业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批准文件齐全。
2、厂区环境整洁,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合理,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对生产不造成污染。
3、生产现场干净整洁,物料摆放有序,生产过程记录完整。
4、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5、仓库分区管理,贮存温湿度符合要求并有记录,物料购进、使用、成品入库、出库等均有完整记录。
十四、药品批发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
2、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经过培训,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药品的购进、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并有相关证照材料。
4、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药品仓库内外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按要求将药品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十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批准文件齐全。
2、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门窗严密、地面平整,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场所,实行分区分类储存,标识清楚。
3、制定与符合有关法规及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十六、药品零售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
2、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岗。
3、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场所配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等设施设备。
4、按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等规定陈列药品,营业场所有销售处方药的警示语及非处方药的忠告语。
5、采购药品建立并执行购进验收制度,并按规定建立购进验收记录。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并有相关证照材料。
*、出口工业消费品生产企业(玩具、灯具、小家电等)
1、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玩具出口许可证、电器产品3C认证)。
2、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有相应检测证明。
3、建立有出口产品检验的有关制度,企业内部设有质检部门及检测实验室,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培训合格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质量检测。
4、生产环境整洁,警示标志清晰,有关证照公开悬挂。
5、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
十八、进口度物原料经营单位
1、有经营许可证并经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
2、提供进口废物原料环评报告并有环保批文。
3、有装运前检验及口岸查验合格证明。
4、具有必要的检验检疫查验场地。
5、对非法进口废物原料全部按要求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十九、进境水果经营单位
1、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2、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3、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有水果进境与销售记录,进境与销售数量是否相符。
5、进境水果符合“三原”即“原集装箱、原包装、原封识”要求。
6、对非法进口水果全部按要求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十、进口肉类经营单位
1、周边环境无受到污染,有疫病防制的必要设备。
2、经营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特别是疫病防制制度健全。
3、经营记录客观、详细、完整。
4、经营的肉类有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检疫许可证,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货证相符。
5、对非法进口肉类全部按要求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十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1、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并悬挂。
2、有卫生质量管理手册。
3、具有开展产品质量检测的实验室,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培训合格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质量检测。
4、已经过清查。
5、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全部按规定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6、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仪书》。
二十二、出口食品原料基地
1、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
(1)场区环境无受到污染,水质状况良好。
(2)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健全。
(3)生产记录客观、详细、完整。
(4)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来源,使用及台帐符合有关规定。
(5)对原料实施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检测。
(6)已经过清查。
(7)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
2、畜禽食品原料基地
(1)场区环境无受到污染,水质状况良好,场区和栏舍门口有疫病防治和消毒设备。
(2)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特别是疫病防制制度健全,有防疫条件合格证。
(3)生产记录客观、详细、完整。
(4)药物饲料来源、使用及台帐符合有关规定。
(5)对原料实施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检测。
(6)已经过清查。
(7)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
3、水产品原料基地
(1)场区环境无受到污染,水质状况良好。
(2)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特别是健康养殖和药物残留控制制度健全。
(3)生产记录客观、详细、完整。
(4)药物饲料来源、使用及台帐符合有关规定。
(5)对原料实施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检测。
(6)已经过清查。
(7)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
4、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
(1)已建立完善的企业质量保障体系配套制度,内容包括日常卫生管理、疫病及有害生物防治、农兽药、种苗、饲料等投入品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制成镜框上墙张贴。
(2)已取得的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场注册登记证,并精装后公开悬挂,动物养殖场大门口已张贴“防疫期间,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场”的告示。
(3)场内生产区和生活区相对隔离,符合相关卫生基本要求。动物养殖场内无饲养其他品种动物,周围1000米(注册牛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4)种植、养殖和管理记录建立台帐,包括检验检疫日常监管手册本,农兽药物、饲料、疫苗等投入品出入库登记、病虫害发生防治记录、防疫消毒登记本、生产质量管理有关登记本、实验室检测记录以及门卫出入场登记本等。
一、整治目标
通过全面整顿,严格依法注销、吊销一批违法违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强化市场退出机制;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制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基本消除同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重点问题食品的复查合格率达到98%以上,整治和规范一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淘汰和挂牌重点整治一批问题企业,树立一批质量过硬、诚实守信的食品生产企业典型;推进食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的建立,引导百姓科学、理性消费食品,共筑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三种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滥用食品添加剂、未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通用规范》要求建立实施原(辅)料进货台账和入厂查验记录、添加剂领用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可追溯制度的和设备、设施、环境等生产条件已不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等三个方面违法行为。
(二)集中整治6类区域性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
通过全面排查梳理,确认对以下六类重点问题企业开展治理整顿:
1.有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企业;
2.设备、设施、环境等生产条件已不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
3.未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通用规范》要求建立实施原(辅)料进货台账和入厂查验记录、添加剂领用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可追溯制度的企业;
4.在年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或年两节期间专项抽查中产品不合格或原(辅)料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企业,特别是饼干、糕点、肉制品、蜜饯生产企业;
5.有超许可范围生产加工或无证生产行为的企业;
6.年评定为C级、D级的企业。
对上述重点问题企业,要结合现场检查,对可疑原(辅)料、出厂产品进行抽样送检,被抽查企业、产品名单及检验项目等要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整治办公室。
三、整治措施和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月中旬至6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检查阶段(月中旬至月10日)
月10日前,应完成辖区内所有获证企业拉网式的全面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六个方面:一查企业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必备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持续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二查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核查台账记录是否真实、齐全,是否购买、贮存、使用非食用物质;三查添加剂管理及使用环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卫生部公告规定,是否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贮存、保管、领用、投料等相关记录;四查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核查企业每批出厂产品是否按规定检验项目逐批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并有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五查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环节涉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的建立、执行情况;六查以往检查和抽查检验中不合格企业整改措施和复查检验落实到位情况,具体检查项目详见附件。现场检查情况应按企业逐家记录,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整改复查验收阶段(月11日至月10日)
针对检查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企业逐家下达整改通知书,规定整改期限,指定专人督查。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暂扣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对生产环境、条件等已不能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可追溯记录制度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许可范围生产加工或无证生产的企业,一律取缔,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从严处罚。对严重违法企业和负责人,要按规定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人员,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重点问题企业要逐家提交整改承诺书。企业整改原则上应于月20日前全部完成。问题企业整改结束后,必须向整治办公室提交整改复查报告。未经整改合格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整改复查工作要做到“五不放过”:一是问题原料来源、问题产品流向未查清的绝不放过;二是问题产品未召回、未处理的绝不放过;三是违法企业未受到惩处的绝不放过;四是企业管理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绝不放过;五是企业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绝不放过。
(三)整治跟踪阶段(月11日至6月底)
对整改复查合格的企业,实施跟踪检查措施:一是在今年6月底前,每周至少要巡查1次;二是监督企业每月对已自检合格入库(出厂)的产品按品种送检,直至连续3个批次均合格止。6月底前,省局将对我市辖区内问题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监督抽查,对此次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省质监局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连续2次跟踪监督抽查不合格且不合格项目涉及安全指标的企业,将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整治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工作。组长由郑文全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康清河(市政府办副主任),姚海良(市质监局局长)、陈细田(市药监局局长、食安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海洋鱼渔业局、粮食局、公安局、药监局、质监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人员由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全市上下要齐心协力,相互支持与配合,切实抓出成效。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市局的工作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此次全面集中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大局出发,确保整治成效。
(二)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承担大要案或难以解决的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协调和督查、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请求市政府对食品监管工作的支持等职责;各个责任小组承担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治理整顿办公室承担食品监管工作的计划、任务分配和总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审核和上报等职责。
(三)动员部署,营造氛围。
立即组织召开全市所有获证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治理整顿动员大会,传达有关精神,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营造声势,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大力宣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表彰一批质量信得过的名优企业,曝光一批制假售假企业黑名单,取缔一批无证照生产的黑窝点。
(四)加强督查督办,认真查办大案要案。
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食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不论案件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惩,坚决把“五不放过”的要求落到实处,并努力从一般案件中挖掘大案要案线索。对于严重质量问题、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案件,及时上报整治办公室,对已查明食品质量安全直接涉及危害生命健康的案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对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必须坚决移送,严禁和杜绝“以罚代刑”或“罚过放行”等违法行为。
(五)及时报告,沟通信息。
全面集中治理整顿过程中,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治理整顿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材料的搜集、整理,每日报送专项整治动态,每星期五下午前报送专项整治情况,于月10日前将全面集中治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整治办公室。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在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整治办公室报告,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治理整顿结束后,向市政府做一次专题汇报。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集中一段时间,通过对重点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有效解决当前以食品为重点的突出产品质量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问题。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不具备生产条件、无证照生产、滥用添加剂,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无证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二)重点产品。指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饮料、酒类、糕点、茶叶、食品包装等食品及相关产品,药品,人造板、建筑钢材、电线电缆、汽车配件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三)重点单位。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企业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四)重点地区。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同类产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特别是无照证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到今年年底,我县城乡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全县成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县农委牵头、畜牧水产局配合)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所有有执照或者卫生许可证的企业100%建立电子档案;彻底解决县城、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县质监局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到今年年底,县城和建制镇所在地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村)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县工商局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县卫生局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药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监管,着力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坚决查处以消费者、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肉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采购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所有用肉单位必须建立肉品采购登记制度,完善索证索票,确保肉源渠道合法安全;县城实现进点屠宰率100%,其他乡镇、开发区进点屠宰率达95%以上。(县商贸委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所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县质监局牵头)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由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监管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要认真分析研究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具体的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并逐项分解落实,制定出详细的整治方案;要落实各监管部门、各乡镇(区)组织管理责任,建立监管部门专职监管员、乡镇(区)协管员、社会信息员的监管体系;要加大投入,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形成整治合力。各监管部门要对照本次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和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堵塞监管漏洞,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对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对本区域内涉及多个部门的或假冒伪劣严重或区域性质量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各监管部门要集中时间和力量,联合开展地毯式的打击查处,并分别派出专人组成工作站,与当地政府一起联合进行整治;对跨地区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报上级部门组织协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监管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决不允许以罚代刑、罚过放行,要真正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合力,坚决杜绝相互推诿扯皮,好管抢着管,不好管的无人管等不良现象发生。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强化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召回和违法行为不良记录等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引导企业规范。各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自觉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符合规定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和责任。要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积极扶持帮助具备基本条件的无证照生产经营者,尽快完善条件,取得证照;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重视和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诚信守法经营。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性质量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地方保护的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对权钱交易、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工作人员,坚决严肃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坚决从重从快打击查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措施、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公开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和企业。要加大对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普及力度,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三进”(农村、社区、学校)宣传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推行“红黑名单”制度,正确引导消费;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召开整治工作汇报会,并通过媒体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食品质量保证书一企业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食品企业产品质量的优劣既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又决定着社会经济的运行质量,对此,我们深感企业的社会责任重大。为了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回报广大消费者对我们的厚爱,我们向政府、质检部门及社会作如下质量保证:
——增强法制观念,争做守法经营的典范。遵守《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自觉接受政府各级质量监管部门的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
——完善企业的质量责任机制,牢固树立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带动和教育全体员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考核,坚持实行质量否决权。
——大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把好生产过程中的每道关口,严格对原材料、外协件的质量把关;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应的生产工艺文件;在用计量器具和特种设备受检率达到100%;凡出厂产品必须按该产品相应的检验项目检验; 确保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
——我们把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作为企业追求的目标, 加大质量投入,通过加快技术创新,加强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向社会提供一流的产品和服务,争创名牌产品。
—— 规范自己,监督他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坚决杜绝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不侵害其他企业的权益,我们甘当社会的义务质量监督员,检举和揭发假冒伪劣产品,自觉地同假冒伪劣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坚决斗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们将通过实际行动实践诺言。我们还诚恳地邀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舆论界和全社会,对我们的保证进行监督,同时,呼吁全市的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树立我市企业整体信誉,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质量振兴而共同奋斗!
质量保证企业:
年 月 日
食品质量保证书二__________超市: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确保我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特拟定本产品质量保证书。
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
二、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_____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0_____年十月八日
食品质量保证书三我个人和本企业郑重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做到以下每一声明事项:
1、依法把好产品的原、辅材料进厂和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关,决不使用腐`变质、回收过期食品和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决不滥用添加剂,决不生产、销售掺杂使假和假冒伪劣产品,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质量完全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要求。
2、保证保持企业生产和管理条件符合生产许可审查规定条件;
3、按规定按时进行生产许可证年审;按时按规定对本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到质监局进行备案;接受质监局部门组织的巡查、回访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4、按规定在产品包装绳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决不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包装食品;
5、决不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包装标识转让他人使用,或者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
6、严格执行委托加工备案要求,决不一委托加工为名变相出租、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和标识。
7、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严管重惩与诚信教育相结合,着力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二、整治目标
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小卖部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排查,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三、主要任务
1、实行定点采购制度。根据《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细则》第三章第八条“食品采购必须执行定点采购制度、索证制度和采购台账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全县所有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必须到资质齐全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在确定的食品原料采购点采购食品时,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到2011年6月底,完成全县寄宿制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粮、油、盐)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招标确定定点经营单位,实行统一定点采购。
2、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小卖部的经营管理。根据《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细则》第八章第四十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制学校校内可以附设服务部(小卖部),非寄宿制学校内部不得设置服务部(小卖部)。”和第六章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与幼儿园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或变相承包经营。”等有关规定,我县将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到2011年6月底,取缔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制学校小卖部,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只能附设1个小卖部,非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食堂、学校小卖部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并与承包者签订安全责任状。同时,进一步规范寄宿制学校食堂小卖部的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成立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主任由县教育局副局长乔秉恭兼任,成员由县教育局勤工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小卖部的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工作职责
1、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粮、油、盐)定点采购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学校食品卫生许可管理,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并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学校的考核评估。具体负责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发生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督促学校开设食品安全教育课,并督促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县综治办。负责对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学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侦破生产销售给学校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3、县财政局。对学校食堂财务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寄宿制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费投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学校食堂食品定点采购的有关工作。
4、县药监局。依法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学校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抽检。依法查处学校餐饮服务领域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根据上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做到“三证”齐全,持证上岗。防控学校餐饮服务环节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5、县质监局。牵头建立健全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检测、监管责任、社会诚信体系。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配合教育等有关部门实行大宗食品定点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依法查处不合格、无证生产加工的食品流入学校等违法行为。
6、县工商局。配合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对非寄宿制学校小卖部的查处取缔工作。加强学校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及该环节的应急处置,加强学校小卖部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进学校小卖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的合法经营和索证索票制度。
六、方法步骤
1、方法。2011年6月底前,县教育局要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按规定合法的程序对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粮、油、盐)实行定点采购,其它食品由各乡镇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依法进行招投标确定食品原料采购点。根据我县实际,原则上高中、职中寄宿制学校的招投标由本单位组织,组成招标领导组,在县招投标领导组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合法程序,选择合法规范的食品企业。有关档案资料手续交县、市教育有关部门查验备案。全县的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寄宿制学校食堂的大宗食品(粮、油、盐),由县有关部门统一招投标确定食品采购点。其它食堂食品,在县招投标领导组的监督指导下,由乡镇学区、县直学校组织自行招投标,确定食品采购单位,有关手续资料交县、市教育有关部门查验备案。
2、步骤。
第一阶段。各乡镇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按要求对学校服务部和食堂进行自查整顿阶段。
第二阶段。县有关部门对学校小卖部和食堂进行检查验收阶段。
第三阶段。县、乡镇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对寄宿学校食堂大宗食品进行招投标,确定合法营销企业。
七、具体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要层层建立食品定点采购领导组,进一步落实好食堂食品合法定点采购,确保食堂食品的安全工作。要明确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为主要责任人,食堂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成立食堂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0人,由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每学年对学校食堂督导检查不少于6次,且有督导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