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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关键词:资本化 借款本金 汇兑差额
中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外币借款本金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差额,属于借款费用的一部分,在资本化期间应该资本化。国际会计准则对其未做直接规定,但间接规定了外币借款本金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该费用化。
当本国记账本位币汇率相对外币变化不大时,按照不同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小,但当汇率变化较大时,对当期损益影响巨大。例如:哈萨克斯坦2014年2月11日当地货币坚戈相对美元发生巨幅贬值,贬值幅度达19%,如果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持有美元借款2亿美元,则会产生汇兑损失3800万美元;如果该笔美元借款发生在2014年的俄罗斯,则会因卢布贬值超过40%产生超过8000万美元的汇兑损失。在资产购建期间,这笔汇兑损失如果费用化处理将大幅减少企业当年利润,如果资本化处理则对企业当年利润没有影响,但当年资产成本会增加,将来会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冲减利润。
一、国际会计准则间接规定外币借款本金汇兑差额应该费用化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了借款费用的定义,即“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发生的与其相关的利息和其他费用”。IAS23第一条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即“与购买、建造或生产特定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支出计入费用”。这条规定强调了资本化的界定原则,即直接性,间接支出的借款费用不得资本化。IAS23第十条专门对什么是“直接”进行了解释,“与购买、建造或生产特定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是指如果不形成该项资产,相应费用就不会发生。如果企业为购置特定资产而发生专门借款,则与该项资产直接有关的借款费用就能清晰地识别。”IAS23第六条规定了借款费用的三项具体内容,即“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使用实际利率法核算的借款利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规定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财务费用;吸收外币借款时对借款利息进行调整的汇兑差额”。第三项内容清晰界定了属于借款费用的汇兑差额只包括对外币借款利息的调整,不包括对外币借款本金的调整。
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外币借款本金产生的汇兑差额不属于借款费用,既然不属于借款费用,就谈不上对其资本化了,自然就应该费用化处理。
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化的影响》规定了汇兑差额如何进行会计确认。IAS21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货币性项目结算或者货币性项目折算时,因汇率与初始确认期间或上期财务报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收益或损失在费用发生的当期进行确认,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除外。”IAS21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有外币交易发生并且交易日和结算日的汇率发生变化,货币性项目会产生汇兑差额。如果结算与交易发生在同一个期间,则在该期间确认汇兑差额。如果结算发生在下一个核算期间,则汇兑差额在结算日前的每个会计期间进行确认,根据每个会计期间的汇率变化进行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对汇兑差额表述可以总结为,汇率变化对货币性项目结算、折算、交易的影响只限于当前期间,反过来说不应对未来期间产生影响。
综合以上两个国际会计准则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间接规定了外币借款本金汇兑差额在资产的购买、建造或生产期间应该费用化。
二、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外币借款本金汇兑差额应该资本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应该费用化
中国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进行定义时明确包括了汇兑差额,《中国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条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第九条对资本化的具体内容做了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可见,中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资本化期间应该将借款本金的汇兑差额进行资本化。
第17号准则还规定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停止时间。借款费用资本化应满足三项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规定为,“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可以看出,中国会计准则对借款本金汇兑差额的会计处理是分两种情况,在资本化期间应该资本化,当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应该费用化。
三、意见
本文认为,从资产、费用的会计要素定义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来看,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期间外币借款本金汇兑差额费用化处理更为科学,理由如下:
首先,汇率变化对货币性项目结算、折算、交易的影响只限于当前期间,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费用的定义,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基本准则第二十条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对费用的定义是,“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外币借款本金产生汇兑差额完全是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变化的结果,与企业资产价值无关,汇兑损失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汇兑收益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不可能在将来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或损失,因而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其次,汇率变化对货币性项目结算、折算、交易的影响只限于当前期间,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如果将资本化期间外币借款本金汇兑差额进行资本化,实质上是高估了资产,掩盖了亏损。现举例说明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利润的影响。
某公司2011年初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2亿美元(所在国货币不是美元),该资产在2012年末完工并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资本化期间为2011年至2012年,折旧年限20年,借款期3年,2013年末偿还全部本金。现假设2012年中期本位币相对美元发生贬值,贬值幅度为20%,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应在2012年确认当期财务费用4000万美元,相应地,当年利润减少4000万美元。按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应在2012年增加在建工程价值4000万美元,从2013年起每年计提折旧200万美元,相应地,每年利润减少200万美元。两种准则下汇兑差额的影响见表格。
由表格可以看出,虽然从长期看,两种准则对利润的累计影响没有差别,但从短期看对利润影响巨大,中国会计准则将2012年汇兑损失4000万美元计入了固定资产价值,通过2013-2023年每年计提折旧200万美元的方式冲减利润,其实质上是既高估了2012年的资产,又高估了2012年的利润。
四、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期间外币借款本金汇兑差额费用化更符合资产、费用的会计要素定义,也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而中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资本化期间外币借款本金汇兑差额资本化,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会计要素定义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存在矛盾,建议修订中国会计准则有关借款本金汇兑差额会计处理的规定。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S],2014.
[2]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S],2006.
[3]The Effects of Changes in Foreign Exchange Rates(IAS 21)[S].
关键词:银行 信贷管理 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资本金的内涵
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是一种我国所独有的制度规定。项目资本金制度始于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认定管理指引》有关规定,项目资本金是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项目法人无须返还,且不承担任何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一个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获得银行贷款,应具有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作为启动资金。而当项目投资回报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息时,投资者将损失其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设置一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为约束股东的风险偏好,避免股东以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
二、银行项目资本金管理存在问题
(一)项目资本金来源的问题
其一,通过债券形式募集的资金作为资本金。一部分靠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在信贷业务实践中,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将国债和地方债券筹集资金转借给项目法人的国有股东,作为国家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代替应投入的无息且不还本资本金。对于这种情况,只要项目法人不直接负责债券的还本付息,就应该可以视作项目资本金。另一部分靠企业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等)。由于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较高,项目法人一般难以满足发行企业债券的要求。国家现行法规也没有禁止将投资人(股东)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做法。在此类做法中,股东未投入自有资本,无法体现项目资本金制度约束业务股东风险偏好的初衷,因此,不应将企业债券资金视为项目资本金。
其二,股东借款作为资本金。从项目资本金的定义来看,股东对项目的借款属于项目本身的负债性资金,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的一部分。对于项目法人将股东借款调整为资本公积,然后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问题,应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只要股东借款真实且投入项目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转为资本公积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视作项目资本金。
其三,银行贷款作为资本金。《贷款通则》规定了除国开行“软贷款”外,不应将银行信贷资金直接用作资本金。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客户或银行仍采取了一些变通手段:第一,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项目建设,以此逃避项目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等信贷审批要求,变相满足项目融资要求;第二,在项目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将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几经转账后用于项目资本金,然后再申请项目资金贷款。上述做法虽然规避了国家监管部门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但有悖于银行风险防控的初衷,且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应严格禁止。
其四,信托加理财资金作为资本金。根据当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通过发行理财信托计划融资筹集项目资本金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属股权性质的,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如属债务性资金,则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
(二)有关项目资本金评估的问题
区分被借款人混为一体的名义资金中对应项目建设的部分,历来是银行对项目融资调查、风险评价、放款审核、贷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个别不良借款人放大财务杠杆、逃避监控的常用手段之一。所涉项目的专业程度愈高,银行因专业性受限所形成的弱势就愈凸显,对因此产生的潜在风险的把控能力愈低。在实践中,由于可用作资本金出资的财产既包括货币,也包括股本等权益性资产和土地类实物资产,借款人可能通过高估土地等固定资产价值以达到银行的资本金要求。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土地增值转增资本公积,或再转增注册资本,以达到银行关于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的准入标准,但企业实际自有资金投入并没有增加。
目前,“统贷统还”模式对项目资本金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部分借款人,如大型电力集团客户、公路行业客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实施“资金池”或“统贷统还”政策,资金在不同项目间频繁划转,一个项目的资本金几番周转可以演变成若干个项目的资本金。由于缺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本金到位进行确认和监督,银行难以对资本金进行有效评估。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的依据不明确
部分贷款项目资本金的到位凭证不完整、不清晰,或者难以证明资本金已实际到位。如部分城建企业以财政部门向投融资平台或项目建设单位划拨资金进账单、银行同名划付项目建设单位进账单、工程支付收据或发票等作为项目资本金到位的确认依据,但其并未就资金运用于具体哪一个项目进行具体说明,项目资本金是否实际到位难以确认。银行难以对资本金的实际流向和具体用途进行监控,特别是对承担多个建设项目的借款人,难以进行客观判断和全面掌握,存在资本金挪用的潜在风险,甚至部分项目存在资本金来源证明资料重复使用同一张凭证,或企业提供自筹资金投入与凭证记载金额明显不符的现象。
(四)项目资本金不足或未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与单一的项目比较而言,多项目背景下单个具体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界定难度大。在贷款发放前,如何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是银行在贷款审查环节的工作重点,特别是当借款人同时建设多个项目时,由于存在企业财务数据复杂、开发建设资金来源和用途多样、项目资金到位有先后等特点。如何审核资本金是否到位,是银行面临的一项挑战。目前,个别分、支行仍对项目资本金不足、项目资本金尚未到位、甚至对没有资本金的项目发放贷款,不符合“项目资本金应与拟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足额到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与贷款配套使用”的规定。
此外,有的项目在投资总额计划变更的情况下,仍按照原评估投资总额测算资本金,导致与实际投资相比,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有的借款人在项目资本金到位后,再以对外投资或关联交易(如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完成项目资本金的抽逃。
三、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的对策
(一)明确项目资本金来源
对来自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建筑公司垫款、通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且明确属于债务性资金的,不得将其视作项目资本金。对除股票以外的直接融资用作项目资本金且期限低于一定期限的,也不应将其视作项目资本金。
依照国家规定和监管精神,明确和细化可接受的资本金来源范畴。对以货币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要审核客户提供的公司章程、项目验资报告、逐凭证核对资金到位证明(如银行入账凭证)等资料;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应审核客户提供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重点审核其所有权是否归客户所有;是否办理合法有效地产权转移手续;估价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项目建设需要;是否用于项目建设;占项目资本金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细化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受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限制。因此,对一些公益性的投资项目,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特性和风险情况不设定资本金要求,也可以从风险防范的角度酌情设置一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于必须实施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应进一步明确各行业包含的具体范围,区别细化资本金比例规定。如对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行业,遵循国家最低资本金要求;在满足国家最低资本金比例的基础上,对市场竞争激烈、还贷来源不可靠、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非政府出资主导的建设项目,部分“两高一资”或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进一步提高资本金比例。对于国家有关规定不理解的,应积极向上级行或有关部门反映,请其予以明确解释,以便于准确把握。(三)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
可跳出银行领域的范畴,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如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进行审核,以解决因专业性局限而带来的劣势。对于政府拨款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如果是专项资金,要注意审查资金指定的用途是否为贷款项目,对于非专项资金,要审查用于贷款项目是否存在障碍。对于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重点审查资产的真实价值,防止资产高估。对于项目资本金不能一次性到位的,要对项目出资人未来的出资能力进行审慎评估,防止倒逼银行垫资。
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拒绝发表意见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等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审核的依据。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应分析保留意见对企业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能否作为审核依据。必须指出的是,银行在运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结果时,应考虑其与银行专业视角的差异,以及涉及的潜在利益主体,坚持自主决策为主,专业结果借鉴为辅的原则,确保授信决策行为客观科学。
(四)加强贷款监测检查,完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关键词:资本金制会计 基金制会计 异同
我国的专业会计按照其核算对象、适用范围、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使用的目的及用途等不同,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资本金制会计,另一类是基金制会计,两类会计执行着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两类会计的核算存在着很大差异,但在某些具体会计核算制度中,由于法规制度和财务管理的需要,两类会计的核算有时又相互交融或包含,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在此对上述两类会计及其核算的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
1 资本金制会计与基金制会计的差异
1.1 会计的对象不同
会计的对象一般是指会计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概括地说就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及其资金的运动。但不同类别的会计其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资本金制会计是以资本金为主要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企业等经济类组织,必须要有法定资本金,所谓资本金,就是经济类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不同经济组织对资本金的叫法不同,股份制经济组织称为股本或股金,股份制以外的经济组织称为实收资本。
基金制会计是以基金为主要核算对象。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总称,如信托基金、公积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等;狭义基金是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如政府预算资金、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基金等。
1.2 会计的适用范围不同
在我国各类组织机构庞大,单位繁多,按其会计核算的对象不同,国家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企业为代表的各类经济组织,另一类是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代表非营利组织。
资本金制会计适用于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公司,如工业、商品流通、房地产、金融保险等企业或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类组织。
基金制会计适用于各类非营利组织,包括国家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基金组织,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房公积金、民间非营利组织等。
1.3 资金性质及来源不同
资本金制会计核算与监督的资金,主要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筹集、长期拥有并自行支配的资金。《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自有资金来源进行归类,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是企业等经济组织法定的注册资本,这部分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资本公积是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投资者投入资金超出注册资本部分,以及其他非经营收益形成的积累,是资本的另一种储备方式,也称准资本,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财政补拨款、接授捐赠、外币折算差额等。盈余公积是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税后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的留存收益,如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农民专业合作社会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保留以后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或盈余。上述资金除了投资者投入外,其余都属于资本增值,同样作为投资者所有,是没有记到个人名下的资本,都属于单位的自有资金性质。
基金制会计核算与监督的资金,其性质为国家预算资金或基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或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依据国家行政法规组织的事业收入,以及附属单位缴款等。财政拨款是指单位按照当年部门预算,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款项,包括经费拨款和专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是单位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取得的专项拨款。事业收入是单位将组织收取的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后,各级财政按部门预算返还的收入,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或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下级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的各项收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上述资金都是国家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1.4 资金的使用目的不同
得益于空前的贷款增长,中国银行业的盈利在2009年的第三季度已经基本回升到了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水平,有些银行的利润还创出历史新高。最近一段时间,人们对中资银行业绩的乐观情绪开始被一种担忧取代―――中国银行业可能面临数千亿元的资本金缺口。在香港和上海上市的中资银行股票,在2009年底的一个月跌幅也颇大。
确保资本金充足,是银行抵御风险的重要一环。通常监管机构会要求银行持有不少于风险资产8%的资本金。2009年前11个月,中国各银行新发放贷款9.21万亿元人民币。而银行资本金的积累,主要依靠留存利润和外部融资,增速远远赶不上资产规模(存贷款余额)的增长。这种情况下,出现资本充足率普遍下降的现象也不足为怪。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 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对于中国银行业目前暴露出的资本金缺口,市场反应以负面为主。但作者认为,对银行资本金问题也可以积极看待。与英美等国银行出现巨额亏损,资本金严重损失,被迫请求政府注资维持运转的状况不同,中国银行业的资本金缺口主要是贷款增长带来的,并不意味着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负债表质量出现了严重恶化。实际上,中国银行业目前的不良贷款比率,仍处在历史的最好水平。
目前,中国四大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在11%以上。与全球同行相比,这一绝对水平并不低,完全可以满足巴塞尔协议中8%这一国际公认的底线。从补充资本金的渠道看,中国银行业目前的资本金缺口基本可以通过市场消化。
中资银行股目前的总市值超过10万亿元。数千亿元的融资需求,相对其市值和中国市场每年IPO的规模而言,都在可以承受的范围。由于不希望看到银行的控股权被稀释,中国国有控股机构可能会认购相当一部分的银行增量股本。另外,银行通过利润留存和发行债券,也可以弥补部分资本金需求,最后对资本市场构成的净资金需求可能并不多,和几家大盘股上市的影响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