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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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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职责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施工场地安全的监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而监理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督促作用,所以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也是一项首要任务,必须给予重视。目前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十分到位,并且,对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要求也较为模糊,以至于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比较混乱,安全防护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对建筑工程本身的安全性也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以至于工程事故发生率一直比较高,安全问题处处存在。为了使安全管理工作有所成效,重振建设系统的整体行业形象,推进文明施工,以美化,亮化,各类建设实现定型化、标准化为目标,我们需要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控制,加强工程监理的安全职责

在现场的施工中,建立起着较大的监督作用,但是,当前监理单位存在着许多问题,监理单位机构设置不够健全,存在没有安全总监或者一人多管的现象,并且到岗率极差,对工程项目的安全事项无法做到很到位的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制定不规范,没有完全依照国家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安全条例来制定规范的监理规划,更谈不上按照要求来制定相关的监理细则了,即使有也是浮于形式,内容过于简单,没有具体可实施的内容,对监理工作的展开自然没有针对性与指导性。还有的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所谓的方案对工程本身的安全建设未能起到指导作用。有的监理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未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缺少旁站记录。总体而言,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不够重视,存侥幸心里,个别安全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未对下属的安全监理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以至于工程监理对建筑安全知识掌握不到位。以上是当前工程建设中安全监理的现状,也是造成工程工程施工中安全问题的原因,针对其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职责。

健全工程监理的安全职责规范,实施安全责任制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来不断地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的监理规范要求,对相关的监理职责予以细化并督促其尽快实施。在强劲有力的制度保障下,监理的工作会得到一定的监督,其工程建筑的安全意识也会不断地增强。

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的监管是整个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有效的监管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使建筑工程达到预先所期望的的效果。在施工过程中,从图纸设计、原材料的选定到分项工程的施工,熟悉并了解监控的范围及地点,每一个环节都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有利于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负责,有利于对工程本身的质量负责。

要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明确各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给每一个监理人员分配具体的工作任务,强化每个人的安全工作意识。同时,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给予完善,使之规范化,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让监理人员在第一时间提出当前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之提出整改意见,讨论后监督落实。

对监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职责培训

一名合格的监理人员离不开系统的职业培训,应该对每一个监理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在总体的培训下,针对每一个工程的具体情况也要进行一定的培训,将工程施工的技术方案及特殊性给监理人员做一个详细的讲解,让每个人对工程有个具体的感知,加强薄弱点的管理,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有着及时的应对措施。

监理应该对施工单位的有关方案及文件给予严格的审查

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等给予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建筑单位相关的安全工作条例。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其提供的各种相关文件,建筑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发现安全问题或者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安全生产监理管理的工作在施工阶段应按照流程来走,发现问题时要立即下发监理通知,受理整改报告,检查整改情况并签字验收的正常流程来走,严格执行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部门报告的程序。

当前,安全已经被提升到一个新的认识高度,安全生产被提升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监理单位只有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条例,并不断地完善实施,加强执行力,并结合当前工程建筑情况,对监理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系统培训,增强建设工程中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管意识,对安全隐患做到有力的监督与防范进行合理有序的安全监理,才能使工程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得到有力的保障,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职责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工作 建筑工程 质量监理 实施

监理人员根据职务、专业分工的不同,担任不同的工作和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内容主要是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他的基本职责是:①对外受总公司委托代表公司与业主、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监理业务的联系;②根据监理合同编写监理规划,并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③负责各阶段监理文件的编制及方案评审工作,并参与设计方案的评选、开标及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工作;④组织现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按合同进行管理;⑤签署现场监理对外发出的报表或通知文件,编写监理月报;⑥负责整理单位工程监理档案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内容是:①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分析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清楚本专业监理项目的特点和要求;②在设计阶段,负责拟订本专业的设计要求和条件,对方案的评选和审查提出本专业的意见;③招投标阶段,提出招标文件中有关本专业的要求,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④施工阶段,参加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并做好本专业的相关控制工作;⑤与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及质量事故,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⑥及时填写有关报表,作好会议记录。

另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中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实施工程监理就是对建筑三大控制,其中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是工程监理单位控制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工程的成败、进度的快慢、投资的多少,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因此实现质量控制目标是监理组织和每一个监理工程师的中心任务。

施工是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实体的阶段,也是形成最终产品质量的重要阶段。所以,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也是施工阶段监理的重要因素。事实证明,工程建设项目如果质量不好,不仅祸及当代,还会贻害子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是我国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方针,无论是设计材料与建设设备的选购,还是土建工程的施工、设备的安装,都要树立强烈的质量意识,建立起严格的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理制度。监理质量控制的作用和控制要点如下:

1.质量控制的作用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以及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文件,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各个阶段和个环节影响工程质量的主导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预防,减少或消除质量缺陷,满足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是工程建设项目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1.1克服有建设单位进行质量控制的片面性和放任的弊端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理合同进行质量控制,就有了法律上的保障。监理单位可以对工程设计、施工阶段等重要的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使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各单位之间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全部活动中相互沟通。监理单位是专职的质量控制监督服务性机构,它可以比建设单位更深入的设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施工现场,以及即时的发现设计和施工的质量问题并加以纠正。

1.2促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活动

监理单位由于熟知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要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故可以向设计单位转达用户的有关信息,使设计文件既符合规范要求,又满足用户需要,既具有规范性和使用性。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有效的促进质量的提高。

1.3有利于健全设计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保证工程质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主要依靠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内部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正常运行。然而,设计、施工单位保证体系受合同环境的影响很大,就难免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除了对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对他们的产品质量进行验收、检验、认证等活动的把关。

2.质量控制的要点

在工程建设中,就勘察、设计、施工和机电设备的安装而言,影响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等五大方面。因此,事先对这五大方面的因素严格予以控制,是保证建设项目的关键。

2.1人的控制

这里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在工程建设中,领导者的素质、人的理论水平、人的生理状况、人的心理行为的错误行为和人的违纪违章等都属于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为了避免人的失误,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人的责任感和质量关,达到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的质量、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初了加强人的政治教育、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公平合理的激励之外,还需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从确保质量出发,本着适才适用、扬长弊端的原则来控制人的使用。

2.2材料、购配件的质量控制

材料是施工的物质条件,没有材料就无法施工。它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在工程建设中,对材料质量控制应作好以下工作:掌握材料信息,优选供货厂家;理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合理组织材料使用,减少材料损失;加强材料运输、仓储、保管工作,健全现场材料管理制度;加强材料检验验收,严把质量关;重视材料认证,以防错用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2.3机械设备的控制

机械设备的控制生产机械设备和施工机械设备的控制。生产机械设备的控制,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主要是控制设备的选型和配套,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主要是控制购置、设备的检查验收、设备的安装质量和设备的试运行。要求按施工工艺、配套投产,充分发挥能效来确定设备类型;按设备选型购置设备,设备进厂时,要按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清单逐项检查,设备安装要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施工机械设备的控制,在项目施工阶段,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型式、机械设备性能、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建筑技术经济等各种因素,制定出合理的机械化施工方案,使之合理装备、配套使用、有机联系,以充分发挥建筑机械的效能,力求获的较好的综合效益。

2.4方法控制

方法控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等。其中,施工方案的正确与否,是直接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三大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往往由于施工方案不周而拖延进度,影响质量,增加投资。为此,在制订和审核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实际,从经济、技术、组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进行全面控制。

2.5环境因素的控制

工程监理职责范文第3篇

还包括项目建设的设计、研究以及维护保养阶段。如果说设计是工程的灵魂,那么施工则是支撑这一灵魂

的躯体。因此,施工阶段的监理是整个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和关键,需要更加全面、更加细致完成,以

便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和施工进度等内容进行更好的控制。

关键字:建筑工程;结构;质量

Abstract: Supervi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hase is the focus of the entir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it need to be more comprehensive, more detailed in order to better control over the content of the project investment, quality and construction progress.Key words: construction; structure; quality

中图分类号:TU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2-

建筑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监理工作的范围不仅包含施工的准备阶段、施工的建设阶段和竣工的验收阶段,还包括项目建设的设计、研究以及维护保养阶段。如果说设计是工程的灵魂,那么施工则是支撑这一灵魂的躯体。因此,施工阶段的监理是整个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和关键,需要更加全面、更加细致完成,以便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和施工进度等内容进行更好的控制。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任何一个完整而规范的建筑工程而言,每一个环节的监理工作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注意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性,并建立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监理思想,以便于更好地为项目工程服务,在满足建设单位要求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施工单位的工程成果和根本利益。

一、在进行建筑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时应注意的问题

1、制定相应的规范和细则

建筑工程的抗震性能大多都是通过对结构的合理设计来实现的,不同的结构设计,其构造措施是不同的,因此监理工作应对箍筋的间距、箍筋加密区的位置、钢筋的锚固长度、梁柱节点的钢筋排列等建筑抗震构造措施的主要内容进行重点监督。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监理人员所制定的规划和细则不仅没有针对性,还存在着严重的抄袭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根本不能发挥任何的指导作用。所以,想要真正做好监理工作,根据不同的结构形式来制定相应的规范和细则是第一步。

2、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测量方案

建筑垂直度和位置的偏差对于主体结构承载能力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不仅要根据建筑施工要求、场地状况、高度、层数、平面等的实际情况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测量方案,还要对测量仪器的使用和测量精度提出明确要求。

但是在大多数时候,有关人员并没有根据上述特征编制专门的施工测量方案,不仅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也给工程的施工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树立牢固的责任意识,切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测量方案,以便在方便日常管理的同时确保工程测量的准确性,提高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

3、协调不同工种之间的关系

建筑工程的工期一般都比较紧张,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设备预埋、钢筋和模板三个工种难免会发相互干扰,给工程质量和工期都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开展对施工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整体观念和全局思想,对于各工种之间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解决,从而使各工种都能为下一道工序提供良好的施工条件,从而防止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或施工存在缺陷等问题的发生。

二、建筑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监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1、事前认真阅读理解图纸,了解设计意图 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作为监理人员必须认真阅读理解图纸,弄清设计意图,并且了解现场情况,对现场情况及设计图纸做到心中有数。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状况,找出易出现质量缺陷的环节,及早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商讨,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2、注意交流沟通,与施工单位保持平等合作关系 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关系,虽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但在建筑市场上乃是平等的责任主体。作为现场监理人员,为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就必须注意与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技术负责人要多交流,相互探讨对施工质量薄弱环节的改进方法。不要以为质量管理上就是监理说了算,动不动就下“停工指令”,这是做不好监理工作的。就施工单位来讲,如果监理人员事前与之交流沟通过,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会按要求进行施工操作的。项目管理论坛

3、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 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针对钢筋、水泥等材料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即要有质保书、合格证,还要有材料复试报告),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清退出场。将钢筋焊接半成品的质量检查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采用目测和检测相结合,首先从外观上对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等进行检查,然后随机抽取焊接试件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对于工程使用最普遍、工程量较大的混凝土工程中的材料质量监理细则要求施工单位保证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有试验报告的前提下,再审核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否正确,校核各种计量表具、量具是否准确、齐全。浇筑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是否可行。如哪一道工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组织整改,进行管理。

4、加强质量意识,实行“三检”制 在工程施工前,监理方召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监员及有关各工程队组长质量会议,加强质量管理意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且有公司质监部门专职质监员签字验收。然后经监理人员验收、签字认定,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三检”或专职质监员签字,监理人员拒绝验收。另外,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采用巡视、平行检查、跟班旁监,随机抽查的方法,待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再进一步验收,彻底消灭工程中质量问题。

5、严格把好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由公司专职质检员核定等级并签字,并填写好验收表单递交监理。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复核原材料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证、试验报告是否齐全,各层标高、轴结也要层层检查,严格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质检员签字不能只流于形式,要真正去检查验收,再由监方检查。监方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能口头讲,待施工单位处理或返工完后,还要再进行复检,严格检查把关,保证质量。

工程监理职责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工程监理职责范文第5篇

工程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工作质量都与最终建筑产品的质量相关。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参与主体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自然不能例外。

设计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运用工程建设的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投资、质量、进度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单位。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

],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 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五、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

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