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药品招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地址(或身份证号码):
乙方:
地址(或身份证号码):
丙方:
地址: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市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召开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甲、乙、丙各方就认购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 万元人民币增至 万元人民币。
二、 万元人民币的增资额,由甲方认购 万元人民币,乙方认购 万元人民币,丙方同意认购 万元人民币。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年月日
招标人:
投标人: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供货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数量
金额
交货时间
人民币(大写)
(如空格不够用,可另附)
第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
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
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
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
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
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
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
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
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
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
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
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
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
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
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
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②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
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
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⑧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
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
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
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
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
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
重新签署。
⑨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①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
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
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②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①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②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
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③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
的正常结算行为。
④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⑤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
合同的责任。
②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③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
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
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
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①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
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②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
保密。
②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
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③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
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
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
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
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⑤伴随服务:
(1)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⑥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
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
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人持招标人的委托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
人签订。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
招标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年月日
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年月日
投标人
招标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年月日
鉴证意见:鉴证机关(章):
与四川一墙之隔的重庆,为了破解药品招标采购的怪圈,成立了重庆药品交易所,“把药品像股票一样放进交易所交易,可以说是全球首创的药品流通模式。这一模式有没有可能取代安徽模式呢?笔者做如下分析。
重庆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重庆模式与安徽模式是两个不同的方向,,安徽模式是过度的集中,重庆模式是过度的民主,集权容易滋生腐败,很少有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商不对各省药品招标采购中心人员进行公关的,笔者知道有一家大型药品生产企业,专门有负责药品招标采购的部门,他们2010年用于各地药品招标采购公关的费用超过300万元,安徽模式的弊端就是引导药品生产厂家一拼价格、二拼公关,各地推行安徽模式的结果都差不多,过多的招投标公关费用最终会转化为药品成本,过低的中标价格会导致检验合格的假药劣药的泛滥成灾。
重庆模式却反其道而行之,按照药品检验所负责人的话说,他们就是一台电脑而已,把游戏规则定好了,全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重庆的各大医院统一按照游戏规则办事就行,一切都在阳光下操作,你拿多少钱去公关都没有用,而且重庆的药厂和外地的药厂面对的竞争是是平等的。
重庆模式简单的讲,就是把产品的全国中标均价作为挂牌入市价格,厂家只有低于这个价格才能进行交易,做为买方的每一家医院,针对具体的药品和厂家在网上进行讨价还价,相同的药品不同的药厂,以不同的价格进入医院,这样民主的方式,避免了腐败的滋生,避免了安徽模式导致的恶性竞争,应该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重庆模式作为一个新鲜事物,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最大的缺点是每家药厂和每家医院的讨价还价过于频繁,不仅增加了药厂、配送商、医院的工作量,还导致同一家药厂不同批次的产品进货价格的不同,管理上非常麻烦。应该把买卖双方的频繁议价改变为年度或者半年谈价一次,就会让买卖双方容易接受。第二个需要的改善的是,药品应该是优质优价原则,既然是买卖双方根据具体药品议价,就应该是药品的价格有高有低,不应该全部要求低于入市价,因为入市价是以前全国中标价格的平均数,如果原材料大幅度上涨,有可能药品成本都已经超过了入市价格,譬如重庆太极集团的太极通天液就因为成本过高而不能入市交易。
安徽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安徽模式的不足,全国药品生产企业已经深有体会,集权导致的腐败,单一货源承诺制,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上千个厂家,近万个品种在同一市场厮杀,除非你的产品是独家品种,否则,你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一是要花大量的公关费用,二是要用超低的价格的去投标,如果没有中标,公关费用白花了不说,你原来在这个市场的几百万元销售额将会快速萎缩,如果以超低价中标了,你表面上开心,其实心中担惊受怕,按照GMP要求和处方工艺要求生产药品,那就没有利润甚至还会亏损,按照质量检验标准生产,用劣质过期原料或者替代品或者改变处方进行生产,你有会觉得良心有愧,而且害怕被发现被查处,整天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
安徽模式的优势就是双信封制,技术标评选和细化,有益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整体管理水平。这一点在设置上优于重庆模式,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都对技术标进行放水,一是对当地企业放水,有的地方直接让本地企业进入商务标评选,而问题的关键是,面对近万个品种,在短短的几天内,如何核实厂家的技术标申报资料,这需要许多第三方的数据才能实现。譬如,重庆康刻尔制药公司在参加湖北基本药物招标的时候,该厂生产的格列美脲片,是全国首仿,该厂自产的格列美脲原料药已经达到美国FDA标准,但是由于竞争厂家格列美脲片的报价只是该厂报价的三分之二,其1mg和2mg格列美脲片都落标,该产品靠疗效和口碑多年打造起来的湖北市场受到巨大的影响,损失几百万元的销售额。如果把安徽模式的双信封制度进行改良,先进行商务标评选,只要在规定的正常价格范围内,就进入技术标评选,技术领先和质量领先的企业产品中标,那么像重庆康刻尔制药公司生产的格列美脲片就肯定会中标,这样就真正的引导药品生产企业走上技术领先和质量领先的正确道路上来。
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的走向
笔者凭借个人的观察,对未来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的走向进行大胆的预测。
安徽模式仍然会主导全国各地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原因很简单,集权的模式容易得到各地政府部门的推行,而且安徽模式是国家认可的真正向全国推广的模式,不可能因为蜀中事件而推倒重来。重庆模式在中央看来还是个另类,而且这个模式还不成熟,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也不会接受过于民主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重庆模式未来只可能是局部运行而已。
安徽模式可能会在操作细则方面进行细化和改良。
安徽模式的技术标评选会进一步细化和高度重视,商务标的价低者得原则可能会被取消。单一货源承诺可能会有所改变。
药品的监管工作会提到一个高度。
药品质量检验标准的提高迫在眉睫,针对药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将会成为常态,药品电子监管码政策会被强行推广,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会从严。
乙方(供应商):
为切实做好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购药质量,保障患者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保证临床用药需要,切实减轻患者及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有效防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协议如下:
一、乙方必须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并向甲方提供“一证一照”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红色印章。
二、甲方依据中标品种目录选定所需药品后,应及时与乙方或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本合同,以保证临床用药需要。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延或拒签合同,违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乙方在接到医疗机构供货要求(电话或书面文件)48小时以内,须无条件向甲方提供当次所需全部药品和伴随服务。如中标方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须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有资格的经营企业配送;如乙方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又不委托配送企业的,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将视情况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并作相应处罚。
四、凡列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必须使用中标方或中标方委托配送企业的药品,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乙方或配送企业在接到需方供货要求后,须持发票到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加盖“驻马店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发票登记专用章”。
六、乙方或配送企业应按中标价向医疗机构及时提供当次所需全部药品,所供药品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含破损),由乙方负责调换或退货。
七、乙方所供药品与计划中的品名、规格、数量相符,否则甲方不予验收,并按未送货处理。同时所供药品的有效期一般药物在一年之内,生物制品在半年之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乙方给甲方提供药品,必须保证质量,如发现假药、劣药,按所送药品金额1-5倍罚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在收到乙方配送的药品后60天内,应向乙方支付货款,否则,送货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十、乙方为甲方协议供货单位之一,如遇国家政策改变,协议终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伴随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3)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甲方代表签字(院方):
盖章:年月日
乙方代表签字(供货方):
盖章:年月日
关键词:药品价格;招标;人机对话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3010102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已经在我国实行了15年,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对降低药品价格虚高,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以及规范药品流通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全国各省、市也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安徽省的“双信封”模式。许多同样采用双信封招标的省份也在安徽模式的基础上,针对各省份的不同情况进行了修改,使双信封模式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湖南省在2015年的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也根据自身情况对双信封模式进行了改良,在商务标的评标过程中采用了“人机对话”模式。通过该模式使药品价格得到大幅下降。本文试图分析“人机对话”模式的特点,以期为完善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
1 “人机对话模式”
根据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关于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议价谈判与竞价药品报价相关事宜的通知》中的要求,在湖南省2015年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实行议价药品人机对话价格谈判。简单来说,企业在通过技术标的评审后,要在给定的时间内,两次登陆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对专家给出的议定价格进行确认,若企业报价低于专家价格则直接中标;若高于专家给出的价格则需要通过人机对话与专家进行议价。议价的专家共有60名,据称都是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与医药行业背景的医学、药学专家。专家给价需要参考湖南省2010年药品招标采购的中标价和周边六省的平均中标价。
2 人机对话模式的特点
2.1 技术标与商务标的投标分步进行
在一般的双信封制度中,企业需要一次性提交技术标和商务标,而湖南此次招标则是将技术投标与商务投标分步进行。招标部门需要先将竞价药品按照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划入不同评审组,技术标评审按照不同评审组,对投标药品的临床疗效、以往配送情况、质量层次、销售规模和市场信誉等指标,进行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评价,根据得分从高至低,确定产品是否进入下一轮商务标综合评审。在对技术标的结果进行公布和解密之后,企业再根据其在技术标上的评分确定在商务标上的出价。
由于企业是通过技术标结果的公布与解密先知道其在技术标上的评分,为确保竞争力,得分较低的企业为了中标必然会在商务标中给出更低的价格。显然,这个设计是降低药品价格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从制度层面使企业更加倾向于压低自身产品价格以保证中标。
2.2 商务标价格由专家代替竞争企业给出
在以往的双信封制度中,在进入到商务标的评比之后,药品招标采购部门仅需要根据企业的报价进行选择。而在此次湖南省的招标中,商务标不再仅仅是企业竞争的舞台,而是企业需要与药品招标采购部门的专家通过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谈判,企业报价必须低于专家报价方可中标。
这种方式是将原先的“买方拍卖”模式变为了“买卖双方议价”模式,在供方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还加入了买方的价格谈判。由于在一般招标采购环境下部分药品可能存在串标情况,会使中标价高于合理水平,而通过买卖双方的议价则可以有效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且使价格较好反映出药品的使用价值。
3 人机对话模式的实施效果分析
3.1 药品价格下降明显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官网中的结果显示,在11296个中标品规中,大部分的价格同比下降20%-30%,而即使是受冲击较小的原研药和首仿品种的平均降幅也到达了10%―15%。可以说通过人机对话模式,让有经验的专家承担给价议价的任务,根据临床的实际需求和疗效来给出药品的参考价格,非常明显的降低了药品的价格,降低了患者的用药负担。
3.2 部分原研药价格回归正常
湖南本次招标中,部分原研药降价幅度较大。虽然在技术标的评价中,原研药依然有一定的加分,但在商务标的评标中,通过人机对话模式对部分原研药进行了大幅度的砍价。部分原研药在湖南给出的拟中标价与安徽的中标价对比如表1所示。
3.3 部分药品面临区域性的可及性风险
在此次招标中,也有部分企业由于无法承受专家所给出的价格导致弃标。部分企业由于给出药品价格过低导致了报复性弃标,也有一些知名企业为了保持全国售价的同一,防止其他尚未开展新一轮药品招标的省份参照湖南省的价格而不得不弃标。此外,部分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长期面临降价的压力或维持现有价格,使得企业生产该产品的附加值较低,部分品种甚至由于发生亏损而不得不减产停产。在湖南省此次招标中,价格是关系到企业是否中标最重要的因素,一些企业因议价过低而被迫放弃市场。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某些品种的区域性短缺,使药品可及性面临风险。
4 建议
4.1 注重专家的资历和增加给价专家的数量
由于在商务标的评标过程中,专家的给价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也就对专家的资历及经验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在操作中需要明确选择专家的标准,以确保进行给价的专家对临床使用或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有丰富的经验,使给出的价格科学、合理。此外,目前进行给价的专家有60名,他们需要在三天内对上万种药品进行给价,其工作量之大和工作难度之高可想而知。因此可以考虑在保证专家资历的基础上增加给价专家的数量,降低专家的工作强度,保证所给价格的准确。
4.2 建立科学合理的给价依据
目前专家给价所参考的是湖南省2010年和周边六省的中标价。若以该标准作为给价的参考,虽然短期内能使药品价格大幅下降,但也会使药品价格无法反映药品的供求,并且长期来看会损害企业的合理利润,使企业难以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给价依据,使药品的价格能够反映市场的供求以及药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可以考虑将药物经济学评价作为给价的依据之一,并让专家在给价时有一定的合理浮动区间。
在目前的制度下,为确保企业有还价空间而给予企业两轮出价机会。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专家在第一轮和第二轮给价并没有明显差别,对企业所提出的申辩理由未给予充分重视。这显然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在未来的招标模式改革中,需要更加重视企业所提出的申辩理由。可以考虑由不同的专家分别进行第一轮和第二轮给价,使所给出的价格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维护企业创新与研发的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4.3 考虑带量采购和回款速度
“招采合一,量价挂钩”让企业通过薄利多销,在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的同时,还可确保中标企业的合理利润、降低中标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将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的付款、回款速度作为省级招标中考虑的要素,以降低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从而更科学合理的降低药品价格。
参考文献
[1]陈永法,张萍萍,邵蓉.国内外药品招标采购模式比较分析[J].中国执业药师,2013,10(5).
[2]颜建周,邵蓉.“双信封”制度对我国基本药物质量的影响分析[J].齐鲁药事,2012,31(1):5153.
[3]禹思安.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现状调查与绩效评价体系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