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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君是我的朋友,他为人的真诚与朴实,一直为我所欣赏。当读到诗集《母亲》中的朴素诗行,想像着他诗中生动描绘的母亲形象,便不难理解在诗人刘福君身上,正是传承了炎黄子孙的传统文化基因:敬老爱幼,诚信善良。母亲的言传身教也影响了刘福君的为人与为文。因此,读刘福君的诗清新自然、情真意切,充分展现了诗歌的真善美品质。
品味福君的的诗,最深刻的印象首先是“真”。所谓“真”,就是诗人的情感真实、朴素,不掺杂一丁点儿的虚假和杂质。在诗人笔下,母亲的形象,是那么的真实、纯朴:“母亲/无论手头的活儿多忙/不看新闻联播/也要把天气预报/盯着看完/她只关心儿女们身边的天气。”这是一位多么普通而又慈祥的母亲啊,就像天下所有儿女们的母亲一样的可亲可敬,而诗人也有了发自肺腑的赞叹:“母亲啊/我们活在你的天气里/有太阳是好天气/有风有雨也是好天气”,诗人的赞叹同样表达了天下儿女们共有的心声,这就是“真”。对于诗人而言,一个“真”字好比内功,只有真情才能具有穿透人心的感染力。
读福君的诗,印象之二,即是“善”。所谓“善”,就是诗人对于世界所呈现出来的良心。在福君的诗中,母亲对于生命的尊重,传达着诗人的良心。诗人这样写到母亲,“一条青虫爬在豆角上/她小心地捏起来/弯着老腰把她轻轻放在地上/看它/欢快地爬向大地的深处”(《母亲的上午》)。是的,在母亲的眼里,没有什么不是生命。母亲对于一条青虫的生命都如此敬畏,那么对于活着的人便可想而知了。诗人还写到,母亲曾说“欺负刘肝儿这样老实的人有罪”,“母亲的话至今我还记得/尽管刘肝儿早已不在人世”(《欺负刘肝儿这样老实的人有罪》),母亲的善良还表现在众多方面,她一生做着好事,她让王保庆生前吃了五顿饺子,甚至将母鸡“豹”入土为安……诗人对于母亲的描写,如道德教化之传承,不仅仅是生活中母亲的善,也是诗之善,是诗人捧给世界的一颗温暖的良心。
读诗集《母亲》,同样感受到诗意之美。“对面的山崖/住着山桃花/山桃花的对面/住着妈妈”,这样纯净的语言与意境,带给读者的不能不说是一种美的享受。而“山桃花淡去/留下种子/妈妈老了/留下我们”,这样的诗句自然天成,而且引起读者沉甸甸的诗思。还有许多诗句,如“是谁在母亲的t望之中/如同灯火t望群星”(《t望的母亲》),如“母亲的目光在梦之外/是来自大地的永远的仰望”(《母亲的目光》),又如“母亲的思念写在脸上/走一个儿女多一条皱纹”(《秋天母亲》),都是具有诗意的描写与发现,应当说,福君的诗篇篇好读,就像他的为人一样本真。对于刘福君而言,他的真情是美的,他的善良是美的,他诗中的母亲形象是美的,他诗意的语言是美的,他的诗意发现与创造更是美中之美。
《小木偶的故事》讲了一位老木匠做了一个小木偶。老木匠认为笑很重要,所以就在小木偶脸上添了一个笑嘻嘻的表情。由于小木偶只会笑发生了很多事情:被熊警官冤枉、被小白兔怀疑、被老婆婆误解。蓝鼻子小女巫明白了小木偶很伤心,却不会哭就把人类所有的表情送给了小木偶。最后,小木偶会哭、会笑、会生气、会着急、也会向别人表示同情和关心了。
《小木偶的故事》使我明白了:生活中,笑是很重要的,是非常美好的,不会笑就无法过快乐的日子;但是,复杂的生活会引起我们不同的情感态度,我们要用不同的方式体验、面对生活。
读了《小木偶的故事》我明白了快乐的真正含义。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0-0106-02
私募股权投资起源于美国,在欧美国家已有三十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范围内的并购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中国,进入21世纪后,随着创业板和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日益增长,大量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迅速涌入中国市场,赚得盆满钵满。而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尚处于成长期,并且之前由于诸多法律及政策制度上的障碍,大多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随着近年来《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以及双重税收等制约的解除,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迎来了良好发展空间。可以预见,未来的几十年内,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将迎来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长。
私募股权投资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行为,在该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未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1]。在英美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实践中,由于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融资双方对于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估计不一致,“对赌协议”应运而生。“对赌协议”是“估值调整协议”的一种通俗说法,是指资本市场上投资方与融资方对于企业的现有价值暂不争议,并共同设定企业未来的业绩目标,以企业运营的实际绩效调整企业的估值和双方股权比例。如果企业未来的经营达到业绩目标,则融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2]。
“对赌协议”的实施类型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企业上市后投资方出售持股获利;二是股东向投资方无偿转让股权或者股东向投资方赎回股权;三是企业及股东向投资方提供现金补偿。但是,在这些“对赌协议”的实施中,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障碍和风险,笔者在下文中分别予以分析和阐述。
一、企业上市后投资方出售持股获利
企业在获得融资后成功上市,投资方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从而实现获利退出,这是对投资方最理想的投资退出方式。
但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拟上市企业的要求是股权清晰,股份没有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也有同样的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IPO前已发行的发起人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能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也不能由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因此,企业申请上市前曾缔结“对赌协议”的,会被认为不符合上述规定。
因为“对赌协议”的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上市之后的重大股权变动,损害股民利益,因此,证监会要求企业在申请IPO之前,必须先清理“对赌协议”。根据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的信息,东方财富、东方微电等上市公司均在上市前进行了“对赌协议”的清理。因此,投资方想通过企业上市来实现投资退出,目前颇为困难。
二、通过股权转让实现投资退出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和审批要求,因此以股权转让方式实施“对赌协议”时,需要注意有关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上的要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投融资双方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施“对赌协议”,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在以下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股权转让做出了限制性要求。如果“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不符合这些要求,则无法实施。这些限制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股权冻结期”内的股权不能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一年内,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IPO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IPO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自IPO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另外,公司章程可以就这些人员转让股权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因此,如果“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发生在前述“股权冻结期”内,则无法得以实现。换言之,由于前述“股权冻结期”的限制,投资方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对赌协议”的意图将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利于投资方投资退出和权益的实现。
第二,涉及外资的情形下,法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要求。从实体方面看,首先,股权变更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其次,对于禁止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后不能由外方股东持有全部股权;对于必须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后不能由外方股东或非中国国有企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再次,股权变更后,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要求;股权变更后外方股东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除非因外方转让全部股权而变更为内资企业)。最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者转让股权须经其他各方合营者同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一方转让其权利义务的,也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从程序方面看,涉及外资的股权变更必须按法定程序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此,若“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双方,或者企业其他股东涉及外资,股权转让就必须依照前述特殊要求进行。不符合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就无法实现。
第三,涉及国有资本的情形下,法律对股权转让也有着特殊要求。根据《公司法》以及关于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本的,必须进行一系列的资产评估和申报审批流程,遵循规定的交易程序和方式,方能进行。因此,若融资企业涉及国有资本,则其股权转让并非一份“对赌协议”所能单独规制。
第四,触发反垄断审查条件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可能被禁止或附加条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允许或者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也可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并购涉及外资的,还应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对赌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达到法定标准,则必须进行并购的经济审查,涉及外资的还须增加国家安全审查。审查不能获得通过的,或者被要求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对赌协议”的实施将会受到重大影响。
第五,中小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能对“对赌协议”的实施带来法律风险。由于持股比例决定了公司的表决权以及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改变,如果发生大股东滥用权利,或者进行关联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中小股东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害。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修订时增加了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诸如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其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能对“对赌协议”的实施带来障碍和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近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而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出现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等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同样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此外,中小股东不但可以对董事等高层管理者违法行为进行,而且对于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可以。
在“对赌协议”实施过程中,为了达到双方议定的业绩目标,大股东或管理层可能急于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将企业利润全部投入扩大再生产,而怠于及时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一旦触发法定条件,就可能引致中小股东提出股份回购请求,甚至提讼。因此,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三、企业及股东向投资方提供现金补偿
有些“对赌协议”约定,如果企业未能达到业绩目标,则企业或股东向投资方提供现金补偿。著名的“对赌协议第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2007年海富公司对甘肃世恒增资,并与该公司及其股东迪亚公司约定:如果2008年甘肃世恒未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海富公司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不补偿,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2008年,甘肃世恒未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海富公司要求补偿未果,故要求甘肃世恒、迪亚公司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一审和二审分别做出了裁决后,甘肃世恒和迪亚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定,该约定使得海富公司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损害了甘肃世恒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该条款无效。而迪亚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3]。从此案可以得出结论,企业与投资方约定现金补偿,违背了投资风险共担的原则,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和同股同权原则,损害了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因而是无效的;而股东与投资方约定现金补偿,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源于英美等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被引入中国,并且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赌协议”中一些英美法律制度下常用的条款并不能当然地被适用。投融资双方应结合中国法律,充分认识到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精心设计符合中国法律和现实情况的有助于投融资双方共赢的“对赌协议”条款。
参考文献:
[1]李晓峰.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2.
[关键词]私募股权;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213
1引言
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有两个维度或两种度量方法,即股权所有者结构和股权集中度。[1]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通过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份,对股权所有者结构产生影响。顾宁和孙彦林[2]系统分析了中小企业股权结构相对集征,PE机构以入股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稀释股权,达到股权结构多元化的目的。还有学者指出,PE投资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主动参与被投企业的管理。熊波和陈柳[3]通过定性分析指出,由于风险投资占高新技术企业相当比例的股权,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吴斌和黄明峰[4]以2008年深市中小板块前十大股东中有风险投资持股的73 家企业为研究样本,实证分析指出风险投资企业的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关系。本文以2013年11月30日境内IPO开闸至今在我国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311家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比较分析了我国不同板块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股权集中度的影响。
2样本选择与描述统计
21样本选择
本文以2013年11月30日境内IPO开闸至2015年6月30日,在我国三个板块市场上市的311家企业为样本企业,其中包括119家沪市主板上市企业,65家深市中小板上市企业,127家深市创业板上市企业。整体样本中有209家具有PE投资机构的支持,占样本总数的6592%。本文对是否有PE投资支持的界定参照宋芳秀的做法,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十大股东中含有“股权投资”“创投”等关键词。上市企业的相关财务数据来源于万德(Wind数据库),与PE投资有关的数据是根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整理而得,且与Wind数据库进行了交叉核对。
22样本企业特征比较分析
23有无PE投资与上市企业股权集中度均值、中位数的比较分析表2显示的是在不同板块市场有无PE投资与企业股权集中度均值和中位数的比较分析。数据显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中,PE投资企业的股权集中度的均值和中位数均显著低于无PE 投资的企业。主板中,PE投资企业的股权集中度的均值和中位数也低于无PE投资的企业,但差异并不显著。
3实证检验
31模型建立
上文有无PE投资对股权集中度均值和中位数差异比较,并没有考虑上市企业特征、行业差异,为了准确地衡量有无PE投资对企业股权集中度的影响,本文选用可以充分反映股权集中度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因变量,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Equityconcen=β0+β1PE+β2SME+β3GME+β4PE×SME+β5PE×GME+β6Ln(Tequity)+β7Firmage+β8Roa+Nature+Ind+ε
其中,Equityconcen为因变量,表示企业股权集中度,用企业上市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表示,PE代表有无PE投资的虚拟变量,有PE投资持股为1,否则为0;SME表示企业上市地点,企业上市地点是中小板市场为1,否则为0;GME表示企业上市地点,企业上市地点是创业板市场为1,否则为0。其他可能影响因变量的指标,综合现有文献选取,包括企业自身特征、财务状况(Demsetz和Lehn[5]、Thomsen Steen和Torbin Pedersen[6]、Mc Guckin和Sang[7]、冯根福[8])等:Ln(Tequity)代表企业规模,为企业上市前总股本的自然对数;Firmage表示企业从成立到上市的时间年数;Roa是上市前一年总资产报酬率,为净利润与总资产的比率;Nature是代表企业性质,如果企业为国有性质则取1,否则取0;Ind为企业所在行业,按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如属于高新技术行业(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等)为1,否则为0。
32结果分析
具体实证结果见表3,所有回归方程中,PE变量系数均为负数,这一结论与前文差异性检验的结果一致。其中方程1和方程2列示的是基于样本整体的回归结果。方程1中仅包括企业性质以及行业的控制变量,板块虚拟变量和PE变量的交叉项,PE系数、PE与创业板板块哑变量系数均不显著,PE与中小板板块哑变量在009的水平下显著小于零。结果表明,有无PE投资企业的股权集中度差异来自中小板。在中小板中,有PE支持的企业股权集中度显著小于无PE支持的企业,而在主板和创业板板块,PE支持对股权集中度的作用并不显著。方程2中加入了表示企业自身特征、财务状况的控制变量,其结果与方程1类似,即有无PE所投资企业的股权集中度差异来自中小板。方程3(创业板)、方程4(中小板)和方程5(主板)中列示了分板块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有PE投资的企业,其股权集中度比较低。
33稳健性检验
一般情况下,PE投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是存在内生性关系的(Meggision和Weiss;Lee和Wahal),PE投资机构会按照它们的标准筛选被投资企业。为了消除自选择的影响,以上回归检验中对行业、发行规模进行了控制,而没有采用配对样本。此外,本文还选用Robust 回归方法进行了估计。此外,本文还考察了PE投资对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影响。检验结果与上文结果基本一致。
4结论
本文检验了现阶段PE投资对企业股权集中度所具有的影响,结果发现,PE投资可以造成股权集中度的降低。这可能是因为PE投资机构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使企业股权结构更加多元化,还可以通过介入企业管理,缺乏管理经验的控制人倾向于向具有职业化公司治理能力的PE投资让渡部分股权,从而造成股权集中度的降低。
本文还发现在不同板块市场,PE投资对企业的股权集中度的影响并不相同。研究结果表明,在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有PE投资的企业股权集中度显著低于无PE投资的企业。这与我国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多为中小规模企业的现状相符,中小企业更加认可PE投资作为职业化公司治理方面带来的价值,其控股股东更愿意向PE投资机构转让股权,因此PE投资对企业股权集中度的影响在中小板和创业板更加显著。我国主板市场的上市企业成立时间长、规模大,PE投资介入后其控制人对PE投资的认可度并不高,PE投资参与企业治理时,控股股东不会选择对其让渡股权,因此PE投资对主板企业的股权集中度的影响不显著。
参考文献:
[1]苑德军,郭春丽股权集中度与上市公司价值关系的实证研究[J].财贸经济,2005(9):62
[2]顾宁,孙彦林私募股权基金与中小企业股权结构优化研究[J].经济视角旬刊,2014(9):62-66
[3]熊波,陈柳论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治理结构[J].当代财经,2006(4):65-69
[4]吴斌,黄明峰股权集中度与风险投资企业绩效相关性研究――来自深市中小板市场的经验证据[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8):62-71
[5]Demsetz H,Lehn K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Ownership:Cause and Consequence[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cs,1985(93): 1155-1177
【关键词】 孤独感;父母教养方式;学业不良儿童;分位回归;横断面调查
中图分类号:B84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8)003-0179-04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al Rearing Style and Loneliness of Children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
GU ChangFen1,ZHANG QingPing2
1 Education School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100875
2 Statistics Schoo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100872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effect of parents' rearing styles on loneliness among children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LD),and to provide psychological bases for loneliness intervention of Children with LD. Methods: EMBU and Children's Loneliness Scale were applied separately to investigate parental rearing style and loneliness of 144 children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 selected from grade 4 to 6 in four primary schools in Beijing. Data was analyzed by OLS and Quantile Regression statistical method. Results:(1) From OLS, the estimator of the coefficient of warmness and understanding form mother was 0.11, and the coefficient of severe punishment from parents is 0.38 and 0.52 respectively; (2) From Quantile regression, the estimator coefficient of severe punishment showed increasing tendency from o.5 to 0.9 Quantile; (3) Generally, result based on OLS showed that rejection and denial, and intervention of parents had no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children with LD, but from results based on Quantile Regression, the quantile coefficient of rejection and denial, intervention from father were significant at the low and middle quantiles. Conclusions:Parenting rearing styles has great influence on loneliness of children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 warmness and understanding, severe punishment from parent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influencing on loneliness of children with LD. Especially, for children at high degree of loneness, severe punishment from parents has more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ir loneliness, and it is necessary for parents to stop using severe punishment.
【Key words】 loneliness; parents' rearing styles; children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 quantile regression; crosssectional survey
孤独感是个体适应社会的重要指标,是个体认识到其期望达到的和实际达到的社交网络模式存在差距而产生的不愉快的情绪体验[1]。孤独会对儿童的情感、认知、行为模式产生消极影响,儿童的心理健康水平与孤独感有显著相关[2]。
学习不良现象在我国中小学校中普遍存在,学业不良儿童是指智力水平正常,又没有感官障碍,具有一定学习动机,但其学业成绩明显低于同年级学生,不能达到预期学习目的的学生[3]。学业不良儿童在学校中常被称为“差生”、“后进生”,是目前人数最大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群体,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往往成为辍学儿童。学业不良儿童有较多的心理行为问题,其孤独感显著高于一般儿童[4,5]。父母教养方式是家庭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父母教养方式对个体心理状态的影响广泛而深远。
邓丽芳等研究显示大学生的孤独感与父母的情感温暖理解、偏爱被试呈显著负相关,逐步回归分析中母亲的情感温暖理解为唯一入选变量[6]。石庆馨等的研究显示,普通小学儿童的孤独感与父母教养方式的情感温暖理解呈负相关,与父母的拒绝否认和父亲的惩罚严厉呈正相关[7]。潘玉进等的研究表明,普通小学儿童的孤独感与父母教养方式的情感温暖理解呈负相关,与父母的惩罚严厉、拒绝否认和父亲的过度保护呈显著正相关,回归分析中父亲的惩罚严厉为最主要因素[8]。李艳红的研究表明,初中学业不良儿童孤独感与父母温暖理解呈显著负相关,与父母的惩罚严厉、拒绝否认呈显著正相关,回归分析中父亲的惩罚严厉为最主要因素[9]。
尽管以上研究的被试对象分别是普通大学生、普通小学儿童和初中学业不良儿童,但结果中较一致的结论是孤独感与父母的情感温暖理解呈显著负相关,与父母的拒绝否认和惩罚严厉呈正相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见到以小学学业不良儿童为被试探讨二者关系的相关研究。并且在以往的研究中,更多的是运用相关研究,采用一般线性回归的方法考察父母教养方式与儿童孤独感的关系,得到的是描述上的结论。但实际上,孤独感强弱不同的学业不良儿童,其心理状态是不同的,导致不同心理状态的因素也可能是不一样的,相关分析与一般线性回归无法反映出这些差异性。分位回归(QR)是一种基于分位数的统计回归技术之一,是中位数回归的拓展。直观上讲,分位回归估计的是处于条件分布的某个分位点的样本如何受到各个变量的影响。通过对不同分位数进行回归,可以对条件分布的不同位置进行分析,并且分位回归结果对异常值不敏感,其稳健性强于一般线性回归(OLS)技术。张维迎[10]、邢春冰[11]曾先后将此方法用于经济学、管理学领域。本文运用分位回归对学业不良儿童的父母教养方式与孤独感的关系进行更细致的研究,以区分不同的教养方式对不同孤独程度学业不良儿童影响的差异。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采取目的性取样法以避免不同水平学校教师在评定学习不良儿童时所带来的误差。先请专家给出教学质量为中等水平的小学的指标和部分名单,再在名单中随机选取四所教学水平、师资力量、生师比、生源条件、行业口碑等指标都处于北京市中等水平的小学。四所学校四、五、六年级36个班共有1276学生,其中学业不良儿童144名,年龄9-15岁,平均10.5岁;男生96人,女生48人。
学业不良儿童的入组标准为:(1)学业成绩标准。主科(语文、数学)学习成绩居年级后10%;(2)教师评定标准。教师根据学生的成绩、操行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为学业不良;(3)瑞文标准推理测验[12]评定智力等级在第四级以上,排除智力等级在第五级(智力落后)和一级以上(超常)的学生;(4)没有明显的躯体和精神疾病者[13]。
1.2工具
1.2.1 父母教养方式评定量表(EMBU)[14] 该量表包括66个条目,分父亲养育方式(含情感理解与温暖、惩罚严厉、过分干涉、偏爱被试、拒绝否认和过分保护6个因子)和母亲养育方式(含情感理解与温暖、惩罚严厉、偏爱被试、拒绝否认和过分保护与干涉5个因子)两个分量表。按1-4级计分,同一条目中,按照实际情况对父亲和母亲的教养方式分别回答。在本研究中,父母教养方式评定量表各维度的重测信度:父亲6个因子分别为0.8426、0.8524、0.6671、0.5808、0.6749、0.8414;母亲5个因子的重测信度分别为0.8221、0.6676、0.7478、0.6936、0.7480。
1.2.2 儿童孤独量表(Children's Loneliness and Social Dissatisfaction Scale)[15] 该量表共21道题目。包括四个维度:孤独感(纯情感体验)、对自己社交能力的(积极)知觉、对目前同伴关系状况的(消极)评价和对重要关系需要未满足程度的知觉。这四个维度代表了孤独感的不同侧面。除社交能力评价的高分代表积极评价外,其他3个维度的高分均代表消极评价。从完全不符合到完全符合,分别记作1-4分,社交能力知觉维度反向计分后再和其他3个维度的分数相加,作为总体孤独感分数,总分越高,表示孤独感越强。在本研究中,总体孤独感问卷Cronbach α系数为0.849,重测信度为0.7828。
1.3统计方法 进行分位回归、线性回归等。
2 结果
2.1 父、母教养方式之间的相关性 父母教养方式评定量表得分见表1。表2显示由于父母相同或者相似的教养方式之间存在较高的相关性,若将父母的教养方式放在同一个回归模型中,则有较强的共线性,不利于回归分析。
2.2父母教养方式与儿童孤独感关系的分位回归
为了探讨父母教养方式与学业不良儿童孤独感的关系,进一步考察父母教养方式对学业不良儿童孤独感的影响,分别对父母教养方式与学业不良儿童孤独感进行回归分析。用儿童的孤独感作为因变量,父亲和母亲的教养方式作为自变量。父、母亲的一般线性回归(OLS),以及0.10、0.25、0.50、0.75和0.90分位数回归结果见表3、表4。0.10、0.25、0.50、0.75和0.90分别表示孤独感很弱、较弱、一般、较强和很强 [10]。
3讨论
本研究结果表明,父母的温暖理解、惩罚严厉是影响小学学业不良儿童孤独感的主要因素,这与李艳红[9]的研究结论一致。与石庆馨等 [7] 、潘玉进等[8]针对普通小学生得出的孤独感与母亲的情感温暖理解呈显著负相关,父母的惩罚严厉会加重孤独感的结论一致。本研究结果显示,母亲温暖理解的估计系数为-0.1115,其含义是母亲温暖理解的变动对学业不良儿童的孤独感的边际影响为-0.1115,而父亲一般线性回归分析显示该教养方式系数不显著,表明母亲的温暖理解对降低子女孤独感的影响作用大于父亲;惩罚严厉的估计系数随着分位回归数从0.5到0.9,有增加的趋势,并且在同分位数处,母亲的分位回归估计系数大于父亲的,表明惩罚严厉对孤独感体验强烈的子女的影响更大,尤其是母亲的作用尤甚。可能原因是中国父母对子女有很高的期望,父母对孩子的学业成绩极为关注。而学业不良儿童因为学业成绩不理想,容易引发父母采用严厉惩罚、拒绝否认、过分干涉等教养方式。这些方式影响亲子之间依恋关系的建立,儿童得不到归属和爱的需要,就会强烈地感到孤独寂寞。学业不良儿童由于在学校得不到老师的关心、同学的友情,更需要得到家庭的温暖、理解和关怀,尤其是孤独程度较高的儿童,内心更是敏感脆弱,当父母使用严厉惩罚的教养方式,他们会产生强烈的被抛弃的恐怖,从而孤独感受更加强烈。父母对学习不良儿童进行严厉惩罚,不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把自己的教育作用降到最低,尤其是母亲的惩罚会大大增强学习不良儿童的孤独感。有研究表明,母亲采取严厉的教养方式会比父亲更能影响儿童的情绪操控[16],与本研究结论一致。提示父母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尤其是对待学业不良子女时,更要注重教育方式。
本研究中尽管整体上线性回归结果显示父母的拒绝否认对孤独感没有显著影响,但父亲的拒绝否认在0.10和0.50分位点处回归系数显著,而0.75和0.90下都不显著,表明父亲的拒绝否认对孤独感较强的学业不良儿童的影响不显著,可能的解释是子女对父亲的拒绝和否认习惯了,进一步的原因有待研究。父亲的过分干涉的估计系数只在0.25和0.50分位数处显著,表明在子女孤独感不很强的情况下,该教养方式能减少其孤独程度。这时学业不良儿童可能把父亲的干涉看成一种关心,一种支持,降低了对被父母抛弃的恐怖的联想,从而孤独感减少。这也从反面体现了学业不良儿童对爱和关注的需要以及亲密情感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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