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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不同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同一案件的事实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往往会出现相互矛盾或者错误的,致使双方当事人反复重新申请鉴定甚至因此引发,干扰了刑事诉讼程序、浪费了诉讼资源,更影响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下面通过法理剖析鉴定意见对刑事案件定性以及量刑的作用的,阐述实践中相互矛盾甚至错误的鉴定意见所产生危害后果,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的,希望司法鉴定人应建立职业责任感、树立职业道德意识,全方位提升职业素质,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不让自己成为“有罪之人”。
一、鉴定意见对定罪量刑作用的法理分析
1.是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对被害人受伤程度的鉴定是区分是否构罪的关键依据,造成他人伤情为轻伤或重伤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造成他人轻微伤及以下损伤的行为,对侵害人只可进行行政治安管理处罚,不宜以犯罪论处。
当事人双方事先并无打架的故意,在交谈中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斗殴行为并致人受伤,该类案件中被害人伤情轻重的鉴定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性质。若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或者轻伤,则宜对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定罪,若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则宜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定罪。
2.为量刑提供重要参考
在不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伤情轻重在刑罚处罚上是重要的参考,《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若被害人的伤情是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若被害人的伤情是轻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重伤,则按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
二、司法实践中错误的鉴定意见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笔者在工作中曾遇到一些受错误鉴定意见干扰的案件,不仅造成了办案人员工作压力大、鉴定意见公信力受损和诉讼资源的浪费,还可能导致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影响相当大。
如犯罪嫌疑人吴某已满16周岁系未成年,涉嫌故意伤害,被害人一侧鼻骨线形骨折,无明显移位,应当属轻微伤程度,却被某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吴某家人不服,遂申请重新鉴定,另一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为轻微伤。因受这两种不同鉴定意见的干扰,双方在经济赔偿方面多次调解未果,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吴某移送审查,我院公诉部门受理该案件后,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经检察机关法医审查认为,“被害人鼻骨线形骨折未达明显移位,鉴定轻伤结论的依据不足”。因该案具备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条件,双方就轻微伤的损伤程度及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公诉部门遂据此依法对吴某做出不决定,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诸如此类的案件,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的不同鉴定意见,导致当事人双方对于追究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经济赔偿数额等形成很大的分歧,如采信初次鉴定意见,就会造成错捕、错诉或量刑过重的法律结果,不仅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还会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及严肃性。
三、错误鉴定产生的原因
1.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技术和方法,为解决诉讼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必须坚持树立科学的态度,必须忠于事实追求真理。在实践中,鉴定人不能很好的区分开来人情、个人利益,不能科学公正公平的去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科学的进行司法鉴定。对案件事实问题的鉴定,仅仅得出一个简单的意见,却看不对事实问题与鉴定意见之间关联性的任何论证,鉴定意见缺乏科学的论证。还有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回避原则,出现司法鉴定人竟是原当事人的主治医师,鉴定人要公开公正与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明显违反了回避原则是可悲的,鉴定意见也就丧失了其科学性和公正性,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2.职业责任感不强
当前一部分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在成为法医执业鉴定人之前,从事的多是医学临床工作。由于当前处于司法鉴定改革的初级阶段,相关的司法鉴定人准入机制尚不完善,很多地区甚至出现临床医生经过短期培训,即可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有些鉴定人由于受医学临床工作思维模式的影响,对法医学司法鉴定程序的理解存有偏差,对相关鉴定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存在误区,以及对法律的严肃性、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及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也是导致最终错误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重要因素。
现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社会活动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其职业道德也是到达了一个底线。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多数错误司法鉴定是因鉴定人违反了廉洁、违反了公正义务、违反了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有的甚至是走上了犯罪之路。
四、司法鉴定人应全方位提升素质,勿成为“有罪之人”
1.要建立高度的职业责任感
鉴定工作具有崇高的神圣性,一种鉴定意见关乎着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对该行为如何处罚,更关乎着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关乎着他人家庭幸福及社会和谐稳定,司法鉴定人应提高对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认识,强化职业公平、公正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做到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要加强业务学习,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人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交流,尤其是对法医学理论知识、司法鉴定相关鉴定标准及其释义、司法鉴定程序、与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内容的学习,并且要熟悉掌握,力求在鉴定技术业务上精益求精,使出具的每一份鉴定意见都能经得起实践的考验,维护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科学技术操作规范,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错误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信息网络、新闻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向人民公开、向媒体公开,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加强监督,更能够督促鉴定人出具客观、公平、公正的鉴定意见。
【关键词】鉴定结论 科学性 价值 想象力
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的客观性表明鉴定的结果的真实性,但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被冠以“科学”头衔的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是应该怀疑的,其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一、影响司法鉴定科学性的人之因素
影响司法鉴定科学性的因素不仅限于“人”的因素,它还包括司法鉴定所赖以存在的科学方法和理论的局限性、客体性因素,但是反观现今我国司法鉴定真实性、科学性的现状,不难发现“人”的因素是最主要、最核心的影响因素。
(1)鉴定人员专业水准和业务素质。有人认为,只要保证司法鉴定所依赖的技术是科学的,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就应该是相同的。然而,即使有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设备,其运用和操作也离不开人。司法鉴定的结论最终也是由人做出的,技术和设备本身并不会告诉世人精当的结果。鉴定人的专业水准、业务素质、心理素质、道德情操和经验等都是影响司法鉴定科学性的主观因素。这些主观因素直接影响到鉴定材料的收集、保管,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对象的真实性、司法鉴定对象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在我国,鉴定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还未建立,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标准的缺乏也使得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出现参差不齐的局面,有些鉴定人甚至处于私利,而篡改或者虚拟鉴定结果,作出虚假的鉴定结论,有些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堂而皇之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而得出所谓“科学”的鉴定结论,这些鉴定结论都缺乏实质上的科学性。鉴定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作为处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一份子,可能受到偏见和利害关系的影响,鉴定人的品行和道德素质的高低也会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过程和结果。同时,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会不自觉的对鉴定结果和自己预想的结果抱以相符的期望,从而导致其在理解、记录、再现、计算和解释过程中发生错误。
(2)外界其他主体的不当干扰。对于鉴定材料的取材、收集、保管,侦查人员的专业水准和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侦查人员自身素质的不高将可能导致证据材料在取材、保管等提交实验室检验的过程中受到污染,这种可能性是不能完全排除的,尤其是对经过伪装的犯罪现场而言,缺乏经验的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收集证据材料时,鉴定材料受到污染和破坏的风险将会明显提高。
在我国,只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才享有鉴定的启动权,辩护方不享有鉴定请求权,仅享有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基本上是依附于侦查程序的。因而鉴定人员从接触鉴定材料之初,即会受到侦查人员准备的检验说明书,说明案件的相关信息。侦查人员这样做的目的即向鉴定人员提供具体的背景资料,从而利于鉴定人员开展工作。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侦查人员给出的背景信息会给予侦查机关对鉴定结论的倾向性认识,可能会蕴含偏见性的说明,将嫌疑人有罪的意识体现在背景信息中。此时,鉴定人赖以此背景信息作出的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是值得怀疑的。
另外,外界其他主体对司法鉴定的影响还体现在重新鉴定上,当控方或者辩方对鉴定结论所确立的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结论不满时,往往会要求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以获取理想型的结果。这种重新鉴定的机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当控方要求重新鉴定时,侦查人员可能会暗示侦查人员作出不利于嫌疑人的结论,这种带有倾向性的重复鉴定是暗含偏见的。只有当对己方不利的鉴定结论才会被要求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情形下司法鉴定科学性也是应该受到质疑的。
(3)鉴定结论质证和认证过程的影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鉴定结论的质证,规定“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离不开鉴定人的出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无法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就行解读,法官也因专业的局限性无法审查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真实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通常不出庭,仅仅出具鉴定结论即可,这使得鉴定结论的质证过程流于形式,无法通过有效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可靠性、真实性。
当鉴定人员分析鉴定材料,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刑事案件的法官就要对鉴定结论所确认的事实予以评价,作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结论,这就涉及到鉴定结论的采信标准。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标准是“客观真实”。还有的认为,我国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对象主要是全面审查和认定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我国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从查证属实的内涵来看,范围甚为广泛,其中,对于查证属实的量化要求究竟是100%,还是无限接近客观真实的100%的高度盖然性,还是大于50%、60%、70%、80%、90%以上的盖然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泛泛的审查司法鉴定的标准在缺少鉴定人员出庭的情况下,多大程度上能保障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值得怀疑的。
二、保障司法鉴定科学性的的想象力
鉴于上文的分析,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受到诸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因素是客观上可控的影响因素。对于这些可控制的影响因素,可以通过采取一些积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消减其对司法鉴定科学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有些因素可以通过确定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和责任制度予以控制;有些因素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鉴定体制,侦鉴关系予以调整;有些因素可以通过完善司法鉴定的认证、质证程序予以控制。但这些措施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的予以改革和完善。但是在改革和完善之前,我们应对现有影响司法鉴定的科学性的关键因素有所认识,才能在司法活动中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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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勤、施昌虬.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刍议.公安研究.2003(4),77~80.
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条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按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司法鉴定人接受岗位培训后,方可以司法鉴定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执业活动;司法鉴定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评定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对其进行资质评估、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岗位培训
第七条岗位培训是指以适应职业岗位任职的需要,达到司法鉴定岗位资质要求和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岗位培训的对象包括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
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鉴定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执业规则等。
第八条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对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相同专业的人员。
转岗培训是指对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已经执业和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九条岗前培训方案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岗前培训应当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要求、统一培训时间、统一考核形式和统一颁发证书。
转岗培训方案由司法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十条岗位培训应当在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和培训机构进行。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是指司法鉴定人执业后,为进一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执业能力而进行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实现可持续发展。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司法鉴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时制度。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
继续教育的每学时为50分钟。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参加下列活动的,计入学时:
(一)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委托举办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二)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国内、国外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和进修;
(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由所在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开展的专业对口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四)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对口专业教育;
(五)国际性司法鉴定研讨、交流和培训;
(六)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参加国际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6学时;参加全国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2学时;参加省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8学时;参加其他教育培训活动计入学时的标准由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统一提交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核计学时并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免修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一)本年度内在境外工作六个月以上;
(二)本年度内病假、事假六个月以上;
(三)女性司法鉴定人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司法部负责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编写和推荐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教材;
(三)指导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评估工作;
(四)公布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名单。
第二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活动。
1.1行业监督有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有专家认为,司法鉴定协会是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管理的平台,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行业自律,加强内部监管,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行业处理[1];也有专家认为,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职能,重点解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鉴定不同类别的专业性方面,发挥好行政管理机关的辅助专家作用,从专业角度提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2]。司法鉴定队伍来源复杂,类别差异较大,适用程序、标准各异,没有专业技术层面的支持,所有的监督都不可能落到实处。而行业监督基于各自专业领域的自律性监督可以做到更加细致,更加贴近实际。例如今年,广东省配合“司鉴所”对全省乙醇检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能力验证的飞行检查,正是依托“司鉴所”和省司法鉴定协会的法医毒物类别专家进行实时实地的检查,不但对项目的结果进行评价,而且重在对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到出具鉴定意见的全程进行检查,以期规范并促进这一项目的鉴定能力的提高。
1.2行业处分机制要明确执业应当坚守的低线建立行业处分机制是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划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行业执业低线。一方面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起到自警、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行业处分提供具体依据,坚决清理害群之马。2012年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订了《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了七种行业处分种类,具体明确三十七种行为将予以行业处分。这些违规行为都是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但又未达到行政处罚的程度。通过明示上述规定,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进行预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规行为的出现,也是促进减少投诉的有效措施。
1.3行业表彰机制要弘扬正气,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中国传统文化讲求阴阳平衡,社会稳定。行业发展,同样需要“扶正驱邪”。处分机制主要解决驱邪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在行业内要大力弘扬正气,要通过创新技术、规范程序、完善标准等方面形成良性竞争氛围,让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作为学科带头人的司法鉴定人脱颖而出,树立和表彰优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而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通过制度建设为规范执业树立正面典型,通过定期表彰在全行业弘扬正气。
2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的规范机制
2.1推动行业技术规范的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应当是标准体系中最有活力的一部分。有专家提出,通过完善行业协会的组织,建立完善统一的不同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和鉴定事项的实施规程,建立专业技术和司法鉴定技术的规范转化、确认机制,为下一步建立、形成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打好基础[2]。对司法鉴定领域的标准适用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目前司法鉴定领域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不多,其中依托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制订技术规范是前两个层次中较易操作、贴近实践、容易形成共识的形式,也容易适应高新科学技术发展而进行调整。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鼓励所设各专业委员会从广东的实践出发,对争议或者投诉较多的问题进行行业指引式的规范,至今制定了《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试行)》、《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实施指引(试行)》、《文书司法鉴定操作指引(试行)》、《文书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指引(指引)》、《痕迹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指引(指引)》等一系列技术规范,为该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执业和开展认证认可工作打下了基础。
2.2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2012年,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司法鉴定机构无论是资质认定还是国家认可,都离不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在有效运行中必须做到持续改进、不断完善。行业组织可以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组合质量管理资源,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严格并适于司法鉴定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这也是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广东省依托司法鉴定领域的国家认可评审员,设立了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在政策理解、准则宣贯、内审员培训乃至省级评审员队伍组建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大胆探索,试图通过一定模式进行推广,减少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成本,为全行业不同类别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
2.3建立具有司法鉴定行业特色的诚信评估体系司法鉴定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其诚信是根本,建立司法鉴定诚信评估体系既是必须、也是必然的。诚信好、质量高、服务优的司法鉴定机构肯定水涨船高,诚信较差的机构就要如履薄冰,优胜劣汰的进程也因此会加快。在2012年政府职能转移中,广东省政府决定将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职能转移至行业组织,省司法鉴定协会自2013年1月1日起将履行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工作。为此省司法鉴定协会制订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实施方案(草案)》,设立了专门的诚信建设工作委员会,统筹规范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逐步展开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体系的构建。有计划地研究制订广东省司法鉴定行业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指标,依据各司法鉴定类别的专业特点确定需公开项目的范围,条块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重点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基本信息和技术能力、技术进步、惩戒监管信息,依法依规地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争取在2016年底前初步建立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2020年底前建立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门户网站的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子站,为诉讼和社会提供相应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3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的完善机制
3.1完善司法鉴定分类继续教育对司法鉴定行业而言,继续教育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方面的培训。主要是诉讼法律及司法鉴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是诉讼法的相关法条,如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要求以及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管理规范,体现在岗位(初任)培训和针对特定法律的专项培训。二是管理方面的培训。主要结合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的质量管理要求,体现在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认证认可内审员和评审员的培训。三是技术方面的培训。主要是各司法鉴定类别根据本专业学科发展和实践中的疑点、难点问题,体现在每年度进行的按鉴定类别分别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
3.2健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如前所述,司法鉴定行业具有明显的二次准入特征,一直以来也未建立完全独立的职称系列和技术晋升机制,司法鉴定人的积极性、创造性难以充分调动起来。有专家提出,专业人员职称评定与任职资格走向合一将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改革方向[3]。司法部经向人事部备案,组建了司法鉴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司法鉴定研究人员、法医学工作人员、物证技术鉴定人员三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工作。在2012年政府职能转移中,广东省政府同样决定将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能转移至行业组织,省司法鉴定协会自2013年1月1日起将履行广东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但行业组织如何与人事管理部门衔接、科学设置相关系列至为重要,既要从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出发,又要顾及不同专业学术发展的差异,在省级首先开展法医学工作人员、物证技术鉴定人员两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开展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增强司法鉴定诚信意识为主题,促进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解决司法鉴定执业中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司法鉴定诚信教育,建立健全诚信制度,把诚信自律、诚信约束及诚信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尽快形成健全、系统、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诚信体系,促进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规范、有序执业,推动我市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开展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诚信建设的相关制度,诚信建设有章可循;
(二)司法鉴定人诚实守信、规范执业的自律意识显著增强,因诚信引发的矛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司法鉴定市场秩序健康、规范、有序,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司法鉴定质量明显提高,维护司法公证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显著提升,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
二、主要内容
(一)广泛开展诚信主体教育活动。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围绕诚信主题,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弘扬正气,增强司法鉴定人的诚信、公正、自律和法治意识,使全体司法鉴定人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自己执业理念,形成浓厚的“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营造“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的管理环境和执业环境。
(二)贯彻落实诚信建设的相关制度。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积极落实执业公开制度,推进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落实统一受理和审查制度,按照法定要求,全面、规范鉴定协议内容,严格规定司法鉴定人责任,及时履行风险提示和举报告知义务;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司法鉴定三级审核、岗位职责、重大事项报告和集体讨论等制度。进一步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健全司法鉴定诚信档案,及时记录鉴定质量反馈意见,以及司法鉴定人投诉、奖惩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以促进司法鉴定人诚信守业、诚信执业。
(三)集中整治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入手,集中开展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各种诚信缺失的典型事件。要把金钱鉴、人情鉴、权力鉴、虚假鉴定、违规承诺等违反鉴定程序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以季度巡查为依托,定期检查各司法鉴定所诚信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应当进一步做好投诉查处工作,畅通投诉渠道,明确投诉处理程序,严格投诉处理时限,加大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诉必查、有诉必复、违规必究,依法保障和维护好投诉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着力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影响力。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各司法鉴定机构结合诚信建设活动,利用媒体、网络对司法鉴定行业中行业中行风建设、诚信建设、先进事迹、经验成绩、出庭质证及办案质量等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立体宣传,切实展示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执业的决心和能力,努力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三、方法步骤
全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推进年活动共分为四个阶段,具体步骤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着眼深入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意识、增强自律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要加强教育学习,定期组织司法鉴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开展诚信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着力培育、树立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要在进一步广泛动员的基础上,开展司法鉴定人承诺活动,签订诚信承诺书,及时公开本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承诺事项,组织司法鉴定人进行宣誓,促进司法鉴定人执业认同感、行业归属感,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查摆问题阶段(5-6月)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主要查摆以下几个方面:诚信教育是否持续有效、诚信制度是否健全、诚信档案是否齐全、督查指导是否及时、日常监督是否到位、宣传形式是否多样、是否严格按照诚信建设年活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其他各项活动等。
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查摆以下内容:诚信档案是否建立、执业信息是否公开、委托受理是否规范、质量管理监督是否健全、各项制度执行是否有力;鉴定援助是否做到应援尽援、是否积极参加相关社会公益活动;是否存在人情鉴、金钱鉴、权力鉴现象;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贬低同行、压价、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超出鉴定范围进行鉴定、非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私设分支机构或接案点等问题;是否存在无法定原因不出庭情况;投诉查处是否及时到位等。
各司法鉴定人主要查摆以下内容: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问题;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机构执业问题、是否存在私自接受鉴定委托和私自收费、额外收费、变相收费等问题、是否存在不按照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进行鉴定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岗位职责、保密、回避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社会义务等。
(三)整改提高阶段(7-9月)
1、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开门纳谏,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主动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相关当事人的联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各部门以及物价等与司法鉴定相关的部门和有关当事人中聘请行风监督员,监督、了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日常的诚信执业情况。同时通过设置意见箱、举报电话、组织社会民意评测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鉴定行业的监督。对社会反映欠佳并确有证据的,应当责令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限期整改。要严格执行季度巡查制度,在诚信建设年活动期间,组织专项督查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教育、执业公开、统一受理和审查、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调查、按程序处理。
2、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归纳整理,深入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制定完善的整改落实方案,对于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明确领导,落实责任,使整改落实工作有章可循。整改落实方案和整改落实措施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针对存在诚信缺失突出的问题,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制度漏洞。要以法律法规、司法部、省司法厅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托,切实清理和完善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重点围绕加强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健全完善诚信教育、执业公示、岗位职责、统一受理及审查、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鉴定质量跟踪反馈、诚信信息披露、奖惩激励等制度,探索建立和加强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各司法鉴定人针对查摆出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按照实现要求上交所在司法鉴定机构。
(四)考核验收阶段(10月)
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要对照诚信承诺、查摆要求、整顿标准,盘点活动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并且按照要求向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上报活动信息、材料和总结。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认真考核司法鉴定人的活动表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执业考核的重要依据。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对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司法鉴定机构日常执业表现和专项督查等活动,认真考核、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评优、年度登记公告条件审查的重要依据。各鉴定机构应于10月10日前将诚信建设年活动总结报送市局。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把思想统一到市局的工作部署上来,有条不紊地组织实施。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突出队伍建设、诚信制度建设、强化执业监督管理、加强执业宣传等重点,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机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精心组织,常抓不懈,确保诚信建设年活动扎实有效。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着力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提高思想素养上下功夫,通过全程式、全方位的诚信教育,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要把建章立制作为鉴定机构完善自律管理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强化鉴定机构内部各种规章的建设;三是在监管落实上下功夫,切实摆正位置、履行职责,防止管理工作错位和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