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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考试科目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根据类别不同是分别命题的。
国考考试内容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而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黑龙江省的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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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的内涵
公平是一个带有浓重伦理色彩的范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观、社会观、人生观,他们的道德评价标准也会不同,所以对公平当然也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公平应该包括公正与平等两层含义:公正指参与活动的规则的公正,平等指参预活动者的基本权利的平等,前者是就起点而言,后者是就程序而言。
公平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在这里,为了需要,我们只把公平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层次。起点公平是最起码的条件上的公平,指在相同的机制设置和规则约束下,人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从而摒弃先赋性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状况。过程公平,实际上也就是程序公平,它意味着公民参与各项活动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谋取不当利益。结果公平,即权利主体应该根据自己的付出,得到自己应当得到的结果,不应该多也不应该少。
二、考试录用制度作为我国公务员进入的一种途径的公平性
随着80年代以来干部人事制度的不断改革以及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公务员的“进口”途径:
(一)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和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委任制增加了“人治”的空间,所以其公平性是很值得怀疑的。
(二)聘任制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共部门人员录用灵活性的增强,聘任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
(三)公开选拔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员。然而在实践中,公开选拔的对象很有限。
(四)考任制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人事制度。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实行,标志着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现在,考试录用制度已成为公务员录用的主要形式,“凡进必考”已成为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基本要求。考试录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是反对特权,杜绝用人制度上存在的种种弊端的有效手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上几种公务员的进入途径中,委任制、聘任制、公开选拔这几种途径,不是适用范围有限,就是人为痕迹比较明显,公平性不足,只有考试录用制度,给人以平等进取的机会,具有广泛性和公平性。
三、考试录用本身的公平性
(一)起点公平性
公务员考试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让最优秀的人才被选进公务员队伍。我们应该让社会上任何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能有机会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然而,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在社会成员报考公务员的入门资格方面却通过各种方式限定了一些不合理的条件,造成了公务员考录的不公平。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报考资格随意规定。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这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二是身体条件不合理限制。如目前我国某些省份和地区禁止“无传染性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公务员系统,这对于乙肝人群来说是不公平的。三是地域限制,这是指在招录地方公务员时,将招录范围锁定为本地区或外地就学的本地生源,而将其他地区求职者排除于该地区的公务员招录范围之外。四是学历和专业限制。公务员的报考职位,有许多专业限制,这固然符合“职能相称”的要求,但这种限制对于低学历、非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种变相的不公平。
因此,为了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公平性,我们需要对我国现实中的一些做法进行调整。首先,需要用宽容精神对待考试中的条件限制。公务员的选择机制是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任何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有资格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其次,科学设置学历限制。学历只是受教育程度的一个方面,并不能表现其真正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但是在我国,许多职位要求报考者的学历须本科以上,这对那些只有专科和专科以下学历的报考者而言不公平。再次,取消户籍制度的限制。不少省份在招考公务员中仍要求需要城镇户口,这明显违反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
(二)过程公平性
1、考试录用环节的公平性
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有两点值得商榷:一是考试轮制与层次级制的问题。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二轮考试制度,这种考试轮制客观上使进入第二轮考试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得不到保证。此外,我国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普遍存在着不分级别和层次的现象。显而易见,把不同职位要求的人用同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正的。二是面试的问题。第一,面试的入围比率不科学。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中,一般都在第一轮考试后采取每一职位以三比一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来安排入围人数,而不划最低分数线,这就容易让一些素质很低的人入围,并通过打通关系达到被录取的目的。第二,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的比例很大。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测试出面试者的能力,尤其需要客观公正的索质,但我国的公务员面试工作没有完全具备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公务员考试选拔机构,由这个机构组织全面的考试工作,力戒用人单位参与其中。第二,在考试轮制上实行二轮三试制,在第一轮考试中进行两试,即公共科目的考试和专业科目的考试,以两科的考试成绩来确定面试名单。第三,面试阶段要由独立于用人单位的公务员考试机构来进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完全由用人单位主持面试。第四,对所招考的公务员要科学地分级。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如在韩国,实行初级、高级公务员分级考录,对于高学历的考生可以选报高级公务员,直接担任第五级以上的公务员。
2、考试监督方面的公平性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立法方面的工作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已经有的也只是行政法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不具有应有的权威性。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目前,在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同一个部门,这就导致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为此,我们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一些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让监督工作有法律保障。二要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确保管理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的影响。地位超然,才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考评和选拔人才。
(三)实质的公平性
1、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的公平性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录制度执行力度缺乏严肃性。经过7年的耕耘,“凡进必考”现已成为公务员录用的共识。但是一些地方,仍然还心存侥幸,对考录工作认识不够深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是为了吸引人才,对高学历、高职称、稀缺专业人员实行免考或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以考核代替考试,以考调代替考录。二是“钻政策的空子”,利用考试与调任领导干部的空间,个别“庸才”不经考试披上公务员的“外衣”,堂而皇之登上领导干部的舞台,出现了“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三是考录工作缺少透明度,考生、家长心存疑虑,对考录工作“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缺乏可信度。
二、录用要求“门槛”过高,缺少平等性。一些部门用人要求过高,使很大一批考生“望门兴叹”,也让他们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一是学历要求过高,只招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这样就把一批同等学历的自考生排斥在外。这既违反了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关于“平等竞争”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教育法关于“自考文凭和普通高校毕业文凭同等待遇”的规定。二是制定“土政策”,实行地域限制,只招收本地籍考生。这让公务员招考面向社会成为空话。
三、考录工作未实现定期化、缺乏连续性。一是公务员考录信息“闭塞”。由于考录工作未定期,考生不知道招考工作何时举行,县级人事部门又很难给一个明确答复,等有一个明确信息后,又由于来得比较突然,时间、空间衔接上又相对紧凑,缺乏有效准备,往往不得不放弃考录机会,因此很多考生抱怨考录信息“闭塞”。二是考录工作无连续性。县市没有招考公务员的主动权,一些地方、部门严重缺人,上报审批、考试录用“战线”太长,急需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致使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的更新与交替出现断档,这样既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正常新陈代谢,又因人员配备不足而影响了某些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考录缺乏针对性,用人单位难找想用的人。在当前的招考方式中,特别是在笔试、面试工作中实行“千人一卷”的模式,不能突出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具体专业要求,致使录用对象虽然通过层层考试选拔,但仍存在着“高分低能”现象,即符合招考职位的条件,却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五、考录工作缺乏灵活性,考录成本较高。乡镇、县、市机关考录公务员由市地级人事部门向省级人事部门上报考录计划,待审批后,全省统一组织实施。一是缺乏灵活性。基层机关补充公务员唯一途径只能考录,而考录工作全省一个步调,个别地方、部门因特殊情况也不能有特批计划,只能等待。二是现行考录政策成本较高。考试结果只在一次考录中适用,而报名、考试由省、市、县分级组织,这不仅加大了工作量,无形中增加了考录成本,而且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相同职位、相同科目的考试结果,因试卷命题、考试标准不同,难以重复有效利用。
对策及建议
一、实行分级分类制度。为了避免“千人一卷”、“高分低能”的尴尬局面,实行分级分类制度。调整笔试内容,在公共科目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职位、不同行业增加相对应的专业知识考试。公共知识作为测评机关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常识;专业知识考试以招考职位为核心,主要测评本岗位应掌握的基本技能。专业知识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文秘、政法、人事管理、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并在成绩的计算上要突出专业知识所占比重。
二、建立定期连续的公务员考试制度。考录制度是打开国家行政机关面向社会的一条“独木桥”,唯一通道开或关的时间应该为世人所共知,也即应该有一个开门关门的具体时间供人们去选择。因此,以省为单位进行定时定期的公务员招考工作,既可以降低考试成本,又可以统一考试程序、考试内容,还能由于考生的精心准备而保证考试质量。一是规范笔试内容、形式以便考生更能够较系统全面地查找资料、进行复习。二是借鉴普通高考、自学考试、计算机、英语、司法考试的组织方式,建立定期连续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每年确定具体固定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面试时间,做到有章可循。三是采取“一次考试、多个专业、结果适用”的途径,对公共知识以划定合格分数线,不计入考试总分,测试结果各个职位有效,全省适用。凡参加公共知识考试合格者,可相应的公务员考试公共知识合格证书,并规定有效期。这样既可减轻考生的负担,又可减少考录的成本。
通识教育有助于拓展大学生的知识、能力和人格,形成社会需要的素质。目前从就业需求趋势看,许多招聘者较注重应聘者的专业素养、公共责任和认知人格等决定任务效果的要素。公务员是具有公共属性的职业,尤其需要这些要素。而大学生在选择职业时,受求稳求同的择业观影响,会不考虑自己的专业、潜能和真正的工作兴趣,盲目报考公务员,或者是受家长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官本位观点的影响,被迫去考公务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由于受不完善的法治和传统政治文明的影响,权力可以干预资源的配置,并能够满足多种的欲望,因而,在社会中产生对权力超级崇拜的现象。而获得权力的前提是需要成为公务员或者是与公务员相近的职业,如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职业等。以上这些因素,使大学生对公务员职业趋之若鹜。而众多大学生考上公务员后又存在不喜欢它的矛盾心理,这种矛盾行为不利于其能力发挥,势必是人才资源的一种浪费。在校大学生对公务员职业缺少合理的认知,会产生盲目选择。《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课,是一门能够向大学生讲授与公务员制度规范相关的课程,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大学生可以了解公务员职业,思考蕴含于公共行政过程中的公平和公共性内涵,能够充分调动和激发大学生对实现社会公平的热情和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愿望,从而,减少未来公共行政过程中和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学习和养成社会所需的公共性素养,以在社会任何领域都有助于公共性的体现。通识教育是要培养合格的高尚的公民。而公务员首先是公民,是一个能够为其他公民和社会提供所需帮助的公民。因而,把《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通识教育课极其必要。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的主要内容
(一)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理论
很多大学生对公务员这一职业不了解,不清楚与公务员相关的管理制度,譬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考核制度、纪律与惩戒制度、交流与回避制度等。他们对现实中公务员、和某些公务员不合理的晋升、惩戒等现象没有客观的认知,认为这些问题是通过金钱搞好关系就可以解决的,而且,认为公务员可以利用公共权力获取很多资源,这是一些大学报考公务员的动机之一。为此,针对这一现实,结合政治学、法学和伦理学等相关理论知识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使大学生对公务员这一职业和管理制度产生合理的认知。
(二)分析国家公务员职业的现实境况
近几年,政府对公务员要求严格,一些不合理的福利待遇减少或者取消,但是一些在校大学生依然选择公务员职业,以实现家人的愿望。通过调研发现,一些毕业大学生通过努力考上了公务员,他们对公务员这一职业后并不是很满意,甚至有些失落。主要表现是:其一,一些怀有公务员梦想和抱负的毕业大学生,考上公务员后,却不能发挥自己的能力,因为初任公务员基本是做一些简单琐碎的事情或是被安排到基层做与专业不相适应的工作。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巨大,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的热情日趋减少。其二,收入待遇与期望相差甚远。比起想象中公务员待遇,现实中的基层公务员,并没有那么好。大学毕业生初任公务员进入基层后,由于工作时间短、工作成绩不突出,与选择其他职业的同学相比,收入不高有差距,没有荣誉感以致在工作会没有较强的进取心。其三,竞争与压力较大。在一些领导看来,大学毕业生学历较高,能力也应该较强,是比较优秀的人才,当然会对其期望很高和工作要求较高、分配的任务较多。然而,多数大学毕业生刚刚参加公共管理领域的工作,需要适应环境、转变角色,同时由于经验不足、实践能力不强,在工作上效率与质量不高,被认为眼高手低,使他们容易产生受挫心理。在基层,晋升压力大,因为公务员的职务有限而欲晋升的人员多,晋升是非常慢的过程,这也会影响大学毕业生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对初任公务员的现实情况分析,使在校大学生清楚公务员职业的现实情况,公务员职业并不是很轻松没有压力的工作,所在领域要求有比较高的能力和素质,也存在被淘汰的风险。相较其他领域,公务员系统的等级制度比较严格,工作环境因其特殊性,相对比较保守,晋升竞争比较激烈。为此,大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兴趣去选择职业,不要盲目、盲从去报考公务员,减少浪费资源。
(三)指导大学生应对公务员考试
大学生不仅对公务员职业性质与本质不是很清楚,而且对参加公务员考试也有些模糊,侥幸心理较多,不会合理利用时间和备考。在调查中看到,在校大学生持“试一试”的态度去考公务员较多,做充分准备的人不是很多。而且通过访谈发现,应届毕业生即使有考公务员的想法,只是按照自己一贯的学习模式进行突击,看几本公务员考试指南书和多做几套题,侥幸心理较多。然而,公务员考试题复杂多变,涉及面积广,可谓是包括了整个人类的文明成果,如果没有平时的积累和认真的准备,仅仅采取突击的方式是很难取得理想成绩的;或者是大学生注重书本知识,忽视个人能力的培养,往往是笔试成绩很高而面试失利。也有一些大学生选择捷径备考,把成功的期望放在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上。在对公务员调研过程中获知,不论是领导还是初任公务员,都不提倡参加辅导班。因此,在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过程中,客观理性地讲授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内容,使在校大学生了解如何报考如何准备,端正态度以减少在时间和金钱的浪费,并通过努力实现做公务员的愿望。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形式
为了更有效地让在校大学生了解国家公务员职业及相关制度,运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安排和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一)运用现实中的案例,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
其一,解读公务员职业。结合社会众多职业进行比较,指出公务员是社会各种职业中的一种,只是由于所在领域即在国家的各种机关中任职,具有特殊性,他们主要是运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管理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要求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平台。而且,欲成为一名公务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凡进必考,不经过考试进入国家机关的人员不是正式公务员,不能享受公务员待遇,因为,这一职业是非常神圣而严肃的职业。其二,公务员的分类辨析。针对大学生考研还是考公务员的矛盾心理,结合职位的分类制度剖析学历和任职的关系,引导大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各种管理的依据。公务员类别按照一定的标准又可分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等,不同职位所要求的专业和能力有差别。在我国进行公务员管理时,根据情况还需要结合品位分类进行。譬如,在初任公务员的初始定级中,以学历和阅历为主,认识到学历和阅历的价值,比如本科是科员,硕士可能是副主任科员(副科级),博士是主任科员(正科级),认识到公务员制度的公正性,也明白经过研究生学习后依然可以选择公务员职业。其三,公务员的晋升、纪律和奖惩制度的分析。在社会现实中,许多人认为,公务员的升迁和奖惩主要依靠社会关系和金钱来运作。因此,选择关于公务员的晋升、纪律和奖惩制度这些方面的案例,使其了解公务员的晋升、纪律和奖惩制度都是需要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凡是没有根据这些制度运作的,最后都会有相应的行政和法律制裁,当前众人皆知的腐败案例,就是比较有力的说明。其四,交流和回避制度的阐释。这些制度是比较专业的,在现实中熟知的人不是很多。因此,结合国家高级公务员的异地任职、工作调动的事例进行分析,使大学生明晰此类规定是为了防止领导类公务员在不同工作领域、地域形成的关系网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分析公务员执行公务和任职的限制条件要求,指出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执行过程的公正性。通过对这些制度的讲授,使在校大学生能够认清公务员制度客观公正的现实。
(二)通过不同的教学环节,使大学生了解公务员考试,为考试做好准备
在《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过程中,需要有不同的环节,针对具体的《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考试科目,向学生讲授一些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知识,指出《行政能力测试》试题比较灵活、涉及范围广,离不开理论和实践的积累,多读书勤思考会有所助益,并提供应该阅读的书目类别;在练习环节,对于《申论》的准备,引导他们经常参与一些积极的公益性、公共危机处理的活动,平时多关注新闻时事,不断进行理性分析,养成从宏观上看问题的逻辑分析能力,并根据《申论》历年考试的特点,指导他们练习写作以提升写作水平。在实践环节,鼓励他们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和演讲,锻炼自己的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有机会去参加和宣传社会上的积极活动,不断磨砺自己,使自己沉着冷静。此外,借助大学生的学生社团功能,定期组织在校大学生进行公务员模拟考试的活动,邀请专家、有经验的老师指导、评价,从中总结经验发现自己的不足,为正式的公务员考试做好准备。
(三)比较分析国家的就业政策、社会所需要的职业,引导大学生理性选择职业
全国目前共有3135个基层法院、12075个人民法庭,它们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工作是整个法院工作的根基,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司法权威。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建设也就成为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的关键。
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必须进一步强化改革意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推进法院司法改革,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解决全局性问题入手,统筹兼顾;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反对形式主义,反对虚报浮夸,使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基层法院的发展状况也很不平衡,尤其是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的建设还远远无法满足现代审判的需要,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依然严重困扰着他们的前进和发展。
一、队伍建设上,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
(一)基层人民法院在人员"出"与"入"之间存在矛盾。
由于人民法院系统旧有的人事管理机制和法官录用机制,造成法院现有人员整体素质不强,虽然在职期间已经加强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但是仍旧基础知识比较差,理论水平依然不高。一些不适合现代审判工作的人员依然存在,无法满足现代审判的需要,工作积极性降低,工作停滞不前。如莫旗人民法院在近五年来除院长、副院长调入调出4人外,其他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流动。有能力的人进不来,不适审判工作的人出不去,法律法规对与不适合审判工作的这些人员如何安排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这一潭死水,无法得到净化。成为老百姓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这些人员的工作也已严重损害了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
(二)基层人民法院在队伍建设上还存在"进"与"退"的矛盾。
《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基层法院在人员录用上由于还要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统一录入,在录用上虽然同样体现出公开选拔,平等竞争,优胜略汰作用,但是在考试科目设置上,仍然采用公务员录用试题,如《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公共基础知识》,这样实际上使得一批具有司法证书的有业务能力担任法官的人员在公务员考试中被淘汰出局,没有司法证书的人员充斥了法院队伍。在2003年呼伦贝尔市法院系统招录时,有的法院公开向社会招录法院工作人员,条件为具有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由于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要求,致使这个岗位未能开考。2003年莫旗人民法院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的八名工作人员中仅有一名拥有司法资格证书。法官条件的提高,造成基层法院法官队伍"进"与"退"无法衔接。如莫旗法院辖区拥有31万人口,年收案近1700多件,在近五年来退休法官25人,一线法官却没有增加一个,现有一线法官仅为25人,审判人员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效率。
初任法官资格的提高,全国司法考试通过率低,使得刚刚步入法院不具有司法证书的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法官资格,造成一线法官人员紧缺的情况无法在短期内得到缓解。为适应现代审判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现代审判队伍,加强基层法院法官录用体制、交流机制的改善和健全已经刻不容缓。
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物质装备落后,硬件设施不完备。
(一)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与"经费不足"之间存在着矛盾。
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基层人民法院要抓紧进行审判法庭的改、扩建和设施配套工作。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基础设施落后,远远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如莫旗法院,于1996年建办公楼,建筑面积仅有1000平方米,原有的设计办公区、审判区不分,无法适应审判方式改革中"三分立"的需要。基层法庭还没有自己的房舍,现使用的房屋均是借用或租用当地乡镇政府房屋。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审判法庭改、扩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多、任务重,需要的资金相对也比较多。对于原本落后的法院,经费显得更加窘迫。
现阶段在经费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以后法院业务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经费方面的支持,保证审判工作顺利开展。上级人民法院要针对西部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两庭建设特别是审判法庭改、扩建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加大帮扶力度。"德州模式"就是采取"向上级要一点,当地政府支持一点,法院自筹一点"的方式建设现代化人民法庭。从总体上来讲,依然是依靠当地财政的支撑。但是偏远贫困地区基层法院建设落后的根源就是与贫困的经济环境直接相关,仍然依靠经济贫困的地方财政支持来搞现代化如同大漠取水,没有源头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院建设经费不足问题,基层法院现代化建设很难做到统一部署,整体推进,普遍达到要求的水平。
(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自身发展"与"减、免诉讼费"之间存在着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