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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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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范文第1篇

营改增范文第2篇

1994年的税制改革形成了营业税跟增值税并存的格局,造成多方面的弊端。 2011年11月17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政策进行明确。上海作为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本文将通过对上海营改增试点分析,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总体评价。

【关键词】

“营改增”;营改增试点;营改增政策

1 上海营改增试点解读

1.1上海营改增扩围的对象、税率和征收率

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上海的一些试点行业开始实施营改增。原先对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我国对其实行17%和13%两档税率,在营改增开始试点时,政策对其新增设了11%和6%两档税率,把11%的税率用于交通运输业,而对诸如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实行6%的税率;对于试点领域的纳税人,以增值税免税和记征即退来代替了原先实行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而对于原先政策所规定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不做修改,可以在试点期间继续延续使用;在试点地区里取得的所有营业税收入,改证增值税之后也不做处理,仍然将其归属于试点地区。

1.2上海营改增试点的效果分析

1.2.1上海通过营改增实现了税法制度的统一、消除了重复征税、调整了税收结构,改变了增长方式。

首先,营改增从制度上由工商业征收增值税,而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二元税制,向工商业和服务业统一征收增值税的一元税制转变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其次,通过营改增消除了服务与服务之间的重复征税和产品与服务之间的重复征税这两方面的弊端。再者,营改增不但能够服务业增值税负担,而且通过抵扣传导机制能减轻工商业增值税负担,并提高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从而起到降低流转税、提高所得税、调整税收结构的目的。最后,服务业营改增通过结构性减税,有利于减轻企业增值税税负,解决了从我国长期存在的爆发式增长方式,使得税收由爆发式增长向稳健可持续增长转变。

1.2.2产业联动效应逐渐显现

从上海实际效果来看,“营改增”促进了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分工和协作;促进了服务出口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与分离;促进了服务企业落户上海和开拓外地市场的竞争力。所以从整体上看,由于营改增而产生的产业之间相互牵动的效应明显出现,且效果甚优。

1.2.3服务业营改增之后,一方面企业税负的变动对企业经济行为产生了很大影响;另一方面企业行为变动也对产业和地区经济产生了影响。

首先,实行营改增之后,许多试点企业出现设备更新加快、服务外包增多、议价能力提升、竞争能力增强、境外业务扩展的现象,这些显然大大提高了试点企业的营业水平。其次,对于营改增的实施,经济结构也得到了很大的调整,推动了许多重点企业的发展,产业层次也出现大幅度的提高,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渐渐出现了很多的新兴产业,大大增强了区域的竞争优势。

2 营改增试点政策总体评价

2.1营改增政策的正面效应

从以上上海营改增试点效果开看,我国试点政策总体呈现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专业化分工步伐加快趋势。主要体现在:

2.1.1方案设计比较科学合理

政策试点对象和税率的设置充分体现了结构性减税的要求。一方面,试点对象选择较为恰当合理,把服务业纳为营改增的重点对象,可以使其一直作为增值税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作用得到很好地发挥,其连接、传递和辐射效应非常明显。另一方面,营改增中的税率设置总体合理。试点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新设11%和6%两档更低税率,并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和免税,不仅可以发挥让试点企业得益的效果,而且还会使其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大大受益,让企业明显感受到税改带来的减税效果。

2.1.2明显的减税效应

首先,营改增可以产生很大的减税减负的效果,其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确实能够很好地受益。“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率由5%的价内营业税变为3%的价外增值税,这个减税政策实施后作用非常的明显。同时,继续加大“营改增”的改革试点力度的做法,也相应的为结构性减税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其次,“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体现出更明显的专业化分工协作现象,进一步的显现出其中的优势,也促使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得到了增强。

2.1.3加强了税收控制功能

多年以来,我国增值税的税控体系可以说是已经十分严密了,但是营业税防控方面却显示一直十分落后的局面,许多行业出现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但“营改增”之后,对于对增值税的严密税控体系的运用,可以有效的防止企业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这便一定程度上增加税收的总量。

2.1.4制度创新大显成效

税收制度一直被看做是加快形成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制度环境中的突破口,制度创新能激发经济的新活力。上海作为中国一大先导性城市,其拥有齐全的服务业门类,发挥的辐射作用尤为明显,营改增政策首先选择在上海先行试点,有利于其后为全国试行改革积累丰富的经验。

2.1.5政策引导作用突出

营改增政策可以对企业优化供应链、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方面进行有效的引导,进而起到大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作用。同时政策的制定还促使企业扩展了自身的经营空间范围,增大了服务出口的数量,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商品和服务的出口竞争力。而且,营改增政策还可以引导企业把固定资产更新速度不断提高,加快自身技术改造创新,可以使税负出现大幅度的下降。

2.2营改增政策存在的弊端

2.2.1营改增政策的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会增加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它会使得部分物流企业、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所增加。而且,货物运输服务作为物流企业最基本的服务,其只有较少的实际可抵扣项目,这便会导致试点后,企业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另外,根据有关物流协会反映,从事单一运输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也明显有所增加。又如,对以信息服务为主的企业来说,由于人力资源过于密集,成本多为工资支出,政策也会增加其一定的税负。

2.2.2营改增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不明确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其积极效应明显,使试点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上升,且未来能带来更好的效益,甚至可以相应的扩大的税源。但短期来看,地方政府判断会带来税收的减少的效果。但实际上到现在为止,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一直没有确切可靠的数据。

【参考文献】

[1]魏陆:上海“营改增”试点政策效应的分析与完善 ,税务研究,2013年04期。

[2]周振华 孙福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系列报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研究,格致出版2013年版。

营改增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原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它能够化解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给服务业发展带来重大机遇。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在2009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消费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同时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不仅对财务管理带来影响,同时对税收负担也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此次“营改增”税改,对各企、事业单位而言税负是否降低很难统一确定,因各单位自身情况而异,我们按纳税人的分类,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大类来分析。

(一)小规模纳税人

在“营改增”之前,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3%的增值税计征货物销售增值税和按5%营业税计征文化服务业的营业税。而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实行“营改增”后,占试点企业近7成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缴纳增值税,税赋下降幅度达40%左右。

很明显,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此次“营改增”是个好消息,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机会。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大致可分为服务型企业、制造型企业、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由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故服务型企业、制造型企业、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之间的差异就很大。

服务型企业最大特点是人力资本在企业资本中的占比高,人力资本已经成为服务型企业的“第一资源”。其利润总额中,提供服务所创造的利润占据重要比例,即除服务收入外,公司基本无其他收入来源,也没有因其他收入产生成本而引进的增值税发票。该类服务型企业会因“营改增”而没有进项税额导致税负明显增加。对于制造型企业及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来说,“营改增”是好消息,原本就有进项税额。实施“营改增”后,每月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额,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

二、部分行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对于“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税负。而导致企业税负反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进项税额抵扣不足

一些试点服务型企业难以从上游获得增值税发票,导致抵扣不充分。比如运输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长途运输,,燃油费是除了购买设备之外主要的进项税来源。而全国各地只有很少的收费站或者加油站可以开出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再如物流公司,未来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不可能购置大量大额资产,因此实际可抵扣的税很少。一家物流企业的成本构成中,30%-40%是油费,30%-40%是路桥费,20%的人力成本。但是按照上海现行的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而可以抵扣的燃油、修理费所占比重不足40%。

(二)上下游抵扣链断裂

在上海和北京的试点中,建筑行业争议颇大。在该行业中,“营改增”后,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理论上这11%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是,这些行业税负反增,因为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沙、石等往往由农民和个体户提供,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必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

(三)税率设计过高

按照试点方案,有些行业的抵扣比较合适。如咨询业,过去是5%,现在是6%,稍有抵扣税负即可降低。但如交通运输业,原本营业税为3%,现在增值税变为11%,抵扣水平要达到8%,由于进项税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往往导致抵扣不足的现象。此外方案设计是按照新办企业进行纸上推演的,并着重考虑其购买运输设备即可进行抵扣的因素,但是“营改增”的企业都是经营资产一应俱全的“老户”,大都没有“新办企业购买运输设备进行抵扣”这一项,税负必然增加。

(四)资本有机构成低

由于各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企业税负变化也会有所差异。资本有机构成低,意味着企业人力资本占比高,而诸如固定资产这样的不变生产资料占比比较低。而“营改增”的核心在于抵扣,人力资本不在税法规定的抵扣项目之中,抵扣项目少,则税务会不降反增。我们试想一下,一家正常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不需要购买机器设备,而不需要购买原材料,三不需要购买低值易耗品,不可能取得进项税额,何况一些支出未必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税负必增无疑。

总之,目前“营改增”试点阶段,难免存在部分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等现象,但如何使企业税负实实在在的减少,还需财政、税务、企业各方长期不断摸索,同时也为今后扩大试点行业、试点地域提供借鉴,切切实实给企业减负。

参考文献:

[1]陆丽萍.“营改增”政策试点的市场初步评估[J].科学发展,2012(5)

[2]王劲松.“营改增”引企业上海抢滩”[N].中国财经报,2012-04-07

[3]宋晓亮.“营改增”宜全面铺开[N].中国经济时报,2012-04-05

营改增范文第4篇

20xx年最新营改增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9.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6.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xx0元 (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营改增范文第5篇

许永源

学号:2014220134

摘要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目前,我国制造业全面采用消费型流转税方式,随着工业制造分工细化,制造行业盈利水平的降低,导致从整体税负率上看,增值税税负相对营业税税负较低,从而造成整体制造业税负水平趋于下降,而服务业税负水平相比趋向于上升的局面。

营业税税负率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匹配的状况,将加剧制造业滞涨和市场消费能力下降的局面,严重失衡的状况下,还将阻碍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阻碍国家通过转型升级、技术革新来改变中国产业结构、实现向以服务经济为主转变的大政策推广。“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对拉动内需消费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轮“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影响很大,通过税费降低,价格转移的经营成本也随之降低,消费者也从中得到实惠。不过“营改增”在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套取进项抵扣发票以及部分企业利用增值税票虚开客户发票的潜在税务风险,需要通过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来降低税源管控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 商业模式 影响

第1章 前言

本文通过对福建最大港资液体化工码头—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发展有限公司在“营改增”实施的前后商业模式分析对比,以及会计利润核算方面的不同,突出展现“营改增”对石化仓储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对企业的商业运营提出一些建议与对策。

以下,我们将通过对石化仓储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前后的经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深入到企业经营内部了解税费体制改革带给企业的诸多影响和利弊。

第2章 ‚营改增‛带给石化仓储企业的整体影响

2.1

石化仓储企业介绍

2.2.1 泰山集团介绍:

泰山集团(总部位于新加坡)以及其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代码1192),是一家致力于为中国和全球客户提供独一无二的综合性能源服务的公司,分别在广州南沙、福建泉州、上海洋山兴建大规模石化产品仓储设施,并开办国际先进的船厂和远洋学校,发挥集团在亚太,尤其是中国地区的优势。业务范围涵盖石油及石化产品的分销、仓储、供应、运输(集团拥有多达35艘的油轮船队,总运力超过375万吨,其中包括13艘超级油轮)。集团在马来西亚、新加坡水域之间拥有两座浮动油库,总容量为34万吨。

2.2.2 福建仓储、码头项目介绍:

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发展有限公司是由香港泰山石化集团控股的香港永富联集团有限公司(外方,占股份的95%)与福建省泉州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中方,占股份的5%)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2004年4月8日经泉州市泉港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泉港[2002]17号文批复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

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从事码头及仓储设施的经营或出租,为福建泉港石化基地或福建周边地区具有石化原料及产品经营资格的相关企业提供仓储服务,为石化运输船舶及货主提供靠泊、装卸服务。

同时,该公司拥有3000吨级固体码头配有出运滑道,40吨的门吊1座,后方配有10万平方的场地,也是大型水工、钢构件的理想预制场所。

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主要服务于其在泉州泉港区海岸线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大型石化工业项目,目前有福建联合石化、中化炼油厂、中海油液化天然气基地等。

公司为此配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及高效的管理系统,公司可全日24小时为外轮提供服务。公司享有保税资质,可提供国际转口服务,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油品、石化产品以及化学品的卸载、仓储和调兑服务。公司存放的产品可进保

税库,如不在国内销售,则免收进口关税,并可转运至其他国家。公司也计划成为国内外石油交易所的期货交割库。

公司主营业务为液体化工品和石油产品的装卸、仓储。装卸业务指利用自有码头为货主提供货物的装卸服务,收取装卸费;仓储业务指货物通过连接码头的专用管道输送至储罐,为货主提供货物仓储服务,收取管道运输、仓储、出入库操作费。

仓储的化工品包括醇类、芳香烃、脂类、酸碱类等。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航空煤油等。根据仓储货物特性的要求,公司具备对货物进行加热、冷却和利用氮气保护的仓储条件。 2.2 2.2.1

2012~2014年‘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商业模式的影响

公司通过‘营改增’前后的商业模式改变,提高经营收入水平

公司原有收入结构格局

2012年和2013年,泰山石化的主营收入是:罐租、码头操作费、管道运输

这三部分组成,三项占比约为:58%、12%、29%。

此外,公司还有一些港口租用费、码头使用费、港口保安费、清罐洗灌费、泊位费、堆存费等收入,这部分金额占比仅1%。 ✓

罐租收入:仓储费:按照存放天数收取仓储费用。目前公司收费标准是:12元/月.立。月为月底盘点库存。 ✓

码头收入:(出入库)装卸费:公司为货主提供液体化工品的出入库操作管理服务,提供计量设备,安排人员记录出入库数量等服务,从而按照出入库吨数收取的操作费用。根据国家交通部、计委《关于严格执行《港口费收规

则》(外贸部分)的通知》(交水发〔1996〕664号)规定,一级危险液体每吨按19.3元计收,散装液体按同类费率的50%计收。根据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沿海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闽交运〔1996〕156号)规定,烈性危险液体、原油每吨按8.40元计收,装卸烈性危险品货物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0%,

即每吨按16.8元计收。目前公司实际收费标准是:18元/每立方。

✓ 管道收入:管道运输费:营改增之前,适用税率为3%,有单独收费;营改增之后,适用税率为11%,公司不再单独收取,合并计入装卸费结算。

✓ ✓

其他小额收费项目不再一一赘述。

除管道运输费税费为11%以外,其他项目收费税率均为6%。 公司2012年-2014年主要收入构成的变化分析:

如图所示

由图可见,2012年公司有单独显示管道收入,而2014年管道收入归并到码头收入,其目的就是2012年营改增之前,管道运输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单独收费,可以比其他业务收入的营业税5%少交2%;而2013年营改增之后,适用税率为11%,公司如果再单独收取,将比其他业务收入的增值税税率6%高出5%,所以按照合理避税原则,管道运输采取对客户免费的政策,但是加高了码头装卸费的结算收入。

2.2.2 通过‘营改增’进项发票认证,有效降低运营费用

公司原有运营成本分析

2012年和2013年,泰山石化的主营收入是主要有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部分组成,占比约为:21%、8%、71%。

由图可见,财务费用对于公司费用占比最大,如果一旦银行利息也实施‘营

改增’,将对大型投资项目带来巨大的利好。

公司2012年-2014年主要成本结构变化分析:

运营费用的成本结构变化分析

✓ 由图可见,2013年公司在收入上升的情况下,整体运营费用下降,主要下降

的项目是运营费、水电氮气成本、维护费,这三项费用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从而降低了入账费用金额。 ✓ 此外,我们通过图表也可以发现,‘营改增’实施之后,人工成本是不受到

影响的。随着整体物价水平的提高,M2广义货币与GDP的差距不断拉大,人工成本上升是必然趋势。这是企业经营成本中无法通过‘营改增’来解决的。

运营成本当中涉及‘营改增’政策影响的成本结构分析

2013年开始‘营改增’,运营费用(运输11%,其他17%)、水电氮气成本(水、氮气13%电17%)、维护费(修理17%建筑安装3%)假设都可以拿到增值税专

用发票,且17%发票居多的情况下,相关费用开始降低。如图所示,2013年三项费用环比下降43.9万元,2014年下降62.5万元。 管理费用的成本结构变化分析

由图可见,2012年~2014年9月公司管理费用增幅变动不大,‘营改增’对管理费用影响不大,除了办公用品购买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因此,2013年和2014年办公费有所下降。由于金额较少,不做过多阐述。

财务费用的成本结构变化分析

由图可见,2012年~2014年9月公司财务费用增幅变动不大,由于‘营改增’目前尚未涉及金融领域,因此工程建设的项目融资贷款利息费用相对固定,目前‘营改增’对财务费用影响不大。

2.2.3 ✓

通过‘营改增’政策影响,企业利润结构变化分析

由图可见,2012年~2014年9月公司,‘营改增’政策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影响十分巨大。2013年和2014年总体利润和EBIT&EBITDA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 2013年净利润比2012年提升259.7万元,业务收入影响为140.8万元,‘营改增’导致运营费用下降的影响为118.9万元。

✓ 2013年EBIT&EBITDA业绩指标环比上升317.7万元,而收入环比仅增加140.8万元,‘营改增’政策以及其他影响导致经营业绩提升176.9万元;主要原因是税费结构变化之后,税前收入增加285.3万元。

✓ 2014年9月收入比2013年全年少807.9万元的情况下,EBIT&EBITDA业绩指标仅环比下降522.2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利息费用和折旧及摊销金额过大,全年尚未提足,所以EBIT&EBITDA业绩指标尚未显现真实情况。此外,‘营改增’政策影响继续加大,公司运营开支进一步减少,促进公司提升业绩176.9万元。

2.3

‘营改增’政策对石化仓储企业纳税的影响 2013年综合纳税影响

✓ 如图所示,2013年‘营改增’之后,对公司纳税造成综合纳税影响是增加综

合税负79万元。

✓ 相同收入情况下,如果缴纳营业税,比缴纳增值税,节税71.4万元。 ✓ 相同收入情况下,缴纳营业税,相关附加税费也可节税7.9万元; ✓ 所得税影响方面:缴纳营业税可以所得税前抵扣25%,而增值税只有附加税

费可以所得税前抵扣25%,因此,所得税影响上,缴纳营业税比增值税节税

45万元;(由于公司2013年账面报表亏损,因此没有实际现金影响。) ✓ 由于2013年进项发票可以认证抵扣,减少运营费用开支45.3万元; ✓ 综合纳税金额影响为79万元,由于2013年经营亏损,实际影响为34万元

(=79-45)。

✓ 从税负率上看,2013年实际税负率高于‘营改增’之前,如果公司正常盈利

的情况下,将高出2%。

有关公司实际税负率的说明:目前企业在建设工程期剩余大量工程建设发票,可以三年

内留抵,因此,公司实际情况税负率与‘营改增’比较分析数据无关。由于固定资产可抵扣的政策在‘营改增’政策之前,为排除有关固定资产进项留抵的实际情况,本文在

第3章 ‚营改增‛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3.1 ‘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机遇

通过以上企业2012年、2013、2014年9月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结构变化分

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从商业模式上,‘营改增’促进了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首先,公司业务

收入和运营费用出现同比降低,服务价格由原来含税价格,变为价税分离形

式,尽管从总量上降低了企业的业务收入,但是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体的下游企业得到实惠,也逐一降低了产品成本,有关税费从价外收取,带动了整个产业链的业务发展;其次,‘营改增’导致公司商业运营思路发生巨大转变,原先2012、2013年收入占比29%的管道运输收入被取消了,相关业务形态转变为码头装卸费,从而企业更注重服务意识,从原有资本设备盈利模式,开始向经营服务提升方向去发展,从而进一步带动企业的转型升级。

✓ 从经营管理上,公司内部的运营部门逐步意识增值税进项税认证对企业利润

影响的重要性。2013年开始‘营改增’,运营费用(运输11%,其他17%)、水电氮气成本(水、氮气13%电17%)、维护费(修理17%建筑安装3%)、办公用品(17%)有关运营费用逐步降低。2013年三项费用环比下降43.9万元,2014年下降62.5万元。

✓ 从股东利益上,‘营改增’政策有效提高了企业现金盈利能力,从而提高了

企业市场估值。根据本文数据分析,‘营改增’促进2013年和2014年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提升。2013年和2014年总体利润和EBIT&EBITDA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具体详见公司利润结构变化分析。

3.2 ‘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挑战与应对

‘营改增’政策给企业带来并非全部都是好处。通过以上企业2012年、2013、2014年9月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结构变化分析,其实‘营改增’只是将营业税从财务报表中剥离,并将我们日常经营费用转化为了增值税的一部分,这样财务利润得以提升,实际税负率并没有降低。因此,我们涉税方面开始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从企业商业模式和经营、财务层面,以下情况值得关注:

✓ 从商业模式上看,石化仓储企业适用服务行业税率,但是国家增值税税法明

确规定管道运输属于运输税率11%的征管范围,尽管公司将管道运输作为无偿提供项目,但实际仍是混业经营收费项目,从税法角度,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当然,反面来说,这也是‘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盲区,值得引起国家的重视。运输业税负过重,由来已久,通过本届政府的税收体制改革,希望能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降低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考虑到混业经营仓储企业的管道运输税费核算问题。

✓ 从经营层面上看,‘营改增’之后,税收筹划问题,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公

司2013年的税负率比2012年高出2%,主要原因是税费从成本费用中剥离,独

立核算,一方面收入基数减少,一方面总税费绝对值增加,存在计算口径变化造成的比值增加,并没有给企业带来实际过多负担。然而从税收筹划层面上看,罐租和码头收入增值税率为6%,增值税按原营业税标准折算后税负:1/1.06*0.06=5.66%;运营费用中可抵扣税额(运输费用、安装维修保养费用、氮气、水电、油、备品备件等进项)约占总税额20%,因此总税负率可以抵扣20%:5.66%*80%=4.53%,由此,得出公司增值税整体税负率目前为5.7%(详见2013年综合税费分析),仍有继续下降的管理空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抵情况除外)。

从财务管理上看,增值税的认证体系相对营业税管理体系,相对严格。企业

在实际进项过程中,取得认证发票金额的多少,能够取得多少有抵扣价值的运营发票,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整体运营费用开支,关系到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利润和EBITDA业绩指标。因此,防伪税控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及认证工作,替代了原先相对简单的营业税发票管理工作,其中的涉税风险问题不言而喻,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必须加强学习与实践摸索。‘营改增’企业应该尽早学习与防范相关增值税涉税风险知识。

第4章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