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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纪委:
按照集团公司纪委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XX公司纪委及时行动,对公司纪委十以来办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履行了执纪监督问责职能,维护了党纪党规的严肃性。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明确工作任务。XX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由公司纪委牵头对公司十以来受到纪律处分人员的决定执行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公司纪委及时组织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再次学习了《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要求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自查自纠工作。
二是严格要求,全面开展自查。经过对公司纪委十以来办结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梳理,共有29人次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合同处分,有14人次受到经济赔偿、罚款处理。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薪资清单、职务任免等资料,整体执行情况良好。所有处分决定均在作出之后向本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了送达,并通过正式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全公司进行宣布,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均进行了归档处理。在处分执行中,有1人按决定进行了降职,并调出所在单位降职使用,同时调整了待遇,其他人员不涉及降职问题;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没有晋职、评先评优等情况;有1人为留用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公司纪委按期对其进行了处分解除,其余人员到期自行解除;受处分、受处理人员中,经济赔偿10人次共计194877.03元,罚款4人次共计15226元,停发效益工资一个月2人次,所有涉及金额中除2020年同一人2次经济赔偿共计32745.4元还未执行到位外,其余均已经执行完毕,全部上缴到了公司财务部。自查工作中,我们及时按照执行情况填写了《xx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表》。
三是认真对待,整改发现问题。xx公司在自查工作中,虽然处分决定的整体执行良好,但是也存在受处分个人所在单位传达不及时、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跟踪不及时、2020年当年经济赔偿未及时收缴等问题。自查中,对2020年当年处分的经济赔偿正在收缴,预计在10月内完成,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杜绝避免出现类似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是提升纪律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有两项建议:1.加强对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以便能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2.进一步健全由纪检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协作落实的执行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沟通,聚焦重点环节,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纪律处分执行水平。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5JJD790079)
作者简介:张世伟(1964-),男,吉林长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微观计量和模拟方面研究。E-mail:zhangsw@jlu.省略
摘 要:本文依据中国城镇居民住户抽样调查数据,对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方程进行分位数回归。研究结果表明,家庭收入是决定家庭消费支出的最主要因素,家庭边际消费倾向随消费水平的提高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趋势;家庭资产与家庭消费支出正相关,资产效应随消费水平的提高逐渐增强;户主年龄与家庭消费支出负相关,低消费群体的年龄效应比较明显。因此,政府实施提升低收入群体工资水平的公共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有助于促使我国经济逐渐由投资拉动型向消费拉动型增长方式转变,而且有助于城镇居民社会福利的提升。
关键词:城镇居民;消费分布;分位数回归
中图分类号:F0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9-0119-05
一、引 言
1997年,Deaton首先对分位数回归方法在消费需求分析方面上的潜在应用进行了论述[1]。随后,Sinha、Hansen、Ronning和Schulze分别应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对某些类别商品的消费分布或某种特殊消费分布进行了研究[2-3-4]。
目前,关于中国居民消费支出决定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观经济层面,探讨收入(和收入不均等)对居民消费的影响[5-6]。近年来,随着我国微观数据的日益丰富,一些学者开始在微观经济层面上对居民消费行为进行研究,但大多数研究集中于度量在不同收入群体内部消费支出影响因素的平均效应[7-8]。尽管陈娟等应用分位数回归方法探讨了消费、生产及政府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9],陈建宝等应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对中国城镇和农村按收入等级划分的居民消费状况进行了经验研究[10],但他们并未详细度量出在消费分布上我国居民消费的特征及其影响因素对消费支出的贡献。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拟在充分考虑家庭异质性因素的基础上,在消费分布不同分位数上分析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因素,以期精细化度量各种影响因素对家庭消费支出产生的效应,进而提出有效刺激城镇居民消费需求的政策建议。
二、数据统计描述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2002年住户抽样调查数据,样本覆盖了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12个省和直辖市的60多个城市的近万个家庭,调查内容涉及个人(和家庭)基本人口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劳动就业信息和消费支出信息。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整理,以家庭为单位,得到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总资产和总消费数据,然后剔除缺失重要数据项和数据项存在异常值的家庭,最终得到5 327个家庭数据作为本文分析的数据基础。表1给出了按家庭消费十等分后各消费群体的家庭消费支出、收入和资产的均值。从表1中可以发现,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与家庭消费支出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消费支出水平呈现出明显的持续上升趋势,且家庭消费率基本呈现出上升趋势;随着家庭资产的增加,家庭消费支出水平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但消费与资产的比率一直控制在1/6左右。
表1家庭消费十等分上消费支出、收入和资产单位:元
表2给出了按家庭消费十等分后城镇居民的人口统计学特征。
表2家庭消费十等分上人口统计学特征
从表2中可以发现在不同的消费分位数上,户主年龄、户主婚姻状况、10岁以下人口数、20岁以上人口数、家庭成员吸烟和家庭成员饮酒均不存在明显差异。然而,由低消费群体到高消费群体,男性户主比例基本呈现出下降趋势,说明女性户主家庭的消费支出水平较高。家庭规模与家庭消费基本呈正相关关系:一方面家庭规模越大消费支出水平越高,另一方面家庭规模越大则经济活动人口越多进而导致收入水平越高。20岁以上人口数明显对家庭消费支出起到拉动作用,主要源于20岁以上人口已经属于成年人口,消费水平明显高于青少年,且20岁以上人口越多经济活动人口越多,工资收入越高。户主受教育年限明显与家庭消费支出正相关,主要源于受教育年限是个体(或家庭)人力资本水平的重要体现,人力资本水平越高,工资收入越高,进而导致家庭消费水平越高。随着户主就业率的上升,家庭消费水平基本呈现上升趋势,主要源于就业是绝大多数家庭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就业率较高导致家庭平均收入水平较高,进而导致家庭消费水平较高。户主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比率与家庭消费水平明显正相关,主要源于户主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增强了家庭抵御未来风险的能力,降低了家庭的预防性储蓄动机,进而使得家庭消费水平得到提升。与此类似,户主享有住房公积金也会降低家庭的预防性储蓄动机,进而促进了家庭消费水平的提升。
三、回归模型设定
由于不同消费分位数上家庭特征、收入水平和资产水平等存在明显差异,因此需要应用回归模型加以控制。本文采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分析不同消费群体家庭消费支出的决定因素,假设家庭消费支出方程可以表示为:
logCX′βθ+ξθ(1)
其中,logC表示家庭消费支出对数,X表示影响家庭消费支出的因素,βθ表示第θ个分位的回归系数,ξθ为随机扰动项。对于0≤θ≤1,logC在X条件下的条件分位为:
Qθ(logC|X)X′βθ,Qθ(ξθ|X)0(2)
通过求解βθ获得分位数回归结果,βθ的一个估计量可以表述为:
β^θargminβθ∈R∑i:logCi≥X′βθθlogCi-X′iβθ+
∑i:logCi
根据生命周期理论,本文进一步将消费支出方程设定为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的对数线性形式。同时,由于家庭特征会对家庭消费支出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通过消费方程对家庭异质性进行控制。家庭消费支出方程进一步细化为:
logCαθ+λθlogY+γθlogV+D′δθ+ξθ(4)
其中,logY表示家庭收入对数,logV表示家庭资产对数;D表示家庭特征,根据消费者行为理论,不同年龄的个体消费偏好存在差异,家庭规模和家庭人口结构会对家庭消费支出产生影响(如在价格和收入固定情况下,小规模家庭消费支出通常要小于大规模家庭消费支出),家庭成员的特殊嗜好(如吸烟或饮酒等)会增加家庭消费支出,家庭成员享有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福利会降低其预防性储蓄动机,进而会刺激消费,不同地区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模式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本文将户主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家庭规模和结构、享有社会保障状况(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特殊嗜好(吸烟或饮酒)和家庭所在地区等作为解释变量引入家庭消费支出方程。
四、回归结果分析
依据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住户抽样调查数据,本文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方程进行了OLS回归和分位数回归。表3给出了消费支出方程的OLS最终回归结果和在部分分位数上的回归结果。
表3消费支出方程OLS和在部分分位数上的回归结果
注:*、**和*** 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表中未列出未通过统计检验的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户主年龄除以10使得回归系数比较接近。
由表3可以发现随着家庭规模的增大,家庭消费支出增加;但随着分位数的增加,家庭规模对消费的影响逐渐降低,95分位点上家庭规模对家庭消费支出没有显著影响,说明在消费分布中低消费群体家庭消费支出对家庭规模敏感性较高,而高消费群体家庭由于物质生活较为丰富,生活品质较高,家庭规模变动所引起的消费变动较低。家庭户主性别对家庭消费支出的影响存在略微差异,女性户主家庭消费支出要高于男性户主家庭,最低消费群体和最高消费群体中女性户主对家庭消费支出的影响明显高于中等消费群体中女性户主对家庭消费支出的影响。家庭成员吸烟增加了家庭消费支出,且随着消费分位数的提高,家庭成员吸烟对家庭消费支出影响越来越大,可能主要源于卷烟价格差距较大,而高消费群体通常消费高价格卷烟。家庭成员饮酒也增加了家庭的消费支出,尤其在最低消费阶层中家庭成员饮酒对家庭消费支出影响较大。在户主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障项目中,只有失业保险对家庭消费支出产生正向影响,特别是对低消费群体比较明显。说明对低消费群体来说,享有失业保险会对家庭预期收入造成影响,进而降低了家庭预防性储蓄动机,促进了家庭消费。而对于较高消费群体来说,由于收入较高且社会保险享受比例较高(虽然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没有名义上的社会保险,但单位实际承担了职工的社会保障),因此这些家庭的消费动机均较高。
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消费支出明显增加,符合经济理论预期;但随着家庭消费分布从低分位数向高分位数过渡,收入效应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趋势(见图1所示)。
说明低消费家庭和高消费家庭的家庭消费支出对于收入变动的敏感程度低于中等消费家庭,主要源于低消费家庭收入较低,在收入增加时,家庭需要将相当一部分收入作为预防性储蓄,导致消费比率较低;而高消费家庭收入较高,家庭的基本消费需求已经得到满足,随着收入增加,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导致消费比率较低。
随着家庭资产的增加,家庭消费支出明显增加,符合经济理论预期;但随着家庭消费分布从低分位数向高分位数过渡,除了最低消费的20个百分位的资产效应呈现出轻微下降外,其他群体的资产效应一直呈现出递增趋势,特别是在高分位点资产效应尤为明显(见图2所示),说明中低消费家庭的消费支出对于资产变动的敏感程度要明显低于高消费家庭,主要源于中低消费家庭收入较低,较低的收入导致其资产较少,尤其是投资性资产较少,因而对其消费拉动不大;而高消费家庭收入较高且资产较多,这些家庭一方面一些固定的消费性资产已经购置,另一方面大量投资性资产会在未来为其带来收益,因此消费倾向较高。尽管收入和资产对家庭消费均有明显的正向影响,但收入效应远大于资产效应,说明即期收入是家庭消费的主要决定因素。
随着户主年龄的增加,家庭消费支出明显减少,符合经济理论预期;但随着家庭消费分布由低分位数向中高位数过渡,年龄效应呈现出明显持续下降趋势,而中高消费群体的年龄效应变动比较平缓(见图3所示),说明低消费群体消费支出对年龄变动比较敏感,主要源于低消费群体大多由体力劳动者构成,收入较低,通常没有被各种社会保障所覆盖,家庭预防性储蓄动机较强,故年龄对其影响较大;由于高消费群体通常对应着稳定的较高水平收入,通常享有各种社会保障(或员工福利),家庭预防性储蓄动机较弱,年龄对其消费影响较小。
五、结 论
依据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住户抽样调查数据,本文应用微观计量方法分析了家庭消费分布不同分位数上家庭特征对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家庭规模与家庭消费支出正相关,且低消费群体家庭消费支出对家庭规模敏感性较高,暗示着低消费家庭由于收入较低,故主要进行生活必需品消费,提升低消费群体的收入水平能够明显促进其消费水平的提升。低消费群体享受失业保险对家庭消费支出会产生明显的正向影响,暗示着低消费群体预防性储蓄动机较高,因此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将会有效地促进城镇居民消费。
家庭收入是家庭消费支出的最主要决定因素,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消费支出水平上升,但家庭边际消费倾向随家庭消费水平的提高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趋势,说明中等消费群体消费欲望较高,是拉动消费的主要力量。因此,政府实施适当的再分配政策,不仅有助于抑制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而且有助于扩大国内的消费需求,进而促使我国经济逐渐由投资拉动型向消费拉动型增长方式转变。
家庭资产是家庭消费支出的主要决定因素,随着家庭资产的增加,家庭消费支出明显增加;但低消费家庭的资产效应较弱,而高消费家庭的资产效应较强,暗示着中低消费家庭的资产较少,且投资性资产更少,消费支出主要由家庭收入而非家庭资产决定。因此,政府通过实施提高工资水平的公共政策能够有效提升低消费家庭的消费水平。
随着户主年龄的增加,家庭消费支出逐渐减少,特别是中低消费群体的年龄效应尤为明显,暗示着一方面低消费家庭收入较低,另一方面低消费家庭中老龄人口收入可能更低。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养老和医疗保健问题尤其要受到社会的关注。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植政策,实施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促进低收入群体消费水平的提升,达到提升整个社会福利的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1] Deaton,A. The Analysis of Household Surveys: A Microeconometric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Policy [M]. Baltimore and London: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7.
[2] Sinha,K. Household Characteristics and Calorie Intake in Rural India: A Quantile Regression Approach [W].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ASARC Working Papers, No. 2005-02, 2005.
[3] Hansen,H. New Developments in Fruit and Vegetables Consumption in the Period 1999-2004 in Denmark-A Quantile Regression Approach [W]. European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Economists in Its Series 2008 International Congress, No. 44190, Ghent, Belgium, 2008.
[4] Ronning, G., Schulze,N. A Microeconometric Characterization of Household Consumption Using Quantile Regression[J]. Applied Economics Quarterly, 2004, 50(4): 183-208.
[5] 朱国林,范建勇,严燕. 中国的消费不振与收入分配: 理论和数据 [J]. 经济研究, 2002, (5): 72-95.
[6] 胡日东, 王卓. 收入分配差距、消费需求与转移支付的实证研究 [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2, (4): 29-32.
[7] 杨汝岱, 朱诗娥. 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吗?――基于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研究 [J]. 经济研究, 2007, (12): 46-58.
[8] 杨天宇, 朱诗娥. 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与边际消费倾向之间“倒U”型关系研究 [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7, (3): 49-56.
[9] 陈娟, 林龙, 叶阿忠. 基于分位数回归的中国居民消费研究 [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8, (2): 16-27.
被告: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
「案情
南京翡翠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986年11月15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1988年8月16日,南京某酒店向江苏省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南京某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2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同日投资公司扣除了2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4600美元,以及原先向南京某酒店提供的50.84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285万元人民币划入南京某酒店帐户。1990年3月29日,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以下简称南京分局)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对南京某酒店罚款4.9436万元。南京某酒店不服处罚,决定向国家某管理局江苏分局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南京某酒店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
原告诉称:1988年8月16日,原告与投资公司签订20万元美元贷款合同后,便委托投资公司代为调剂人民币。被告在处罚决定中认定“委托无效”,原告认为,这样认定委托的性质是错误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原告委托投资公司代为调剂外汇是合法的,原告并无过错。委托书中载明“按照有关规定代为调剂”。投资公司系金融机构,理应知道调剂程序,然而却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调剂。由此可见,“私自调剂外汇”是投资公司超越权所为的行为,而非原告之行为,因而不应由原告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其主要理由是:
(1)原告与投资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后,原告已获得这笔20万美元贷款的所有权。原告如需将美元调剂成人民币,就必须到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原告没有到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而是委托无权进行外汇调剂业务的投资公司代为调剂,这事实上是变相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
(2)有关文件规定,“外汇调剂中心为法定的外汇交易机构”,“除外汇调剂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外汇调剂业务”。由此可见,调剂外汇必须委托外汇调剂中心办理,除此以外的委托都是违法的。投资公司不能客户进行外汇调剂业务,因此,委托关系是违法的、无效的。
(3)即使如原告诉状中所称,原告是民事关系中的被人,则因为投资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私自客户进行外汇调剂活动构成违法,被人也应负连带责任。
「审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外汇调剂中心是办理外汇调剂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外汇调剂业务。投资公司既无权直接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也无权接受委托代客户办理外汇调剂。南京某酒店明知国家调剂外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也明知投资公司无直接办理调剂外汇业务的权力,却将贷款所得美元委托投资公司进行调剂,造成投资公司以自己的人民币购买南京某酒店美元的事实,实属私自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调剂外汇只能自己亲自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因此,南京某酒店委托投资公司调剂外汇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作出判决:维持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南京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没有私自买卖外汇的故意,向投资公司申请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急需支付的工程费用,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才贷款美元的。上诉人不想贷美元,因此,根本谈不上私自买卖外汇的故意。(2)上诉人委托投资公司代为调剂人民币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委托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无调剂外汇不能的特殊规定,因此,委托关系是合法的。(3)投资公司超越权限私自买卖外汇,其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南京分局以原答辩理由答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某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20万元的贷款合同后,即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代为调剂人民币。委托书载明:“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其调剂价每美元人民币6.25元”(未超过外汇调剂中心的比价)。此委托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是合法的。被上诉人坚持认为调剂外汇不能,原告委托不合法,但未能提供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关于调剂外汇不能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关于委托是不合法的观点站不住脚。投资公司没有按委托书要求,到调剂中心调剂外汇,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买下这20万美元外汇,这是超越权限的行为,应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处罚投资公司是合法的,处罚状元楼是错误的。该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一、南京翡翠酒店的外汇可以进入调剂中心进行调剂。国务院1988年2月26日的《关于加快和深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和经国家某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均可通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10月1日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国家某管理局1988年3月9日的《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国家某管理局或其分局审核,下列外汇可以向调剂中心申请卖出: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国家某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根据上述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可以通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南京某酒店系中外合作企业,其向投资公司贷的20万美元,属于其他外汇,这笔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
被告: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
「案情
南京某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986年11月15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1988年8月16日,南京某酒店向江苏省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南京某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2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同日投资公司扣除了2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4600美元,以及原先向南京某酒店提供的50.84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285万元人民币划入南京某酒店帐户。1990年3月29日,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以下简称南京分局)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对南京某酒店罚款4.9436万元。南京某酒店不服处罚,决定向国家某管理局江苏分局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南京某酒店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
原告诉称:1988年8月16日,原告与投资公司签订20万元美元贷款合同后,便委托投资公司代为调剂人民币。被告在处罚决定中认定“委托无效”,原告认为,这样认定委托的性质是错误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原告委托投资公司代为调剂外汇是合法的,原告并无过错。委托书中载明“按照有关规定代为调剂”。投资公司系金融机构,理应知道调剂程序,然而却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调剂。由此可见,“私自调剂外汇”是投资公司超越权所为的行为,而非原告之行为,因而不应由原告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其主要理由是:
(1)原告与投资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后,原告已获得这笔20万美元贷款的所有权。原告如需将美元调剂成人民币,就必须到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原告没有到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而是委托无权进行外汇调剂业务的投资公司代为调剂,这事实上是变相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
(2)有关文件规定,“外汇调剂中心为法定的外汇交易机构”,“除外汇调剂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外汇调剂业务”。由此可见,调剂外汇必须委托外汇调剂中心办理,除此以外的委托都是违法的。投资公司不能客户进行外汇调剂业务,因此,委托关系是违法的、无效的。
(3)即使如原告诉状中所称,原告是民事关系中的被人,则因为投资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私自客户进行外汇调剂活动构成违法,被人也应负连带责任。
「审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外汇调剂中心是办理外汇调剂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外汇调剂业务。投资公司既无权直接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也无权接受委托代客户办理外汇调剂。南京某酒店明知国家调剂外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也明知投资公司无直接办理调剂外汇业务的权力,却将贷款所得美元委托投资公司进行调剂,造成投资公司以自己的人民币购买南京某酒店美元的事实,实属私自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调剂外汇只能自己亲自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因此,南京某酒店委托投资公司调剂外汇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作出判决:维持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南京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没有私自买卖外汇的故意,向投资公司申请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急需支付的工程费用,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才贷款美元的。上诉人不想贷美元,因此,根本谈不上私自买卖外汇的故意。(2)上诉人委托投资公司代为调剂人民币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委托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无调剂外汇不能的特殊规定,因此,委托关系是合法的。(3)投资公司超越权限私自买卖外汇,其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南京分局以原答辩理由答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某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20万元的贷款合同后,即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代为调剂人民币。委托书载明:“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其调剂价每美元人民币6.25元”(未超过外汇调剂中心的比价)。此委托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是合法的。被上诉人坚持认为调剂外汇不能,原告委托不合法,但未能提供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关于调剂外汇不能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关于委托是不合法的观点站不住脚。投资公司没有按委托书要求,到调剂中心调剂外汇,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买下这20万美元外汇,这是超越权限的行为,应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处罚投资公司是合法的,处罚状元楼是错误的。该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一、南京某酒店的外汇可以进入调剂中心进行调剂。国务院1988年2月26日的《关于加快和深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和经国家某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均可通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10月1日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国家某管理局1988年3月9日的《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国家某管理局或其分局审核,下列外汇可以向调剂中心申请卖出: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国家某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根据上述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可以通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南京某酒店系中外合作企业,其向投资公司贷的20万美元,属于其他外汇,这笔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
一、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一)处分决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一般应在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宣布并执行,而有的单位或部门为了缩小影响甚至不宣布,有的处分决定没有送达给本人。如我县某镇卫生院院长黎某某因犯受贿错误,被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主管部门没有将处分决定送达给本人,直到调资时需出具处分决定,本人才到县纪委提及此事;某单位一受处分人员,来纪委申诉,其申诉的理由之一就是从未收到对其的处分决定。
(二)未按处分决定降低职级待遇。受党政纪重处分的人员,按规定必须降低其职级待遇,由于直接涉及到被处分者的切身利益,有的单位或部门碍于情面,不能坚持原则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如我县某镇社会事务办原主任邓某某因犯贪污错误,于20*年12月被县纪委、监察局给予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该镇未按规定上报人事部门降低其工资,直到20*年10月在县纪委的督促下才办理了降低其工资手续。
(三)在年度考核、党员评议中未执行处分决定。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均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但有的单位或部门由于把关不严,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员的考核、评议等次。
(四)处分决定归档材料不完备。有的单位或部门由于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分别隶属,党政纪处分决定没有装入其本人人事档案,有时由于传递延误或者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导致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未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纪律处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是不能起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效果;二是影响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处分决定执行不及时到位,将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三是不能给干部的调职、调级、调资提供准确信息,给组织和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考察使用带来负面影响。
上述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有些领导或承办人员忽视党政纪条规的学习,忽视党政纪纪律的严肃性,党性原则不强,凭个人主观好恶办事;因关系网,凭人情左右原则,出现人情关系代替组织纪律,个人感情重于政策法规等不正常现象。
二、解决的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拓展思路,积极创新,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从四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1、对存在的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2、建立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的单位或主管部门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单位,一份单位盖章后带回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