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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产权;产权失灵;经济成本;市场交易;规制模式
一、引言
毋庸置疑,生态资源环境都是人类享有的公共资源,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性。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工业化进程的突飞猛进,人类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增长奇迹的同时,无偿汲取与浪费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导致资源携带者环境这类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严重匮乏。
出现了一系列诸如:自然资源短缺和耗竭、生态系统圈污染与破坏等危害人类社会生存与全面发展的问题。面对日益凸显的严峻局面,人类必须摒弃以往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两高一低)为特征的线性经济模式,放弃使用高成本为代价的工业化发展道路,建立以“3R”甚至“5R”为原则、拟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绿色生态产业网络循环型经济形态。对于环境与资源的产权问题,早在1980年末,美国生物学家G·哈丁就以此为研究起点,考察人类的资源环境关系并提出了著名的“公地悲剧”的命题。该命题简要表述为:每个人都陷入一个迫使其无限扩大畜群的系统中。在一个坚信公地自由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抢先行动,追求自己的最佳利润,毁灭是最终目标。公地的自由给所有人带来毁灭。正是因为公地是公众的共同资源,在使用上具有很强的非排他性,导致公众内部的每个成员寄希望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不约而同将采取扩大养殖规模、增加牲畜数量的行为,致使公共牧场的环境和资源受到极大的破坏。
生态退化现象也愈演愈烈,牧场面临枯竭并惨遭遗弃,最终形成公地悲剧。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这种悲剧的出发点来自个人的贪欲,欲望的无限是罪恶的开端和最根本的因素,但倘若制度预先已界定清楚,或是财产被私有化,盖上“不可被侵犯”标志,那么悲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公共财产的产权分配制度的失效与难以合理界定必将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失灵,资源的开发和环境的利用又离不开产权的合理分配,主体利益的博弈终究偏向占优一方,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将影响经济、社会系统正常运行的规则,乃至偏离均衡状态发展。
二、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赋予的经济内涵与特征
法律领域对产权的研究要早于经济学界,认为产权(Propertyright)是对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环境领域一直也没有明确地提出产权概念,比较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则站在经济范式的立场上给出产权的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并进一步地把产权种类划分为私有产权、政府产权、非存在产权、共有产权等。而“公共产权”一词,来自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对资源稀缺和交易成本定性研究的领域范畴。美国经济学家A·阿尔奇安认为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是相对立的,认为:公共产权是公共体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分享同样的权利,都可以使用某一资源来为自己服务,可以排除公共体外的任何成员对公共体内的任何成员行使这些权利的干扰,但每个人都无权声明这个资源就是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公共产权在公共体内部不具有排他性。作为特殊公共物品的生态资源环境,其产权的内涵表现在每个社会成员(包括繁衍的子孙后代)对生态资源环境的所有和使用都有同等的权利,公众和社会共同享有对环境资源的使用。
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的特殊性内涵,充分蕴育了其多样性的特征。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
1.典型的非排他性
生态资源环境是具有非排他性的,向每个使用者开放,允许其自由进入、平等地分享,每个人都可以利用该资源为自己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收益。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就会造成实际增加的总价值低于增加的成本,社会产品的边际收益低于每个资源使用者的平均收益。因而,公共产权的非排他性给自然资源的利用带来了巨大的外部效应。
2.代际共享性
生态资源环境的产权不仅是当代人拥有的,与后代人关系也甚为紧密。这也是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与其他公共产权在使用范围的不同之处。当代人对此拥有完全所有权,任意的占有、使用、处置,必然会导致资源当期的过度利用。因而,当代人在使用资源时必须考虑后代人的生存基础和福利,实现资源环境的代际公平分配。
3.国际传导性
生态资源环境的产权具有一定的国际地理融合性,跨越国界甚至覆盖全球。作为人类共同拥有的公共物品,个体的行为必定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某企业大量排放尾气和废气造成大气层的严重污染,致使当地气候骤变,乃至影响全球环境恶化,其后果的严重.陛难以想象。
4.系统网络性生态资源环境产权作为一张布局错落有致的产权网是不可分割的。一个综合系统是由不同子系统和元素联网组成的,每个子系统之间都有紧密的联系。对一个系统的生态环境破坏必然会影响到其他系统的生态资源开发和利用环节,它们的产权关系具有生态联系性和系统整体性。
三、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及主体界定缺失的经济学分析
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及其主体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对象,也是众学者热议的话题。就我国而言,虽然是资源禀赋丰裕及拥有地理优势的大国,但对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主体界定依旧存在多方的纷争。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较好的发达国家一样,我国的生态资源环境也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属性。而且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由此可见,国家和集体是生态资源环境的所有者,国家和集体统一行使生态资源环境的所有权。主体利益如何维护及产权缺失该怎样弥补?这些都是法律、规章中没有重点解释或明文标注的。文章以经济学中行为主体利益为出发点,形成独特的分析视角,来首先分析制约产权清晰界定的经济屏障。
首先,必须承认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界定本身就具有模糊性与复杂性。以我国为例,尽管拥有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环境禀赋,但人口增加及经济增长的速度不断上升,无疑加重了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度,导致自然生态资源环境的稀缺程度急剧恶化。当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远低于社会成本,甚至私人收益远大于社会收益时,环境与资源作为我们共有的财产在货币形式呈贬值趋势。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者使用行政权利支配着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其他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既是资源与环境的使用者也是破坏者,外部不经济给某些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又以其他经济主体付出的成本为代价。受损害的经济主体因没有清晰明确的产权界定而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支付,施害的经济主体借着“搭便车”的行为对资源环境无偿使用,而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正如科斯在其经典著作《弛会成本问题》中提到“问题的交互性质”一样。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初始产权界定清晰了,那么市场机制在最初由法定权利界定下的产权分配之后,能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达到所谓的“在不使一个人情况变化的条件下,也不能使另一个人的情况变好”的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可是现实生活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是巨大的,对自然资源与环境产权体系需求的多元化与公共产权的供给呈不均衡状态,使得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清晰界定的难度较大。
其次,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界定存在着制度层面上的缺陷。尽管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引进循环经济的思想理念,也相继运用了适当的制度安排支持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的公共产权,可效果甚微。实践中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界定的困难、交易成本过高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环境治理方面,政府、环保机构、中介组织等经济主体尝试做过不懈的努力,例如《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这类经济主体的排污标准进行了规定,并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监测与评估制度。但出于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相应的产权制度只是形同虚设。在生态资源的使用和开发方面,政府集所有权、管理权于一体,而作为经营者的经济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无视相关的政策、法规,对生态资源实行肆意掠夺开采,严重扭曲了资源与环境在区域或区际之间的优化配置和分工布局。
如上所述,正是基于经济体系内部的利益、技术、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内生性或外生性因素,使生态资源环境产权不能分割或无法确定其具体范同。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主体界定的模糊不清造成了其公共产权的失灵,体现公共产权在制度界定方面存在的种种缺陷与约束。深层次地分析影响环境与资源公共产权失灵的原因及内部机理,需要在经济领域范围内从微观、宏观、市场(中观)、制度这四个层面人手。
1.微观主体层面
微观主体在经济系统里具体为单个企业和居民。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具有典型而理性的经济人格,单纯追求目标利润最大化。尽量降低生产成本和各项制造费用,从原材料的生产到产成品都未主动自发做好清洁生产、无污染排放和废品回收这三个环节,甚至部分企业基于主体利益而免除责任,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扩大对环境和生态资源的污染,并以无成本或低成本为代价享有生态资源环境的使用权,缺乏有效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意识。诸如我国在2003年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里也还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生态资源环境无偿使用使企业获得巨大的收益,而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的破坏。从公民的角度来看,生态资源环境产权是公共的,因而我同个人拥有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单位产权基本上可以忽略。虽然个人平均下来只是拥有一些零散的自然资源,但不能无视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现象。我国在自2008年6月初实施“限塑令”以来,提倡用环保型购物袋,但具体到公民个人还未引起重视,并缺乏足够的生态保护意识,放弃使用对环境污染极大的塑料袋。微观主体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生态资源公共产权主体的基本单元。主体的经济人格化,必将影响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的合理运行。
2.宏观主体层面
各级政府是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在自然生态资源环境管理中处于主体地位。作为代表社会共同利益的机构,政府的目标定位必须是多重性的。既要强调经济增长,又要注重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若“一只手长,一只手短”,就会出现失衡状态,存在“政府失灵”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政策具和决策的选择失误、运用行政性手段不当、政府干预行为的经济运行效率低下等。当然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下,也可能利用手中的行政垄断权利,在招标过程中以理性经济人的思维方式处理具体问题,促使寻租和官僚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此外,环保机构作为辅助政府执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行使环境公共产权的机构,也将成为宏观主体的组成部分之一。例如,我国的环保机构无强制执行权,法律赋予环保部门执行权偏软。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权责不清,甚至引起职责上的冲突。环保部门较低的能力建设影响了监管效果,其中存在监察执法地位不明确、环境执法能力低、人才队伍素质不高、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环境应急能力薄弱。生态资源环境产权被层层委托,从中央政府到地方环保机构,每一层的委托与利益目标都存在着差异,无法实现自然生态资源环境的最优配置。
3.市场体系层面
市场是提权交易的场所,有效的环境资源产权结构必须在市场交易选择中产生。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调节,自发运行,对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完全自由的竞争体制已不存在。作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我国,在生态资源环境领域里,由于多方的干预因素影响,形成“市场失灵”的局面。表现在:市场不能自发界定经济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配,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发展和稳定协调;外部不经济冲击价格杠杆机制,导致环境与资源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扭曲,使市场没有很好地反映出生态资源环境的真实价值;在环境和资源产权的交易方面,环境资源的经营者不能通过市场提供合理的竞争机制来作价和出售资源的使用权,进而无法实现其经营权。
4.制度协调层面
制度不等于法律条文,它是一种非正式的规范,诺斯曾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此规则分为两类:正式规则以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为主,非正式规则包括规范和习俗两大类。他进一步强调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是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作为资源环境产权这类特殊的公共物品,其制度层面主要是指对公共产权体系的各种权利归属作明确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资源环境归属的主体、份额,或是对生态资源环境产权体系的各种权利进行分割或分配。在自然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交易制度里必须要明确产权的所有人要以合法的产权运作程序来获得产权交易收益。建立良好的交易制度不仅能够解决无法用价值衡量的资源和环境公共产权价格问题,还将平衡市场中这类特殊公共产权交易的供求与竞争问题,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对于我国而言,还没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出台,发达国家也在不断地探索之中。目前,排污交易权制度作为公共产权制度的~个子系统备受国外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关注,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完善。从环境的外部性和资源的交易成本来看,建立一系列较为完善的、协调运作各利益主体关系的自然生态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应是所有国家的题中之义。
四、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规制模式的建构
全面改变自然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失灵的局面,实现人类自然生态资源环境生态的永久保护,必须进行制度层面的全新设计,强化产权的功能效应。除了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子系统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亟待构建一套适合经济发展的环境与资源公共产权模式。
1.政府公共产权与企业交易产权的双重模式
鉴于生态资源环境的公共产权不清晰,市场机制的自发配置难以有效实现,那么政府作为制度的供给者,理应介入到与企业共同设计产权交易中。对降低无法分配的生态资源环境产权的交易和转让费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政府将通过对资源和环境的主体进行层级划分,把产权交易较为明晰的主体的所有权通过市场运作拍卖给企业法人单位或个体,充分扩大对这类生态资源环境所有权的主体范围,使生态资源所有权细化并被主体分享。明确产权界定才能有效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减少个体或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生态资源环境绝大部分产权边界比较模糊,诸如空气、河流、海洋等生态型资源,系统性联系很强,若能够把这些公共产权逐步分散,具体分割到区域行政单位,使政府成为类共同产权的虚拟主体,而企业或个体拥有公共产权经济涵义上的所有权,那么“上游污染上游治理”的局面就能迅速扩散。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谁污染谁治理”的良好局面。具体实施的企业或个体可以实现多元化的形式,通过市场交易行为来提高对生态资源环境的使用与有效配置,积极引入多元主体,允许不同形式的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在界定主体责任与权限时,不单只有生产领域的行为责任,在消费领域中也应承担回收利用的义务。
改变企业微观主体的被动地位,并迅速转变为主动。政府可制定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使企业转化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环境生态保护的观念。在衡量企业内部生产的成本和社会成本之中,避免过多涉及目标利益,把外部成本尽量内部分解,并适当缩小企业治理环境的内部成本与外部获利的差距。通过合理的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的生态资源环境产权意识,开展节约型活动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2.市场化公共产权规制模式
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任何商品的交易都离不开市场这个中介,包括无形商品——产权。市场化产权规制模式的提出是基于我国政府已将生态资源和环境公共产权有效的分配给各个产权主体的假设之上的。处理好产权市场的两个层级,建立较为良好运作状态的一级产权市场。公共产权市场化必须具备一个先验条件:交易的产权价格是基于合理而科学的基础上,并能真实反应生态资源环境的自身价值。在一级市场上,生态资源公共产权的合理作价能够保证其顺利发行,并到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通过在二级产权交易市场主体行为的集体谈判行动和协商结果,决定生态资源环境货币价值的正真体现,实现价值流通自发反应生态资源稀缺的程度。不仅如此,生态资源环境的公共产权还可利用多重方式反应产权的流动性,例如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把非动态的产权改造为动态性的产权交易,充实在二级市场上公共产权交易形式。
此外,合理建立一套企业排污权市场合法交易是市场化公共产权规制模式的有效探索路径之一。企业的排污权交易是近几年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资源环境领域里设计的一套遏制污染的模式。该交易权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奠基人科斯的理论进行外部设置。政府可设计一系列关联企业生产污染的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发放许可证的方式来实现企业对生态资源环境破坏程度的补偿,在公开市场上采取拍卖、股份分享等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一方面有利于那些治理污染成本高的企业,在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放弃采用夜间排放等方式来规避对生态资源环境的间接污染。另一方面,治理污染所付代价低的企业也将受益匪浅。企业可像存款储蓄一样把减排获得的排污权在没有交易对象时存放在交易市场里,可以在某个时候取出来出售或使用。市场化的生态资源公共产权规制模式的优点还表现在可使企业在公开市场上进入排污治理设施建设和经营领域,为企业单独或集中处理污染排放物,从而间接获得排污权的所有权,并把其在市场上自由出售给企业或返卖给政府。
3.法制化公共产权规制模式
论文摘要: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通过对环境产权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环境产权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产权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关。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泰瑞•安德森,堂纳德•利尔(美).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
[关键词] 会计信息失真 产权制度 信息不对称
产权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它主要研究产权、激励和经济行为的关系,探讨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以及资源配置的影响。在我国会计学的发展是与产权制度的变迁密切相关的。不同的产权制度对会计信息有不同的要求,会计信息处理过程就是对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和计量的过程。目前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困扰会计界的严重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监督,而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方法又可归结为有效的产权制度和激励监督制度。
一、会计信息失真成因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根据现代产权理论,会计信息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反应,产权清晰是会计信息客观反应的基础。法律上对产权的简短定义:“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这里的产权等同于所有权。而经济学对产权的定义外延要宽得多,著名产权经济学家登姆塞茨认为产权就是使自己或他人受损或受益的权利。因而企业的任何一个利害关系人都可能成为企业的产权关系人。产权不明晰是我国企业制度变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产权不明晰可分为两个方面:
1.产权缺少明确的归属。产权归属明确是确定会计监督权的前提条件,产权归属也有两层含义:一是产权必须归属于一定的产权主体,二是共有产权必须有有效的。从第一方面看,只有企业的产权归属人才会为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付出成本,因而才有动力去监督企业的会计信息,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代价。因此,只有明确企业的产权归属,才能明确谁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拥有监督权。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之所以成为普遍现象,其原因之一是在企业制度转型期的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界定不明确,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受害对象不明确,因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从第二方面来看,共有产权由于属多人所有,在产权主体内无法避免个人成果被集体分享,加之交易费用过高,各产权人之间几乎不可能就每一问题达成共同协议,因而必须选出代表以他人产权。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所以共有产权的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目前所说的国有产权虚置也正是指产权缺少有效。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政企分开,使企业应该有的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但是部分企业改制上市后,只是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形式,而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董事会、经理会、监理会并没有发挥应具有的职能。由于所有者缺位,形成所谓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内部人的目的是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往往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背道而驰,而扭曲会计信息正是内部人追求自身效用的一个手段。
2.产权界定不明确。产权界定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条件下,产权主体拥有的权利明确,当其产权受到侵害时,产权主体之间便可通过交易达成协议,以确定损害方应为此付出的代价,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不明确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理由有二:一是产权界定不明确,将会使部分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形成所谓的“公共产品”,为谋求公共产品利益的企业往往扭曲会计信息,例如承包经营,产权界定是基于短期利润指标,承包人就倾向于通过少提或不提折旧,将费用资本化等手段追逐短期利润,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二是产权界定是确定会计信息监督权限的前提,产权与监督权如不对等就无法有效的实施会计监督。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
解决非法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产权来讲,应当明确关系,划小共有产权的范围,缩减层级,变过去由政府委托管理变为由产权人直接委托人管理,产权人对人有直接任免权利,从而强化产权人的监督作用。此外,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同时,应建立和完善经理人市场。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适合国情的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应的产权监督系统。根据我国社会的性质,企业的产权结构要强调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作为宏观调控者,需代表社会的利益,使企业目标和社会目标协调一致,国家不仅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对企业拥有产权,而且作为社会管理者,也有监督企业会计信息的权利。二是企业职工不仅与企业利害相关,并且所具备的专业化技能是一种人力资本,离开这种人力资本,股东所拥有的实物资本就无法增值,所以,企业职工也应构成企业产权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强调群众监督的作用。
2.建立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合同安排和政府规章。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有效的合同安排使委托人与人的利益一致,或促使人主动提供信息。二是通过政府规章制度强制市场交易者提供信息。
3.完善企业会计监督机制、加强会计监督。要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使会计监督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建立以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行政监督为主的外部监督体系,尤其要积极推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实行经常的、独立的外部会计监督。同时要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这样通过建立科学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为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和真实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
三、结论
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近年来经济界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深入分析了会计失真的成因以及提出了治理会计失真的措施,认为由于产权界定不明确和产权缺少明确的归属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另外,信息不对称也是产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原因。治理会计信息失真要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同时从合同安排和政府规章制度,以及完善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使用权收益
自从中国农村改革以来,中国的农地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农地制度建设由国家转移到村集体手中,从而使自发性的制度创新代替了原有的国家强制性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制度环境约束下,形成了千差万别的农地制度.国内外学者对这一千差万别的农地制度作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并且也提出了一些较有特色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姚洋博士写的《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①一文中,就给中国农地制度的分析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理论框架.本文无意对中国农地制度作出一个总体性分析并提出一个分析框架,而只是就洞庭湖平原地区农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所发生的一个经济现象作一定的经济分析,解剖出问题的实质.
一,现象陈述及农民行为的理性分析
洞庭湖平原地区是江南地区有名的鱼米之乡.这里土壤肥沃,雨水充足,日照较强,冬冷夏热,是一个种植水稻及其它经济作物较理想的地方.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正是这如此好的耕作环镜造成了这里人口稠密及精耕细作的优良传统.这里的人均耕地面积大约在1亩5分地左右.就在这人多地少的地方,在农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当中发生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事情是这样的:一农户因需外出经商,准备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无偿出让.但事与愿违,没有人愿意受让他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农户只好请村民小组出面解决这一问题.村民小组在借鉴其它地方类似情况的基础上,召开小组成员会议,最终促成了愿意受让户与此农户达成了转让协议.在此协议中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户每年必须给予受让户每年每亩50元的耕作补贴费.这件事叫人纳闷的是为什么土地使用权转让户的权利倒成了一种负债呢并且,这种现象不光只是发生在一个农户的身上,在洞庭湖平原地区确实存在着一些这样的现象.是否是这些农户的非理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发生呢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他们的行为是否理性.
上面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户是这样认为的.假如他不把土地使用权转让,让土地荒芜,但是他也必须得交足各种税费,这些税费大约每亩240元(以下我们把各种税费统称为农地所有权收益),这样,他每亩地尽亏损240元.假如他能够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那么他的收益就变成了转让费加上上交农地所有权收益(即每亩240元).他的收益最低限额不能低于零元,即转让费不能低于每亩-240元,如果他的收益低于零元,我们将认为他的行为是非理性的.从上面的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户的转让费为每亩-50元,他每亩的收益为:-50+240=190元.这说明了农户最终每亩获利190元,同时也说明了农户的行为是理性的,并不是非理.通过推理论证证明农户行为是理性,这就使我们对这一经济现象的经济分析有了逻辑的起点.
二,土地资源供给过剩吗
通过分析我们知道农户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获利190元/亩,农户受让方获得50元/亩的耕作补贴费,那么,他们真的是土地使用权收益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分配吗其实不是,双方的收益都是一种所有权收益,是国家和集体的一种收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收益相对所有权收益来说是一种负债分配,转让方的负债分配为50元/亩,受让方的负债分配为190元/亩.换句话说,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收益是相对于全部承担所有权收益来说的一种负担的减轻.既然这样,那么从这一交易行为中所反映出来的每亩土地使用权价格到底是多少呢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最终获得的每亩土地使用权收益为-50元,即就是转让者对所有权收益所作承担的付出.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产权的一部分,它的价格为负值是否意味着土地供给过剩或交易的另一方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在当地土地资源是否过剩.首先给出一些假定.
假定一:当地农村农户每户都是三口之家,其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为夫妇俩.一个成年男劳动力每年耕种土地的能力为4.5亩,一个成年女劳力每年耕种土地的能力为3亩.
事实上,现在农民农户人口基本上是三口之家,即使是原来的大家庭,也由于子女长大成人分家而变成了小家庭.同时,男女成年劳动力如果在农耕时能保证8小时的工作量,分别完成4.5亩和3亩耕地的耕作量是不存在问题的,并且,在农闲时有足够的时间来获得休息,能保持身体健康满足农耕的需要.所以,这一假定是成立的.
假定二:假定每户农民的平均劳动技能同质,男女劳动力年分别完成4.5亩和3亩耕地各需劳动时间1600小时,即劳动日为200天.洞庭湖区农村土地每亩所得大约960元左右,每亩的投入成本约160元,上交所有权收益为每亩240元,每亩所获得收益为:960-160-240=560元.一个家庭耕种7.5亩土地总获利为:560×7.5=4200元;每小时报酬为:4200÷3200=1.3元.所以,男女平均每小时所得为1.3元.
假定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户与受让农户之间的交易是一起正常交易,即是一场按市场交易原则而进行的一场交易,这种交易反映了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均衡.并且假定这种交易刚好使农户在工作日内的耕作能力达到最大,即受让户耕种7.5亩.
我们根据假定分析一下农户的行为选择.如图一,图一是农户在一个劳动日内预算约束下的行为选择图,X轴表示农户可选择的用来休息的时间,单位为小时;Y轴表示农户每小时工作报酬,单位为元.所展开分析如下:
如果农户愿意年耕种土地为7.5亩,即在每个工作日愿意坚持八小时的工作,并且,农户也愿意接受现有的劳动报酬(即每小时1.3元),这就使农户在休闲和工作之间形成一种取舍关系,即在工作日选择工作八小时获取报酬10.4元,选择休闲16个小时,即图上所标明的选择e点.这样就使农户的耕作能力和土地之间达成一种均衡,这种工资水平成为了调节耕种能力和土地之间的一种价格.但是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洞庭湖平原地区人均土地大约在1.5亩,每户农户所耕种土地为4.5亩,未达到农户耕种能力的水平.那么,每户耕种4.5亩土地是否是在小时工资为1.3元情况下农民的一种意愿选择呢
如果农户选择耕种4.5亩土地,且小时工作报酬为1.3元,那么,农户每个工作日愿意工作的时间为4.6小时,所获得报酬为5.98元.农户的选择在预算约束图上为f点,这一点是否是人们的意愿选择的呢回答是否定的.这里有三个方面的解释:①土地并不是农户意愿选择的结果,而是集体土地平均分配的结果,并且,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向土地所有权拥有者上交土地并保留获得土地使用权收益的权利受到限制,无法体现农户与土地所有权拥有者之间的一种自由交易,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难保证是农户的意愿选择.②上面假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户与受让户之间的交易是一起正常的交易,它反映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平衡.基于市场的这种交易才是农户真正的意愿选择.基于市场的工资价格才是农户的耕种能力和耕种土地之间的一种均衡.所以,农户选择耕种4.5亩土地,且小时工资报酬为1.3元,它并非人们的意愿选择.
现在,我们找出使农户的耕种能力和土地之间形成均衡时的农户行为选择,即农户在一定的预算约束线下在休闲和工资报酬之间的选择,并在图上标出来.我们来计算一下这时小时工资.农户此时的每亩收益为:560+50=610元,而每亩的耕作时间每个家庭需427小时(假定夫妇一起工作),则小时工资报酬为610÷427=1.46元.小时工资调整后的预算约束线在图上为A′B,农户行为选择点为.
从以上几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农户的正常耕作能力与土地之间并未形成一个均衡结合,农村广泛存在隐形失业状态.农村地区并不是土地资源过剩,而是农民相对于土地来说,人口过剩.而当有的农户无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它农户并没有表现出一点耕种的兴趣,只有当土地使用权转让户愿意付50元的耕作补贴费时,其它农户才愿意作出耕种的行为选择,才愿意牺牲休闲时间而选择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农地的耕作,并且,使农户的效用增大.农村土地资源真的供给过剩吗并不是,它只是在工资报酬过低的情况下所反映出来的劳动力供给不足.
三,引入分配机制的现象分析
我们把每亩农地所得总收益分为三个部分.即所有权收益,土地使用权收益和农户耕作土地投入收益.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农户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和转让后每亩总收益在三种收益之间的分配以及它们之间分配的机制是什么.
每亩农地总收益的分配情况如表(1),我们把每亩农地总收益在三种收益之间的分配分为交易前分配和交易后分配(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分配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分配).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交易前和交易后收益的分配有所不同,土地所有权收益在交易前后都为每亩240元;土地使用权收益在交易前无法体现出来,在交易后却体现为每亩-50元;农户耕种土地投入收益在交易前体现为每亩560元,而交易后收益为610元.为什么前后表现出一些收益的差异呢
表1收益分配表
收益类型
交易前收益分配(元/亩)
交易后收益分配(元/亩)
土地所有权收益
240
240
土地使用权收益
-50
农户耕种土地投入收益
560
610
要分析其中出现差异的奥妙,我们必须从收益的分配机制着手加以分析.这里主要涉及到两种分配机制,一种是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分配,一种是利用市场进行分配.交易前每亩农地总收益分配主要是一种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的分配,拥有行政权力的土地所有权的所有者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之间的谈判能力是不对称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产权收益的分成比例.并且由于土地流转度非常低,无法明确界定农户耕作土地所作投入而获得的收益,即使土地所有权拥有者利用行政权侵犯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收益,甚至侵犯农户耕作土地所作投入的收益,在这种分配中无法表现出来.所以,在交易前的收益分配中,收益分配只能反映土地所有权收益与土地使用权收益和农户耕作土地投入收益之间分配情况,我们习惯性的把土地使用权和耕种土地投入的共同收益看作农户耕种土地的投入收益,即图(1)中农户耕种土地投入收益为560元.交易后每亩农地总收益分配是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的结合.在土地所有权收益与土地使用权收益和农户耕作土地投入收益之间的分配是行政手段分配,土地所有权收益仍为240元/亩,土地使用权收益和农户耕作土地投入收益两者收益也仍然为560元/亩.不过,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形成的转让者和受让者之间的交易又构成了另一种分配方式,是一种利用市场手段而进行的在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和耕作者之间进行的一种收益分配,土地使用权收益为-50元/亩,农户耕作土地投入收益为610元/亩.通过这种市场交易方式,使土地使用权收益得到了体现.土地使用权收益为负值是否是市场手段歪曲了它的收益呢回答是否定的,市场不仅没有歪曲它的收益,而且使它的价值得到真实的放映.其实,歪曲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不是市场手段,而是行政手段.正是这种手段,从而导致了拥有行政权利的所有者利用行政手段造成了对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侵害.他不仅侵占了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收益,而且侵占了一部分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的耕作土地投入收益(交易前的情况),或者是一部分家庭收入(交易后的情况).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农村土地产权收益分配的一些实质性的因素,也暴露行政干预对农民利益造成的危害.
四,一种收益分配机制的设置
此种收益分配机制的设置旨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使使用权收益和耕作土地投入收益的市场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真实反应,同时,对行政干预分配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保护农民利益.
此种机制有以下几个要点:(1)用法律形式规定土地所有权收益和土地使用权收益在土地产权收益中的比重.例如,通过法律规定他们所占比重为7:3,即土地所有权收益占7份,土地使用权收益占3份.把它引入到上面的案例中,在交易进行后我们可以计算出土地产权的收益为190元/亩,按7:3的比重分配收益,则土地所有权收益为:190×7/10=133元/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为:190×3/10=57元/亩.这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者不仅不要支付50的耕作补贴费,而且可以得到57元/亩的收益.(2)当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不愿耕种土地时,有向土地所有权拥有者交还土地的权利,并有保留其土地使用权收益的权利.通过这一规定限制土地所有权所有者利用其行政手段对土地使用权拥有者进行的权益侵害,它是对侵害者侵害行为的一种约束.(3)所有者获得交还的土地后不得以行政手段分配给其他农户,而是必须已拍卖的方式配给土地资源,拍卖的收益作为产权收益在土地所有权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之间按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通过这种拍卖的方式使产权收益有了真实度量的尺度,以便于收益的分配.(4)在同等条件下,本地居民有优先获得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本机制设计的创新之处:
(1),引入法律对土地所有权收益和土地使用权收益作了规定,使它们各自的收益有了法律的保障,摆脱了以前产权界定模糊的状况.产权的法律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外部性.
(2),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有权交还土地,使他们能够以脚投票的方式形成对土地所有权所有者一种无形的约束.
(3),通过禁止以行政手段来分配土地,而以市场来配置土地(即以土地拍卖的方式来配置土地),使产权收益与耕作农地投入收益之间有了明显的界线.通过这种方式使土地所有权收益和土地使用权收益有了得到充分界定的基础,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产权界定实施的费用.
(4),减少了行政性手段分配时所造成的农民预期不稳定,从而增强了农民进行中长期投资的积极性.
(5),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障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并有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加速中国城市化的进程.
五,结束语
1,当我们忙着为农村费改税政策而奔走的时候,我们不要忘了费改税制度无法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既然实施费改税制度,即就是仍承认通过行政手段来分配收益.
第二,通过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收益,无法随市场的变化正确的度量土地的产权收益到底是多少,从而也无法度量土地使用权收益和土地所有权收益之间各是多少.这种产权的模糊界定,只是把费换成另一种名称即税罢了.
2,我们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提出要加快土地流转制度建设.所谓加快土地流转制度建设就是加快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流动.这确实是一个好的政策,但遗憾的是它没有指出这一制度操作的基础是什么.它的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土地使用权收益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的明确界定.二是土地流转制度的调节手段是什么,没有突出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
参考文献:
罗必良,2000:《经济组织的制度逻辑》,山西经济出版社.
巴泽尔,1999:《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出版社.
罗必良,1997:《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农业·农村·农民——思考与选择》,广东人民出版社.
吴易风,王健,1998:《政府干预和市场经济》,商务印书馆.
[关键词]高速公路;企业;可持续发展;产权分析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8)04-0075-04
一、高速公路企业的产生与发展
高速公路是公路自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现代经济的必然要求。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是高速公路发展的结果也是高速公路进一步发展的手段和载体。具体的讲,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产生与发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高速公路的二重经济属性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产生的根本原因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高速公路作具有双重经济属性,即公益性和商品性。所谓公共性是指“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高速公路的公益性表现在高速公路是为全社会公众服务的,在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商品性表现在高速公路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即具有商品属性。
高速公路与其他产品一样,也经历了一个预测、评估、筹资、投产、投放市场这样一个过程。最终投放市场的是一个完整的、成形的、附属设施齐全、符合设计要求的产成品,即高速公路。它直接提供给使用者的不但有高级路面,还有一套完整的附属设施,包括通讯设备、综合服务设施、交通工程设施、收费设施等。高速公路投放市场后,相对来说是卖给了使用者(车主和有车单位)而不是供建设者或经营者单独使用,按照马克思关于商品的观点来看,高速公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投放市场使用后,就属于商品,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通过“位移”把本身价值转移到商品中去,在“位移”过程中把旅客与货物直接送达到目的地,进行“门对门”、“户对户”的直达运输;把原材料或半成品的组装配件,不经中转地从甲地运送至乙地。其价值是以“位移”这种特殊形式体现出来,而使用价值是以满足使用者“位移”的效用而体现出来。
既然高速公路是一种商品,则其必然要求具有相应的载体对之进行经营,企业是经济体的基本细胞,也是进行商品化运营的最合适的载体,这是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已经证实的基本命题,因而以成立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方式进行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就是高速公路商品属性的基本要求。
2、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产生的直接原因
高速公路是一种资金密集型基础设施,没有大量、充足的建设资金作保证,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各国在制定高速公路发展政策和立法时,不仅要充分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且更要重视本国的经济实力和资金供给的可能。在传统的投资体制下,中国固定资产投资是政府行为,政府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全国实行计划经济,否认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存在,因此,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的性质是相同的。归纳起来,该种体制有以下几个特征:①投资决策权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②投资主体和资金渠道单一;③投入要素计划安排使用;④没有投资责任约束等。
中国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是从党的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后迈开步伐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公路建设管理在打破旧的投融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崭新的投融资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第一,运用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发挥市场对公路建设要素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第二,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政策性收费及交通规费的投入应实行有偿使用,使其能保值、增值、滚动发展。第三,改革投融资方式,拓宽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当前公路建设主要投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政府安排或出面担保的资金,如中央财政补助款、交通部补助款、地方交通规费收入、国际政府组织贷款和国内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二是市场化投融资方式,主要以企业为主体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筹资活动,可分为股本融资和债务融资两大类。股本融资包括转让公路经营权、企业合营和上市经营方式;债务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此外,还引进了项目融资这一新方式,目前主要是BOT方式。
3、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推动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作用日益突出。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发展高速公路成为对中国经济腾飞具有战略意义的必然选择。通过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关中国是否需要建设高速公路的大讨论、扫除了建设高速公路的理论和思想认识障碍以后,中国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也随着高速公路本身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尤其是,伴随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企业改革的深化,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或者从成立之初就采取了公司制的形式,或者进行了公司制的改革。公司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本身的优越性在高速公路的筹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显现出来,促使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长足的发展。
二、影响高速公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特殊因素
高速公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特殊原因包括: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限制、特殊的行业管理体制限制、由企业本身产权问题引发的矛盾、企业本身政企合一性造成的矛盾等。在此将这些因素分成两类进行叙述:企业外部原因和企业内部原因。
1、企业外部原因
(1)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限制。作为一般性的公司,产权属法人依法享有,只要经营得好,公司可以永远存在下去,法人依法享有的产权也将永远享有下去,股东们的股权也能因企业产权的永久存续而长期存在,其受益权也将永久享有。高速公路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是永续经营的法人实体。但从实际运作看,高速公路公司是一个“特许公司制”:国家依照有关法律授权高速公路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公共事业工程项目筹资建设并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故而高速公路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其主营项目――高速公路形成的资产,从产权角度来看,高速公路公司拥有的产权实质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一定期限的高速公路收费权,根据《公路法》规定,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年,收费期满后高速公路无偿交还国家,这样对高速公路公司而言,收费期满后该等产权及受益权也随之消失。此外,由于国家目前规定公路收费权不得二次转让,高速公路公司在经营期间对于该等产权仅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无实际的处置权。这种矛盾体现了高速公路公司与一般
性公司相比的特殊性。
(2)特殊行业管理体制造成的矛盾。高速公路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本身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而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一定程度的集中统一管理,当然这种集中统一管理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对企业的全面计划管理,而是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业管理职能的统一,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统一,管理经济、技术标准的统一和运行总体目标的统一。而目前大多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是“一路一公司”,各公司基本上是经营一条高速公路,该模式缺乏大局意识、抵御风险能力差、分散低效、浪费资源,无法形成良性发展机制。其而且容易造成分散经营,没有形成规模效益,融资能力差,无法滚动发展。
(3)路网竞争的影响。通行费收入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主要收入,因而车流量的变化对其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历史和规划的缘故,存在与高速公路并行的不收费公路状况,由于后者是由政府依赖于税收修建的,因为其不收费,所以对车辆有更大的吸引力,当在不收费公路上行车的成本小于在高速公路上行车的成本时就会产生分流问题,这就会影响高速公路公司的效益。当然这种竞争首先会促使高速公路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状况,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但问题是,有时候这种竞争体现的是政府对路网整体规划的失误,在尚未饱和的高速公路附近修建新路,不仅不利于效率的提高,造成浪费,并且还会打击高速公路公司的积极性,对政府失去信心。
2、企业内部原因
(1)高速公路公司是一种特殊的企业,这突出表现它的为政企合一性。第一,行为主体的政府性。高速公路作为基础设施,其公益性决定了它是国家政府行为的产物。政府通过交通部门的规划、建设、管理,体现政府对交通统辖的意志。高速公路公司从筹建、成立到工程实施,可以说每一步都是在政府及交通部门的操作下进行的,其工作成员不可避免地要有政府人员参与,以利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重大协调工作,争取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从而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完成工程建设的各项预算,减缓工程资金不足的压力,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二,行为主体的企业性。高速公路公司行为主体的政府性,着重在争取公司外部宽松环境方面发挥作用,而公司的筹资及内部经营管理则着重突出行为主体的企业性。如发行股票、债券,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产权交易,在内部管理机制上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公司一切行为规范均受《公司法》约束,等等。第三,管理中的交叉性。高速公路公司行为主体的政府性和企业性,决定了其管理运作中的交叉性。这种交叉性主要体现在对公路的管理上。公路建成后,高速公路公司实施车辆收费、综合服务及沿线的综合开发等方面的管理;国家政府部门在公路路政、交通安全、公路运政等方面对公路实施管理。
(2)高速公路公司的永续经营与收费期限有限性的矛盾。高速公路公司是一个永续经营的法人实体,而其经营的资产是有期限性的,那么在高速公路收费期满后,高速公路公司该任何发展呢?诚然,从动态看,高速公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建设新路或受让其他高速公路收费权来维持,但高速公路总是有经营期限的,一个地区的高速公路也是有限的,这就意味着高速公路公司总有一天会没有高速公路可经营。
(3)普遍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在高速公路企业中,国有股一股独大是普遍现象,这容易造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效,出现“外部人内部化”的现象,影响公司的正常高效运转。尤其是对于已经上市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而言,这种一股独大本身就表明了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低效率,也是证券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是中小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问题。
三、高速公路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路网规划的科学性
政府职能转变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要进行科学管制。目前中国的高速公路公司大多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从事的是垄断性行业。在经济学界,一个被普遍认同的公论是“不受管制的垄断性企业必然损害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因此必须要对之进行科学的管制。该管理机制至少要到达以下效果:第一,抑制垄断性企业提高价格和扩大成本的冲动,在减少政府补贴的同时,使公用事业部门的产品或服务价格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从而能够抑制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成本上涨的压力,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政府作为管制者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能更深入而全面的了解,使政府作为所有者能够更好地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通过对企业成本认真核算,实现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抑制企业内部人员对使用者利益的侵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该管理体系的建立必须以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方式来进行,而不是恢复传统体制中对企业的全面管制。具体地说就是除了价格管制外,垄断性企业的其他行为都应与竞争性企业一样在市场环境中进行。如政府通过对高速公路费率的管制,可以避免高速公路企业为片面追求企业微观的经济效益而损害宏观社会效益的提价行为,而促使其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和降低经营成本,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实现政企分开。高速公路管理职能内容中,属于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是:依据投资来源及方式确定高速公路管理组织形式;研究制定高速公路管理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经济、技术标准、规范;审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站点设置;审批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和确保高速公路国有资产运营安全,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完好完整;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安全;监督、考评高速公路养护、服务质量和国有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绩效等。这些职能应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其中尤其要强调搞好路网规划,这既是国民经济发展和高速公路本身健康发展的要求,也使高速公路企业实现较好经济效益的要求。
(二)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在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方案的设计上,应当把握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1、统一领导。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是我国公路交通实践多年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也是国外公路管理的共同做法。高速公路的同一领导,既不是同一管理活动由多个管理主体分工领导,也不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部门高度集中的领导,而是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业管理职能的统一,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统一,管理经济、技术标准的统一和运行总体目标的统一。
2、分级管理。我国地域辽阔,高速公路分布面广,建设、管理任务繁重,不同地区的高速公路应以不同地区为主,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我国高速公路投资来源多渠道、多形式,一条国道干线或省道高速公路,既有中央政府投资,也有地方政府投资,还有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而且,管理过程中许多工作要地方支持配合。此外,高速公路管理中还有行政管理和资产经营两大类,具有相应的管理范围和权责。这些特点决定了高速公路的管理应依据
管理幅度原理,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3、分工合作。在高速公路管理的大系统中,有中央、地方和管理基本单元等各个管理层次,有规划、组织、控制、反馈等多个管理环节,有路政、交通安全、收费、养护、服务、通信监控等各个管理子系统,这些系统都有相应的机构按职能分工运作,要使这种分工运行适应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化、高效率和服务优质的要求,必须建立不同层次、部门、环节之间紧密合作的关系,发挥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效益。
4、精简高效。高速公路设施现代化、管理高技术、运行高速度,尤其需要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设置上,应该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尽可能利用现有管理资源,应由一个部门管好的事,不设两个部门管理。
在现实中,较具有代表性的做法是:推行公司(集团)制,在国家给予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实现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其具体架构为: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一个高速公路总公司(集团),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经营;每一条高速公路或同一区域的若干条高速公路组建一个子公司,负责所辖区域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
(三)加强战略研究,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发展战略
为了缓解收费权期限的有限性与企业永续性之间的矛盾,高速公路企业应及早进行战略研究,建立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进行滚动经营,不断扩展主营业务;另一方面实施多角化经营策略,分散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