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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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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

在校大学生范文第1篇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大学生创业,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创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创业,对于尚未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来说,是才华释放实现梦想的征途,还是一时冲动盲目随潮的表现呢?面对在校大学生创业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判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

反方: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盲目乐观,低估了创业失败的可能性。

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常常盲目乐观,没有充足的心理准备。对于创业中的挫折和失败,许多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感到十分痛苦茫然,甚至沮丧消沉。大家以前创业,看到的都是成功的例子,心态自然都是理想主义的,其实成功的背后还有更多的失败!

正方:

即使创业失败,也是利大于弊。

对于还在象牙塔中的大学生而言,开创自己的一番事业的确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创业成功自然是喜事,可就算是失败也可以算是利大于弊,也是一种人生磨练啊。潇洒走一回,理论用于实践,认清自己的优劣势,为下一段充电学习定好方向何乐不为?国家每年的创业大赛还有校园内的挑战杯大赛难道仅仅是要看到同学们都实现了什么样的宏伟业绩吗?不是的。得奖的毕竟少数,关键是参与其中,倡导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学有所用,在创业中发现自己学习的盲点和死角,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实际的生产。我们现在的大学缺的不就是把科研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能力吗?

反方:

学习和创业岂能兼顾?

何谓在校大学生?根据国际惯例,就是在大学上课继续学业的学生,否则一个离开学校十几年而保留学籍的人是否仍是在校大学生呢?什么是创业?创业具有怎样的特性呢?创业,创办事业,既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而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创业必须投入的时间精力非常大,绝非鱼与熊掌可以兼得;同时对创业者的性格、人格、心智、人文素养、专业知识和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首先,在校大学生的根本任务是促进自己作为一个“人”的成长和完善,包括人格的完善、心智的成熟以及人文素养的积累,而不仅是为了毕业后有出路;其次,大学为实现这种成长提供了最好的土壤,大学生有必要在这最合适的时间,做与之相适应的事,否则就是资源的浪费了;再次,不少大学生的性格、心智、人文素养、创业的知识和能力都没有达到创业相应的标准;第四,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尤其对于正在为自身素质提高而努力的大学生而言,学习本身就需要极大时间和精力,如果再加上创业,那多数大学生会落得赔了夫人又折兵。

正方:

创业也是一种学习。

在校大学生创业并不是放弃了学习的机会,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是创业能力。大学生即将进入社会,创业可以使大学生在社会这所人生大学中学到在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而更多的知识是在社会中学得的。常言道:商场如战场。而大学生本身在这种创业中得到的竞争意识、先机意识、挑战意识、合作意识、风险意识,还有那种不屈不挠、坚持到底的毅力和精神,难道不会使其收益终生吗?

反方:

大学生市场观念淡薄,纸上谈兵。

大学生的市场观念较为淡薄,不少大学生很乐于向投资人大谈自己的技术如何领先与独特,却很少涉及这些技术或产品究竟会有多大的市场空间。其实,真正能引起投资人兴趣的并不一定是那些先进得鲜为人知的东西。就算谈到市场的话题,他们也多半只会计划花钱做做广告而已,而对于诸如目标市场定位与营销手段组合这些重要方面,则全然没有概念。

正方:

大学生虽然社会经验不足,但具备创业者应有的素质。

大学生往往对未来充满希望,他们有着年轻的血液、蓬勃的朝气,以及“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而这些都是一个创业者应该具备的素质;现代大学生有创新精神,有对传统观念和传统行业挑战的信心和欲望,而这种创新精神也往往造就了大学生创业的动力源泉,成为成功创业的精神基础;大学生在学校里学到了很多理论性的东西,有着较高层次的技术优势,而目前最有前途的事业就是开办高科技企业。技术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大学生创业从一开始就必定会走向高科技、高技术含量的领域,“用智力换资本”是大学生创业的特色和必然之路。一些风险投资家往往就因为看中了大学生所掌握的先进技术,而愿意对其创业计划进行资助。

反方:

大学生不熟悉市场的“游戏规则”。

虽然大学生在技术上出类拔萃,理财、营销、沟通、管理方面的能力却普遍不足,不熟悉经营“游戏规则”。要想创业获得成功,创业者除具备很强的执行能力,还要具备基本的商业能力。如今的创业市场虽然商机无限,但对资金、能力、经验都有限的大学生创业者来说,并非“弯腰就能拾到地上的财富”。

正方:

在校大学生范文第2篇

一个案例

“油多了不好。”记者劝孟娜打一些油多一点的菜的时候,她这样说,并执意要记者多吃一些带肉的菜,而她只要了一份1元钱的炒粉丝。这还是在记者在场的情况下,如果是平时,她只要8毛钱的豆腐、土豆或者6毛钱的白菜。

孟娜是中国农业大学车辆工程专业xx级学生,她的家乡在河南柘城。孟娜家里一共有6个兄弟姐妹,还有一个70多岁的爷爷,加上父母,一共有9个人。xx年,孟娜考上了中国农业大学车辆工程专业,父亲卖光了家里能卖的所有粮食,借遍了所有能借钱的亲戚朋友,才把她送到了北京。

孟娜所在的专业每年需交学杂费共6200元。孟娜没那么多的钱,她身上总共不过2300元。她拿出1400元交了学杂费,自己留下900元做1年的生活费用。没有交上的学费只能慢慢补。

学校每个月给每个学生发放107元的生活补贴,孟娜还在学校申请到一个勤工俭学的机会。在那间放了40多台电脑的屋里,孟娜每天用半个小时进行清理,这样下来,每个月能挣上80来块钱。

孟娜不敢上街买东西,一要花车费,二来东西贵。前几天实在太热,她花20元买了一件t恤;实在没有鞋穿了,又花30元买了一双鞋。孟娜柜子里还有一件春天买的外套,值19元。

孟娜是学校里的特困生,但她并不是惟一的。在中国扶贫基金会调查的农、林、师范类高校中,像孟娜这样的特困女大学生,超过了学生总人数的15%,她们“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达到学校所在地最低伙食标准,且无力缴纳学费及购置必要学习用品,日常生活没有经济保障”。而中国扶贫基金会这份《贫困女大学生调查报告》显示,在一般的综合性院校,特困女大学生的比例也达到了8%。

五组数字

15.7%来自独生子女家庭

93.7%月生活费不足200元

此次调查的贫困女大学生中,有45.6%的贫困女大学生生活困难,只能靠勤工俭学勉强维持;有42.2%的贫困女大学生生活紧张,手中的钱必须用心计划,才能维持生活;还有高达6.6%的贫困女大学生生活特别困难,已经无法维持,不能继续上学。

84.7%的人承受经济困难的压力

因为贫困,女大学生们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业余生活有诸多阻碍。调查显示,84.7%的贫困女大学生承受着家庭经济困难的压力;60.2%的承受着学费书费上升的压力;48.5%的承受着生活费上升的压力;42.0%的承受着学习紧张的压力;还有28.1%的承受着考试不理想的压力和怕与同学谈论钱方面事情的压力。

在校大学生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哮喘;常见病因

【中图分类号】R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093-02

支气管哮喘(bronchial asthma,简称哮喘)是一种常见病、多发病。近年来发病趋势有所增加,据统计,我国支气管哮喘患病率为0.5%~6%。该病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哮喘已成为一个严重公害问题,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是全世界医学界所面临的共同课题。目前医学界普遍认为:哮喘是由气道上皮细胞、嗜酸性粒细胞、T淋巴细胞、肥大细胞、嗜中性粒细胞等多种细胞以及细胞组分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患,从而增加患者气道的反应性,并促使患者出现广泛多变的可逆性气流受限,从而引发胸闷、喘息、气急和咳喘[1] 。随着全球哮喘防治创议方案在我国的推广,支气管哮喘(简称哮喘)的诊断和治疗得以科学化和规范化,对改善哮喘的整体控制水平和预后以及降低医疗成本都有重要意义,然而提高哮喘的诊治水平必须对其病因有深刻的认识。大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年龄小、缺少家长的照顾、学习压力大、生活不规律、用药不规范、自我管理能力欠佳。加之他们缺乏相关知识,认识不到严重程度,导致哮喘反复发作与恶化,甚至急性发作时,处理不及时会危及生命。本文着重探讨导致在校大学生哮喘发病的常见致病因素,使大学生从病因上干预,避免哮喘的发生。并“通过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向孩子们的父母、亲戚、朋友广泛宣传,达到全民受益。

1 环境中的过敏原

1.1尘螨

尘螨极小,肉眼不易看到,它们以人体皮肤的脱屑为食物,地毯、沙发及床单等是其重要的繁衍场所。带毛的动物玩具也是尘螨的栖身之地,容易引起夜间哮喘发作。在校大学生由于学习压力大,有时会忽视宿舍卫生的清扫,不注意开窗通风,致使尘螨大量滋生,有些女生更是把毛绒玩具放在枕边,从而增加了哮喘发病的几率。

1.2 蟑螂、鼠过敏原

现在室内蟑螂也越来越多,仅少数种类成为人类的害虫。蟑螂损坏的物质多于它所需食用的,又分泌一种难闻的液体。蟑螂过敏原导致的哮喘的具体机制尚不明确,可能是T细胞介导的对蟑螂过敏原的调节反应,与长期暴露高浓度蟑螂过敏原中有关。并且,临床表明,接触蟑螂过敏原与哮喘发作存在剂量依赖关系[2]。鼠过敏原也是临床中与哮喘发作有密切关系的物质,这是为数不多的过敏原之一。大学生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忽视宿舍卫生,致使蟑螂甚至老鼠繁殖较多而诱发哮喘。总之,蟑螂、鼠类对哮喘发病有很大作用,有效控制蟑螂、鼠类对控制哮喘发病以及诱发哮喘有重要的意义。

1.3宠物:

猫、狗、鸽、鹦鹉等宠物的唾液、粪便、尿和皮毛鳞屑中存在着许多导致哮喘的过敏物质。经常接触这类动物,往往会诱发哮喘。大学生出于同情心喂养流浪猫狗,是增加哮喘发病的又一主要致病因素。

1.4 花粉或孢子

哮喘有明显的季节性,春天是易发的时节,大多与吸入播散于空气中的某些植物花粉或孢子有关。对花粉过敏者,如果在发作季节避免一些户外活动,不接触野草花卉,就能够减少哮喘发作。对于大学生因为要参加体育课、各种社团及公益等活动,不可避免的会经常户外活动,所以也增加了哮喘的患病几率。

1.5 吸烟

吸烟是哮喘急性发作的触发因素,香烟可损伤气道上皮细胞,使纤毛运动减退,巨噬细胞吞噬能力降低,导致气道净化功能下降。同时刺激轴膜下感受器,使副交感神经功能亢进,使支气管平滑肌收缩、腺体分泌亢进、杯状细胞增生、轴液分泌增加、气道阻力增加。有研究表明约35%就诊于急诊室的哮喘急性发作患者是吸烟者[3],无吸烟史的哮喘患者对泼尼松40mg/d>2周的治疗反应良好,而吸烟者的FEV1/PEF及症状评分均无明显改善。从临床表现及呼吸道炎性标志物的改变来看,吸烟可改变哮喘患者的呼吸道炎症特征,使之对吸入 或口服皮质类固醇不敏感。主动吸烟可对许多药物的代谢产生影响,但其机制尚不明确。令人鼓舞的是停止吸烟似乎至少可部分恢复此类哮喘患者对皮质类固醇的反应性。吸烟众所周知它的害处,但一些大学生为追求时髦和成熟而吸烟,使哮喘反复发作迁延不愈。

2 肥胖

多项研究曾表明肥胖已成为哮喘的重要危险因素。早期肥胖对气道壁的机械性能有负性影响,可引起气道狭窄,使个体容易产生哮鸣[4]。体质指数增加导致哮喘相关的误学天数、住院时间、急诊就诊次数和活动受限增加,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随体质指数的增加而增加。但近来有研究表明轻中度肥胖体和重度肥胖虽然是哮喘发生的危险因素,但肥胖患者的气道高反应性及气流受限水平并无明显升高。目前尚无肥胖能增加哮喘发作危险性的确切证据,可是长期哮喘发作患者较易出现肥胖。因此,二者的因果关系尚难确定[5]。

3 食物

食物过敏比较常见。比如,有人吃了鱼、虾、牛奶、禽蛋和果仁等含蛋白质高的食物,可出现荨麻疹、湿疹、腹痛、腹泻、呕吐等反应。某些食品添加剂,如常用的亚硫酸盐是抗氧化剂和防腐剂,也是一种致敏原。一个人可能对单一食物过敏,也可能对多种食物发生过敏。在校大学生会经常聚餐,往往会食用鱼虾等,另外经常食用零食,零食中含有各种各样的食品添加剂,这些均增加了患病风险。

在校大学生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从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121-02

一、在校大学生成为劳动者的前提分析

(一)实习、勤工助学与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与实习的区别。实习是在校大学生学业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无论实习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其学习性质和高校的教学目的没有改变。因此,在实习过程中,学校与实习单位有委托关系,学校与在校大学生之间有管理关系,但在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与勤工助学的区别.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属于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下的劳动实践。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仅适用于此种情形。

依上述规定可知,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组织和管理之下的行为,在校大学生劳动过程中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有学校的支持和保护,不将其作为劳动关系由劳动法来调整,仍可以通过学校的途径保障在校大学生的权益。但倘若扩大对勤工助学范畴的理解,认为在校大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劳动的行为也属于勤工助学,不受劳动法保护,则在校大学生的权益将无从保障。有观点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为理由否定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是对该条规定的误读。

(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自然人依法成为劳动者的前提条件,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普遍性。劳动权利能力即自然人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也具有普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我国立法也没有对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能力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在校大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样依法具备劳动权利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即自然人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在我国,理论上认为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年龄。2.健康。3.智力。4.行为自由。

只要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必要的健康条件和智力,并能够保障用人单位所要求的行为自由,就可以认定其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二、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认定标准

(一)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认定在校大学生具有劳动者的身份,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劳动法缩小了意思自治的范围,以强制性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苛以强制性的义务,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从正面承认了如前所述的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在经济、社会方面的不平等,并企图纠正从那些不平等产生出的不正当的结果”。0劳动法对劳动者采取的是倾斜性立法保护,为了使这种利益配置具有保障实质平等的作用,被赋予这种利益的对象必须是真正的弱势主体,不能任意扩展,也不能任意将某些主体排除在外。

在校大学生在组织关系上从属于学校,要接受学校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这是不同于其他劳动者之处。但是,当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关系、提供劳务时,同样要面临一般劳动者所要面临的各种问题,受劳动法倾斜性保护的需求并无二致。由于劳动关系不同于实习或勤工俭学,学校并非这一关系中的相关主体,对劳动关系中在校大学生的保护作用十分有限。若不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畴,在校大学生在参加劳动时的合法权益就只能依靠民法的保障,这显然是不足以实现实质公平的。此外,2007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专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将兼职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也体现出目前注重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而非组织关系的立法趋势。综上,从立法目的出发,应当认定在校大学生具有劳动者身份。

(二)劳动者身份认定标准

各国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身份的界定没有达成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英美法系国家的“控制说”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从属说”。此外,有观点认为还应考虑组织从属性。我国以“人格从属性”作为认定劳动者身份的主要标准,同时以“经济从属性”作为辅助标准。

2005年5月25日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除具备主体资格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还必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进行劳动,并包含在用人单位的业务之中。其中第二项、第三项说明了劳动者应当具有“人格从属性”,第二项中“有报酬的劳动”则表明劳动者应当具有“经济从属性”。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以领取报酬为目的,在经济从属性上与其他劳动者没有区别。在校大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似乎存在一个双重管理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在实际情形中并不重要。

首先,在校大学生依学校、专业、学年和个人选择的不同,自由度有所不同,特别是临近毕业、准备就业的大学生,已经基本完成学业,有较大的自由度,学校对其的管理与限制很少。因此,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的管理并不完全排斥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其次,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知道其在校学生的身份,其愿意与在校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说明工作性质是能够与学校的管理并存的。这就说明,学校与用人单位对在校大学生的双重管理并无矛盾。此外,学习和劳动都是在校大学生的自主选择,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表明了自身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劳动合同完成工作的意愿,若因与学校的管理关系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延续,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反之,学校也可以做出相应处理。但这不影响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应然存在的人格从属性。

因此,人格从属性不是在校大学生与其他劳动者的本质区别所在,不能以此否定在校大学生成为劳动者的资格。只要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在校大学生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三、现状与建议

(一)完善立法

我国立法一方面并未否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另一方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关于勤工助学的规定又引发了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劳动仲裁机构将在校大学生参加劳动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勤工助学,不认为是劳动关系,而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季小莉诉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等案件中,法院又肯定了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对此,立法应当做出明确的认定,统一实践当中的做法,并将在校大学生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在校大学生范文第5篇

【关键字】在校大学生,创业,创业方式

自主创业是近年来大学生一种新的就业途径。国家和地方都积极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业,出台一系列的扶持政策。然而大学生的创业方式也多种多样。主要有网络、加盟、兼职和团队创业方式。

一、网络创业

近几年来,电子商务发展呈井喷势态,网民人数增长较快。而商务交易类应用的快速增长,使得中国网络应用更加丰富,经济带动价值更高。因此大学生选择网络创业,创业环境非常有利。

1、中国网民数已经达到5.38亿,网购交易额已达到7849亿元。另外2010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政府也不断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促进网购市场规范性的提升,推动了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门槛较低,易于操作。开网店的前期投入并不大,首先只要有电脑和能上网的硬件条件就可行了,其次网店是虚拟的不存在水费、店铺租赁等费用的支出,再次网店开店本身是免费的,电子商务模式目前是最先进的营销模式,按订单组织货品,收款发货,几乎不存在任何风险。同时网上开店基本不受时间和场所这些因素的限制,给在校大学生创业一个很自由的经营空间。可以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来完成各项工作。网店的开设是在已有的平台上进行经营,由平台运营者来维护网站的正常运作。网上开店也不存在经营场所的限制,网店是虚拟的,只要创业者有足够的商品,可以摆上成千上万种商品,而无需考虑营业面积的问题。

3:从进货到营销,再到成本核算、完成交易,每个步骤都能使学生们把书本上的理论用于实践,这将为同学们积累大量的工作和社会经验。而对大学生自身来说,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新生事物有较强接受力的特点。可以很快熟悉网店一系列的操作流程。

但大学生又不能盲目地建立自己的网店。因为要求我们懂得一定的网络技术、保证货源的供应、建立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另外网店不同于实体店中的靓丽装饰,虚拟店铺要求的是网页制作技术,网民对网店总体来说还是比较挑剔的,除了货品本身外,还需要考察该店铺的信用状况等。所以对于有问题的顾客需要及时回复,随商品寄出一些小礼品有利于与顾客的良性互动,使网络散客变为忠实顾客。

二、加盟创业

在校大学生进行加盟创业无疑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分享品牌、分享经营诀窍、分享资源,这就是连锁加盟的优势,并因此成为备受青睐的创业新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交纳一定的费用,然后与大机构合作开店。一份调查资料显示,在相同的经营领域,个人创业的成功率低于20%,而加盟创业的成功率则高达80%―90%。特许经营给加盟者带来的好处,其一是分享品牌金矿,品牌是一种信誉、品质和服务的象征,具有极高的含金量。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大大缩短了加盟者的投入期。其二是分享经营诀窍,“借他人之梯,登自家成功之楼”。其三是分享总部提供的支持、培训、管理、广告、促销等。由于无需为货源、器材、采购和广告宣传等事宜担心,对势单力薄的投资者确实是一条比较好的创业途径。加盟者只需要出资金,就可以获得一个成熟的项目,轻松开店,获利丰厚。目前连锁加盟项目多达近百种,涉及服务业、零售业、教育培训业等诸多领域。据业内专家分析,零售业、餐饮、制水、美容美发、保洁等领域“门槛”较低,但竞争已相当激烈;而教育培训、图书经营、旅游服务等是新兴领域,虽然对创业者要求较高,但发展空间相对较大。由于加盟创业具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特点,创业者只需支付一定的加盟费,就能借用加盟商的金字招牌,并利用现成的商品和市场资源,还能长期得到专业指导和配套服务,而不必摸着石头过河,创业风险也有所降低。但由于连锁加盟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鱼龙混杂现象日趋严重,一些不法者利用加盟圈钱的事件频频出现。因此,在校大学生在选择加盟项目时要有理性的心态,不要被一些表象的信息所欺骗。

三、兼职创业

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各个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在校大学生中有75%以上都有过兼职的经历,全国几百万大学生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劳动力市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校大学生有着强烈的市场意识,渴望通过兼职丰富社会阅历,获得工作经历增加个人收入。所谓兼职创业就是在学习之余创业。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创业,兼职创业并不需要放弃学业。又能在兼职过程中积累经验和人脉资源,可以实现鱼和熊掌兼得的梦想,同时也大大减少了创业的风险。在校大学生在选择兼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自己的特长和未来发展的方向相结合。比较热门的兼职有家教、导游、促销员、礼仪、服务生等职业。在校大学生通过兼职可以早一点接触社会,锻炼自身沟通交往能力。然而兼职是为了缩短自主创业的距离,为实现自主创业奠定基础。如果陷入到为兼职而兼职,而忘记了对自己能力的锻炼和资源的积累,耽误了学业。就得不偿失了。因此要求在校大学生明确兼职的目的,做出正确的选择。

四、团队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