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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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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日

知识产权日范文第1篇

你们好!今天,我们正式迎来了第七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年,我县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已即将拉下帷幕,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所有广大科技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支持和帮助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各级部门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宣传周活动从4月20日启动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通过一周不遗余力的深入宣传和广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增强了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加深了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有关知识的认识,严厉打击了各种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全县形成了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次活动成效很明显,达到了预期目标。为巩固取得的成果,我讲三点意见:

一、准确理解,更深刻领会知识产权的内涵和重要性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这次宣传周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身的利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创造的劳动成果,它是智力劳动者对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从法律上讲,它具有3个特征,即:1.地域性(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知识产权观念的形成,又派生出了反映时代特点的新的特性,即可交易性、高效能性和可复制性(所谓可交易性,是指这种智力成果能通过交易而实现其财产性的权利。高效能性是指其智力成果的功能应当高于其他实物资本或相类似的其他的智力成果的资本增值能力,才能产生更高的价值。所谓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品只有当它在可以复制的情况下,其产权主体才可能在其有“高效能性”的生命周期内<而不是“法律保护期”内>,快速地实现“无形财富”的权利)。这些就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更准确地、更深刻地领会它的科学意义,并指导我们开展工作。

二、统一思想,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速,知识产权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提升,对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一个单位知识产权的拥有量直接影响到其在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历年来,我县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县已初步建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和执法体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通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等一系列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公众和企业维权意识有所增强。

但是,也要看到,我县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离中央、省、市的要求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薄弱,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经验不足。二是不少领导干部还未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到促进科技进步、加快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三是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仍不够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尚不健全。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五是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保护知识产权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在4月12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明确提出保护知识产权是今年整规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一是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依法行政,尽职尽责。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肩负起本辖区内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务求达到专项整治的目标。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牵头部门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各职能部门要识大体、顾大局,团结协作,形成合力。要积极探索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执法衔接,推进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力度。整合人力物力资源,提高执法的综合效益,坚决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知识产权日范文第2篇

指标体系。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综合实力 指标体系

随着国家间和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竞争和国内竞争的制高点。当今由于世界范围活跃的技术转让和发展中国家的自身努力等,使得全球的技术水平更加趋于一致,世界范围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起来。许多国家都在实施或着手制定以专利战略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其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竞争力。在这种形势下,深入了解国外发达国家关于知识产综合实力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对我国构建一套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指标体系非常重要,更对迅速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分析评价的指标较多,不同的指标从不同的角度揭示知识产权信息。许多国家和知识产权咨询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分析指标体系,本文主要介绍了在知识产权领域研究居于世界前列的日本和美国关于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评价指标的研究,以此作为借鉴,为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评价的深入研究服务。

一、日本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指标体系介绍

日本作为一个在知识产权领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国家,以高度中央集权化的管理、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为特色。1998年12月,日本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指标制定委员会成立,其成员由企业界人士、人、学者、新闻界人士等各界人士组成,该委员会是日本的权威知识产权咨询机构。1999年3月底,日本特许厅公布了《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指标》,该指标是日本特许厅总务课根据“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指标制定委员会”的研讨结果制定的。制定该指标的目的在于统一评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的标准,使各企业能更加客观地评价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应用状况,以提高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改善知识产权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日本特许厅的《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指标》由战略性指标和定量性指标构成。

1.战略性指标分为以下五大战略

(1)经营战略:①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②知识产权业务的经济效率。

(2)技术战略:①推行独创性技术开发;②在研究开发中运用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信息战略:①健全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体系;②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施解决纠纷对策。

(4)国际战略:①在外国获得战略性专利权;②培养国际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5)法务战略:①确保解决纠纷的人才;②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此外,知识产权评估指标共有100项具体核查事项。其中1~35项是企业经营战略的内容;36~56是企业技术战略的内容;57~71是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战略的内容;72~86是企业国际战略的内容;87~100是企业法务战略的内容。

2.定量性指标

(1)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数量;(2)专利收支额;(3)专利实施率;(4)侵权纠纷案的件数;(5)知识产权相关奖金的最高额。

从日本特许厅的《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指标》可以看出,其指标贯彻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可以得到一点启示:我国构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评价指标体系也应贯彻知识产权工作的全过程,这样才能完善的评价知识产权的综合实力。

二、美国CHI Research专利评价指标

美国是当今世界创新能力最强而且也是最注重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国家。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给了美国科技创新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先进的科技也促进着美国的知识产权体系更加充实和完备。美国有许多知识产权咨询机构,比如美国摩根研究与分析协会(Mogee Research & Analysis Association)、美国知识产权咨询公司CHI等。本文主要介绍CHI专利评价指标。

1.CHI专利评价指标介绍

早在1970年代早期,CHI便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一起研发出全球第一个科学成果指标,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编写出版的《美国科学与工程指标》报告了采用CHI的专利指标体系。OECD科技指标系列手册即弗拉斯卡蒂系列手册中的《专利手册》也介绍了CHI指标的概念和计算方法,并指出CHI的指标最初主要针对公司设计,但同样适用于国家、地区。

CHI专利评价指标包含以下7个:

(1)专利数量(Number of patents):一家公司从1987年到当前年份所获得的专利数量,用来评估该公司所从事技术活动的程度。

(2)专利平均被引用数(Cites per patent):平均每个专利在统计年份里被引用的次数,例如,2002年可以开始统计平均每个专利在2001年中被引用的次数。该指标用来评估一个公司的专利影响程度。

(3)当前影响指数(Current Impact Index):指在技术领域里,一家公司前5年所获的专利在当前年份中平均被引用数,除以在该技术领域里美国所有的专利在当前年份中平均被引用数。用来反映专利质量和实际的技术影响力。如果两者相等,那么当前影响指数即为1;如果当前影响指数大于1,说明该公司的专利在技术上有较大影响;反之小于1,则说明影响较小。

(4)技术实力(Technology Strength):专利数量乘以当前影响指数。通过对专利数量规模进行质量加权来描述公司的专利组合力量。

(5)技术生命周期(Technology cycle Time,TCT):评估公司创新的速度或科技演化速度。如果一项技术的生命周期较短,代表该公司是基于较新技术为基础进行技术创新。TCT具有产业依存性,即TCT会因技术领域不同而有所差距。相对热门的技术其TCT较短,如电子产业TCT约3至4年,而制药产业平均TCT约为8至9年,造船产业TCT可能长达15年。

(6)科学关联性(Science Linkage):一家公司所拥有专利的平均引用论文或研究报告的篇数。用来评估该公司的专利技术的科学前沿程度。该指标也具有产业依存性,会因产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机械领域的平均值可能为0,但是高科技生化产业可能高达15。

(7)科学强度(Science Strength):专利数目×科学关联性。评估一家公司使用基础科学建立该公司专利组合的程度和公司在科学上的活跃强度。

以上7个指标中,除了TCT之外都是正向指标,即计算出来的数值越大越正面,而TCT是一个负向指标,数值越大代表创新速度越慢,即越为负面。CHI Research利用上述七个指标,来分析一家公司所拥有的专利组合质量,并且使用这7个指标作为基础,不仅可以评估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而且更可以评估公司的技术实力以及公司的价值,更进一步的利用特殊公式来评估该公司的未来股价走向。

2.专利记分牌(Patent Scorecard)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企业技术评论》杂志,在CHI专利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选取了其中的技术实力(综合指标)、专利数量、当前影响指数、科学关联性、技术生命周期5个指标组成《专利记分牌》。自2000年起,《企业技术评论》杂志根据CHI的数据库和研究成果,每年发表一次名为“专利记分牌”的统计结果。为在美国专利申请量最大的150家公司分为航空、自动化、生物技术制药、化学、计算机、电力、半导体和电信共8个高新技术领域按照技术实力(专利数量×当前影响指数)排定名次,把科学关联性和技术生命周期作为参考,以此清晰地分析世界各大公司在美国知识产权市场的竞争态势。

三、结束语

本文介绍了日本和美国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评价指标体系,力求为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评价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服务于构建一套成熟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评价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钱孟姗:日本《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指标》介绍.电子知识产权[J].1999,(8):28~30

[2]日本专利厅:知识产权战略指标方案[R].2000年

[3]Arahi H. The Facts behind Japan's Technology Explosion [J].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0, (May):19~21

[4]W Ritchey.The IP Asset and Oracle,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J].2000, (June):45

[5]F.Narin. Patents as indicators for the evaluation of industrial research output [J]. Scientometrics, 1995, (Nov):489~496

知识产权日范文第3篇

2、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技术成果安全独享

3、企业前景好,知识产权不能少!

4、尊重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

5、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促进市场经济繁荣

6、打击假冒、冒充专利,制止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7、知识产权被侵犯,企业勿忘要维权

8、尊重知识产权,保护驰名商标

9、如果没有发明,世界将会怎样?

10、人民群众是发明创造的主体

11、发展知识经济,科技兴油兴市

12、科技孕育成果,专利保护先行

13、知识产权是中国走向世界的敲门砖

14、创新设计让世界更美

15、法律结合科技,开创知识经济未来

16、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17、发明创造是一个民族强大生命力的源泉

18、专利被侵权,请找知识产权局

19、先有专利,后进市场

20、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21、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22、用我们自己的专利筑起新的长城

23、科技创先兴市,知识产权立国!

24、全球合作保护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人类文明

25、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26、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捍卫法治精神

27、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产权

28、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9、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0、坚决支持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31、时代先锋青少年,抓住灵感搞发明!

32、先专利后论文,新颖优先要留心

33、要做知识产权明白人,不吃假冒侵权后悔药!

34、亡羊补牢未晚,知识产权先行!

35、企业没有专利,年年为人嫁衣!

36、海信商标失而复得,中国企业海外受阻

37、“两高院”联合公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38、申请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9、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40、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41、企业商海乘风破浪,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42、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

43、运用知识财富,发展知识经济

44、知识产权保护为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

45、提高全民意识.保护知识产权

46、尊重知识.继往开来,崇尚科学,与时俱进

47、知识产权驱动创新.科学技术推进文明

48、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知识产权日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TRIPS协议 司法审判 禁令

2001年12月10日,我国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仅要全面履行国际间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则,还将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TRIPS)。我国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中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中的规则将在国内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得到适用。因此, 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产生重大的影响。比较研究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现状与TRIPS的司法要求,对改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TRIPS对司法审判程序的影响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除TRIPS外还有其他国际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但TRIPS的内容涉及面之广,保护水平之高,在诸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对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程序,较之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更是体现了其高水准。

(一)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应当能够有效地、及时地防止、制止和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又应当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的障碍。防止对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滥用。

在执法这部分TRIPS协议不厌其烦地重复与宗旨部分相同的要求,说明了执法程序该怎么进行。执法程序首先要求能够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又要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防止对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滥用。这是TRIPS协议提出的成员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应具备的要求之一,此要求是全方位的。所谓制止,是指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措施;所谓阻止,即阻止进一步的侵权,是针对可能继续发生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程序滥用的问题,TRIPS对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一方当事人,要给予对方当事人以赔偿,这是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

(二)执法程序应当公平和公正

司法救济的程序要公平合理,不应过于复杂和费用过高,也不应当规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导致无保障的拖延,不应对有关委托人出庭强加过分繁琐的要求。TRIPS第41条第2款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当公平和公正。

(三)提高司法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实现司法公正

1、对案件的裁判,最好采用说明理由的书面形式,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TRIPS要求裁判的做出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就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肯定了证据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的意义。这为知识产权审判提供了一个契机。就是说条约要求审判案件要以证据为判决依据,不能凭条子、凭关系、凭其它的利益,不能办关系案、人情案。只有凭证据,才能在裁判中充分阐述裁判理由,让当事人信服。

2、直接和公开质证

TRIPS第42条要求民事司法程序应当及时为被告提供充分详细的书面通知,并保证所有当事人享有和实现陈述其权利要求、出示所有相关证据的权利。这就要求在知识产权中,当事人应当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在必要时有权申请法院调查相关证据。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已由过去的强职权主义模式改变为当事人主义,法官的工作量减少。但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法官倾向于无所作为,使得有关证据不能得到有效的提供。这与TRIPS协议要求的公正裁判的观念相违背,在实践中必须加以克服。

直接和公开质证的原则还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强化举证时效和证据交换制度,防止因证据的随时提出导致案件无休止的审理下去,防止证据突袭和再审制度被滥用。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时效和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地位,但在实践中落实的不是很好,立案庭的庭前准备法官力量薄弱,还不能适应证据交换的要求。再审制度不完善,法院外部监督失范,裁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还没有有效的确立。

3、公开民事裁判文书

TRIPS第63条规定,对于普遍适用的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应以本国语言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则予以公开,以使各国政府和权利持有人对其有所了解。每个成员方应随时准备应另一成员方的书面要求,提供上述资料,一成员方如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的某一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的司法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影响其在该协定下的权利,可以书面要求被提供或被充分告知这些具体司法裁判或行政裁决。目前,我国法院公布的有关案例数量非常有限,外国企业和个人不易获得。按照WTO的要求,我国涉外裁判文书将按照国际标准衡量,在国际上公开,通过确定的网站或刊物向世界公布,这对司法公正和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当事人应当有机会请求司法机关对终局行政决定进行复审

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对于政府权力起到制约作用。TRIPS第4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行政的最终决定,以及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审司法判决中的法律问题,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但是对于宣布无罪的刑事案件,成员无义务提供复审机会。由此可以看出,TRIPS对于知识产权的最终行政决定,必须进行司法审查。这一要求对于我国的立法和执法将产生重要影响。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驳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撤消实用新型和设计专利、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等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法院起诉。新修订后的《专利法》、《商标法》均对行政终局权的诉讼作了规定,基本符合TRIPS的要求。

二、TRIPS对实体规则适用的影响

(一)关于TRIPS在法院的适用问题

关于TRIPS在国内法的地位和效力,宪法没有作出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中如何适用TRIPS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的主张直接适用,有的主张间接适用。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TRIPS规则时,应采用非直接适用的方式。理由是:

1、TRIPS在第1条第12项规定:“成员均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成员可在其域内法中,规定宽于本协议要求的保护,只要不违反本协议,但其成员亦无义务非做这类规定不可,成员有自由确定以其域内法律制度及实践实施本协议的恰当方式。”协议赋予成员国通过制定或修改国内法,使国内立法与TRIPS的规定一致来实施该协议。各成员国只要实质上做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违反TRIPS的标准就可以了。

2、国际条约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虽然《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种法律适用方式只是一种倾向性作法,并不代表宪法性原则,也不能说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都可以直接适用。

3、从国际惯例看,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均无一例外地排除WTO规则的直接适用,按照对等原则,我国法院亦不宜直接适用TRIPS协议。

4、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和保护水平已基本上达到了TRIPS的要求,通过适用国内法而对案件作出判决,不违反TRIPS的要求。

5、从我国目前法官的整体素质看,直接适用TRIPS也一定难度。精通WTO规则、外语和现代科技的法官比较缺乏,容易出现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现象,影响法院裁判文书的统一性。

因此,我国法院不宜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应适用国内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当然,在适用国内法的同时,我们应了解TRIPS协议的立法精神、内容、原则和要求,更好的适用国内法,从而作出不违背TRIPS协议要求的判决,树立我国法院的权威。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

关于赔偿,TRIPS协议提出三个要求:(1)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是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支付足以弥补权利人所遭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费;(2)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3)在适当的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是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和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

赔偿损失,是各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救济方法,对于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和范围,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赔偿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侵权人对于给权利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负责全部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是以权利持有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或者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或者以不低于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的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为标准计算赔偿;赔偿的范围既包括权利持有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被侵权人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调查取证费、委托律师费等。我国法律还建立了“法定赔偿”制度,即在难以查清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时,在人民币5000元至30万元之间计算赔偿。对行为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造成权利持有人财产损失,不给予补偿将难以弥补权利持有人的损失时,法院也可以责令行为人从获利中适当给予权利持有人经济补偿。

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我们在损害赔偿方面的做法是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的。但这些做法主要是法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没有形成法律上的规定。关于审判实践中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我国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目前的制裁还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赔偿偏低;另一种观点认为,现在的赔偿标准有持续攀升的趋势,有违公平原则。尤其是对于无过错的当事人,责任偏重。由此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标准不一,故以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为妥,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三)关于禁令和临时措施的适用

1、禁令

TRIPS协议第44条规定了禁令制度,即司法机关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尤其是海关放行后,立即禁止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所谓“禁令”,实际上就是停止侵权,是对即发权行为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法院在判决前可以命令行为人不得为某种行为。但禁令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适用,即在某些情况下,禁令不适用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第三人,这是对成员国政府的一种照顾。被侵权人可以寻求支付使用费或赔偿费。

2、其他临时措施

TRIPS协议第50条对临时措施作了规定,包括(1)查封、扣押等诉前保全措施;(2)禁令;(3)证据保全,即司法机关对可能灭失或者难以获得的证据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固定和保存。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禁令,可以防止或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扩大和继续;诉前保全行为则可以保存和固定可能灭失的证据,为认定侵权行为提供基础,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及其改进

(一)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

我国加入WTO后,非常重视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通过对几部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几次较大的修改,已基本符合TRIPS的要求。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执法机制逐步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加。法律实施状况良好,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

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目前,我国的很多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已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并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体现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良好形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审判程序方面,确保审判的独立与公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为外资和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或本地区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严格贯彻司法公开和透明度原则,规范庭审程序,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和裁判的依据,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与规范性,以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体现法院裁判的权威。在不影响裁判质量的前提下,避免无保障的诉讼拖延,以效率促公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在法律适用方面,能够用尽所有法律手段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可以说,法律适用是全方位的。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符合TRIPS的要求,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依照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即可以达到保护的目的。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尤其在“阻止”和“制止”侵权上,我国法院的法官能够依照《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队妨碍、消除影响、收缴侵权人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等措施,为制止、阻止侵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并且,在立法还不明确的时候,知识产权的审判实践往往走在了立法的前边,如对于即发侵权行为,在专利法修订之前,不少法院即依据法理确认为侵权行为,并责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从近几年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来看,法院是充分运用了法律救济手段,有力的打击了侵权行为,制裁了侵权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审判的不足及改进

1、由于体制的原因,司法独立有时会受到行政的不当干预

“用尽当地救济”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即原告必须用尽当地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当然,如果内国司法不公,原告可以排除“用尽当地救济”规则而请求政府对所在国提出赔偿请求,即外交保护,这当然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第12款规定:“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其领土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及地方政府和当局能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TRIPS第41条第2款亦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和公正。然而,由于体制的原因,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有时会受到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来自法院内部上下级的干扰,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有时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外部,还没有形成尊重司法权威的环境,在内部管理方面,司法机关存在行政化现象。因此,必须在现有的体制下,争取党和政府的理解与支持,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法院自身的管理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2、立法还不完善,与TRIPS协议的要求尚有差距

(1)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①合理使用方面,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无偿地广播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这一规定超出了TRIPS协议的要求,至少要保证著作权人有权获得报酬。

②非自愿许可方面,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视组织利用他人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适用非自愿许可制度,而TRIPS规定只有广播他人作品才适用非自愿许可制度。

③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我国规定为25年,与TRIPS要求的50年要短,在权利限制方面,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无偿使用,是不合理的。

(2)缺乏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必要、完善的限制措施。

(3)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尚有许多新问题值得探讨和完善,如对被告的赔偿标准问题、知识产权的请求权、即发侵权行为、禁令和临时措施的适用、禁令和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救济措施、证据制度等,还须作进一步的探索。《民事诉讼法》在对知识产权的程序救济方面还存在缺陷,需要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

知识产权日范文第5篇

关键词:TRIPS CNKI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317-02

一、前言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全称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

TRIPS协议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之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都有了显著的加强,TRIPS协议还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著作权的相关权利,以及对各协议缔约国提出了在保护措施上的更高要求。TRIPS协议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很好的参照标准,也是我国是否很好履行入世承诺的一个有力的评价标尺。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不同国家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引起了各方学者专家的关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体制改革,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趋紧迫。国际制度环境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形成外在的压力和引导, 国内制度环境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形成内在的约束和规范。

二、主题

1.研究走势

“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始于1993年,2003年达到最热,至今共有1317篇论文。

2.关联研究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与其香瓜你的研究点,逐渐形成了庞大的研究网络。

3.学科渗透

“Trips协议”的跨学科研究也发展迅猛,已深入到应用经济学, 科学技术史等多个学科,并衍生出多个交叉学科主题,以下是多个渗透学科及对应的研究主题。

4.相关学者及研究机构

三、文献综述

Trips协议作为一种由发达国家主引,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在一些方面确保了发达国家的秩序,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刘华 周莹(2009)认为TRIPS作为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依然存在可以利用的弹性规则,使发展中国家在既定规则下的政策空间选择合理的知识产权发展路径提供了可能性。那么,在与国际标准看齐的同时仍要保证中国的实际利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又该如何确立?通过现有期刊文献,在TRIPS协定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方向主要有: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探究

王文璞(2015)通过对比认为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市场上居于技术优势地位,这些国家采取高标准的只是产权保护政策有助于保持本国技术优势并维护其知识产权输出国地位;发展总国家则应该建立与本国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邹薇(2002)提出不仅要加强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还要从政治经济文化多方面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驾护航。沈国兵(2008)通过历史经验分析,认为在国际层面上,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发展已经从被动接受阶段过渡到主动参与的阶段。处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和引导之下 ,中国加入的国际法律制度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制来说是完全外生的 ,必须要经历一场炼狱式对接和融合的痛苦过程。刘华(2009)基于TRIPS协议的弹性空间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选择给出的建议是合理的政策选择不仅要以国家各种现实利益为导向 ,还需要以核心利益为基础, 与其他相关利益进行整合。以与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为例,鼓励产业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是该领域政策的核心目标。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如果定的过高,会减少中国经济的发展机会。黄梅波,吴建梅(2010)提出中国身为WTO成员之一,理所应当的达到TRIPS的基本准则和最低保护标准,而不是选择和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的高标准在此基础上应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弹性的制定保护政策,避免盲从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充分平衡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最终提高国家的经济增长能力。另一些则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仍存不足。Moga(2002)的观点是中国还没有完全遵守TRIPS协议,当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对被损害放的赔偿仍旧过低,并没有达到发达国家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果的探究

李伟、余杭(2014)通过使用国际通用的Ginart-Park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强度指标,对中国的得分情况进行测算,证实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直处于健康发展的状态。但仍指出执法强度上的发展较为平缓。孙旭东(2010)认为当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行政保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制度活跃在历史的舞台上。但也有其他专家持有较为中立的态度。Wang(2004)在其论文中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虽然取得了成果,但是对其有效性和深入的落实持有中立态度。

四、总结

1.理性把握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在全球范围内推广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一个总体趋势。身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中国不应对这一趋势熟视无睹。与此同时,中国既不能盲目否定和对抗,也不能完全遵从TRIPS协议的高标准。在TRIPS协议中的弹性空间,努力积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客观理智分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和而不同,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我们必须继续尊重全球多边渠道,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提高国际地位塑造经济和贸易规则。

2.客观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的考虑因素有:(1)维护产业发展的国家利益,营造良好的国内产业竞争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使用温和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从支持新兴工业,制造业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种比较优势,改良中国在国际竞争中行业劣势。(2)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系统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应着眼于知识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和使用者和社会公共之间的平衡。(3)保持自身优势的利益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利益共享。种国应制定政策和立法,尊重,保护和利用生物资源,中国传统医药,传统知识的优势,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国际体系修正了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提高谈判的本钱其应有的效益的好处。(4)维护共同发展利益,要创建一个双赢的局面,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现有的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更有利于发达国家而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我国需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系统的改革,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达成在世界上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标。

3.加大培养专业性人才的力度

把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地位是迫在眉睫的趋势,中国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目前整体较为缺失。必须采取多种方法,多样的途径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既要让知识创造者懂得保护自己的劳动果实,也要让使用者懂得尊重他人的辛苦耕耘,明确自己在使用知识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借鉴TRIPS协议成员国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国的先进经验,使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高度的重视。人才是制度的根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队伍的建设,扶持培养一批拥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培养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创新人才,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改变中国在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被动的地位。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在这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与成熟,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与TRIPS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存在的差距仍然是不可回避的尖锐问题。在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建设不是一个部门一个领域的问题,而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事情。随着中国的经济与科技的不断腾飞,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定会趋向完善,达到TRIPS协议成员国中的发达水平,在TRIPS协议的弹性空间下,利用法律形态的相关规定的灵活和时效性,与国内知识产权法规相辅相成,形成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参考文献

[1]沈国兵. TRIPS协定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难题及基准[J]. 财经研究,2008,10:50-62.

[2]范超.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体制变革与我国的应对策略[J].国际贸易,2014,1: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