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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相关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关注的焦点和难点,医疗卫生工作也紧密联系着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医疗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卫生资源不是均匀配制的,医疗保障相应制度不够健全,服务质量方面也要提高。
1农村医疗卫生现状
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差异比较大。卫生资源和物质基础是医疗卫生服务开展的前提,卫生系统人才、卫生设备、国家拨给卫生项目基金等都是先决条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极度不均衡,城乡差异很大。农村地区只有引进人才,加大培养力度(引进人才要严格把关,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等),才能解决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另外,引进的人才要做好人才利用。每周进行报告,形成学习小组,更新医学知识。医院要把简单简易的、可以自制的医疗工具以及基本医疗原理步骤进行推广,这样既可以降低医疗成本又可以解决危急困难。
据调查,山东省北部地区有医院或者卫生院的乡(镇)的要占到96.4%。而北部地区中村内有医院或者卫生院距离1~3公里的占29.8%;4~5公里的占22.4%;6~10公里的占29%;10~20公里的占9.7%;20公里以上的占1.7%。有卫生室的村子占到81.7%,有行医资格证书医生的村子占91.5%,有行医资格证书接生员的村占23.9%,可以看出农村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急需加强。距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还需要5公里以上的路程或者用时超过30分钟,这些都说明很严重的问题。事实证明,收入水平高低与医疗机构的远近有直接联系,收入水平越低的村子,距离最近的医疗地点越远,耗时最长。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疗费用也随之提升。而农村收入大多靠务农,再加上医疗花费,造成许多农民入不敷出。交通闭塞,资源配置不均衡,村里许多医疗点是个人行为。出现了就医难,就医费用高,乱收费等现象。
2阻碍农村医疗发展的原因
农村医疗费用相对比较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效率低下是农村居民看不起病,看病变得贫穷的主要原因。分析医疗发展制约因素要从政府、医疗卫生服务供应方和需求三方面入手,缺一不可。医疗相关产品具有公共性质,而医疗服务具有复杂性,医患信息互相之间不对称存在,都是医疗工作者诱导需求的因素,目的是刺激消费,实现利益最大化。政府应加大资金筹备,才能发展农村医疗。
要落实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服务效率。要加大流行病、传染疾病的防治工作。全面消除传染病给大家带来的恐慌和危害。对于健康教育也不容忽视,加强农民对疾病的自我保健意识。要将安全、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提供给农民,满足农民的基本医药需要。中央财政以及地方财政应进一步增加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科学、高效地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是提高医疗效率的主要途径。另外要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药品供应及监管系统,将农村医疗做大做好做规范,加大传染病等疾病防治,鼓励社会关注并扶持农村医疗事业。
一、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现状与分析
我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家,村级卫生所及个体诊所316家。分布在农村16个乡镇和187个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影响,这些乡镇卫生院、村级诊所以及个体诊所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有的甚致职工都开不出工资,而且硬件设施极度匮乏,处于维持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难以达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给我们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功能达不到要求。由于乡镇医疗机构受规模、人员所限,在药事管理上药房人员缺少,有的还不够从事药房管理的资质条件,还有的是资质能力偏低,对药品的养护、评价、配制和分发以及特殊药品管理的知识还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药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维持简单的药事管理职责。第二,药学技术人员中非药学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学历普通较低,业务素质不高,有的药房人员身兼数职。这种情况在农村医疗机构表现的尤为突出。第三,药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药事管理的好坏有赖于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建设大多没有摆上日程,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事实上处于可有可无状态,既缺乏外部的压力,又缺少内部激励的动力,就连《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医疗机构中得不到落实,给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了隐患。第四,药事管理水平较低。在日常监管中,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明显低于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技术水准、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普遍较低。
医院往往只重视药品的进出数量管理,注重药品的经济收益,忽视药品的质量管理,而且对药房、药库及设施的投入比较少,很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硬件还不如普通的药店,制度和软件建设更是处于低层次状态,不能适应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药品养护和贮存设施条件较差,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贮存设施可以用“简陋”二字来形容。一是药库药房条件差,既无隔热装置,室内也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及防鼠装置等设施,药品直接与地面或墙壁接触,在潮湿多雨的季节极易吸潮霉变。有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各种药品随意摆放,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极易混淆;二是阴凉库缺乏。全县80%的医疗机构没有设置阴凉库,有阴凉库的其面积与用药规模不相适应,空调长期关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设备不齐全,只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配有冰箱,95%的村级医疗机构没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
一些需要冷藏的药品如胎盘注射液等也在常温下存放。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够用,冰箱未起到应有作用;四是中药贮存器皿简陋。用纸箱、竹篓、麻袋盛装中药现象普遍,造成中药饮片发生吸潮霉变;五是温度计配备不全,多数医疗机构没配备温度计,有的配备了温度计,也无记录,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温湿度调控成为一名空话;六是一些医疗机构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药养护设施;七是药品出库不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操作,随意性大,导致经营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第六,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质量隐患大,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医疗单位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向无证经营者采购药品,尤其是农村个体诊所,药品采购渠道比较混乱。而无证经营者提供的药品来源复杂,加上储存和养护条件差,没有相应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因此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安全隐患大。又因购进药品无质量验收制度也不进行验收,一旦药品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现状的根本原因造成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对混乱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时医疗机构取得用药资格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却不同,医疗机构使用(其实质就是经营)药品只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用药,且用药范围广,并可以合用三类医疗器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及规章制度有相应要求,但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很少组织现场验收,而办药店,则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还要有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必须通过GSP认证。另外,一般零售药店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资格,必须要有2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在农村申办药店的人少,而申办个体诊所的人却很多。另外,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规定的不明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27条规定:“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而现实中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普遍设置了药房。虽然有关解释明确了城镇和乡村的区别,但是药房和药柜怎么区别,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违反第27条该如何进行处罚现实中难以操作。
2、不重视药品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够。农村医疗机构历来只注重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抱应付态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水平及声誉的提升完全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而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一级卫生院资金本来就很紧缺,在药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医疗设备上投入经济效益来得快。乡镇医疗机构买一台空调,一年下来电费要好几千,而保存的药品价值也不过几百元,经济上很不划算。村级卫生所需要在阴凉和冷藏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价格有的只有几元,即使被药监部门查获,处罚金额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药剂科看作是辅助科室,在资金技术上投入明显不足;再者,从现实中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既使使用假劣药品)导致的纠纷远远少于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以上是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不够重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农村医疗机构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不重视。每年除药监部门对药剂人员进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训外,很少组织对药剂人员进行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导致了药剂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不足,整体素质偏低,有些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必要的职业道德修养。
3、我们还存在监管力度还不够问题。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资金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从而影响监管覆盖面。*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个,村级诊所187个,个体诊所316个,分布比较分散,每年监督检查频次达不到两次,这也是造成监管不到位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把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上面谈到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治理好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众所周知,药品是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许可”,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市场属性迟迟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尚属于“使用”单位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的“用药”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一现状直接造成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一方面,医疗机构承担着80%份额的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却游离于市场准入之外,只要成立医疗机构就自然获得了使用药品的权力,这对广大药品经营企业而言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对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管理也少了最后一道最重要的防线。实践证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问题,违法违规问题一直居高不下,仅靠事后监管很难治本,只有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医疗机构药品纳入市场准入的大环境中去,明确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是市场流通的一种形式,从开办起就要符合法定要求或标准,才能获准“使用”药品资格。否则就严格实行“医药分家”,不允许其单设药房或药库。目前在现有管理基础上,一些地方或通过规章或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及药库提出了基本标准,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现实选择。
2、依法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笔者认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与药库实行市场准入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然而,要求农村医疗机构配备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药品管理法》(22条)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可以依法强制推行。问题是虽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即“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一法定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摆设”,仅靠药监人员的教育督促事实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一些配套规章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上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22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基本素质能依法得到保证,农村医疗的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品质量会得到明显提升。
一、新型合作医疗及农村公共卫生情况
20*年,*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当年参保农民达383881万人,参保率80%以上,今年参保率达81.4%;全县共为13256人次发放医疗补助金额509.49万元,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了群众支持和拥护。同时,也活跃了农村医疗市场,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医疗服务价格存在的问题
1、违规收费。如手术中使用的一般手术缝合线、一次性手套、帽子等低值耗材规定不允许收费,但一些医院仍旧收取上述费用。
2、扩大收费范围。如有的医疗机构对已经住院二、三天以上的患者手术,仍按急诊收费等。
3、自立项目扩大收费标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违反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这些收费收取方式较为隐蔽,使患者不易察觉,如医院向患者收取备皮费。
4、巧立名目变相提价。按规定一次性卫生材料销价,应在进价基础上加3%—8%与患者结算,有的医院为谋取高额利润,往往操作隐蔽,方法多样,在检查医院药剂科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销售价格,表面上看似乎按规定执行,实际与供货方以抬高进价开据进货发票,以赠送方式降低进价,造成一次性卫材销价超过国家规定加价幅度。
5、收费缺乏透明度。检查发现,大部分医疗单位都没有设立医药价格公示牌,少部分医疗单位虽然在大厅中设有医药价格公示板,但住院部、各科室都没有。
药品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
1、超过规定进销差率销售药品。按照流通环节差价率25—50%的规定,多数药品经销企业和医疗服务单位远远超出这一规定,如0.9×100m/瓶生理盐水进价
1.15元/瓶,实际销售价格为3元/瓶,综合加价率为160.86%,每瓶多加价1.30元。
2、受利益驱动,药品经营企业都能按现行的药品价格及规定的价格执行,问题是个别医院只卖贵的,差价多的,受害的仍然是群众。
3、药品虚高定价仍然存在,中标零售价格不能完全到位。从药品招标采购的结果看,政府定价与中标价相差幅度过大。另一方面,国家连续多次发文降低各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但真正降低的是那些不常用药或进口高档药,降低常用药品价格不明显。这两方面充分说明政府定价药品还有降价空间,政府虚高定价药品现象仍然存在。
4、我县乡镇卫生院还没有实行药品统一取购、统一配送,仍然是各乡镇卫生院自购自销,药品质量无法保证,药品价格虚高不下。
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医疗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我县部分医疗单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加之医疗收入与医生工资、科室人员劳务补偿有着密切联系,而单位制约机制又没有跟上,这有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医药乱收费的发生。
2、管理疏漏,违价屡禁不止。个别医院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严格执行法规、政策意识和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职业道德精神,意识不到乱收费的危害。医院为追求部门利益,将本单位私利置群众利益之上,用多收价款来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医生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
3、以药养医弊端、导致乱收费。因为多方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县投入到卫生事业的经费不足。远远不能适应其发展的需求,不少乡镇卫生院全靠医院以药养医自收自支,其他投入更是无从谈起。
4、处罚力度不够。医疗服务乱收费属社会热点问题,从近几年连续对医疗单位查处情况看,虽然国家、省局对医疗机构每年都安排检查,我们对药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控,往往是查出违价金额大收缴金额少,达不到震慑违法的目的。我们检查部门坚持以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有时处罚力度不够,也助长了个别医疗单位和药品经销企业违价之风。
5、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存在漏洞。从药品价格管理上看,药品招标后,虽降低了部分中标药品的价格,但医疗单位是否采购和使用中标药品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为增加药品收入往往尽量采购价格高的非中标药品,导致药品价格难以降低,人民群众不能从中真正受益;从现行医疗服务收费上看,由于一些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界定不清,过于笼统,容易使乱收费行为钻政策的空子,也给价格监督检查处理时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不同的价格和财税政策。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对公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仅不享受政府补助,还必须照章纳税。国家要保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以维护医疗行业在整体上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保障公民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公平,形成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竞争,抑制其过分提高医疗费用;将营利性医疗机构让位于民间资本,适度发展民营医院,以提高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促使公立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高效率和服务意识。
2、加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力度,从深层次上解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问题。价格是体制、机制和市场结构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医药价格秩序混乱,表面上看是政府价格监管制度和手段不完善的结果,但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到位、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以及药品市场发育滞后等。首先,按管办分开原则,将卫生监督职能从卫生行政部门中分离出来。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监督所履行着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卫生综合执法职能,但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所属单位医疗机构的监督很难做到铁面无私。如果成立独立、权威的卫生监督局可以彻底切断卫生监督与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解决管办不分的矛盾,对不按医疗常规诊治、不合理用药、滥检查、医疗质量低劣的诊疗行为依法查处。其次,公立医疗机构要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革。根据行业特点,保持公有体制不改变,但要按市场机制经营,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人制和聘用制,择优聘用具有高尚医德和精湛医术的医务人员,彻底解决医疗机构人浮于事和能进不能出的顽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再次,科学制定医务人员分配制度,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医务人员的个人报酬不与处方金额挂钩,而以医疗质量、就诊和住院人次、诊治工作时间和强度、治愈好转率、科技含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标准。再次,制定全国统一、规范、严厉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机制。对医院领导、科室负责人的考核和医院的财政补助,应以质量管理指标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对一些医德差、水平低、过度医疗、唯利是图的医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直至终生取销行医资格,对其院长因聘任失察、教育不严给予行政处罚,彻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务人员和人民满意医院院长给予奖励。最后,要打破只有政府办医院的格局,要放开经营权,在符合开办条件下,要鼓励社会兴办医院,兴建一批民营、合资、独资等不同经营主体的医院,使大家在公平、公开的环境下开展竞争,逐步创造一个由市场形成价格的良好市场竞争环境,让患者就医有更多选择余地。
3、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看病贵问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调整医疗资源结构,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给予农村医疗机构更多优惠政策。要妥善解决乡镇卫生事业经费短缺的问题。加大对乡、村医疗机构的投入,建好房屋、配全设备、推广技术、提高待遇、培养人才、留住人才,让常见病、绝大多数疑难病在农村基层就可治愈好转,这样才能降低农民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中全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村全面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应由国家立法强制参加而不是自愿参加,并使保费随着人民群众收入增长而增加,使保障力度逐渐增大,减轻人民疾病经济负担,从根本上解决看病贵问题。4、科学合理定价,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一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服务与检查相结合,严惩医疗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对一些医疗或药品经销企业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违价行为必须从重处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使他们在思想上得到教育,使其不敢再以身试法。二要规范收费行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要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实施“病人住院一日清单”,增加收费透明度,各医院还必须在收费大厅等场所公示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疗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药价格评审力量,严把成本审核关,科学合理定价。继续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不断扩大药品招标采购品种和范围,把绝大多数医院和药品纳入到集中招标采购中。批准的最高零售药品价格应作为药品法定标识印制在药品包装上,以利于群众监督。三要严格监管医院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执行、清理现行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取缔乱收费和重复收费项目,合并被分解的收费项目,要按湘价服[2002]230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要将医疗机构所有审批后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药品价格全部输入计算机管理,与价格主管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布,以备监管部门和群众随时监督。
5、打破以药养医、实行医药分开核算。政府应该取消医院“以药养医”政策,实行医药分营(业),医院药品销售收入要独立核算,将药房从医院彻底分离出来,推向市场,引人竞争机制,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理顺价格管理体制,切断医院医疗收入与药品销售收入之间的利益链,切断医院医生开高价药、大处方的利益驱动机制,从药品产销的终端零售用药抓起,堵住开出高价药、进口药、大处方的源头,同时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减轻群众医药负担。
1调研方法
本次调查立足于台州农村的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以问卷调查为主,以访问调查为辅,以随机选取得椒江的上京村、路桥的士岙村、三门的长浦庄村以及温岭的陈家宅村四个村为样本展开调查,按不同年龄分别发放问卷100份,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400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因为考虑到年龄太小和太大的村民对农村医疗保险不是很熟悉和了解,因此更加侧重于20~60岁之间的村民的看法和反映以保证问卷的有效性。
2调研分析
2.1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不高
通过分析调研结果可知,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表示很满意和满意的分别为13%和24%,其中49%的人表示一般,而还有12%的村民反映不满意,2%的人反映很不满意;这足以说明农村医疗保险体系还得不到广大农民的认同。
由此知道,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在落实和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2相关部门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严重缺乏
在对相关部门对农村医疗保险的宣传的调查中。呈现出一个严峻的事实。其中55%的农民都选择了选项中的不宣传,有力地说明了相关部门如乡镇政府或村委在保障医疗保险得到落实方面做得不够好,因为宣传不到位,农民对这项制度也就不了解,也就无法信任它,到最后农民是基本享受不到这种保障。
另外,有18%的人反映相关部门是通过海报和传单来宣传的,18%的人表示是通过口头宣传的,并且很多村民反映虽然这是一种最蹩脚也是最原始的宣传,但由于很多村民不太识字(在这次的调查人群中。就有9%的人是文盲。而分别有13%和22%的人学历是小学和初中)所以相比之下这种方式比较受欢迎,也普遍反映效果较好。还有9%的人表示自己村是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进行宣传的。
2.3农村医疗保险中个人所承担费用偏离
农民是一个十分重视既得利益的群体,期望着最少的付出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调查显示,农民期待合作医疗能够报销60%~100%的医药费用,然而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4194万人次13.94亿元的医药报销费用占筹资总额的46.14%,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实际的报销比例与期望的巨大差距使农民心理产生一种失衡的矛盾,直接影响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在对医疗保险个人所承担的费用的合适程度的调查中,分别10%和29%的人分别反映过高和高,占将近50%的比例,47%的人表示基本适合,而只有分别为2%的人选择了低和太低。这足以说明医疗保险中个人所承担的费用偏高,这会导致下面提到的有些问题。
2.4现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亟待改善
调查结果显示最严重的缺陷是政府宣传力度不够,这个问题已经在上面强调过,所以不再赘述。其次是普遍反映农民的受益面窄,占20%。还有分别为16%、15%和15%的人表示常见病多数不在保险范围内、手续多。成本高以及政策透明度低。前面两个其实也是主要的原因,据我们调研小组的个人访谈来看,很多农民反映大多数常见病都不在报销范围之内,投保就会有点被骗钱的感觉,虽然我们都清楚,医疗保险制度完全是为了能让农民受益而制定实施的,但最后使有些农民得出这个结论便是制度的失败所在了。由图3可以看出,还有都为5%的人表示政府管理力度不够和投保费用高,另外2.7%的村民选择了其他。由此可知,医疗保险制度的瓶颈其实不仅在于制度本身,更在于人为因素,主要是各部门在保障制度良好落实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完善。这个问题也可以从其他因素对投保需求得影响来说明,如图2所示,家庭年人均收入对是否参加农村医疗保险投保没有很大的影响。其中除了年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的农民表示不参加投保的比表示参加投保的要多,其他的表示参加投保的都要比表示不参加投保的多很多。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家庭收入支出中的比例并不低,医疗支出不仅是每个农民甚至可以说是每个生命个体健康发展必需的,但对农民而言医疗消费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消费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在经济不宽裕的情况下要农民对潜在的医疗风险进行预期支付,是部分农民不会接受的选择。
2.5医疗保险政策得不到落实是农民不参保的主要担心原因
通过对在调查过程中表示不参保的村民的进一步调查,他们不参保原因的结果显示,如图4分别有10.7%、15%、20%和6%的村民表示担心管理存在漏洞、害怕得不到保险赔偿、不了解内容和程序以及政策不稳定,总结一下,其实就是农民担心农村医疗保险政策得不到落实。他们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在对政策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出了状况也不知道该如何去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干脆就不拿出这个钱。
另外,还有15%的人表示投保没有足够的资金。这是出乎意料的,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还太浅了。只有7.7%和5%的人反映投保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在外务工的医疗费用不能回户籍地报销,这分别是个人的经济原因和政策政策所存在的一点漏洞。
3措施
针对调查分析的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几条措施:
(1)重视医卫知识宣传,促进全民健康意识,提高健康水平。
(2)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普及医疗保险。尤其是社保性质的医疗保险。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医保改革的意义讲透内容讲清,政策讲准。按国力发展水平,在国力资助下逐步覆盖全民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3)重视疾病治疗标准化指导。如住院天数、医卫服务、高效药物、高效设备、指导价格都应有国内外统计数据反馈给医院及保险机构并对外公布,促进提高医卫效率,促使大病治疗费用下降。
(4)医卫管理部门及保险机构应与消费者保护协会加强对医卫机构的监督,反对一切不正当行为。保证医保费用正常使用。
在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农村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党群关系,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利益的重大举措,是继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党和政府为广大农民办的又一件好事、实事。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颁布后,省民政厅及时会同卫生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并结合云南实际,对如何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为全省顺利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基层民政部门有章可循;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和成功经验,尽快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从思想上、行动上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决策上来。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本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规范、总结完善”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机制。云南是全国4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省之一,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真正让农村困难群众受益,切实解决好农民看病难问题,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确定对象,建档发证
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中患大病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我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我省实际优先考虑以下几类人员:
一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孤儿;
二是特困家庭中的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残疾人、在乡失散、“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复员军人、伤残人员(除二等乙级以上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是农村特困独生子女户和双结扎户人员。各基层民政对救助对象采取逐户核查,全面掌握需救助人员的情况,根据他们的病情及需救助的迫切程度,将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救助对象登记造册,在县、乡为其建立档案,对发放医疗救助金额进行详细登记,是五保户的登记在《五保证》上,是特困户的登记在《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上。
三、建章立制,规范操作
为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我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明确救助对象,确定救助标准及办法,制定科学的申请、审核程序,使该项工作有章可循。
首先,由本人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并如实提供所在地乡(镇)以上卫生院或公益性医疗机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的还应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等资料,经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其次,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5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第四,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定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落实经费,确保实施
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从年起,每个地州市至少选择1个县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除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外,按照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数,省、地、县三级财政每年再补助1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其余50%由地、县两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补助比例,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这为完善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和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经费保障。
我省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省级年财政预算时,预留了3904万元的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了600万元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和120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启动经费,全省地县两级也配套了347.6万元。针对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大的特点,对国家重点扶持县、省级重点扶持县、一般县和经济状况较好的县,分别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6元、5元、4元和3元,其余由地、县两级财政负担,凑足每年人均10元。五保户、特困户则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保证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据统计,20个试点县共有五保户27641人,特困户574721人。资助五保户27295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应参总数的98.8%;资助特困户447924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应参总数的77.9%。
五、加强协作、不断完善
在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我省把配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开展作为搞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环节。年期间,省政府先后两次召开了由卫生、民政、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省合作医疗会议,高祖兴厅长在12月23日召开的第二次合作医疗会议上就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如何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做了安排部署,要求已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的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为进一步落实救助工作,今年年初,我厅还派出调研组对部分合作医疗试点县开展医疗救助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部分试点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设有最低报销起付线。特困户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生活本身就非常困难,患病后由于受起付线限制得不到及时救治,小病养成大病。我厅将调研情况及时商卫生厅后向省政府做了汇报,5月27日,吴晓青副省长主持召开了协调会议,同意我们提出的调整方案。即:特困户经民政部门认定后纳入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不受起付线的限制;同时规定把艾滋病、血吸虫病治疗纳入减免和补偿范围。
六、配套推进,提升活力
由于我省地处西南边陲,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接壤,国境线长达4060公里,特殊的地理环境,导致我省成为全国及艾滋病重灾省份。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家属及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国家对艾滋病“四免一关怀”的政策措施,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我省积极拓宽救助渠道,将艾滋病救助作为医疗救助的新内容:
一是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特困户救助范围,保证其基本生活;
二是将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艾滋病孤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资助其缴纳个人应缴纳资金,保证艾滋病患者家庭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为探索和推进艾滋病救助工作,今年四月,我厅还会同省卫生厅、省防艾办、省妇联等部门对全省艾滋病高发区的德宏州进行了调研,共同探讨了加强艾滋病救助工作的新思路,为下一步开展艾滋病救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