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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存折挂失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市邮政局及其下属机构潘涂邮电支局拒绝为存折、身份证被抢劫的客户杨某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其存款被冒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6年9月16日10时许,杨某在该市同安区西湖村同集公路对面路段候车时,被人强行拉到一小汽车上。歹徒抢走杨某挎包内的两本邮政储蓄存折、身份证等物,并通过逼问获得存折密码。当日10时39分,证人吴某带杨某到潘涂邮电支局进行存折挂失。杨某向工作人员哭诉其被抢劫的事实,并请求潘涂邮电支局对这两本户名为“杨某”的邮政储蓄存折挂失。邮电局工作人员要求杨某提供其存折账号或身份证号码。但由于杨某仅能提供其姓名及存折密码,无法提供存折账号或身份证号码,潘涂邮电支局没有对户名“杨某”的邮政储蓄存折立即办理止付手续。同日10时43分、44分,有人两次冒充杨某从厦门市邮政局的下属企业同安祥桥专柜领走人民币11500元。当杨某返回其租房取户口本到离其租房较近的同安祥桥专柜再次申请挂失时,储蓄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存款已被领走了。
同年10月,杨某向法院提讼,要求该市邮政局及其下属机构潘涂邮电支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储户,与该市邮政局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的法定责任。法院指出,本案中,杨某的存折、身份证一并被抢,在其来不及办理身份证明的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向潘涂邮电支局申请挂失符合规定。对杨某的存款被冒领,潘涂邮电支局负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杨某被他人冒领的存款及利息。该市邮政局作为潘涂邮电支局的上级主管单位,对作为其分支机构的潘涂邮电支局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该市邮政局、潘涂邮电支局向杨某支付115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的焦点问题
存折(单)挂失是存款法律关系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挂失的法律效果将直接导致存款人权利的限制。监管法规对存单挂失有专门规定。《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储蓄机构是否应该在杨某不能提供存折、身份证的紧急情形下给其办理挂失手续。
从我国现行有关存单挂失的法规来看,储蓄机构拒绝办理该手续有其合理合规情由。《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就挂失手续作了进一步明确: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对于代为挂失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银函[1997]520号)规定: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从上述监管规定来看,储蓄机构对挂失申请人要求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并不为过。本案中申请人发生了极为特殊的情况――存折和证件被抢劫了,但是申请人掌握了存折的密码,储蓄机构拒绝办理挂失手续而没有对这种特殊情况给予充分的尊重,以致存款被冒领。实际上,《储蓄管理条例》也肯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只是没有就申请挂失应提供本人证件等问题给予特殊考虑。法院基于储蓄机构未对“被抢劫”的特殊情况进行考虑造成了存款被冒领,最终裁判储蓄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其合理性。
对存款机构的启示
通过本案的分析,笔者认为,存款机构在存折(单)挂失问题上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的要求办理挂失手续的同时应适当考虑特殊情况的灵活性。因为挂失毕竟是中止存款的领取,而不是发生存款必然被挂失申请人领取,因此银行不宜过于机械地坚持证件手续齐全的要求,而应该为储户权益保护着想适当地兼顾“特殊情况”。
第二,要注意挂失有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之分。各银行机构往往都将挂失区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口头挂失通常是指因遗失存折、存单、银行卡而办理的临时性挂失,办理口头挂失后客户遗失的银行卡、存折、存单在挂失期内将无法继续使用;银行机构对口头挂失有效期往往有一定的期限,有效期内客户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对于口头挂失办理的具体证件或存单(折)、银行卡等有关信息,银行往往有所要求,例如有的银行明确要求口头挂失时客户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号或账号、户名、住址、余额等信息供银行验证;也有的银行机构明确肯定,客户可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这意味着身份证件和存单(折)等并不需要直接提供。
第三,注意区别挂失和“提前支取”。挂失与提前支取有一定的联系,有些情况下发生挂失诈骗,往往源于挂失申请人通过挂失来达到提前支取的目的。银行防范挂失风险的重点环节,尤其是挂失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问题应重点在于防控提前支取的风险。提前支取是存单挂失容易出差错的环节。根据监管法规的规定,存款人办理挂失7天后就可办理“提前支取”。银行为了避免存款被骗取,操作人员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单挂失”的真实性背景下,应该谨慎对待提前支取。提前支取应该坚持遵循监管规定的手续。
第四,注意监管机构有关存单挂失和支取的特别规定。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四川大地震引发的支付结算问题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震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65号)。该通知对存单支取和挂失均有了特别规定,突破了《储蓄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根据该通知,客户有效存款凭证灭失,但能够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银行在核实客户身份和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密码、账户挂失,并可立即为客户设置新密码和办理存款凭证的补领手续;对于客户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银行可区别以下情况办理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现金支取或转账业务:(1)持有效存款凭证,但无法提供密码的,银行确认客户身份和核实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账户、密码挂失及存款的支取或转账;(2)有效存款凭证灭失,但客户能够提供密码的,银行确认客户身份和核实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账户、密码挂失及存款的支取或转账;(3)有效存款凭证灭失,且无法提供密码的,银行可采取与客户核对账户、身份和其他信息等其他方式确认客户身份和权益,并合理确定存款的支取或转账限额;(4)银行确认客户身份的方式包括: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核实包括客户本人照片在内的身份信息;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出具本人驾驶执照等。个人账户存款的支取或转账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的,银行应按现行支付结算管理规定办理。由此可见,银行还需对于地震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考虑,更不能为了所谓的安全而拒绝符合前述特别规定的挂失和支取,否则会给银行带来法律风险。
第五,应防范储户利用存单挂失诈骗。有些储户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或者他人商业信任,在其存单未丢失的情况下,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待补发新存单后套取现金。储户还持原来的存单骗取他人的信任,致使交易对方遭受损失。在前述情形中,如果银行操作上存在不当或者疏忽,则势必陷入相关纠纷中去,并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关当事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利用存单及其挂失手续诈骗的情形主要有:利用大额存单(折)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并获得交易对方的信任,骗取交易标的;利用存单质押获取他人借款,并通过挂失方式致使原存单作废;利用挂失存单从事金融诈骗活动。这些诈骗行为都可能使银行卷入有关纠纷,尤其是银行存在操作上的瑕疵,则更容易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市民卡丢了之后不要着急,只要在丢失之后的第一时间内挂失之后,再带有效身份证件去指定地点补办就可以了。拨打市民卡热线电话“96225”然后请工作人员进行挂失。
2、或者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到市民卡中心办理正式的挂失手续,各营业厅或者服务点也可以进行挂失。若本人不能亲自去,需请人代办,需要代办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至指定地点挂失。
3、如果以前在使用市民卡的过程中开通了帐户功能,那么在市民卡丢失之后除了可以拨打市民卡热线电话“96225”之外,还可以通过IVR进行电话口头挂失,或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到市民卡中心大厅或者各营业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也是可以的。
本人带上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市民卡中心或营业厅或者服务点进行补办,一定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代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明、护照等,必须是本人亲自操作不能请人代办。
(来源:文章屋网 )
经研究,笔者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应区分个人存款账户是在《办法》实施前开立或实施后开立的不同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
一、《规定》实施前开立的非实名账户
根据《规定》,2000年4月1日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的,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本规定使用实名。这即是说,2000年4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非实名账户仍为合法有效账户,但存款人应在2000年4月1日后即时办理实名转换手续,从非实名账户转为实名账户。如果非实名存款人没有即时办理实名转换手续,则由于其自身存在过错而应由其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依法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6月20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规定,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因此,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非实名账户的存款人可以在2008年6月20日后就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业务时持规定存款凭证和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和变更。否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后果。《通知》实际上是将《规定》中确定的非实名账户重新确认时限予以延长,延长到2008年6月20日后就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业务时,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规定》实施时公众的实名存款意识不高,很多人并不知道存款实名制的内容和意义,因而未能在《规定》确定的变更时限进行重新确认。而经过多年的舆论宣传和业务实践,公众的实名存款意识大大增强,为妥善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这个通知,意在使非实名存款人能够再有机会对账户进行重新确认。
《规定》和《通知》确定了非实名存款账户转为实名存款账户的工作原则:银行应对非实名存款人进行身份识别,如果能够认定非实名存款人与非实名账户存在真实存款关系――账户确系非实名存款人本人开立,则可以进行重新确认和实名变更,否则不得进行实名变更。具体操作办法是要求客户同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及密码(如有),经审查认定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后方能进行业务处理。
但是,如果非实名存款人的存款凭证灭失、遗失、作废或非实名存款人遗忘取款密码,银行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依《规定》和《通知》确定的非实名账户转为实名存款账户的工作原则,非实名存款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由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确认非实名存款人与账户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后即可进行实名变更进而办理挂失,补发实名存款凭证(重置密码)后即可继续进行交易。
为贯彻执行《规定》和《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中国建设银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8条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2000年4月1日)前,在银行开立的非实名账户挂失,且挂失账户合计金额较大的(金额标准由各一级分行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采取核对开户资料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双人上门核查等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进一步核实确认账户与客户的关系,经授权进行实名制变更后方可进行挂失处理。”
笔者认为,《办法》对处理非实名账户挂失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但为更好地防范风险,开展工作,建议银行业务人员可以进一步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身份识别和挂失处理。具体地说,就是在受理挂失申请后,应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来区分非实名账户的名义存款人,是否为实际存在的自然人而进行不同的处理。
1. 名义存款人为实际存在的自然人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名义存款人是真实存在的自然人,即特定存款债权在形式上另有归属,挂失申请人(非实名存款人)若要对账户中存款主张权利并申请挂失,前提是证明自己对该账户中的存款拥有真实债权,银行业务人员可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存款拥有债权。笔者建议,银行业务人员可要求其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名义存款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声明,其本人并非账户真实权利人,挂失申请人为账户真实权利人的公证书。如挂失申请人能够出示相关公证文书,银行业务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可以依《办法》为其办理实名变更,并进行挂失处理。
如果名义存款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与挂失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应告知他们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之诉,由法院依司法程序解决,银行凭生效裁判办理相关业务。
2. 名义存款人为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
这种情况下,由于名义存款人为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挂失申请人向银行提出挂失申请的,业务人员可以按《办法》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具体操作方法是:银行业务人员可以采取核对开户资料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双人上门核查等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进一步核实确认账户与客户的关系,核实无误后可以为其办理实名制变更并进行挂失处理,补发凭证(密码)后可以与其进行交易。若通过核对开户资料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双人上门核查等方式无法确认挂失申请人与账户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应告知客户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之诉,由法院依司法程序确认挂失申请人与账户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后,银行依生效裁判进行业务处理。
二、《规定》实施后开立的非实名账户
《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7条明确规定:“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开立存款账户使用实名是《规定》确定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依我国法律规定,违犯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无效。因此《规定》生效后,客户因开立非实名账户而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无效。银行发现后,应当停止该账户的使用,经查明存款人与账户之间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后,应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将相关款项退还,并不计付利息。若银行无法确认客户与账户之间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应要求其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之诉,由法院裁判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实名存款人的挂失请求,银行不能受理。原因是因非实名开户行为而订立的储蓄合同自始无效。而无效的合同是不能通过后续修正行为转为有效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只能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双方各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鉴于此,对于实名制实施后的非实名存款人存款凭证灭失、遗失、作废或遗忘取款密码,建行在《办法》中并未规定挂失受理程序。
2、带着身份证的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去,说明要补办就可以了。
3、办理遗失声明;有些人会利用你的身份证做一些不法的事情。
4、一些地方的派出所不会要求让你挂失,挂失是你自己的做法。
5、可以挂失也可以不办理。
6、办理方法;写一份遗失声明交给报社,在交钱就可以了。
7、丢失的是一代的;一代的身份现在很多地方都有限制了。
8、可以借此机会办理二代身份证。
9、携带户口本,到户口所在机关办理。
10、丢失的期间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当天就可以拿到。
11、市民办临时身份证,需要到户籍地派出所开一份户籍证明,打印后附有扫描的相片,再携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户籍科办理。
12、办理临时身份证需缴纳10元钱。
13、去当地行政办证中心办理;就是最大的办理地方。
14、那里的速度会比外面的快一些,如果选快递邮寄回家,交18元邮费就可以。
15、还可以选择加快,也是要加钱的。
原来,王先生的信用卡在没有离身的情况下,被盗刷了3万多元,而银行给出的结论是,由于其是凭密码消费的交易,所以银行并不负责,如果卡片未设密码,则可以赔偿部分损失。对此,有银行人士表态,信用卡消费不设密码,用签名更加安全,因为银行的“失卡保障”服务,仅针对凭签名交易的信用卡有效。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这样不设密码的用卡方式真的安全可靠吗?
仅凭签名,卡片遗失风险巨大
稍有用卡经验的人都会有所感受,在同样情况下,有密码的卡片一定比无密码的卡片更安全,更不容易被盗刷。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假如两张卡片同时遗失,不设密码的卡片可以轻易被用于POS机消费或ATM机取现等,而设置密码的卡片则多了一重安全保障。在获得卡片者未知密码的情况下,信用卡账户无法被盗用。两者相比安全性孰高孰低显而易见。
可以说,密码验证是信用卡支付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验证工具,也的确是比其他工具更私密也更不容易被他人获取的验证信息,这样的安全控制需要客户本人参与和尽责。按照常规逻辑,知道信用卡密码的人应该是持卡人本人,这样的安全意识需要每位持卡人牢记心中。
可能有人会提出,“签名”不也是一种验证吗?当签购单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符时,不就能够证明卡片存在盗刷风险吗?
的确,在很多海外地区,信用卡交易都只采用“凭签名”的验证方式,但在国内,这种所谓的“验证”可以说形同虚设。
个人信用报告的不健全是一大原因,绝大部分收银人员“签名核实”意识的淡漠是第二个原因。而且,有关行业专家也指出,根据目前中国银联的仲裁规定,只要音同(卡面上打制的凸字字母与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读音相同),即认定“相符”。所以,在消费当时,签名几乎不能带来任何保障,而只能作为事后核查的一个参考罢了。
获失卡赔偿流程较繁琐
再来看看“失卡保障”。的确,不少信用卡中心已经为持卡人推出了“失卡保障”,针对持卡人挂失前48小时至120小时内的凭签名交易(有些表述为非自动柜员机、银行柜台、互联网络和通信网络进行的盗用)提供保障。不过,当卡片出现盗刷后,要想真正获得失卡保障的赔付,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证明或证据不充分,发卡银行是不会予以赔偿的。
而且,整个申请过程并非表面看来那么容易。通常的流程为:持卡人发现信用卡丢失或被盗、被抢――持卡人致电信用卡中心客服申请挂失、缴纳挂失手续费――查核是否有盗刷交易。若存在盗刷交易,则需填写《失卡保障申请表》、准备其他完整的索赔资料――快递至卡中心指定地址――等待处理结果。若不存在盗刷,则只需申请补办新卡。
其中,失卡保障所需要准备的理赔单证包括:公安机关出具并盖章的报案回执原件、索赔持卡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信用卡索赔消费明细和挂失证明等。这使得持卡人必须与公安机关、信用卡中心,甚至盗刷发生地如商户交涉,丝毫谈不上轻松。通常卡中心会在收齐全部资料后的30日内给予持卡人答复。
可以说,即便是“仅凭签名”交易可以获得失卡保障,也是风险发生后的一种费力补救,与其“亡羊补牢”,还不如提前防范,为卡片设立密码、避免泄露。
失卡保障并非仅针对签名消费
之所以大部分失卡保障仅针对“凭签名”的消费是因为银行卡密码是持卡人预先设置的,密码的泄露与持卡人自身的疏忽脱不了关系,对于这样的损失银行和商家自然是不会负责赔偿的。
而凭签名的消费就有不同了,持卡人对于卡片被盗刷,可能并不负有责任,相反,商户未核对签名可能是责任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或商家才需要对盗刷金额予以赔偿。
实际上,虽然大部分的银行仅针对签名消费予以赔偿,但也有个别能对设密码消费提供赔付的。 交通银行 信用卡的“用卡无忧”服务就很特别。在保障期间,针对持卡人通过POS机刷卡签字完成的交易,挂失前48小时所发生的损失,不论是否设置密码,包括凭“密码+签名”方式交易的盗刷也可以获得赔偿,可享每卡最高4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申请该服务的成本为每月4元。据了解,自“用卡无忧”推出至今,交行卡中心已为失卡客户理赔损失金额近500万元。
平安信用卡的保障内容也较为特殊,除了对仅凭签名的消费提供挂失前72小时盗用消费保障外,还可以对信用卡被抢劫取现(凭交易密码)的损失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