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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行办法》和《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市妇幼保健院关于推行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顺利的完成了我院全员聘用。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在编职工305人,共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390个。其中:管理人员34个(含双肩挑),占总量8.7%;专业技术人员334个,占总量85.7%;工勤技能人员22个,占总量5.6%。
首次签订合同318人,其中:长期合同133人,短期合同185人。
二、推行岗位聘用情况
(一)推行岗位聘用的原则及意义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的目标。全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用人制度。建立以全员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通过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竞争、激励、制约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院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确保聘用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岗位竞聘领导小组。
(三)主要做法
1、学习宣传阶段。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宣传《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和《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使每一个干部职工都了解实行全员聘用制的意义和必要性;专门召开动员大会,明确全员聘用工作的目的、任务和步骤,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和参与,确保我院全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完成。
2、摸底调查阶段。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对我院人员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充分掌握人员的基本状况,为签订聘用合同做好准备工作。
3、签订聘用合同阶段。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全体在编职工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4、合同鉴证阶段。由市人社局对合同进行鉴证,鉴证后,合同即时生效,对双方即发生法律约束效力。职工、单位都要切实遵守约定,履行合同,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聘用制度,加强聘后管理
1、医院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对聘用人员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
2、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考核。考核坚持实行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相统一的方法。
3、岗位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对聘用后不能胜任本岗位等级工作的人员将给予低聘等级或解聘处理。
【关键词】高等院校,教师聘用制度
一、高校教师聘用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教师聘任制已在各高校中全面推行,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教师聘任制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教师聘任制还没有完全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近亲繁殖”依然存在。目前高校招聘教师往往优先考虑本校的毕业生,造成一校之内出现“三代同堂”乃至“四代同堂”的现象。优先录用本校生,一方面是因为对自己培养的毕业生有较充分的了解,而且本校学生对自己未来工作的环境、即将共事的老师甚至包括即将从事的工作等情况也有较多的了解,能很好的适应工作环境、尽快进入角色,缓解学校短期的师资短缺问题;另一方面,留用本校毕业生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本校就业率的一种贡献,也是“熟人”习惯的结果。
(二)重评轻聘,以评代聘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许多高校,将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教师职务的聘任合二为一,与繁琐的任职资格评审相比,教师职务聘任程序相对简单,从而普遍形成“因评而聘、重评轻聘”模式。只要满足上级给定的职务评定指标,学校即予以聘任。聘书失去了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作用,成为学校单方面发放的任用书,对任职所负的责任和义务也相应淡化;同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也沦落为,涨涨工资、课时费,获得了一个好听的荣誉头衔而己,形成了实际上的职务终身制。缺乏竞争的专业团队和学术环境,最终造成高校缺乏创造性、学术成果同质化、学术氛围庸俗化。
(三)人才选拔程序不够合理。在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中,政府不再干涉人事管理权,高校拥有完全人事自。但高校教师聘任制缺乏全国统一的实施程序、细则和办法,由各高校具体制定聘任条款,无疑会将高校自己的意志渗透其中,同时压缩教师的权利空间,使聘任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学校手中,有争议的条款或模棱两可的条款也往往遵循学校的解释。在这种不对等的情况下,教师聘任制将偏离其公平、公正的轨道,失去教师队伍的积极支持,不利于吸收高水平人才,进而将严重影响学校的人才培养、科研进步甚至学校的发展。
(四)考核中存在失真现象。目前高校聘任制考核仅定位在职务评审、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等事务性工作上,更为重要的教学育人、科研创新等方面却缺乏可操作性条款,使得考核工作背离初衷,失去鼓励竞争、遴选人才、促进创新的作用,沦为按图索骥、形式重于内容的工作。比如,评优讲究“轮流坐庄”而不体现单位或个人在过去一年中的创造性贡献;“不称职”的评价极少被使用,讲情面、不得罪人,缺乏淘汰机制,失去竞争作用。
二、完善我国高校聘用制度的几点设想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既要体现在招聘信息的、招聘过程的公开也要体现在在岗工作的监督、问责和奖励上。一方面高等学校遴选教师,必须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开招聘信息,提供招聘咨询,欢迎过程监督,保证招聘的透明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在完成招聘后,实施全程监控,避免“上岗端了铁饭碗”的思想,确实接受学生、教师团队以及社会的监督,对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对优秀人员进行奖励和升迁,赏罚分明,保证教师队伍的活力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创新能力。
(二)扩大教师的来源渠道。我国高校以往的教师来源主要有两条渠道,一是选择本校毕业生留校,造成学缘结构单一,近亲繁殖的熟人文化,难易形成博采众家之长的自由学术氛围。二是从其他高校引进人才,普遍存在 “打招呼”、“递条子”等暗箱操作,使引进的人才不一定适合岗位而真正需要的人才无法引进。同时,这种旧思路忽视了从企业、机关等单位引进优秀人才的可能,对学校的发展局限明显。
(三)建立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机制。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是从以往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必然结果,即管理活动的主体不再是单个个人,每个人必须基于某一个岗位接受管理,突出不同的岗位具有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考核模式。在我国高校中,一是针对不同层次的大学、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工作侧重点存在差异,可以将高校教师分成教学-科研系列、研究系列和教学系列三个方面,不同系列的教师承担不同的岗位职责。二是针对不同的教师职务,比如现行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等级,不同的职务决定了不同的职责。三是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深化,决定了对其聘任的期限的差异和编制管理的差异。聘任期限将包括少部分的终身聘任和大部分的定期聘任;编制管理将包括以骨干教师为主体的固定编制,以兼职教师为主体包括研究生助教、助研的流动编制。
(四)聘用制度要具有适度流动性。在以往的高校教师管理体制下,高校教师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状态,演变成为事实上的教师职务终身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流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高校教师队伍己逐渐打破了计划经济下僵死、封闭的局面,出现了国内外的流动态势。适度的流动性,使优化师资结构、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成为可能,也为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深化提供了机遇。
当然,适度的流动性应以稳定教师的核心团队为前提,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教师队伍是高校的主体,教师队伍的稳定是一所高校发展和创新的基础。高校有义务保证教师生活上的稳定、学术上的自由,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骨干教师队伍,让他们静下心来,排除杂念,钻研学术,从而在经济改革、社会激荡中,提高教师的忠诚度,保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王文兵.中美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比较研究, 2008届硕士学位论文.
[2]马跃如.基于模糊综合评判法的我国高校教师聘用选拔机制设计,2006硕士论文.
关键词:高校教师 聘用制度 策略
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以及人才培养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队伍的素质。近年来,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在全国逐步兴起,初步建立了高校聘用制的框架。但高校教师聘用制仍存在诸多问题,近亲繁殖,管理松散,法制建设落后。
一、国外高等教育发达国家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
国外一些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如美、日、英、法、德等,其高等学校均实行教师专业职务聘任制。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各有不同,各具特色,而且同样不尽完善,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他们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共同特点却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一)高校在教师招聘工作中享有较高的自
在这些国家中,教师的招聘工作主要是由缺员学校组织进行的,如“美国,各级教师的聘任权也在高校手中。即使在法国、日本这样的中央集权制或权力比较集中的国家,教师的招聘工作也是由高校进行的。”[1]此外,高校在教师招聘中的自正体现在对缺员的控制上,特别是对教授的缺员控制尤为严格。
(二)教师的招聘工作具有公开性
这是发达国家教师聘任制度中一个显著的共同特点。“在这些国家中,高校一经决定招聘教师,便会向其他院校及有关专业学会发出征求信,同时在全国专业报刊上刊登招聘广告,面向全社会广泛筛选。”[2]这种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通过校外的广泛应聘、竞争、选拔,有利于选贤任能,有利于大学间、大学与社会之间不同学术流派、学术思想和不同学风的交流,从而活跃了学术思想,促进了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高校间合理的教师流动。
(三)教师的聘用与相应的待遇相结合
国外除规定了严格的教师聘用标准及考核程序外,还非常注重教师聘用后的待遇问题。美国规定,聘用教师的工资每年都自动增加,以适应物价指数的上涨;学校每年还拿出一笔专款为优秀教师增加工资;此外,聘用教师除领取较高的工资外,还可获得相当于其工资近30%的额外收入。
(四)教师的聘用与培养相结合
“美国为了提高教师的水平,将系主任的评价、教师间的相互评价和学生对教师的评价输入计算机处理储存,作为教师继续受聘或提升的参考。”[3]此外还建立了各种旨在帮助提高教师水平的教学中心;不断增进学校的学术气氛;设立教学、科研奖金和学术休假,积极鼓励教师走出校门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等。
二、中国高校教师聘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聘用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可以从学科层面上、学历层面上、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
在学科层面上看,学科岗位分布不均:高校教师进行岗位聘用,要有岗才能聘,重点学科要发展,可以安排比较多的岗位数,但是重点学科发展的同时,不应将非重点学科放在一边。“目前来看,非重点学科没有优秀的师资无法快速发展,而非重点学科的发展落后,又会造成新一轮的无人问津。”[4]而且,这还影响到了教师薪酬等问题,使得诸多高校教师对于薪酬制度不满意。
从学历层面上看,现在高校招聘都一味强调博士文凭,毕业于何种类型的大学,是不是“211”“985”院校等等。如果仅仅从教师的科研能力来判定一个教师的水平,是有失偏颇的。高校招聘岗位,应该注重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使得教师真正的为学校服务。
从法律层面上看,目前高校的聘任制度,多采用合同制。高校教师在聘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不清晰。“传统观念认为教师是干部,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干部并不是一个有确定法律内涵的概念。”[5]教师享有干部身份,学校对教师实行的是一种计划录用、行政任命和调配相结合的教师任用制度。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缺乏相应法律的规范。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因此 ,可以说,我国在高校教师的法律上并不健全。
三、应对策略
通过对于国外高校教师聘用制度的特点总结,并找出了目前我过高校的教师聘用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了一些学者对于高等学校教师招聘的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聘用提出建议。
(一)要体现灵活性与多样性特点。各高校纷纷实施人才战略,重金招兵买马,以壮声威,以强师资。但是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必须探寻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模式。以湖南理工学院的做法为实例。该校是近年来蓬勃成长起来的省属普通高校。学校积极策划建立灵活和多样的教师人才聘用机制。一方面坚持调入和聘用相结合,一方面是定期合同和机动讲座相结合,对于已经离退休而又不能定期聘用的教授,则采取来校讲座的方式。
(二)外聘人才不拘一格。必须指出,一些高校之所以吸纳人才成效不大,恐怕还过不了年龄关和教龄关,湖南理工学院实施了不拘一格的聘用人才方略,即放宽年龄限制,对那些虽已在他校退休,但确有真才实学,又身体健康者广开绿灯。
(三)坚持聘用与培养相结合。在搞好外聘的同时,湖南理工学院也十分重视在校教师的聘用。一是在聘用中打破“身份管理”制,采取“岗位管理”制,由对人的行政管理为主向制度管理转变,按需设岗。二是严格考察,奖罚分明,以考核结果作为上岗套档的依据。在人才培养上,该校建立了人才信息档案库,灵活有效地使用人才。
(四)完善法律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应该具有法律意义。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合同。在教师聘用关系中,学校是用人单位,教师是劳动者,聘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因此,应该一切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准,侧重于保护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素霞. 高校教师聘任:一项全球课题[J].上海教育
[2] 周婷婷. 论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之不足[J].高等教育研究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单位管理的需要,推进行政办公物品的规范化管理,控制办公费用,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办公物品为单位日常办公所用文具(含水笔、笔记本、钉书器等)、办公自动化所需用的耗材(含U盘、录音笔、5墨盒等)、办公设备(含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以及办公家具(含桌、椅、柜等)。
第二章
办公用品分类
第三条
行政办公物品的分类
行政办公物品分三类:办公固定资产、办公低值资产(办公固定资产和办公低值资产统称办公资产)、办公用品。
1、办公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的各种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
2、办公低值资产指使用期限较长,在使用过程中不易消耗,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各种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
3、办公用品指使用期限较短,价值较低,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消耗的各种办公类资产。
第三章
行政办公物品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办公室是行政办公物品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办公物品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供应商选择及管理:
2、组织各部门行政物品管理程序监控;
3、年度、每月办公物品开支计划的编制、报批和执行:
4、行政办公物品的分配、调拨、维修和报废;
5、配合财务部对办公物品进行盘点,建立行政办公物品台账,负责日常维护和修理。
第五条
部门资产负责人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部长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保管和资产增减、转移、维护、报废与监督记录;合理调配本部室内的办公设备等资产。
第六条
资产使用人的主要职责:应该爱护单位财产,合理使用办公设备,由人力资源总部协助负责培训员工爱护国有资产意识,正确使用办公设备。如果因使用不当,人为破坏,由使用人自行付费维修,并报送办公室进行维修登记。
第四章
行政办公物品采购
第七条
办公用品采购
1、办公室每月按各部门需求编制统一采购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单位全面预算,报单位财务部列入每月全单位资金计划。
2、办公室持相关票根据单位相关财务规定报销,费用计入各部门的年度预算执行台帐。
3、办公耗材文具的领用参照需按照规格及使用情况购买,并由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后购进。购进消耗材料统一保管。
第八条
办公类服务采购
办公类服务采购指单位各部门对外印刷品、宣传品、名片、标牌等服务类的采购。
1、单位办公室办公室进行货比三家的方法进行询价后按程序选择服务供应商。
2、单位各部门有对外宣传品、印刷品印制需求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单位办公室公布服务供应商范围内选择。
第九条
办公资产采购
1、办公资产采购计划
办公资产使用部门编制《年度办公资产采购计划》并纳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提交办公室汇总。
办公室汇总各部门《年度办公资产采购计划》后编制单位年度采购计划,提交单位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执行采购计划。
2、办公资产临时采购报批
各部门临时需要购置办公资产时,填写《资产购买申请单》(见附件二),经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并签字后,提交办公室实施采购。
3、实施采购
办公室进行货比三家的方法进行询价后,连同资产申请表和询价后的采购报价单上报单位领导,经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支票进行购买。
4、验收
办公室汇同使用部门根据采购计划或申请表、购物发票、购物明细验收采购办公资产,验收完毕后填写验收单并签字确认,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各自登记办公资产台帐,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根据入库单和购物发票进行账务处理。《资产购买申请表》和购物明细复印件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办公物品的管理
第十条
办公用品配发
1、各部门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本部门办公文具的领用和发放。
2、办公用品每月第一周领用配发。办公室负责办理使用部门的领用手续,认真填写文具领用登记单,并进行台帐登记,写明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价、购买日期、使用人等。
3、办公用品原则每月一次领清,不得另行申领。如有特殊需求提前与办公室申请。单价超过100元以上的办公文具由办公室主管主任审批。配发后办公室登记台帐,写明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价、购买日期、使用人等。
4、员工在单位内部调动,其使用的办公用品可以带走。
第十一条
办公资产的管理
1、资产调拨
部门与部门之间转移办公设备等资产必须填写《资产调拨单》(见附件三)。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顺序执行。审批顺序:调出部门负责人—调入部门负责人—办公室确认签字后,方可转移资产。员工之间不得私自调换自己使用的办公设备等资产。
2、资产报废
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见附件四),报单位办公室,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进行资产损坏鉴定后,由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方可报废。办公室与财务部门同时销帐。有再使用价值的,由办公室收回统一维修、保管、再分配,资产台帐做相应调整。在报废前,部门不得随意丢弃,否则本部门按照其原值赔偿,并按照单位相关规定处罚。
3、资产的租用、出租和外借
(1)
单位需要的办公资产原则上不提倡租用。如果确属需要,租用部门必须报单位办公室审批,办公室应尽量考虑在单位内部调配,调配确有困难而且购买不经济合算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方可租用,租用手续由单位办公室统一办理。
(2)单位长期不使用的行政办资产品可考虑对外出租和外借。办公室定期对所有闲置的办公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其中达到报废条件的按相关制度办理报废手续,对长期闲置的物品主动寻求外租,对今后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进行出售。
4、办公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
(1)办公室是办公资产日常维护、维修的责任部门。
(2)办公室编制办公资产维修计划,并纳入预算和经营计划。根据维修计划对各部门办公资产进行检查,按期进行维护,保证各物品正常工作。
(3)各部门的办公资产需要维修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办公设备维修申请表》报送办公室。不经过部门资产负责人而私自报送维修申请,则办公室不予受理。
(4)办公室接到申请单后,需对报修设备进行鉴定,进行相应的维修、更换,一般性修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修理完毕,其它较为复杂的修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修理完毕。维修完毕后及时登记《办公设备维修记录表》(见附件五),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6)若聘请外部单位进行维修,相关付款事项执行资金支付程序。
(5)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办公资产损坏,要按照物品的原价进行赔偿。
5、办公资产的年终盘点
(1)年终资产清查由办公室对各部(室)进行实物清查,丢失的办公资产由丢失部门按照原值赔偿。资产清查结束后,由办公室将年终清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具体清查程序可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办公物品丢失、损坏属于过失人责任的,过失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各部门部长要调离本部门时,人力资源要及时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办公资产台帐清点调出人负责部门所使用的资产,有短缺者,按照物品原价赔偿,待办理完办公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本部门;一般员工调离本部门,由部长负责该员工使用资产的移交,由人力资源部协助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单位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修订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