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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对公路工程采用的基本一致的强制招投标方式,特别是政府财政拨款的公路项目必须严格采取强制招投标。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早期认定建筑不是商品,随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招投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出台了国内强制招投标范围规定,规定了一系列从政府投资到利用外世界银行贷款等外资的项目范围。从我国的强制投标范围看,规定有所差别,强制范围比发达国家大。国外不同国家共同参与公路工程发包竞争,若单单采用某个国家的招投标制度,难以实现公开、公平竞争,因此多采用已达成一致的国际惯例,如国际上广泛采用的FIDIC合同条款,便于以后合同管理与履约。我国目前出台并实行新版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范本》(2009版),是参考引用FIDIC合同条款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改进,新版范本不断向FIDIC靠拢。
我国的公路招标均在新范本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各自特点修改形成招标文件,是对招标范本的具体化、修改化。但这些修改与具体化,破坏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均衡的权益,往往让发包人处在有利地位,而承包人承担更多不平等的义务。面对成熟、开放的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已刻不容缓。实行公路招投标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场杠杆作用,保障公路招投标公开、公平的原则,对提高国家资金利用率、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有效防范、打击工程领域腐败均有重大的推进,一方面,通过市场作用,优胜劣汰那些落后的公路施工企业,公路企业为更好的发展,将通过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施工技术、采用先进机械设备等手段,更好加入市场竞争,有效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与作用。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包揽了宏观与微观经济所有事务,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公路施工企业按部就般按照政府指令从事经营活动。
目前,计划经济成份逐渐缩小,市场经济份额不断增多,公路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了自,成为一个主体。新旧两种体制比较,政府的职能与作用发生了天翻复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需要政府转变方式、转变职能。行政力量干预招投标的现象在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普遍存在,对于国家投资的项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力,而政府在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一些行政力量过分干预招投标活动。从而破坏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我国需尽快完善招投标管理的配套制度,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可以借鉴美国的招投标管理制度。美国在招投标管理中推行公开招标制度、作业标准化制度、供应商评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交货追查制度五大制度,这些制度使政府无法干预招投标工作。在加强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运用相应制度杜绝行政干预的现象,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干预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和自主管理方面的工作。
招投标制度是起源于西方并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招投标体制和管理模式已趋于完善。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和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和管理模式。美国的招投标制度和管理体系比较完善,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招投标制度之一,其中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美国政府要求政府投资的工程无论大小全部实行公开招标,要求所有工程招标信息必须完全公开,招标方必须通知全国总承包商会,并通过官方指定的网络平台与报纸,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和资质要求等条件,使投标人能明明白白参加投标。政府工程均设立由具有职业资格的设计师、公路工程建设师、项目管理者或委托顾问公司等组织成一个完整机构,进行前期可行性研究、公开招标策划、中标人的选择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等。
业主组织招标,对投标单位没有名额限制。社会上有专门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这些评级机构会对投标单位做出信用评价,根据其信用评价情况,承担相应级别的工程。法律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必须提供工程担保保函,且根据工程担保保函金额的多少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也不同。美国的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依据是企业根据自身能力制定的内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评标办法,选择中标单位后,招标方必须对中标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报价中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若确有错误时,中标者要么亏损完成项目,要么放弃签约,并用投标保函赔偿招标方的损失,招标方再选择次低报价者为中标人,再进行复核,次低报价者再不能签约,只能重新招标。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供合同全部金额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工程担保公司向业主保证中标方能够履约,否则担保公司继续承担合同执行责任和赔偿责任。
关键词:招投标、合同、公正、规范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issues related to the legal system of bidding and contract between the strokes, and the actual problems existing in current bidding work were analyzed, in order to better achieve the bidding work fair, justice and standardized operation.
Key words: bidding; contract; justice; specification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序言
近来,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工程招投标过程是招投标双方相互选择、相互理解, 最后通过合同谈判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 是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最主要方式。虽然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 但也应该遵守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而在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 由于很多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有关招投标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不十分清楚, 导致很多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极大地影响了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性。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建设施工企业逐步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再发展到现在各工程建设市场的逐步形成,建设施工企业逐渐适应国家的改革,积极参加各个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建设领域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透明度不断增强,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2000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陆续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各个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大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浪费,不流失。
二、我国招投标及合同签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投标从业人员不专业,招标经验不足,没有经过相关培训,编制的招标文件出现纰漏,对工程技术要求或者材料设备采购出现倾向性要求,如必须采纳某种型号的材料,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过于苛刻或者不公正,导致废标或者流标。由于有了倾向性的技术指标,许多潜在投标人没有兴趣参加,带来了招标范围狭小,缺乏竞争力,投标人往往低于法定规定,少于3 家,造成招标困难以至失败。
(2)对评标定价监督不力。自2003 年7 月1 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了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即“招标控制价”。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它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但在实践中,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尤其在欠发达地区比较突出,一是有很大一部分招标人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或者延迟公布招标控制价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导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所包括的内容和费用与招标控制价并不一致,从而导致废标或实际工程施工中一系列变更和签证的出现,造成预算超支;二是招标人无视现行定额水平,所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远低于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水平,致使有些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到实际施工时再发生大量变更和签证,远远超出投资预算,造成国有资产浪费,而一些信誉好的承包商反而不能中标,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
(3)合同的签订有失公正。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强调承包商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很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方面的约定很少,也没有相应的处罚办法,因而妨碍了施工合同的公正公平履行。还有些业主除了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以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与承包商私下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不能真正合法地履行原合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4)有的招标人存在这样的看法: 合同谈判阶段招标人提出的各项要求,都必须得到投标人的确认后才能构成合同文件的正式内容,因此与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并不违背,而且也是一个进一步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所以是完全合法的。但实际上在我国,由于整个工程建设市场基本属于买方市场,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甚至在整个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同意发包人在合同谈判阶段提出的无理要求,投标人面临的将是无法顺利承揽项目、失去与业主方的良好合作关系、被列上业主的黑名单、失去应有的市场份额等诸多可怕后果。所以就算是中标人最终同意招标方的无理要求,那也是被形势所迫,决非完全自愿;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对合同价格、履行期限等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变更,通通都属于“实质性变更”,而招标投标法系列法规规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属于“黑合同”,是无效合同。可见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招标方是不得背离投标文件而提出对投标文件实质变更的其它无理要求的。
三、加强注重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工程招投标过程是招投标双方相互选择、相互理解,最后通过合同谈判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是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最主要方式。虽然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但也应该遵守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而在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由于很多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有关招投标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不十分清楚,导致很多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性。
(1)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培训,认真执行标准文件和招标文件范本。标准文件在总结我国施工招标经验并借鉴世界银行做法的基础上,规定一些章节应当不加修改地使用,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形成。范本对通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精细化,实现科学管理。
(2)招投标各相关方要加强监督管理意识。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担负并履行对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3)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健全和完善合同审查备案制度,通过对其审查,确保施工合同具有可行性、严密性、条款的完备性、文字的准确性,提高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自觉性。
(4)认真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设经济合同制度,解决施工合同中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纠纷多等问题。标准合同文本的施行很好地解决了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长时间存在的种种难题,有效地避免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长期存在的诸多牵扯不清的问题。
(5)坚持利益原则,减少风险。当合同条款不完善、不完备,缺乏对业利的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时,应全力争取去修改完善它,这样可以规避合同中的隐含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在我国很大部分业主都处于强势地位,承包商受制于业主,或者轻信业主合同以外的一些口头承诺而草率地签订合同,人为地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签订合同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承包商有权要求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可以陈述利害,说服业主删除或修订原本不合理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因此,坚持“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指导思想,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6)让熟悉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商谈和签订过程。大中型工程建设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其中极可能会隐含大量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商必须有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的综合素质型谈判人员,才能保证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尤其是对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合同中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严密。
(7)索赔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施工企业来说, 索赔工作做得好, 不仅可以维护自身利益, 甚至可以因为索赔节约资金或增加效益。 相反, 索赔管理工作做得不好, 就可能面临损失。索赔需要证据,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索赔难以成功。所以, 要认真做好现场记录和签证, 并对资料归档保存, 做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 招、投标文件不仅是签订施工合同、确定合同价款的主要依据, 也是有效控制工期、质量、成本的法律性文件。投标报价和合同价款的确定密切相关, 施工企业只有加强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的管理, 才能做好每一份投标书,签订好每一份合同, 承接到更多的施工任务, 才能在建筑市场占据主动, 为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在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活动中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极其重要的, 且二者相互依托、密不可分。只有不断的提高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水平,才能搞好工程项目总承包工作。随着建设工程领域的开放,要求我们必须尽快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上的做法,加快培养既懂得法律、财务、经营、造价、工程技术等的专业人才,同时,又熟悉国际通用惯例,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人才,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谢洪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第2版) [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物资 集约化 电网
1引言自20世纪 90年代以来,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带动了物资采购向招投标方式的转变,并已成为目前电网企业物资采购的主要方式。加强电网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投标管理体系,是不断适应电网生产建设形势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和工程造价,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企业促进廉政建设、打造“阳光工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2物资采购招投标原则2.1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是物资采购招投标中的关键性原则,是供应商有效竞争的前提。这一原则就是要求电网企业在组织物资招投标活动时,要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做到公开采购信息、公开开标、中标结果,力争每个参标供应商具有机会均等,不歧视任何一方。2.2打破垄断,促进产业经济循环发展通过实行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要打破地区垄断,解除地区封锁,消除地区保护主义,形成供应商公平合理竞争的良性发展环境;积极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推动企业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挖掘物美价廉的优质供应商。
3电网企业物资招标方式3.1公开招标简言之,公开招标就是在公共监督下,采用广泛公开的方式,面向具备供应能力、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开展的招标活动。虽然公开招标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招标的程序和手续繁杂,所需时间太长,有时甚至长达数月,对于一些紧急缺失的物资难以及时得到供应,从而造成高价围标或低价抢标;此外,公开招标会吸引众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难以对所有供应商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以至于在招标过程中稍有疏忽都可能造成损失。公开招标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存在市场竞争或产品非独家生产,二是采购物资的总价较高,采取公开招标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应急物资的采购出于时限性的要求一般不适用于公开招标。3.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若干经过选择的供应商进行的招标活动,节省了资格审查、招标信息等环节,包括排他性招标、地区性招标、保留性招标、指定性招标、限制性招标五种类型。邀请招标具有手续简化、投标期短、成本低等的优点,一般适用于专项物资或应急物资的采购。
4电网物资招投标存在的问题4.1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是在长期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制度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是一个长期逐步完善的过程。由于我国电网企业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造成在制度建设方面仍旧相对落后;此外,由于电力行业作为垄断型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造成企业管理人员忽视制度建设,轻于自我约束。4.2招标前期准备工作欠缺任何企业在物资招投标前都应当对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深入了解物资价格、供应商资质、生产能力等实际情况。前期准备工作的详细程度直接决定了招标工作能否成功实行。实际工作中,受人力、财力、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企业对前期准备工作难以认真完成,缺乏对物资历史情况及现状的了解和分析,从而未能充分发挥招投标的作用。4.3评标主观性强,评价指标体系有待完善评标委员小组是由专家、设备需求方、招标方以及其他部门人员构成。由于电网物资种类繁多,在抽取评标专家时难以保证专家熟悉每一项设备、材料,或者所抽专家正巧与所需物资相匹配,这就造成了评标专家可能出现根据主观意识打分的情况,使得评标缺乏公正客观。
5加强电网物资招投标管理的几点建议5.1加快招投标制度建设要想招投标管理水平得以提升,制度建设是标本兼治之本,完善的制度就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减少事后监督负担,从源头上预防违规现象的发生。用制度规范从业行为,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使一整套科学、完整且行之有效的制度贯穿与物资采购的全过程,对于反腐倡廉和提高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5.2加强人才的培养与队伍建设招投标管理的提升的关键在人,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不仅可以全面掌握物资管理理论,还可以为提高管理水平建言献策,使招投标机制作用能够真正得到发挥。因此,必须提高物资招投标管理人员的水平,最终达到有效控制采购成本。5.3推广招投标网络化办公推广招投标网络化办公,可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对于发展电网物资低碳建设也大有益处。目前,国网公司已经简称物资电子商务平台,运用平台招标信息、开展招标工作,为电网企业与供应商实现信息互通、利益共享奠定了基础。5.4各部门相互配合把关物资招投标是开展电网建设的首要环节,各部门之间应当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实施阳光采购,以期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5.5规范电网物资招投标流程化由于电网物资种类众多,因此应当按照物资类别的不同设计与之相应的招标流程,对于技术性强、需求量大和价格弹性小的电网物资,可以采取年度集中招标,而对于需求量较小、价格弹性较大或者采购总价较低的物资实行定期招标的方法,此外,对于普适性较差的物资可以采取单独招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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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关键词:招投标交易 不良行为 记录加强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link, "human" factors still can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procedures of bidding links, is not close, unreasonable factors affected supervision effectiveness of the play, restrict the tender and bid link seriousness and rationality.
Keywords: bidding transaction bad behavior records to strengthe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陪标现象时有发生
企业为在工程招标活动中顺利中标,事先找几家企业与其一道参与投标活动,并相互串通,由这些被找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故意卖出破绽,以保证该企业顺利中招,而这些被邀作为陪衬而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费用,则有中标企业支付。当然在另外一些场合,这些曾给他人做过陪衬的企业,又会找另外一些企业给自己做陪衬。
2.借用资质证现象仍然存在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单位对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证都有明确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时常出现借用资质证的现象。一是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达不到招标单位要求的企业,以挂靠名义或直接借用他人名义参与投标活动,而这些企业则以中标后给他人一定利益为代价。二是一些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没有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时,则借用他人有关资质证明,以他人名义作为项目经理。
3.签订鸳鸯合同现象较为普遍
在很多情况下,甲方与中标企业往往并不按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去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而是出于种种原因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从而形成一真一假的鸳鸯合同,以规避法律,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一是甲方为自身利益而强迫中标企业签订诸如降价、垫资等不公平合同,二是由双方相互串通,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双方从中牟利。
4.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
有些建设单位为规避监督管理,招标程序不规范,随意操作不登报或在有限范围内公告,即使登报,截止时间短,使多数有投标资质的单位还没有得到招投标报名已经截止。这种现象在统一招投标平台建立后已基本消失,但是招标人往往在招标公告限制,或者在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上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报名人,单方面操作资格预审,编制招标看好的施工队伍创造条件。
5.招标企业串标现象。串标现象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在投标分组确定后,有的企业为提高中标率,往往游说同组的其它企业。如果他串通了三至四家企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标底,从而大大增加中标概率。
6.评标专家质量参差不齐
评标专家通过社会化选拔专家的方式产生,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库,评委库专家涉及的行业、专业有限,难以成立和专业配套的评标委员会。
二、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建立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投标秩序,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区国家投资工程廉政承诺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不良信誉登记制度。
不良信誉登记,是指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对存在扰乱招投标活动秩序、违反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被列入不良信誉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还每年上报上一级部门,对那些有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限制或者禁止其进入招投标领域或进行其它行政处罚。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不良信誉的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参加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施工企业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誉登记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执业)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执业)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3.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有伪造业绩、证书等或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5.严重违反工程承包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工程项目招投标不良信誉的主要表现
1.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资格。
2.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
3.贿赂评标专家谋取中标和出借企业资质接受挂靠。
4.提供仿制的职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