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工作计划
2006年,区农业系统抽调农业科技人员210人(含市级抽派到我区的27人及区、乡抽调183人)进住134个村,建立科技示范户1340户,辐射带动2.64万农户;完成新型农民核心农户培训2000户,带动与辐射4万农户;完成农村一池三改、“三位一体”8m3沼气池建设1750口;完成优质水稻样板18500亩,建立水稻科技示范户1000户;水稻主推品种展示1200亩;包谷样板28100亩;同时抓好大面积农业生产各项增产新技术的推广试验、示范。使重点村的主要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达到90%以上,农业综合生产成本降低15%以上,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提高10%以上,农业科技示范户粮食单产增长1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以上。
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领导
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是探索和创新时期农业科技推广机制,解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道坎,农业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首要问题,是实施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措施直接到人的农业科技推广机制的重点,为此,我区把实施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工作做为强化科技措施推广,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为此,我区制定下发了《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千名科技人员进百村(企)入万户帮扶致富奔小康行动的意见》(隆政发〔2006〕19号)文件,对全区农业科技入户工作进行全面安排,结合农业部门的实际,我局制定和下发了《隆阳区农业局农业科技入户实施》,施为了确保《方案》的落实,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主管种植业的两位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种植业股。同时,坚持把“千百万”工程、省级农业科技进村入户(水稻)试点行动、国家新型农民培训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紧紧围绕示范户的能力建设,强化各项增产新技术推广和农民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来开展工作。组织了由相关单位技术骨干15人组成的专家组,着力解决生产中的各种技术问题,指导广大农科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
三、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在省、市专家小组的指导下,结合隆阳区的实际,确立了主导品种。水稻上,热区主推“Ⅱ优2186”、“隆丰优1号”、“502-7”三个品种;坝区主推“滇系4号”、“滇杂31号”、“滇杂32号”三个品种;在搞好示范户推广种植的同时,分别的潞江乡、蒲缥镇、金鸡乡、河图镇举办“Ⅱ优2186”、“隆丰优1号”、“滇系4号”、“滇杂31号”、“滇杂32号”等品种展示各300亩。包谷上,重点推广“保玉7号”、“海禾1号”等品种。甘蔗上,重点推广“新台糖22号、25号”、“粤糖93/159”等品种。确定了主推技术。水稻上,重点推广旱育、稀植、浅插和平衡施肥、病虫害综防技术,包谷上,重点推广规范化种植、平衡施肥、小斑病防治技术。甘蔗上,重点推广规范化种植、平衡施肥技术。蔬菜上,重点抓无公害栽培技术的示范推广。蚕桑上,重点抓桑园的规范化种植、管理和小蚕共育、蚕病防治技术。
(二)上半年,已集中培训人员、指导员183人、培训时间3天,主要培训农业科技入户、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的政策要求,以及优质水稻、包谷栽培技术等。完成示范户遴选1340户,带动农户2.68万户,完成新型农户核心培训1036户,入户指导均超过了5次,并建立了科技入户示范户档案,完成科技培训(水稻旱育技术、包谷高产栽培技术、甘蔗高产栽培技术、蔬菜无公害栽培技术等)11.75万人次,发放《隆阳区优质水稻栽培技术资料》、《隆阳区甘蔗栽培技术手册》、《隆阳区包谷高产栽培技术手册》、《隆阳区的玉米小斑病防治技术手册》等技术资料6.5万余份。
(三)共投入对示范户的物化补助222万元,其中:优质水稻补助123万元、玉米补助99万元、技术资料费12万元、各种培训费用16.5万元。共完成优质水稻高产综合示范2.31万亩,品种展示1200亩。
(四)包谷高产栽培技术示范2.81万亩,“双高”甘蔗示范0.3万亩,无公害蔬菜示范0.33万亩,桑园高产示范0.08万亩,专用肥样板1.5万亩、包谷大小斑病防治样板0.19万亩;推广旱育秧床0.96万亩,占计划的96%,可移栽大田17.28万亩,比上年增4.93%,推广抛秧320亩,占计划的106.67%;实施水改旱0.85万亩;已推广专用肥61.48万亩(小麦13万亩、水稻16.33万亩、包谷14.2万亩、烤烟7.45万亩、甘蔗10.5万亩),占计划的98.37%。
示范户种植品种良种覆盖率、科技措施到位率分别达到了100%。对全区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已完成“三位一体”8m2沼气池建设534口,完成计划的31%。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实施意见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创建中国幸福乡村为目标,紧密结合村民诉求,坚持以村民群众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财政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发扬农村基层民主为动力,积极探索建立"财政适当补助、农民积极参与、社会力量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投入新机制。大力兴建村内公益设施,加快改善农村民生,推进公共财政向农村覆盖,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是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必须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依靠村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妥善处理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做到量力而行。
二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项目必须认真按照《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农经发〔〕号)的要求,坚持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财政给予适当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与村民筹资筹劳有效结合,共同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三是择优选项,讲求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项目必须考虑村民群众的承受能力,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而且投资较省、见效较快、能广泛发动村民参与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力求在较短时间内完工,早日让村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果。
四是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开展一事一议活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筹资筹劳方案、村民议事过程、资金使用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五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坚持"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的办法,在积极开展面上试点的同时,要选择工作基础好、基层组织得力、群众议事积极性高的乡镇(街道)重点推进,以带动面上试点工作的开展。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和对象
(一)奖补范围
纳入财政奖补范围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是指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村内道路建设,包括行政村内各自然村、组之间,民居点之间的道路连接和硬化;
2.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机耕路修建;
3.村民饮用水工程;
4.以村民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村内环境卫生整治;
5.村庄绿化亮化美化;
6.村级事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和村民文化娱乐及健身休闲场所建设;
7.其他与村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
8.为减轻农民负担,对村集体经济投入和社会力量捐助的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可列入财政资金奖补范围。
(二)不列入财政奖补范围
1、跨行政村和行政村以上范围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投入;
2、对不符合《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要求,加重农民负担及不顾实际盲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
3、当年已列入"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村办公场所建设"等补助计划的村。
(三)奖补对象
按照规定政策和程序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项目建设主体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补助对象。
(四)奖补标准
对列入财政奖补计划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内。对村民踊跃参与,筹资筹劳达到政策规定上限标准的项目,可以加大奖励补助力度。具体视村经济条件、项目总投资以及村民出资出劳等情况确定奖补数额。
(五)奖补方式
财政奖补采取资金补助的形式。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由市级组织实施。按照"农民主体、先批后建、边建边补和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序推进。
(一)奖补项目的申报
拟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必须符合以下项目申报的条件:(1)村两委班子团结、能力强;(2)村级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近两年无违纪、违规现象发生;(3)近两年未发生违反农民负担案件;(4)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要求在50万元以上。项目申报的时间:拟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于每年4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电子件、纸质)报所在乡镇(街道)。有关乡镇(街道)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局。
(二)奖补项目的审核
拟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提出申请,乡镇对项目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按职责进行审核,择优列入地方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财政局、农业局每年主要从重点推进的乡镇中选择若干个村的若干项目,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争取列入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计划。
(三)奖补资金的拨付
为鼓励一事一议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市财政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后进行结算方式的办法,根据资金来源统筹安排,按计划分次下达。根据村民筹资筹劳和其他方面资金落实情况,财政奖补资金一般最多预拨,预留资金视项目竣工验收结果予以结算。
(四)奖补资金的核算
一事一议项目的村民筹资款、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资等资金,由村级财务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一事一议项目的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合规使用。财政奖补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奖补资金的总结
各有关村、乡镇(街道)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次年月,撰写工作总结,并报市财政局、农业局。
五、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各乡镇(街道)在组织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村民自愿、民主决策、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的原则,帮助村级组织规范议事程序,坚持民主决策,合理引导村民出资出劳,坚决防止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发生。积极依靠村两委的力量,充分调动村民群众参与热情,使能议事、议成事、办好事的机制发挥更大作用。筹资筹劳标准按省核定标准执行。
(二)实行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公示制。公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和财政奖补政策,由村民代表对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项目完工后,将所筹资金和劳务及工程各项支出等情况进行公示。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项目公示资料、招投标资料、正式发票、项目验收情况等材料,项目实施村要建档立册、妥善保管。在项目完成,办理资金结算时,向市财政提供上述资料。
(四)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不定期地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劳务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农民负担、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项目验收工作,对专业性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要指派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六)落实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的管理主体和养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对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措施建成的项目设施,村两委要落实管护制度,以发挥项目设施的长期效用。
(七)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有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在具体操作中,要围绕新农村建设规划,以财政奖补工作机制为平台,紧密结合中心镇和中心村建设,可将有关资金和一事一议奖补资金进行捆绑使用、集中投入、分别管理、各记其功。同时积极鼓励社会捐助和集体积累投入,以加快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稳定投入的有效机制。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图件、数据库成果资料,年以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还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影像资料、土地统计台帐等资料。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登记与土地调查有机衔接,推进地籍信息化动态管理、查询,基本实现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底前,完成全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写、论证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机构,落实培训区、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所以及专业测绘队伍参与确权调查有关工作人员;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公告。
(二)实施阶段。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建设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为权利人颁发集体所有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权利证书。
(三)总结检查阶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权属确认。
1.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整的,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民集体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业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整协议约定,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
2.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至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街道)、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④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⑤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②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③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⑤一户多宅的;
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的;
⑧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⑨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记簿。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凡确权登记的宗地,必须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将登记卡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成土地登记簿,并按土地登记卡建立土地归户卡。在建立纸质土地登记簿同时建立电子土地登记簿,并明确专人管理及更新,确保其现实性、真实性。
(三)争议地、插花地、无权源土地等土地的处理。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四)工作协作。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土地登记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其中村是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
(1)土地详查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2)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3)镇(街道)、村共同出具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宅基地由户主申请。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或街道审查);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及专业测绘队伍开展地籍调查。全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统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核定工作优先采用双边确界模式;其次可采用农民集体各自单边走界模式(重叠部分为争议区);如相邻农民集体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单边界线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双方界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全区村庄地籍调查统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三)登记材料组织汇总。以村为单位,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并对材料初审,按每月一次汇总初审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审核。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镇(街道)报送的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进行审核。
(五)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确权登记结果在现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张贴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栏或村委会宣传栏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告张贴在登记宗地现场和该宗地所有权人办公场所宣传栏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公告以村为单位集中张贴在该村委会宣传栏内。
(六)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登记卡应记载权属总面积及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书填写土地权属总面积。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应在土地证记事栏加以备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全区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组织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公安部门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民政部门负责行政边界确定和行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国有林区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水利设施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公路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相关工作;区、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在签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维稳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撑。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严格规范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乱发证书。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统一和规范,确保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