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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取得的应税所得额,人们关注比较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个人所得税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各个税种适用比例税率的通用计税公式可以简化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利用通用公式对工资薪金类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有降低计税依据、降低税率和二者同时降低三种思路。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式税率,可以直接分段计算也可以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扣除免征额3 500元(外籍人员为4 800元,以下扣除标准统一用3 500元简化表示)。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我国采用定额费用扣除的办法。本文对薪酬类个人所得税进行详细分析。
一、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相对均衡地发放工资、薪金更节税
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平时给员工发较低的基本工资,季度、年终或不定期再发奖金的模式。平时发放的工资很低,有的还低于免征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一)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一)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免征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免征额的,先扣除两者之差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A公司给员工制定工资(扣除社保后金额)发放方案如下:甲方案,月工资2 500元,每季末时发放季度奖7 500元;乙方案,月工资2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30 000元;丙方案,月工资3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18 000元;丁方案,每月5 000元。试分析哪个方案交个人所得税最少?
甲方案:每月工资2 500元达不到免征额3 500元,不征税。而在1―3季度末时月份工资加季度奖金合计10 000元超过免征额,应交个人所得税额=(10 000-3 500)×20%-555=745(元),第4季度可以按年终奖金计税方式,每月的奖金=[7 500-(3 500-2 500)]/ 12=541.67(元),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②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7 500-1 000)×3%=195(元),全年税额为745×3+195=2 430(元);
乙方案:平时达不到免征额不征税,年终奖金不需要交。每月分配的奖金=[30 000-(3 500-2 500)]/ 12=2 416.67(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数105,代入上述②式,应交个人所税税额=(30 000-1 000)×10%-105=2 795(元),全年税额为2 795元。
丙方案:平时工资3 500元等于免征额,应纳税额为0,年终奖为18 000元,每月的奖金=18 000/12=1 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①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18 000×3%=540(元),全年税额为540元。
丁方案:平时月工资5 000元大于免征额,每月应纳税额=(5 000-3 500)×3%=45(元),全年税额为540元。
通过对比分析,平时低工资,年终发一次相对大额奖金的税负最高。不考虑资金在一年以内的时间价值因素,工资相对平均的方案税负最低。丙、丁方案与乙方案相比,可以节税2 255元。如果考虑时间价值因素,丙方案最优。当然年终奖金的发放要规避开纳税临界点这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有时多发一元钱,实际到手的工资反而还少了。
二、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实现节税目的
对工资进行分解,把名义工资降低或进行转化。在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经常发现有些企业利用虚列工资减少个税支出;还有些国有企业用“代工资”和“报票子”等形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甚至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这实质是税收违法行为,也是财政“小金库”检查的重点项目,违法成本很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而非企业。为了减少非会计主体的税收负担,不惜成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与逃税、避税相比,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业务事项进行策划安排。而逃税是违法行为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逃避。避税与国家政策导向和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违背。为此,应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树立正确的税法观念。
提高非应税工资收入的标准,可以降低应税工资数额,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了补贴、津贴计税和不计税的范围和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情形。另外提升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和企业年金的缴纳标准也有同样的效果。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有上下限范围,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其300%,最低不得低于其60%。当然在实务中,还需要与职工进行必要的沟通,要以职工本人是否有意愿为前提。
三、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
上述降低税基或税率的思路,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筹划效果,但到一定程度后,筹划空间和程度有限,再继续降低难有效果。笔者在注册税务师执业服务中,经常与企业管理层交流,认为可以采取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这就需要根据消费情况,结合企业增值税抵扣和具体购买合同灵活运用,详细筹划。
例:某企业部门员工需要购买一部汽车,车价款20万元,可送价值1万元装具;该经理年薪约6万元。如何结合此具体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分析:汽车价款20万元送装具,车辆购置税税率10%(约2.1万元),挂牌、保险、车船税等费用支出约1万元,总计支出约23万元。总价款23万元的小汽车约需该员工4年左右的工资。
第一种方案:和汽车销售商谈价,假如谈好的最低交易价即增值税价税合计是20万元,汽车装饰是1万元,按规定交车辆购置税是2.1万元。直接支付该款项。
第二种方案:与汽车4S店协商,签订两次合同进行二次交易,第一次合同是购车合同;第二次是挂牌以后,再签一次装修装具合同。第一次合同,按最低计税价格17万元(含税价)付第一次款,开具17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第二次合同在办完车辆登记手续后来办理装具手续,把4万元余款结清,开具装饰品销售发票一张(车主是个人的话开普通发票)。汽车挂牌交易前交车辆购置税时是按最低计税价格17万元计算交税,车辆购置税是1.7万元。这样比第一方案仅车购税就可以节税4 000元。一次交易分成两次交易事项,可以合理地规避增值税价外费用,对汽车销售商也容易接受。
第三种方案:汽车价款全部由该员工所在公司来付,21万元款项分成20万元车款和1万元装具款分二次交易。第一次交易20万元的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第二次1万元的装具,开具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不含税价为21/(1+17%)=17.95(万元),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5万元。再交2万元的车辆购置税加上挂牌扣险等1万元费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为20.95万元,后续可以折旧的形式,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车的所有权归企业,实际使用权归员工个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的折旧年限为4年。4年以后企业折旧提足可以再转让给职工个人,当然也可以不转让。
汽车价款由企业提前来付,后期员工工资可以少计发的形式,即名义工资备查类账登记,实发工资按扣除“车款”后的价格确定发放。这样员工平时工资可以减至免征额。个人所得税负为0。对企业来讲,即可以抵扣了增值税,减少了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因为“汽车”留住了人才,有了在税收筹划以外的额外收获。这样既降低了计税依据,又降低了税率,可以节税。当然实际执行中还需要企业和个人充分协商,签订适当的合同,事先约定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权益归属问题。以合同控税也是税收筹划重要的思维,有时会起到很大的筹划效果。这种思维比前面所述常规方式,会不会更有筹划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结合企业和个人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考虑为好。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得知,以业务实质为前提,完全可以在税收事项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通过变换一下纳税人身份,签订相匹配的合同等方式,可以降低税收成本,达到节税的目标。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多种,我们需要结合实际交易和事项,综合考虑,选择适当合理的方案进行节税处理。Z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制度 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励,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且能够不断的发展,必须要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比如: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行技术更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而在经济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必须要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收成本,这也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本文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内涵和基本方法出发,分析了现如今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内涵及其基本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没有明确的定义,通过多方的总结,可以进行如下定义: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或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该定义体现了三个含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体现了其合法性,这也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性;通过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体现了其计划性;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就体现了其目的性。由此可见该定义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计划性和目的性,是比较准确的。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第一:环境利用型税收筹划方法,第二:优惠政策利用型税收筹划方法,第三:结构利用型税收筹划方法。
首先来分析一下环境利用型税收筹划方法,该方法是在不改变企业组织结构的大前提下,利用各种途径来不断的扩大成本,通过该方法来达到削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税负的目的。该方法主要包括成本调整法和筹资法。其中,成本调整法是合理调整成本来减少利润,最终就是为了能够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方法。而筹资法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通过筹资形式的改变,企业可以减少税负的支出,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好办法。
优惠政策利用型税收筹划方法是纳税人利用国家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实施的税收差距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该方法有三方面的选择,(1)投资时机的选择:投资时机的不同其税收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企业应该审时度势,充分把握时机,在税收优惠的时间段内决定投资取舍,则能达到节税的目的。(2)投资地点的选择:选好投资地点可以减免很多税收,比如老少边远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特区,西部19省市等等。(3)投资产业和行业的选择:明智的进行投资产业和行业的选择是纳税筹划的好办法,企业可以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在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名义企业,这样再通过转移经营收入,将负债高的地区的资金转移到负债低的地区,通过该方法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结构利用型税收筹划方法是依托于企业兼并进行的,其模式为:第一:亏损企业兼并模式:企业通过调查,可以选择亏损严重,亏损时间比较长的企业进行兼并投资,这样兼并相当数量亏损的企业后,可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少纳税的优惠政策。第二:股票交换兼并模式:股票交换兼并模式是指企业在进行兼并投资财务决策时,采用将被兼并企业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折换为本企业股票的形式。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起步比较晚,因此目前来看存在很多问题,作者通过多年的工作,得出了以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对于任何项目来说,如果制度不完善,都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是如此。我国政府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制度不够细致,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二)纳税筹划风险不够细致
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都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其实,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首先,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其次,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行不通。
(三)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对于目前来说,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纳税筹划工作,同时,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三、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策略
针对以上问题:得出了以下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
(一)强化管理,规范行为
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是企业进行一切事物的重要环节。纳税筹划也不例外。只有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将会计资料规范整齐,资料齐全,才能更加广泛的进行纳税筹划,才能降低纳税筹划的成本。同时,必须在税法规定并且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才更加有利于纳税筹划工作。
(二)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
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研究掌握法律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纳税政策内涵;第二: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第三: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三)定期培训税收筹划人才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首要条件。原因在于:(1)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并时刻关注其变化:(2)税收筹划人员要了解企业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等等,同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另外,税收筹划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因此,要不断的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人的水平,定期进行培训工作,对于一些筹划方面的新知识能够做到尽快掌握。
另外,要想提高企业所得税筹划,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学习,走出申报误区,构筑税收筹划稳定平面,加强纳税筹划企业管理,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等。
四、总结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内涵和基本方法的研究,并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出了合理的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方法。这为国内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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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策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作用
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对备选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同时,税收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收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必然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基础;税收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角度
(一)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
1.哪些收入可以不运用到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比如购买国债所得到的利息收入,软件企业实行即征即退的收入等。
2.哪些收入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而在税法上要作为收入?比如企业盘盈的资产、接受的捐赠财产等,从会计的角度看不是企业所得,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从税务人员的角度看是企业所得,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哪些收入可以分期?不同的收入有不同的发生时间,也可以分为不同的时期。因此,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收入的分期以及其对企业缴纳税收的影响。
(二)从扣除项目的角度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筹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因此,在准确确定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超支的福利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总额增加,按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准予扣除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因而在减少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还可以增加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改善职工福利,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
2.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依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设定了双重标准。税法对这两个条件采用的是孰低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其中40%是肯定要交税的,而剩下的60%,还要看其是否超过了营业额的0.5%。如果超出了,要就超出部分缴税。因此,企业应避免招待费的过度支出。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的纳税年度扣除。虽然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时间是多长,要看企业以后的经营情况,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支出应尽量在限额内。税法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既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以降低成本。
4.对外捐赠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虽说是限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另外,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适度进行捐赠,这样既会对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拓展市场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1.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从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对于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新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33-284-01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进行的科学的节税规划,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合理筹划,已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目的的一种合理合法的理财活动。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有意而为,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3、充分实行工资薪金的均衡发放
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一般为每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这就要求企业在年初应做好人工成本总量测算以及每层级职工收入的测算。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制,税目多,税率不等,分别纳税,因此,当一笔收入被归类为不同的所得时,其税负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1)科学筹划工资福利
新增工资福利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企业为留住员工纷纷采取加薪方式。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2)合理安排收入方式
一般来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大部分工薪族的收入来源主要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而这部分收入以后都将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何巧妙地安排自己的收入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对于大众而言,在收入结构中,也主要是从月薪和年终奖的角度来考虑。
(3)精明投资进行“税务筹划”
除了在工资收入上可以合理节税,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
目前对个人而言,运用得最多的方法还是投资避税,投资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基金定投、国债、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来避税。
2、年终奖金的筹划
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中对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此文以及最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施行)现分析如下:
假设某纳税人2013年第四季度月工资8545元,“三险一金”1045元,月度绩效考核奖5500元,有两种安排。一是将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5500-1045-3500)×25%-1005] ×3=4110(元);一是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1045-3500)×10%-105] ×2+[(8545+5500×3-1045-3500)×25%-1005] =4710(元)。合并发放比分月发放多负担税款600元。
分析如下:3个月总收入为(8545+5500)×3=42135(元),“三险一金”为1045×3=3135(元),费用扣除为3500×3=10500(元),应纳税所得额:42135-3135-10500=28500(元),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8500×25%-1005×3=7125-3015=4110(元),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0500×25%+8000×10%-1005-105×2=5925-1215=4710(元)。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奖金分月发放税额合计7125元,比合并到季度末一次性发放税额合计5925元虽增加了1200元,但速算扣除数3015元比1215元多1800元,在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速算扣除数的增加超过全额税负的增加,从而使实际税收支出减少了600元。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从目前税收政策看,可以利用进行筹划的政策主要有:首先,通过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其次,通过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从各个人角度看,不仅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而且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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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激励;薪酬所得税;筹划
按照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薪酬一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股权、员工参加的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险中企业负担的部分、免费工作餐或职工宿舍等企业福利。薪酬所得税收筹划是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一部分,是指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应安排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及各项福利等事先予以筹划,尽量减少员工个人税收支出,降低员工税收负担,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组织作为薪酬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将薪酬所得税纳入组织税收筹划的范围,以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激励员工,努力完成组织各项经营指标,实现员工收入最大化和组织绩效目标最大化的目的。
一、薪酬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薪酬所得税征缴的主要特点
薪酬所得指的是员工受雇或任职于某组织付出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各种酬劳,其征缴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按月计征。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 起征点较高。薪酬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4. 计算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逐项计算扣除的麻烦,采取总额扣除法,且有明确的扣除标准,计算简单。
(二)薪酬所得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薪酬所得税征缴的上述特点为薪酬支付单位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薪酬支付单位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及福利安排方案的反复比较,选出员工税收负担相对较轻的方案,从而完成员工薪酬所得税筹划。这样的纳税筹划可以节减员工税收,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员工福利水平,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员工激励理论
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管理学对激励的定义是:通过某种外部诱因的利用,使人的工作积极性和革新精神得以调动,使人有一股朝所期望的目标努力争取的内在动力。20世纪20~30年代以来,国外管理学家和心理学家对激励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激励理论。这些理论中与员工薪酬所得税收筹划相关的理论有:
(一)需要层次论
需要层次论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和行为学家马斯洛首次提出。该理论把人的需要分成: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马斯洛认为,人的这五个层次的需要呈递进规律,低层次的需要满足后,高一层次的需要就会成为主导的需要,并且这种需要会成为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否则,高一层次需要的欲求就不会太强,驱动力也不足。组织管理者按照需要层次理论设计良好的薪酬管理制度,并做好薪酬所得税收筹划使薪酬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对满足员工的不同层次需要,激励员工有良好的效果。
(二)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提出。该理论认为:按激励功能的不同,组织中对人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的因素可分为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保健因素是那些如不能得到满足就会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招致员工不满,得到满足可以防止员工不满情绪、但对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作用不大的因素。这一因素主要与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有关。包括与上下级及监督者的人际关系、工资、工作环境和安全性等;激励因素是那些如能得到满足就会对员工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能使员工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而持久的调动、并对工作产生满意感,不能得到满足也不会招致员工太大的不满意的因素。这一因素与工作内容有关。包括工作本身具有挑战性、奖励、晋升和成长等。组织管理者按照双因素理论结合薪酬纳税筹划合理分配工资等保健因素和奖金等激励因素,对于预防员工不良情绪,激发员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弗罗姆首先提出。该理论认为:人们有某种需要而且有达到这种需要的可能性时,他才会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这一理论要求管理者在进行员工激励时要处理好个人努力、取得绩效、组织奖励、满足个人需要程度之间的关系。员工总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取得预期的工作绩效,如果员工认为通过努力取得预期工作绩效的可能性大,就会激发他的工作积极性,否则,就不能激发他努力工作;员工总是希望取得绩效后得到组织奖励,如果员工认为取得绩效后能得到合理的组织奖励,就会激发他的工作热情,否则,就可能没有工作积极性;员工总是希望得到的组织奖励能满足个人的某种需要,因为个人的需要各有不同,因此采用同一种奖励办法带给员工的满足感会不同,其激励效果也就不同。组织管理者按照期望理论并考虑薪酬纳税筹划的要求,合理设计组织绩效目标及组织奖励目标,对满足员工期望心理,激发员工积极性有重要作用。
(四)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提出。该理论重点研究奖酬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给员工工作积极性带来的影响。该理论认为:员工工作所得报酬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会影响其工作动机。每个员工都会拿自己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去和其他员工比较,员工还会拿自己现在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去和自己过去的比率进行比较,如两者的比率相等,员工就会觉得公平并感到满意,从而积极工作,否则,员工就会感到不公平,从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组织管理者按照公平理论做好薪酬纳税筹划,做到员工薪酬在员工之间及员工自己各年度之间的公平安排,对满足员工公平需要,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明显的效果。
三、进行纳税筹划提高员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综合上述理论,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一个恰当的、理想的员工福利安排可以为组织营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组织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福利,激发其工作热情,实现组织和员工目标的有机统一。薪酬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包括:未纳入公务员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补贴差额,独生子女补贴,午餐补贴、差旅费补助。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三险一金及津补贴数额。
(二)合理筹划年终奖发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员工某月取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办法:
取得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少于3500元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年终奖-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 [(年终奖+月工资-3500)÷12] 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 (年终奖÷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一:调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实行年薪制,核定某职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为零。全年缴纳个税[(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某职工当年的税后收入为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8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84000元。全年缴纳个税[(8000-3000-3500)×3%]×12+(84000×20%-555)=1678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6785=163215元(注:年终奖8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方案三:每月工资11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48000元。全年缴纳个税[(11000-3000-3500)×10%-105]12+(48000×10%-105)=883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8835=17116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7950元、比方案一节税4905元。从案例得出结论如下: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进员工福利。方案三的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相同,且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位于相近两级不同税率的临界点、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接近相近两级不同税率的临界点,这种工资奖金组合的所需缴纳的个税是最低的。管理者在筹划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方案时,应调整月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比例,如果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可降低月工资提高年终奖,反之亦然,以尽量将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调整到同一税率级次,并使两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靠近相近两级税率的临界点。
2. 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二:避开年终奖缩水区间
案例二:某员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终奖5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该员工第二年取得了更好的工作绩效,管理者将年终奖提高至60120元,年终奖纳税60120×20%-555=11469元,税后收入60120-11565=48651元(注:年终奖6012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从案例二看出,因未做好个税筹划,虽然个人年终奖数额增加了6120元,个人税后收入却减少54元,奖金的提高不仅不能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还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情绪。现行个税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收入越少的收入“缩水区间”。设奖金金额为P,可测算出第一“缩水区间”的范围: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六个“缩水区间”的范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
000,606538.46] 、(960000,1120000]。在发放年终奖时,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这些缩水区间内。管理者将奖金发放方案布置为这些区间的起始金额能使年终奖的税负降到最低,管理者可将年终奖超过起始金额的部分合并到工资或变更为员工福利发放,以达到避税效果。
3. 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三:调整年终奖发放时间
案例三: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三险一金16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
方案一:年终奖年终一次发放。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工资部分不需缴纳个税。年终奖应纳个税=36000×10%-105=349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二: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则应纳个税=[(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税1275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月工资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后低于3500元时,应尽量将年终奖分解至每月发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减额,达到节税并提高员工福利的效果。
(三)为员工提供福利设施,降低名义收入,提高实际收入
案例:某企业招收了5名新员工,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三险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费用300元、交通费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为5名新进职工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工资调整为6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经筹划后,新进职工每人每月节税208元,全年实际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来说,企业可为员工提供的免税福利有:免费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家具的员工宿舍、员工继续教育经费和其他培训机会等。管理者将工资、薪金变更为发放员工福利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福利费总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14%的规定,超过部分在核定企业当年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增,会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四)均衡收入
在一些受季节和气候等因素影响较大的特定行业,其各月之间的产量和营业状况的波动较大,如远洋运输和远洋捕捞业、采掘业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员工各月工资收入水平也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另外,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管理的相关因素,有时员工奖金、劳动分红在不同的纳税月份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如金融保险业。这就可能导致这些行业的员工在某月收入较高时被征收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偏低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法定的费用扣除等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这样会总体加重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险公司工资发放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的,某员工三险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业绩好,每月工资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实发放,某员工全年应纳个税[(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方案二:(10000×6+5000×6)/12=7500元,公司均衡各月收入,按7500元/月给该员工发放工资,则该员工全年应纳个税[(7500-3500-1600)×10%-105]×12=1620元。
由上可见,通过均衡各月收入可为员工节税930元,员工个人多获得实发工资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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