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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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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

市容环境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其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范围内,由经营者负责;

(八)城市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者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大中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其他需要通过招标、委托作业项目。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

第三十九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九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一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

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密闭清运。垃圾站要保持整洁、卫生。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市容环境范文第2篇

为高标准、高效率、高水平搞好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现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以更加干净靓丽的城市面貌迎接建国60周年,现将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任务

(一)改造提升6个公园,满足群众休闲需求。改造水上、人民、南翠屏、睦南、二宫、河东6个公园,丰富植物品种,提升绿化品质,完善游乐健身设施,形成各自特色,打开公园围墙,免费向社会开放。同时,综合整治周边环境,为群众提供功能齐全、方便舒适的休闲、游乐、健身场所。

(二)综合整治5片地区,打造高标准亮点工程。综合整治天塔、文庙、食品街、旅馆街、中心公园等5个重点地区的市容环境,调整经营业态,形成区域特色,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休闲、文化、旅游环境。

(三)改造5条入市道路,提升城市道路环境。高标准整治卫津南路、红旗南路、京津路、津塘路、光荣道等5条道路环境,使中心城区南部、西部、东部、北部的入市道路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实现整洁靓丽的绿色通道。

(四)完善9条联络线道路,实现贯通市中心的观光网络。综合整治长江道、芥园道、勤俭道、黑牛城道、胜利路、绍兴道、广东路、中山路(含中山北路)等9条道路,与迎奥运综合治理的道路和地区相连接,形成覆盖中心城区、方便市民出行的主要旅游路网;进一步扩建完善城际铁路沿线绿化,使京津城际铁路成为高品质的景观走廊。

(五)实施3项社区环境整治工程,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对43条土路共21万平方米的路面进行硬铺装;改造市区里巷道路102片共74.5万平方米;彻底治理市区126个脏乱点位,改善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状况。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中心城区基本形成整洁优美、色调和谐、特色鲜明的街景组团,设施完善、功能齐全、通畅美观的道路网络,乔灌花草结合、公园绿地相间的都市绿化体系,使居民生活环境更加洁净、有序、和谐、宜居。

二、实施步骤

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从即日起到200*年1月底为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完成拆迁、秋植、管线入地、脏乱点位治理、土方整理、公园改造的土建工程等6项任务。

第二阶段:从200*年2月底到7月初为全面实施阶段。决战150天,全面展开重点地区和道路的环境治理、公园绿化、建筑立面整修、屋顶"平改坡"、土路改造、道路罩面、城市家具配置等各项任务。

第三阶段:从200*年7月初到7月中旬为检查和验收阶段。用半个月时间,对整治任务逐项进行检查,验收整治成果。

三、相关政策

(一)房屋拆迁。严格执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对整治范围内有碍观瞻平房的拆迁,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纳入土地整理成本。违法建设违章棚亭无条件拆除,远年住人违章经有关区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的拆迁,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和土地整理成本。

(二)建筑立面整修。公共建筑、单位用房、私产经营性用房、商业门脸房等整修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出资,自行整修或委托辖区政府整修。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特殊困难企业的建筑整修和居民住宅的整修(含清拆、调整空调及牌匾等)资金,由市补助60%,其他由相关区自行筹措。

(三)夜景灯光建设。公共建筑、单位用房、私产经营性用房、商业门脸房、园林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按规划设计需设置夜景灯光的,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出资建设。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特殊困难企业和住宅楼夜景灯光建设资金,由市补助60%,其他由相关区自行筹措。

(四)改造提升公园和绿化新建、提升改造。改造提升水上、南翠屏等2个公园所需资金由市统筹安排;人民、睦南、二宫、河东等4个公园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和产权单位自筹资金,市予以适当补助。在整治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含三年养管期),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新建和原有绿化提升改造由所在区负责实施,所需资金市补助60%,其他由所在区自筹。城际铁路沿线绿化由市出资。

(五)道路整修。道路改造和土路硬铺装所需资金,从城投旧路改造资金和道路维修养护资金中解决。在整治范围内免收占道费,收取的破路费必须用于道路恢复。

(六)管线切改。原有道路罩面、土路改造涉及电力线缆和通信线缆入地等各种配套管线架空入地工程,所需费用由各产权人自行解决。

(七)道路家具和交管设施规范配置。在整治范围内的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城市家具规范配置,所需资金由产权人负责;路灯杆、电力箱柜等更新配置和油饰,所需资金由产权人负责。

(八)屋顶改造。非住宅屋顶"平改坡"工程所需资金,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住宅屋顶"平改坡"工程和加建"女儿墙"所需资金,市安排90%,市国土房管局负责10%。

(九)脏乱点位治理。126个脏乱点位的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市统筹安排。

四、组织实施

(一)统一组织指挥。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抓好总体策划、方案设计、组织推动、资金管理、督办落实、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各区分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统一设计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市确定的主要任务,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筹资金,精心组织实施。

市容环境范文第3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增强服务功能、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快的速度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和提档升级,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年有突破,两年大变样,三年见成效”的目标,努力打造具有州特色的生态宜居环境。

二、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

坚持整治、改造、提档、强管相结合,深入开展“十大整治”,全面实施“十大工程”,深化落实精细化、常态化管理,努力达到“精致、细腻、整洁、有序”管理水平。

(一)开展十大整治

1.户外广告整治。根据我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有计划、分阶段、大力度集中整治违规“高炮”、楼顶墙体广告、落地广告(灯箱)、道旗等;清理市政设施、公交站亭、交指示牌、隔离栏、路灯、路名牌等附着广告和橱窗张贴及其它乱贴乱涂乱画等;逐步提档、改造城区主干道两侧店招、店牌。

2.建筑垃圾整治。过抓源头、抓规范、抓监管的“三抓”举措,严把“三书两证”关,实行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和打击“抛、撒、滴、漏”等违章违法行为。

3.违法占道整治。加大对店外经营占道、摊点占道、堆放占道、公用设施占道、车辆停放占道等违章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取缔严重影响市容秩序的马路市场;大力整治城区制式水果摊点,规范整治各类修理摊亭,实行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统一要求,加快实现各类摊亭有序设置、规范管理的目标。

4.破墙开店整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擅自破墙开店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从严查处;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店及破墙开店的许可申请,相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强化源头管控,对新建道路,在规划建设的同时,必须同步规划建设绿化带和刚性硬质围墙(围栏)等道路隔离设施,从源头上防止新建道路两侧出现破墙开店和违法建设行为。

5.违法建设整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村居联手、重拳出击”的办法,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有效遏止新增违法建设,减少存量、严控增量。

6.城(镇)区交秩序整治。严厉查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集中治理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管控。加强对客运行业、危险化学品运输、渣土车等的安全管理。完善道路交安全设施建设,确保道路畅。加强对电瓶车、人力三轮车和机动车非法营运、载客行为的管理。

7.“两路”(金路、机场路)环境综合整治。对两路沿线建(构)筑物墙面粉刷出新;治理道路周边的乱搭建、乱堆放、乱悬挂、乱种植等影响道路整洁的违章现象;加强绿化提升改造;拆除不符合设置规划和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规范店招店牌,清除道路、墙面、杆线等各种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设乱挂的各类广告;强化道路保洁日常管理。

8.东大市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市容、交、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彻底改变市场内部经营无序、市场周边环境较差的状况,进一步明确职责和职能,落实长效管理措施,逐步将东大市场管理纳入专业化、规范化轨道。

9.废品收购站点整治。清理取缔违法废品收购站点,迁移合法废品收购站点至中心城(镇)区和交性干道以外。依法严厉打击销赃、收赃等违法犯罪活动,实现废品收购站点布局合理和废品收购站点“五有”、“五无”。(“五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证照和场所,有完善的围墙围挡,有适应经营需要的各类设施设备,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有详细的收购原始台账资料;“五无”:站点内外无违章搭建,无违法收购,无污染物排放,无废品乱堆乱放,周边环境无脏乱差现象。)

10.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整治。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并对照标准严格考核;对城(镇)区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清理,取缔市场周边商户非法占道经营、乱摆乱占行为;取缔不规范的家禽宰杀点和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经营户,取缔乱搭乱占经营和“马路市场”;建立健全食品准入的监管和检测机制,完善相关台账资料,确保食品安全;疏市场内外的消防道;保持市场内外的环境清洁卫生。

(二)实施十大工程

1.建筑物出新改造工程。根据《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立面出新规划》,对城区交北路、海路东侧、西路、公园中路沿街建构筑物“五位一体”(墙面、店招、线路、空调外机、卷闸门)整体打包出新。

2.景观亮化建设工程。坚持“高品位、低能耗、投入小、效果好”的原则,按照“单独布线、集中控制、方便开闭”的要求,对城区有关主干道、出入口、出入道沿线、道路桥梁及重要节点建筑物实施景观亮化建设,努力实现城区亮化建设和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3.围墙改造建设工程。对沿街单位的永久性围墙统一拆墙透绿,建设镂空围墙,围墙立柱采用石材或面砖贴面;对城区临时性围墙实施提档改造;对城区临街待建工地、建筑工地、拆迁工地设置大型广告墙或实体围墙遮档;对城区临路影响市容观瞻的地块实施实体围墙遮挡。

4.“城市家具”改造工程。按照“科学规范、布置合理、外形美观”的要求,加大对城区市政设施及杆、线、亭、箱等“城市家具”的改造提档。重点对占用人行道设置、影响市容观瞻的电话亭、邮亭、书报亭、宣传栏、路名牌、配电箱、控制箱等设施实施整合、清理、迁移;对老旧公交站台、交隔离栏等实施提档改造。

5.道路、绿化改造工程。对主要道路路面和人行道板实施升级改造;对道路两侧大型绿地实施景观化改造;对道路红线与沿路建筑之间的空地及已有小型绿地实施园艺小品式改造。

6.小区管理提档工程。对老小区实行改造;加强对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加强对饲养家禽、宠物犬的管理;加大捕杀流浪犬的力度;加强对小区内的保洁、绿化的管理。

7.城乡环卫提标工程。统筹城区、集镇、村居环境卫生管理,不断提升“四位一体”农村环境长效管理水平;根据城区环卫作业实际,添置高压冲洗车、扫地王等一批环卫作业机械,逐步提高机扫率,降低环卫工作劳动强度。

8.数字城管二期拓展工程。完善区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应用软件功能;新增区域基础数据,为数字城管向平潮等七个集镇延伸做好准备;逐步形成上下贯、信息共享、科学高效、精细快捷的数字化“大城管”综合管理新模式。

9.“两个中心”续建工程。加快城区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有机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续建工程建设步伐,提升工程建设质量,认真抓好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质量、安全不出问题,力争早日竣工投入运行。

10.转运站渗滤液预处理工程。在城区和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添置渗滤液预处理设备,安装监测系统,不断完善转运站功能,使其达到COD排放标准。

三、实施主体与责任分解

(一)实施主体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由各镇区园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城区由区各相关部门和金沙镇、高新区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组织落实。

(二)责任分解具体见附件。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3月底前)自本方案发文之日起,全面启动2012年度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镇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细化具体整治项目,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送区城管办汇总后报区政府审定,迅速启动整治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4~11月)根据年度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安排,各镇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项目的整治力度,实行整体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确保各项整治内容整体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考核总结阶段(12月底前)对责任单位全年整治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考核,考核情况将作为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重要组成部分,区政府将安排一定资金对2012年度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

市容环境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庆祝解放周年为契机,以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为动力,以为城区广大干部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广大城区居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进一步整治市容环境,规范交通秩序、市场经营秩序,配套基础设施,清理脏乱差死角,为城区居民营造一个洁净、靓丽、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安定、祥和的节日气氛。

二、组织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机构,坚持统一行动与分组整治相结合、集中清理与定点守控相结合、突出主要街道场所与兼顾社区背街小巷相结合、综合执法与分类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城区环境卫生、市容市貌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整治。

三、整治范围

城区“四桥”(即:)以内。重点是:等2个集贸市场;超市等4个广场、公园;城关社区所管辖的背街小巷;临街所有机关单位、庭院和经营门店等。

四、整治内容

1、安装亮化灯具。以路灯和建筑物的轮廓灯为主景,以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灯为烘托点,重点对大道、康富路等重点路段的47个部位进行亮化改造。

2、改造外立面墙。主要是对大道、康富路两条示范路的临街建筑物立面墙体进行去垢清洗、粉刷和更新,以淡黄色为主调,着重对7个重点整治部位进行改造。

3、清理户外广告。主要对大道、康富路98栋楼房、385户经营户的破烂、陈旧、不规范广告标牌进行清理、整治、更新,并按照统一规划的效果图整治到位。

4、治理出店占道经营。着重对出店经营、流动经营、无序经营、乱设蓬亭展示推销商品及占用城市道路现象进行清理。

5、保洁卫生。重点对城区主次街道、背街小巷、非法小广告、环卫配套设施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重点整治乱泼乱倒、不按门前“三包”规定清扫保洁等现象。

6、整顿秩序。重点整治车辆乱停乱靠、噪音扰民、乱设摊点、占道打牌下棋等影响交通、经营生活秩序等现象。

五、部门责任

六大系统:负责督促所辖机关单位,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配备机关庭院环卫设施,落实门前“三包”,加强出租门店管理,打扫庭院卫生,清理卫生死角,清除门面、墙壁的野广告,安装亮化灯具,清洗门面招牌,做到所有单位门庭院落干净、整洁、靓丽。与此同时,在整治期间,按照统一安排,组织所辖县直各单位、团体及学校的干部职工、青年志愿者上街大扫除2次。

宣传部门:负责安排电视台、外宣办记者,全程参与整治活动,及时记录、报道整治情况,开设专题栏目,确保每天有新闻、有报道。

城关镇:一是督促检查社区对所辖单位和经营门店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和落实,以及垃圾桶等环卫设施的配备;二是对社区背街小巷环境卫生进行大整治,清除所有生活生产和建筑垃圾;三是进一步加强公厕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强化管理职责,确保管理到位。

城管局:重点负责对城区16条主次街道清扫保洁以及社区集并点的垃圾清运;负责对户外广告、占用城市道路、流动经营、乱搭乱建的清理。

建设局:重点负责城区重点工程建设、灯饰亮化、外立面墙改造、留春园环境卫生及其牌摊、球桌的清理。

公安局:重点清理整治摩托车、三轮车、四轮车、麻木车、货运车辆乱停、乱靠、乱拐、超速、超载、高声鸣笛以及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打牌下棋等。

交通局:重点清理整治车站环境卫生、占道修车洗车等。

工商局:重点清理整治市场经营秩序、无照经营、废旧物品收购等。

卫生局:重点清理整治临街小吃店、酒店、餐馆、流动摊点的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等。

环保局:重点清理整治城区餐饮店的油烟污染及各类高音喇叭及其它高噪音污染等。

水电局:重点清理整治城区小河的污染。

国资公司:重点清理整治小河市场、城北市场、丰融超市、建材市场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

教育局:重点清理整治各学区的校园环境、食堂卫生和门前秩序等。

老干局:重点落实聘请市容环卫特邀督察员,并搞好服务协调组织工作。

团县委:重点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并做好义务服务的组织、督导与协调工作。

六、方法步骤

此次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即:

10月8日至10月26日,为宣传发动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整治活动方案,抽调人员成立整治专班,安排部署整治相关工作。一是公开《关于切实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向全城区广大市民告知综合整治的内容及相关要求。二是召开动员大会。参加人员为县直二级单位以上负责人、各社区负责人、市容环卫督察员和协管员及相关执法人员。三是广泛宣传动员。利用宣传车、秧歌队、执法管理方队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为期一周的宣传。

10月27日至11月1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一是6大系统、城关镇及各职能部门按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各专项工作组按任务目标对环境进行执法专项治理,做到还路于车、还道于民、还市于商;二是在动员会后和县庆前开展两次城区大扫除活动,清理卫生死角、净化城区环境;三是进行巡查督办,确保按时间进程完成各项清理任务,实行每天巡查,每周通报。

11月11日至14日,为查缺补漏、巩固成果阶段。在这一阶段,各专项整治小组针对整治情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回头看”,进行查缺补漏。特别是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派专人进行重点守控,防止反弹。同时,巩固清理成果,确保整治成效。

七、整治方法

1、加强领导。成立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城管、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教育、城关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城建指挥部。整治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项工作组,分别为:协调督导组、环境卫生组、市容市貌组、市场清理组、安全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组工作任务及人员分工见附表)。其组成人员分别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其中城管局5人、建设局2人、公安局8人、工商局6人、卫生局2人、环保局2人、国资公司4人、广电局1人、外宣办1人、团委1人、城关镇4人。

2、分级督办。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6大系统和城关镇进行督办,6大系统和城关镇对所辖单位和社区进行督办;6个工作组在进行专项整治的同时,对相关的执法和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开展社会监督。在离退休老干部中聘请一批市容环卫督察员,按6大系统和城关镇每系统2名配备,专事督导、检查整治工作。

4、落实门前“三包”。严格按照《县城区门前“三包”及机关庭院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所有机关单位门前“三包”进行检查督办,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5、强化执法管理。在确保专业执法队伍加大执法管理的同时,在各社区聘请50名左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敢于管事的社区居民为市容环卫协管员,以加强市容环卫管理。

八、纪律要求

1、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必须顾全大局,服从统一安排,及时抽调作风硬、能干事、守纪律的工作人员,确保足额、按时到位。

2、集中整治期间,所有抽调人员必须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行动。

市容环境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县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动员大会精神,强化市容环境专项整治以社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的指标要求,全面加快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推进“创卫”指标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市容环境面貌,下大力解决影响市容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整治原则

坚持“以职能部门为主、条块结合、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协调联动、严格标准、全面铺开,对整治推进情况和效果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考评制和责任问责制”的精神进行督促检查,并在全街道通报,切实把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三、整治重点

针对当前社区农贸市场、居民区、背街小巷、街道、大学校园等方面存在的私搭乱建、无证经营、流动摊贩、乱摆摊点、占道经营,环卫设施不完善、“门前三包”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垃圾清运不及时、卫生死角多、环境脏乱差,长效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不落实、边整治边反弹等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整治。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决定成立*街道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及呈贡县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队。

(一)呈贡县*街道办事处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赵庆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街道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二)*街道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队。

由街道城管办、街道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牵头,组建50人以上的以城管办、街道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工商、公安、社区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队伍,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实施重点突破,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五、主要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整治垃圾清运不及时,保洁措施不到位。

1、摸清辖区范围垃圾堆放点的数量,分片分组进行清运。主要街道垃圾堆放点做到每周清运一次。

2、加强对垃圾清运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组建街道垃圾清运监督检查工作组,对垃级清运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生活垃级做到自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3、认真落实街道清扫保洁工作制度。

辖区主次干道,街巷道路清扫工作实行“四定一包”即:定人、定岗、定责、定时,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个小时,主要街道、生活区保洁工作达到“六无四净”标准:即:无杂物、无痰迹、无瓜皮果壳、无纸屑、烟蒂、塑料袋、无淤泥积,无污水;路面净、路牙净、雨水口净、电杆、树根、果皮箱周围净。

牵头单位: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牵头人:赵庆华

责任单位:*

责任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完成时限:2009年3月31日。

(二)整治乱贴乱画,占道经营。

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管理、违规占道取缔”的原则,切实加强占道经营摊区摊点、乱搭乱建、“牛皮癣”的整治力度,确保辖区主次干道无占道经营,无乱摆摊点,无乱贴乱画等现象。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办

牵头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各社区主任

完成时限:2009年3月31日。

(三)整治“门前三包”工作不落实。

1、按照《*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加强“门前三包”的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2、与街道所有沿街单位签订“门前三包”,并按责任书的要求每月对各单位及商户进行检查督促,进行考评。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办

牵头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完成时限:2009年3月31日。

(四)整治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

各社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的要求,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重点整治辖区主要道路、居民区、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要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扎扎实实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发动群众彻底清理卫生死角,疏通沟渠,认真搞好室内、室外、村内、村外的环境卫生;同时,街道爱卫办按照《呈贡县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制度》要求,每月开展一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管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街道爱卫会

牵头人:*

责任单位:城管办、各社区、各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

完成时限:2009年6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责任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和“创卫”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的专项整治,冲刺攻坚的良好局面,确保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取得实效。

(三)强化协调,加强配合。

各社区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督导检查,部门与部门之间要主动加强协调和沟通,实现无缝对接,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好各项工作,不回避问题,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治工作格局,强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