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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关系管理包括一套业务流程和支持系统,它支持企业策略表建立与特定客户长期的有利关系。CRM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吸引新的客户、保持老客户、优化每个客户的业务共享米扩展业务。通过更好地理解个人需求和偏好。有利地增强客户价值交换,从而最终实现发展目标。
2知识管理:
是用于促进集成方法创建、捕获、组织、进入和使用企业信息资产的规章。这些信息资产可能包括救据库、文档、政策和规程、以及驻留在个人手中尚未获得公开的机密的专门知识和经验。
3商业情报(BI):
使用业务流程产生或捕获的信息来增强业务流程的运作。BI描述了企业访问和挖掘信息(通常包含在数据库中)以及分析信息的能力、可提高洞察力、加深理解,并促进决策过程。
4协作:
知识和资源结合未制定更佳的选择、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和目的。实际上。协作可以描述为两个或更多人或一个固队利用在线交互能力传送数据和信息的能力。其与众不同的特性是能够用于多对多交互和信息共享的能力。这一特性与电子邮件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交互大相径庭。可以将协作看作是用于支持知识管理基础设施的关键组成部分。
5持续运营:
系统或进程不间断地执行所需任务的能力。具持续是通过系统支持的业务流程的需求进行定义的。它可以应用于服务级别,而不仅仅是该项目睹指的时问。例如,企业流程可能要求系统在运行期问数据不被丢失或破坏、但不一定需要一直可用。所以,只要系统在运作过程中没有丢失数据,系统就是持续的。
6数据市场:
通常支持单一业务流程的关系数据的仓库(例如,数据库市场营销)。这些数据存储于设计用于分析的结构中(通常是星型结构的变体)。
7数据采掘:
对数据(数据市场或数据仓库)提供完备的算法来识别数据模式。
8数据仓库:
数据的中心仓库、包括来自多种源系统的数据。并支持多种结构。这些数据存储于设计用于分析的结构中(通常是星型结构的变体)通过网络和计算机进行商业通信和交易处理。
9企业应用(EA):
对企业来说是基本的应用软件、但并不一定专门用于某个行业。一般来说。企业应用在性质上是“水平”的,例如它们适用于并且被众多不同的行业所使用。
10全球价值链:
全球价值链通过自动化的业务流程和供应商、合作伙伴以及客户的链接支持机构的能力和效率。
11基础设施:
实体、概念、进程等。支持并增强系统或予系统的运行。基础设施一般总是定义在特定的范围内,当基础设施用于一个系统或于系统时,定义可能是一个更大系统的内部体系结构。请参考公共基础设施和专用基础设施。
12专用基础设施:
企业内部的专用基础设施。局域网、广域网和电话交换系统就是专用基础设施组件的例子。
13公共基础设施:
企业外部的基础设施、可供大众使用。电话系统、公用设施和Internet均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
14讯息应用:
讯息应用是电子邮件和其它应用可以驻留其上的电子化基础设施。电子邮件和日程安排、工作流、语音以及传具均利用讯息应用基础设施来传递信息。利用纸来模拟、可以将电子邮件想象成一封信,而讯息应用则是一种邮寄服务,可以确保信件传递给正确的人。
15可用性:
可持续提供准确的企业服务的能力、由购买这些服务的客户进行衡量。值得注意的是、可用性的定又是作为业务进程的一部分。个人所感知的与系统的交互。例如,在数据库备份期间、电子商店就不能进行订货、这就是不可用,尽管系统还在运作。即使系统的一部分发生故障。但客户仍可订购、这种情况就是可用的。
16可管理性:
监视如性能这样操作计量的能力,并且前瞻性地确保系统的持续运行。为了实现可管理性。系统必须能够测量系统内部所发生的事情,并配备可以防止或纠正可能导致服务中断的情况的程序和工具。
17可伸缩性:
在不中断服务的情况下,可以满足业务流程灵活变化的客量需求的能力。因此,无需改变业务流程既可处理更多工作量的系统(系统性能是衡量标准)即可以被认为具有可伸缩性。可伸缩性包含计划内的线性增长、计划外的爆炸性增长。
18安全性:
授权或验证任何个人或企业系统与任何其它个人或企业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能力。安全性包含可靠,险和数据完整性等。
19NonStop:
“不停顿”的能力。这种能力包含可用性、可扩展性、可管理性和安全性。
20NonStop平台:
硬件、硬件支持实用程序、操作系统软件、程序件、应用软件、应用支持实用程序、系统支持实用程序和服务组织并集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如以不停顿方式运行的整个系统。
21中间件/进程件:
就是提供跨应用业务处理功能的软件、而这些功能是基础应用的补充。从本质上来说。即是使截然不同的应用作为一个集成的套件运行的必要应用程序。是中间件的同义词。
22AcitveAnswers:
是康柏通过Internet提供的一个在线知识中心,可支持客户、VAR、经销商在康柏平台上规划、部署和运营电子商务系统、以确保降低风险、并更快地取得成功。
23系统:
组成和集成到一起的组件集合。可完成一种功能或一系列特定功能。系统的范围随看它所处的环境而变化。系统可以是其它规模更大的系统的子系统。最小的系统就是一个组件。
1.电子商务
(1)电子商务的概念与模式
电子商务在英文中主要有两个词与之对应:EB(electronicbusiness)、EC(electroniccom-merce)。EC又称狭义的电子商务(亦称电子交易),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成员国讨论电子商务的政策性文件中就使用EC。EB又称广义的电子商务(亦称电子业务或电子商业),由IBM公司于1997年第一次正式使用,是许多IT企业和学者支持的观点。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认为:电子商务是信息的电子交换,从而支持和管理商务活动,包含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的商业交易。国际商会则认为:电子商务是指对整个商贸活动实现电子化。
成功的电子商务模式必定是依托技术创新、符合商务规律的运作模式,必定具有相同的特性,能够体现相同的理论框架,即立足于电子、商务和管理手段三方面。在管理上,做到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明确企业的市场定位;在商务结构上,做到快速灵活响应、资源整合、内外协作、快捷运作、提供完善的产品和服务;在技术架构上,做到依托互联网、拥有配套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三方面互相支撑、融合贯通,企业才能成功。
(2)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优势
第一,交易虚拟化通过Internet为代表的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无需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
第二,降低交易成本
在网络上进行信息传递的成本相对于信件、电话、传真而言较低,另外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不同模式还可以降低其信息成本、中介费用、广告、发放印刷品的费用、文件处理费用及店面的租金费用等。
第三,减少中间环节
电子商务克服了传统贸易方式费用高、易出错、处理速度慢等缺点,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让整个交易变得非常快捷与方便。
第四,交易透明化
电子商务中的双方从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电子屏幕上显示,所以显得比较透明。
2.数字档案馆服务概述
芬兰服务质量管理专家克里斯蒂·格鲁诺斯认为,服务一般是以无形的方式在顾客和服务员工、有形产品或服务系统之间发生的可以解决顾客问题的一种或一系列活动。所谓数字档案馆信息服务,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档案馆利用计算机、通讯和网络等现代技术从事档案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递和提供利用等一系列活动,以达到“为档案信息用户提供所需数字档案信息产品和服务、满足档案信息用户解决现实问题的档案信息需求”目的的过程。更确切地说,数字档案馆信息服务是对有高度价值的图像、文本、语音、音响、影像、影视、软件和科学数据等数字化多媒体档案信息进行收集和规范性加工,以及高质量保存和管理,实施档案信息知识增值,并提供网上数字档案信息存取服务的活动过程。
数字档案馆信息服务的特点:
(1)数字化信息资源丰富,数量庞大,种类繁多
在数字档案馆中,亦即在网络环境下,其信息资源包括数字化的传统载体档案、移交的电子文件、各类网页、数据库、电子书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网内的信息资源。呈现出数字化、多媒体、跨时空、跨专业等特点,种类和数量极为丰富。
(2)数字档案馆馆藏模式发生变化,提供网上数字档案信息为服务手段
由于数字档案馆的馆藏载体和馆藏结构发生了变化,数字档案馆信息服务从以传统的收藏和手工服务为主转变为以用户为中心,提供智能化的信息检索和现代化的服务为手段,进行信息服务。因此档案工作者在做好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和信息服务工作的同时,还需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的检索、研究和服务上来。
(3)信息服务日趋多元化、一体化传统档案馆的信息服务主要是提供文本类文献和事实性问题的解答等。而数字档案馆中,同信息资源多元化相对应,数字档案馆的用户欲从其信息服务中获得的信息亦不再仅满足于传统服务中的文本、事实和数据信息的需要,而是尽可能地获取更多网络信息、多媒体信息和相关的知识。
(4)信息服务对象的社会化
传统档案馆的信息服务工作总是处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都有自己特定的服务对象和相对集中、稳定的用户群。数字时代的档案馆,是一种以计算机和网络联系起来的分布式的数字档案馆群。每个档案馆都是这个分布式数字档案馆群的一个结点,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使用任一个加入数字档案馆群的数字档案馆的信息资源。
3.电子商务理念对数字档案馆服务的影响
电子商务带来了办公模式的转变,是传统模式向网络模式转化的产物,是人们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补充力量。这个信息化和电子化趋势给人们的社会活动带来了全方位的变化,也在档案管理工作中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数字档案馆中的电子商务有着显著的行业特点,它在依托网络进行数字化信息的搜集、保存和传递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的提供、资金的收付和商品的传递,即数字档案馆与档案用户之间存在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这里的信息流是指数字档案馆对馆藏的揭示、索引、文摘、目录等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提供、检索、利用、技术说明及在线数字信息的需求利用信息等,还包括各种信息服务的收费内容、订购信息、付款通知以及数字档案馆与其交易对象的支付能力和支付信誉等;资金流主要指资金的转移过程,包括付款、转账等过程;物流是指数字档案馆的数字信息、增值信息及权益授予的相对“虚拟”信息的流动过程。
(1)数字档案馆业务活动的开展需要电子商务的支持
数字档案馆提供的是一种自动化程度很高的网络作业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充分利用网络的高效率提供相应的服务是必然的。
数字档案馆应该在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的支持下,利用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以拓宽业务工作的范围、优化数字档案馆的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工作水平。
数字档案馆通过实施电子商务方案,积极面向用户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及时为用户开通网上订购和付费浏览等业务。这样,既能降低档案信息收集及传播业务工作的成本费用,又能使档案信息的利用率得到极大的提高,从而在数字档案馆与档案用户之间形成服务提供方与服务消费方的良性循环。
(2)数字档案馆中电子商务服务的意义
数字档案馆应借助电子商务实现档案信息服务商品化、市场化,不仅可使档案利用者获得档案信息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限制,档案信息流通更自由,而且可使档案利用者在线购买档案信息商品,这样既节省时间,又比亲自到档案馆所付的交通费和复印费等费用要少得多。电子商务的开放性、高效性、互动性会改变档案信息的相对封闭状态,促进档案信息化的发展,使档案利用者与档案工作者的交流更方便、更直接。档案利用者可以获得更符合条件的档案信息商品,其需要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可以得到更大的满足。
从档案馆的角度讲,应用电子商务将会改变档案馆传统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理念。档案工作的重点将转移到提供利用上。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将会引入档案馆,这有利于提高档案馆的工作效率,使档案工作的实际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从而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提高档案事业的社会地位。电子商务的收益可弥补档案馆和档案网站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使档案馆和档案网站有条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数字档案馆中的电子商务
1.电子商务给数字档案馆带来商机与活力
如今的“电子商务”通常用“电子商务系统”来表示,它是经Internet及Intranet技术为网络连接平台,用户在此平台上进行商务化的信息活动,这种信息活动涵盖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各类图书馆的数字化、电子化信息。
在电子商务氛围下,具有事业性、公益性、福利性等特点,注重社会效益的传统档案馆固有的信息服务模式,已不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突破僵化体制,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操作流程是档案馆生存与发展的宗旨所在。众所周知,互联网上有价值的信息资源一般都存在于商务联机数据库,只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一旦进入系统,其检索的简便、及时、友好和高效是传统意义上的档案馆无法相比的。
2.数字档案馆中的电子商务服务方式
(1)付费查档
付费查档是指用户需缴纳一定的费用便可查询数字档案馆的某些数据化资源,以满足用户信息需求的一种服务,也是目前数字档案馆提供最多的一种电子商务服务。这样既满足了用户的信息需求,又能对档案馆的物质投入给予合理的补偿。
(2)在线交易
数字档案馆的在线交易,即指数字档案馆通过网络进行的销售行为。如数字档案馆通过网络向用户出售电子档案信息、音像制品、档案编研成果、编辑成册的相关资料及定制的个性化产品等在线服务。
(3)联合编目
就是指各档案馆根据联合编目的程序将自己的馆藏资源进行编目,然后上载到中心数据库,或者从中心数据库下载所需的档案资源记录纳入到本地的数据库,以组织编制各种门类、载体的联合目录,其间的费用结算完全通过网络来进行。联合编目能更有效地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
(4)增值服务
档案馆拥有一支专业的档案咨询、查档和编研队伍,善于将馆藏资源与网络资源进行整合加工,能够更加有效地满足各类用户的特定需求,还能根据自身拥有的网络资源优势和检索技术进行跨行业、跨专业的查档,其成果凝聚了档案人员的智力劳动,属于增值信息。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这类服务具有广阔的开拓空间,市场潜力巨大。
三、电子商务理念在数字档案馆服务中的应用前景
信息已成为重要的商品。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服务不可避免地要朝着商业化的方向发展。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服务因其广泛性、充分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而比传统的信息服务更具优势。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息服务,其优势更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它可以消除信息壁垒,促进理想市场环境的形成,从而有助于开展以用户为中心的个性化服务;另一方面它使得商务流程透明化成为可能。
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出现之前,西方学者就开始了服务业的研究和界定,这为电子商务服务业的研究奠定了基础。20世纪60年代最早出现了对现代服务业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的系统研究。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H.Greenfield率先提出了生产业的概念,即ProducerServices,同时也被称为生产者服务业。当时对于生产业服务范围的界定是,只向生产者提供相关服务,而不对最终消费者提供服务产品。
20世纪70年代,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电子商务服务开始在美国发展起来,电子商务服务经历了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因特网内容服务商(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和应用服务提供商(ASP,ApplicationServiceProvider)几个阶段的发展,并出现了比较成熟的因特网虚拟主机服务(InternetWebhosting),逐渐演变为今天的面向电子商务应用的电子商务服务(E-commerceservice)。20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首次正式提出电子商务(E-Business或E-Commerce)的概念,随后电子商务服务的概念逐渐清晰起来,电子商务服务是利用以Internet网等网络形式将消费者、销售商、供应商和企业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全社会的“网络计算环境”,并实现全社会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最早出现在美国,因此美国的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和成熟度要远远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美国的全球商业网站数量占到90%,互联网相关产业收入超过5000亿美元,电子商务经历了B2C、C2C时代,并在信息技术的强大支撑下,与实体经济实现了深度整合和容易,特别是近年来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促使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创新,由以往的基于系统集成开发、电子商务运营策划、网页内容管理和物流配送等基础性电子商务服务模式,进化到电子商务服务的综合智能化模式。
2国内电子商务服务业的研究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是以阿里巴巴集团为首的互联网企业对于电子商务服务的应用和实践目前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创新方面走出了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道路。2012年2月,IDC(互联网数据中心)《加速信息社会进程———电子商务和阿里巴巴商业生态的社会经济影响》,进一步细化电子商务服务业类型,将电子商务服务业定义为“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基于信息技术而衍生出的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各行业的集合。它涉及机构、组织或个人的商务、工作和生活的各个环节、层面和范围。具体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它提供全面、强大的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服务,包括网络、硬件和软件等技术支持,也包括营销推广、应用集成、信用、支付、物流和咨询等全方位的商务服务。就面向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业来看,按行业范围划分,分为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按交易环节划分,分为全程交易服务和专项交易服务;按服务对象划分,分为面向生产者的电子商务服务和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服务;按功能的不同,分为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国内学者对于电子商务服务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服务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产业集群问题,电子商务服务模式以及电子商务产业链的发展和优化问题等方面进行的研究和探讨。其中,对于电子商务服务的概念和内涵的研究,阿里巴巴集团高级研究员梁春晓(2006)给出了清晰的阐释,梁春晓将电子商务服务区分为电子商务服务和电子商务应用,提出电子商务服务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业体系的概念,将一切提供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企业都划归为电子商务服务业的范围内。
3吉林省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在电子商务中,一些电子出版物、物品等可以通过网络以电子的方式直接到达购买者手中,但绝大多数商品仍要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完成从供应商到购买者的物流过程。
在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中,电子化的对象是整个的交易过程,不仅包括信息流、商流、资金流,而且还包括物流。
1.1现代物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电子商务的定义,时至今日也没有最终的标准定论。在这里,我们总结各种电子商务的定义,将其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的定义如下:①IBM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包括三个部分:企业内部网(Intranet)、企业外部网(Extranet)、电子商务(E-Commerce)。②康柏在其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中,是这样定义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就是引领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业务操作的流程联接”。③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在网络上实现物资与人员流程的协调,以实现商业交换活动的过程。④电子商务是一种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它通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及交易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无纸化,并达到高效率、低成本、数字化、网络化、全球化等目的。
有些专家在定义电子商务时,就注意将国外的定义与中国的现状相结合,扩大了美国原始电子商务定义的范围,提出了包括物流电子化过程的第二类电子商务概念:①电子商务是实施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②电子商务是一组电子工具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③电子商务是电子化的购物市场。④电子商务是从售前到售后支持的各个环节实现电子化、自动化。
1.2现代物流是电子商务概念模型的基本要素电子商务概念模型是对现实世界中电子商务活动的一般抽象描述,它由电子商务实体、电子市场、交易事务和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等基本要素构成。
在电子商务概念模型中,电子商务实体是指能够从事电子商务的客观对象,它可以是企业、政府机构和个人等。电子市场是指电子商务实体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换的场所,它由各种各样的商务活动参与者,利用各种通信装置,通过网络联接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电子商务中的任何一笔交易,都包含着几种基本的“流”,即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以上的三种流的处理都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通信设备实现。物流,作为四流中最为特殊的一种,是指物质实体(商品或服务)的流动过程,具体指运输、储存、配送、装卸、保管、物流信息管理等各种活动。
1.3现代物流是实现电子商务的保证
1.3.1物流保障生产所谓的生产物流,以实现生产的流动性;部分余料、可重复利用的物资的回收,就需要所谓的回收物流;废弃物的处理则需要废弃物物流。合理化、现代化的物流,通过降低费用从而降低成本、优化库存结构、减少资金占压、缩短生产周期,保障了现代化生产的高效进行。
1.3.2物流服务于商流在商流活动中,商品所有权在购销合同签定的那一刻起,便由供方转移到需方,而商品实体并没有因此而移动。1.3.3物流是实现“以顾客为中心”理念的根本保证物流是电子商务中实现以“以顾客为中心”理念的最终保证,我们必须摒弃原有的“重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的电子化,而忽视物流电子化”的观念,大力发展现代化物流,以进一步推广电子商务。
2电子商务物流的特点
2.1电子商务流关系的演变与发展①“以物易物”阶段;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③物流和资金流开始分离,多种交易方式的产生与发展;④电子商务阶段。
2.2电子商务下现代物流的特点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给全球物流带来了新的发展,使物流具备了一系列新特点。
2.2.1信息化物流信息化表现为物流信息的商品化、物流信息收集的数据库化和代码化、物流信息处理的电子化和计算机化、物流信息传递的标准化和实时化、物流信息存储的数字化等。
2.2.2自动化自动化的基础是信息化,自动化的核心是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的外在表现是无人化,自动化的效果是省力化。
2.2.3网络化物流领域网络化的基础也是信息化。
2.2.4智能化这是物流自动化、信息化的一种高层次应用,物流作业过程大量的运筹和决策。
2.2.5柔性化柔性化的物流正是适应生产、流通与消费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物流模式。
2.2.6集成化电子商务下的物流系统,在物流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商品包装的标准化,物流运作模式向社会化、共同化的方向发展,在数据与功能、技术与设备、人员和组织等各个层次上都在向集成化的方向发展。
3电子商务物流业的发展趋势
现代物流行业需要成为能完整提供物流机能服务,以及运输配送、仓储保管、分装包装、流通加工、等以收取报偿的行业。主要包括仓储企业、运输企业、装卸搬运、配送企业、流通加工业等。信息化、全球化、多功能化和一流的服务水平,已成为电子商务下的物流企业追求的目标。
3.1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方向:多功能化在电子商务时代,物流发展到集约化阶段,一体化的配送中心不单单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还必须开展配货、配送和各种提高附加值的流通加工服务项目,也可按客户的需要提供其他服务。
3.2现代物流企业的追求目标:一流的服务如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便成了物流企业管理的中心课题。应该看到,配送中心离客户最近,联系最密切,商品都是通过它送到客户手中。
3.3现代物流业的必由之路:信息化在电子商务时代,要提供最佳的服务,物流系统必须要有良好的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良好的信息系统能提供极好的信息服务,以赢得客户的信赖。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当前的物流业正向全球化、信息化、一体化发展。
3.4现代物流企业竞争的趋势:全球化全球化战略的趋势,使物流企业和生产企业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社会大分工。物流企业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从事物流服务。物流企业的满足需求系统比原来更进一步了。
4结束语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法律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是指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交易活动。广义上说,电子商务也包括交易当事方通过电话、电传和传真的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交易,但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在机技术广泛基础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互联网(internet )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说,“在90年代,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商业中心并非位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存在于逐渐为人所知的电子空间(Cyberspace)之中。”[1]以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直销模式而闻名的美国戴尔(Dell )公司1998年5月的在钱销售额高达500万美元,该公司期望2000年在线销售收入能占总收入的一半,亚马逊公司网上书店的营业收入从 1996 年的1580万美元猛增到1998年的4亿美元。[2]有人预测,到2002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机构之间的营业额将从1997年的780 亿美元增加到8427亿美元。[3]
建立在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目前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正在拟定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应对之策。本文拟从中国的角度出发,考察分析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活动可能对中国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和。并结合电子商务在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就我国政府在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采取的原则立场和相应对策,提出作者的分析意见和建议,以供有关部门并就教于国际法学界同仁。
一、跨国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挑战
按照大多数学者的理解,调整在各种国际经济交易中产生的跨国所得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系由各国单方面制定的国内所得税法和彼此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两个部分组成。[4]在中国,具体地说, 它主要是由中国政府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目前已同57个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制度所构成。
与世界各国的所得税制一样,在对非居民的外国企业和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跨国所得的征税问题上,中国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实行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也是建立在纳税人在境内具有某种物理存在 (physical presence)和对有关所得的定性分类的基础之上的。 所谓纳税人在境内的物理存在,是指纳税人本身或其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活动或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等客观实际情况存在,这类客观情况存在往往构成中国政府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营业利润或劳务报酬等跨国所得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例如,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和第4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就其通过该机构、场所取得的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对中国政府履行纳税义务。这里所称的机构、场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人。[5 ]《个人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有关劳务报酬、投资所得或财产收益的课税,也是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或在境内拥有资本财产等客观事实存在为前提。[6 ]而在中国对外签订的57个双边税收协定中,具有与上述国内所得税法上的机构、场所相类似作用的概念则有“常设机构”和“固定基地”等,它们是此类协定规定的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来源于境内的营业所得和独立劳务所得行使来源地课税权的限制条件。[7]
有关所得的定性分类,则是中国现行所得税法上决定对纳税人适用的何种课税方式和税率征税的重要概念,也关系到税收协定中何种所得课税权冲突协调规则应予适用的重要问题。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个人的应税所得共分为11项,不同种类项目的所得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征税方式亦有所不同。而中国对外签订的避免的双重征税协定,也是针对不同各类性质的跨国所得,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协调缔约国双方征税权冲突的规则,如对跨国营业所得适用“常设机构原则”,对劳务报酬则分别有所谓“固定基地原则”和“183 天规则”,而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等投资所得,则采用税收分享原则。
然而,上述这些适应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在跨国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迅速发展的今天,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问题。跨国电子商务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相比,它具有直接性或称为非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的特点, 尤其是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s)的情形下, 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直接在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购价谈判、订货、交货和付款等交易行为,数据化商品的存在和便捷低廉的通讯成本,使得传统的通过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营业人来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跨国在线交易额的不断提高,在对非居民的跨国营业所得或劳务报酬的课税问题上,继续坚持以非居民在境内设有固定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人之类的物理存在标志,作为行使来源地征税权的前提条件或依据的国家,显然其所能参与分配的国际税收利益的份额比例将会日趋减少降低。象中国这样一类的实际更多地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国家,更应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其次,跨国电子商务的另一特点是模糊了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所得的区别界限。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发展,象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化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区别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目前计算机软件公司通过互联网与客户之间大量进行的计算机软件交易,客户为此而支付的软件价款对软件公司而言究竟是货物销售利润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性质所得?这两者之间界限并不清楚。而B 国的某出版商以计算机在线服务方式向在A国的某客户提供电子书刊或产品, 客户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时浏览或下载其所需要或喜欢的文章资料或乐曲。出版商因此而获得的所得。即可以算作销货收入,也可理解为是劳务报酬。还可能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收益。由于通过电子商业交易产生的所得的定性分类的困难,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进行课税就成为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或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分歧争议。
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定性识别困难密切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传统的所得来源地识别标准的适用困难。所得来源地的识别是关系到征税国能否对非居民的跨国所得主张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要问题,各国所得税法上对不同种类性质的所得,都确定了不同的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这些在所得税法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多是以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的某种客观的地域标志作为有关所得来源地的识别标志,如表示营业利润来源地的地域标志有营业机构所在地、交货地、合同签订地等、表示劳务报酬来源标志的则有劳务履行地或劳务报酬的支付地等。由于前述跨国电子商业交易产生的所得的定性识别困难,究应适用何种所得来源地识别规则亦成为问题。另外,即使有关所得的定性归类不成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virtualcyberspace)中进行的,要适用传统的某种客观外在的地域标志来确定有关所得的来源地,在某些情况下也同样存在问题。例如,随着电子传感器和视频会议技术的应用,今天一个在A 国居住的医生可以通过互联网对身在B国的患者进行诊断和服务, 而这种服务的履行地何在则难以确定。
二、跨国电子商务课税的政策选择
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对各国传统的所得税制度和各国相互间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国际税收协调制度提出的挑战和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税法学界和各国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广泛重视,税法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正在积极探讨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案。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了题为 《全球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影响》 的报告,1997年8 月,澳大利亚政府税务办公室也发表了其电子商务课题组关于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影响的研究报告《税收和国际互联网》,此后,日本、加拿大、荷兰、新西兰等国的财政部门也先后公布了它们各自就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的研究报告。经合组织分别于1997年11月在芬兰的土库和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电子商务经济政策的部长级会议, 并在渥太华会议上通过了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 (CFA)提交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条件》报告。国际税法界、 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的研究报告,在分析电子商务活动对传统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产生的问题和影响的同时,也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初步的政策建议。尽管这些建议策略还远非最终的政策决定,但其中反映的政策倾向和举措思路却值得我们重视和认真研究。
在解决跨国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对策讨论过程中,鉴于现行的国际税法制度中的许多传统的概念、规则和原则难以适应电子商业交易的特点,国际税法学界的一些人主张实行激进的或革命性的改革方案,即建议在所得税、增值税之外,针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通过这类新的特别税的征收来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国内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例如,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Arthur J.Cordell)和荷兰学者路休特(Lue.Suete )等人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bit,即binary digit的缩写)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是这类主张激进的改革方案的典型代表。(注:除比特税外,税法学界还有一些人主张对电子商务另行课征交易税(transaction tax)、电讯税(telecoms tax )和个人计算机税(PCtax)等新税种。参见洛克希内肯斯:《为21 世纪国际电子商务的来源地国征税寻找管辖权依据》,载《国际税收》(版)第 26 卷,1998年第6—7期,第193页。 )这种比特税完全突破了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理念框架,它以互联网上唯一可以准确计量的数据信息流量为课税对象,固然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但它的缺陷首先在于使网络通讯这一新的媒介承受额外的税负,造成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的税收差别待遇,从而可能阻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其次,无论比特和字节(byte)传递的信息的价值如何,但它以本身作为一种电子数据流量并不象收入或消费额那样代表或反映纳税人的所得、财富或经济负担能力,并不构成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良好基础。换言之,互联网用户接收到的数据流量的多少,并不能代表其收益价值或财富数额的大小,以此作为课税对象标准,不能体现量能课税、合理负担的原则。
由于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另行开征新的税种存在着上述这样一些问题,美国、加拿大和荷兰等国对类似比特税这样的激进的政策方案持明确的否定态度。美国总统办公室的公报声明:“对互联网商务美国认为不应课征新的税收。”[8]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认为, “税收中性原则排除了对电子交易开征新税或补充性税收,而要求税收制度对相似的所得同等地加以处理,不管所得是通过电子手段或现有的商业渠道取得的。”[9]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也否定了对电子商务开征比特税这样的方案。但象澳大利业这样的一些尚属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发达国家,目前尚未明确表示不考虑这类设置新税或补充性税收方案的可能性。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政策的机构的经合组织也没有明确否定开征新税的方案,在1998年10月渥太华会议上通过的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报告《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条件》只是认为,各国税务当局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新的行政或立法措施、或对现行措施的改变,不应对电子商务施加歧视性税收待遇。[10]而且,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一直还在积极研究有关互联网是否能为各国政府开辟可以利用的新税基问题。[11]我们认为,目前电子商务技术还处在不断发展成熟的阶段,在人们还未能妥善研究解决传统的税收法律概念规则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困难的办法之前,断然将这类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的建议方案打入冷宫,也有失简单草率。
与上述激进的政策方案相反,美国政府在解决电子商务国际税收问题上则明显表现了保守性的政策倾向,主张在继续保留传统的税收管辖权规则和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现行的有关税收规则和概念的重新解释或技术调整,以适应于对电子商务课税的需要。美国在阐述它的这种政策主张的理由时认为,现行的这些传统的税收管辖权规则和法律概念已经为各国的有关税法和税收协定所广泛接受和取得共识,而且经过数十年来的国际税收实践证明它们是行之有效的,人们不应轻易地放弃国际税收中的这一宝贵遗产。现行的有关原则、规则和概念虽然面临着电子商务的挑战,但它们仍有足够的比表面看来更多的弹性可以解决适用的问题。[12]美国的这种政策主张,也得到了其它一些发达国家的赞同。加拿大财政部长的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提出的《电子商务和加拿大的税收征管》咨询报告也认为,鉴于这些(传统的)概念已经长期存在和众所周知,并且在实践中证明了它们的作用,在人们选择其它的或新的概念之前,应该优先考虑这些传统概念对电子商务的可适用性。[13]
美国之所以极力主张上述保守性的政策方案,并非完全出于它所宣称的珍惜长期以来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形成一致的法律文化遗产的动机,而是背后有其更为深刻的经济利益原因。凭借雄厚先进的电讯技术优势,美国在国际电子商务方面目前在国际上实际处于最大的净出口国地位,其国内各种规模的电脑软件公司每年通过网络交易获取丰厚的海外利润。由于本文前述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概念规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所得课税的困难,在这个问题上坚持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和规则应尽可能地保留继续适用于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课税,显然将会在更大程度上和范围内限制那些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对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利润的征税权,并使作为居住国的电子商务净出口国在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上获得更大的利益份额。从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发表的报告《全球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影响》中如下一段文字表述,也清楚地反映出美国主张这种保守性的政策方案背后所隐藏的尽量扩大居住国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征税权的利益动机:
“新通讯技术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要求给予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以更高的重视。在网络空间中,即使可能的话,也难以适用传统的来源概念将某一所得项目与特定的地理位置联系起来。所以,来源地征税可能失去其理论基础并因电子商务的出现而变得陈旧过时。……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这一趋势将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加速增长,因为在电子商务中居民税收管辖原则也扮演着重要角色。”[14]
目前美国政府正努力利用各种不同的国际场合宣扬扩大它所主张的保守性的政策方案的影响,同时也在组织力量抓紧研究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概念规则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所需要解决的重新解释和技术调整问题。美国的政策主张能否得到国际社会的接受,尤其是广大的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认可,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对传统的概念规则的所作的重新解释和技术调整的结果,能否实现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上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公平合理。然而,就美国财政部和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在这方面所作的初步努力的情况来看,如对服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计算机软件交易所得的定性分类的建议性规定,以及经合组织范本第5 条关于常设机构概念注释的修改建议的内容,距离上述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如何有效防范纳税人人为操纵转移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技术难题尚未得到克服。
三、我国在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的对策建议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信息产业的起步时间较晚,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目前,国内已建成的网络由于技术质量和安全问题,距离电子商务交易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确切地说来,国内企业界对Internet的应用,现阶段主要还处在信息阶段,即利用网络商情信息和进行广告宣传,真正通过网络完成交易洽谈、订货、交货和款项支付整个商业交易流程的数量还较小。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尚处在萌芽阶段。
但是,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并不意味着跨国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遥远的问题。首先,应该清楚地看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尤其是网络通讯的安全技术和网上支付技术的完善成熟和互联网的覆盖面迅速扩大,在经济全球化数据化的发展趋势影响推动之下,互联网电子商务在中国今后几年内必然也和发达国家一样获得飞速的发展,国际电子商业交易额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迅速提高。如果我们不是尽早地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的策略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其次。更为紧要的是国际社会正在酝酿讨论跨国电子商务课税的国际规则。以美国为首的少数信息产业发达国家正利用它们在经合组织和WTO中的地位和影响, 积极推动和先声夺人以求形成一套有利于维护和扩大其权益的国际税收分配规则。在这种情势下,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更应加紧对解决电子商务的各种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新的信息国际税收规则的活动,才能促进国际社会形成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而不致于落后和被动接受不合理的既定国际规则。
在研究和制定关于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税收政策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考虑到电子商务目前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以及在这方面达成国际共识和协调一致的必要性等因素,妥善地处理好维护国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权益、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扶植鼓励国内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关系。应该看到,由于国内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相对落后和薄弱,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实际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继续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该成为我们政策的基本的出发点,这也符合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同时,建立发展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我们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上应注意贯彻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从企业经营角度讲,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的差别,主要在于采用的交易手段和方式不同。尤其是所谓间接的电子商务(亦称离线交易off—line )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既不应采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措施,也不宜宽泛地给予减免税这样的直接税收优惠刺激,两者都会人为地扭曲正常的经济活动。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对这种利用现代高技术,能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共享和节约成本的交易方式,政府应当予以积极鼓励扶植。但笔者认为采用直接税收优惠的方法并非有效的良策。要认识到现阶段国内电子商务尚不发达的症结原因,主要在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政府对网络通讯的规划管理和制度建设跟不上,尤其是对网上交易中出现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不能及时准确地予以制裁;网上交易的安全保密和支付技术还有待发展完善等。政府的鼓励扶植应落实在增加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规划、协调组织,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支付认证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促进企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意识的提高,这样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基于上述国情实际和政策层面的考虑,在解决现行的国内所得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传统的法律概念和规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问题的具体策略上,笔者以为我们应该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的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信息经济时代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因素,而不宜试图在传统的那些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内搜索电子商业交易存在的标记。只有循着这样一条思路,才能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上的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进行的,局限于在传统的固定或有形的物理存在概念标准内寻找来源国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连结因素,其结果只能是使来源国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征税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无法达到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公平均衡。这一点从最近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第1 工作小组提出的关于范本第5条注释的修订草案的内容可以清楚看出。(注:根据这一修订草案,在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方式下,非居民只有在来源国拥有专用的服务器,并通过在该服务器上维持的网址从事实质性的营业活动,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非居民利用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器设置网址进行在线销售,并不构成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见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注释的修订说明》,1999年10月,见oecd.org.))
应该看到,现行国际税法制度中采用的常设机构,固定基地这类物理概念,是适应传统的商业交易交式下确定来源国对非居民的跨国所得行使课税权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它们在国际税法上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在于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着持续的而非偶然的、实质性的而非辅的经济联系。在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方式下,由于这类固定的、有形的物理标志已失去存在的价值,非居民与来源国的经常性和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应该从其在来源国境内开设的网址所具有的功能作用,以及非居民通过这种网址实际从事的活动性质、交易的数量规模以及时间等因素综合来判断。如果非居民在来源国设置的网址具备履行完整的网上交易功能,而且经常利用这样的网址进行了实质性的交易而非仅只是辅和准备性的活动(这方面的情况可以通过支付体系进行稽查、追踪和监控),则可认定非居民与来源国构成经常的实质性的经济联系,来源国有权对其电了商务交易所得征税。
因此,为适应今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不断增长的国际经济形势下维护中国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所得的征税权益需要,现行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外国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概念用语,应作出相应的修改,采用如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这类较为抽象的用语,并在实施细则中具体明确其内涵包括非居民通过互联网网址在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情形。同时在参考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实践,明确电子商业交易方式下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定性分类标准界限。在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拟订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工作,在有关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的概念内涵解释,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上,坚持反映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意愿,努力争取形成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规则。【】
[1]赛格勒.空间:国际税收概念的最后界限[J].国际税收月刊:版,1996,(8):1.
[2]北京君思电子商务中心.电子商务知识[EB/OL].juns.com.cn.
[3]王健.电子商务知识讲座[J].国际贸易,1999,(1 ):62.
[4]部高等教育司.国际法:第八章[M].出版社,1999.361—36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4条[S].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S].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与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5条,第7条,第14条[S].
[8][11]洛克希内肯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属地概念适用于国际电子商务的挑战[J].国际税收(英文版):第26卷,1998,(2 ):69.
[9][12][14]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全球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J].国际税收(英文版):第25卷,1997,(4):160、16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