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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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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范文第1篇

近日, 浙江步阳集团的老板徐步云陷入了苦恼之中――随着被称为“ 江南第一猛庄” 的金信信托被立案调查, 他投入金信信托的7000 万元委托理财资金很可能血本无归。徐步云尝到的委托理财的苦果, 也为其他民企委托理财敲响了警钟。

委托理财缘何绵延不绝?

除了金信信托事件,4 月份茉织华委托闽发证券理财被骗,2004 年浙江纳爱斯也因委托理财一度陷入财务困境。这一系列事件说明委托理财蕴涵着巨大风险。但是市场中为什么仍然看到前仆后继的资本往陷阱里跳?

首先,银行利率太低,资本一时找不到投资方向,对于企业来说, 需要创造更多的利润才能弥补负利率带来的损失。因此, 对于企业, 与其被动地把闲置资金放在银行导致企业价值缩水, 还不如主动进行对外投资, 来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保值。可以说, 是负利率的出现, 催热了大大小小的民营企业委托理财。而吸收委托理财资金的券商等机构, 又往往会许诺以几倍于银行利率的回报, 这无疑会增强对这些企业资金的诱惑。

“ 目前委托理财的违规途径之一是, 受托方作为第三方监管者, 对资金方‘ 霸王硬上弓’, 利用监管便利直接挪用。” 一家著名券商分管委托理财的总经理认为, 受托方之所以敢明目张胆挪用, 要么是受托方抓住资金方什么见不得人的把柄, 要么就是受托方不要命。该总经理以华夏证券2003 年在上海的官司为例来说明问题。在2003 年, 华夏证券青浦营业部官司败诉, 就是因为作为第三方监管的华夏证券青浦营业部总经理伙同其营业部内的一个大户, 挪用客户的委托理财资金, 最终总经理遭遇杀身之祸, 华夏证券名誉受损。

此外, 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违规方式, 就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直接签约交易, 但是它们的签约背后还有另外一个合同( 通常所说的“ 保险柜协议”), 资金方默许受托方在委托期间不按照合同上的要求进行理财, 但是必须有高额的投资收益或者给签字人高额的回扣。这种吃回扣的资金, 受托公司想怎么挪用就怎么挪用, 这种资金一般不敢上法庭, 它们只有不断找受托方协商解决, 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 几年收不回来就冲账了事。

三大风险

委托理财本身并没有错, 无论对券商和上市公司而言都是增加利润的重要渠道之一, 错就错在, 委托理财当中不断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 甚至出现用客户资金来为公司自营股票托盘, 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不堪局面。

除被受托机构私自挪用外, 企业委托理财的资金相当一部分进入了股票市场, 大多数企业为了保证一定的投资收益率, 在委托协议中都加入了保底收益条款。但保底收益条款缺乏法律保护, 只能凭借协议双方的信用维持。企业委托理财主要面临以下三种风险:

首先是市场风险。股票市场本身具有高风险性, 一旦股市行情欠佳, 上市公司就会出现投资亏损, 有时甚至血本无归。比如2004 年, 由于委托闽发证券进行国债托管等委托理财业务而风险提示公告的上市公司达到6 家, 涉险资金少则1000 万元, 多则达到1.5 亿。

委托理财范文第2篇

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已在_________开立期货账户:

姓名: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2.该账户委托乙方进行国内期货买卖操作。具体委托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乙方将以自己的专业技能、信息优势、特定的技术及理论以及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职业规范为甲方买卖国内期货合约。

4.在委托期内,为增强双方的透明度,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上述账户的交易情况,但不得干扰乙方操作,不得擅自改变乙方正常的交易。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当亏损超过资金的_________%时乙方必须通过电话或email的方式通知甲方,此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盈利分配:为保障双方的利益,以期货交易结算单为准,每达到盈利_________%以上(含_________%),双方结算一次。甲乙双方按盈利额_________的比例分配(即:甲方获取盈利部分的_________%;乙方获取盈利部分的_________%)。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8.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理财范文第3篇

    今年新增委托理财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受到高度重视。据统计,在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中,有半数上市公司称,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向将是国债,包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等。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认为,相对于股市二级市场来说,国债投资的风险明显较低。同时,今年的国债市场趋于火爆,有望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如一家上海公司在3月底决定,将2亿元的资金进行国债投资,公司称“要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另外,对委托资金的风险管理更加细化,例如沪昌特钢明确要视首笔资金委托的具体情况,再来决定是否要延续或加大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入。

    另一个特点是,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过去,大多数的委托理财是通过券商和各类投资公司进行的,现在进行这一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在不断拓宽,例如日前沪昌特钢选择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而据了解,基金公司也在积极研究如何帮助企业进行资产管理等委托理财事宜。

    同时,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如外高桥决定委托上海富宝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投资国债,受托方承诺上述资金的年收益率为9.5%,如实际收益率不足将予以补足。即使没有保底收益,不少公司对委托理财的收益率仍然有较高期望,最低的也达到了8%。如首创股份拟将1.5亿元委托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双方约定,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时,不计提业绩报酬;年收益率大于8%时才开始计提报酬。这种完成预定收益率才收取报酬的做法目前已被多家上市公司所采用。

    引人关注的是,除新增委托理财外,不少上市公司在以前的委托理财无法按期收回,从而不得不延期。西部的一家上市公司在1月初称,一笔4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只收回400多万元,余额延期6个月。同时,该公司还有一笔3000万元的委托理财更是将延期1年。初步统计,上市公司目前延期的委托理财约占到了去年委托理财总额的三成左右。

    既然委托理财在上市公司中如此广泛,如火如荼,形式多样,那么委托理财及其投资收益如何核算呢?这似乎并不成为问题,但仍有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理财行为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

    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适当的委托理财,一般而言,期限不会超过一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因此,委托理财属于短期投资。

    当委托理财到期,对于不得不延期的委托理财,或是自愿延期的委托理财,即使前后期累计投资时间已超过一年,延期部分亦均可视为一次新的理财行为,即为短期投资。

    二、委托理财投资的运作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理财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受双方就资金流向及其余额定期(如按月)或随时沟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2、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封闭运行,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3、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而是将资金交付受托方后进行专项委托,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4、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与受托方自有或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三、委托理财投资的核算

    (一)委托理财投资核算的一般原则:

    委托理财投资,属短期投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委托理财均为现金方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3、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在期末时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记“投资收益”。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 (××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短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短期投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委托理财投资特殊情况的核算:

    1、企业在委托理财时,如上述“运作形式”所述,并不一定能够获取交易清单,亦不一定知晓在受托方购入股票等证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直接借记“短期投资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等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理财运行过程中,对于实际发生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因收于受托方券商或投资公司,并且无及时的交易纪录,亦不予核算和反映。

    2、企业在资金委托运作期内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如无法获取交易清单,企业不予核算和反映。运作期内某一清算期满后统一清算,如跨年度时年底结算一次。但如果能够获取交易清单,应该及时确认损益。有些企业在运作期内已经处置所购证券并能计算处置所得,但并未确认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一律全额直接冲减“短期投资”。理由是尚在运作期内,运作期未满。这是对相关制度的误解。企业只有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于实际收到时,才可能予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3、对于企业与券商签订保底收益协议的,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将清算时所得款项超过短期投资成本的差额部分,全部计入投资收益。这种做法值得探讨。这里暂且不论保底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保底收益率超过实际收益率,超额收益其实来源于受托方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分别确认实际收益和超额收益,该超额收益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还是资本公积两种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但是,这种收入又确实是委托理财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而不是凭空产生。计入资本公积,似乎是难以接受的。笔者认为,两种选择都是可行的。

    同样,如果双方规定在超过某一预定的投资收益率时,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支付给受托方。那么, 超额收益分成的部分,其实来源于委托方企业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计算确认该部分超额收益分成,该超额收益分成,也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减项)或营业外支出两种选择,也都是可行的。

    4、企业无法按月或随时获取交易明细清单的,“短期投资”应按受托单位而不是按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委托理财投资举例说明

委托理财范文第4篇

委托理财有风险

李大妈是一家银行的储蓄客户。银行的工作人员向李大妈推销一种理财产品,称“预期年收入率”最高达25%,上不封顶。

粗心的李大妈也没有详细阅读,就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并向银行存入了10万元本金。

一年之后合同到期,李大妈却发现自己的账面上仅剩下8.3万元,银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她支付投资收益,反而还使她的本金损失了1.7万元。

李大妈与银行争吵。银行方面却说,她购买的产品准确描述应为“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银行工作人员解释:所谓“预期年收入率”并不代表一定获得保证的收益。并称该点在协议的第三页有明文提示,双方对协议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都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所以,银行不存在违约问题。

争吵未果,李大妈愤然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她的本金损失及投资收益合计2.4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银行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李大妈应对合同约定的后果承担责任。而根据资产管理报告,李大妈的10万元本金在理财产品到期时的净值确实只剩下8.3万元。银行如数返还,并没有违反协议内容。损失只能由李大妈自己承担。

法官指出,银行胜诉的关键是其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而李大妈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对协议没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应视为是其个人放弃自己的知情权,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李大妈自行承担。

委托炒股险赔光

既然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无效,那么个人委托炒股会实现“保本”吗?老廖的遭遇告诉我们,也不会。

2008年,老廖书面委托一个传说中的“神人”操盘手小汪,为自己买卖股票和管理资金账户,投入本金20万元。小汪承诺,一年之内老廖的账户金额将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则愿承担责任。一年期满后,老廖竟然联系不上小汪了!老廖赶紧来到证券公司查询资金对账单,发现自己原本20万元的本金仅剩下3.7万元。

老廖当时就傻眼了,一气之下,把小汪告到法院,要求小汪返还本金20万元。法院也无法找到小汪,只得缺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老廖和小汪虽然签订了委托合同,但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所以判决该委托合同无效,小汪应返还老廖20万元本金。

法官指出: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本案中,小汪作为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老廖股票投资,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委托合同无效。

“保本条款”法不保护

细究现行法律,我们会发现,目前不论是个人还是证券公司,其与客户所签订的“保本条款”基本上都没有用,属于无效条款。

委托理财范文第5篇

近几年,为了追求更高的投资报酬和实现快速的资本增长,委托理财的现象越来越多。所谓委托理财,就是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因一时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而闲置的资金委托给有关机构代其理财的行为。在实务中,多数企业在对委托理财进行处理时,基本上能够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正确地处理和恰当地反映。其通常作法为:

1.将自己的资金委托并划给受托企业时,作为短期投资处理,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短期投资”和“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在利润表中暂不作反映。

2.收到受托公司划回的委托理财收益时,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将收到的款项反映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和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同时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中。

3.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将收到的款项记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项目,同时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中。

二、审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本金进行了变相反映

委托理财是一项短期投资活动,应将其本金反映于“短期投资”中。然而在会计实务中,一部分企业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常常对委托理财本金进行变相反映。企业对委托理财本金可能进行的变相反映如下:

1.记入“应收账款”。具体作法为:(1)将委托理财款项划支给受托公司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地反映为“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2)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即将当初记入此二科目的金额进行对冲;在资产负债表中,仍反映在“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项目中;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2.记入“其他应收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是将委托理财本金作为一笔借款的形式拆借给受托企业,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协议),或者是由受托企业向委托企业出具一份“借条”之类的东西,从而掩盖其委托投资的真实目的。具体处理为:(1)划出委托理财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地反映为“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2)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即将当初记入此二科目的金额进行对冲;在资产负债表中,仍反映在“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3.记入“预付账款”,其具体会计处理与以上相似。若企业对其委托理财本金有如上的变相反映,我们应在审计中作相应的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的披露,以降低审计风险,同时真实反映其本来面目。

(二)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收益进行了变相反映

那些变相反映委托理财本金和转移委托理财活动的企业,为了将自己的委托理财活动掩盖得更加彻底,也会相应地对委托理财收益进行变相反映,不将其反映在“投资收益”中。其通常做法是:(1)在将款项借给受托企业时,签定的合同(协议)或借条上注明的关于使用该款项的代价往往不是投资收益,而是“利息”之类的项目;(2)到期收到委托理财收益时,作为利息收入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甚至直接冲减利息支出,用红字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3)在会计报表中的反映:将收到的委托理财收益反映在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相应地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对于对委托理财收益的变相反映,我们应在审计时将其调整入“投资收益”项目中,并对相关方面(如利息营业税)进行关注和调整,以便真实地反映相关活动。

(三)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活动进行了转移

介于近来有关委托理财的管理比较严,且按以上(一)的做法很容易被审计人员查出,一些企业便想方设法通过其他一些更隐蔽的渠道来委托理财,将委托理财活动进行转移。其做法为:

1.转移给子公司。一种做法是将资金借给控股子公司,让控股子公司用这些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或直接买卖证券);另一种做法是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的参股子公司,让此参股子公司对该投资公司投入的资本用于委托理财。在这种做法下,因参股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其委托理财的业务就可能不会直接反映到该投资公司的报表或会计报表附注中,投资公司有可能会蒙混过关。

2.转移给子公司以外的关联企业。此时的通常做法是将资金借给关联企业,让关联企业用这部分资金代自己进行委托理财。

3.转移给客户。企业与其有经常往来的客户相互之间常常存在相当程度的依赖性,因此,将本企业的委托理财活动转移给自己要好的客户便成为可能。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是将资金借给自己的客户,让客户替自己“理财”。若此客户不是上市公司或是知名企业等引人注目的企业时,则贷款企业的这种转移活动就可能不会引起有关方面和人员的注意,从而比较容易得逞。

笔者认为,当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以上类似的情况时,其最稳健的做法就是督促企业在审计报告日前向对方企业收回有关款项(若是子公司用资本金进行投资,则督促其子公司在报告日前收回有关款项),同时在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地披露。

(四)关注有关项目的发生额

我们平时在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性复核时,通常只是对余额进行分析性复核。笔者认为这样是欠妥的,因为余额期初期末无异常变动,并不能说明其发生额就无异常变动。例如,A企业在某年度内,委托B企业为自己炒股。为了掩人耳目,A企业于每月月初划出款项给B企业,而月末又划回。这样,A企业各月及年初年末的银行存款余额均较平稳,无异常波动。如果我们单是从余额方面进行分析,不关注其发生额的情况,则一个重大的问题可能就会从我们眼皮底下溜过。因此,笔者认为要重视有关资产负债项目(如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的发生额分析。比如,因企业要进行委托理财款项的划转或收回,基本上都要通过“银行存款”这个科目,故关注“银行存款”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发生业务,可能会对委托理财活动的审计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