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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多年来。开辟思路,积极探索,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位居全省前列。截止年11月,县共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0个、产地面积7.91万公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品22个,其中粮油产品2个,茶叶5个,蔬菜4个,水果5个,畜禽产品5个,其它1个;绿色食品企业5家,产品5个,产量26896吨;有机食品企业8家,均为茶叶企业,产品19个,产量813.5吨。
二、县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存在问题
县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呈现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总体上看。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产业水平不时提高,品牌效应日益增强,但同时存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是认证产品结构不尽合理,市场需求较大的畜禽肉类产品所占比例极小,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市场流通体系和优质优价竞争机制发育相对滞后,品牌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实现,影响着开发效益;三是认证产品保证体系不完善,个别生产企业仅仅是通过认证了事,求得一个“绿色”或“有机”卖点,认证后的管理、企业自律行为、规范用标等,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社会对认证产品品牌的认知度;四是由于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实施,很难体现认证产品的优质优价。
三、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对策
一)围绕中心工作。
1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积极组织规模开发,农产品质量认证是引导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有效措施。要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优粮工程”建设。抓好大型规范化基地建设,加快产品认证步伐,扩大总量规模。
2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
特别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质量认证是龙头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一条重要途径。龙头企业。代表了农业企业的最高水平,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代表了平安优质农产品品牌形象。产业化龙头企业与认证农产品品牌有机结合,融为一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能促进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
3与农民增收相结合
培育认证农产品消费市场,农产品质量认证是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增长点”要通过宣传和普及农产品质量平安知识。做好厂商合作、产销衔接,利用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调动农户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
4与农产品入口相结合
开展国际认证合作,农产品质量认证是扩大农产品入口的一个有力手段。要密切跟踪国外农产品质量平安技术规范和认证制度。突破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农产品入口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措施是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和建设农产品质量平安体系的重要保证。要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加快地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动身,加强领导。坚持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将其纳入我县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主管领导具体负责,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目标考核责任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过程中正确处置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展方向和发展阶段,建立健全长效发展机制。
三)制定优惠政策。
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股份制联合体和专业协会等,制定临时稳定的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开发政策、资金扶持政策等。增加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借鉴江苏、山东、福建、黑龙江等地的先进经验,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机制,加大主要农产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方面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设立农产品质量认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规范制定、认证认定、基地建设、市场营销和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对于获得认证的企业给予资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四)加大宣传力度。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借助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宣传活动,普及农产品质量平安知识,建议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为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的产业发展发明良好的社会氛围。技术培训方面,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的对从事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生产者、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检测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起一支懂生产、善经营、会管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五)明确工作重点。
农产品质量认证已成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平安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目前。成为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也是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推动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抓手”要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的职能作用,紧紧依托农业系统的资源优势和技术条件,结合我县农业发展的实际,不时地规范、创新和完善我县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运行体制和发展机制,保证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关键词: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宁国市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13-0005-02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回归自然,消费无污染、安全放心的食品,是当前消费的潮流[1]。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并加强管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
1 宁国市“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现状
宁国市地理环境优越,生态环境良好,全市2万hm2的山核桃生产基地被命名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山核桃)标准化生产基地”,全市13个乡镇的茶叶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是“中国宁前胡之乡”、“中国元竹之乡”。宁国市具备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发展的基础以及良好的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
宁国市“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始于2000年,S后的10a间,宁国市的“三品”认证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到2010年底,全市有无公害农产品4个、绿色食品59个、有机食品64个,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有山核桃系列产品、笋制品、茶叶、畜禽产品(土鸡及土鸡蛋),涵盖面较小,“菜篮子”、“米袋子”农产品认证为零,水果只有西瓜一个。2011―2015年是宁国市的“三品”认证工作的瓶颈期,在此期间新认证的“三品”微乎其微。同时,受大经济环境及政府扶持政策的影响,部分企业没有将已认证农产品进行续展认证,失去有效期,农业“三品”数量大幅减少。2016年,安徽省政府将“三品一标”认证工作纳入省民生工程范畴,对认证企业进行奖补,此举有效促进了宁国市“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市有效期内无公害农产品16个,绿色食品18个,有机产品48个,农产品地理标志1个。经认证的农产品主要有:山核桃系列产品、茶叶、畜禽产品、蔬菜、水果、大米、菜籽油、中药材等,认证产品占全部农产品的比例大大提高。
已认证的“三品一标”农产品,除无公害农产品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都能够按规定使用标志,产品的市场抽检合格率达100%。
2 影响宁国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发展的因素
2.1 扶持政策力度不大 “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需要申报主体交纳基地(产品)检测、标志使用等费用。认证一个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约需2万元费用,认证一个无公害农产品约需1万元费用,有机食品一年一度换证费用1万元,绿色食品每年年检费用、3a换证费约需1万元。宁国市政府曾出台政策对认证的“三品一标”农产品进行奖励,2005年出台政策“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的奖励”;“对龙头企业生产的山核桃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10万元”,期间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大幅增加。2010年以后,奖励扶持政策调整为“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仅给予1万元的奖励”,奖励措施大大减弱。一直以来,宁国市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没有任何奖励扶持政策,这也是全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滞后的主要原因。
2.2 经营主体规模小,产业带动力不够 目前,多数“三品一标”申报主体经营规模较小,农业标准化程度低,甚至有些还停留在小作坊的生产状态,不能够有效带动产业的发展。由于从业人员主要以农民为主,受自身文化水平、年龄偏大等因素影响,不利于“三品一标”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导致农产品质量标准不高,获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优势不强,不利于“三品一标”产业的整合和优势品牌的形成[2]。
2.3 品牌公信力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品一标”农产品是经过国家权威机构检测认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但宁国市“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品牌公信力没有得到很好发挥。一是没有明显体现出优质优价。如:某蔬菜合作社经认证的无公害蔬菜与普通蔬菜一样进入批发市场,卖的是同样的批发价。二是品牌知晓度低。如:消费者都知道詹氏山核桃,却不知道詹氏山核桃是经过认证的绿色和有机食品;知道慧明家庭农场、宁一果园是休闲采摘的好去处,却不知道其水果(葡萄)是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
2.4 证后监管相对薄弱 目前,大部分获证企业,包括政府部门都存在重认证、轻监管的现象。部分企业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只是为了申领补助或者申报项目[3],而政府部门只是把认证作为完成上级部门年终考核任务,忽视了认证后的农产品质量监管,这也是导致“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监管力量薄弱、体系不健全,也导致了监管滞后。
3 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宣传 一方面加强面向消费者的宣传,让消费者了解什么是“三品一标”农产品,“三品一标”农产品能满足消费者什么程度的消费需求及如何辨别“三品一标”农产品,提高“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知晓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让经营主体了解进行“三品一标”认证能够带来的最大利益。同时,让经营主体明白进行“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是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生态农业的必然趋势,也是顺应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潮流。并加强对领导和决策者的宣传,让其认识到“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发展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和首要条件,也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3.2 完善扶持政策 借省政府将“三品一标”认证工作纳入民生工程范畴之东风,进一步完善宁国市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加大对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经营主体奖补的政策力度,特别要提高对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经营主体的奖励倾斜,建立和加强对已认证农产品进行续展认证的监督考核机制。积极组织“三品一标”农产品参加农交会、绿博会等展示展销活动[3],并对参加活动取得良好业绩的主体进行再次奖励。整合资源和资金,扶持经营主体,形成产业化经营,带动产业发展,增强主体抗市场风险能力。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对“三品一标”农产品实行入市免检,并随着认证工作的推进,逐步实行无公害农产品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3]。特别是进入市场的“菜篮子”、“米袋子”产品必须进行无公害认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3.4 加强品牌建设 经营主体在进行宣传时要把经过认证的农产品与企业品牌结合起来,让消费者在全面了解某个企业时同时知晓其农产品是“三品一标”产品,使“三品一标”农产品品牌知晓度全面提升,达到中国驰名商标的知晓度。同时,在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设置“三品一标”农产品专柜。
3.5 加强监管 一是充分发挥经营主体内检员的作用,做好生产记录,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二是将“三品一标”农产品的抽检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实现“三品一标”质量抽检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黄榜”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予以曝光和打击。三是结合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配齐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健全“农安”快检体系,确实落实监管责任。
3.6 整合项目资源,推进基地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作用,提高肥料利用率;促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资源的肥料化利用,减轻化学物质和废弃物对水体、农田(土地)的污染[4];结合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的实施,倡导绿肥种植,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提升耕地质量。二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近年来,宁国市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集成技g应用日臻成熟,得到大面积推广,先后建立了66.67hm2的茶叶绿色防控核心示范区、200hm2的水稻绿色防控核心示范区。同时,绿色防控技术在蔬菜、水果、中药材的生产中也得到广泛应用。通过应用杀虫灯诱杀、性信息素诱杀、色板诱杀、生物药剂防治技术及生态控害等技术,减少农药的使用量,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品质。三是综合利用沼渣、沼液,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基地环境优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朝红,张秀萍,虞洋.勉县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及证后监管工作探讨[J].基层农技推广,2017(3):104-106.
[2]尚健.宣城市“三品一标”产业发展现状与思考[J].安徽农学通报,2015(6):8,50.
[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发展“三品一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J].质量与认证,2013(11):26-28.
关键词: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食品认证;基地建设;无公害
1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1.1 目标、思路和原则
(1)目标:促进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县域经济的发展;(2)思路:按照“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地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和绿色食品事业发展水平,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鼓励将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养殖企业需求较大的原料产品建设为基地;(3)原则:坚持“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的原则,坚持与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相对接的原则,坚持多元化投入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1.2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条件
其基本要求一是基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有专门机构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和绿色食品工作,对标准化生产有规划、措施和经营保证;二是基地环境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基地内无工业“三废”( 废气、废水、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三是有绿色食品工作基础,已有绿色食品产品和龙头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四是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五是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具有建设标准化基地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行之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1.3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创建的申请和管理
这方面包括:(1)组织管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基地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负责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现场考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基地的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2)创建申请流程: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提出创建基地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申请书》等材料。省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委托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对基地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现状评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绿办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基地创建条件的,进行正式批准,并与基地县、省绿办签订创建任务书。年检和3年复查不合格,取消基地称号,并进行公告。2 绿色食品的产品论证
2.1 申请主体要求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申请绿色食品认证。
2.2 论证申请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一是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二是生产操作规程(包括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三是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四是产品执行标准;五是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六是营业执照;七是企业质量管理手册等材料。
2.3 受理及文审
省绿办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材料不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且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进行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2.4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省绿办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安排专人现场检查,合格的可以安排产品抽样。
2.5 环境监测
绿色食品生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2.6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 供给 乡镇 政府责任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突出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严重不足,城乡差别大。近年来,中央财政对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相对规模呈下降趋势。这是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突出的最主要原因。首先,农村地区基础建设落后、不健全。其次,农村基础教育设施、公共卫生事业建设落后。如以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个学生拥有的教学实验仪器为例,2007年城镇的平均水平为一个初中生300元,而农村学生只有100多元;①再次,城乡文化事业方面差距也很明显。2006~2009年,全国文化事业费共投入897.35 亿元,而农村投入只占 28.2%,相比之下,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却超过 50%。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失效。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表现为供给数量和结构由政府决定,政府的供给偏好代替农民的需求偏好,这种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不符合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乡镇政府由“经济人”组成,像一个纯粹交换经济中的市场一样,汇聚平衡农民对各项公共政策的需求。在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为了追求“政绩”和“形象”,乡镇政府热衷投资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而不愿提供一些见效慢、期限长但具有战略性意义且对农民自身发展有利的公共产品。乡镇政府对经济增长的过分追求,使得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偏向于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物品和基础设施比较多,文化教育建设、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建设等关乎农民自身发展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较少。
农民自治制度的不足易导致公共产品供给的错位与缺失。在现行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之下,可能会出现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名对抗国家和政府、违反国家法律等的“过分自治化”现象,这严重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制度的存在,在保护农民集体利益的同时也强烈地排斥着外来的分享者及潜在的侵占者。目前,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村庄,外来人口数量远远超过当地人口数量,许多外来者即使已经在当地居住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但因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仍然不具有“农民”资格,不享有农民的合法权利,无法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施加任何影响,也就无法满足自身的公共产品需求。村委会由农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广大农民对村庄进行治理,可受农村匮乏资源的限制,村委会一般依托上级权力,执行政务,并在日常管理活动中热衷于树立地位与威信,牟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许多共同利益使村干部选择与乡镇政府立场一致,置本村公共事务于不顾,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另外,大多数农民对自身权力的冷漠也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原因分析
作为供给主体,其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我国法律规定了村组织的事权,农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但村级组织并没有相应的财权—税收的权力,很多公共产品的供给要依靠“收费”的方式解决。税费改革之后,中央政府把很多事权都下放到地方,由于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在与上级政府的博弈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造成乡镇政府承担了很多本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责任。乡镇政府在财政收入有限的的情况下,只得将部分本应由政府负担的责任转嫁给农民,通过向农民收费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实际上是由农民自身提供,广大农民负担沉重,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
职能错位,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自利化倾向严重。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乡镇政府职能转向“服务”,主要是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方式进行农村治理。然而,当前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并没有完全树立“服务”的观念,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仍然片面强调“管制”和“汲取”,非农化、自利化倾向严重,“为农服务”变成“代农服务”,工作重心不是围绕着本区域内农民的需求和农村的现实需要,而是自身的私人利益。乡镇政府对自身的职责范围认识不清,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超出公共领域范围,延伸到了农民的私人领域,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间社会的成长发育。
自身监督机制存在漏洞。一项政策的出台,即使一项在民众看来很好的政策,乡镇政府很可能会扭曲执行或者根本不予落实。乡镇政府可以通过操纵农民选举以达到“内部人控制”的目的,即使不能控制内部人,由于村级组织能力有限,不可能脱离乡镇政府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使得乡镇政府也可以成功控制村级组织,使之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庸,村级组织也就不可能充分发挥监督约束乡镇政府的作用,农民的民主监督更是难以实现。首先,乡镇政府不给予广大农民正式的监督渠道,仅靠和举报的方式反映问题收效甚微。其次,面对乡镇政府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农民深受其害却因没有相应的监督保护制度,面对被打击报复等高风险的后果农民往往放弃举报。
乡镇政府担当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的对策分析
从乡镇政府责任的角度讲,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关键在于乡镇政府实现从管制型到服务型政府的真正转变,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并处理好农村公共产品投入的优先权问题。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公共财力仍十分有限,公共投入不可能在多个方面同时实施。制定一个合理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投入顺序,对于有限的资源来说必要且迫切,不可本末倒置。②因公共产品有生活必需品、生产消耗品、奢侈品之分,因而对其的投入也必有一个优先程度之分。在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的偏好下,对于保证基本民生需要的公共卫生、基础教育、养老保障等公共产品应放置于第一顺位,对一些发展性的公共产品如职业院校、健身中心等要适度供给,而对于享乐性的公共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提供。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的发挥有限资源的价值,满足农民的公共产品需求。
完善经济管理职能,拓展公共产品供给资金筹集渠道,形成多元化的供给主体。广大农村地区发展的潜力无穷,要重新审视和充分调整乡镇政府的基本经济功能—生产。通过对民办私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减免税收和给予信贷优惠等政策,调动其加入到公共产品的生产中来。积极争取社会精英人士(企业家、慈善家)对本地的社会性无偿捐助,投资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农村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其影响力在更广范围内筹集资金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生产性投入。乡镇政府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公共产品供给谋求更多的资金。在农村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做到政府提供与生产适度分离,通过发动企业或个人参与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来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如在农村科技推广、科技培训以及农村医疗卫生等方面适当引入民间资本,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镇政府供给的不足,而且直接促进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更让农民依靠自身的力量满足了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杜绝腐败。乡镇政府的这种公共权力,极易被掌权者扭曲,变成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损害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权利的边界,不仅包括定义这一边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包括每一位官员思想上和行为上的自觉遵守。乡镇干部的“经济人”本性以及自身素质的个体差异,极易滋生腐败。腐败会扭曲政策,损害农民利益,会被作为成本纳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项目成本之中,降低项目质量的同时,造成国家和农村资源的浪费,损害农民利益。乡镇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拒绝腐败,清正廉洁。乡镇政府要定期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反腐倡廉”的教育活动,在思想层面上强化廉洁奉公意识,同时要建立一套强有力的反腐打击制度,一旦腐败,决不轻饶。
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乡镇政府民主监督机制。乡镇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错位”、“失位”现象很大程度上在于供给过程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与此同时,公共产品供给的对象—农民既没有对公共产品供给类型、数量的发言权,也没有对乡镇政府这一供给主体行为的监督权。要建立有效的乡镇民主监督机制,积极培育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民主参政意识,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与到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来。通过完善农民自治制度,鼓励支持农民成立自治组织。建立广泛的农民表达参与机制,使农民充分表达对公共产品的诉求。实现群众监督的途径多样化,使公共资源的分配和使用都在农民的监督之下,确保乡镇政府的各项工作在公开透明中展开。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