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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创新的动因与方式
经过整个80年代的发展,珠江三角洲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一个地区。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迅速进程,使原来隐藏在以“均包制”为特征的土地制度背后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在珠江三角洲变得异常突出。
第一,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珠江三角洲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基础的农户兼业化。农户的抛荒,土地的分散使用,经营规模的狭小在资源配置上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由此,按照效益原则配置土地资源,改变现有分散的、狭小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格局,造就土地集中机制,从而实行规模经营,使土地流转制度的创立提到了议事日程。
第二,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珠江三角洲每年都有大最的农地转为工业用地,地价及土地资本收益也随之提高。尤其是1992年4月广东省粮价放开,取消合同定购任务,过去隐含在粮食平议差价中的“暗税”随之取消,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得以强化,加之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土地的机会利润大幅度上涨,从而进一步刺激了土地价格的倍增。农户原来视土地为不可或缺的福利保障,现在却进一步视土地为增殖手段。在此情形下,土地的集中与流转对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提出了重新调整的要求。
第三,由于土地资源增值收益的直线上扬,如何合理地分配列益,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农民与,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社区集体的关系,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产权安排问题。
第四,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角度而言,在产权所包含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中,转让权是最重要的。从产权界定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角度说,对转让权的不当限制乃至禁上就会导致产权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首先,在转让权受不当限制的条件下,资源不时能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地方,资源配置效率不能不受到损害,其次转让权受不当限制必然导致有效竞争的缺乏。若产权主体相互间的冲突不能通过竞争性的转让(即“你不合适,再找别人”)的方式解决,而只能“吊死在一棵树上”,就是容忍低效率的存在成者陷入无休止的“内耗”。最后,转让权受不当限制以会导致收益权受限制。应该说,家庭承包制的产权残缺,尤以转让权受限制(这种限制既来源于产权界定上的原因,因为农户出卖土地是违法的,也起因于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所导致的后果最为严重。
基于上述背景,珠江三角洲沿着“农地集中--使用权流转――规模经营”的线索,拉开了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序幕,进而推动了整个广东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在广东农村,尽管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基本的思路是:将土地所有权以宪法规定为基准,置其于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并规范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应的收益权利转让权,进而对平均地权(均田问承包)的资源配置低效率格局进行修正,从而以产权制度建设为中心,培育土地流转的集中小机制,逐步推动土地的规模化与企业化经营。从1993年开始,顺德市、南海市、番禺市、龙岗区、宝安区等地尝试土地使用权入股进而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尤以南海市最为典型,南海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试验区之一,在这方面的变化利制度安排格外值得注意。
二、制度创新的价值
1、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南海市在土地制长和社区产权构造出现的变化,至少满足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克服土地的细碎化与分散经营,从而使土地集中与规模经营成为可能;二是既促导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又充分保障了土地的福利功能:三是为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2、产权运作成本的节约。从产权界定成本来看,南海的土地用权入股,使产权的界定与调整由实物对象转为价值形态,不仅降低了技术难度,而已操作相对简单。第一,使原来的实物形态上无法确立的排他性产权能够在价值形态上顺利得以确立;第二,农户使用权入股,社队所有权折价,使集体与农户的产权关系异常明了,从而界定费用大大降低;第三,价值形态上分散的独立产权可以在实物方面合并起来,从而提高了规模经济与资源配置效率。
3、节省内部管理成本。南海市的土地使用权入股,也使其内部管理费用大为节约:第一,单个农户的经营决策转为董事会决策,决策成本降低;第二,减少了农户之间在土地利用方式的摩擦,降低了均包制条件下农户转包发生的交易费用;第三,土地的集中招标与投标,避免了集体与多个农户承包合同的反复签订;第四,集体由对众多分散农户的组织管理转为对专业化农业公司的监督,也大大降低了管理运作费用。
三、制度涵义及启示
珠江三角洲的土地制度和社区经济产权构造的新变化,对于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推动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涵义与启迪意义。
第一,产权的可分解性造就了产权结构的多样性,从而使得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选择出交易费用最小,运行效率最高的产权制度形式。产权经济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不管产权属于何方,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人们就可以通过自愿交换的合约行为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满意效果。这表明,过去那种单纯地强调土地归谁所有或改变土地所有者的变革主张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此,从土地所有制改革转向土地产权形式的选择安排,为我们进行土地制度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实践表明,土地制度进一步变革和新的激励机制的培育,并不意味着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经营权的基本界定格局要重新选择。相反,在此基础上强化农户经营权并进而对平均分配的资源配置低效率进行修正,促进土地产权流转市场的发育,恐怕是土地制度变革最为现实而有效的选择。
第二,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的土地集中机制与投资激励机制,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新的线索。应该说农户在耕种其占有的承包地时,其土地产权是相对(但绝不是充分的)明确的,但当土地需要转包时,产权的不确定性就表现出来了。首先,原承包者转出承包地所获地租具有不稳定性,而且面临着与新承包者可能是高昂的谈判费用:其次,由于没有新的福利手段替代作为福利均包的土地,退包土地使农户面临着机会收益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的增加;最后,出让土地使原承包者在土地投入的资本和分动未必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因缺乏规则保障)。由于这些原因,出让土地将是农户产权的严重侵蚀。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农户宁肯将土地抛荒也不转包或退包的现象普遍存在。
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既为农户提供了福利保障,也保证了对土地经营和增值收益的获取。更为重要的是,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既不同于农户之间利用土地使用权市场转让土地,更是与前些时候一些地方的社区集体强行收回农户土地位用权有着原则区别,而是由集体出面以入股方式集中使用权,使农户稳定地分享一块地租,从而有效地集中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
另一方面,把集中起来的土地分片投标承包,从而在平等竞争中有效地保证土地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增加了集体收入,使农村承包利更具积累功能和激励功能。
关键词 土地管理;土地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土地违法
中图分类号 F301. 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8-012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19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类土地违法现象大量产生。2001-2009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819万多件,涉及土地面积45.18万hm2,其中涉及耕地面积21.50万hm2。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危害了耕地保护目标,严重威胁我国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中央政府从严格制定各类土地管理法规、开展“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土地违法的管控。尤其是,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明确了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责。其中,“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
围绕土地违法这一热点和难点问题,诸多学者对土地违法现象的空间特征与演变趋势[1]、土地违法结构与经济结构变化的关系[2]、经济增长与违法用地的关系[3]、市场化改革与土地违法[4]、土地违法现象的经济、财政和政策等影响因素[5-6]、土地违法治理[7-8]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从掌握的文献看,就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影响的而言,目前尚未见深入报道。那么,土地督察是否对土地违法产生了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1 土地督察影响土地违法治理的理论框架
1.1 土地督察制度及其内涵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7月发出《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50号),初步构建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随后,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逐步建立健全并开展了相关工作。2006年7月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按照“边组建、边工作、边实践、边总结”的原则,积极开拓,不断探索,开创了以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为核心,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中央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执法、开展调查研究与土地管理形势监测预警为主要内容,以在线督察为主要技术平台的业务体系。
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作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影响力。根据历年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数据,2007年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投入1 946人次对23个省(区、市)及1个计划单列市开展了专项督察;对收到的39 139件报国务院审批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抄送备案材料通过卷宗审核、派出督察组检查、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了抽查;在全国28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594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
1.2 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的影响机制
一、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
虽然近十年中,农用土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一些经验,如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但从整体而言,各地方受经济发展缓慢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土地合理流转情况差异较大,流转交易面小、范围窄、问题较多。目前,国家还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因此,建立农用土地合理流转规范管理机制,有利于农村经济客观发展的需求。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因循守旧只会错失发展的良机。应该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除固有的与实际不相符的思想意识,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在时机适宜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建立开放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土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三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关农地入股的文件,规范农地入股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法律上还不完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农村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现在看来,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到现在,农村改革缺乏制度创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固然为稳定农村的土地生产关系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无法应对农村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因而在一些地区已严重变形,导致农民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对贫困的境地。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面改革土地承包关系条件尚不具备,政府部门应当在土地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并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逐步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土地,在实现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土地资源颁布状况,分别实行土地转移、出租、承包和其他的经营方式,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土地的用途。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要进行合理的农业生产补贴,对那些不愿意进行土
论文关键词:市场容量;买方市场;卖方市场
论文摘要:市场是竞争的核心。没有任何企业经营者敢忽视市场的价值。再好的产品找不到市场就没有了价值。
市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现代经济中充满了市场这个概念。任何企业都与市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市场不仅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功与失败的评判者。认识市场,适应市场,驾驭市场,使企业活动与社会需要协调起来,是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核心与关键。市场犹如大海,可以载舟,亦可覆舟,问题在于你如何看待市场。对于市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对市场也赋予不同的内涵。下列几种含义对于市场营销活动都是有意义的。
一、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亦即买主和卖主发生作用的地点或区域。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将市场看作是商品买卖的场所。如集市、商场、批发市场等。市场最早是指买主和卖主聚集在一起进行交换的场所。在这里,市场是一个时空市场概念,也是最为古老和朴素的市场,是“作为场所的市场”。很明显,任何一个企业都要考虑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何种场所销售。
二、市场即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由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及货币的出现,每个独立的生产者进行商品生产,为了满足相互不同的需要,必须相互转让其劳动产品,形成商品的供应与需求,从而出现了实现商品交换的商品流通。如果站在社会大角度或社会再生产的角度而言,市场就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流通领域。
商品流通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是商品交换过程连续进行的整体。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包含着两个相互对立、互为补充的商品形态变化:商品-货币(卖)是第-形态变化,货币-商品(买)是第二形态变化。在商品流通中,一切商品都经历着由这两个相反的形态所组成的循环:首先是商品形式,然后由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最后又复归为商品形式。而一种商品的形态变化,又和别种商品形态变化交织在一起:每一种商品的第一形态或者第二形态变化,就是另一种商品相反方向的形态变化。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就是这个人的买(或卖)是和另一个人的卖(或买)联系在一起的。这样,许许多多商品的形态变化组成的循环不可分割地交错连结在一起,就形成了许多并行发生和彼此连结的商品交换过程,形成了商品流通全局。因此,各种产品的市场也就不可分割地连结在一起,形成了有机的整体市场。
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买卖活动必然会与其它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买卖活动发生联系,因此,市场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和环境。企业应在整体市场环境中找准自己的位置。
三、市场是指某一产品现实买主和潜在买主的总和
经济学家用市场一词来泛指交易某类产品的买方和卖方的集合,如汽车市场、钢材市场、蔬菜市场等。但市场营销者认为市场是某一产品的所有现实买主和潜在买主所组成的群体,即企业的目标市场,也就是消费者群。当人们说:“北京的水果市场很大”时,显然不是指水果交易场所的大小,而是北京对水果的需求量很大,现实的、潜在的买主很多。
企业开展营销活动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目标市场在哪里,由哪些消费者或用户构成。所谓企业要“面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就是指要面向消费需求,亦即面向自己的顾客,以顾客为中心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失去了顾客就失去了市场。
四、市场是由人口、购买力和购买动机(欲望)有机组成的总和
菲利普?科特勒指出“市场的大小,取决于那些有某种需要,并拥有使别人感兴趣的资源,同时愿意以这种资源来换取起需要的东西的人数。”这说明市场是多因素的集合体,用公式表示就是:
市场=人口+购买力+购买欲望
人口是组成市场的基本细胞,购买力是组成市场的物质基础,购买意向是购买力得以实现的条件。市场的这三个要素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只有三者结合起来才能构成现实的市场,才能决定市场的规模和容量。一般说来,只有人口既多,购买力又强,才能成为一个有潜力的大市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众多,但收入很低,购买力有限,则不能构成容量很大的市场;又如,购买力虽然很大,但人口很少,也不能成为很大的市场。只有人口既多,购买力又高,才能成为一个有潜力的大市场。但如果产品不适合需要,不能引起人们的购买欲望,对市场营销者来说,仍然不是现实的市场。所以,市场是上述三个因素的统一。
五、市场是商品供求双方的力量相互作用的总和
从商品供求关系的角度看,市场是“作为供求强制的市场”。“买方市场”、“卖方市场”这些名词反映了供求力的相对强度,反映了交易双方力量的不同状况。在买方市场中,商品供给量大于需求量,需求力量占据有利地位,商品价格趋于下降、直至很低;在卖方市场中,商品的需求量大于供给量,卖方也就成了支配交易关系的主导方面,商品价格往往高于正常水平。显然,判断市场供求力的相对强度和变化趋势,对于企业进行营销决策是十分重要的。
可见,一个企业要在市场上生存不仅要研究本企业每一种产品的销售地区、目标顾客、供求态势,而且必须面对整体市场,通观流通全局,理清本企业的营销活动与整体市场的内在联系。只有这样,才能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开展好本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
[摘要]本文从农民收入、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城乡要素市场、农村金融等方面分析了制约我国农村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并提出了开拓农村市场的具体措施,即增加农民收入;健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健全金融体系;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9-0061(2010)08-0003-03据统计,目前我国总人口有13亿之多,而且大约有8亿多人口居住在农村。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民的收入不断提高,消费环境条件越来越健全,在我国农村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购买力。因此,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的不利形势下分析研究农村市场,制定适当的策略,不仅能使广大农民的需求得到极大满足,而且对于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尽快复苏和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作用。
一、农村市场的消费潜力巨大
我国农村家庭占我国家庭总量的67.6%,据测算,农民消费每人增加1000元,全国就能增加内需9000亿元。因此,我国农村是个极其巨大的市场。
第一,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到2020年,要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的目标,届时农民人均收入至少应达到8280元。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超过5000元,增幅达6%以上。若农民收入持续提高,农民消费进一步提升,农村市场的潜力会更大。
第二,农村消费结构处于升级换代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条件逐渐改善,农民生活正逐步由基本生存型向享受型转变。最近几年,家用电器、手机、电脑等中高档消费品正成为农民消费热点,预示着农村居民消费正在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食品占消费支出的比例开始下降;生产性消费增长很快;消费商品化程度正在提高,消费支出中非商品性支出有所增加。
目前,占我国人口多数的农村居民在广大农村形成了每年近3万亿元的消费品市场,而农民又是我国消费率最低且边际消费倾向最高的一个群体,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这样一个庞大的潜在消费市场一直没有被重视和发掘。在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调控中,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很有必要。
二、开拓农村市场的障碍
当前我国除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外,大部分农村市场需求的满足度还很低。要开拓农村这个潜力巨大的市场,还存在许多障碍。
1、农民收入不稳定,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在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多种因素中,收入是最直接的决定因素。据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差额的绝对值为9646元。而到了2008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额的绝对值有所增长。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额的绝对值为11020元,差额扩大了1374元。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绝对差额的绝对值扩大到了12022元,呈逐年扩大趋势。在国内经济向好回升的形势下,在“涨工资”和“提粮价”的双轮驱动下,农民增收形势出现了一些积极因素,然而在农民收入连续6年增长6%的情况下,城乡收入差距再次回升至3.33∶1。
这表明,“农民增收的基础不稳固”。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不但拉大贫富差距,加剧收入分配不公,还可能会抵消中央多年来给农民的包括取消农业税和江苏商论2010.8·商业经济·给予各项补贴在内的好处和优惠,增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难度,制约农民的消费需求。
2、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落后。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仍跟不上消费需求。农村电网网架结构薄弱、供电设备老旧、电能质量较差,很多地方不通自来水。据统计,目前全国还有2.3亿多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3.7万座水库处于病危状态,约1000万农村人口用不上电,还有部分乡镇和4万个行政村不通沥青路和水泥路。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农村低保政策、农村医疗合作制度解除了农民一些后顾之忧。但是农村社会保障严重落后于城镇。在农村,治病难、养老难也成为普遍现象。农村总体上仍然存在社会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服务滞后等问题,农民对未来的顾虑仍较多。
3、城乡要素市场配置不均等,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劳动力市场方面,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制度性障碍。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就业等公民权与户口联系起来,在上学、医保、低保、养老保险以及住房方面,农民工与市民存在明显的不同待遇。在土地市场方面,被征地农民很多得不到合理补偿。目前我国具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入一、二级市场,土地交易主体不归农民;宅基地及房产不能跨社区交易、不能抵押;增值的土地卖出后,不但农民不能携带土地收益建成改变身份,也无法将绝大多数土地收益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益,这部分土地收益实际上变成了各级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和开发商的利润及村里主要领导的非法收入。
4、农村金融制度不健全,农民贷款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多年的商业化改革中不断减少机构,基本退出了县、乡辐射区。股份制以及外资银行布点存在嫌小爱大、嫌贫爱富、先高后低的选择。城商行、农商行、城信社、农信社等机构布点较多,但自身实力大多单薄,业务覆盖能力较弱。在一些偏远地区,目前仍没有金融网点,一些地方虽然有服务网点,但因为没有抵押资产等问题,不愿意贷款给农民。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试点的起步阶段,农民贷款难没有得到解决,抑制了农村的消费。
三、开拓农村市场的措施
1、多途径增加农民收入。一是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可拉动建材、建筑、家电、家具、电力、交通、供水、通讯、环保以及餐饮服修等行业发展,刺激民营经济的增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乡镇企业产品乃至大中城市工业产品有更多的销路,同时也将成为农副产品销售的集散地,为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拓宽经济空间。二是加强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推行保障金制度,从制度上将农民工欠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改革户籍制度,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稳妥有序地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分期分批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镇务工就业的流动人口进城定居落户问题,特别是允许携家眷长期在城镇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口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同时,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待遇市民化,使其在就业、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和具有本地户籍市民的平等待遇。四是完善对“三农”的支持保护制度,包括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增收的财政支持与补贴政策,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等等。
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均等化公共服务。通过财政向全社会所有居民提供均等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兼顾效率和公平的重要体现。通过完善农村电网,修建农村公路,实施饮水安全工程,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环境和消费环境,有利于大件耐用消费品在农村的普及。加快对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让家用电器迅速进入农民家庭,是改善农村居民消费环境,提高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有效途径。要统筹城乡发展,尽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制度,逐步让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使农民“老有所养”。根据现在状况,可以参照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先期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分不同年龄阶段,按照国家、个人适当比例缴费的模式;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减少流通环节,把过高的医疗、药品价格降下来,增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让农民看得起病;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减轻农民预期消费负担,树立农村居民消费信心。
3、健全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村资金供需矛盾。
第一,要稳定发展多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各类资金到农村投资,大力培育适合“三农”发展的特色银行等新型农村专门金融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要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第二,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我国微型企业和农户数量巨大,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现实和潜在的客户量众多,发展各种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尤其是为目前金融体系并没有覆盖的社会人群4·商业经济·提供有效的服务。要进一步放宽对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开放民营资本进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业的途径,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第三,加大服务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种为农村服务的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妥善解决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问题。加大政府对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可以由政府牵头出资、农民和农村企业参股,建立专业化信贷担保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主要服务于农民。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增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扶持建立农村信贷担保基金。鼓励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组织创办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同时要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关于经济学毕业论文,可以参考更多的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4、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工程中,应该严格按程序办事,发挥村民的民主监督作用,实现土地征用补偿的透明化、制度化。要以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征地补偿的标准,以体现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收益权,有效防止一些实质上的商业用地以“公共利益”的幌子,通过政府强制征用而廉价征用,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补偿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应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留地补偿、土地债券补偿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方式,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切实保护地失地农村的利益。
三是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对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与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跨地区有偿流转的办法,使耕地达到异地占补平衡;在镇、村辖区内实行农村建设用地用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居民点建设;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实行有偿流转;允许各类规模经营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业主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偿使用和改造农房。四是建立健全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设用地交易等最有效的方法是培育土地市场。政府应健全土地法规,培育中介服务组织,加强监管,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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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信托银行 农村土地流转
全面服务于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体系的总目标是指,构建土地信托银行,有效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充当土地资产的“看护人”,转变土地为“可携带资产”,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在筹集资本方面,通过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内部股权,筹集和管理社会资本,可以促进产权社会化,运用联合权力保护微小资本权益,维护劳动者利益,催生民主,制约腐败,缩小贫富差距,克服资本人缺位和资本以大欺小等产权不公平问题,实现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为共同富裕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从而实现资本共享。在发行集合信托产品方面,可以直接吸收社会民众资金,发挥尽职勤业的金融管理和风险控制优势,实现资本之外更大范围的金融普惠,从而化解当前我国现有的金融制度性红利和垄断暴利与社会不均衡的矛盾。
土地信托银行可行性分析
(一)土地银行现状
从1996年上海建立全国第一家城市土地储备机构起,国内主要城市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土地储备机构。由于我国在土地所有制、土地银行的组织架构、土地收购和管理模式、土地储备的范围、配套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再加上国内土地储备机制是建立在土地市场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隐性市场广泛存在、地价受到抑制的背景下,因此,土地银行制度不健全,功能定位不清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银行机构缺失,在发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发展的功能方面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差距。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土地银行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上海模式、杭州模式、南通模式三种,如表1所示。
当前我国土地银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明确统一的土地银行组织机构。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一级市场中政府垄断,而目前国内没有统一协调的土地银行组织机构和土地银行运营模式,地方政府大多各行其政,土地银行机构身份不明确,导致政府对土地一级垄断权利削弱,各个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不明确,协调困难,工作效率低下。部分城市的土地银行机构目标定位扭曲,片面追求市场利润最大化,不但未能履行调控土地市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扭曲。
2.土地银行制度实施缺少配套的法律。尽管我国实施城市土地银行制度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城市土地银行制度本身却缺少明确的法律。目前,我国涉及土地的相关法律主要由宪法、民法通则中有关土地的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现行相关法律框架、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根据这些法律条文,城市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土地所有者权利,对土地进行强制性收购,但是未能形成专门的土地征购法律。而且当土地银行机构运作过程牵涉到土地转让方、政府、开发商等利益时,没有法律去指导土地银行的运作,规范和保障各方的利益调整,使土地银行制度无法高效地实现社会经济目标。
3.土地交易不透明。土地银行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土地转让过程中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在土地银行机构收购、整合、招投标及出让土地过程中,价格如何确定、所得收益如何分配将直接影响土地出让者、政府、土地银行机构、开发商等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分配。而目前国内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操作不透明、价格不明确、行政化干预严重等问题,不仅不利于土地银行机构的正常运作,也为土地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基础。
(二)构建土地信托银行的优势解析
1.信托和银行的转型理念具有一致性。国外银行发展的实践表明,随着一国经济由投资拉动型向消费拉动型升级转型,以及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机制中的作用的提高,银行转型的方向将是由社会融资中介向财富管理中介转变,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综合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在当前国内资产管理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也必然要成长为具备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能力的机构,才有存在的价值,两者的转型理念具有一致性。战略决定结构,战略的趋同有利于信托和银行组织架构的整合。
2.信托和银行的优势具有互补性。信托公司的优势在于多样化的资金运用方式、通过传统融资型业务所累积的对优质资产的判别和把握能力,以及对新的市场机会特别是产业投资领域的快速响应。银行的优势在于庞大的客户资源和资金资源,面向客户的多元化、综合化业务体系,以及强大的资产管理能力,两者的优势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考虑到客户资源和资金资源将是信托公司未来市场争夺的重点,单一融资业务为主导的业务体系亟待改变,因此,并购银行将有助于信托公司实现信托工具的广泛和有效的运用,不断开发信托创新品种,打造核心业务优势。同时,信托和银行也可以实现强强联合,将融资服务和资产管理有机结合。
3.并购银行有利于信托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信托公司可借鉴银行的流程管理和风险管理,推进以客户为中心、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业务和管理流程改造,实现由“部门信托”到“流程信托”的转变;建立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全程、量化和立体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
“土地信托银行”的构建原理
“土地信托银行”以共有制理论为基础,以“立足农村土地,促进土地流转,引导社会资金,实现金融普惠”为践行原则,兼顾信托和银行的制度契合点,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等重点领域建设,实现土地资本化,发挥金融在国家农村土地战略转型中的积极作用。
(一)发展目标
“土地信托银行”将依照国家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遵循“不以实现商业最大化为目标,而以追求社会效益为路径”的发展思路,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为农村土地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运用信托机制,让人民共同分享农村土地流转成果,实现金融普惠。
(二)市场定位
“土地信托银行”确立在“市场环境下,以土地为标的,以信托为平台,发挥银行优势,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运作思路,打造为国家中、长期农村的产业性金融机构。
(三)资本设计
“土地信托银行”以吸收民营资本为主,国有资本为辅,同时吸纳社会民众微小资本,总规模300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其中,国有资本不超过30%,民营资本和社会民众资本不低于70%。
“土地信托银行”的运行模式
“土地信托银行”需要具备较强的金融功能,较宽的经营范围,较高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水平,更好的市场化经营机制,需要一支更加兢兢业业和职业道德优良的管理团队去控制、化解和缓释各种经济风险。基于此,依据银行的存储和信贷功能,依托信托的制度优势,本文构想“土地信托银行”的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
第一,农户将土地存入“土地信托银行”,“土地信托银行”为其提供土地凭证,实现了农民拥有“可携带资产”、“可携带的社会保障”,使农民自由迁徙成为可能。
第二,“土地信托银行”的银行部作为委托“土地信托银行”的信托部设立土地信托,实现土地财产资本化,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有效分离。同时依托信托专业化、产业资源和与政府沟通等方面优势,增加农民谈判地位,保障农民利益实现。
第三,“土地信托银行”的银行部和信托部实行严格的资产隔离,土地信托实现农村合作组织资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分离,实现了受益人的固定收益和超额收益。
(一)管理逻辑
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的行业和需要规模发展的行业,如旅游、文化、休闲和健康等绿色经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融资功能,提供短期融资,收购兼并贷款、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支持其建立信用,加速发展。对于风险高、规模大、建设期长、很有前途或意义重大的项目,要客观评估其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联合财政资金、政策性金融建立多种保障和补偿机制,运用联合融资、银团贷款和结构性融资,控制风险,达到支持目的。对于农村土地中高新技术问题,“土地信托银行”应当建立科技专家顾问机构,建立有关技术资料库,组建有科技评估能力的项目管理团队,逐渐摸索和探寻适应农村土地的投融资管理模式。
(二)资金来源
长期资金来源:根据农村土地发展中开发形式的信托项目,发行集合信托产品,募集中、长期资金、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建立和管理信托投机基金,发起产业投资基金。短期资金来源:吸收存款、发行大额存单、办理机构存款,办理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的个人存款业务,开展金融市场短期融资业务。
(三)资金运用
通过信托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产业基金投资、信托贷款、信托项目融资、收购兼并融资、中短期商业信贷、消费信贷和短期融资工具,运用投贷组合、结构性融资、债股转换组合等方式,提供各种投融资服务。支持农村土地和绿色经济基础建设、培育核心技术企业发展,支持关键企业规模发展,促进农村土地健康发展。解决农村土地以及相关产业短期资金需求,为其建立短期融资平台,提供增信服务,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周转融资和各种金融服务。为农村土地和绿色经济提供重组兼并融资服务,促进规模发展,促进产业链发展,建立行业发展平台,支持农村土地和绿色经济横向贯通发展。建立电子银行体系,创立云银行服务,支持绿色消费、打造旅游、文化、休闲和健康消费金融体系,为扩大内需和拉动消费服务。
(四)盈利模式
在市场化运行原则下,“土地信托银行”保持稳健长期可持续运行的盈利模式是手续费、利差和资本回报,以信托业务手续费收入为主,银行存贷利差为辅,以投资业务资本回报和资金管理息差以及结算、顾问、等中介业务手续费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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