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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髋关节脱位;儿童 翻转造盖术;角度楔形骨块
【中图分类号】R682.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4-0402-01
发育性髋关节脱位(DDH)以前人们称其为先天性髋关节脱位CDH),该病是小儿矫形外科常见病和多发病,治疗方法有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目前常用的手术方法有:Salter骨盆截骨术、Pemberton髋臼成型术、髋臼造盖术、Chiari骨盆截骨术等,近年来还有报道用关节镜治疗。据我国不完全统计,我国香港为0.07‰,上海为0.1‰,沈阳为1.75‰,北京为3.8‰。一般认为: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两者之比约5~6:1,左侧多于右侧。DDH病理变化复杂,多累及髋臼、股骨头、股骨颈、髋关节周围的肌肉和软组织等,一般认为18个月以内的患者可以保守治疗,18个月以上的患儿和保守治疗失败的患儿需手术矫正。在美国3~8岁儿童多采用Pemberton髋臼成型术及圣地亚哥髋臼截骨成型术[1]。DDH理论上可以在婴幼儿期得到良好治疗效果[2],因为在髋臼未发育完全前可以通过支具等获得满意治疗[3]。我们在此类患者行造盖术过程中采用专利设计的角度楔形骨块(专利号2010 2 0189581.5)
1 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本组男4 例, 女12 例, 计18 个关节, 单髋14例,双髋2 例, 年龄3~ 7岁。脱位程度Ⅱ度3 髋,Ⅲ度15 髋。
1.2手术方法选用全身麻醉,取髋关节前侧切口,沿髂嵴前侧部分向前至髂前上棘后向下,沿大腿前侧斜向髌骨外缘方向延伸,总长约10cm。上部分切口沿髂嵴前1/2走行的中外1/3切开髂嵴软骨,骨膜剥离器轻轻分离达内外板骨膜缘。剥离关节囊达前上缘,于股骨小粗隆处切断髂腰肌,并切断股直肌反折头。于距髋臼缘中内1/3处弧形切开关节囊,探查见股骨头较正常小及形状,股骨圆韧带变长,髋臼内充满纤维组织。切除髋臼内多余软组织及圆韧带。股骨头复位后,切除上方脱位时拉长多余的关节囊部分。然后将关节囊重叠缝合。于髋臼上侧于髂前上、下棘之间水平截骨将向内翻转,于髂嵴处角度楔形骨块植入。活动髋关节见髋关节稳定。术后“改良贝氏石膏”固定患髋于外展、屈曲、内旋位。6~ 8 周后拆除石膏进行关节功能锻炼和负重行走。
2 结果
全部病例均无切口感染,切口Ⅰ期愈合出院。本组均得到随访。随访时间24-45个月,平均30.5月。按MCRay 临床功能评定标准, 其中优10 髋, 良7髋, 可1 髋, 优良率为94.4%。没有患者出现术后髋关节疼痛,除了1例患者外观步态略微跛行外均在术后15个月恢复正常步态。
3 讨论
北美外科医生习惯于采用Salter截骨治疗DDH患者,但是往往需要内固定,也就面临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所以很多儿童医院常常采用Pembertong截骨[4]。有报道采用同种异体骨块行Pembertong截骨术,但存在深部感染、异体骨吸收、骨不连、异体骨非血管化等危险因素[5,6]一直存在争议,人工骨在临床上目前出现上述几率较小已广泛应用。因此我们认为采用人工骨块代替自身髂骨快有明显的优势。Pembertong截骨术适应症是髋关节发育不良、先天性髋关节半脱位,移位>30%,Frank脱位[7,8,9]。
传统造盖术有着较好的股骨头包容和覆盖的优点,也有着力学上强度小的缺点。以往儿童发育性髋关节脱位,在截骨后往往采用自体髂骨做为植骨块,在截骨过程中仅依靠骨刀,所以所得到的骨块不可避免的仅为三角形,髋臼的截骨却需要尽可能的呈弧形以尽量改变髋臼指数,从而才能获得良好的技术后果。以往髋上弧形截骨后所植入的三角形骨块与截骨上、下面间,尤其是下截骨面间存在一定的角度及间隙。截骨面受到挤压下持续存在着向外脱出的力量,面骨块一旦脱出手术的效果也就大手影响甚至失败,在以往的病例中此类问题也普遍存在。本新型人工骨块是半弧形上弦月牙形,月牙尖的锐角是25°~30°,人工骨块的厚度是8~12mm,人工骨块的长度是25~35mm。在手术中可以最大程度上与髋臼弧形截骨向匹配,同时也取得了最大的接触面积以及尽快的愈合时间。角度楔形骨块成弧形于髋臼截骨面积相匹配,其上下接触面间无明显角度或缝隙,其下接触面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嵌卡,大大增加了植骨后稳定性。
髋臼指数代表髋臼的斜度,是判断髋关节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正常新生儿髋臼指数约为30°,随着生长发育会逐渐变小,1岁时变为23°~28°,3岁时为20°~25°。通常认为髋臼指数大于30°时髋关节不稳定,有半脱位或脱位的危险。髋臼指数矫正不够,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术中造盖位置偏高或造盖位置错误。翻转造盖术要求在真臼上缘1~1.5 cm进行截骨,造盖位置过高必然影响翻转角度。造盖位置错误是术者对真臼位置判断的错误,误把假臼当真臼,所造之盖不能起到矫正髋臼指数、良好包容股骨头的作用。另一是截骨间隙植骨不足或植入骨块的角度太小,而应用楔形骨块恰能够解决此问题。良好的匹配性术后患者功能恢复的优势明显,且术后再脱位的几率大大降低。
如其他回顾性研究一样,我们认识到我们研究中可能存在选择性偏倚而影响研究结果的正确。同时缺乏系统的统计学分析。有待进一步进行大样本前瞻性研究。
4 结论
角度楔形骨块是治疗儿童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的较好的专利设计材料, 具有操作简便、 易掌握,对术者的操作技术尤其是传统取骨过程的精确要求降低、手术时间缩短(简略了常规取髂骨块的过程),创伤小于传统自体取骨术,且不改变髂骨翼外形、临床效果好、并发症少等优点。对儿童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的治疗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Dennis R. Wenger,and J.D. Bomar. Human hip dysplasia: evolution of current treatment concepts. J Orthop Sci (2003) 8:264271.
[2] Tachdjian’s peditric orthopedics. 3rd edn. Dallas: Saunders; 2002.
[3] Ponseti IV.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acetabulum in the normal child: anatomical, histological, and reontgenographic studies. J Bone Joint Surg Am 1978;60:57585.
[4] Pemberton PA. Pericapsular osteotomy of the ilium for treatment of congenital subluxation and dislocation of the hip. J Bone Joint Surg Am 1965;47:6586.
[5] Mankin HJ, Doppelt S, Tomford W. Clinical experience with al-lograft implantation. Clin Orthop 1983;174:6986.
[6] Mankin HK, Gebhardt MC, Jennings LC, et al. Long-term results of allograft replacement in the management of bone tumors. Clin Orthop 1996;324:8697.
[7] Reimers J. The stability of the hip in children. A radiological study of the results of muscle surgery in cerebral palsy. Acta Orthop Scand Suppl 1980;184.
兹委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项目名称)的人,其权限如下:
×××(具体说明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权。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 委 托 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这是合同中的常见条款,有的还会加一个顿号,变成: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这样写似乎已经约定俗称,但细究起来却大有问题。比如,“签字、盖章”是选择性的还是二者必须兼备?
有人说这么问多余了,说大家都知道“签字”说的是自然人一方,“盖章”说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一方。
恐怕还真不是这么简单。
因为,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签约情形要复杂得多——单位除了可以通过加盖印章来签订合同,还可以直接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式签订合同,或者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委托人签字方式签订合同。以后两种方式签订合同,即使不再加盖本单位印章,合同也是可以成立并生效的。
所以,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合同相对方为单位时,当事人当然可以选择“只认公章不认人”,但这显然不能实现交易机会及交易效率的最大化,是对法律所给予的自由权利的“浪费”。
22
贰
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交易,那就必须追求交易机会的增加和交易效率的提高,因为有交易才有利润,才能实现企业价值。
我们认为,在当事人选择以签订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合同签订便利化的最大限度。因此,关于合同的签署条款,可以将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简单改动后直接写入合同。表述为: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作为律师、企业法务等法律专业人士,你不能到此为止,你还得告诉当事人以下签约要点: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持有本人签发的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字;
2
当事人为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应使用项目专用章或者部门印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等不符合用途的印章。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或负责协商谈判的代表在场的,应当同时签字,以增强合同效力;
3
单位印章不在现场的,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字。对重大合同,应争取要求对方当事人事后加盖其本单位印章,以增强合同效力;
4
特别重大合同,除应要求对方单位盖章外,应当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以增强合同效力,增强对本合同的重视程度,便于合同履行;
5
对金额特别巨大等极重大合同,除应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外,还应当要求对方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有效文件提供其权力机关(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签署本合同的决议。
这些要点甚至可以作为签约说明或提示写在合同末尾。
叁
增加交易机会及提高交易效率固然重要,但保证交易安全同样不可忽视,特别是那些并不影响交易效率的签约应注意事项。实践中,应注意以下是几个看上去细微但出问题较多的环节:
1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自然人时,其当面签字与其身份证名字不一致,或者过于潦草以至于无法辨认。汉字有很多同音不同字的情形,有些当事人会故意在这方面制造疑点,为后续可能的纠纷解决制造障碍;
2
当事人一方为单位时,所盖印章有假。那么,如何认定印章的真伪?较为可靠的办法是与其备案印模相对照,自行比对其印章的真伪。但这样做并不便捷,所以还应关注以下几点:
合同谈判代表的身份,确实为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高管的,假印章的可能性较小;
签约地点,对方为正规单位的情况下,在对方单位签约的,假印章的可能性较小;
在加盖印章的同时要求谈判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即使该代表不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也并无授权委托书,因为其签字是对印章真实性的隐形保证,在印章有假时至少便于侦查机关开展工作。
3
当事人一方为单位时,所盖印章虽然是真的,但不能代表单位的真实意思,印章是有关人员偷偷盖上去的。这就是为什么在签合同时要争取见到对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的原因。对于重大合同,如能要求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则大大有利于降低这类风险。
有人说这没问题,可以构成表见,对方单位还是要承担责任的。说得没错,但别忘了,企业签订合同的首要目的是实现交易,而不是为了追责。除非以此为业,否则没有一个企业是为了跟合同相对方打官司而签订合同;
4
作为签字人的委托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有假,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而又不准备再加盖印章。这也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如采用此方式签订合同,应综合考虑交易的金额及合同重要程度,考虑与合同相对方的熟悉程度,考虑签约以后己方对交易的控制能力。若非具有充分的把握,应当慎用此种签约模式;
5
我们通过对上海市徐汇区2002―2004年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现状的调查,了解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的对策。
1材料与方法
对上海市徐汇区2002―2004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宗进行调查,了解卷宗基本情况、文书材料完整性、适用法律正确性、文书制作规范性4方面情况。从后3方面进行质量评价,了解卫生执法文书使用制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
以《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评价调查表(一般程序)》对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2―2004年一般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卷逐个进行过录。调查表内容包括案卷内文书材料完整性、适用法律准确性等项目。为保证过录质量对每份调查表都由专人逐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调查表通过Excel2000录入后转入SPSS软件进行分析。根据事先拟订的调查表对近3年来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作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质量进行评价,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的对策。
2结果
2.1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概况
该所2002―2004年一般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499件,其中2002年632份,2003年568份(含一份食物中毒案宗),2004年299份(含6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文书)。
2.2文书材料完整性
2.2.1文书齐全基本文书齐全比例见表1。3年来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基本文书齐全比例均较好,除陈述申辩笔录外,其他文书齐全性都在98.9%以上。陈述申辩笔录(记录)在3年的文书中均有所缺失,3年来该类文书的齐全性为93.5%。
表12002―2004年基本文书齐全率(%)
基本文书[]齐全数[]齐全率案件受理记录[]1492[]99.5
主体证明文书齐全比例见表2。3年的案件中主体证明文书齐全程度均比较低,表现在谈话者身份证明的缺失、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缺失、相关证照复印件的缺失。这些主体证明文书的缺失导致证据材料不足,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是否一致无法确认。处罚主体为无证无照时,只需当事人身份证明,所以齐全性相对较高,2002、2003和2004年主体证明文书齐全程度分别为71.0%、66.7%和89.7%。对处罚主体为无证有照的案件,2002、2003和2004年主体证明文书齐全程度分别为6.5%、23.3%和80.0%。对处罚主体为有证有照的案件,2002、2003和2004年主体证明文书齐全程度分别为18.0%、27.8%、76.9%。
主体证明文书齐全程度的认定:①无证无照者,应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②无证有照者,应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工商执照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需3者齐全。③有证有照者,应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工商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文书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应拥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需4者齐全。
2.2.2程序合法执法行为的程序合法反映在文书上,其流程的先后顺序应为: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结案报告。3年来符合法定流程的文书为1251份,符合率为83.5%。
2.3适用法律准确性
2.3.1引用法律法规的准确、完整准确程度即针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做到全面准确。所调查的3种文书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引用法律、法规的全面、准确程度方面做得较差,准确率为78.2%,较为常见的错误是在相关案件中遗漏引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这一规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中,引用法律法规准确率高于其他2种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合议记录),准确率为95.3%(表3)。
表3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引用法律、法规全面、准确率(%)
文书种类[]准确数[]百分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72[]78.2
引用法律法规完整情况表现在引用时是否使用了全称。在不规范的文书中,较多的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简写为《食品卫生法》。也存在少数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随意缩写为“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处罚办法”,甚至“处罚”的情况。从表5可以看出,4类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在引用法律、法规完整性的合格率都较低,合格率最高的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72.6%。“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合格率最低,分别为61.7%和61.6%(表4)。
2.3.2法律条款准确引用法律条款的准确引用表现在条款项目的引用是否做到了准确无误、规范恰当。法律条款的引用不准确较为常见的是形式表达上的不规范,一是在法律条款引用时条款项目没有分清楚,只引用条款而忽视项目;二是引用法律法规名称时使用引号而非书名号,“条、款、项、目”的“项”上没用括号。由表5可见,该项目规范性做的不够,尤其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准确率仅为52.3%。
2.4文书制作规范性
2.4.1格式规范文书体例和程式要求不规范情况,主要表现为具体各类文书首部和尾部没有正确完整的填写、漏项、要素不齐全。尾部中交待制作该文书的行政执法部门、告知权利、时间和印章等在3年中合格率仅为47.2%。一般来说容易遗漏的是时间要素(表6)。
2.4.2书写规范
文书书写规范包括规范修改、专业用语规范、以及应没有空格。专业用语规范合格率最高,没有空格合格率较低,尤其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合率分仅为33.4%。3年中3种重要文书的规范修改程度较好(表7)。
从严格文书写作来讲,文字的书写尚不规范。错别字现象占有较大比例,该项的符合率为49.3%。数字应严格按照规定书写(处罚决定书文稿中的罚款数额和缴款日期应该用中文大写),该项的符合率仅为27.2%。
常见的错别字有正(整)、贰(贰)、扦(检)、土井(境)、场(场)、便(鞭)、支(餐)
3讨论
3.1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违法主体认定不确切表现在两方面:被处罚主体证明文书不齐全和对违法主体认定不确切。违法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因此,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必须明确被处罚对象的身份。在我们调查时,谈话者身份证明、法定代表委托书、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包括在案宗里,这不仅影响到了文书材料的齐全性,更使人质疑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同时这也使得我们无法确定违法主体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上是否一致。
对违法主体的认定不够确切,直接影响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问题表现在:①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和卫生许可证上的负责人名称不一致,执法人员通常以许可证上的名称为准。但是按规定,执法部门在相应文书中填写单位名称时,应与营业执照一致。②在被处罚人为“某某分店”、“某某连锁店”时应区分清楚该分店或分公司是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还是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③由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改、扩、建、转让等,相关证件需要重新验证,所以这就造成了被处罚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不符的情况。④未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导致无法确认违法主体是否正确。由于当事人并未因为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不符而拒绝履行执法部门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而执法部门对这一规定也没有做出严格要求,所以这一点没有引起重视。
3.1.2执法程序不规范3年来“执法程序合法”的比例约为八成。执法程序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以下方面:①告知书的内容应该明确清楚的告知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结果及陈述申辩权利。在我们调查时发现告知书内容有被缩写、简写、内容不齐全的现象。如罚种只告知1种,处罚上限下限没有明确告知,违反的法律条款只写1种等。在告知程序上,所告知的陈述申辩时间不合理,即在所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没办法完成陈述申辩;当事人逾期未来申辩没有在文书上注明。②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时没有注明“营业中”;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监督员签名与立案报告上的承办人不一致等。
3.1.3法律法规引用不规范法律法规引用问题:①简写、漏写法律法规数量和名称,略写“条”“款”“项”“目”。如在合议记录或告知书里面只引用所违反法律法规中的一部,将其他的略去,条款也只是引用一条,象征性的表示相对人已经违法。②引用错误。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与违法事实没有对应。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卫生监督员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意识到法律条款引用不当会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应,所以制作文书时偷工减料。
3.1.4文书体例和程式不符合要求这一问题中主要体现在文书首部和尾部缺项漏项、错别字和数字书写不准确。产生的原因在于卫生监督员没有形成良好的执法文书制作习惯。缺项漏项应该用斜线填上而不应留有空白;文书涂改时需用斜线划去要涂改的地方然后在下面写上修改后的内容,必要时在旁边盖上公章或签上修改人的姓名,而不是用涂改液或用胶布或用笔墨完全掩盖被涂改的字迹;为了方便在应使用中文大写数字地方用了阿拉伯数字。
3.1.5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质量的差异在执法文书制作时,往往在意识里将文书按是否涉及公之于相对人分为对内文书如立案报告、合议记录和对外文书如询问笔录、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因此,两种文书制作质量存在差异,前者质量不如后者。然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向法院提交相应行为的所有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没有权利将其中某一部分材料以“内部程序”为理由拒绝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程序都是外部程序,而无内部程序和外部文书之分。因此,所有的执法文书都应该保证质量。
3.2建议
以上处罚文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反映出部分卫生执法人员在法律知识和文书书写技能上还有待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监督检查制度还不健全。要提高卫生处罚文书质量,还应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对卫生监督人员加强法律和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知识培训,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文书书写技能。
②建立完整而严谨的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③把监督员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纳入监督员工作绩效考核范畴,并赋予较高权重,促使监督员树立执法文书质量意识。
④重点针对监督员在撰写卫生行政处罚文书时存在的“违法主体认定不确切”、“处罚主体证明文书不全”、“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不齐全”和“使用的文字、标点、数字不规范”等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文书质量评估体系,从长效着手,提高文书质量。
4参考文献
[1]钱荣法.桐乡市1996-1999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分析[J].预防医学文献信息,2002,8(6):202.
[2]司培合,王献梅.对1745份食品卫生现场监督笔录的评析[J].职业与健康,2004,20(9):65-66.
[3]赵建宏,关联欣,韩宏.山西省公共场所执法文书现状调查分析[J].预防医学文献信息,1997,3(3):285-286.
备课时要寻找语文教学与法制教育的结合点。课前要吃透教材,多角度思考,注意寻找教材内容与法制内容的最佳结合点;在设计教学过程时,注意渗透法律教育。
利用教材中的篇目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利用课文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是一条直接、快捷而有效的途径。例如人教版实验教材九年级下册中选录的《威尼斯商人》便是一个最佳范例。课文节选自莎士比亚原作的第四幕第一场,写了一场完整的法庭审判,其中闪烁着西方现代文明初期法制的耀眼光辉。作者用最直接明了、学生易感兴趣的方式,构建了一个完整、明晰、坚固而严密的法律框架,勾勒了现代文明社会即法制社会的雏形。选文形象逼真地再现了原、被告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的全过程,尖锐紧张的冲突、波澜起伏的情节、出乎意料的结局,让学生感受到作品惩恶扬善的深刻主题。在领略莎翁高超的艺术表现手法的同时,学生得以了解西方法律的基本概貌:以法官为行使法制权力的中心,以法律条文为法庭裁决的依据和准绳,以诉讼双方的法庭申诉和辩论为审判的主体,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打击剥削、欺诈、陷害等罪恶。因此,在教这一课时,我除了带领学生了解作者、分析形象、理解主题、品味语言之外,还给他们简单地介绍了相关的经济法、民法等法律常识,同时要求学生课外阅读有关法律书籍、撰写法律文书、写出心得体会等,从而把从课文中获得的法律理念深深植根于他们的大脑。
深入挖掘,刻意引领,随时抓住课文中的点滴细节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如:在教学《斑羚飞渡》一课时,我抓住课文中的细节,渗透了“保护动物”这一法律教育内容。当学生被优美的文字、令人震撼的情节、斑羚超乎常人想象的智慧和团队精神所吸引后,我启发他们关注造成这场悲剧的“罪魁祸首”———狩猎队及其捕杀斑羚的行为。学生立即意识到这种捕杀是一种违法行为。我趁机又为同学们详细介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禁止猎杀野生动物的相关条例,并组织学生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给狩猎队写一封信,谴责他们的违法行为,分析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恶果。学生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因而得到增强。又如《变色龙》一课,我引导学生质疑:“奥楚蔑洛夫的做法符合法律程序吗?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社会怎样的法制状况呢?”教学《孔乙己》一课时,我又启发学生思考:“丁举人对待孔乙己的方式合法吗?如果把他的行为放到当今法制社会,他犯了什么罪?将受到怎样的惩处?你能为孔乙己指出捍卫自己尊严的法律途径吗?”
挖掘课程资源,让“法律”服务于“语文”。教材中的课文能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那么,课本以外的“法律”能否反过来服务于学生的“语文”学习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一是利用法律条文的语言特点,引领学生品味事理说明文的写作方法,体会准确使用词语的重要性。说明文是初中阶段文体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说明文的教学尤其是事理性说明文的教学则因其枯燥乏味而让大多数语文教师头痛不已。不妨让法律条文成为我们教学事理说明文的助手。例如,指导学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可以从中体会其法律说明语言的准确性、条理性、简明性以及法律条文特有的严肃性、严密性。此外,还可以分析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可指导学生阅读这些条文并用心揣摩其中“应当”“不得”“鼓励”这几个词在条文中的含义和用法,从而认识到说明文用词准确、严密的要求,感悟在写作说明文时锤炼词语的技巧和方法。